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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 您的义务
年龄错误
合同构成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地址变更
合同成立与生效
失踪处理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争议处理
2. 您的个人账户
犹豫期
个人账户
部分领取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结算日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退保费用
保险费
合同内容变更
手续费
初始费用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最低保证利率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全残
结算利率
受益人
毒品
个人账户价值
保险事故通知
酒后驾驶
保险金申请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您获得的保障
保险金的给付
无有效行驶证
基本保险金额
诉讼时效
8. 9 战争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军事冲突
保险期间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暴乱
保险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投保范围
我们认可的医院
周岁
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
签收保单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保险费…………………………………………………..
您有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权利……………………………………………………………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解除合同可能会收取一定的费用,请您慎重决策……………………………………………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鑫安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结算日
每月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利息。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扣减不超过所交保险费5%的费用,其具体数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最低保证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个人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或手续费(见)。
(3)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4)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
(1)累计交纳的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见),我们将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当时我们使用的养老年金转换标准,转换为按年领取的养老年金。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我们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或全残(见),我们按身故或全残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的机动车;
(6)战争(见)、军事冲突(见)、暴乱(见)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您的义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您累计已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5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
请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退保费用或手续费,并自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并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和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申请
在申请养老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70周岁(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8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退保费用
指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是合同解除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金额与“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中相应的收取比例之乘积。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表
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所在保单年度
收取比例
第1个保单年度
2%
第2个保单年度
1%
第3个保单年度及以后
0
手续费
指您在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的服务费用。自本合同第2个保单周年日起,每个保单年度内从第二次部分领取开始,我们将按每次20元的标准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手续费。
我们保留调整该手续费标准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涨落幅度。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指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日期。
全残
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或疾病确诊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我们认可的医院作出全残鉴定结论的时间为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间。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
指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
我们认可的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若我们没有指定,则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条款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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