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质押背书的效力
■刘 娟 宁波大学法学院
摘 要: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之一,仅有票据质押背书而无书面的担保合同及交付票据 ,并不构成票据质押,票据质
押背书不直接产生票据质权。票据质押背书本质上并非票据行为,故不具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因此不具有切断票据对人抗
辩之效 力。 ·
关键词:质押背书;生效要件;票据抗辩
伴随商行为的日益活跃,票据质押并没有随着新兴的担保方
式而衰退,仍然有着不可替代的担保功能,然而,出生于商事交易
活动的票据,具有明显的商事特性 ,若以其作为质物,需兼顾其 自
身商事特l生和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由此,票据质押背书居于何
种地位?具有何种效力?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一
、问矗的提出
设质背书系设质人以票据上的权利向质权人设定质权为 目
的的背书。我国《票据法》、《担保法》均对此作出了规定,相关司
法解释也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但这些规定并不一致。首先,《票
据法》第35条规定,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f以下简称《票据纠
纷规定》)第55条亦规定,出质人记载“质押”字样不构成票据质
押。可见,《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将有“质押”字样的质押背书作
为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其次,《担保法》无质押背书之规定,但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
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98条规定,含有“质押”字
样的质押背书是对抗要件。最后,《物权法》第224条对票据质押
做出专门规定,但未提及质押背书。法律对同一现象做出了不同
的规定,由此,引发了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热讨,观点不一。在司法
实践中,局面亦是混乱,不同法院针对同一问题采取了不同的态
度。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权设立中的效力问题仍需进一步分析。此
外 ,在票据质押背书是否能够切断票据抗辩问题上,我国现立法
无明确规定,但是目前通说质押背书具有切断对人抗辩之效力,
其合理性有待考究。
二、质押背书在票据质权设立上的效力
票据设质是设立担保物权 ,应属“民法”所调整之行为,故而
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满足《物权法》中权利质权设立之要件,即
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交付票据。但是《票据法》作为特别法,亦
对票据质押的设立做出了规定,因此,票据质押的设立需同时考
虑此两者之规定。
如何定位质押背书在质权设立上的效力问题 ,目前学界
存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对抗
要件。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权的生效要件 ,
但质押背书形式上 ,只要票据上记载的文句能表达这张票据
已经出质 的意思 ,就是有效的质押。“质押”字样只是对抗要
件。第三种观点认为,质押背书是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且必
须有“质押”字样。理由有:其一,《票据法》属特殊法,应优先适
用。《票据法》第35条明确规定记载“质押”字样的背书是票据
质押的生效要件;其二,《物权法》和《担保法》调整票据质押的
272总20第147ff6--122期~
原因关系,《票据法》规范的是票据质权设立的形式要件,基于
票据的文义性 ,票据质权的设立必须满足质押背书此要件。应
该将《物权法》第 212条中“交付”的含义结合《票据法》做出合
理的理解。
本文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物权法》第 212条规定的“交付”
之要件应当结合《票据法》之规定,质押背书应为设立票据质权之
生效要件。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
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但就质押背书形式而言,笔者认为,质
押背书当然需要区别于转让背书和委托背书。票据的文义性使得
票据其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当由票据自身证明。票据质权属于担
保物权,其权利内容以担保合同来界定,但为促进票据的流通,保
障第三人的权利,在质押票据之上表明票据质权的性质,亦能保障
出质人的利益,限制质权人的流质行为。但是,表示质押意思的字
样,我国法律规定仅限于“质押”二字,如此规定过于严苛。正如第
二种观点所言,“担保”、“抵押”、“设质”等字样亦能推断其为票据
质押之意思。并且,查阅《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其第 19条规
定,“如背书载有 ‘担保价值’、‘抵押价值’,或任何其他抵押的声
明”亦可认定为票据质押。此外《德国票据法》第 19条、《日本票据
法》第 19条以及《台湾民法典》第908条规定,均是采取如是宽松
的规定。故应当对我国法条做出扩张解释或修改法条。
综上,质押背书并不等于票据质押 ,质押背书仅是票据质押
的生效要件之一,要设立票据质押还需有书面之担保合同以及票
据的交付,因此,质押背书本身并不具有产生质权之效力,但是设
立票据质权必须具有质押背书之要件。在台湾,其将票据设质时的
设质背书规定在《台湾民法典》中,而非将之规定于《票据法》之中。
法典第908条第一款规定 “质权以未记载权利人之有价证券为标
的物者,因交付其证券于质权人,而生设定质权之效力。以其他之
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者,并应依背书方法为之。”该规定 目的在于协
调担保法与票据法关于票据质押之规定,明确将质押背书规定为
票据质押的设立要件,我国现正在制定《民法典》,关于票据质权的
设立规定亦可借鉴此种模式。
三、质押背书在票据抗辩切断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第 13条规定了票据抗辩,但就质押背书是否
切断对人抗辩,我国《票据法》并未明确,但国外法上多有明文。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第 19条第2款、《德国票据法》第 19
条、《日本票据法》第 19条均做出了肯定性规定。但《联合国国际
汇票和国际本票》及《台湾票据法》并未见到相关规定,这样的变
化确实引人深思,是否在该问题上,后两者做出了不同的表态。
票据质权作为权利质的一种,依据通说的权利标的理论 ,质
权人并非获得票据权利 ,而是质权。票据质押背书不转让票据权
利,背书人所为质押背书并不产生任何票据义务,被背书人亦不
因背书人的背书而获得票据权利,被背书人所获得的仅是行使
背书人票据权利之权限,背书人仍然是该票据最后权利人,质押
背书在本质上不是票据行为。在委托收款背书情形下,受托人所
享有的权利亦属非票据权利,委托背书亦非属票据行为。设质背
书与委托背书一样,均为形式背书。因此,在效力上,应当有别于
转让背书。对于委托收款背书是否具有切断票据对人抗辩之效
力,《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日本票据法》、《德国票据法》、《法国票据法》等等均持明确的否
定态度。然而,对质押背书,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如此不同
的规定,其合理性有待考究。
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的设计主要是维护票据流通、信用等职
能的充分发挥。票据质押担保制度之目的并不在于促进票据的
流通,而在于债务的担保。若质押背书具有切断对人抗辩之效
力,出质人的非票据行为,可切断票据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票
据抗辩权,这不利于票据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反不利于流
通。此外,从票据抗辩切断制度理论依据来看,关于票据抗辩切
断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观点,即所有权取得说、政策说、票据
债权的无因性说。所有权取得说认为各持票人是基于原始取得
而取得票据权利,故不承受前手瑕疵。政策说认为票据受让人原
则上受让前手权利瑕疵 ,票据抗辩仅是因政策上的考量而加以
限制。前两种观点都缺乏说服力。第三种观点即主张用票据债权
的无因性来解释,即由于票据债权具有流通性特征,票据法一般
承认票据上权利与原因债权各 自独立发生,两者应该互不依赖。
此说更具说服力,亦是目前之通说。可见,票据抗辩切断是基于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押背书不是票据行为,故而不具有
无因性和独立性。因此,在票据质押背书中,基于票据债权无因
性理论的票据抗辩切断制度并不能适用。换言之,票据质押背书
不具有切断票据对人抗辩之效力。
四、结语
认定票据质押背书效力时,必须明确票据质押背书并非严格
意义上的票据行为,仅是形式背书,其不具有无因性与独立性,其
依然建立在担保关系之上。但因票据的特性,应当认定其为票据
质权的生效要件,这有利于协调物权法与票据法之规定。其不具
有无因性与独立性,故而不具有票据对人抗辩切断之效力。
参考文献: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为规范和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服务.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第 284页.
【2]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冲 国法制出版
社,2001年,第 316页.
【3】郑孟状.《票据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 168页.
f41高圣平.设质背书的效力研究——兼及 <票据法 >与 <
物权法>的冲突及其解决冲 外法学,2009年,第4期.
【5]钟青.权利质权研究冲 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
年,第 47页.
f6】6曾世雄等.《票据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97页.
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10页.
众筹视角下我国文化
创意产业发展促进
和制约因素的思考
■马 骏 胡磊鑫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摘 要:本文在文化创意产业实施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基
础上,,从促进和制约两个方面总结了众筹模式对我国文化创意
产业的关键影响因素。
关键词:众筹;文化创意产业;因素;思考
一
、引言
众筹(e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
式,采用“团购 +预购”的形式,利用网络社区传播的特性,让中
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更广泛的关
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黄建青、辛乔利在其文
章中详细的分析了众筹的发展历程、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其实。孟
韬、张黎明等在探讨了众筹在美国的发展历程,剖析了众筹的理
论内涵基础上 ,总结了众筹三种商业模式,为我国众筹发展提出
有效建议。王双双总结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必能够得到真正
的对文化创意产业价值的认可因素,认为而众筹模式利用互联
网高效、便捷的信息传播特点 ,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由
于目前我国对众筹研究相对较少,有针对性分析众筹对我国文
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影响文献几乎是空白,本文就是围绕此背景,
探讨了众筹模式下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
二、文化创意产业实施众筹模式的发展现状
众筹~词最早出现于2006年美国学者迈克尔.萨利为建立
一 个名为Fundavlog的融资平台,为项目发起人通过平台进行融
资。2009年,以众筹作为商业模式的Kickstarter正式上线,此模
式建立之初便成功为几个创意项目进行成功融资,随后这种新
兴独特的商业模式获得业界广泛关注。随着众筹网站在国外风
靡,2011年开始国内同类型的众筹网站逐渐出现,其中以点名
时间和追梦网最早进行相关模式探索。近三年来,众筹模式网站
发展迅猛,继点名时间和追梦网之后,众筹网、中国梦网、酷望望
等纷纷上线。
从发展规模上看 ,2011年全球众筹融资为 14.7亿美元 ,
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额度已经达到 28亿美元。据美国福布斯
网站估测 13年,全球众筹平台融资总额超过 60亿美元。据我国
首份针对文化产业采用众筹模式融资报告显示 ,最近两年来 ,众
筹融资项目呈现出爆发式增长,2011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
不足 1O个,到 2013年时,文化项目成功个数将近 150个。同时,
文化产业项 目资金筹集规模也呈现大幅度的上涨。在两年多的
时间里,文化项目融资规模从2011年的6.2万元增长到2013
年年末的 1278.9万元,增长幅度惊人。
三、众筹模式影响我国文化创意发晨的因素分析
笔者认为虽然众筹模式对我国文化发创意产业发展影响因
. I273www.shangc~ang corn .Cn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