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察特点
经济法法条繁多且杂乱,单个部门法考查的分值普遍不高,多数部门法仅仅考查一两
道题。还有部分部门法“偶尔露峥嵘”,如《审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近几年经济法分值较为固定,年均分值为 40 分左右(2007、2008 年各为 40 分,2009 年
为 34 分,2010 年为 35 分。其中证券法归入到商法中)。其中 07、08 两年经济法的试题难度
有所下降。2009 年经济法既考察了重点,如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考察了一些生僻的知
识点,如增值税、审计监督的范围。2010 年难度稍降,偏题减少。所以在复习备考时,仍请
大家关注平时复习以及老师上课时反复强调的重点内容。
另外,经济法比较关注社会热点。2008、2009 年均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 年
《证券法》高达 4 题,2010 年不定项为房地产管理法内容,这均和当年的热点紧密相关。
第一章 竞争法
【图例】竞争法知识结构图
第一节 反垄断法
一、垄断协议
本法第 13 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
同行为。” 垄断协议可分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
(一)横向垄断协议 【①】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并且彼此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避免或减少竞争风
险,相互达成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简而言之,是指处于同一经营阶段的同业竞
争者之间的垄断协议。 九天考资
本法第 13 条第 1 款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联合定价】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数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划分市场】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纵向垄断协议(第 14 条){一般了解}
(三)垄断协议的豁免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
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豁免规定见本法第 15 条。
第 15 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的规定【提示:不适用也就是“豁免”。】: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
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
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
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
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
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
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
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推定
1、认定因素。(第 18 条){一般了解}
2、推定制度。(第 1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
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
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判断
本法第 17 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①【垄断价格】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①【低价倾销】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①【拒绝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①【强制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①【强制搭售、捆绑式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
的交易条件;
6①【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
行差别待遇;
三、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概括而言,是市场上的企业通过并购、兼并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间的资产、
营业和人员的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本法第 20 条列举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①经营者合并;
2①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①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
性影响。
(二)法律责任
1①民事责任。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 50
条)。
2①行政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
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48 条)。
3①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 28 条、第 29 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 53 条)。
【提示】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主体
本法第 8 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
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1)行政机关。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二)行为方式
1、强制交易(指定或限定经营)。
本法第 32 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2①地区封锁。
本法第 33-35 条为禁止地区封锁的规定。
第一,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自由流通。
第二,招标投标行为中的垄断
第三,排斥或限制外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三)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等的责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
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 51 条) 。
2、经营者的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0 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 7 条规定,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
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
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例题 2004-1-19】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
“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 100
元返还 10 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限制竞争行为{一般了解}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第 5 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
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
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要点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知名商品不以具有
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注意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第 9 条)的区分;“虚假表示”是指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
志和产地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名优认证。产地名称需要和原产地保护原则
相结合。“虚假宣传”主要是借助广告的宣传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第 8 条)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或者其他能影响交易
的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容易和正当的商业行为相混淆。在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要考虑:
1、商业贿赂的判断。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如果只是许诺给予财物,或者数额过小,
不构成商业贿赂;
2、佣金和折扣,只要同时满足“明示方式”、“双方如实入帐”,就是正当的经营手段,
不以商业贿赂来认定。
(三)虚假宣传行为(第 9 条)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
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 10 条)
1.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
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的要点:
(1)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2)客观上有侵权或者违约行为。
①侵权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如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对通过不正
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的行为,侵权人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侵权人都
构成侵权;
①违约行为:对通过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第三人使
用。
(五)诋毁商誉行为(第 14 条)
第 14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要点如下:
(1)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而非不正当竞争
行为。
(2)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行为。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诋毁行为。
(3)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
应注意的是,对比性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竞争对手而进行贬低宣传,此
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4)主观心态为故意。
【例题】
(2008-1-74)甲公司为宣传其“股神”股票交易分析软件,高价聘请记者发表文章,称“股
神”软件是“股民心中的神灵”,贬称过去的同类软件“让多少股民欲哭无泪”,并称乙公司的
软件“简直是垃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乙公司才能起诉甲公司的诋毁商誉行为
B、甲公司的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诋毁商誉行为
C、只有证明记者拿了甲公司的钱财,才能认定其参与诋毁商誉行为
D、只有证明甲公司捏造和散布了虚假事实,才能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低价倾销行为{记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1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
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要点为:
1、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2、经营者客观上确实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经营者在短时间对某一种商品
低于成本价销售,不为低价倾销。
3、请记忆四种除外的情况。{鲜活、积压、反季、偿债}
(七)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3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一)采用谎称有
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
价高的商品;(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要点为:
1、请掌握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三种手段。
2、法律禁止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巨额”的标准为 5000 元。
3、有奖募捐、彩票发售不受本条约束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包括: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从事
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
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
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
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
利。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
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
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有权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
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消费者行使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公平交易是指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应在平等的基础上达到公正
的结果。公平交易权体现在两个方面:
(1)交易条件公平,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
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不得强制交易。
二、经营者的义务
1、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的义务(第 18 条)
2、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第 19 条)
3、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义务(第 20 条)注意: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
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4、出具凭证单据的义务(第 21 条)强调: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
者必须出具。”
5、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第 23 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
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6、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第 24 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
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例题 2005-1-21】①甲经贸公司租赁乙大型商场柜台代销丙厂名牌床罩。为提高销售
额,甲公司采取了多种促销措施。下列措施哪一项违反了法律规定?
A.在摊位广告牌上标明“厂家直销” B.在商场显著位置摆放该产品
所获的各种奖牌
C.开展“微利销售”,实行买一送一或者买 100 元返券 50 元 D.对顾客一周之内来退货“不
问理由一概退换”
三、争议的解决
1①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归属
本法第 35 条规定了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责任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
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
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
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
服务者要求赔偿。”
要点为: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造成侵权后果时,受害人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①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1)在展销会、租赁柜台期间,消费者的违约纠纷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服务
者要求赔偿,不可向举办人、出租人、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第 38 条)。
(2)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如果是侵权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
人、柜台的出租人和真正的销售者、服务者以及产品的生产者主张责任的承担。
3①虚假广告的争议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而受损的,可以追究经营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下列情形,广告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虚假广告中,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时,与广告主
承担连带责任(第 39 条)。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第 40 条),是指出卖人(销售者)缴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
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要点为: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
【图例】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第 41-46 条),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
(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特指生产者应
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1①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也可叫做“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
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41 条)。
2①免责事由。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严格责任仍然是一种有条件的责
任。产品质量法第 41 条规定了 3 种免责情况: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不存在的;
(3)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
3①销售者是过错责任。此“过错”为推定过错(第 42 条)。
(二)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
1①产品责任的求偿权主体。产品责任的求偿权的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方,而是扩大
到“受害人”。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
偿。”(第 43 条)
2①赔偿范围{一般了解}(第 44 条)
3①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4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
者满 10 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45 条)
三、其他机构的法律责任【★】
1、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
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 58
条)。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推荐生产者
的产品;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第 25 条)。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一、适用范围
1、只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各类活动,及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
品的活动,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具有市场主体身份(如机关和学校的食堂),都必须
遵守食品安全法,并承担因违反该法而产生的责任。
2.特别规定。
(1)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
(2)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制定。
(3)军队专用食品和自供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对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
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2.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机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施以卫生行政部门
为主、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1.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
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三、食品安全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效力:所有食品标准中唯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标准。
(二)分类
1、食品安全标准:
2、标准之间的关系
(1)国标的效力高于地标;地标的内容,不得与国标相抵触。
(2)可以制定严于国标的地方标准。
(3)企业标准只在本企业内部适用,对他人不具有强制力。
四、食品安全控制
(一)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
1、市场准入制度
(1)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
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第 29 条)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第 43-48 条)
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食品召回制度
1、召回主体:生产者(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
以责令召回)。食品经营者不是召回主体。
2、对食品召回的处理:
(三)对食品广告的监管
1、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
治疗功能。(第 54 条)
2、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
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禁止推荐】
3、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 55 条)【连带责任】
五、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
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注意:本法将“可能”的危害也列为事故的判断标准。
(一)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对策
1、三级应急预案。
本法第 70 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
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
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级预案,是指国务院、县级政府、食品企业三级】
2、调查处理措施
本法第 72 条规定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应当立即会同
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
列措施: (1)开展应急救援措施。(2)封存。(3)做好信息发布。
六、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法中的三种特殊民事责任【①】
1、惩罚性赔偿制度。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10 倍的赔偿金。(第 96 条)
2、虚假广告中的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
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 55 条)
3、出租人的责任。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
证,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
行检查,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本市场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 52 条)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四章财税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
本法第 36 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
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要点为:
1、贷款形式以担保贷款为原则,信用贷款为例外。
2、对关系人发放贷款的限制但不禁止。包括:
(1)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2)限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法》第 40 条规定:“商业银行不
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
件。”
3①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①发放贷款应遵守对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第 39 条)第 39 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
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
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实行浮动利率制。即,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贷款利率。(第 38 条)
二、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该知识点一般了解即可,
1、同业拆借。
《商业银行法》第 46 条规定了同业拆借的规则。要点为:
(1)同业拆借拆出资金的范围:只可为闲置资金。
(2)同业拆借拆入资金的用途(目的):弥补票据结算、银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
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用于投资。
2、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 2 年内予
以处分(第 42 条)。
3、禁止投资风险项目(第 43 条)。
(1)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
(2)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
(3)在我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三、商业银行的接管、破产【★】
(一)接管(本法第 64-67 条)
1、接管的条件: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
影响存款人(以及其他客户)的利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38 条规定,在发生上述情
况时,除接管方式外,还包括促成机构重组的方式。
2、接管的目的: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
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的法律后果: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4①接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5①接管和机构重组均不为破产的前提。
(二)破产
《商业银行法》第 71 条:“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
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要点为:
1、破产原因是“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商业银行的破产需要经过银监会的同意,并且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银监会代
表。
3、破产清算有特殊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债权——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
息——税款——破产债权
1.(2006-1-73)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比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破产的
规定有哪些特殊之处?
A.仅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破产原因
B.破产宣告前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C.清算组成员须包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人员
D.破产清算时应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息
四、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如办理存款、贷款业务、同业拆借、缴纳存款
准备金业务;
2、银监会是银行业的监督机构,就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3、请大家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45、47 条与《商业银行法》第 74-77 条的相关规
定结合复习。
(一)由银监会查处的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
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8)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的;
(9)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10)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12)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13)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二)由中国人民银行查处的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2)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提示】 银监会主要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性事务监管 央行主要执行货币政策
(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5)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三)二者均有权查处事项
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
报表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均有权查处。
【2010-1-26】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A.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B.受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申请或者资本变更申请时,审查其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
况、诚信状况等
C.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
D.接收商业银行交存的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金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银监会的监督管理对象
监管对象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2 条。包括:
1、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含中国银行)、城
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2、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境内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
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3、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上述金融机构以及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一般了解}
1、现场检查(第 34 条);2、强制整改 (第 37 条)
3、促成机构重组(第 38 条)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对直
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4、冻结帐户。(第 41 条)
第四章财税法
第一节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事项
【图例】个人所得纳税、免税、减税情况
本法第 2 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中不包括离退休工资)。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上述三项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
(1)采用比例税率;
(2)实行加成征收。应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按应税额加征 5 成,超
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 10 成。
5、稿酬所得。采用比例税率(20%并减征 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例税率(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采用比例税率,为 20%;
(2)不包括国债及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8、财产租赁所得;比例税率(20%)。
9、财产转让所得;比例税率(20%)。
10、偶然所得;比例税率(20%)。11、其他所得。
二、免税事项【★】
第 4 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
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
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本法第 4 条容易出错,请掌握下列重点免税事项:
1、奖金。
可以免税的奖金为: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
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等金融债券等利息。
3、补贴、津贴、福利费、救济金、抚恤金、保险赔款。
4、离、退休工资、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
三、减税事项{一般了解}
《个人所得税法》第 5 条规定可以减税的事项。要点为:
1①减税都要经过批准。
2①减免事项包括: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但抚恤金、救济金为免税;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
四、增值税法{一般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 1 条规定了增值税的
纳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
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征税对象
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的货物。
2①税率:17%、13%、0%。(1)零税率只在出口货物时适用;(2)劳务的税率均为
17%。
第二节企业所得税法
一、纳税主体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重点}
1、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
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
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
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 1 条)
3、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二、税收优惠【①】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但是对企业的某些所得,或者某些特殊类型的企业所得,
可以免征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 25 条、第 27—34 条规定了具体的优惠
措施。
1①税收优惠的原则。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因此,税收优惠强调“扶持”。
2①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 26 条)。
3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九天 考资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4①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特殊工资】
1. 【例题 2007-1-70】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提出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求,其
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 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B. 经营一项农业项目的所得,请求减征企业所得税
C. 投资经营一项无国家扶持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请求免征企业所得税
D. 开发一项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费用,请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三节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税款征收【★】
(一)税收保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8 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
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
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
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
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
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
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收保全制度的要点为:
1、税收保全的行为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含扣缴义务人、以及非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
2、适用的前提
(1)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缴纳;
(2)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
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
(3)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 税务局(分局)局长的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包括法定的 3 项,即“冻结、扣押、查封”。
4、税收保全的进一步措施
经局长批准,可以扣缴税款;依法拍卖、变卖。此为抵缴税款的措施。
5、不得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的物品
(1)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单价在 5000 元以下的其他
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2)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其他住房不为必须的住房和生活用
品。(《条例》第 59 条)
(二)税收强制执行
第 40 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
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
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
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
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
之内。”
税收强制执行的要点为:
1、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2、适用的前提
税收强制执行针对的对象是欠税人。即“已经过了税款征收期限,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
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若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的批准,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3)对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对比】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三)离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
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
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 44 条)。
二、法律责任
本法第 88 条就纳税争议和处罚争议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要点为:
1、纳税争议。即对是否纳税、缴纳的税款金额有争议的。处理原则是:“先议后诉”。
(1)由纳税人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2)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
复议。 (3)对该行政复议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未经复议法院不予受理诉讼;未经纳
税或解缴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
2①处罚争议。即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
处理原则是:“或复议,或起诉”。即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选择向法院起诉。
第四节审计法
本法考察概览很低,一般了解。
一、审计程序。见该法第 38-41 条。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对象和审计标的)。见该法第 16~25 条。
第五章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①】
劳动合同法结构图:
第一节 劳动法
一、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为劳动法律关系。
2、狭义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 2 条规定了本
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
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
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劳动法律关系既包括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4、劳动者是年满 16 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
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
权利(《劳动法》第 15 条)。
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劳动法》第 36 条规定的工时标准为:8 小时/日、44 小时/周、每周至少休息 1
日(第 36、38 条)。
2、在公休日、法定节日期间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第 40 条)。
(1)公休日,又称周休息日。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法定节假日,自 2008 年起,法定节假日为: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
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3、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 1 年以上,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第 45 条)。
(二)加班【①】
1、因生产经营需要的加班: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第 41 条)。
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36 小时(第 41 条)。
3、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加班时间的限制。特殊情况是指(第 42 条):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
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
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①加班的报酬
《劳动法》第 44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也就是说:(1)加点(延时),不少于 150%的工资报酬;(2)公休日,不低于 2
倍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不低于 3 倍工资报酬。
【图例】加班情形
三、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一般了解}
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主要是针对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一)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
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
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对未成年工进行上岗前培训。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劳动争议的认定与处理【★】
(一)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集体
合同发生的纠纷。
【思考】请判断,下列这些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吗?
(1)张某因为工伤,现在对工伤认定机关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满,他和工伤认定机
关发生的争议。
(2)某国有企业职工王某对福利分房政策不满而导致的纠纷。
(3)李某是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的经理,他因股息分配不公平和该公
司发生的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法》第 77、79~83 条)
第 77 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
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 79 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
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
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为:
1、协商(略);2、调解(略)
3、仲裁
(1)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
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
为共同当事人。
(2)时效期间。1 年。
(3)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诉讼
发生劳动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比】劳动仲裁和民事仲裁的区别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图例】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法》第 14 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法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天考 资
本法第 14 条第 2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
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
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 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第 1 项、
第 2 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①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 1 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特殊条款
(一)试用期条款(第 19-21 条)
1、不得重复“试用”同一人。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3、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
为劳动合同期限。
4、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况:(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劳动
合同期限不满 3 个月。
5、试用期间的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第 23-25 条)
1、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三)违约金条款(第 22、23 条)
下列两种情况,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
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 22 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第 23 条)。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图例】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本法第 36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需要注意的是,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的预告解除
(1)劳动者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 37 条)。
2、劳动者无需预告的解除
第 38 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以无条件的、不用事先预告就可以单方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 38 条第 1 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
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 26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
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无需通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本法第 38 条第 2 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
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根据本法第 39 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
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如: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又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 26 条第 1 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6 条第 1 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需预告的解除(非过错性解除)
在这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所以本
法要求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报酬”,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
第 40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
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
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
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①经济性裁员(第 41 条)
经济性裁员,是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除和劳动者的合同的情形。现代企业
制度中的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经营权。企
业既可以自主招用人员,在经营困难情况下也可以裁减人员。本法第 41 条规定了企业的经
济性裁员的程序。要点为:
第一,经济性裁员的原因。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
履行的。
第二,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1)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裁员时不得裁减本法第 42 条所列的人员。(见下文)
第四,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五,用人单位在 6 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 42 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 40 条、第 41 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
足 5 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
通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
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生活困难。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
一种惩罚手段。
本法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 38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协商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36 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
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非过错性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0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经济性裁员时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 41 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 44 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 4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6、【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的;
五、集体合同
(一)概念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二)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法第 51-56 条规定了集体合同,要点为:
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
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简而言之,是“工会
与用人单位,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
起 15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3、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第 55 条)。
【对比】集体合同与(单个)劳动合同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
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
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3、形式不同。
4、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5、签订程序不同。
(三)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六、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一)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 58 条)。其
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
2、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
协议(第 59 条)。
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就劳务派遣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因此,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到合同法的调整。
3、“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虽然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劳动者要服从“用工单位”的
管理。
(二)劳务派遣单位
1①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劳务派遣单
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①劳动合同的特殊要求
(1)合同期限有最低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 2 年以上的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最低保障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合同条款要求。除了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
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3①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
(2)付薪义务。
(3)禁止收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用工单位的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 期劳, 务, 派遣协议。
2、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禁止转派遣)
4、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
需的培训。
5、告知劳动报酬并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6、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1、同工同酬的权利。
2、参加工会的权利。
3、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七、非全日制工{了解}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
超过 4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 24 小时的用工形式。由于非全日工是短期用工,是
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所以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非全日工做出了规定,见《劳动合
同法》第 68-72 条。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
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90 条)。
【提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2、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
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 91 条)。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1 个月不满 1 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费的法律责任。参见第 85 条。(1)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2)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3)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使用权
1①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可以依法转让。
2①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划拨制度同时规定在《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中,二者内容一致,下列法条出自《房地产管理法》。
(一)出让
1①出让的土地只能是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过征收征用转变土地
性质才可出让(《房地产管理法》第 8、9 条,下同)。
2①出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该合同有期限限制;要支付出让金;并受违约责任的约
束(第 15-17 条)。
3①出让方式(第 13 条)。(1)一般的土地用途: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2)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
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二)划拨【①】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规则,见本法第 23、24 条。要点为:
1①划拨是一种行政行为。
2、一般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没有期限限制。划拨可为有偿划拨,也可以为无偿
划拨。
3①划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4①划拨用地的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图例】划拨土地的范围
【对比】出让、划拨的区别
二、耕地保护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 37 条对闲置土地的处理为:
(1)“1 年内 恢复耕种”。即“1 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
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2)“1 年到 2 年 缴纳闲置费”。即“1 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3)“2 年以上 无偿收回”。即“连续 2 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4)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2 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
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第 31 条)。
三、建设用地管理【★】
(一)国家建设用地
1①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
2①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应依法报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第 45 条):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 35 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
3、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
案。
4、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
实施(第 46 条)。
5、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第 47 条)。
(二)乡村建设用地
《土地管理法》第 43、60、63 条规定了乡村建设用地的管理。要点为:
1、建设用地原则上使用国有土地。也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出
租、转让用于非农建设(第 63 条)。
2、上述原则的例外。
(1)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第 44 条)。
(2)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3)兴办(独资)企业;或者通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联营等形式共办企
业。通过投资等方式向“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者提供集体土地使用权,需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第 60 条)。
(4)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法律允许。即此种情况可以用
于非农建设,并且无须批准(第 63 条)。
3、临时用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 57 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
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
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
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
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
四、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土法》第 16 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
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
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以上规定表明土地确权纠纷必须依顺序进行:
1、处理纠纷的顺序为“协商—政府处理―行政诉讼”。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凡是涉及个人的土地确权纠纷,均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一、房地产开发制度
(一)建设规划管理
本知识点内容见《城乡规划法》。
1、城乡规划的内容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 2 条,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①建设规划许可制度。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
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
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
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 38 条)。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般了解,第 40 条)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一般了解,第 41 条)
二、房地产交易制度【★】
按照交易形式不同,房地产交易可分为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
(一)房地产转让
1①原则:房地一体主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2 条)。
2①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办理权属登记(第 36 条)。
3①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条件:“一金二证一投资开发”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39 条)。
5①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转让房地产的条件。
第 40 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
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
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
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房地产的抵押
1、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1)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2)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
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
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 52 条)。
2、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1)禁止流质。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能直接取得房地产。
(2)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
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
受偿。(第 51 条)
(3)抵押时,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三)房屋租赁
1、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
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第 56 条)。
2、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租金归房屋所有权人。
【图例】房地产交易方式
第七章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标准制度
(一)环境质量标准——两级标准
1、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省级政府制定,并报备案。
第 9 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级标准
1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部);
2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政府制定,并报备案);
3①地方标准要求严于国家标准。
第 10 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
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
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排污收费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2、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
污染物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
3、对排污者而言,其缴纳了排污费,并不免除其负担治理污染、赔偿污染损失和法律
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三、限期治理制度
1①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
(1)中央或省级管辖的单位——由省级政府决定;
(2)市级管辖的企业——由相应级别的政府决定(第 29 条)。
2①法律责任
(1)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
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2)其中,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
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第 39
条)。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 13 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6 条》)
五、“三同时”制度(第 26、36 条,一般了解)
六、环境民事责任【★】
(一)归责原则
环境侵权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本法第 41 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
个人赔偿损失。”
(二)免责条件
因为环境污染造成损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其免责条件包括: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
染损害的,行为人免予承担责任。
2、受害人自我致害。即污染损失由受害人自身的责任引起,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
本法第 41 条第 3 款规定了免责条件:“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
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三)环境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则
1、举证责任倒置。
2、因果关系的推定。
3、诉讼时效。为 3 年。(第 42 条)。
4、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对这种纠纷,可以根
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处理。此“处理”的意思并非“行政处理”,其性质为“调解”。如果当事人对调解处理决定不
服的,只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不经“处理”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例题】(2008-1-28)由于某化工厂长期排污,该厂周边方圆一公里内的庄稼蔬菜生长
不良、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河塘鱼类无法繁衍,该地域内三个村庄几年来多人患有罕见的
严重疾病。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受害的三个村的村委会和受害村民有权对该厂提起民事诉讼
B.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诉讼的时效为 3 年
C.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公平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致害的因果关系证明,受害方不负举证责任 九 天考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