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
还型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利差返仍型)条款
第壹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 X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壹、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 X公司按
保险金额的 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且无息返仍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
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 X公司按
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壹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 X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
“身故保险金”,且无息返仍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
病保险金”者,本 X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
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 X公司按 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
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 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
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
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 X公司不负
给付保险金责任:
壹、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2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 X公司对投保人退仍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 2年之上保险费的,本 X公
司退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本 X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
仍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 X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 X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
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 X公司约定且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 X公司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 X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且能够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
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 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X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仍
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 X公司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 X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 X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仍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壹人或数人为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
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能够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 X公司,由本 X公司在
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 X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日内通
知本 X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 X
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壹、重大疾病保险金及免交保险费的申请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
申请书,且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 X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壹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 X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
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且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 X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壹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 X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本 X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
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
四、本 X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
料,按能够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 X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
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仍,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
人生仍后 30日内退仍本 X公司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本 X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 5年不行使而消灭;“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请求权,自其知道
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仍款项的扣除
本 X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仍保险单现金价值或返仍保险费时,如投保人有
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仍清者,本 X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
付。
第十壹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时,自
保险单所载明的交付日期的次日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 X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
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合同已持续有效达 1年之上且
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
本 X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壹日所具有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作为壹次交
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
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第十四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
且按本 X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 X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
检报告书,经本 X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
利息(按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 X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
保人已交足 2年之上保险费的,本 X公司退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
足 2年保险费的,本 X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仍保险费。
第十五条保单利差的计算及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于每壹保单年度末,若该保单年度“银行 2年期定期储
蓄存款利率”大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本 X公司以二者之差乘以“期中保
单价值准备金”,计算保单利差。
前项所称“银行 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指该保单年度每月第壹个营业日
人民银行 2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之简单算术平均值。
前述保单利差,本 X公司以投保人投保时所选择的下列俩种方式之壹给付:
壹、抵交保险费,但交费期满后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二、储存生息:以各保单年度“银行 2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
息,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投保人如于投保时未选择保单利
差的给付方式,以储存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人可于合同有效期内,以书面通知本 X公司变更前项给付方式。
本 X公司应每年将保单利差的有关资料以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十六条年龄确定和错误处理
壹、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
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
限制的,本 X公司能够解除合同,且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仍保险费,可
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 2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本 X公司有权更正且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 X公司规定利率
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
的,本 X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仍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X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 X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
知。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 X公司协商,能够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 X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
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 X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能够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壹、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 10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 X公司退仍已收全部
保险费。如经本 X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壹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 X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保险责任终止。除第壹项规定外,本 X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
内退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未交足 2年保险费的,本 X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
仍保险费。
四、投保人免交保险费后,不得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
的,可依()项办法处理:(1)通过仲裁解决;(2)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壹条释义
【本 X公司】: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X公司。
【意外伤害】:指非由疾病引起的、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险人无法预料和不
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患的下列疾病:
壹、心肌梗塞: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有异常增高。
二、恶性肿瘤: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
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公布的“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
之疾病,但不包括恶性细胞原位无浸润的恶性肿瘤(原位无浸润即指恶性肿瘤细
胞未穿透基底膜进入基底膜以下组织)以及皮肤癌(除恶性黑色素瘤)。
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俩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
透析治疗,每星期 2次,持续 10个星期之上的。
四、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险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肝脏、骨髓移植或心脏
瓣膜置换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五、四肢瘫痪:指肢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俩上肢或俩下肢或壹上肢及壹
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之俩关节之上的功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功能完全丧失 6个月以后仍不能恢复。关节功能的丧
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 6个月之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髋、膝、踝关节。
六、脑中风: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
神经功能障碍。所谓永久性神经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 6个月后经本 X公司认可
的脑神经专科医师鉴定仍残留下列壹种或壹种之上障碍之壹:
1.壹肢之上感觉或运动完全丧失;
2.俩肢之上感觉或运动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
3.植物人状态。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七、冠状动脉搭桥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之血管搭桥手术,须经心脏内科
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且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
情形必须而且已经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八、严重烧伤:指全身皮肤 20%之上受到第三度烧伤。但烧伤是因被保险人自
身行为所致,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
九、暴发性肝炎: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分的肝脏坏死且失去功能,必须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
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
十壹、疾病末期:指被保险人经本 X公司认可的医院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
期,且经本 X公司医师认定其所患疾病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
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 6个月以下。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
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
爱滋病病毒。
【期中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上壹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和本保单年度末
保单价值准备金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淮。
【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年复利 %。
【本 X公司规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壹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
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和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 X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 X公司
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