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进出口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与企业应对
——刘天永 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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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主讲人介绍
•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
• 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 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
• 资深税务律师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税务师
• 刘天永律师是中国最早涉足税务行业的专业律师之一,其所任
职的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专
注于提供税务咨询、税务筹划、国际税收、税案代理等领域的
法律服务。
• 刘天永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中国税务报》、
《中国经营报》、《证券日报》等十多家国内主流财经媒体采
访,就热点税务问题发表专业律师意见。
刘天永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专业实务著作
• 主要作品:
– 《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法律出版社,待出)
– 《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
– 《企业会计准则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 《最新企业所得税法深度释解与企业应对》(法律出版社)
– 《轻松学会税务律师办案实用技巧》(立信会计出版社)
– 《轻松掌握最新税收优惠政策》(立信会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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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纲
概 述
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准备
企业选择事项
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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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概述
– 全球转让定价
– 转让定价新规
• 第二部分 关联交易
– 关联关系
– 关联交易
– 独立交易原则
– 关联申报
• 第三部分 同期资料准备
– 适用对象
– 同期资料逐点分析
– 同期资料准备流程
– 其他同期资料
– 程序要求
– 风险与罚则
• 第四部分 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
– 转让定价调查
– 转让定价调整
• 第五部分 企业选择事项
– 预约定价安排
– 成本分摊协议
• 第六部分 其他事项
–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 资本弱化管理
– 一般反避税条款
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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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转让定价
美国美国
• 制度完善,历史悠久
• 注重全球的定价政策
• 税务机关经验较丰富
中国中国
• 2009年正式启动新规定
• 侧重于区域(境内)外资
•合规性要求加大
• 经验不足
全球转让定价
欧洲欧洲
• 合理性要求
• 合规性要求
• 遵从义务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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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纳税调整的定义
•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
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
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
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其中转让定价是重点,也是税
务机关关注的焦点。
• 税务机关内部习惯称呼为反避税,反避税是国际税收
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体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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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S1 第一部分 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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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联关系概述
•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即只要参与其中的人
一方具备企业资格(法人),则全体属于关联主体。
• 关联关系,是众多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基础,尤其是对于
涉外的转让定价来说。
• 因此,企业应当明确自身是否处于关联关系之中,进而确
定企业日常营运中是否有税法所关注的关联交易的存在。
• 以下内容对关联关系等逐一讲解,企业可自行比对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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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关系类型
关联关系
股权控制
高管委派
资金融通
特许权依赖
购销控制
高管兼任
兜底条款
符合其中任一关系的,均可
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劳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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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关系的具体内容
• 1.股权控制:
– 以百分之二十五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为限来定义关联企业
(或关联方);同时规定,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
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
(包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
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 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 A公司持有B公司26%,C公司为B公司全资子公司,则A公司对C
公司的持有股权比例为100%
– 因此,即使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法定持股比例(即按持
股比例相乘计算)未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也可能由于上述规
定被认定构成关联关系。
A B C
26%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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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2.资金融通
– A与B之间的借贷资金占A实收资本(已缴注册资本金)
50%
– A对外借贷资金总额的10%是由B担保的
–注意: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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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3.高管人员关联
–委派
• A方半数以上高管由B方委派
• A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由B
方委派
• A、B双方半数以上高管时由第三方委派
• A、B双方均有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
”(非法律概念)成员由第三方委派
–担任
• A方半数以上高管同时担任B方的高管
• A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高级”成员同时担任B
方董事会“高级”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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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4.特许权依赖
– A方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必须依赖B方提供的工业产
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
–“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
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
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
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
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
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特许权依赖是常见的外商投资企业控制境内公司的方法
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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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购销控制
– A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B方控制。
• 6.劳务控制
– A方接受或提供劳务由B方控制。
• 7.兜底条款
– A方对B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
–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 持股比例不足25%,但A方与B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
同的经济利益;
• 家族、亲属关系;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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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总结:
–间接控股及其容易被认定为关联控制关系。
–在定义关联方时同时强调了“控制”的概念。如一方对
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按照《办法
》双方将被认定为构成关联关系。
–因此按照《办法》的规定,在法律层面没有所有权关系
的交易双方企业也可能被认定互为关联企业并受到转让
定价评估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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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
1
2
3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
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融通资金
4 提供劳务
存在关联关系的各类经济体之间发生的交易行
为。在税法的意义上,包括的内容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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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主要包括如下有形资产
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 房屋建筑物、
– 交通工具、
– 机器设备、
– 工具、
– 商品、
– 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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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
–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提供
–生产型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
利、商标、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
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
–营销型无形资产: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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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3.融通资金
–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
延期付款等业务;
• 4.提供劳务,包括:
–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
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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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交易与独立交易原则
• 基本概念
–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之间按照公平成
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所遵循的原则。(独立交易:
与关联交易相对应)
• 判断基础
– 在判断关联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符合独立交
易原则时,强调将关联交易定价或利润水平与可比情形下没
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定价和利润水平进行比较,如果存在差异,
就说明因为关联关系的存在而导致企业没有遵循正常市场交
易原则和营业常规,从而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
• 违反后果
–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
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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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联申报
• 适用对象: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
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
– 小结:范围广阔,几乎涉及所有外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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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联申报:
– 上述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
》、《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
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 国税发【2008】11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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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申报期限
–企业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 月31 日前报送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递交9 张关联交易
披露表格。
–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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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联申报风险
–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
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五万元的
罚款。
–虽然罚款金额不大,但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即税务
机关有权采用“合理”方法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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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S2 第二部分 同期资料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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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对象
• 同期资料逐点分析
• 同期资料准备流程
• 其他同期资料
• 程序要求
• 风险与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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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同期资料准备从何处着手?
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工作量到底有多大?
5月31日的截止时间来得急吗?企业如果不准备同期资
料将有什么不利后果?
税务机关没有通知企业准备同期资料,是不是要等通
知?
被要求提供同期资料的企业那么多,税务机关有那么
多人力投入么?
同期资料是要递交给税务机关么?
数据库是干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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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 1.哪些企业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需准备:
–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
算)在2 亿元人民币以上
– 年度发生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
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外资企业如出现亏损(国税函[2009]363)
注:第一、二种的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
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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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63号文
• 文件要点
– 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
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不应承
担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市场和决策等风险,根据功能风险与利
润水平相配比的转让定价原则,这些企业应保持合理的利润
水平。
– 上述承担单一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
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
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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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对企业的提示:
– 与2号文第39条相比,363号文将关注的企业从承担单一生产
功能的企业扩展到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并进一步明确了
纳税义务人与税务机关各自的职责。纳税义务人必须在规定
期限内准备同期资料并报送税务机关。
– 虽然363号文并未明确其生效日期以及是否适用于2008年度,
但是根据2号文的精神分析,如果该文件适用于2008年,则
2008年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准备的截止日期应为2009年12月31
日,而2009年及以后年度的同期资料的报送截止日期为次年
的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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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免除同期资料准备义务的企业:
– 关联交易规模小。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
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
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
额;
– APA范围内。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 外资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十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不包括
香港、台湾和澳门)。
• 注:尽管《办法》中规定了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条款,纳税人善
意地认为其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而未进行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的准备,但如果经税务机关调查认为,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
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企业补征税款并加
收滞纳金以外仍无法免除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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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补充对象
– 除却以上一般的适用对象外,企业如有下列情况也需进行特殊的同
期资料准备:
• 成本分摊协议:
–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办法》规定外,还应准备
和保存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资本弱化管理:
–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
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
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注: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管理所需同期资料与以上不同,本课
件重点关注一般情形下的同期资料准备。故以下内容中如未作特别
申明,则“同期资料”范围不包含成本分摊协议和资本弱化管理所
需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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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期资料逐点分析
组织结构
生产经营情
况
关联交易情
况
可比性分析
转让定价方
法的选择和
使用
验证: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所属集团相
关组织结构和股
权结构
–关联关系的年度
变化情况
–交易关联方信息
(包括管理层及
亲属的详尽披露)
–各关联方的所得
税税率及优惠
–集团产业链以及
企业所处地位,
企业主营业务构
成、行业地位及
竞争环境分析
–企业内部组织结
构,企业及其关
联方在关联交易
中所发挥的功能、
使用的资产以及
承担的风险
–企业集团合并财
务报表
–交易类型、参与
方、时间、金额、
结算货币、交易
条件、贸易方式、
业务流程及与第
三方交易流程的
异同
–涉及的无形资产
及对定价的影响
–相关合同副本及
履行情况说明
–对影响关联交易
定价的主要经济
和法律因素的分
析
–关联交易和非关
联交易的利润表
拆分及理由
–可比性考虑的因
素
–可比企业的功能、
风险及使用资产
分析
–可比交易的说明
–可比信息来源、
选择条件及理由
–可比数据的差异
调整及理由
–方法的选用及理
由,选择利润法
时,对集团整体
利润或剩余利润
水平所做贡献的
说明
–可比信息如何支
持所选用的方法
–确定可比非关联
交易价格或利润
过程中所做的假
设和判断
操作中这一阶
段在转让定价
方法选择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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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结构
– 1.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 包括企业的海外投资公司、境内分公司、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有亲
属关系的公司的组织结构与股权结构信息。即使双方没有股权关系,
但有实际控制关系,如一方对另一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购销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生产必需的无形资产和专有技术实施控制,企业也
需提供以上信息,即符合关联关系认定标准的关联企业、其他组织
或个人都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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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2.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包括关联方之间的股权变更信息;关联方的新设、合并、
分立、注销等等。
–本年度的同期资料内容中,酌情描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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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3.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
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
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
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
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注明对
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此处信息本身比较简单,但“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的描述,建议参照《企业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的“
占销售或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对象”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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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4.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
享受的税收优惠。
–转让定价之所以备受关注,其原因在于此方法可通过“
税率差异”进行避税,所以各个境外关联方的税率申报
要注意当地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这些数据体现
在对方的“年度审计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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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状况
1.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主营业务的构成,主营业务收入
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
的比重;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
经营策略 、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
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 企业可参考外资企业设立时所撰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来申报
此项信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处地位的披露要与《企业
功能风险分析表》中填写的相关内容保持逻辑一致,否则会
导致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的盈利水平时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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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2.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
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 该项信息主要涉及企业审计报告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转让
定价的调查会关注企业之前年度的主营业务情况,故建议企业
提供以前年度的主营业务及主营业务利润比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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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3.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 此项因素主要在于了解可用于可比分析的对象,并了解企业所
处的行业地位,并找到比照价格的参照物。因此,企业各个部
门需要相互配合或者需要专业机构的协助才能完成此项资料的
准备。
• 对企业所处行业地位的分析需要从宏观的市场外部环境出发,
分析市场核心产业构成和范围界定,可结合经济形势和政治环
境对市场的发展作简要的介绍;
• 进一步介绍企业所属产业的现况和发展,产业的现况分析建议
援引可靠的数据分析,例如产业内主营产品的销售值比重、内
外销比重,对产业的展望指根据经验数据和可靠依据在综合分
析影响产业发展主要因素的基础上对未来产业发展的合理预期;
• 对企业的行业定位需从产业结构分析中确定企业的产业链角色,
选取处于相同角色竞争企业作为对比,在简要介绍竞争企业的
基础上就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做具体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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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4.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
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
险分析表》;
某境内企业组织结构图
董事会
财务部 行政部 采购部 质量控制部 生产部
财务处 办公室
后勤处
购买组
工程组
品保组 制造车间
技术组
业务组
品管组
信息中心
税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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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功能与风险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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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风险与资产的基本关系
关联集团公司
下属A公司 下属B公司
功能
资产
风险
利润 ¥ ¥ ¥ ¥ ¥ ¥
基本趋势:承担的功能越高、使用的资产越多、承受的风险越高、利润也相对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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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5.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
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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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交易情况
1.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
条件等;
• 要求企业提供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内容。需要
注意合同内容是否有失公允性。
• 与关联申报表一致
2.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 企业需要注意交易运作方式的变化是否与其功能的
变化保持一致。
3.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
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 (见下页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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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非关联企业 非关联企业
美国A企业
10%
70%
50%
40%
最终顾客 10%
国内非关联企业 国外非关联企业
20%
香港A企业
准备同期资
料之xx企业
他国A企业
美国A企业
最终顾客
香港A企业
最终顾客
购销及物流
资金流
某
A
集
团
业
务
流
程
示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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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
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 该项信息主要针对“特许权使用
费”、“技术转让费”、“品牌
使用费”等,在多数情况下,由
于收费形式和收费原因存在很大
的随意性,故企业可通过企业市
场部门、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及
专业机构给予旁证来证明其收费
比例是符合商业行为的。
– 据我们接触的中国境内客户来看,
许多企业设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比
例高于15%,甚至超过25%的,这
意味着极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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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5.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 该项信息的披露用于说明合同的真实执行情况。因此,
企业需要提供货运单据、库存单据、保管材料、银行单
据、产品服务说明及护照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合同的履行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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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6.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 经济因素如国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原料价格、劳工成本、
汇率涨跌、贸易政策、企业是否占据资源优势、同行业市
场竞争程度等。
– 法律因素,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跨国公司不断涌现
并迅速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中的转移价格往往成为众
矢之的,其对东道国的损害是有目共睹的。因此东道国必
然会通过本国的税收制度、海关管理以及外汇体制等方面
的完善化而得到适当避免。
在金融海啸时期,东道国为避免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偷逃
税,损害其税收收入,在特殊经济时期税务机关重视转让
定价的调查必然对转让定价有更加完善的政策和执行办法,
因相关国家的特别法规或适用为避免重复征税税收协定的
应在同期资料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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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7.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
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
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
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 划分的原则应符合收入、费用和成本口径相匹配的原则,
采用的分配方法也应保持一致性。例如关联与非关联交易
之间的成本配比是按照销售量来确定的,对包括管理人员
工资的费用配比时也应采用按销售量权重进行配比;如果
前者采用销售量比例分配,而后者采用收入权重配比即会
违背一致性原则,成本之间的配比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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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 企业支付境内外关联劳务
费、技术使用费、商标费或其
他费用的具体内容、对方企业
名称及支付标准,须加附注说
明。
• 企业关联境内外交易、非
关联境内外交易的成本费用计
算分摊方法,须加附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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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比性分析(苹果比苹果)
2.交易各方的功能和风险
-交易各方的功能
-企业为发挥功能所使用资产的相似程度
-交易各方承担的风险
3.合同条款
-交易标的、数量、价格
-收款方式和条件
-交货条件
-售后服务范围和条件
-提供附加劳务的约定
-合同的修改权、有效期、终止或续签权利
4.经济环境
-所属行业和地理区域,市场规模和层级
-市场竞争情况,市场占有率
-消费者购买力,商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
-生产要素价格,运输成本、政府管制
1.交易对象的特性
-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数量
-劳务的性质和范围
-无形资产类型、交易形式、期限、范围、
预期收益
5.经营策略
-创新和开发策略、多元化经营策略、风险规避
策略、市场占有策略
VS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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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因选择的转让定价方法不
同,可比性分析所关注的
因素也因此有变化。以交
易净利润法为例,它重点
关注功能风险、经济环境
和影响营业利润的其他因
素,具体包括执行功能、
承担风险和使用资产,行
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
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
成本、费用、所得和资产
在各交易间的分摊,会计
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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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2.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
关信息;
– 此项信息的披露再次提醒企业谨慎填写《企业功能风
险分析表》
• 3.可比交易的说明,(交易本身的特征)如:
– 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
– 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
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 劳务的性质与程度;
– 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
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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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4.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企业可采用国际数据库的资料披露可比信息,并选择
与其最接近的公司,在定价上采用“四分位法”,来
确定自己的合理定价区间
数据库:
• BvD之 OSIRIS(税务总局选定并购买使用)
• 标准普尔之COMPUSTAT(税务总局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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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IRIS VS COMPUSTAT
• “OSIRIS” 数据库是BvD(欧洲著名信息服务公司Bureau van
Dijk)开发的数据库,主要用于研究全球各国证券交易所内
40,000多家上市公司的大型专业财务分析, 为用户提供深入分
析各国上市公司所需的详细财务指标与比率、股权结构、企业
评级、股价系列等综合数据(含已下市公司数据)。 OSIRIS库
是目前欧美各国针对全球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分析、企业财务管
理、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财务审计等研究领域中广泛使用的著
名实证分析数据库。
• “COMPUSTAT” 数据库是美国著名的信用评级公司标准普尔
(Standard & Poor‘s)的产品。数据库收录有全球80多个国家
中的数万多家上市公司及北美地区公司的资料,其中包括上万
家亚洲的上市公司。利用该数据库提供的"Research Insight"
软件可以进行公司及公司财务、行业等分析,制作各种报表及
动态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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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比公司的筛选过程
选定数据库Osiris中所有上市公司
(40,000家左右)
与企业处于经济法律环境类似地区的公司
(5,000家)
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500家)
可取得相关年度公开数据的公司
(300家)
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强的公司
(100家)
可比业务占主导地位的公司
(50家)
可比公司的筛选过程
关联交易比重较低的公司
(20家)
(其他筛选条件)
最终可比公司:9家 一般最终结果以9-20家为宜,尽量不低于底线
筛选条件一般须根
据可比性因素进行
确定。因此,转让
定价方法的事先确
定能够提高可比公
司筛选的效率和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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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位法
25百分
位数
中位数
成本加成率
75百分
位数
未在区间内
将所有数值按大小顺序排列并
分成四等份,处于三个分割点
位置的得分就是四分位数。最
小的四分位数称为下四分位数,
所有数值中,有四分之一小于
下四分位数,四分之三大于下
四分位数。中点位置的四分位
数就是中位数。最大的四分位
数称为上四分位数,所有数值
中,有四分之三小于上四分位
数,四分之一大于上四分位数。
也有叫第25百分位数、第75百
分位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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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5.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 企业可根据自身及其产品的特点,与其他公司做对比并说明
理由;
– 如果它们之间确实没有可比性,企业可选择与利润率相关的
方式证明自己定价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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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与风险分析/产业分析
受控交易/关联企业
根据分析结果,
挑选可比较对象
进行比较
并不完全吻合 具可比性 不存在可比较性
结果
分析剩余结果 结果
剔除 调整
- 对涉及交易的关系企业间之功能、
- 资产(有形及无形)及风险承担情形
- 作出详细之分析
- 根据经济分析,过滤收集资料
,测算合理价格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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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基本内容
• 第一部分(先于“可比性分析”部分)
– 1.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
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 第二部分(后于“可比性分析”部分)
– 2.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 3.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
判断;
– 4.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
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 5.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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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转让定价方法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规定,总计5种常用转让
定价方法。一家公司的定价方法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
是几个方法共存的。但由于公司情况不同,每种交易都
有最适合的定价方法。因此,纳税人必须根据关联交易
的性质和可获得信息,选择其最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
–每种转让定价方法,其关注的可分性分析的重点也各有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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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方法选择
方法 验证对象 比较对象 适用范围
可比非受控价格
法
关联购销价格 可比交易的价格 所有类型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关联采购价格 再销售给独立第
三方的价格×(1-可
比交易毛利率)
一般仅适用于未对商品进行实
质性增值加工的购销交易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率 可比交易成本加
成率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
易
交易净利润法 净利润率指标 可比交易的净利
润率指标
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
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利润分割法 关联交易利润 各关联方的合计
可分割利润×本企
业的合理贡献率+
本企业应得的基
础利润
仅适用于各关联方的交易高度
整合,难以单独评估一方交易
结果,且交易各方都拥有重要
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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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的转让定价方法选择的数据统计
注:基于IRS的统计数据
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合计
资本回报率(ROCE)
贝里比率 (Berry Ratio)
毛利率 (Gross Margin)
净利润率(ROS)
交易净利润法下利润水平指标(PLI)的采用
完全成本加成率(NCP)
交易净利润法
%
其它
%
成本加成法
%
再销售价格法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
利润分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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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净利润法——税局关注焦点,企业适用重点
• 基本概念
–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
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
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 资产收益率:
– 资产收益率是企业净利润与平均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也叫资产回报率
(ROA),它是用来衡量每单位资产创造多少净利润的指标。
– 公式表示: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 销售利润率:
– 销售利润率是企业利润总额与净销售收入的比率。销售利润率是企业利润
总额与净销售收入的比率。销售利润率是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的
指标,属于盈利能力类指标,其他衡量盈利能力的指标还有资产利润率、
权益净利率。
– 公式表示: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产品销售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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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全成本加成率:
– 成本加成率是市场营销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一定百分比
的利润,它影响着企业单位产品的定价,
– 公式表示:完全成本加成率=营业净利润/成本+费用
• 贝里比率(berry ratio)
– 贝里比率体现了每一元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财务
费用)所带来的收益。
– 公示表示:贝里比率=(产品销售毛利+其他利润)/(管理
费用+经营费用+财务费用)
– 贝里比率适用于营业额很大而销售货物的成本占总成本费用
比例很大的企业。通常适用于贸易公司(或具有简单加工职
能的贸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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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备流程
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合规性义务”
合规义务的第一要务:形式完整
五项内容的子目录缺一不可
如何安排同期资料的目录?
第一要务
目录要求
填表义务
必须提交《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
建议一并填写《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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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份完整的同期资料准备大致可分为8个步骤
1.当地法规要求描绘与确认(中国)
2.关联集团的组织结构、产业链或价值链搜寻
3.公司综合信息搜集和撰写
4.公司年度关联交易信息采集
5.功能风险分析调查
6.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验证对象的确定)
7.可比性分析(可比因素、可比数据、定价方法运用)
8.评估关联交易结果是否符合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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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同期资料”
• 1.成本分摊协议;
– 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 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 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
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
偿的金额及形式;
– 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
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 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 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
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 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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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2.资本弱化证明资料
– 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 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 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 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 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 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 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 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 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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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程序要求
• 期限
– 同期资料准备必须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前准备
完毕并保存10年。然而,2008纳税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准
备截止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应当在税务机关
要求之日起20天内提供。
–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
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 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
同期资料。
• 签章
–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 表明出处
– 同期资料涉及引用的信息资料,应标明出处来源。
• 语言要求
– 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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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此外,关联申报时,企业所提交的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还要求
企业披露其是否已按要求准备了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是否免于
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以及企业当年是否签署成本分摊协议
等信息。
• 实务中企业年度审计报告通常需要到次年第一季末才能准备妥
当,因此考虑到次年5月31日的准备期限,企业在准备企业转让
定价同期资料时可能会面临较大的时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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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风险与罚则
• 行政处罚
– 企业未按规定提供关联申报表、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将面
临2000元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的,或者提
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最高可达5万元的罚款。
• 列为重点调查对象
– 未按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将成为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重点选
择对象;
• 核定征收
– 所得税法44条及条例115条
• 加息另加五个百分点
• 不受理预约定价
– 比较有意思的是,现在国内未进行过转让定价调查的企业的APA申
请一般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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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S3 第三部分 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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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
调整过程调整过程
重点对象重点对象
调查程序调查程序
跟踪管理跟踪管理
11
22
44
55
认定程序认定程序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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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对象
根据规定,潜在调查对象主要包括以下纳税人:
(1)关联业务往来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
(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它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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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程序
• 案头审核
• 现场调查
–要求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 调查结论:
--无问题,《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
--有问题,《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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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1.案头审核
– 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
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
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
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根据《办法》规定,转让定价同期
资料需在收到要求提交通知后20 天内提交。
• 此处可见,转让定价同期资料的准备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满足同期资料准备的合规性要求以免除罚息;
– 较大程度上减轻企业在面临转让定价调查及其相关资料提交
要求时的时间压力。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续)
• 2.现场调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机关对确定的转让定价调查对象应进行现场调查。
税务咨询 转让定价税务 高新企业税务 并购税务 税务争议解决
(续)
• 3.资料提供
– 被调查企业在收到税务机关调查通知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
交相关资料。根据《办法》规定,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需在收
到要求提交通知后20 天内提交,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必
须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
能按期提供相关资料的,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
得超过30 天。
– 被调查企业关联方以及可比第三方企业(“可比企业”)也
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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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程序
•是否构成关联关系
•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 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是
是
否
•是否损害我国税收利益
是
转让定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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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整程序
初步调整方案
《协商内容记录》
《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
企业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转让定价
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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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跟踪管理
• 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
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
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
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
评估以下内容:
– 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
– 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
– 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
– 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
•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
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
定价调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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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4S4 第五部分 企业可选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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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约定价安排(APA)
– 适用企业
– 适用期限
– 受理机关
– 六阶段
– 基本原则和双方义务
– 监控管理制度
• 成本分摊协议
– 国税发【2008】86号文
– 税务处理
– 备案与审核
– 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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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约定价安排
• 预约定价安排关注: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 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 种类型,《办
法》中也明确了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在不同阶段
的具体程序要求。
• 双边的中外预约定价安排(09年以前)
–中日——东芝
–中韩——三星
–中美——沃尔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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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与丹麦海关税务局于2009年6月26日结束了两国间
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判。这是继中日、中美和中韩成功签署双
边预约定价安排后,我国与丹麦之间的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
中欧的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两国税务主管机关就跨国集团各子公司
之间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达成的协议,通常适用于未来3至5个
年度,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也可用于解决以前年度的转让定价
问题。中丹双方约定于今年10月正式签署该安排。
•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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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企业
•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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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期限
• 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
次年度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 如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适
用年度相同或相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
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
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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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机关
• 预约定价安排受理机关
– 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若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或执行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或者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
地方税务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协调。企业可以直
接向国家税务总局书面提出谈签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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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阶段
预约定价会谈记录、通知书
企业提交 正式申请书
税局初步意见
谈判、协商
正式安排、执行协议
预约会谈
正式申请
审核评估
磋 商
签订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的签署与实施通常分为六个阶段
跟踪管理
监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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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原则和双方义务
• 自主原则
– 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
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涉及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
排的,经缔约各方税务主管当局协商,可暂停、终止谈判。
终止谈判的,双方应将谈判中相互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给对
方。
• 保密义务
– 税务机关与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正式谈签、审核、
分析等全过程中所获取或得到的所有信息资料,双方均负有
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和企业每次会谈,均应对会谈内容进行
书面记录,同时载明每次会谈时相互提供资料的份数和内容,
并由双方主谈人员签字或盖章。
• 豁免
– 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
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
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
为的税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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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控管理制度
• 税务机关应建立监控管理制度,监控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情况
– 1.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做到:
• 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 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的要向税务机关书
面报告,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 企业预约定价安排如果与国地税局共同签订的,则应向
国地税局分别报送年度报告和实质性变化报告;
• 如果企业发生实际经营结果不在安排所预期的价格或利
润区间之内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在报经上一级税务机关
核准后,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安排所确定的价格或利
润区间内。
– 2.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
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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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分摊协议
•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参与方共同签署的对开发、受让的无形
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
本的协议。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
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根据《办法》的规定,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
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 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
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
规为基础。
•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
营销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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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税发【2008】86号文
•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
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
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
以调整。
•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
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
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
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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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
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
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
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
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
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
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
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
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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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 1.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
理如下:
–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
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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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处理
• 2.不得税前扣除的
•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
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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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备案与审核
•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 日内,层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 企业可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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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还应准备和保存成本分摊协
议的同期资料。(详见前文同期资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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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S5 第六部分 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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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控外国公司
• 资本弱化管理
• 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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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控外国公司
• 1.概念
– 受控外国公司是指那些在实际税负低于我国税法所规定25%
税率水平50%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由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外国公司。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企业,
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
务。
• 2.标准
– 受控外国企业应为符合以下标准的外国企业:
• 由中国税务居民控制;
• 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百分之五
十的国家(地区);
• 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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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
–“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
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
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百分
之十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百
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
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百分之五
十的,按百分之一百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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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定后果及例外
–如果一家外国关联企业符合以上标准且被认为是中国居
民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将视同股
息收入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免于将视同分配股息计入当
期所得:
• 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
国家(地区);
• 受控外国企业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 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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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弱化——不得税前扣除利息支出
•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 财税[2008]121 号文件
– 该文件对资本弱化条款下的标准比例作了明确,即
• 金融企业为5:1
• 其他企业为2:1。
• 根据《办法》,关联债资比例按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投资
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间的比例计算。根据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亦包括关联方通过非关
联方提供的背对背贷款(如委托贷款等),以及由非关联方提
供、但由关联方担保的债权性投资。在计算权益性投资时,
《办法》明确使用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而非市场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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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弱化——同期资料证明
• 关联债资比例超过上述标准比例的纳税人须准备、保存并按照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同期资料来证明其关联方借贷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以确保其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费用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 (详见同期资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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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弱化——风险
• 企业未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或同期资料
不能证明其关联债资比例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其超过标
准比例的关联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除非该利息支付给实际税负更高的境内关联方。
• 此外,超过标准比例的支付给国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将被
视同为股息分配,从而需要征收预提所得税。并且如已扣
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的部分,
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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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般反避税条款
• 税务机关可以对可能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
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 由于新税法实施之前中国境内极少存在一般反避税调
查,因此,新法规要求任何一般反避税调查及相应的
调整都必须上报国税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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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华 税 律 师 事 务 所
Hwuaso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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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部分
•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TP)准备
•转让定价调查与调整
•企业选择事项
•其他注意事项
•。。。。。。
提问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