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
— 估值定价与业绩对赌
刘成伟
�〇�四年六�
GLOBAL LAW OFFICE
呈 递
$ § $ ¼ $ ª
Chinese
�录 | CONTENTS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2
3
4
5
1 上市公司重组的估值定价要求
对价股份—发�价格及其调整
标的资产—审计评估/估值定价
国资交易—评估定价及其例外
业绩对赌条款及其履�与保障
�录 | CONTENTS
上市公司重组的
估值定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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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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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04 重�重组的估值定价—要素概览
估值
定价拟注�/剥离
标的资产
上市公司增发
对价证券
重�资产重组的交易定价
- 重组办法,第20条/35条/45条
- 国资32号令、36号令特别规定
05 重�重组的估值定价—原则要求
估值
定价
价格
• 原则上按评估/估值结果定价
• 实务中,通常不�于评估值
交易
• 相�评估/估值结果,
可有折扣(国资除外)
• 不同交易对�,价格
可有差异;通常结合
对赌/锁定/现�占�等
标的
资产
• 针对所有交易对�的
发�价格均应相同
• 基准�前20/60/120
三个区间择其�即可
• 可设置价格调整机制
对价
股份
06 重�重组的估值定价—时间轴
披露资产预估值
停牌
SPA 复牌
�董 重
组预案
1
标的资产
审计评估/估值基准�
对价股份
发�定价基准�
2 �董
重组草案
确定资产价格
3
实施
交割
证监会
注册
股东�会 批
准重组�案
交易所
同意
交易所
受理
�录 | CONTENTS
对价股份—
发�价格及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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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08 对价股份的发�价格—定价基准
80%
•上市公司发�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
停牌
对价股份
初始定价基准�
—董事会决议公告�
复牌
前60交易� 前20交易�前120交易�
• 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前20/60/120个交易�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股票交易总额
股票交易总量
�董
重组预案
09 对价股份发�定价基准�的重新确定
股东�会
重组报告书
交易所受理
重组报告书(草案)
股东�会通知
停牌
SPA 复牌
�董 重
组预案
初始定价基准�
—董事会决议公告�
6个�
•发�股份购买资产的�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 董事会在六个�内 未
发布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应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以该次 董
事会决议公告�作为发�股份的定价基准�
• 发�股份购买资产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获批准的, 上
市公司董事会如再次作出发�股份购买资产的决议, 应
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作为发�股份的定价基准�
�董
10 对价股份发�价格的调整机制
股东�会
重组报告书
�董
重组报告书(草案)
股东�会通知
停牌
SPA 复牌
�董 重
组预案
初始定价基准�
—董事会决议公告�
• 证监会注册前,上市公司股价相�最初确定的发�价格重�变化的, 董
事会可按已经设定的调整�案对发�价格进��次调整
• 应在�次董事会公告时充分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按经股东
�会批准的调整机制调整的,�需重新申报
证监会
注册
交易所
同意
11 对价股份发�价格调整�案的设置要求
•重组办法第45条;适�意�第15号
1 2
3
5 4
6 价权格益 调
变整动
•调整�案应建�在市场和同�业指数变动
基础上,且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最初
确定的发�价格须同时发�重�变化
•调整�案应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设置
双向调整机制。若仅单向调整,应说明
理由,是否有利于中�股东保护
•调价基准�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对价格调整进�决策的,
条件触发后,董事会应审慎及时履职
•董事会决定设置发�价格调整机制时,
应对调整�案可能产�的影响以及是否
有利于股东保护充分评估论证并披露
•在调价条件触发后,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授权对是否调整价格进�决议
•独�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应对以上
情况进�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 决定调整的,充分评估论证并披露价格调整可能产�的影响、价格调整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
- 决定不调整的,应披露原因、可能产�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利于股东保护等
- 应同时披露董事会就此决策(调整或不调整发�价格)的勤勉尽责情况
12 交易�案“重�调整”的重新审议申报
• 重组办法第29条,股东�会作出重�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 价
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案重�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
重组报告书
交易所受理
证监会注册
停牌
SPA 复牌
�次董事会
重组预案
• 重组办法第29条,交易所审核或证监会注册期间,上市公司对原交易�案
作出重�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重新提出申请
13 股东�会决议后重组�案的“重�调整”
• 适�意�第15号,第�条,就重组办法第29条中构成重组�案重�调整的认定,提出适�意�如下
20%
交易
标的
交易
对象
交易
价格
• 拟对交易对象进�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案重�调整, 但
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案重�调整
- 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同意将该 - 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
交易各�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
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应当视为
构成对重组�案重�调整
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
重组�案,且剔除后符合标的20%指标
• 对标的资产进�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
重�调整,但是同时满�以下条件的, 可
以视为不构成对重�调整
- 增加/减少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
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占原标
的指标总量�均不超过20%;且
- 变更标的对标的的�产经营不构
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
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 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不构成重组
�案的重�调整
• 并购重组委会议可要求申请�
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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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资产—
审计评估/估值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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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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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15 标的资产—审计报告的有效期及其延�
最近�期 审
计报告截��
重组报告书 ( 申报稿 )
公告�
•财报截���提交证监会注册的重组报告书披露�之间超过七个�的, 应补
充披露截��后�少六个�的财务报告和审阅报告
交易所
受理
常规6个�
发股的6+3
• 26号格式准则第69条,20231027修订,审计报告有效期由6+1调整为6+3
•常规有效期�截��后6个�,涉及发�股份的,特别情况下可延�不超过3个�
证监会
注册批复
16 标的资产定价的主要评估/估值�法
合理估值
相关市场可�交易价格 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同�业市盈率/市净率
资产评估
市场�较法 收益现值法 资产基础法
重组办法条—评估定价,重�资产重组中相关资产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重组办法条—合理估值,不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资产
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说明相关资产的估值�法、参数及其他影响估值结果的指标和因素
- 特定资产(�地/矿权/林权
/珠宝/�物资产等)
- 其他定价模式
17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规则要求
21
! " # $ % & ' ( ) * + %
过渡期间交易对� 取
得标的资产
0
交易对� 取
得新股登记�
3
交易对�12/24/36个�
锁定期届满�
4
• 重组办法第23条,要求股东�会决议应明确“相关资产�定价基准��交割�期间损益的归属”。 规则
并未�概要求期间损益�定归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所有,结合估值�法区别对待
• 国资32号令第23条,受让�确定后,转让�与受让�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
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调整
18 标的资产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监管实务
21
! " # $ % & ' ( ) * + %
过渡期间交易对� 取
得标的资产
0
交易对� 取
得新股登记�
3
交易对�12/24/36个�
锁定期届满�
4
•
•
监管规则适�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07),1-6过渡期损益安排及相关时点认定
- 对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法作为主要评估�法的,拟购买 资
产在过渡期间等相关期间的收益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亏损应当由交易对�补�
- 具体收益及亏损�额应按收购资产�例计算
实务中,对以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多也约定收益归上市公司,亏损由对�承担;但也有例外
(如600967约定期间损益均由交易对�享有);涉及国资时,审慎�度期间收益归国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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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交易—
资产评估及其例外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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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5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20 上市公司国资交易定价的基本要求
合理 国有股
定价 转让
吸收
合并
国有股东
发�EB
增发
重组
国资交易 未上市
评估定价 国有企业
原则要求
- 市场公开交易价格
- 可�公司股价
- 每股净资产值等
• 不低于�者孰�
- 前30交易�每�加权平均价格
•
算术平均值
- 最近1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值
定价基准�,提示性公告�
-评估定价为原则+例外情形
-间接转让涉及上市公司股价
按上述�者孰�,基准�与 决
策�相差不超1个�
-挂牌期间波动�的重新审议
-上市公司,根据股价,参考可�交易
-未上市资产,评估为原则
-内部重组,可参考净资产等
-发�价格,市场利率
-转换价格,公告前1交易�
/20交易�/30交易�股票
均价中的最�者
-适�证监会增发/重组办法
-基准�前市场参考价的80%
21 国有股公开征集转让的定价基准
100%
• 基准B,最近�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 基准A,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的 每�
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100%
• 基准C,签署�前�交易��级市场 收
盘价的90%(或80%或70%)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价格下限,不得低于下列三者孰�
22 国有股�公开协议转让的特殊定价机制
- 国有股东为实施资源整合或重组上市公
司 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完成后全部回购上市公司主业资产的
- 价格由国有股东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
特殊
定价
综合指标
合理估值 -
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
-
-
在国有股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
根据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公开
协议转让
23 国有股间接转让(未上市国企)的定价
SS股东
上市公司
国有出资�
(政府或SOE)
• SS股东本身的价值,以经核准/备案的
评估报告的净资产值为基准
• 特定情形下,以最近�期审计净资产值
•
• 评估时所涉SS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以
前30交易�均价及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为基准
所涉上市公司股份定价基准�,应与对SS
资产评估的基准��致,且与该SS的股东 对
该交易决策的�期相差不得超过�个�
• 间接转让,出资�转让SS股东股权
或SS股东增资扩股引�投资�
• 对SS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进场挂牌时,
因上市公司股价发��幅变化等原因,
致评估结论不能反映标的真实价值的,
原决策机构应对间接转让�为重新审议
24 应以评估结果定价的国资交易场景
国资
评估
04
03
02
01
05
06
07
债权转股权
以�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货币资产出资 以�
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货币性资产抵债
国资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08
产权转让、资产转让
置换、租赁
合并、分�、收购、清算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市公司以外的
国有股东股权�例变动
25 可以审计值定价的特定情形国资交易
审计值
定价
-
国资32号令第32条
同�控制下�公开转让内部整合
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和受让�
-
为该SOE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企业;或
同�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
转让�和受让�为该SOE及其直接/间接全资�企业
国资32号令第38条
国企特定情形增资扩股
- 增资企业原股东同�例增资的
- 履�出资�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 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企业增资的
- 增资企业和投资�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 采取�公开协议�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 受
让�均为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的
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
国有独资/全资之间�公开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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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对赌条款
及其履�与保障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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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4
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
27 并购重组交易中的业绩对赌要求概览
吸收合并
重�重组
基础法估值
出售/剥离
• 控制权收购(�股)
购买
发�股份购买
交易类型 估值�法 交易对�
- 上市公司之间吸并
- 吸并未上市资产
现�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控制�/其控制关联�
标的控股股东/控制�
且交易后取得控制权
其他�关联交易对�且
交易后未取得控制权
�强制要求;�营转让给国资时,
转让�/原控制�通常提供对赌
收益法估值
28 并购重组交易业绩对赌条款的核�要素
01
02
03
04
05
06
业绩
对赌
适�场景
补偿主体
补偿�式
覆盖范围
对赌期限
计算公式
29 重组交易中业绩对赌条款的适�场景
适�对象—交易对�为控股股东
• 交易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 �论标的资产是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该交易对� 均
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进�业绩补偿
- 在交易定价采�资产基础法估值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中对�项或�项资产采�了基于未来 收
益预期的�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也应就此部分进�业绩补偿
•
未来收益预期的�法对拟购买资产进
�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
适�前提—收益法估值 豁免适�—其他交易对�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 向其他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
控制权发�变更的,不要求补偿;
�主协商是否签署补偿协议
• 《重组办法》第35条;监管规则适�指引——上市类第1号(202007),1-2
30 业绩对赌条款的适�场景—交易类型
重组交易
业绩对赌要求
01 02
03
重�资产购买
(现�或发股)
吸并未上市资产
✘资产出售, 04
不强制
✘上市公司间吸并,
不适�
✘收购少数股权,通常不适�
(除�属于向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控制�/其控制关联�)
31 业绩对赌条款的适�场景—收益法估值
收益法估值
• 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
未来收益预期的�法对拟购买资产进�
•
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
在重�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交易
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
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的补偿协议
基础法估值
• 在交易定价采�资产基础法估值
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资产基础法
中对�项或�项资产采�了基于 未
来收益预期的�法,也应就此 部
分进�业绩补偿
• �如基础设施能源领域的收费权
32 业绩对赌与补偿—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业绩对赌
补偿责任主体
01 02
04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控制的关联�
- 包含其�致�动�
- 第��股东�照执�
- 其�控制的关联�?
• 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实际
03
控制�或其控制的关联�
- 通过交易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通常为重组上市),应补偿
- 交易后未取得控制权的,不强制;
但监管实务中通常要求
• 特定主体,强制/�愿参与对赌之
交易对�的控股股东(诚志股份)
或劣后LP(�新兴)实际承担
• 适�指引1-2,交易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关联�,�论标的 资产是
否为其所有或控制,也�论其参与此次交易是否基于过桥等暂时性安排,上市公司 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均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进�业绩补偿
• 重组办法35条第3款,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或
其控制的关联�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
发�变更的,不适�业绩补偿及摊薄填报措施要求
33 业绩对赌与补偿—补偿�式与覆盖范围
覆盖
范围
股份
补偿
标的
资产
•
•
常规交易,覆盖�率
(承诺业绩占交易价格
�率),商业谈判范畴
重组上市,覆盖标的
100%股�的交易价格
•
•
常规交易,补偿主体
应以交易中其所取得
的对价股份全部/部分
重组上市,不低于本次
交易发�股份数量的
90%;差额部分需补�
• 交易对�/补偿责任主体,应以其获得的股份和现�进�业绩补偿
• 业绩补偿应当先以股份补偿,不�部分以现�补偿
补偿�式
34 业绩补偿的覆盖范围—重组上市
覆盖
范围•
•
标的资产,补偿范围
应覆盖标的100%股�
构成重组上市的,应
以拟购买资产的价格
进�业绩补偿计算
•
•
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
交易发�股份数量的90%
补偿义务主体所取得对价股份
不�90%的,需考虑差补机制
• 标的资产的控制�,交易后通常会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属强制补偿责任主体
• 其他交易对�,不属强制补偿责任主体;但通常也需承诺补偿,以满�监管要求
重组上市
90%100%
- 如万魔声学借壳共达电声002655,圆通速递借壳�杨创世
600233,实控�承诺通过�级市场购买或其他�法补�
35 业绩补偿的顺序(资产)&顺位(主体)
业绩补偿
A. 对价股份,优先以�身
所取得对价股份补偿
同�主体的不同资产
不同主体间补偿顺位
不�部分
B. 常规交易,以现�补�
B. 补�股份,重组上市,实控�通过�级市 场
购买或其他�式取得股份,直�补偿股
份达到借壳交易发�量的90%(强制要求)
C. 现�/股份,仍不�的,
�主以现�或股份补�
90%
• 情形A,尤其属强制补偿义务主体
范围内,按各�持股�例参与
• 情形B,属强制补偿义务主体,
第�顺位;其余参与主体,第�
或第三顺位,在前�顺位不�的
范围内补偿或连带担保
36 重组交易中业绩补偿的对赌期限
评估基准� 资产交割� 补偿期限届满
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期限
交割当年1231 交割后第�年1231 交割后第�年1231
• 过渡期间已补偿的亏损可扣除
• 适�指引1号之1-2,业绩补偿期限不得少于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
• 适�指引1号之1-6,前述“实施完毕”是指资产过户实施完毕
• 实践中,特定�业或交易尤其�估值的,或被要求延�承诺期限
• 重组办法35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重�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
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
37 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
补偿
公式
市场法
现�
流量法
未来
收益法
38 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未来收益法
计算
公式
补偿
股份
补偿
�额
• 当期补偿�额 = (截�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
利润数-截�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
÷ 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 ×
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额
•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法
未来收益法
•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 = 当期
补偿�额 ÷ 本次股份的发�价格
• 当期股份不�补偿的
部分,应现�补偿
39 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现�流量法
计算
公式
• 交易对�计算出现�流量对
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
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补偿
股份
• 采�现�流量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评估或估值的
现�流量法
• 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
购股份总数,则需另�补偿股份
减值
测试
• 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
发�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40 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市场法
计算
公式
•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
减值额/每股发�价格- 补
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补偿
股份
• 以市场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评估或估值的
市场法
• 当期股份不�补偿的
部分,应现�补偿
现�
补�
41 对赌期间逐年补偿 vs 期满累计补偿
履�
节点
业绩
对赌
累计
补偿
逐年
补偿
- 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
的补偿股份数量�于0 时,按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 拟购买资产为房地产、矿业公司或
房地产、矿业类资产的,上市公司
董事会可在补偿期限届满时,�次
确定补偿股份数量,�需逐年计算
42 业绩补偿的计算公式—期末减值测试
评估基准� 资产交割� 补偿期限届满
期末减值测试补偿期限
交割当年1231 交割后第�年1231 交割后第�年1231
• 过渡期间已补偿的亏损可扣除
减值
测试
• 减值额为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
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 如期末减值额/拟购买资产交易作价 > 补偿
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
交易对�需另�补偿股份,补偿的股份数 量
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价格-补偿期 限
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 会计师应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
同时说明与本次评估选取重要参数的差异
及合理性,上市公司董事会、独�董事及
独�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意�
• 期末减值测试,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对拟购买资产进�减值测试
43 业绩对赌的保障措施—对赌股份质押
保障
措施
• 如业绩承诺�拟在承诺期内质押重组中获得的、约定�于承担业绩补偿义务
的股份,重组报告书应当载明业绩承诺�保障业绩补偿实现的具体安排
对赌股份质押
•
•
公开承诺
业绩承诺�保证对赌股份优先�于履�业绩补
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式逃废补偿义务
未来质押对赌股份时,将书�告知质权�根据
业绩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
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于�
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作出明确约定
质押公告
• 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质押公告时,应当
明确披露拟质押股份是否负担业绩补
偿义务,质权�知悉相关股份具有潜
在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以及上市公
司与质权�就相关股份在履�业绩补
偿义务时处置�式的约定
44 并购重组业绩对赌条款的履�
对赌失败
对应的对价股份(按交易时发�价格��补偿时股价),按总价
1元由上市公司回购注销
• 现�补�,应补偿�额 - 股份补偿对应�额,其差额现�补�
变更承诺
• 股份补偿,股数上限为交易时取得的全部对价股份,补偿�额
按合同履�
• 重组上市,股份补偿需达到交易时发�总量的90%,不�部分
�级市场/其他�式取得对应股数(按交易时发�价格计算差额)
剥离/处置资产
纠纷争议解决
45 业绩对赌条款的履�—承诺的变更
禁�
变更
• 202007规则适�指引1-2,承诺是重组�案重要组成部分。重组�应
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承诺
• 202201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除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
司 重�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重�重组对赌
• 法定承诺,依照法律法规、 • �愿承诺,承诺�已明确
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可
变更 变更
程序
变更
情形
•
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
�然灾害等�身�法控制的客 观
原因导致承诺�法履�的;
• 其他确已�法履�或者履�承 诺
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
•
• 除因客观原因,变更/豁免承
诺�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承诺�及其关联�应回避表决
独�董事/监事会应就变更� 案
发表意�
46 对赌的履�—重组标的资产的处置/剥离
• 在对赌期限届满前,出售带有对赌义务的先前重组标的资产
• 监管核�关注是定价依据及交易合理性以及公众投资者利益
剥离
标的
• 出售给标的原控制�
- 002668奥�电器
- 002696百洋股份
- 300309吉艾科技
• 出售给上市公司控制�
- 300282汇冠股份
• 出售给独�第三�
- 002611东�精�
- 002848�斯�尔
- 000058深赛格
47 重组交易中的反向对赌—业绩奖励
04
01 02
03
-
•信息披露
•国资合规
- 奖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同时
符合国有资产管理部�的规定
奖励范围,标的资产交易对�、
管理层或核�技术�员
- 排除对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或者其控制的关联�
•奖励对象
•奖励上限
-
- 重组报告书充分披露设置业绩奖励的
原因、依据及合理性,相关会计处理
及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明确业绩奖励对象的范围、确定�式
交易作价
20%
- 奖励总额不应超过超额业绩(标的资产
实际盈利数�于预测数的部分)的
100%,且
超额业绩
100%
- 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0%
48 反向对赌—原控制�向收购�承诺
实务情形,多出现在国资收购�营的控制权交易中,由原�营控制�向国资收购�提供对赌 监管
逻辑,对于国资收购的合理溢价,国资36号令要求国资收购�要明确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
•
•
• 转让�是否提供对赌实际上事关国资收购�收购价格(尤其溢价收购)合理性的解释
E
A
反向
对赌 D
C
B
• 反向对赌,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股转让)交易中,由转让�/原控制�,向控制权收购�提供 针
对上市公司�身业绩(不同于重组交易中针对拟收购标的资产的业绩)的承诺及对赌安排
• �强制,不同于重组交易中的强制对赌要求,属于商业谈判范畴,包括其补偿�式及计算公式
• 按实际差额对赌,补偿�额=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当期/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
• 按差额�例对赌,补偿�额
=(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当期/
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 * []%
• 按交易股�对赌,补偿�额=(当期/累计
承诺净利润-当期/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
* 收购�持股[]% * [约定倍数/系数]
• 按差额占�对赌,补偿�额=(当期/累计
承诺净利润-当期/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
÷ 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 * 本次交易价款
• 按折扣业绩对赌,补偿�额=
当期/累计承诺净利润 * []% -
当期/累计实现实际净利润
免责. 本�件不代表环球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任何仅依照本�件的全部
或部分内容�做出的作为和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为���负责。如您需要 法律
意�或其他专家意�,应该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寻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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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市 公 司 重 � 资 产 重 组
— 估 值 定 价 与 业 绩 对 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