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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1-01
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2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3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
合格,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4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
工程监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5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
续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6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
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7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
批准,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七条
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1%以上 2
%以下的罚款。
1-1-08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
建设程序
1-1-09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建设程序
1-1-1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
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2-02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3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
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
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
露标底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一条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
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1-2-0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法与投标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
进行谈判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
1、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
1-2-05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
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2-06
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
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
十以下的罚款。
1-2-07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8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
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
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
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1-2-09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0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
1-2-11
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的招标公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2-12
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
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时间少于五个
工作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3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
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少于二十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4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5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6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2-17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
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
1-2-18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
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2-19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0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
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1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
与评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
法定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工程建设
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
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
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23 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建设单位
招标投标
1-2-24 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2-25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
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2-26
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
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
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八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
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
偿损失。
招标投标
1-2-27 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九条
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
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1-3-01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
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02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0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
收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
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0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
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三条
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1-3-05 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规定》第三十一条
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
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建设单位
质量安全
1-3-06
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
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
予以追缴,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1-3-07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08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
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
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3-09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
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
工。
1-3-10
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
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3-11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
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
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3-12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1、建设单位
质量安全
1-3-13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2-1-0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2-1-0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资质管理
2-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勘察单位
招标投标
2-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2-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0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
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0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
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勘察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2-04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勘察单位
招标投标
2-2-0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
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
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招标投标
2-2-0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
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
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
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
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
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2-3-0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2-3-02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2-3-03 由于勘测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规定》第三十三条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
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水利工程勘测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
消水利工程勘测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处理。
2-3-04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3-05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勘察单位
质量安全
2-3-06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2-3-07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08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09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1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11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12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勘察单位
质量安全
2-3-13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3-1-0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3-1-0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以上 2 倍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资质管理
3-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设计费 1 倍
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设计单位
招标投标
3-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3-2-02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
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2-03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
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
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
设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2-04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按照与招标人订
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设计单位
招标投标
3-2-0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
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
体投同一个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招标投标
3-2-0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
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
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
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
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中标无效。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
上 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10%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 1 年至 3 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3-3-01 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3-02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3-03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3-3-04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设计单位
质量安全
3-3-05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3-3-06
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
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
标准和合同要求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3-3-07
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不完整、准确、可
靠,设计论证不充分,计算成果不可靠
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3-3-08
设计文件的深度不满足相应设计阶段
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不满足工程质
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3、设计单位
质量安全
3-3-09 由于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规定》第三十三条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
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
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
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1-0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
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1-0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施工单位
资质管理
4-1-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资质管理
4-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
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4-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四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2-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五条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施工单位
招标投标
4-2-03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
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
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二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招标投标
4-2-04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按照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四条
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
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4-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
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
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
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3-02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
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
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
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五条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03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
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
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十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4-3-0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3-05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
4-3-06
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
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
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4-3-07
竣工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
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3-08
未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
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4-3-09 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规定》第三十四条
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
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
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3-10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4-3-11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3-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
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3-1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
4-3-1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4-3-15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
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16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
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17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
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1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19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
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
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20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21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
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
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
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
4-3-2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
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4-3-23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
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24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
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
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
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3-25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
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
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3-26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3-27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
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
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3-28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合格后登记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
4-3-29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
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4-3-3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3-3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
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3-3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
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4-3-3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
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34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
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
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
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
4-3-3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
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
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4-3-36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37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
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3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
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39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
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
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4-3-4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
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施工单位
质量安全
4-3-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
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
条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
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
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
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4-3-42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
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接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安全
4-3-43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
一条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01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
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4、施工单位
其他
4-4-02 违反有关水法规的
《水法》、《防洪法》、《浙江
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
理办法》等水法规
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处理
5-1-0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5、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
5-1-02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5-1-03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吊销资质证书,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
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1-04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
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5-1-05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1-06
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
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 3 倍以
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1-07
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
监理业务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
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5、监理单位
资质管理
5-1-08
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
十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5-2-01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
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
5-2-02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
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
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
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
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监理单位
质量安全
5-3-01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
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
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
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
分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 25%
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5-3-02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中标人不按照与招
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
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5-3-03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
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04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七条
责令改正,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
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05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
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
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
十八条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
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
十条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5-3-06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
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5、监理单位
质量安全
5-3-07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5-3-08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
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09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10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九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3-11 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5、监理单位
质量安全
5-3-12 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
规定》第三十二条
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
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
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
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处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5-3-13
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
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
十八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下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处违法所得 3 倍以
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5-3-14
利用执 (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
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
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 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5
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
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
益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
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 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6 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其中,监理工程师违规情节严
重的,注销注册证书,2 年内不予注册;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追缴,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7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
令停产停业整顿。
5-3-18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监理单位
质量安全
5-3-19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5-3-20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
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
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监理单位
质量安全
5-3-21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
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1-01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
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
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六十九条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
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
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02 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3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
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
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止,少于二十日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招标代理
单位
招标代理
6-1-05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
文件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6-1-06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
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7
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
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8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09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
办法》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6-1-10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招标代理
单位
招标代理
6-1-11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
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
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6-1-12
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
与评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
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3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
法定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办法》第七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1-14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
公告而不发布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
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6-1-15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一致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
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6-1-16
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
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
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6、招标代理
单位
招标代理
6-1-17
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
定明显不合理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
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
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6-1-18
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
斥潜在投标人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六
十条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
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
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6、招标代理
单位
招标代理
6-1-19
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
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
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
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7-1-01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7-1-02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资质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7-1-03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等级证书》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7-1-04 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05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质量检测
单位
资质管理
7-1-06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主体
行为
类别
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行政处理
资质管理
7-1-07 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1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
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2
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3 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4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
追溯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05
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
检测报告的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质量检测
单位
合同履行
7-2-06
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
论的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
十五条
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
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
关规定处理。
8、咨询、供
货单位及其
他建设市场
主体
8-1-01 不良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