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收费
2011年8月
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
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刺激排污者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为治理污染积累资金
一、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二、排污费征收依据
三、排污费征收基本原则
四、排污费的征收费种
五、排污费征收程序
六、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七、排污费减免缓
一、排污收费的发展历程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
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1982年7月国务
院颁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排
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
2003年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改革,国务院颁布实施
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该条例替代了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排污收费政策实现四个
转变(由超标收费向排污收费转变,由单一浓度收
费向浓度与总量相结合收费转变,由单因子收费向
多因子收费转变,由低额欠量收费逐步向高于治理
成本收费转变)
二、排污费征收依据
法律依据:《环保法》《水法》《气法》
《噪声法》《固废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
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依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
污染物排放事实依据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年审)的数据;
自动监测数据;
监督性监测数据;
物料衡算数据;
污染物排放经验系数;
其它部门有关数据。 *
标准依据: 环境标准共分五类: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环境基础标准、国家环
境监测方法标准、国家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排污收费主要依据的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控制标准。
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造纸、合成氨、肉类加工、
纺织染整、城镇污水处理厂等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锅炉、窑炉、火电厂、
水泥、炼焦炉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噪声有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噪声限值。固体
废物有危险废物贮存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
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
标准。
三、排污费征收基本原则
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强制征收的原则
公开收费的原则
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专款专用的原则
同一排污口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四、排污费的征收费种
污水排污费:总量排污费、超标罚款 。
废气排污费:总量排污费、超标罚款。
噪声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包括工业企业(含
三产)、建筑施工(城市范围)。
固体废物排污费:超标排污费。
滞纳金:排污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
排污费的,由收缴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加倍收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排污者、
排污单位厂(场)界100米以上有二处以上排放
超标噪声的。
征收排污费的主客体
(一)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委托给了各级环境监
察机构。《条例》规定实行属地收费,即市县负责申报登记
和征收排污费;国家和省负责指导和稽查。
(二)客体
向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
例》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包括:党政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等一切排污者。
五、排污费征收程序
排污申报→排污申报审核→排污量的核
定→送达《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
核定复核决定通知书》→确定排污者的
排污费并予公告→送达《排污费缴费通
知单》→排污者到银行缴纳排污费→对
不按规定缴纳者,责令限期缴纳→对拒
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
收→排污费计入收费台账(建立档案)
★排污申报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向环境排放污染
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称排污者),按
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登记生产、
经营、作业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
量、浓度(强度)和与排污情况有关的生产、
经营、治污设施等情况,以及排放污染物
有重大改变时及时进行申报的一项法律制
度。
排污申报登记的特性
排污申报登记具有四个特性:
(1)基础性。它是为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事实情况的基
础性事实依据。
(2)时间性。分别规定了正常生产作业、新扩改工程、
闲置与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发生重大改变等情
况下应遵守的排污申报登记和办理手续的时限要求,
及时记录排污者的动态变化情况。
(3)真实性。要求排污者如实申报,不得谎报和拒报。
(4)强制性。法律法规规定拒报或谎报的,可给予警
告或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实施
☆排污申报表填报
排污者于每年12月15日前填报相关的申报表
格。以本年度实际排污情况和下一年度生产
计划所需产生的排污情况为依据,如实地填
报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排污申报审核
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对排污者填报
的申报表进行审核。
申报登记时限规定
正常申报
新、扩、改申报
变更申报
建筑施工申报
申报登记时限规定
正常申报
排污者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环境
监察机构申报上年度的实际排污情况和本年
度正常作业条件下的排污情况。
新、扩、改申报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在项目试生
产前3个月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办理试生产期
间的申报手续。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1个月
内办理正常生产申报登记手续。
变更申报
当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
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排污口监
控装置要作重大变更、调整的,应在变更、调整
前15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履行变更手续。当排污
情况发生紧急重大变化时,应在改变后3日内履行
变更手续。
建筑施工申报
建制镇以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必
须在开工前15日内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1. 排污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排污者的详细地址、法人代表、产
值与利税、正常生产天数、缴纳排污费情况、新扩改建设项目、
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2. 生产工艺示意图。
3. 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
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
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等项指标。
4. 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
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
量、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
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茶炉及炉灶燃料的类型、燃
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功能区、污染治
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5. 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
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6. 环境噪声排放情况。包括噪声源的名称、位置、所在功能区、
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等。
★排污申报审核要点
1. 申报内容是否齐全 ;
2. 生产过程中物料投入产出是否平衡或合理 ;
3. 排污者实际生产能力、管理和治理水平与排
污水平是否合理 ;
4. 产污量、排污量、污染物去除量是否平衡;
5. 对所用监测数据进行分析 ;
6. 利用相关部门的数据进行分析 ;
7. 利用排污者的历史数据进行动态分析 ;
8.分析排污者近几年的环境守法纪录
现场勘察内容
环境监察机构在对排污申报登记表审核期间,
如对所报数据持有异议,应到排污者的排污现
场进行现场勘察,通过现场勘察对排污数据进
行进一步的确认。
1. 对生产状况、生产产品进行核查 ;
2. 对生产工艺、环境管理进行核查 ;
3. 对原料消耗、资源的消耗(水量、煤量)情
况进行核查 ;
4. 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核查 ;
5.对排污口的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
排污费计算的环境指标
(一)污染物排放量
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和超标准噪声排污量的确
定,是计算各项排污费的基本指标。污水和废气
中的排污量一般可以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或测
算系数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
(二)污染当量
污染当量是体现有害当量、毒性当量和费用当量
的一种加权等价综合当量概念。是根据各种污染
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对生物体
的毒性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规定的有关污染
物或污染排放活动的一种等质等价的污染
(三)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体现了不同种类的污染物排放量在综合考虑其污染
危害和治理费用方面的一种等标关系。国家计委、财政部、国
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
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污水和废气中各种污染物的当量值,
明确了排污量和污染当量之间的换算关系。
(四)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数是污水(或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折合成污染当量的
数量,可以是某一污染物排放量折算成当量的数量,也可以是
多因子排污当量的总数量。
对于某种污染物起排放量与当量数的换算关系为:
污染当量数=污染物的排放量÷污染物的当量值
(五)收费单价
收费单价就是国家规定单位当量数的具体收费标准,即单位污
染当量的收费额。《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规定污水
排污费的收费单价为元/污染当量,废气排污费的收费单价
为元/污染当量。 元,元。
六、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
原则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1、收费标准: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
元。其中:元。
2、收费因子:61个因子,8项特征值(ph值、
色度,大肠菌群、余氯量、禽畜养殖、小型
企业、饮食娱乐、医院)
污水排污费计征原则
3、计征原则:(1) 排污即收费。
(2)对污水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缴纳
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得收费的原则。
(3)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4)色度、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超标
收费,不超标不征收排污费的原则。
(5)对不能监测的医院污水,按医院床位数或
污水排放量其中收费额较高的一项计征排污
费的原则。
(6)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进行收费的原则。
对氮\磷超标暂不收费.
(7)对征收冷却排水和矿井水污水排污费应扣除进水本
底值的原则.
(8)对同一排污口中的COD、BOD、TOC只得征收一项污
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9)对同一排污口中的大肠菌群和总余氯量只得征收其
中一项污染因子的污水排污费的原则。
(10)对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街算的小型排污者排
放的污水,可实行抽样测算、依据特征值按月计算
排污费的原则。
(11)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
原则。
(12)一类污染物按车间排放口收费的原则。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4、计算方法:
(!)各种污染物污染排放量的计算。
污水排放量(t)*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某排放口污染物的排放量(kg)=——————————————————
1000
(2)各种污染物当量数的计算。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一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PH=10, 1000吨水/吨=2000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水排放量(吨)x色度超标倍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
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污染排放特征值
污染当量数=———————
污染当量值
对蓄禽养殖业的规模,存栏规模小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畜禽
的养殖场,医院小于20床位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3)确定收费因子。
(4)确定超标需加倍因子。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5)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元/月或季)=0.7元x
(第一位最大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第二位最
大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第三位最大污染物的
污染当量数) 元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1、收费标准: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
0.6元。元。
2、收费因子:44个收费因子(含烟尘黑度)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
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
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
废气排污费计征原则
3、计征原则:(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
(2)三因子叠加收费的原则。
(3)烟尘和林格曼黑度只得按收费额最高一项
征收排污费。(大于1级按林格曼黑度征收较
高)。
(4)一个排污者有多个排污口,应分别计算合
并征收的原则。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4、计算方法:
(1)各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利用物料衡算、排放
系数,或监测数据计算某污染物排放量
(2)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3)确定收费因子。
(4)排污费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额=0.6元x前3项污染物的污染
当量数之和 SO2 元
如含S率1%计算,SO2征收标准元/当量
1吨煤SO2排放量(多管)=16公斤,1吨煤
SO2排放量(水磨)=公斤;1吨煤NOX
排放量=公斤;1吨煤CO排放量=
公斤。烟尘不超标,收SO2、NOX、CO三因
子排污费,目前1吨煤多管征收元。麻石
水膜征收元。。加碱脱硫按50%计算
元.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计征原则
(1)只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实行一次性征收
固体废物排污费
(2)只对无专用贮存场所排放固体废物或无专
用处置设施排放固体废物的,对有专用贮存场
所但无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固体
废物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实行计征固体废物排
污费
(3)对以填埋方式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废物,实行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4)一个排污者排放不同种类固体废物,应分
别计算合并计征
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征收标准
对无专用贮存或处置设施和专用贮存
或处置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即无
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设施)排放的
工业固体废物,一次性征收固体废物排
污费。每吨固体废物的征收标准为:冶
炼渣25元、粉煤灰30元、炉渣25元、煤
矸石5元、尾矿15元、其它渣(含半固态、
液态废物)25元。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
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
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
收标准为每次每吨1000元。
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征原则
1、收费标准:对排污者产生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
境噪声排放标准,且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按
照超标的分贝数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2、计征原则:(1)超标收费的原则。(2)一个单位边界上
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计征的原则。(3)一
个单位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按
噪声超标排污费最高一处加一倍征收的原则。(4)一个单位若
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应分别计算、合并征收的原则。
(5)昼、夜应分别计算,叠加征收的原则。(6)声源一个月内
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的原则。(7)夜
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排污费,按等效声
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排污费的
原则。(8)一个工地同一施工单位多个建筑施工阶段同时进行
时,按噪声限值最高的施工阶段计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9)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原则。(10)暂不征收
流动污染源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原则。(11)噪声超标不足1dB按
四舍五入的原则。
例: 某石油化工厂1993年建厂,总排污口
某月污水排放量为90000T,COD排放浓度为
390mg/l,BOD排放浓度为200 mg/l,SS排
放浓度为85 mg/l,石油类排放浓度为23
mg/l,PH值为;该厂为了配套生产,于
1998年5月又新建成并投产了一电镀车间,
车间排污口排放水量为10000T,六价铬排
放浓度为 mg/l,该厂污水排入IV水域,
计算该厂每月应缴纳废水排污费多少元?
解:1、计算各排污口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
(1)总排污口中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
90000*390
COD排放量(kg )=——————=35100
1000
90000*200
BOD排放量(kg )=———————=18000
1000
SS排放量(kg )= 90000*85/1000=7650
石油类的排放量(kg )=90000*23/1000=20702
(2)电镀车间排污口一类污染物的排放量
六价铬的排放量(kg)=10000*
2、计算各排污口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COD的污染当量数=35100/1=35100
BOD的污染当量数=18000/=36000
SS的污染当量数=7650/4=
石油类的污染当量数=2070/=20700
PH 的污染当量数=90000/1=90000
电镀车间排污口一类污染物六价铬的污染
当量数=6/=300
3、确定收费因子
确定污水排污费收费因子根据同一排污口只
征收污染当量数最大的前三项污染物和BO
D、COD只征收其中一项的规定,经排序
总排污口和车间排污口的收费因子:
排污总口的污水排污费因子为PH> COD >石
油类三项污染物,COD提高标准,收费额高
车间排放口的污口排污费因子为六价铬一项
污染物.
4、计算排污费
排污总口污水排污费=
*(90000+20700)+*35100
=126630元/月
车间排放口污水排污费=*300=210元/月
企业污水排污费征收总额
=126630+210=126840元/月
七、排污费的减、免、缓
一、排污费减、免、缓缴政策制订的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
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排污费减缴、免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
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
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
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
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
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
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
由。
二、排污费减、免
(一)排污费的减、免条件
一般性条件:
排污者遇台风、火山爆发、地震等不可抗力自
然灾害和其他突发性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
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
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
特殊性条件: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
殡葬机构、中小学校(不含校办企业),以及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
的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按年度申请,经负责
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核实后可以免缴排污费。
二、排污费减、免
(二)排污费的减、免幅度
减半缴纳、免缴
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
年的排污费应征额。
(三)排污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
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级以上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
批。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的,由地、市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
部门负责审批。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
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
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四)排污费的减、免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
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
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
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其中,属于国务院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
排污者应当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申请报送省、自治区、直辖
市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并将书面申请连同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
环保部门。
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超过负责征收排
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
限的,其书面申请应当同时抄送负责征收排污费的
环保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按不同审批权限的申请程序:
本级征收、本级审批的,直接申请。
本级征收、上级审批的,同级备案,向上级
申请。
本级征收、国家审批的,同级备案,向省级
申请,省级审查,由省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向
国家申报。
2、核实程序
市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收到排污者减免排污费
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由环保部门先进行调查核实,
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批准程序
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
保部门审核意见的30日内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权限,
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批复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同时抄送上级财政、
价格、环保部门以及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和同级财
政、价格主管部门。 其中,属于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减免的排污费,由国务院财政、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价格、环保部门,同时抄送申请减免排污费的排污者。
审核批准期限为30天内, 批准形式统一为书
面批复。
批准方式:省、市直接批复给排污者,抄送上
级财政、价格、环保部门;国家级批复给省级
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抄送排污者。
4、公告程序
环保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每半年
公告一次。公告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等内容。
二、排污费缓缴
(一)排污费的减、免幅度
1、排污费缓缴条件
(1)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个别排污者的政策
调整造成其实际经济困难。
(2)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
正在申请减免排污费以及市(地、州)级以上
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正在批复减免排污费期
间。
(3)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处于破产、倒闭、停
产、半停产状态。
2、缓缴排污费的时限
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
个月。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三、排污费减、免、缓缴的管理
(一)排污费减、免、缓缴对象的有关责任
对批准减免或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不免除
其防治污染的责任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责任。
(二)政府部门的责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
执行,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排污费减免
及缓缴的范围,也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
审批程序批准减免及缓缴排污费。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
期补缴应当补缴的排污费,并处所骗取批准减缴、
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条例》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
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排污费征收的有关时限
1、环境监察机构应在每月或季终了后10日内,
核定排污者排污量,并送达《核定通知书》。
2、排污者有异议,应在收到《核定通知书》
7日内日,申请复核。
3、环境监察机构接到复核申请10日内日,做
出复核决定,下达《复核通知书》。
排污费征收的有关时限
4、排污者应在收到《排污费缴纳通知书》7
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
5、逾期未缴纳,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
之日起7日内下达《限期缴纳通知书》。
6、排污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应
接到《缴纳通知书》7日内,提出缓缴申请,
环境监察机构接到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期
满未决定,视为同意。
排污量核定方法
核定的依据:1、按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依
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自动监控仪器的监测数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得到的监
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
计算所得的衡算数据。
4、设区市环境监察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对餐饮、娱
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
办法核算排污量。
餐饮业、部分服务业污水中污染物排污系数
序
号
COD (mg/L) 动植物油(mg/L)
1 宾馆及带客房的饭店 600 150
2 不带客房的饭店 1000 200
3 小面饭店 6000 250
4 美容、美发店 800
5 浴室 200
说明:餐饮业污水排放量可按新鲜水量的80%计,美容、美发店和浴室等
行业污水排放量可按新鲜水量的85%计。
参考系数
物料衡算:
燃烧一吨煤,排放-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
燃烧一吨油,排放-万标立方米燃烧废气。
燃烧一吨油SO2产生量,公斤。
一般常用锅炉耗煤量的估算:
锅炉蒸吨数 每蒸吨耗煤量(公斤/时) 燃煤工作时间
2蒸吨以下 160 一班8小时
4-6蒸吨 150 二班16小时
20蒸吨以上 140 三班24小时
排污量核定
燃煤工业锅炉
NOX、CO的排污
系数 (单位:
KG/T-煤)
炉型 CO NOX
≤6吨层燃
≥10吨层燃
抛煤机炉
循环流化床
煤粉炉
排污量核定
燃煤炉窑部分污染
物排污量核定
CO排放量(KG/月)
=2330X耗煤量(T/
月)X燃煤中碳的
含量(%)X燃煤的
不完全燃烧值(%)
煤种 不完全燃
烧值(%)
碳含量
(%)
混煤 4 30-60
褐煤 4 40-70
烟煤 3 70-80
无烟
煤
3 80-90
焦炉 3 75-85
排污量核定
NOX排放量(KG/月)
=1630X耗煤量(T/月)
X〔燃煤中氮的
NOX转化率
(%)+〕
炉型 燃烧中氮的NOX
转化率(%)
层燃炉 25-50
煤粉炉 20-25
排污量核定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
无组织排放由于无法确定废气排放量,因而无
法用实测法核定排污量,常用物料衡算法或
产排污系数法,结合实际治理设施情况核定
排污量。
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常用资料:污染源普查、
环保部确定的主要工业生产中污染物排放系数、
乡镇工业污染物排放系数
八、排污收费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重视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做好、做细排污
申报登记,做到申报数据、统计数据、收费数据统
一。大中型企业、重点污染源要现场核定,核定的
数据在同行业中要横向比较。
(二)坚持收费额公告制度,避开说情风,实行阳
光收费,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少收、漏收的,
要及时要求其改正,或直接将排污费稽征上缴。
(四)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处
应缴数额1—3倍罚款。
(五)关于加倍收费有三种:逾期未完成
治理任务的、单位厂(场)界100米以上有
二处以上排放超标噪声的、排放污水超标
的加倍收费。
(六)企业不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一次监测数据可以作为一个季度的收费依
据;企业偷排、偷放,一次监测数据可以
作为罚款和收费的依据。
排污费征收技巧
严把“三个关”,即现场监察材料审核关、
排污费核算审核关、排污费开征审核关,确
保核算依据确凿、核算方法规范、征收程序
合法。
注重宣传。
收费与服务并重。
主意有关资料(国家规范、产排污系数)的
收集。
排污费催缴
排污费处罚
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
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用欺骗手段骗取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处骗取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排污费的使用
(一)使用的范围和对象
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
用于区域性污染防治;
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
和应用;
用于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程序
排污费稽查
排污费稽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对下一级少收、漏收的,
要及时要求其改正,或直接将排污费稽征上缴。《排污费征
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07年9月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三次局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
案稽查:(一)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 (二)核定
的排污量与实际的排污量明显不符的; (三)提高或降低
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
征、免征或者缓征排污费的; (五)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的
程序征收排污费的;(六)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
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七)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
排污费缴入国库的;(八)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其他违法、
违规行为。
查阅档案:了解排污申报登记情况,申报面、填报
内容全面性及真实性等,收费情况、收费依据、收
费程序、法律文书使用情况等是否规范合法。
现场核查:排污单位抽查,进行现场监察,了解真
实排污状况,核定排污量、计算应征排污费,与实
际征收排污费进行比较。
找出存在的问题。
写出稽查报告及处理决定书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