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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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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 Excellent Model Text 资料编码:CYKJ-FW-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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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
用户指南:该规章制度资料适用于管理中,通过编订企业的章程、议事规则、生产经营运作、监督、员工
的行为规范,再在运作中实践得到不断的完善,使经营管理中议事有法可依。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
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
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本制度中所称“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
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
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
20xx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
[20xx]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
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按照本制度进行核
算,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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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本制度
的同时,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选择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能在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2.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
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
3.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如果需要公开发行
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如果因经营
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
行《企业会计制度》。
(四)小企业可以根据有关会计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实际
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
(五)小企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
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
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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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
档案等,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为前提。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
目,会计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本制度所称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
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会计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
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小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
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
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期期
初的汇率折合。
期末,小企业的各种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应当按照期
末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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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小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十)小企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
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
字。
(十一)小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
依据,如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小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
算,而不应仅以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3.小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
者的需要。
4.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
更的累积影响数,或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5.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
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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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7.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
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8.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在
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
期的收入和费用。
9.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
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
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10.小企业的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
量。其后,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应按照本制度的规
定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另有规定外,
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11.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
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
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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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13.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在会计核
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性程度,采用不同
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按以下原则处
理:
1.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
理:
(1)支付补价的小企业,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
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小企业,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
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损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
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
值)×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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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确认的损益=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的税
金及教育费附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3.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
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
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等进
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十三)小企业如发生债务重组事项,应按以下规定处
理: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
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
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
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
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
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
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
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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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
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
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
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
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
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
处理:
(1)作为债务人,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
付金额,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
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2)作为债权人,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
收金额,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等于
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则不作账务处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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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的备抵项目(如坏账准备等);
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
的金额。
(十五)小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
目:
1.在不影响对外提供统一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或减少某些会计科目。
2.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外,在不违反
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3.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
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应
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
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除应当包括本制度
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外,还应提供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本制度中规定的基本会计报表是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小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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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企业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
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
本制度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十七)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
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 2:绿谷集团集团财务会计制度
绿谷集团集团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
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及国家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
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除董事会有特殊决议的外,均执行
本制度。
第三条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
案等要求,按照、和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结合本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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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条 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接受所在地的主管财
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
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为前提。
第八条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第九条 会计核算均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
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
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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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
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
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
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
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
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
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
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
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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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
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
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
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
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
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
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
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
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
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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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
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
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
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三章 流动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 1年或者超过 1年的
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
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第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
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
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
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
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
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相关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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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减值准备等)。
第十四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
间不准备超过 1年(含 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
金等。
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对外投资,若获董事会批准对外
投资,应向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
母公司对外短期投资核算原则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
据、应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
照往来客户名称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子公司只接受银行承兑汇票,不接受商业承兑
汇票。
(三)各子公司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涉及应收及预付
款项的,应报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后,参照
执行。
(四)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年末按应收款项(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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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应收票据)的 5‰计提坏账准备。但在以下情况可不计提坏
帐准备:
⑴暂付款项,在 3个月内可取得发票并核销的;
⑴股东和职工借用的备用金及借款;
⑴关联方发生的其它应收款;
⑴保证金及押金。
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
照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六条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
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 1年以内(含 1年)
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和一次性购买印花税金额较大
需分摊的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 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
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
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
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存货,是指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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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出售,或者依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
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
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企业存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账。实
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生产企业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
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
它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购入的商品,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
商品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
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
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
益。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
实际成本。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
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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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4.接受投资、捐赠、以及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
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方式获得的存货,集团公司财务部另
行规定核算原则.
(二)领用及发出的存货,均按照实际成本核算,采用
先进先出法。
(三)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应
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采用一次摊销。
(四))存货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财务人员进
行监盘。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
原因,并由财务负责人出具书面报告,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或类
似存货的市场价格,作为实际成本,并冲减当期的管理费
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
价值并加上转出的进项税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
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董事会批
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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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
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
项目的年初数。
(五)存货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可
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当存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分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1、市价持续下跌,而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
望;
2、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
价格;
3、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
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帐面成本;
4、因提供的商品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它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
形。
(六)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按照减去存货跌价准
备后的净额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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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年(不含 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
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
和其它长期投资。
第十九条 各子公司对外投资需获得董事会批准并报
集团公司财务部备案,关于长期投资的核算原则参照执
行,细则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
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
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
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
算。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最初以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
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
均摊销,计入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应当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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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
损的份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
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
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
分,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
损时,应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
后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
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
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
认投资损益时,应当以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
益为基础。
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它变
动,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
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应
分项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在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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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表中,长期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减去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后
的净额反映。
第五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 1年
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
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
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 元以上,而且使用年限超过
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生产设备 3、运输设备 4、
电子及其它设备
(二)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2、运输设备
3、电子及其它设备
第二十五条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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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
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
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
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
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经评估后按投资各方确
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
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
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
产、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
产、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参照执行。
(五)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
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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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
第二十七条 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帐的土地。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
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
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
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
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
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
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
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及估计
残值率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 残值率
房屋及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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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5% 机器、机械及其它生产设备 5% 电子设备
和运输工具 5年 5% 器具、工具、家具 5年 5% 其
它
5年
5%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
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
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
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
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
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采用
待摊方式核算。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
第三十二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
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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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
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
因,由财务部门出具书面报告,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在
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
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
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
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
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
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
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四条 各公司应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
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
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
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分
项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是指资产的销售净
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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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其中,销售净
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理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
的余额。
第三十六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
当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反映。
第六章 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
供劳务、出租给她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
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
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
企业自创的商誉,以及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其
它项目,不能作为无形资产。
第三十八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
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
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
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
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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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
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
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
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
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
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 。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在期末按照其帐面价值与可收回
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分项
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 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
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四十二条 其它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它
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 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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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
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第四十三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
目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按 5年期限平均摊销,若剩余使用年限
(或租赁期限)短于 5年的,按实际剩余使用年限(或租赁期
限)平均摊销。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
用中归集,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计入损益。若
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
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章 资产减值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
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
项资产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合理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各子公司若需计提
除坏帐准备外的资产减值准备,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
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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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如果低于已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
回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
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帐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
失,冲减已提的减值准备。
第八章 流动负债
第四十六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 1年(含 1年)或者
超过 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
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它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
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第四十七条 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向银行或其它金融机
构借款,若需借款应经集团董事会批准,并报集团财务部
备案。
第四十八条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
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 14%、2%、%计提。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与债权人进行债务重组,应按以下
规定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的,支付的现金小于应付债务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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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帐面
价值结转。应付债务的帐面价值与用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
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者作为损失计入
当期营业外支出;
(三)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应按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
的股权份额作为实收资本,按债务帐面价值与转作实收资
本的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
(四)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其它
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
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
及或有支出的,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未来应付金额中,含
或有支出的未来应付金额小于债务重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
值的,应将其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在未来偿还债务期间内
未满足债务重组协议所规定的或有支出条件,即或有支出
没有发生的,其已记录的或有支出转入资本公积。
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等于或大于债务重
组前应付债务帐面价值的,在债务重组时不作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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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修改债务条件后的应付债务,应按本制度规定的一般
应付债务进行会计处理。
本制度所称的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
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
第五十条 各子公司未经集团董事会批准不得为其它
单位提供担保、抵押及其它可能给集团公司产生或有负债
的经济行为。
第九章 长期负债
第五十一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 1年或者超过
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
券、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
分列项目反映。将于 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
负债表中应当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五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专项拨款作为专项应付款处
理,待拨款项目完成后,属于应核销的部分,冲减专项应
付款;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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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
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
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
未分配利润等。
第五十四条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
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第五十五条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
捐赠资产、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资本公积项
目主要包括:
(一)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
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二)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因接受非现金资
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三)接受现金捐赠,是指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
本公积;
第五十六条 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分别包括以下
内容:
1.法定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 10%的比例从净利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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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的盈余公积;
2.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 10%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
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于职
工集体福利时,应当将其转入任意盈余公积;
3.任意盈余公积,是指企业经董事会批准按照一定的
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第十一章 收入
第五十七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收入不包括为第
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
第五十八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
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
(二)既没有保留一般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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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十九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与购货方签订的
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
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
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因售出
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第六十条 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
第六十一条 企业的收入,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
利润表中反映。
第十二章 成本和费用
第六十二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
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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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成本。
第六十三条 生产型子公司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
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
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
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根
据管理权限报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
明。
第六十四条 企业的期间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
润表中分别项目列示。
(一)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包括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包
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
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
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等经营费
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
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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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当由企业统一负担的企
业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修理费、物料消耗、
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待业保
险费、劳动保险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
(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
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
职工教育经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存货盘亏或盘盈
(不包括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损失)、计提的坏账准备
和存货跌价准备等。
(三)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
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减利息
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三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五条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
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
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它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
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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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
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
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四)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
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
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
予的其它形式的补贴。
(五)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
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
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理无形
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
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理无形资产净损失、债务重
组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
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
非常损失等。
(六)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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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
第六十六条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
算。
应付税款法,是指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
影响金额,按照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
费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当期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
交的所得税。
第六十七条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
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它转入后的余额,为
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第六十八条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
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
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
配。企业如发生亏损,能够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
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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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会计调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计调整,是指企业因按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况下按照会计
制度规定对企业原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发现
的会计差错、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所作的调整。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
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具体原则,是指企
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适合于本企业
的会计制度中所采用的会计原则;具体会计处理方法,是指
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对于诸多可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所选
择的、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例如,长期投资的
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等。
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
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例如,固定资产预
计使用年限与预计净残值、预计无形资产的受益期等。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在确认、计量、记录
等方面出现的错误。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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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
项 ;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
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条 各企业应当按照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
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并报表编制细则由集团公
司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
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
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
告。
本制度将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
期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
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不要求编制和提供财务情况说明
书的企业除外)。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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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制
度规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自行规
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一般仅指会计报表,国
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
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
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第七十三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
(五)利润分配表;
(六)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
(七)其它有关附表。
第七十四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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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五)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它事
项。
第七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
出说明:
(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
响的其它事项。
第七十六条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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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七十七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
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
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
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十八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具体管理细则由集团财务部另行
制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负
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报经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会批准后自 1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