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子铺的法律形式选择
法律形式选择为:有限合伙企业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气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地位为非企业法人,承担责任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与管理者关系:依照合伙协议,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合伙者是投资者,也可以是管理者。
四.合伙企业投资者与注册资本:1.投资人两个人以上,2.无注册资本数量限制,3.有企业名称,4.有合伙人的实际出资,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必备条件,6.有书面合伙协议,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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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转让:1.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配利润,2.按照合伙协议占有合伙权,转让受限
选择有限合伙企业的原因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
(l)1、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较为灵活,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有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公司的出资方式不允许以劳务出资,除货币出资外,凡用食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米徐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它可以充分发挥企业和合伙人个人的力量,这样可以增强企业经营实力,使得其规模相对扩大
(2)合伙企业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额;而公司则根据经营性质和行业不同分别规定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
(3)由于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
风险和责任相对于独资企业要分散一些。
(4)法律对于合伙企业不作为一个统一的纳税单位征收所得税,因此,合
伙人只需将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与其他个人收入汇总缴纳一次所得税即可。
(5)由于法律对合伙关系的干预和限制较少,因此,合伙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这点与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利不同。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优势,主要是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同时,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从以上可以看出,因其设立成本低,设立快等优点,选择合伙企业是最符合现代年轻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最好法律形式,故而我们小组选择企业合伙法律形式。
法律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