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部 停牌和除牌 第 13 章 停牌和除牌 第I部分 本章要旨 1301 本章中列载了:- (1) 发行人自愿停牌及退出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的有关规定;和 (2) 本交易所在将发行人停牌或除牌方面拥有的权力。 第II部分 自愿停牌 1302 本交易所可应发行人的要求随时暂停其上市证券的交易。本交易所并无义务必须按发行人的要求办理。 第III部分 停牌 1303 下列情况下,本交易所可以随时暂停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交易:- (1) 如果发行人的证券在公众手中持有的比例下降到10%(即规则第723条中规定的底限比例)以下; (2) 如果发行人的资产变更导致发行人的资产出现全部或绝大部分由现金或短期证券组成的情况 (即规则第1018条中规定的情况); (3) 如果发行人作为一家持续经营企业继续经营下去的能力受到质疑,包括下列各种情况: (a) 有人向法庭提呈申请,要求将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交付司法管理;或者 (b) 有人向法庭提呈申请,要求对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进行清算,且提出的欠债额较大;或者 阅读时请参照封面上的重要提示。13-1
(c) 审计师对发行人(或其主要附属公司)持有保留意见或给予特别注意,从而引发发行人是否仍属持续经营企业的问题。 (4) 如果发行人无法或者不愿意遵守(或者违反)某项上市规则; (5) 如果本交易所认为对保持市场公平有序和高效率属必要或适宜;或者 (6) 本交易所认为这样做适当。 1304 如果发行人根据规则第1304(3)款规定遭停牌,发行人必须:- (1) 提交建议书一份(或数份)给本交易所,建议恢复其证券的交易(“复牌建议书”)。如果本交易所在其证券停牌后12个月内未收到任何复牌建议书,可能将发行人从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中除名。 (2) 在12个月内执行复牌建议书。如果复牌建议书未在本交易所表明对其内容没有异议后的12个月内获得执行,本交易所可能将发行人从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中除名。 第IV部分 除牌 1305 本交易所可以将发行人从本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中除名(无需发行人同意),如果:- (1) 发行人无法或者不愿意遵守(或者违反)某项上市规则; (2) 本交易所认为这样做对保持市场公平有序和高效率属必要或适宜; (3) 本交易所认为这样做适当;或者 (4) 发行人没有上市证券。 1306 本交易所可能同意发行人提交的要求从本交易所除牌的申请,如果:- (1) 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在会上获股东批准除牌; (2) 发行人除牌的决议案,获占股东所持股票的票面价值至少75%的多数股东,通过亲自或者由代理人参加是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予以批准(发行人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可以参加是项决议案的表决);和 (3) 是项决议案未遭占股东所持股票的票面价值10%或以上的股东,通过亲自或者由代理人参加是次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投票反对。 1307 发行人寻求从本交易所除牌的:- 阅读时请参照封面上的重要提示。13-2
(1) 应向(a)发行人的每一位股东和(b)拟除牌的其它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的持有人,主动提议支付一笔合理的退股金(方式可以选择,一般应为现金)。 (2) 通常发行人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提议支付退股金一事提供意见。 1308 对根据自愿清盘或债务和解协议进行的除牌,规则第1306(1)、(2)和(3)款的规定不适用。 阅读时请参照封面上的重要提示。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