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管理体制的历史变迁
一、统收统支体制(1949~1952年)
中央
收入
支出
地方
中央高度集权
逐步下放财权
二、分类分成体制 (1953-1958)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调剂分成
收入
预算支出
正常支出
专项支出
中央正常支出
地方正常支出
如果能抵补,多余部分核定比例上解
不再划给地方
固定收入
上解比例=(地方固定收入-地方正常支出)/地方固定收入
留用比例=地方正常支出/地方固定收入
按某年核定这两个比例,以后年度按这些比例上解或留用。。
1957年企业分成:
中央80%,地方20%。
固定收入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调剂分成
收入
预算支出
正常支出
专项支出
中央正常支出
地方正常支出
如果地方固定收入不能抵补地方经常支出,
不再划给地方
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两项和能抵补地方经常支出,多余部分核定比例上解。
上解比例=(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地方正常支出)/(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留用比例=地方正常支出/(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按某年核定这两个比例,以后年度按这些比例上解或留用。 5年不变。
1957年企业分成:
中央80%,地方20%。
例:假设甲省1957年预算收入亿元,预算正常支出7亿元。在预算收入中,地方固定收入亿元,企业分成收入14亿元,调剂分成收入20亿元。经核定甲省1958年预算收入总任务亿元,其中地方固定收入7亿元,企业分成收入15亿元,调剂分成收入亿元,正常支出亿元。试计算甲省1958年预算收入留用额和上解额。
国务院1958年决定,确定地方正常支出和划分收入的数字,均以1957年的预算数为基数,收入项目、分成比例确定后,原则上5年不变,地方多收多支.
企业分成:中央80%,地方20%。
预算正常支出7亿元>地方固定收入亿元
地方固定收入亿元+企业分成收入14亿元×20%>预算正常支出7亿元
(1)留用比例=7/(+14×20%)=%
上解比例= [(+14×20%)-7]/( +14×20%)=%
(2)留用额=(7+15×20%) ×% =
上解额= (7+15×20%) × %+15×80%+
=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调剂分成
收入
预算支出
正常支出
专项(专案)支出
中央正常支出
地方正常支出
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不能抵补地方经常支出,
固定收入
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之和不能抵补地方经常支出,中央按收支差额划给一定比例的调剂分成收入。
上解比例={调剂分成收入-[地方正常支出-(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调剂分成收入
留用比例=[地方正常支出- (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 ]/调剂分成收入
按1957年核定这两个比例,以后年度按这些比例上解或留用。5年不变。
1957年企业分成:
中央80%,地方20%
例:假设乙省1957年预算收入29亿元,预算正常支出7亿元。在预算收入中,地方固定收入4亿元,企业分成收入12亿元,调剂分成收入13亿元。经核定该省1958年预算收入总任务31亿元,其中:地方固定收入6亿元,企业分成收入12亿元,调剂分成收入13亿元,正常支出亿元。试计算该省1958年预算收入留用额和上解额。
国务院1958年决定,确定地方正常支出和划分收入的数字,均以1957年的预算数为基数,收入项目、分成比例确定后,原则上5年不变,地方多收多支.
企业分成:中央80%,地方20%。
1957年地方固定收入4亿元与地方分成12×20% =亿元(企业分成收入12亿元的20%)低于预算正常支出7亿元。
(1)调剂收入留用比例=7-(4+12×20%) /13=%
调剂收入上解比例= {13-[ 7-(4+12×20%) ]}/13
=%
(2)留用额= 6+ 12×20%+13 ×% =9
上解额= 12×80%+ 13×%=22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调剂分成
收入
预算支出
正常支出
专项支出
中央正常支出
地方正常支出
固定收入
如果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项和不能抵补地方经常支出,中央按照差额予以补助。
补助定额=地方正常支出-(地方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分成收入)
1957年企业分成:
中央80%,地方20%
分类分成体制评价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中央
地方
中央
地方
调剂分成
收入
预算支出
正常支出
专项支出
中央正常支出
地方正常支出
固定收入
1957年企业分成:
中央80%,地方20%
分类分成体制的优点:一是收入划分清晰、明确,地方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只能少支。二是留给地方财政一笔固定收入,中央财政不参与其分成(尽管这部分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很小的比重),可以有限度地调动地方积极性。
缺点: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统得过死,集中过多。
三、总额分成( 1959- 1970;1976 -1979 )
如果预算收入总额>预算支出总额,多余部分要核定比例上解:
上解比例=(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地方预算支出总额)/地方预算收入总额
留用比例=地方预算支出总额/地方预算收入总额
优点:把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结合起来,使中央与地方团结起来。
缺点:总额分成比例一年一变,进而以造成中央与地方争基数、吵比例,使收支规模难以确定。总额分成下,由于中央和地方没有其相应的固定收入,地方政府作为财政收入的征收主体,难免只注意大宗收入,忽视零星、税源分散的收入,不利于足额、及时筹集财政资金。
如果预算收入总额<预算支出总额,差额由中央给予定额补助:
补助定额=地方预算支出总额-地方预算收入总额
四、划分收支、分级包干阶段,即分灶吃饭(1980-1993)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对经济体制进行全面改革。适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进行了重大改革与调整。
1.1980年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中央 80%
地方20%
中央
地方
调剂分成
收入
预算支出:
按其事业隶属关系划分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固定收入
抵补后,余者上缴中央
三项收入不足,中央按差额定额补助
分成比例
五年不变
以1979年预算收支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确定地方收支包干基数。
收入
2.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
中央
固定比例
分成收入
地方
地方
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
地方预算支出
固定收入
两项收入不足,中央按差额定额补助
按税种分
中央
不宜包干的专项支出,中央拨款安排
固定收入大于支出,定额上解,后改为按一定比例上解
以1983年预算收支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确定地方收支包干基数。
确定比例
主要形式:总额分成(北京、天津等17个地区)、定额上解(黑龙江一省)、定额补助(吉林、江西等)、民族地区预算管理体制(定额补助,5年内每年增10%)、大包干(广东、福建两省)。
地方留成少,不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中央财政负担有增无减,连年发生赤字。
针对原定体制存在的问题,1988年中央决定对各地区实行不同形式的包干办法,主要的包干形式有:(1)收入递增包干; (2)总额分成 ;(3)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 (4)上解额递增包干 ;(5)定额上解 ;(6)定额补助。
与以前比,收入增,地方从增收中多留一部分数额,调动地方积极性。
弊端?
3.1988年对地方财政包干办法的改进
包干财政体制的弊端
1、由于包死上解基数,超收多留,导致中央财政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下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弱化。
2、在照顾地方积极性的同时,片面强化了地方利益机制。
3、不是一种规范的财政体制。
为了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从1994年开始改革财政包干体制,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分税制
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基础上,确定中央与地方预算支出的范围,并按照税种来划分中央与地方预算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