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货物运单(GF-91-0403)2025 年货运保险协议
甲方(保险人):[保险人名称],住所地:[保险人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为其通过
铁路运输的货物办理货运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保险标的
本协议保险标的为乙方委托铁路局运输的货物,货物品名:[货物名称],货物
价值:[货物价值],运输编号:[运输编号],起运地:[起运地],目的地:[目的地]
。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自货物在起运地装车时起,至货物在目的地卸车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甲方应依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一)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泥石流、暴雨、雪灾、冰雹等;
(二)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车脱轨、碰撞、出轨、火灾、爆炸、车辆倾
覆、装卸过程中的意外坠落等;
(三)盗窃,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行为;
(四)短少、错运,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数量短少或错运至非协议约定的
目的地的情况;
(五)其他约定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条 除外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武装叛乱;
(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三)货物本身的性质变化、变质、霉烂、虫蛀、自燃等;
(四)货物包装不善或未按约定进行包装造成的损失;
(五)市场价格波动、货损货差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政府行为、法律法规变化导致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存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但未采
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
(八)其他约定除外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除外责任]。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协议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保险金额]元,此金额应等于或低于保险标的的实际
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费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为[保险费率],保险费总
额为人民币[保险费总额]元。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付款期限]日内一次性支付全
部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期限
本协议保险期限自货物在起运地装车时起,至货物在目的地卸车时止,与货物
运输过程同步。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保护好现场及保
险标的,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减少货物损失。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通知期限]日
内向甲方提供事故发生证明、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索
赔手续。
(二)甲方接到乙方索赔申请后,应在[审核期限]日内对索赔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的,应按本协议约定赔偿;审核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三)赔偿金额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如果损失
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甲方仅承担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部分
。
(四)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八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保险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或解除,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解除本协议的
,甲方应退还已收取的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通知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等作为正式通知方式。任何书面
通知按该地址邮寄(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或发送(以传真方式),或直接送
达,即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各自免除相应责
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
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保险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被保险人盖章或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