(合同制定方法)中融资产
融盛创展号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
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初始委托资金:
认购、参与计划的划出账户(及退出计划的划入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资产管理人: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号 3号楼一层 107室
法定代表人:桂松蕾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B座 12层
联系电话:400-155-1558
传真:010-59263504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号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陈辰
联系电话:025-51808267
传真:025-51808027
目录
第一部分 前 言 3
第二部分 释 义 3
第三部分 声明与承诺 7
第四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8
第五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 10
第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13
第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13
第八部分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6
第九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20
第十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21
第十一部分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23
第十二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24
第十三部分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26
第十四部分 交易结算及交收安排 28
第十五部分 越权交易 29
第十六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30
第十七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33
第十八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37
第十九部分 报告义务 39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41
第二十一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44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47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处理 48
第二十四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48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49
附件一:承诺函 51
附件二: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权益告知书 53
附件三:认购信息表 58
附件四: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书(样本)62
附件五:划款指令(样本)63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条 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
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
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基
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号,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
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
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
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
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
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
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第四条 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计划:指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
项资产管理计划,即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将特
定多个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主要投资于未通过证
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的集合
资产管理安排,即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投资说明书:指《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
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
签署的编号为【】的《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及补充。
(四)资产管理计划文件/计划文件:指对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以及
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所形成的相关合同和文件的统称。
(五)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
能力,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
个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此处的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
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七)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
订本合同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九)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注册登记的机构,本计划的
注册登记机构为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
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初始销售期间:指本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
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个月。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
(十二)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
约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十三)开放期:指本计划存续期内,根据资管计划的运行情况,资产管理
人决定本计划的申购和赎回的期间,具体期间由资产管理人决定。
(十四)参与:指在本计划开放期,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申购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资管委托人自开放期结束日起持有其参与的份额。
(十五)退出:指在本计划开放期,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赎回本计划
份额的行为。
(十六)募集账户:指由资产管理人开立的用于存放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
期间和开放期募集资金的专门账户。
(十七)托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
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十八)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
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计划财产:是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财产及
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所取得的财产。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
款本息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十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二十二)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三)资产管理计划利益/计划利益:指根据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规定,
计算并应分配给委托人的现金或其他财产权利。
(二十四)计划份额/份额: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利益份额的单位,根据资产
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金额不同计划份额分为 A类份额、B类份额,本资产管理计
划初始销售期间每 1元人民币的委托财产可购买 1份计划份额,1份计划份额代
表 1份该类资产管理计划利益。根据资管计划的开放期顺序,将资管计划份额细
分为 Ai、Bi类份额(i=0、1、2、3……)。
“第 i期资管计划份额”系指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资管计划开放期认购人成
功认购/申购的某期资管计划份额(i=0,1,2……)。在本资管计划生效之日起,
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管理资产的管理、运用的情况,设置开放期接受投资者申购
新的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生效时成功认购的资管计划份额为第 0期资管计划
份额,此后每一个开放期成功申购的资管计划份额依次为第 1期资管计划份额、
第 2期资管计划份额(以此类推)。资管计划某次发行的资管计划份额具体属于
哪一期,以资产管理人公告以及其与各认购人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日/计划成立日:指本合同生效后,资产管理
人根据本计划投资标的期限,宣告本资管计划成立之日。
(二十六)计划份额取得日/份额取得日:系指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成
功认购计划份额的日期。就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而言,其计划份
额取得日为资管计划成立日;就开放期内认购计划份额的委托人而言,其计划份
额取得日为委托人对应的开放期届满日。
(二十七)资管计划投资运作日:指资管计划成立日之后或开放期结束日之
后,管理人代表资管计划将募集资金划付至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账户
之日,委托人的预期收益自投资运作日起算。
(二十八)资管计划第 i次投资运作日:为表明本资管计划投资运作的次数,
用第 i次投资运作日进行指代。如资管计划成立后初始募集计划份额的投资运作
日:i=0;第一次开放期结束后第一次开放参与的计划份额的投资运作日:i=1;
第二次开放期结束后第二次开放参与的计划份额的投资运作日:i=2……,以此
类推。
(二十九)委托人预期收益:指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配原则预期获得
的收益。委托人当期预期收益计算公式为:单个委托人当期预期收益=该委托人
本金×对应的预期收益率×委托人持有份额的当期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天。
(三十)本金:指委托人持有的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金额之和,其计算公式
为:本金=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份额×初始面值。本计划的本金总额为全部委托人持
有的本金之和。
(三十一)初始面值:人民币壹元整(小写:1元)。
(三十二)《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指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与
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
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创展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的《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
(三十三)《保证合同》:指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
司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三十四)工作日: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三十五)元:指人民币元。
(三十六)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三十八)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且在本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及重大政策调
整、台风、洪水、地震、流行病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戒严、没收、恐怖主义行为、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第五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
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
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
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
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
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
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
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第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
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本计划财产,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
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计划运作期间根据募集情况进行不定期开放参与,首次开放参与后,每季
度至多开放参与一次。本计划份额运作期间不接受退出及违约退出,各类计划份
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本计划安排相应计划份额的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
现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计划预计存续期限预计为自计划成立日至本计划最后一期资管计划份额
存续届满 12个月之日。资产管理人可决定本计划提前终止或者延期。本计划每
期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预计均为 12个月。
如本计划存续期届满最后一日为节假日,则本计划结束日期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
发生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形的,本计划期限延长。
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情形,本计划可提前终止。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延期
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资
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仍不足以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
产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尚有未
变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产管理计划进入延长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自主
决定进入延长期,该延长期期限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资产管理人
宣布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或虽未全部变现完毕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货币
资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
管理计划文件约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且资产管理
人宣布资管计划终止之日止。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提前终止
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内,若发生以下情形的,管理人可提前终止本计划,但应
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委托人、托管人:
(1)在资管计划存续期限内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提
前回购本资管计划持有的特定债权资产,且资产管理计划收到的回购价款扣除应
由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税费后满足全体委托人按照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约
定的预期收益率计算的预计可获分配的收益和本金;
(2)因法律法规变更或政策调整导致本计划存续存在法律障碍的;
(3)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管理人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本计划存
续将造成委托人委托财产损失的或委托收益难以实现的。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要求
本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总规模不超过 2亿元
人民币,以本资管计划成立时的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为准。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本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 元/份。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类别
根据委托人认购金额的不同,将资管计划份额分为 A类、B类:
资管计划份额类别 认购/申购金额
A类 100万元≤金额<300万元
B类 300万元≤金额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
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以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受让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特定债权资产。
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与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
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信企
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
购合同》。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特定债权资产转让
及回购合同》约定,在资管计划到期时回购本计划持有的特定债权资产。北京中
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其子公司委托,以转让方和回购方名义代行履行该
合同项下相关权利和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收取转让价款、履行转让标的债
权通知义务、置换到期债权、支付回购价款等义务。
为保证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约定回购特定债权资
产,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
证合同》。通过上述举措,保障本资管计划顺利退出并保障计划利益的实现。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
第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期间
本计划的销售期间包括初始销售期和开放销售期。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个月,初始销
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本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资产管理人可与其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
止初始销售,并委托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的程序。
如因市场客观因素导致初始销售困难,经管理人与所有认购人协商一致,可
以提前结束初始销售期,并确认初始销售失败。
开放销售期的次数、期限、时间等均由资产管理人确定,并列入本资管计划
的开放发行计划,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对开放销售期进行调整。
(二)销售方式
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资格的销
售机构向委托人销售,具体发售方式见《投资说明书》。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销售对象
签订本合同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
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法人、依法成立的
组织和委托投资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少于 2人且不得超过 200人。若法律法规将来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管理人不接受现金认购,资产委托人需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
户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如下的资管计划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投资者姓名
或名称认购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XX份”。资产委托人
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万元,超过人民币 100万元的,以人民币 10万
元的整数倍递增。
资产管理人募集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账户活期存款利率:%(根据央行利率政策或有调整)
(五)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认购程序。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等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
中披露。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资产管理人的具体规定为准。
2、认购申请的确认。资产委托人将签署后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妥善填写的
相关认购材料全部送达资产管理人,且按照资产管理人的规定通过资产委托人指
定账户交付认购资金的,资产管理人方可受理资产委托人的认购申请。资产管理
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投资者认购成功,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
申请。该申请经资产管理人确认后不可撤销。申请是否有效应以资产管理人的确
认及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委托人于 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应于 T+1日(含)
后向资产管理人查询申请受理情况,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资产管理人查询
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未获确认的认购资金不划入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
户,直接由资产管理人退给投资者。
认购申请采取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确认,亦即申请认购金额较大
的优先申请成功;在认购金额相同的情况下,申请时间在先的优先申请成功。申
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
(七)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应当将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募
集账户。在每次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结束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募集
账户中客户的认购资金。
(八)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入募集账户后,资金划入到托管账户之前产生的利
息归委托人所有,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或开放期结束日后且银行结息时划入资管
计划财产,由资产管理人在向资产委托人到期分配收益时一并返还,具体金额以
托管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第十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满足如下条件时,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届满
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
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
额和其他信息。
(一)合格的资产委托人人数不得低于 2人(含),不得超过 200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万元人民币,但不超过
2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间形成的利息属
于资管计划财产,具体金额以托管银行的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 初始销售期届满,不能满足第十条规定备案条件的,或因不可抗力使资
产管理合同无法备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
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初始销售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及/或其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
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资
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二)参与的开放日和时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各类份额委托期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资管计划的运行情况
自行决定开放参与的相关事宜,资管计划第一次开放参与后,每季度至多开放一
次计划份额的参与。本计划各类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本计划安排相应计划份额
退出。除此之外,本计划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及违约退出。
(三)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固定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每次参与价格均按 1元人民币购买 1
份计划份额的价格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
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
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申请的确认。资产管理人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
的确认,而仅代表资产管理人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参与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
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
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
户可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或在非开放期参与申购的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
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个工作日在
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购买
金额应不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
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追加购买
金额应为 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委托人在追加后持有的总计划资产净值应不
低于 100万元人民币。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
额的数量限制。
(五)参与的费用
资产管理计划无参与费用。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户。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
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
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发生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情形。
(3)发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
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
委托人。
第十四条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1、“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缴纳过户费用。
第八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第十六条 本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均等
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
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
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
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
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
(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
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
(八)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九)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
登记等权利;
(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法律合规、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
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
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
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
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
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十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
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
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
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
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
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第二十四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办理。注册登记机构享有
如下权利:
(一)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二)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并依
法公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一)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
册登记业务;
(三)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参与、退出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四)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
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
除外;
(五)按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资产委托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
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事项如下: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的投资目标是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化的管理运作,实
现计划财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以本计划募集的资金受让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北京中泰创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中泰创鑫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北京中泰创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
特定债权资产。
本计划初始运作时受让的特定债权资产情况:浙江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持有的两笔债权资产,每笔债权资产本金为 1亿元,受让的债权资产本金合计
2亿元。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所替换的特定债权资产,将以季度管理报告形式向投资者
进行披露。
本计划投资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政府债券,货币基金等其他
低风险金融产品。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它品种,本资产管理
人在与全体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精选标的债权资产,严控投资风险,力求资管计划财产的稳健增值。
2、为维护资产委托人权益,本计划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本金不得低于相
应转让价款,本计划受让的标的债权资产的利率不得低于本计划的预期收益率。
3、鉴于本计划运作期限长于部分特定债权期限,若本计划受让的标的债权
资产到期日早于本计划投资期限的,相关标的债权资产到期前 5个工作日前,北
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为本计划提供后补标的债权资产,并确保后补的
标的债权资产本金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本金,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利率不低
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的利率,且后补标的债权资产质量不低于初始标的债权质量。
该等替换标的债权应由管理人审核确认后方能作为新的标的债权。资产管理人就
上述标的债权资产置换事宜将向资产委托人以季度管理报告的形式进行定期披
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替换标的债权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措施等。
(四)投资禁止行为
本资产管理计划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部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对倒、串通操作、老鼠仓等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易活动;
5、为当事人或委托人之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为;
6、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相冲突的违
反公平交易制度的任何投资操作;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计划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为避免歧义,资产管理人不保证委托人取得相应数额的计划利益,亦不保证
委托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资产管理人对本计划投资事项产生的盈亏不提供任何
承诺,资产委托人应该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计划相应的风险。
(六)投资限制
本计划的投资将遵循本合同、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于投资限制的约定和规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仅限于投向上述第(二)条所述投资范围中列明的
投资范围,资产管理人不得将本计划的委托财产用作其他投资。
因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
不符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调整完毕。
(七)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签署
补充协议后方可实施。
(八)关联交易的特别说明
鉴于资产管理人与本计划交易对手构成关联关系,本计划的投资和相关交易
属关联交易。就上述关联交易,资产管理人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并向委
托人进行了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资产委托人利益或者显失
公平的情形,交易行为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利益输送。
第十一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
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得相互兼任。
本计划的投资经理的资料如下:
连航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加入中融(北京)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前曾任职于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熟悉证券市场及新三板业务、
股权及债权投资项目、房地产信托业务、基础设施融资项目、资产证券化及金融
衍生品业务等,拥有丰富的信托行业和资产管理行业从业经验。
第二十八条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
人在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时,原投资经
理应当妥善保管投资业务资料,及时办理投资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投资经理或者
临时投资经理应当及时接收。投资经理的选任与变更情况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
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
财产。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
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
、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本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
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
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
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五)对于非现金类财产的保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应收
款项及债权(如有),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保管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资产管
理人应及时将相关权利凭证及行使依据的复印件交付资产托管人。
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权利行使依据的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必须提
前或在变更当日通知资产托管人,并在变更后 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资产托管人。
对于上述实质上由资产管理人保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产管理人不得将
其进行抵押或转让,并对相关财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三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资
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一)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期间的账户开立及管理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资产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
户。该账户由资产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届满或停止初始销售时,初始销售后的资产
管理计划金额、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后,
资产管理人应将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资产托管人开立的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若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未能达到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由资产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二)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账户是指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为履行本合同在托管人处为资产
管理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托管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中融资产-融盛
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计划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退出金额、支付计划收益、收取参与款,均需
通过该托管账户进行。
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托管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具体按
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2、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
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计
划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
资产托管人的规定。
4、资管计划托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三)投资定期存款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
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定期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任
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
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
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第十三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清算授权(如资产管理人已向资产托管人出具了统一授权文
件,以统一授权文件为准)
(一)资产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二)资产管理人应在本计划投资运作前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
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以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
权人相应的权限并加盖资产管理人公章。
(三)资产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的当日与资产管理人通过录音电话的方式
确认。该授权通知应载明生效日期。若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
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
送达托管人。
(四)如资产管理人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应向资产托管人传
真变更后的书面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止。
(五)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六)资产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被
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的修改、指令上预留
印鉴和签字样本的修改等),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传真方式向资产托
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的授权变更文件,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资
产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当日通过录音电话向资产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文件应载
明生效日期。新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失效。
若托管人收到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新授权通知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新授权通知
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原授权通知相应失效。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
内将授权变更文件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资产管理人更换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后,
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
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授权文件变更正本与传真件不一致的,
以传真件为准。
资产托管人更改接受资产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也应提前通知资产
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投资指令的内容
(一)投资指令是资产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资产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
划付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
授权人签字。
(二)本计划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资产托管人直接
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资产管理人出具指令。
第三十三条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一)投资指令的发送
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增加指
令的发送方式。
资产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交易权限内发送指
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资产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同
时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必要的投资合同、费用发票(如有)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但托管人仅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托管人不负责审查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完整性和有效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
资产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
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
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资产托管人承担,授权已更改但资产托
管人未根据本合同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资产托管人确认。
资产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处理时间,
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托管人留有 2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托管人
不保证当天能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
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
鉴相符、相关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二)投资指令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资产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资产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资产托管人后,资产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慎的形式审查,如
有疑问应以电话形式向资产管理人确认。
(三)投资指令的执行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
的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慎的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指令执行完毕后,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
下达指令时,应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资金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
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
令无效。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第十四部分交易结算及交收安排
第三十四条 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一)本计划场外投资相应的资金划拨由资产托管人依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逐笔划付。资产管理人应将划款指令连同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
同)一并传真至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将划款指令交付执
行。
交易文件中约定的其他转让条件由资产管理人负责审核,资产托管人不承担
审核职责。资产管理人同时应书面形式通知资产托管人相关收款账户名、账号、
交易费率等。投资或收益分配资金必须回流到计划财产在资产托管人开立的托管
账户内,不得划入其他账户。
(二)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资产托管人在执行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
够的头寸进行交收。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头寸不足时,资产托管人有权拒绝资产
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资产托管人的
划款处理所需的合理时间。
(三)如果因为资产托管人自身过错在资金结算上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
直接损失,应由资产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
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资产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结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
情形,资产托管人可免责。
(四)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资产托管
人对资产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本合同规定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但银行
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五)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六)对于因本计划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资产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资产托管人。到账日本计划财产没有到达资产托管人处的,
资产托管人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采取措施向有关当事人进行催
收,在此过程中给本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本计划财产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资金账目的核对
对计划财产的资金账目,以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约定方式核对,确保相
关各方账账相符。经对账发现资金账目不一致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
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第十五部分越权交易
第三十六条 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
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
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进行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在资产托管人行使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
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
收益归本计划所有。
第三十八条 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具体投资监督事项
如下:
1、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2、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委托财产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二)资产托管人对计划财产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变现需要,本计划财产的投资比
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规定。
(三)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变更,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应当事先签订补充协
议后方可实施,并应为资产托管人调整监督事项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计划资产的价值,并与一
定标准比较后,衡量计划是否贬值、增值。依据经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计划资
产净值而计算出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是计算计划参与和退出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对象
本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在每个月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完成上个月
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估值。
(四)估值方法
1、银行存款以成本列示,实际结息收到利息时计入收入。
2、投资标的以成本列示,实际收到收益时计入收入。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
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5、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程序
1、本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本计划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产管理人在每个月对计划财产进行估值,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完成上个月
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核对。估值原则应符
合本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3、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因此,就
与本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资产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财产估值出现错误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计划
财产价值时;
2、如出现资产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资产管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计划财产的;
3、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计划财产净值和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
资产管理人每月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按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计划财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
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人为计划财产的会计责任方。
(二)计划财产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三)计划财产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四)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五)本计划财产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六)资产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计划财产会计报表。
(七)计划财产账册的建立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委托财产的全套账册。若
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第四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种类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账户维护费(包括开户费用)。
(四)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资产管理计划报告费用。
(五)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与资产管理计划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六)本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及委托财产投资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审计费、律
师费、评估费、顾问费等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保险费、公证费、咨询费及其
合同印刷费等其他费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八)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九)为解决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本资产管理计划事务产生的纠纷而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
置费等费用。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资产管理费的费率为 %/年,计算和支付方法如下:
在本计划第 i次(i=0、1、2……)投资运作日起 10个工作日之后,且本
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管理费。其中,管理
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
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管理人。其计费公式如下:
第 i次投资运作的管理费=第 i次投资运作日资管计划新增的份额份数×1元
×%×第 i次投资运作日(含)至第 i次投资运作日起满 12个月之日(不含)
之间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i=0、1、2……)。
2、延长管理费(如有)
若本计划进入延长期,还应向管理人支付延长期管理费。在本计划实际终止
日之后,且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管理费。
其中,管理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后于 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管理
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计费公式如下:
延长期管理费(如有)=延长期开始之日实际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数×
1元×%×资产管理计划延长期存续天数÷365天
其中,延长期存续天数指资管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含)至资管计划实际终止
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3、非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资管目的不能实现,或本计划提前终止的,管理
人已收取的管理费无需返还。
4、资产管理人指定收取管理费的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世界支行
账号:0200080409024626073
(二)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1、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资产托管费的费率为 %/年,计算和支付方法如下:
在本计划第 i次(i=0、1、2……)投资运作日起 10个工作日之后,且本
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托管费。其中,管理
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付指
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托管人。计费公式如下:
第 i次投资运作的托管费=第 i次投资运作日资管计划新增的份额份数×1元
×%×第 i次投资运作日(含)至第 i次投资运作日起满 12个月之日(不含)
之间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365,(其中,i=0、1、2……)。
2、延长期托管费(如有)
若本计划进入延长期,还应向托管人支付延长期托管费。在本计划实际终止
日之后日之后,且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5个工作日内计提并支付
托管费。其中,管理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后于 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
发送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计费公式如下:
延长期托管费(如有)=延长期开始之日实际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份数×
1元×%×资产管理计划延长期存续天数÷365天
其中,延长期存续天数指资管计划期限届满之日(含)至资管计划实际终止
之日(不含)之间的天数。
3、非因托管人的原因导致资管目的不能实现,或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托管
人已收取的托管费无需返还。
4、资产托管人指定收取托管费的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十三条 其他费用的计提方法
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费用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支付:
本计划代理销售机构【】按照与资产管理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代理销售
服务协议》约定完成代销义务后,并在本计划第 i次(i=0、1、2……)投资运
作日起 10个工作日之后,且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5个工作日内计
提并支付代销费用。其中,管理人在本计划获得相应投资收益之后于 10个工作
日内向托管人发送代销费用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
内经复核后从委托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代理销售机构。计费公式如下:
第 i次投资运作的代销费用=第 i次投资运作日资管计划新增的份额份数×1
元×(10%-该期资管计划各类份额加权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第 i次投资运作日
(含)至第 i次投资运作日起满 12个月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投资运作天数÷
365,(其中,i=0、1、2……)。
代理销售机构收取代销费用的账户信息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托管人直接
从托管账户中扣划,无须管理人出具指令。
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与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和
会计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由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照管理人的指令,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中支付,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第四十四条 费率的调整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
整资产管理费率和资产托管费率,修改本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费用的项目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列入
资产管理计划费用;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三)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税收
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资产委托人应缴
纳的税收,应由资产委托人负责,如依法应由资产管理人代扣代缴的,则由资产
管理人代扣代缴。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计划项下委托人预期收益率如下:
资管计划份额类型 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A类 100万元-300万元(不含) 8%
B类 300万元(含)以上 %
第四十八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
益及其他收益。计划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计划对外投资的收益、利息收入;
(二)本计划获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收益;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政府机关的
规定,针对本资产管理计划而获得的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四)本计划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五)因计划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
第四十九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资产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按照
份额净值分配投资净收益及本金,本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每份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根据其类别享有不同收益
分配权;
(二)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
(四)份额净值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包括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或本计划终止前
计划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应分配给资产委托人的投资净收益的上限为该资产委
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的份数×1元×该资产委托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资产委托
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若本计划项下对外投资项目未获得预
期收益,分配时则以实际获得的每计划份额的收益为限。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和
承诺本计划对外投资项目一定产生收益。
(六)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配顺序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按照如下先后顺序及方式进行相应分配:
(一)支付本资产管理计划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应承担的各项税费(如有);
2、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
3、资产管理计划其他事务费用。
(二)支付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利益。
1、第一顺序:应分配而未分配给委托人的投资净收益;
2、第二顺序:应分配而未分配给委托人的本金;
3、第三顺序:按前述顺序分配完成后的剩余部分均作为超额收益归资产管
理人所有。
若计划财产不足以向同一顺序全部委托人进行分配,应按照委托人应得金额
等比例进行余额分配。
第五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和本金的计算和分配
(一) 收益分配方案
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
利润、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
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和本金按照以下约定进行计算和分配:
1、计划收益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如下:
在本计划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时或本计划终止时,且管理人获得投资收益分
配之后,于 15个工作日内分配计划收益。其中,管理人获得投资收益后于 10个
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收益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
内经复核向委托人分配。
本计划各类份额委托人预期计划收益=该等份额份数×1元×该等份额预期年
化收益率×该等份额投资运作日(含)至该等份额投资期限届满日(不含)之间
的实际运作天数/365。
2、计划本金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如下:
在资管计划份额届满时或资管计划终止时,且管理人获得投资本金分配后,
于 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中,管理人获得本金分配之后于 10个工作日内向托管
人发送本金划付指令,托管人应当自接到划付指令后 5个工作日内经复核向各类
份额委托人分配相应本金。
(三)收益分配的程序
1、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方案由资产管理人拟订,并由资产托管人复核
确认。
2、在计划利益方案确定后,资产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计划
利益向资产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及收益分配清单,资产托管人经复核无误后按照
资产管理人的指令进行资金的划付。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委托人资管利益的实现,本计划设置了如下保障措施:
1、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与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签
署《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
司按照《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在资管计划到期时回购本计划持
有的特定债权资产。
2、为保证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约定回购特定债权
资产,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为资管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署《保
证合同》。通过上述举措,保障本资管计划顺利退出并保障计划利益的实现。
第十九部分报告义务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一)定期资产管理报告
1、年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经资
产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资
产管理人应于每年结束之日起 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
人复核,资产托管人在收到后 30日内(不少于 2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将年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
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及本计划终止年度,资产管理人不需编制当期年度报告。
2、季度管理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
告,经托管人复核后,向资产委托人披露投资状况、投资表现、风险状况等信息。
资产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资产托管人复核,资产托管人
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
理人将季度报告送交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及本计划终止
季度,资产管理人不需编制当期季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3、资产托管人在资产管理人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盖章确认即视为资产托
管人已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资产管理人。
(二)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本计划成立后,在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每月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过资产
托管人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每个开放日资产管理人公布提取业绩报酬
后的计划份额净值。
(三)临时报告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如下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
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诉讼。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4、资产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资产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发生第 2、3、4、5项情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的,则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 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具体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以下至少一种
方式进行。资产管理人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披露信息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
务。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查询相关信息。
(一)资产管理人网站
定期报告、份额净值报告、临时报告等有关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将在资产管
理人网站上披露,资产委托人可随时查阅。
(二)邮寄服务
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向资产委托人邮寄定期报告等有关本计划的信息。资
产委托人在本合同签署页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
产委托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或以资产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资产管理人。
(三)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
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告知资产委托人。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向监管机构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应当在每自然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
应当就公平交易制度执行情况和异常交易行为做专项说明,并由投资经理、基金
母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分别签署。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在每自然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第五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资产管理人对管理、运用
和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资产管理人根据本合同及相关
说明书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处理事务不当而造成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资产委托人
自担。
第五十七条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投资项目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投资项目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对外投资项目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特定债权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其挑选的投资项目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
于其他投资产品。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
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在资产委托人提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
可能存在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的风险。在本计划各类份额投资期限届满前,
本计划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若本计划交易对手违反诚信原则或经营不善,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险
所带来的损失。若标的债权资产回购方违反《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约
定,未能按期足额回购标的债权资产,或标的债权资产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
债务,或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未履行保证义务,则可能使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投资标的的特殊风险
本计划投资于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特定债权
资产,该投资标的属于债权权益,且标的债权资产的相关抵(质)押权益(如有)
在本计划成立时并不办理至本计划名下,如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风险前不变更至本
计划名下,如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则本计划仅能通过债权请求权等债权救济方式
保障权益,且对第三方无对抗效力。
本计划受让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无法进行转让登记的风险,如不能进行
转让登记,则对第三方不具有公示效力。但本计划债权转让将向各债务人发出转
让通知,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积极敦促相关债务人按期
足额支付并谨慎勤勉代为收取特定债权资产收益,如其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本
计划收益可能遭受损失。
(六)本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将
可能少于 12个月,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收益将少于预期投资收益,这将对资
管计划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若标的债权资产的到期日早于本计划到期日的,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为本计划提供后补标的债权资产,并确保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
本金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本金,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利率不低于被替换的债
权资产的利率。如因未及时替换或管理人不同意接受替换标的债权,本计划可能
提前终止。
(七)本计划自动延期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自动延期的情形,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将
可能多于 12个月,本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将无法按期退出本计划,这将对委托人
带来不利影响。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运行,可能导
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第二十一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五十八条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
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
除外,包括:
(一)投资经理的变更。
(二)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三)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四)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五)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第五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对于本条约定可不经资产委托人同意可单方变更合同
内容后应当以通知函的形式及时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并将加盖资
产管理人公章的通知函原件递交资产托管人,经资产托管人传真确认后,通知函
内容生效。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
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
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或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后 15个工
作日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十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托管资格的;
(七)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八)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
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产生的费用;
2.诉讼仲裁所发生的费用;
3.其他与清算事项相关的费用。
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管理费、托管费;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资产管理计划债务(如有);
(5)按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4)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资产委托人。
2、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
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3、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
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和债务(如有)后,按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如本计划终止时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继续按
规定计提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第十六部分的规定计
算。清算小组在该资产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按资产管理
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再次分配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直至所
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资产全部清算完毕。
5、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
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
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
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计划财产的原状分配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
行处理。
6、本计划存续期间,非现金类资产的保管和转移由资产管理人及委托人负
责。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
后 10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
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的。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六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
金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
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合同能继续
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第六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自的行为依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二)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资产委托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第六十七条 由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资产委托人损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处理
第六十八条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九条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四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
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加盖/套印公章以
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套印名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
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及资
产托管人加盖/套印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套印名章之
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起生效。
资产托管人授权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提供的托管人公章电子版进行套
印并认可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托管人授权套印托管人公章行为的效力,套印总份
数不超过 1000份,管理人对套印的协议进行编号管理,实际使用之后剩余的套
印合同由资产管理人进行销毁。资产管理人需在计划成立后的 20个工作日内书
面(邮件或传真)告知资产托管人实际套印合同的总份数、实际使用份数、销毁
份数,并提供销毁协议的编号,便于托管人核对。因管理人对合同管理不善给托
管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
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第七十四条 资产管理人可自行决定本计划展期事宜,本计划原则上不展期。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接触和获取的
其他方当事人的数据、信息和其它涉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其他方当事人同
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泄露或用于非本合同之目的(法律法规或司法监管
部门要求的除外)。本保密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
第七十六条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
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第七十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报告应以书面形
式作出,由本合同一方以专人递送给其他当事人,或以传真、邮递方式发出。该
等通知以专人递送,于递交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发出,于发件人传真机显示
传真业已发出时视为送达;以邮递方式发出,于邮件寄出后的第 3个工作日视为
送达。送到的通讯地址和联系人见合同首页。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融资产-融盛创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之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资产管理人: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资产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地:北京市东城区
附件一:
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声明委托财产为本人/本机构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
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
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
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
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本人/本机构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
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本人/
本机构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本人/本机构承诺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
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本人
/本机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
本人/本机构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
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
管理人的保证。
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
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上述《风险承诺函》,并充分了解及理解该函所述内
容,自愿承担本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请手写最后一段话如下:
资产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附件二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权益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已经中国证券监督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
格。为使您更好地了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本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计划”),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请您认真阅读本风险提示函,慎重决定是否购买资产管理计划。
一、了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区分风险收益特征
您在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前,请务必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资产管理业
务的基础知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认真听取
管理人、销售机构等对相关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二、了解资产管理计划业务风险
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资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
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资产管理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
相关说明书的规定,资产管理合同项下的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承担。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及资产管理计划的规定处理事务不当而
造成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
由资产委托人自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相关的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
动,将使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投资项目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资产管
理计划财产投资项目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对外投资项目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特定债权资产,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其挑选的投资项目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
于其他投资产品。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
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在资产委托人提出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
可能存在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的风险。在本计划各类份额投资期限届满前,
本计划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存在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若本计划交易对手违反诚信原则或经营不善,可能使委托资产承受信用风险
所带来的损失。若标的债权资产回购方违反《特定债权资产转让及回购合同》约
定,未能按期足额回购标的债权资产,或标的债权资产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
债务,或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未履行保证义务,则可能使资产管理计
划财产承受信用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五)投资标的的特殊风险
本计划投资于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特定债权
资产,该投资标的属于债权权益,且标的债权资产的相关抵(质)押权益(如有)
在本计划成立时并不办理至本计划名下,如交易对手出现违约风险前不变更至本
计划名下,如交易对手发生违约,则本计划仅能通过债权请求权等债权救济方式
保障权益,且对第三方无对抗效力。
本计划受让标的债权资产,可能存在无法进行转让登记的风险,如不能进行
转让定级,则不具有对第三方的公示效力。但本计划债权转让将向各债务人发出
转让通知,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积极敦促相关债务人按
期足额支付并谨慎勤勉代为收取特定债权资产收益,如其未按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本计划收益可能遭受损失。
(六)本计划提前终止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将
可能少于 12个月,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收益将少于预期投资收益,这将对资
管计划收益带来不利影响。
若标的债权资产的到期日早于本计划到期日的,北京中泰创展企业管理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将为本计划提供后补标的债权资产,并确保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
本金不低于被替换的债权资产本金,后补的标的债权资产利率不低于被替换的债
权资产的利率。如因未及时替换或管理人不同意接受替换标的债权,本计划可能
提前终止。
(七)本计划自动延期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自动延期的情形,本资管计划份额的投资期限将
可能多于 12个月,本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将无法按期退出本计划,这将对委托人
带来不利影响。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等风险。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运行,可能导
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了解自身特点,参与适合自身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者在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前,应综合考虑自身的资产与收入状况、
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并选择购买适合自身情况的资
产管理计划份额级别。
由上可见,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您存在盈利的可能,
也存在亏损的风险;管理人不承诺确保您委托的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
收益。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所提及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仅是投
资目标,不构成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或担
保。资产管理合同所述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委托人可获得的收益具有不确定
性,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其仍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您在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前,应已了解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基础
知识、业务特点、风险收益特征等内容,并已认真听取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对相关
业务规则和资产管理合同内容的讲解。
本风险提示函的提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在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本风险提示函
的全部内容,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管理人、资产托管人
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提示函上签字,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
承担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和损失。
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年月
客户(签字/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三
认购信息表
(请认购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认购人填写错误导致的
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法 定 代 表 人
(负责人)身
份证明文件类
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法 定 代 表 人
(负责人)身
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
经营范围
认
购
人
基
本
信
息
法
人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姓名/名称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身
份证明文件类
型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身
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
住所及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请填写常
用邮箱)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及邮编
通讯地址及邮编
证件类型
(如有营业执照,请
填写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如有营业执
照,请填写营业
执照注册号)
证件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
码
授权办理人姓名
授权办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类
型
授权办理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授权办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
姓名 性别
国籍 职业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联系电话
住所地(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请填写经常居住地)
及邮编
通讯地址及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请填写常
用邮箱)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
证号
自
然
人
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手机
开户名称预期利
益分配 开户银行
账户 银行账(卡)号
资管计划份额类别 不可赎回份额【】类
计划份额投资期限 自该份额投资运作日起 12个月
单价 人民币壹(小写¥1)元/份资管计划份额
数量
大写:份
小写:份
认购资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元整
小写:¥元
认购资
管计划
份额
资管计划份额预期年
化收益率
□自然人认购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购人信息确认
(请认购人亲自抄写如下文字:)
上述信息系本人/本机构亲自填写,本人/本机
构确保填写的信息详实、正确、有效,如因本
人/本机构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
由本人/本机构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法律
责任。
认购人(自然人签名/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
盖章并盖公章):
附件四:
授权代表签字与印签样本通知书(样本)
致:
敬启者: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 201507036701的《中融资产-融盛创
展 2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出具本函。该合
同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该合同有效期间,我司特对下述人员及印章的授权事宜说明如下:
1、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代表我司签发该合同项下的
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经办人:
复核人: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请贵行以加盖上述授权签发人及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的划款指令为有效的划款
指令。
(公章)
附件五:
划款指令(样本)
年月日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划款方式:人行大额支付系统()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经办人:
复核人:
签发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托管人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
托管人预留业务往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