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口刘保玉+【内容提要】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该规月4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应当澄清;对该规则适用中的例外情形,亦应引起注意。【关键词】货币所有权占有物权法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一种资产变成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如现金货币)的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过程称为变现;而所谓流动性,则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由常争论不休。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其是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民商法学界对此问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而其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他资产,则因变现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流中,对货币及其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动性。关于货币的这一特性分析,对于下面我们解释本文试从民法学角度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与货币在法律上的属性,具有重要意义。适用中的例外等问题予以讨论,期能抛砖引玉,引起(二)货币的法律属性重视。依学界目前之通说,货币具有以下法律属性:一、货币的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1.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一种。抽象的货币货币的形态,经历了商品货币、纸币、支票(票虽为交易之媒介和价值之尺度,但具体的货币,则是据)货币的历程。其中商品货币,现今基本上已不再独立、有体、能为人力所支配而满足人们生产或生活采用(特殊情形除外),而纸币和票据,现呈并行的态需要的得为权利客体的物,完全符合法律上的“物”势。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我国的法定货币和人民币纸之构成要件。故在法律尤其是民法、物权法上,货币币为基础,兼及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和票据资金。为物之一种,居于权利客体的地位。(一)货币的经济功能2.货币为动产。法律上所讲的物有动产和不动关于货币的功能,在经济学上已有系统、深入的产之分,一般说来,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讨论并形成有高度的共识。依学界的通说,货币的经等地上定着物,而不动产之外的物皆属动产。货币显济功能主要有三:第一,交换媒介;第二,计价单位;非不动产,故学界通说认为其属于动产的一种。①第三,价值贮藏。3.货币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动产。o其特殊性表基于货币的以上功能,近来有经济学家提出货现在:(1)货币为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种类物币的本质属性应为“流动性”(1iquidity)。人们通常把为可以同品种同数量的物相互代替之物。货币是价·刘保玉,中lllA.民h.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参见粱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4页。②粱慧星先生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苹隶建议稿中,将货币与有价证券所有权规定于“动产所有权一节”i王利明主持拟定的中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9条第3款中明确提出:“货币、有价证券,为特别动产。”参见梁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牡2000年版,第37贯;王利明主蝙:《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o
值尺度与流通手段的统一,此决定了货币本身不具载、蕴含的价值所拥有的使用、收益权。依此界定,货有个性,它所表现的价值是以其表面所示货币单位币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占有与其价值支配的统一:金额来计算的,等值之货币可以毫无障碍地互换。货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使用与处分合一。因此,在币本身只不过为价值之表彰、财货交换之媒介、债务货币所有权中无须强调占有和处分的权能。支付之手段,人们在使用货币时,并不考虑货币本身(二)货币所有权的特性的个性而仅注重其面额。正因如此,货币为具有高度1.价值权性替代性的种类物。(2)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正如经济学家所言:人们需要货币,不是需要货费物,是指同一个人不能以同一目的反复使用之物。币作为特定商品本身,而是需要它作为购买商品的货币作为交换媒介和流通手段,以时时易主为其常媒介。货币不必以本身具有价值的商品来表示,而可态,其流通性远远超过任何其他财产,而货币一经使以用纸币这样一种符号来表示。4纸币本身虽然是没用即转入他人之手,原所有人即不得再行使用。辗转有什么价值的纸片,但餐馆老板(此处泛指在交易中流通为货币之特有机能,供人消费是货币的唯一目提供服务或货物而接受纸币作为对价的人)却乐意的,故货币为典型的消费物。o这一特点,使得货币上在提供服务时接受它,因为他相信,未来会有某位第只能成立消费借贷,而不能成为使用借贷的标的;货三者愿意接受它来换取其认为有价值的东西,而第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问四个人、第五个人也是如此。“对餐馆老板和我们社题,债务人于履行迟延时,无论有无过失,即应负债会的其他人来说,你的现金或支票代表了对未来物务不履行之责,即使无明确约定,债务人也应偿付法品与劳务的占有权。”⑦同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货定利息。叫3)货币为耐用的非消耗物。货币虽属典型币所有权主要的也并不是体现为对纸质的货币本身的消费物,但却非属于一经使用即不复存在或丧失(价值符号的载体)的所有,而是体现为对货币所蕴价值的消耗物。货币的特殊材料构成使其不易磨损含的购买力价值的拥有。因此,可以说,货币所有权而具有耐用性。可以供不同的人反复、长期的使用,是一种典型的价值权,或者说“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其耐用性甚至强于机器设备,故应属非消耗物。⑤(4)极端即为货币”。@依经济学的观点和笔者的认识,货币(纸币)本身并2.最大信用性无价值,其实质是一种“价值符号”,在法律上可以说货币本身不是有形的财富(如土地、房屋、机器其是具有一定购买力的权利凭证。设备、金银等),但毫无疑问,货币却“是物质财富的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物之性质,使其成为法律一般代表,因为它能直接转化成任何商品。”8撇开社尤其是民商法所规范、调整的对象;而货币异于其他会的动荡和经济危机因素,在一个稳定、正常的社会物的显著个性,是其作为一类特殊的物而存在的基中,我们相信货币可以转换为任何你想要的商品,即础,法律上也不得不因此而为其设计特殊的规则,以货币可以通过购买或投资等行为转变为任何非货币适应其个性特点和交易活动的需要。资产。“只要我们约定俗成地相信本身没有价值的纸二、货币所有权及其特性片能够作为交换媒介被广泛接受,那么这一纸片就(一)货币所有权的概念界定可能取代高贵的金银跃居被人人看重的地位。在这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性,笔者认为,货币所有权可个意义上,货币是一种有关信用的社会合约和制以定义为:是以现实占有为要件而对货币及其所承度。”卿‘对法定纸币的讨论不能与信用相割裂,法定③郑玉波:《民法物权》,台湾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416-417页。④参见张广共:《债法愚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8页。⑤参见温世扬:《物权法》,武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8页。但也有不少著述中将消费物等同于消耗物,并圆此而认为货币属于消耗物。笔者认为此应属一种误解。⑥卢峰:《经济学原理(中国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86页。⑦I美l曼昆:《经济学原理》(下册),梁小民译,北京太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⑧粱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马克思:《资本论》第1誊(上),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3页。@前引@,第386页。
纸币的信用是法定的、永久的。”@由于中央银行依法为,或者说属于物权行为。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发行并维持其信誉的法定货币,其价值储藏和支付是由德国法儒萨维尼所倡,其核心内容就是物权行手段、交易媒介等功能,是以国家信用和法律的强制为与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相互独立,而且其成立力为基础的,而毫无疑问,国家的信用乃为最可靠的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虽然物权行为理论至今信用。唯有在发生恶性通货膨胀和严重经济危机的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学界和立法情况下,国家信用才会有所动摇。因此,我们可以说,上的主流意见系采否定态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法定货币之购买力信用,货币据该理论来说明货币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事实上,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任何其他财产所有权之交换媒介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持何种态度,信用,远较其他任何信用更为可靠,为最大的、终极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不问货币占有变动的原因如的信用。何,均能导致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却为大家所公认。3.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因此,谓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无因性,应无争议。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所有权的权属确6.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认及其变动的规则也具有鲜明的个性。“于一般之货币所有权当然是物权、所有权的一种,而物权物,所有与占有不妨分别成立,但在货币却不然。在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货币之占有与所有的关系上,货币的所有者与占有所具有的基本效力,货币所有权原则上也应具有。如者一致,称为‘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依此原则,货货币所有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货币之上币的占有者即货币的所有者,货币的所有者必为货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优先效力(取得货币的占有币的占有者。”@法谚有谓“货币属于其占有者”。也即即所有权的权利人,优先于未占有货币的债权人的是说,货币之所有权与货币的占有融为一体,不可两权利)。但是,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在其物权效力方分,这是自货币产生以来亘古不变的规则。此一原则面也是有所反映的,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所有权一般在学界已形成高度共识,并体现在我国学者提出的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当货币的占有(也就是所有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基于此一原则,占有为货币所权)丧失后,原所有人不能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也有权成立的前提和要件,无占有即无货币所有权,因不享有追及权,而只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权利,而而在货币所有权的权能中,无须再设“占有权能”一此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曲另外,货币所有权的行使项。一般也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问题。因此,货4.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币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与其他物权相比,是具同样基于前述货币本身的特性以及货币所有权有较大局限性或受限性的。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性,货币的使用须以将其交付与三、货币的流转与其权属得丧的一般规则他人为前提,而其结果即导致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的(一)货币流转的主要方式丧失和收受货币者取得其所有权,也即是说,对货币1.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的使用即意味着对货币所有权的处分。o因此,货币较为常见和重要的情况有以下几种:其一,为购所有权不像其他实物之所有权一样同时具有使用权买他人之物或劳务而为货币之支付,即作为买卖或能和处分权能,货币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必然是服务关系的对价。这是货币流转的最常见、最主要的合一的。方式。其二,作为价值储藏而向特定金融机构为储蓄5.移转的无因性或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人银行帐户,以备不时之需。因货币的使用而交付货币,将导致货币所有权这是民众及企业保存其所拥有的货币之价值的常见的变动,因此货币的使用、交付行为显然应属处分行方法。其三。将货币作为资金而向他人经营的事业⑩陆泽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4页。@前引⑥,第247页。@至于对货币曲故意毁损之“事实北舟”,属非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参见《人民币管理条倒》第27条)。@巍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5页。o
(尤其是公司)为投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流转币),其本身的材料价值几乎等于零,而仍不失其购的这种形式,其重要地位日益突出。其四,将自己拥买力者,实因国家的强制力及社会的信赖。此种价值有的货币向他人为有偿的借贷或无偿的出借。将钱属于抽象的,与一般之物先有使用价值、复有交换价款借贷与他人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个人之间也经常值者,不可同日而语。质言之,货币之所在,即其价值发生借贷或借用关系,企业间之借贷则一般为法律之所在。因而对于货币的现实占有人,即不问其取得所不许。其五,出于特定目的而将货币作为通用财产原因如何,有无正当权利(尤其所有权),而迳认其为赠与他人。此在民间颇为常见,法人之间也有存在货币价值之归属者。进而言之,不承认于占有者以(如公益赠与)。外,尚有所有者存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其三,由于交易上的需要所使然。于交易上,如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因事实行为而发生货币之占有与所有可以分离,则于接受货币之际,势的货币占有之转移,如无行为能力人为消费等原因必逐一调查交付货币之人(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而向他人交付现金,现金的丢失与他人的拾得,等;权,否则即难免遭受不测之损害。如此则人人惮于接其二,基于事件而发生的货币之流转,如自然人死亡受货币,货币的流通机能势将丧失殆尽,有碍交易甚时,其所拥有的金钱作为遗产而由其继承人取得;其巨。为交易上之需要计,货币之所有权必须与其占有三,基于公法上的行为和法院的裁判而发生的货币相融合、相一致。o流转,如国家划拨资金给具体用款单位,法院为执行(三)“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的具体适用生效判决而提取被执行人的现金或划转其在银行的货币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相一致的法律规则,存款;其四,基于盗抢、诈骗等犯罪行为而发生货币必然会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取得柑丧失呈现出独有的的占有转移。特点。在该规则的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除上述分类外,货币的流转还可分为货币现金1.货币占有的取得即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取的流转和通过银行结算程序的货币流转。后者不仅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意味着货币所有权的丧失。值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结算程序与技术问题。毫无疑得强调的是,此中所谓货币的占有,仅指现实占有问,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尤其是因交易(直接占有),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等无从在货币上行为、经营行为而发生的货币流转及与此相关的法发生。相应的,占有的丧失也当然仅指直接占有的丧律问题,应为学界研究和法律规范的重点。失。将货币的直接占有授与他人之人,在丧失货币占(二)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有的同时,也丧失货币的所有权。∞因此:在为购货或流转的基本规则偿债而支付钱款的情况下,货币所有权人当然因丧如前所述,基于货币本身的特殊性,货币的所有失对货币的占有而失去其货币所有权,不过,其得因权具有与货币的占有的一致性,也即在货币的权属此而换得实物所有权或换得他人提供的劳务;在发确认与权属流转中实行“所有与占有一致”的基本规生有偿之借贷及无偿之借用关系时,原货币所有权则。显然,这一规则较之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规人的地位丧失,而转化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本息则,是极具特殊性的。对此原则的成因,台湾学者郑的债权人;在将货币赠与他人时,原货币所有权人因玉波先生有精辟的论述:货币的交付而丧失其所有权,且无任何价值的补偿其一,由货币之固有本质所使然。货币贵乎流或权利的转换,惟可获得精神利益而已。纵使是在无通,并于流通过程中完全湮灭其个性,因而于现实支行为能力人交付货币、将货币委托他人保管,以及货配(占有)之外,若谓尚有法律的可能支配(所有权),币被盗抢等情况下,也均发生货币所有权的转移,惟实属不可想象。原权利人得因此而受到债权法上的救济。其二,由货币的价值所使然。货币之购买力,并2.货币不发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占有回复之非基于作为货币之物质素材的价值,一片薄纸(纸诉的问题。在货币上,不存在无权占有与无权处分问@前引③,第418—419页。@前引⑧,第249页。O
题,也不发生原物返还的物权请求权,而只可能发生划的情况。在上述情况或类似情况下,A公司(或连返还同等价值、金额之货币的债权请求权问题。如:同B公司)当然会提出保全异议或执行异议,而法院在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之货币及拾得他人丢失之在这种情况下常常不知该笔钱在法律上应属于谁的货币的场合,仅可发生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问题;在钱,能否冻结、扣划。我们认为,进入某企业帐户的将货币委托他人保管或转交而占有人擅自使用的情钱,就应视为是该企业的钱(尽管其在法律上的准确况下,仅发生基于契约的返还请求权问题;在货币被定性应为债权),该企业与付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盗抢、挪用等场合,也仅发生基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法院得因他人(即前述之债偿问题和同等金额的货币追回问题(至于刑事责任,权人C)的申请而对进入债务企业B的帐户中的钱另当别论)。因此,货币之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款采取冻结、划转等强制措施。至于因此而可能导致题,或者说,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不适用于货币所的A、B之间的合同不能履行之后果,自应由B承有权。⑥担。3.在民众或企业将其拥有的货币现金向特定金4.取得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的人,并不一定融机构为储蓄或将暂时闲置的资金存人银行帐户意味着取得了票面上所记载金额的货币所有权。因时,“货币的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同样适用。此种情为票据也同样只是一种权利凭证,合法获得票据的况下,货币的所有权转归于银行,银行得以所有人的人,只是取得了请求付款人(如承兑银行)向其支付身份对该笔资金为法律所允许的任何支配、使用。此相应票款的权利,该权利能否实现(即变为对票款的时存款人获得的是存折、存款单、进帐单等提取货币所有权),尚依赖于其他因素。不过,由于票据的信用的权利凭证,其可以凭存款关系而于需要时请求银性,取得真实、合法的票据之人,其付款请求权的实行向其给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而此一权利,性质上现同样非常可靠,故此,有“得到票据,也就意味着拿无疑是一种债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普遍将存人到了钱”之认识,票据也因此而有“信用货币”之称。银行的钱仍当然的视同自己的钱(而不是只享有对但从法律上严格来说,票据与现金货币,其性质是有银行的债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和认识,乃是由明显区别的。于这种债权的实现非常可靠(除非商业银行发生破5.将货币作为资金而向他人经营的事业(尤其产的极端情况),因为它是以银行信用乃至国家信用是公司)投资人股者,丧失货币的所有权,其所换得来保证存款人的利益的。惟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的是股权;而接受人股资金的公司,则取得了该货币以说,个人存于银行的钱,就是自己的钱,企业在银资金的所有权。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在这一领域行帐户中的钱,就是该企业的钱。也当然适用。对一个普通股民来说,其购买了一个上在企业存于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权属确定问题市公司的股票,我们说其丧失了货币的所有权而取上,实践中常常发生分歧。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经常得了相应比例的股权,此属当然。但是,对于国家投发生这样的情况:A公司向B公司预购某种商品而入国有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资金,传统理依协议将价款打入了B公司的帐户,而B公司须以论及现行法律上,仍认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包该笔钱款购买原料、进行生产而制造出A公司需要括货币、资金)享有所有权,而企业不过是享有“经营的商品,但此时恰逢B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或银管理权”而已。这种自相矛盾、难以服人的认识,应予行)因其他债务纠纷起诉B公司或申请法院执行已纠正。值得肯定的是,在我国《物权法》中,改变了以生效的判决而要求冻结、划转该笔钱款。甚至还有A往的认识和规定,按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来公司委托B公司代为购货,将货款及报酬支付给B理顺其与企业的关系。@依此,则国家对其投人到国公司,而该款被B公司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冻结或扣有企业的不动产、动产以及货币资金,以出资人(股⑥值得提厦的是.不少著速(包括一些权威著作)中经常有自相矛盾的论述:一方面,其在货币所有权制度中明确提出“货币所有权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但却又在论述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讲“货币得绝对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则而不得请求回复”。笔者认为,依货币的特-胜而分析.善意取得制度显然不适用于货币。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5奈。o
东)的身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第三人可以将其金钱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移交理者的权利,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资产,在企业存续债权人而设定质押担保。债权人占有设定质押的封期间享有包括法人所有权(含货币资金所有权)在内金,并不能直接取得其所有权,也不得动用,而只能的法人财产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金钱优先受偿。四、“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的一般规则在适(四)某些专用资金帐户中的钱款用中的例外依据《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因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几乎所有的规则在适用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某些专中都会有例外,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也是如此。“货用资金帐户(或称特户)叶I的钱款的归属问题,不适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在适用中的例外,主要有用“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其最为典型的是保证金以下几种情况:帐户、信托资金帐户中的钱款,其所有权不属于占有(一)货币的辅助占有该资金的银行、信托公司,而仍然属于交付该笔钱款所谓辅助占有,是指对于他人之物,基于特定之的开证申请人、委托人。另有特殊性的是,这些专用从属关系并受他人指示而为之占有。其典型情形如帐户中的钱款,因其特殊性质,也不得因其他债权债受雇人为雇主之占有。⑩在货币之上,也存在辅助占务关系而被冻结、查封、扣划。有问题,例如职工、雇佣人占有、管领单位或雇主的另应注意的是,专用帐户或特殊帐户中的钱款,货币现金。从法理上说,占有辅助人仅能“持有”某也并非都不适用“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例如,上市物,而不是“占有”某物,因此,占有辅助人持有单位、公司募集资金帐户、军用资金帐户、公害防止资金和雇主的货币时,单位、雇主仍是货币的占有人,当然救灾资金帐户、国家机关的办公经费资金帐户等,虽也就是所有人。但是,如果职工、雇佣人将单位或雇也具有其特殊性,但仍适用占有与所有一致规则及主的货币与自己的货币混在一起时,单位、雇主则丧前述银行帐户中钱款之权属确定规则。此类资金帐失其货币的所有权,而只能对之享有同等数额货币户的特殊性,只是在于对相应钱款的使用、监管以及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请求权)。o当辅助占有人将单位司法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采用等,法律上有不或雇主的钱款带离工作场所甚或侵占、挪用时,货币同于普通帐户资金的特殊限制。的所有权也依同样的道理发生移转。此时,发生单五、简要的结论位、雇主的同等数额货币之返还请求权与侵占人的基于以上研究,笔者认为:鉴于货币的性质及其返还义务,当然,侵占人还可能因构成犯罪而承担刑权属变动规则与有形之动产具有重大的差异,理论上事责任。和立法上仍将其作为动产或“特殊动产”来认识,有所(二)个性大于共性的特殊货币不妥;应当将货币作为“特种物”来加以认识,在物权如国家发行的主要不是为了流通而是为了纪念或法中关于“物”的规定中,应当单设一条规定“货币、有者收藏的数量极少的特种货币;收藏家所收藏的具有价证券为特殊的物”。从客体角度而言,货币所有权应显著个性特征的货币(如号码特殊的货币、印制有误的当是与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并列的一种所有纸币等),以及因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特定化或具有权类别;在所有权编“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一章,特殊意义的货币等,一般不应适用占有的丧失即所有应当单设一条,规定:“货币所有权因占有的移转而发权的丧失、占有的取得即所有权的取得的规则。生转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记名有价证券所(三)以封金的形式特定化而设定质权的货币有权的取得,准用前款规定。”“记名有价证券与指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价证券所有权的取得,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9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责任编校:刘晓华@参见谢在垒:《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46页。@前引⑩.第236页。@参见粱慧星等:《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套科擘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5、176每;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厦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4奈。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