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业务培训
本培训材料仅供参考,具体业务
以办法和操作规程为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适应保税监管区域功能拓展和转型的需要。比如保税区具备
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国际物流和出口加工等功能,宁波出
口加工区成为第一批赋予保税物流等功能综合性特殊监管区
域。功能叠加已经显示一个整合的保税监管外汇管理办法的
必要性。
• 有利于“统一口径”。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
先后出台了各自松紧程度不一的外汇管理办法,新的办法简
化了法规体系,方便了企业、银行。
• 进一步促进区内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区内企业的外汇帐户、
购汇、结汇和对外支付问题。
一、颁布《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
法》的目的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办法适用范围。
• 外汇登记证,换证,电子版。
• 区内与境外交易,以外币计价。
• 区内与区外货物贸易项下可以以人民币计价,也可以以外币计价。
(办法第五条)。如果区外企业需要收取外汇核销并据此办理退税,
区外企业还应坚持外币计价。
•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
• 根据货物保税状态,对外贸易经营权备案登记的企业,到所在地外汇
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和“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办法第八条)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要点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区内企业与境外的资金往来,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区内企业向境外(境内区外)付汇(包括资金流和物流不一致)的几
种情况。(具体单证见操作规程)。(第九条)
•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明确持合同或协议、发票即可付汇(不可购
汇)。(第十二条)
• 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凭进口报关单的,到注册地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
续。
• 向境外支付货款的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凭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备案
清单付汇的,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单据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并在
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如货到以外方式付款,则后补。进境备案
清单为纳入电子口岸系统的,只需进行签注。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要点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 区内企业结汇,需要外汇收入来源证明。如出境备案清单、出口报关
单、合同、发票等。
• 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 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
规定不明确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的处罚;
还可以暂停或取消其直接到银行办理结汇或购汇的权利。
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的要点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三、《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操作规程》要点
•本操作规程共分为五章,28条。
•第一章 外汇登记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第三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外汇登记
1. 原《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出口加工区外汇登记证》、
区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统一变更为《保税
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换证工作从
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从2008年起,没
有新证,不办业务。
2. 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备案登记手续和“对外
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时,需携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3. 外汇登记变更、外汇登记注销和外汇登记证补办手续。第
三、四、五条。
4. 每年对区内中外资企业登记证进行审核。明确每年年检时
间1-4月,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联合年检后还需进行保税监
管业务年度审核,一个部门办理。2009年开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1.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和关闭,持
《登记证》直接到银行办理。
2. 资本项目外汇账户仍按照境内区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管
理规定办理。
3.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包括收付汇、结汇、购汇
均应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临时账户
4. 银行为区内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当在《登记证》上
签注相关信息并盖章。企业的购汇和结汇,银行应在
《登记证》上签注。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内企业的外汇收入可以按相关管理规定调回
境内或存放境外。原办法未经批准,不得存放境外。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
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略)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
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略)
第十五条 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支付货款,有下
列形式之一的,应持以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
第一款:货物直接从境外报关或者备案进口的,如果
海关单据上的经营单位不一致,另需代理进口协议等。
第二款:货物来源于区内的,分区内企业生产的、境
外到区内的、和区外到区内的。所需单据和凭证各有不
同。
第三款:货物来源于区外的。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第十三条第一款: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进口报关单
或者进境备案清单上的经营单位为该区内企业)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
商业单据是指:正本进境备案
清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
项下)、开证申请书(信用证
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
下)、形式发票(预付货款下)
。
如果进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
是其他企业,需提供代理进口
协议。如区内企业提供的进境
备案清单经营单位是其他企业,
还应提供买卖合同或仓储协议
和货权证明。
区内
区外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区内企业向境外购
买货物,货物直接来源于区内的 境外
区外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第十三条第三款: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货物来源于区外的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第十三条第四款:区内企业向境外付汇,货物
在区外报关进口
与第一款代理进
口的区别:没有代
理进口协议,无法
提供正本进口货物
报关单原件。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区内企业向区外付汇
第一款: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
第二款:货物由区外企业报关出境的。
第三款:货物来源于区内的。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第十四条第一款: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
注意:进境货物
备案清单或区外企
业出口货物报关单
经营单位应该一致。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第十四条第二款:货物由区外企业报关出境的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内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十四条第三款:货物来源于区内的
境外
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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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区外企业从区内购买货物
第一款:货物来自区内或者在区外报关进口,向区内
支付的。
第二款: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其他区外企业
支付。
第三款: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境外支付。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一:区外企业
向区内付汇,货物直接来自区内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是指: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项下)、开证申请书(信用
证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下)、形式发
票(预付货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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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境
外
第十五条第一款之二:区外企业向区内付汇,货物来自境
外且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与第十三条第四款的对应关系)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是指: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项下)、开证申请书
(信用证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下)
、形式发票(预付货款下)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区
外
企
业
区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十五条第二款:区外企业向其
他区外企业付汇,货物来自区内
与支付方式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
单据是指:进口货物报关单(货
到项下)、开证申请书(信用证
项下)、托收通知书(托收项下)
、形式发票(预付货款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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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外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十五条第三款之一:区外企
业向境外付汇,货物来源于境
外从区内报关进口
与支付方式对
应的有效
凭证和商
业单据是
指:进口
货物报关
单(货到
项下)、
开证申请
书(信用
证项下)、
托收通知
书(托收
项下)、
形式发票
(预付货
款下)。
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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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外
企
业
境
外
企
业
区
内
企
业
第十五条第三项之二:区外企
业向境外付汇,货物来源于区
外从区内报关进口
与支付方式对
应的有效凭证
和商业单据是
指:进口货物
报关单(货到
项下)、开证
申请书(信用证
项下)、托收通
知书(托收项
下)、形式发
票(预付货款
下)。
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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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六条 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
应在付汇后90天内向付汇银行提供,由付汇银行按规定办理
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主
要包括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区外企业出口
货物报关单、区外企业货物出仓报关单等。
注:区内向境外付汇凭进境备案清单相对宽松,只在购汇项
下;区内向区外付汇严格。
第十七条 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凭《登记证》、合同或协
议、发票等即可办理,可以以人民币和自有外汇支付,不得
购汇支付。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三章 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第十八条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凭
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银
行办理;资本项目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上名录的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应当向
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异地付汇备案手续。(从事
报关进口项下的异地付汇 )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四章 核销管理
第二十条 货到项下区内企业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境外(区
外)或者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购汇向境外(区外)支付,以
及非货到项下按照规定应该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
境备案清单的,付汇银行应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并在
纸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纸质进境备案清单上(如果进境
货物备案清单未上网)签注,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第二十一条 区内企业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应按照境
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二十二条 区外企业向在区内有货权的其他区外企业支付时,
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在付汇凭证上注明“保税
监管区域转汇”。(略)
第二十三条 异地付汇的区内上名录企业,凭相关单证进口货
物报关单到注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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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空格)
第二十四条 银行通过外汇账户信息系统为区内业务
办理 购汇或者结汇手续后,应当同时在《登记证》相应
栏目中签注,并加盖印章。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
日内,统计本银行办理区内结汇、购汇情况,报注册地外
汇局。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将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
将未按规定提供进口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的区内企业名,向辖内银行发布。银行自外汇局发布之日
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企业办理非货到支付方式的外汇
业务。有特殊情况的,由外汇局逐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
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和《保税
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将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
将未按规定提供进口付汇项下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
业单据的区内企业名单,向辖内银行发布。银行自
外汇局发布之日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企业办理
非货到支付方式的外汇业务。有特殊情况的,由外
汇局逐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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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咨询电话:87333266-60235
,60227(经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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