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3205007004502
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优先级 B 类委托人)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
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
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
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
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
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2 的《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 】
年【 】月【 】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委托人: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记载的委托人
受托人:
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洋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 33 号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9 层
联系方式:
传真:
公司网址:
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
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
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
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
照执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信托合同:统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
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A 类委托人)》、《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以下统称《优先级信托合同》)、
《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
人)》(以下简称《次级信托合同》)及对前述信托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
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合同等
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武汉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新东方
地产”)、武汉中恒新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恒集团”)、项目公司(定
义见后文)、李中秋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
件及其修订、补充文件、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监管协议》、信托文件及为上述
法律文件所引用的其他法律文件。
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优先级委托人分为优先级 A 类委托人
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
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
单位的主体。
优先级 A 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A 类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 A 类信
托单位的主体。
优先级 B 类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 B 类信
托单位的主体。
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
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新东方地产。
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
立的其他组织。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其中,享有
优先级 A 类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 A 类受益人”, 享有优先级 B 类信托
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 B 类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
受益人”。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
受益人系以前述方式合法取得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
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
优先级受益权:指优先获得信托利益的权利,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
定分配信托利益时,优先支付优先级受益权项下的信托利益,在全体优先级受益
人应得信托利益得到偿付之前,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级受益权被
划分为等份额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分为优先级 A 类受益权和优先级 B 类受益权。
次级受益权:指相对于优先级受益权而言,在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
分配信托利益时,劣后于优先级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次级受益权被划分
为等份额的次级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均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成立时,
委托人所交付的 1 元信托资金对应 1 个信托单位,享有 1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优先级信托单位:指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认购的信托
单位。
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指优先级 A 类委托人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
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A 类委托人)》认购的信
托单位。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募集。
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指优先级 B 类委托人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
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认购的信
托单位。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因认购金额不同,分为 B1 类信托单位、B2 类信
托单位、B3 类信托单位。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开放期内募
集。
次级信托单位:指次级委托人签署《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
项目公司:指武汉誉天东方置地有限公司,是负责目标项目开发建设
的房地产公司。
保管银行(或保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
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3205007004515
的《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募集账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及
开放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
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上信托募集账户。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
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
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
定用于认购信托单位并划入信托募集账户并最终转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优先
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优先级信托资金,次级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为次级
信托资金。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
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
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收益:指受益人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
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项目地块:指项目公司准备投资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地块,即“国际文化
商业中心 AC 地块”,土地编号为 P(2012)056 号。项目建设总用地面积约为
117,430㎡,总建筑面积约为 1,080,809㎡。
目标项目:指项目地块及其地上及地下开发建设的全部项目。
元:指人民币元。
日/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年/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月为一个
完整的信托年度。
月/信托月度: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当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计
划成立日对应的日期(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
构成一个信托月度。
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按本合同及其他交易文件约定信托计划到
期终止、延长期结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
开放期:指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目标
项目的开发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设置的用于继续募集信托资金的期间。开放期次
数、开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
各项事宜均由受托人自行设置。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期为 N 期,分别为第 1 期
开放期、第 2 期开放期……. 第 L 期开放期,第 M 期开放期,第 N 期开放期,
以此类推。
开放期结束日:即开放期募集成功日,指开放期募集信托资金达到募集
数额标准后受托人宣布开放期募集成功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开放期结束日为 N
个,分别为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 第 L 期开放期结束
日,第 M 期开放期结束日,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以此类推。
赎回:指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其持有的信托
单位的信托利益、使其退出信托计划的行为。
赎回开放日: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信托
财产赎回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之日。本信托计划赎回开放日的设置,
以及赎回的具体程序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确定。
信托单位取得日: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的信托单位,其信托单位取得日
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开放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信托单位取得日为对应
的开放期结束日。
第二条 信托申明
委托人自愿将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委托人的
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第三条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
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信托计划成立实际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
行投资,以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
人获取投资收益。
第四条 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
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委托人保证信托资金为委托人合法所有或管理。
第五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的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益
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结构与期限
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人民币 150,600 万元(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下同),
共分为 150,600 万份信托单位。其中优先级信托资金人民币 78,000 万元(以实
际募集优先级信托资金为准,下同),优先级信托单位 78,000 万份由优先级委托
人认购;次级信托资金人民币 72,600 万元,次级信托单位 72,600 万份,由新东
方地产认购。
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为二个信托年度,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开始计
算。
在第二个信托年度期限届满时,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
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仍不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
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
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无须召开受益人大会。该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
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
的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足以满足全部优先级
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
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信托财产在支付全部应付未付的信
托费用和税费以及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
获分配的全部信托利益均获满足后,按信托文件约定以剩余信托财产的原状向次
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日及此后任何时候,若信托财产中的
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
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按
照本合同向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向全体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成后,
如有剩余,则以剩余信托财产的原状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分配完毕,信托计
划即终止。
信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资金的运用情况、目标项目的开发
建设等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继续募集信托资金,并自行设置开放期次数、开
放期期间、募集规模、条件、方式、预期年化收益率及募集资金的用途等各项事
宜。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
管理运用方式
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全部优先级信托资金以股权投资(受让
项目公司股权、对项目公司增投资本公积金)、发放信托贷款等方式向项目公司
进行投资,用于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次级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新东方地产持有的
对项目公司的债权。次级信托资金受让债权而应向新东方地产支付的受让价款与
新东方地产认购次级信托单位而应支付认购资金的义务相互抵消,相互之间不负
实际支付义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财产专户中存在闲置资金,受托人可将该等闲置
资金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以及信托文件
约定的其他用途。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
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
资金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
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其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不得与本信托
计划项下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相抵销。
除信托文件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受托人应当履行亲自管理的义务,但
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相关信托
事务。
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设信托财产专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
行单独管理。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受托人应
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
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
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
对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该账户
予以监督。
分账核算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并单独核算本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来源、运用与损益,确保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与
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账核算。
在信托财产具体运用过程中,如发生交易对手、运用方式、期限及相关
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受托人在不违背信托目的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信托
财产的管理、运用作适当调整和变更,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与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13 年【8】月【14】日(含该日)至 2013 年【10】
月【14】日(含该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
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信托计划成立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如下条件时成立:
(1)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78,000 万元,信托计划
推介期内,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最低成立规模人民
币 50,000 万元(简称“最低成立规模”,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
低成立规模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且下述第(3)款中的条件均已
满足,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届满、信托计划成立;
(2)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总规模预计为人民币 78,000 万元,信托计划
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或者超过最低成立规模人民
币 50,000 万元(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成立规模做出调整,
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且下述第(3)款中的条件均已满足,受托人宣布信托
计划成立;
(3)信托计划成立应满足的其他条件:
(i) 《次级信托合同》已签署并生效,新东方地产已作为次级委托人认购次
级信托单位 72600 万份;
(ii)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4 的《合作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iii) 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5 的《债权转让及重组合同》已签署并生效,
且新东方地产已将对项目公司的人民币 72,600 万元债权转让与受托人
及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6 的《还款协议》已妥善签署并生效;
(iv) 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8 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署并生效,且新东
方地产已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 99%的股权转让与受托人,并办理完毕
股权变更登记;
(v)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7 的《股权购买选择权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vi) 编号为 2013205007004513 的《增资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vii) 编号为 2013205007004510、2013205007004511 的《保证合同》已签署
并生效;
(viii) 编号为 2013205007004514 的《监管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ix) 编号为 2013205007004512 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已签署并生效;
(x)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9 的《股权质押合同》已签署并生效,以及所有
其他相关交易文件均签署完毕并生效;
(xi) 其他受托人要求的合理条件;
(xii) 上述交易主体均已就签署并履行上述交易文件取得了必要且合法有效
的批准及授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对交易主体有法律约束力的其
他任何法律文件之约定而需取得的必要且合法有效的书面同意、授权
或许可),并提供给了受托人。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资金募集金额未能达到最
低成立规模的,或前述 (3)项下任一条件未获满足,则本信托计划不成立。
如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受托人确定信托计划未成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
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
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
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
人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信托计划设置开放期的,开放期募集成功条件以受托人届时公布为准。
就每次开放期而言,如开放期期间届满但不符合受托人公布的开放期募集成功条
件的,则该次开放期募集不成功,受托人应于开放期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按照开放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
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
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利息之后,受托人
就本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赎回
认购资格要求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最低
认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 100 万份信托单位;此外超过 100
万份信托单位的,以 1 万份的整数倍递增。受托人可调整优先级委托人认购资金
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 .com)上予以公告。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
超过伍拾(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人民币叁佰万元(RMB3,000,000)以上
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即认购资金金额大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在资金金额相同
的情况下,按照认购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认购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
账户的投资者优先获得认购)接受认购申请,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投
资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申请的权利。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
位的,应在拒绝认购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
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
组织:
( 1 ) 投 资 一 个 信 托 计 划 的 最 低 金 额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RMB1,000,000)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2 ) 个 人 或 家 庭 金 融 资 产 总 计 在 其 认 购 时 超 过 人 民 币 壹 佰 万 元
(RMB1,000,000),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RMB200,000)
或 者 夫 妻 双 方 合 计 收 入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每 年 收 入 超 过 人 民 币 叁 拾 万 元
(RMB300,000),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委托人的陈述与保证
委托人在认购本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时,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委托人为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认购信托单位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或管理的可支配财产,为来源合法
的自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
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 ,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
在的法律纠纷,并可用于本合同约定之用途;委托人承诺其有合法且完整的权利
将资金用于本信托计划,该等运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
的要求,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3)认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对其而言是合理、
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
(4)认购信托单位遵守并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
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
(5)认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已就认购信托单位取得了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7)委托人为自然人且已有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认购信托单位已取
得其配偶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作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
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受托人不
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若任何上述
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
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
行承担。
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户口簿等)原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以
及受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若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
还需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委托人为前文界定
的合格投资者第(2)、(3)种情形的,还须同时提供符合条件的财产证明或收入
证明。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
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
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信托利益分
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原件及前述证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受托人要求提供的
其他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
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
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及信托计划开放期内,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 1 元,
认购价格 1 元。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受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1 元。
付款
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于签署信托合同后,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
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x】
(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x】
万份优先级 B 类信托单位”。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
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
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
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信托募集账户
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
行账户。信托计划成立后(如为开放期,则为开放期募集成功后),信托资金自
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如为开放
期,则为开放期结束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
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该优先级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如为开放期,则
为开放期结束日)后首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给该优先级受益人。在前述利息返
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分配给转让方。前述所返还的利息
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进行分配。信托募集账户为:
开户行:东亚银行哈尔滨分行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156000020947400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保管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
账户。信托财产专户为:
开户行:平安银行武汉光谷支行
户 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19014499241009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如为开放期,则为开放期结束日)将信托募集账
户内的信托资金一次性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签约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
优先级委托人签署《优先级信托合同》一式二份。
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信托利益分配账
户在信托计划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提交本合同第 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
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
行卡/存折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在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如为开放期,则为开放期募集成功前),优先级委托人可
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
托资金。优先级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或对应的开放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
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如因优先级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
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优
先级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优先级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
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
中直接扣除。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退还信托资金的优先级委托人
签署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次级受益人在签署信托合同后不得申请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合同,也不得
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加入
优先级委托人在推介期内(或对应的开放期内)交付信托资金后,于信托计
划成立日(或对应的开放期结束日)加入信托计划。
次级委托人按《次级信托合同》的约定加入信托计划。
信托单位的赎回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决定,要求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部分优先级
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份额)于赎回开放日赎回,成功赎回的优先级信托单位
(信托受益权份额)的终止日为赎回开放日。
受托人要求优先级委托人赎回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受益权份额)
的,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该信托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赎回开放日的设置,以及赎回的具体程序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管理情况确
定。
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后至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日之前,受托人有权要求 A 类
优先级信托单位先于其他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赎回;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届
满日及以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级受益人实际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先后按照
“认购时间优先”和“管理规模匹配”的原则决定各优先级受益人需赎回优先级信托
单位的具体份额。
第十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运作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尽管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以受益人获得最
大利益为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和财产权,但并不意味着承诺信托资金
运用无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信用风险
如项目公司的财务、资产、业务等发生任何不利变化,或新东方地产或项目
公司或交易文件下其他签署方关于其财务、资产、业务等的陈述或说明存在虚假、
误导或遗漏,或新东方地产或项目公司或交易文件下其他签署方存在违反信托文
件等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将可能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置
信托财产造成不利影响,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遭受损失。
此外,如果新东方地产、中恒集团或项目公司等不履行《监管协议》、《合作
协议》等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将会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
人的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
市场风险
房地产市场可能产生价格波动,存在项目销售收入、收益不良及项目公司经
营亏损的潜在风险;在发生信用风险时,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受价格波动的影响
导致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无法顺利实现,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管理风险
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其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
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信托财产管理运用的风险,将会给信
托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使委托人或受益人的信托资金遭受损失或影响信托收益。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期限届满日及此后任何时候,若信托财产中的货
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
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按照信托单位实
际存续天数计算信托收益)的,则受托人按照本合同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
益。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成后,如有剩余,则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原状分配,分
配完毕,信托计划即终止。
优先级受益人提前退出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成立之后至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日之前,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
计划运行情况要求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先于其他类优先级信托单位赎回;在信
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期限届满日及此后任何时候,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
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足以满足部分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
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优先
级受益人实际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先后按照 “认购时间优先”和“管理规模匹配”
的原则决定向何等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认购时间优先”原则即时间在前认购的优先级受益人将由受托人先向其分
配前述款项;“管理规模匹配”原则即指优先级受益人在同一天认购信托单位的,
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
费后的金额等实际情况单方面选择与前述金额相匹配的优先级受益人。
受托人向前述受托人确定的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全部信托利益后,则该等
优先级受益人即退出信托计划。
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受托人将先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
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未获满足之前,受托人不向次级
受益人分配任何信托利益。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扣除
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小于或等于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
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的,受托人不向次级受益人分配任何信
托利益;或,若信托计划终止并清算后信托计划剩余信托财产在支付信托费用、
信托税费后的余额虽超过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
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之和但超过部分小于次级受益人交付的全部信托资
金的,次级受益人均遭受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
原状分配风险
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税费并完成对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
的分配,如仍有剩余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按照如下方式以原状形式分配给次级受
益人后,即视为履行了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责任:
(1)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直接划付至次级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2)非货币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包括债权、担保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以
及本信托计划各交易文件项下受托人尚未履行完毕的权利义务等(如有),自受
托人向次级受益人发出《信托财产原状分配通知书》之日,即视为全部转移至次
级受益人。
受托人按照上述约定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将剩余信托财产转移至次级受益人
后,向相关债务人或交易文件当事人进行通知或签署相关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如
需要)、办理权属或担保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行使债权追索权等事务由
次级受益人全部承担,受托人仅在提供相关手续上予以配合。次级受益人自行承
担借款人或其他债务人债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债务或提出任何抗辩的法律风险,
自行承担各交易文件项下应向其他第三方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如受托人就上
述事项受到第三方的追索或权利主张,次级受益人应就受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及
支付的款项、费用等向受托人承担补偿责任。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经有权的司法机关裁判,上述原状分配无法实际执
行的,次级受益人应自知道或应道知道无法执行原状分配之日起 3 日内向受托人
发出经受托人认可的、处理剩余信托财产的书面指令。受托人因执行该项指令而
支出的任何费用、款项,均由次级受益人另行支付。次级受益人对受托人执行该
项指令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责任和风险,受托人不因该项指令的执行承担本合同
约定之外的任何义务或责任。次级受益人未及时向受托人发出上述指令的,受托
人有权自行决定信托财产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任何价格处置
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变现。由此导致的剩余信托财产损失和次级受益人利
益损失由次级受益人自行承担。
延期风险
在第二个信托年度期限届满时,若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
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仍不足以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
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且尚有未变现信托财产的,信托计
划进入延长期。延长期内,受托人有权采取措施将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但仍存在
信托财产无法全部变现,或虽全部变现但变现所得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
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仍然无法满足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
年化收益率获得预期信托利益的风险。
抵押物不足值的风险
项目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权仅为其自身在本信托计划交易文件项下义务
的履行提供抵押担保,而没有为新东方地产在本信托计划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履
行提供抵押担保。
如项目公司申请银行贷款,需注销部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银行贷
款办理完毕后,就该抵押物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如第一顺位债权人行使
抵押权,而剩余抵押物金额不足以覆盖第二顺位债权金额的,信托财产将无法得
到充分担保,并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其他风险
因法律、政策、市场变化等因素,或战争、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
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甚至造成信托资金的损失,
从而带来风险。
风险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中融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
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
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受托人不保证本信
托计划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
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不当,导致信托财产
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负责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赔偿时,由投
资者自担。
如遇法律、政策等重大调整或市场状况变化,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的,全部
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若因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一条 信托费用和税费
本信托计划信托费用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信托费
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受托人收取的信托报酬;
(2)保管人收取的保管费;
(3)信托文件、账册的制作及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印刷费;
(4)信息披露费;
(5)信托计划成立后所需日常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用、通讯费、
差旅费、保险费、律师费、审计费等费用;
(6)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餐饮费等费用;
(7)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8)咨询服务费;
(9)银行代理收付费;
(10)资金汇划费;
(11)发行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12)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受托人负责上述各项费用的核算工作,并应妥善保管上述费用的相关单据、
凭证。除非特别说明,上述费用均在发生时由受托人指令保管人从信托财产专户
中直接划付。受托人如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
中优先受偿,但受托人并无垫付义务。
信托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及印刷费由信托报酬承担。
银行保管费
信托计划期限内,银行保管费按日计算,按照每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
存续的全部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为基数,按
照 %/年的保管费率收取。每日应收取的保管费=该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优先
级信托资金总额×%÷365。
银行保管费支付方式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保管费。第一笔保
管费计算公式为:
第一笔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日实际存续的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
无论何种原因,按照本条约定已收取的保管费不予退还。
如本信托计划未进入延长期情形下,应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收取剩余的保管费用,计算公式为:
剩余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信托
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
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
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
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
信托资金余额×%×(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
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已支付的保管费(如有)。“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指
实际募集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扣除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部分提前分配该
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后的余额,下同。如上述计算期间,优先级信
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则自变化之日起自动分段累计计算保管费。
如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
取剩余的保管费用,计算公式为:
剩余的保管费=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信托
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
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
(含)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2 期开放
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
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N 期开放期结束
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托计划
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已支付的保管费(如有)。如
上述计算期间,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的,则自变化之日起自动分段累计
计算保管费。
上述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系指延长期结束之日,下同。
上述保管费均由信托财产承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
信托财产专户中向保管人指定账户划付前述支付的全部款项。
任何情形下,保管人已收取的保管费无需返还。
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包括固定信托报酬及浮动信托报酬。(1)固定信托报酬:信
托计划期限内,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按日计算,以每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
的全部优先级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为基数,按照
%/年的费率收取。每日应收取的信托报酬=当日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优先级信
托资金总额×%÷365。(2)浮动信托报酬:浮动信托报酬金额为本信托计划存
续期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息。
受托人信托报酬支付方式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笔信托报酬。第一个
信托年度的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为:
第一笔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日实际存续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信
托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及印刷费。
无论何种原因,按照本条约定已收取的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如本信托计划未进入延长期情形下,应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收取剩余的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为:
剩余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信
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
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
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
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
信托资金余额×%×(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托计划终止之日(不含)
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浮动信托报酬(如有)-已支付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
成立前的律师费及印刷费。如上述计算期间,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发生变化的,
则自变化之日起自动分段累计计算信托报酬。
如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则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
取剩余的信托报酬,计算公式为:
剩余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存续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信
托计划成立日(含)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
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1 期开放期结束日
(含)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2 期开放
期结束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2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
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第 N 期开放期结束
日新增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第 N 期开放期结束日(含)至信托计划
实际终止之日(不含)的实际存续天数/365 天)+整个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浮动
信托报酬(如有)-已支付的信托报酬-信托计划成立前的律师费及印刷费。
上述“整个信托计划存续期”系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至信托计划实际终止
日止(包括延长期)。
上述信托报酬均由信托财产承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
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付前述支付的全部款项。
任何情形下,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咨询服务费
按照受托人对外签署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其余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印刷费等。
律师费、印刷费等信托费用于实际发生时(并根据相关协议,如有)由保管
人根据受托人的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
信托税费
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纳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和信托文件所导致的费用支出,
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得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二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与分配
信托利益的计算
信托利益是指,受益人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全体受益人享
有的信托利益数额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税费、信托费用后的
余额。即: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
信托收益/利益
每一受益人获得的信托收益是指其获得的信托利益与其持有的信托
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的差额,即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信托资金;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优先级 A 类受益人在信托计划内的预期年化收益
率以优先级 A 类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优先级 B 类受益人的预期年
化收益率为:
优先级 B 类受益人 认购金额 预期年化收益率
B1 类优先级受益人 100 万元以上(含)300 万元
以下(不含)
9%/年
B2 类优先级受益人 300 万元以上(含)600 万元
以下(不含)
10%/年
B3 类优先级受益人 600 万元以上(含) 11%/年
受托人有权自主调整上述优先级信托单位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在受托人网
站上公布,最终按照以届时签订的信托合同中约定为准。
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后,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第一次信
托收益分配,优先级信托受益人就所持存续的每一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可获得分
配的信托收益=该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1元×该信托受益权对应
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日(不含)
之前的天数/365。优先级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单位取得日日期不一致、
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同的,应分别计算,每一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
信托资金均为 1 元,下同。
对于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前已经被赎回的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
在赎回开放日,受托人仅向信托受益人支付该等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
暂不支付其相应的信托收益,该等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第一个信托年度届满后支
付,信托受益人就该等赎回的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可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该等
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总额×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年化收
益率×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其对应的赎回开放日(不含)之前的实际天数/365
天。
上述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满一个信托年度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
向受托人支付。
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时,向优先级受益人进行第二次信托
利益分配,信托受益人就所持存续的优先级信托单位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
=该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1+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
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至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不含)之间的实际
天数/365 天)-该信托单位已经分配取得的信托收益。
在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支付本条上段
约定的全部款项。但如信托计划在第二个信托年度届满后进入延长期,则本条上
段约定的全部款项均在延长期结束后再支付。
除 约定的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被赎回的情况外,第一个信
托年度届满日及其之后任何时候,受托人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债权偿还等情况决定
是否提前向部分优先级受益人分配部分信托利益,即:对部分优先级信托单位予
以强制赎回,此种情况下,优先级受益人预计可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优先级受
益人所持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金额×该优先级受益
人持有的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信
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终止之日(不含该日)之
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受益人持有的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
信托资金-该受益人就该部分提前分配的信托单位已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如
有)。
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将根据优先级受益人实际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先后,按
照 “认购时间优先”和“管理规模匹配”的原则决定向何等优先级受益人分配信托
利益。“认购时间优先”原则即时间在前认购的优先级受益人将由受托人先向其分
配前述款项;“管理规模匹配”原则即指优先级受益人在同一天认购信托单位的,
则受托人将根据信托财产中的货币资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
费后的金额等实际情况单方面选择与前述金额相匹配的优先级受益人。
如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则在延长期内优先级受益人预计可获得分
配的延长期内信托利益=该受益人持有的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
资金×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延长期预期年化收益率(延长期预期年
化收益率按照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期限内预期年化收益率执行)×
信托计划第二个信托年度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
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受益人持有的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
金余额+尚未支付的其他信托年度应付的信托收益(如有,但不计利息)+本信托
计划项下其他交易主体因违反交易文件约定所应支付的违约金扣减应付的信托
费用、税费后的余额(如有)。
在延长期结束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支付本条上段约定的全部款项。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优先级受益人预计可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该
受益人持有的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余额×该受益人持有的
信托受益权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该受益人于该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
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天+该受益人持有的实际存续
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该信托单位已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如有)。
在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支付本条上段约定的全部
款项。
委托人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及信托计划开放期内分别认购信托单位
的,其享有的信托利益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受托人在此特别说明,预期年化收益率仅为对优先级受益人可能取得的信托
收益数额的估算,并非受托人对优先级受益人可取得的信托收益所作的任何承诺。
预期年化收益率仅针对优先级受益人,不针对次级受益人,本信托计划项下
次级受益权不设任何预期年化收益率。
次级受益人的收益分配以相关《次级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信托财产的分配 分配原则
不论是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何时候,还是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按照如
下顺序进行分配信托利益按照如下顺序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并进行分配:
(1)信托税费;
(2)同顺序支付信托报酬、保管费等全部信托费用;
(3)同顺序支付优先级受益人信托利益,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
优先级受益人进行分配;
(4)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
利益全部得到满足后,若信托财产还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原
状分配。
分配方式
(1)当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部分优先级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完毕,自该
部分信托利益分配之日起,该等优先级受益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应按照其减少后
所持的优先级信托单位份额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
(2)信托计划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约定向受托人偿还的信托计划项下的
任何款项在扣除应付的全部信托费用与信托税费后应作为信托利益优先向优先
级受益人分配,次级委托人对此不持有任何异议。
(3)信托计划终止,扣除尚未支付的各项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后,受托人
将信托利益向优先级受益人分配完毕后,如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则受托人将剩
余的信托财产以信托计划终止时的原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届时持有的项目公
司股权、债权等),全部向次级受益人分配(基于此分配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均
由次级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也可根据次级受益人的请求将剩余信托财产分配给
次级受益人指定的第三方(具体以次级受益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书为准,基于此分
配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该次级受益人承担),具体在《次级信托合同》约定。
(4)信托计划终止分配信托利益时,如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税费
和信托费用后可分配的信托财产小于全部优先级信托资金与按照优先级受益人
分别对应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之和时,受托人将按优先级受益人持
有的信托单位占全部优先级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部分信托利益,直至优先级受益
人累计获得分配的信托利益等于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金额;经过上
述分配后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受托人将剩余的信托财产按各个优先级受益人的
按信托文件可获得的预期收益(其计算公式为:该受益人持有的实际存续的信托
单位对应的优先级信托资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信托单位取得日(含该日)至信托
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占全体优先级受益人获得的
预期收益(即按照前述方式计算的各个优先级受益人可获得的预期收益之和)的
比例向每一优先级受益人分配。
信托计划延长期
信托计划第二个信托年度期限届满之日,如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扣除应由
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不足以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全部优先级受
益人支付其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且尚有未变现的信托财产的,则信托计划期限
自动延长,进入延长期。
延长期内,受托人将尽快变现信托财产。收回的现金足以支付优先级受益人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的,受托人可不再变
现。延长期期限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且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止或虽
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但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
用和税费后已足以满足全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
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决定不再变现信托财产,宣布信托计划终止之日。
第十三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定期信息披露
受托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按自然季度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
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并存放受托人营业场
所备查。
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发生下列重大事项,受托人在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将该重大事项以信托合同规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并将披露资料存放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备查:
(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制度发生重大变化;
(2)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3)发生资金使用方、担保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本信
托计划目的实现或严重影响信托事务执行的重大变故;
(4)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
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有新的规
定或要求,受托人将按照新的规定或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
并审核无误后,应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在受托人的公司网站( .com)上发布;
(2)本信托计划信托经理所在的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3)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与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4)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
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十四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1)按信托文件规定交付信托财产,并保证其依据本合同所交付的全部资
金来源合法,为来源合法的自有或管理的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
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
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不
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保证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行为需要获得批准或授权的,
保证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3)保证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4)委托人须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格
投资人条件,且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5)保证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及参与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利
益,保证其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合同协议等约定;
(6)保证就加入本信托计划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真实、合法、有效;
(7)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收取信托报酬;
(3)在有利于信托目的实现的前提下,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信托财产、处理
相关信托事务;
(4)选择和更换保管人;
(5)选择、更换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等第三方机构;
(6)本合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托人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原则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间不少
于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 15 年;
(5)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受益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
出说明。
(2)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受益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受益人保证已经就享有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取得了一切必要
的同意、批准、授权或许可;
(2)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受益人应保持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有效性。
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亲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
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若受益人未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因此产生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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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损失均由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及本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4)善意行使受益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其他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5)对依本合同约定获得的有关本信托计划的所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出现以下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
外:
(1)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受托人提议的其他事项。
召开方式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召开前十(10)
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式等;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
体召开形式由受托人确定并通知受益人。
受益人大会召开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50%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
各受益人持有的受益权份额以会议召开日为准。
表决
受益人大会不得对本合同第 条规定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且不得
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受益人根据所持有的信托计划受益权比例享有表决权,每一信托单位
具有一票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
划,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而且,次级受益人承诺,在持有 50%以
上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参加时方召开受益人大会,在参加受益人大会
的优先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不足优先级信托单位的 50%的,不召开受益人大
会。此外,次级受益人承诺其就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所作决定应与参
加大会的持有半数以上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优先级受益人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和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职责终止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1)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3)辞任或者被解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如有)应当妥善
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依照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承继机构(如有)或者清算人
(如有)应提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业信托机构作为新受托人的候选人,
并由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选定本信托计划的新受托人;无承继机构或清算人的,
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直接选任。如果有关法律法规或政府部门已经对新受托人
的选任方式有了明确规定或安排,则在出现需要重新选任受托人的情况时应按照
该等规定或安排进行。
第十九条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
自然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以继承,机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
以承继。信托受益权发生继承/承继的,继承人/承继人应提交:继承/承继法律文
件、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
印件/证明信托受益权发生合法承继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受托人要求
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受益权继承/承继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
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信托收益权的继承/承继不收取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计划的优先级受益权可以转让,次级受益权不得转让。
优先级受益权的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受益人仅可以向《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合
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2)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3)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受益权转让需提交的文件
转让双方应持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受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受托
人要求的其他文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
受托人。
转让手续费
办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手续时,无须支付手续费。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
本信托计划优先级受益权可以赠与,次级受益权不得赠与。受赠人应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赠与人不得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向自然人拆分赠与,
机构不得将其持有的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自然人或拆分赠与。优先级信托受益
权受赠人应无条件接受本合同对受益人的全部规定。次级受益权不得赠与。
办理赠与需提交文件
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赠与人和受赠人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
的赠与合同或其他证明赠与法律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以及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
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受托人。
办理赠与手续费
办理优先级信托受益权赠与确认手续时,无须支付手续费。
办理信托收益权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而发生的全部税、费均由当事
人承担,不需由信托财产承担前述任何税、费,受托人也不需支付前述任何税、
费。
第二十条 信托计划的变更、解除、终止和清算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未经受托
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计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1)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进入延长期;
(2)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
(3)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4)本信托计划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5))新东方地产、项目公司等除受托人外的交易文件相关方发生违约行
为,可能损害优先级受益人利益的,受托人有权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6)信托计划进入延长期,或发生交易文件约定的受托人有权变现信托财
产的其他情形,信托财产变现完毕或信托计划虽未变现完毕但信托财产的现金部
分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费后已能满足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根据
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
终止的;
(7)信托财产专户中的现金部分在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和税
费后足以满足向全体优先级受益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预计可
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按照信托单位实际存续天数计算信托收益),受托人宣布信
托计划终止的;
(8)本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其他事由。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实施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并以信
托文件约定的方式报告与受益人。受益人在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三个工
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全部责任。委托人、
受益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清算报告无须审计。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
的承诺或保证虚假或不真实,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委托人违约导致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
无效,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的信托受益人和信托计划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
导致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的委托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合同履行后
可以获得的利益。
免责条款
受托人对如下事项对委托人或受益人或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责
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或潜在损失;
(3)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信托财产损失;
(4)其他因受托人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联系方式的告知及变更
委托人、受益人应在本合同中准确、完备地填写其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委
托人、受益人一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受托人;未
经告知的,不得以此变更对抗受托人。
由于委托人、受益人的原因造成通知不能送达或送达有误的,所产生的后果
由受益人承担。
受托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受托人可自行选择以本合同规定的
任一信息披露方式披露。
通知的送达
委托人、受益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信
托计划存续期间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
知方: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
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
出日后第四(4)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4)由电子邮件发送,邮件系统显示已成功发送的当天视为通知已经成功
送达。
受托人选择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
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通知送达日期的确定适用本
条第 款的规定;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的方式通
知委托人、受益人的,自公告之日起十五(15)日即被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
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
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
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
止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请
本合同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二十五条 其他事项
合同组成
《认购风险申明书》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
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期间的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
下一个工作日。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
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本信托计划不因受托人的名称变更、法人变更、依法解散、被宣告破
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解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规定由于任何原因在任何方面全部或部分地成为
无效、非法或不可强制执行,本合同中其余规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强制执行
性不应以任何方式受影响或被削弱。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
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被视为是对该等权利、权力或
特权的放弃;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
将来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任何其他行使。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委托
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如需
要变更本合同,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合同生效和文本
如果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合同自委托人和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如果委托人为自然人,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字,受托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受托人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合同附件
除非合同内容另有约定,本合同相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执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第二十六条 填写说明
(请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
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明文件类
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身
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
经营范围
委
托
人
机
构
委
托
人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姓名/名称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身
份证明文件类
型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身
份证明文件有
效期
住所及邮编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及邮编
通讯地址及邮编
证件类型
(如有营业执照,请
填写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如有营业执照,
请填写营业执照
注册号)
证件有效期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证号码
授权办理人姓名
授权办理人身份
证明文件类型
授权办理人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授权办理人身份
证明文件有效期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职 业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
身份证明
文件号码
自
然
人
委
托
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 联系电话
住所地(住所地与经
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请填写经常居住地)
及邮编
通讯地址及邮编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
证号
人
代理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手机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信 托 利
益 分 配
账户 银行账(卡)号
信托单位类别 优先级信托单位(B 类优先级信托单位)
单价 人民币壹(小写¥)元/份信托单位
数量
大写: 份
小写: 份
认 购 信
托单位
信托资金金额
大写:人民币
小写:¥
用于接收信托资金的
信托募集账户信息
开户行:【东亚银行哈尔滨分行】
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156000020947400】
预 期 信
托 收 益
及 信 托
受 益 权
安排 预期年化收益率
B1 类 %/年;
B2 类 10%/年
B3 类 %/年
委托人类型 □ 自然人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法人或其他组织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编号为 2013205007004502 的《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之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
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
立的信托机构,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
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 B 类委托人)》等信托文件,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
托文件的决定。
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
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或管理的资金认
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委托人将合法所有或管理的
资金交付受托人,受托人将以自己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受托
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优先级受益人提前
退出的风险、次级受益人信托资金损失的风险、原状分配风险、延期风险、抵押
物不足值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受托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
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
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信托资金无损失。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
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受托人依
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
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
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受托人固有财产不足
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
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确认认购中融-武汉国际文化商业中心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项下
□优先级 A 类信托单位: 万份
□优先级 B1 类信托单位: 万份
□优先级 B2 类信托单位: 万份
□优先级 B3 类信托单位: 万份
□次 级信托单位: 万份
认购风险申明书确认签字页
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即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申明书及所有信托文件,自
愿加入信托计划并依法承担相应信托投资风险。
委托人确认:
(委托人亲自摘抄本签字页如下括号内文字处)
(本人/本机构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
意承担相关风险。)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或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