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订单融资业务操作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订单融资业务,是指在采用汇款(T/T)、跟单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出口商凭出口供货合同向我行经办行申请的用于出口货物组织和装运,并以出口收汇资金、押汇资金或其他资金归还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汇款(T/T)项下打包放款仅限于对货到付款方式和货到付款部分办理。如果货款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则只对货到付款部分办理打包贷款。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经办行是指经批准具备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功能的市分行及其辖属机构。
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订单融资业务的客户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构)核准登记、已办理年检,具有自营或代理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与我行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
3、出口收汇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在我行信用评级AA级以上(含)。
4、能提供我行认可的贷款担保,或符合我行信用放款条件。
第三章 订单融资比例、期限、利率和币种
第五条 融资比例。单笔订单融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80%。如为部分预付、部分货到付款,融资金额不得超过货到付款金额的80%。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提高融资比例,但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出口合同/订单金额的90%,或货到付款金额的90%。
第六条 订单融资的期限应与相应备货周期相匹配,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属于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的,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订单融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且不得超过预计收汇日期。
第七条 订单融资业务的融资利率执行省行现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订单融资业务的融资币种可为人民币或外币。融资币种为外币的,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打包贷款的规定。
第四章 订单融资业务流程
第九条 融资申请。客户申请办理订单融资业务,除按我行贸易融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提供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订单融资业务申请书》(一式三联);
(二)出口合同/订单;
(三)出口控制商品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出口批文或出口许可证;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客户部门调查。客户部门在受理客户申请后,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出口合同/订单的表面有效性与真实性;
(二)出口贸易是否符合外经贸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三)客户履约能力,能否按期、按质、按量交货;
(四)出口商品是否属客户经营范围,货物价格是否合理;
(五)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
(六)对于不符合我行免担保条件的客户,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七)出口商品质量和市场价格是否稳定。对价格波动较大或属于鲜活、易变质或季节性较强的出口商品,不得办理订单融资;
(八)按规定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国际业务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出口合同/订单中的有关结算条款是否会影响正常收汇;
(二)企业有无逾期收汇、未收汇、未核销的情况或其它外汇管理方面的不良记录;
(三)跟单托收项下订单融资业务,需审核代收行是否资信良好;
(四)出口控制商品是否提交了合法有效的相关出口批件或出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我行信贷政策和条件,对客户部门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客户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分别填写《订单融资业务呈批表》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融资发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出口打包放款合同》,登记台账,发放融资款项。
第十五条 按照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部门负责及时将有关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贷款类别”选择“其他贸易融资贷款”。
第十六条 订单融资业务纳入“其他贸易融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第五章 订单融资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订单融资业务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坚持“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已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要纳入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管理。
第十八条 经办行客户部门须对订单融资业务实行严格的贷后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口商的生产、备货情况,监督融资款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按出口合同/订单的要求出货。
第十九条 出口合同/订单项下的货物出运后,客户部门应视具体客户和结算方式做如下处理:
(一)客户必须向我行交单,通过我行寄单索汇;
(二)以后续融资款项归还订单融资款项的,应将订单融资业务转为出货后的贸易融资业务,后续融资业务按相关产品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 用外汇资金发放的贷款,应先追索外汇资金收回贷款。若以人民币资金购汇还贷,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刻停止办理订单融资业务,并应采取措施及时清收:
(一)出口商未按合同要求按期交货的;
(二)进口商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的;
(三)出口产品质量不稳定或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
(四)无真实贸易背景恶意套取打包贷款资金的;
(五)不按时偿还打包贷款造成贷款逾期的;
(六)发生《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贷后管理、不良贷款管理、信贷档案管理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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