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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运货物出口代理运输合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营业执照号码: 甲,乙双方为促进运输及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甲、乙双方就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于长春市达成共同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 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接甲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甲方指定乙方作为其空运出口运输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 甲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邮件)向乙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甲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缺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 甲方在向乙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并得到乙方的认可,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 接收货物
如果乙方在收货时发现甲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甲方不能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出运货物。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 对货物的要求
甲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甲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甲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甲方应在货物起飞后十五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
(八) 本协议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于合同签定地的法院以诉讼的方式解决。
(九)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壹年
(十一) 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
地址(Add): 邮政编码(Post Code):
电话(Tel): 传真(Fax):
网址(http): 邮箱(e-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