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主多(辅)分开政策解析与改制重组、职工持股疑难问题处理实战研修班
电力企业领导股权清理与员工股权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支付问题处理
一、电力企业领导股权清理与员工股权转让价格问题
(一)政策依据
2003年12月30日经过国务院同意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定价管理的规范意见。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企业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二)电力企业操作
1、效益不好或者亏损企业原则上按照当初入股资金退出或者转让;
2、业务和效益主要来源于电力主业转移的,原则上按照当初入股资金退出或者转让;
3、业务和效益主要来源于电力主业之外的,原则上按照退出或者转让时前一个月企业财务帐面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转让价格;
4、领导与员工相互转让股权的原则上按照退出或者转让时前一个月企业财务帐面上每股净资产值作为转让价格;
5、以对外招商引资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主业回购承接领导退股或者员工持股的,按照退出或者转让时前一个月企业财务帐面上每股净资产值基础上,通过专业机构估值和市场化谈判加一定溢价来确定转让价格。
二、领导股权清理与员工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2003年12月30日经过国务院同意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2008年以后领导股权清理与员工股权转让问题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国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规定必须进场公开征集受让方;
进一步限制了协议转让;
苛刻的付款条件;
不得对竞买方做违反公平的限制性条款约束;
应该的信息披露要求。
2004年9月1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中对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其中实质性的有: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转让方案各项内容的落实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采取转让前将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的方法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2)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3)转让、受让双方应持国务院国资委对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事项的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或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对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国有产权的批准文件等,按照规定程序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变更登记手续。
相关政策:《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的事项获得批准后,转让方应当持批准文件、受让方的全额现金支付凭证到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产权交易鉴证手续。
电力企业普遍存在“一拖几”持股、职工持会和工会持股的后遗症分析与处理
一、电力企业普遍存在“一拖几”持股分析
普遍选择“有限公司”形态,由于有限公司有股东不能超过50人的限制,所以存在“一拖几”现象。这一不规范和后遗症是:
1、存在违反改制根本性目的——“产权清晰”;
2、违反工商真实注资和股东真实的要求;
3、存在一系列民事法律纠纷的隐患,拖在别人后面的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
(1)电力企业内部“一拖几”相互签的合同即使公证或章程规定都会被界定为“无法律效力的”无效合同。拖在后面的人利益无法律保障;
(2)拖与被拖之间,可以法律界定为融资关系的债权关系而非投资如股关系。法律民事隐患非常多。
二、电力企业普遍存在职工持会和工会持股后遗症问题分析
在国企产权改革中,是采用管理层收购、还是全员收购?在全员收购模式中各阶层人员股权结构应该如何设置?由于公司的形势比较好,职工购股积极性比较高,为使改制顺利实施,股权设置方案经职代会代表组长会多次讨论,征求职工意见,才召开职代会表决通过。容易形成了总股本中员工普遍持股并占大头的股本结构。实践证明:全员持股,有其积极的一面,这就是员工作为出资人和资产所有者,成了企业真正的主人,享有企业分红的资产收益权,享受企业分红,同时承担企业可能的经营风险,对提高员工生产积极性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造成股权分散,而股权的分散,在实践中则有可能产生表决权的分散,进而增大决策难度。员工和管理层在当前利益和企业长期目标孰轻孰重这一问题上,在理论上有发生矛盾的可能,甚至出现重分配而轻积累,使企业发展后劲不足。同时,由于决策层和骨干层持股较少,使得该阶层人员压力和责任心降低。为此,我们认为必须进一步优化股本结构,适当提高股权的集中度。改制的国有产权主要应该由骨干层和决策层出资购买,形成经营者持大股并控股。
职工持股,如果股份分散而平均化,不利于公司治理,经营者控股有利于减少企业运作中的交易成本。为了鼓励经营者持股,使经营者与企业之间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在改制中应鼓励经营者持大股,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实施公司管理层与员工联合收购即MEBO。
实行员工普遍持股和职工持股会持股以及实行工会持股都已经成为不规范的改制事项。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参与股权收购的员工较多,通常需要利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而现行法规使这两者已经不具有持股主体资格。
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7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民办函[2000]110号文件)。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文件)明确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已经不再具有法人资格。在这种情况改变之前,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作专门的登记”。2001年8月22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指出,“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三、国资委等部委对以问题出台了相关文件,作了很多极为严厉的规定,进行规范。
1、关于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国资改革[2003]37号)
2、《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2005年函06号)
3、《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四部委联发,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28号文)
4、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
5、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电力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被动转为股份或者当初福利性持股安排的问题处理
1、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时,由于职工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没有实现现金给付(因为如果现金给付既影响企业现金流或资产变现,又可能导致大面积下岗即所谓拿钱走人)。或者当初内部集资福利性持股安排,这必然形成员工普遍持股,成为事实上的股份合作制了,实践证明这弊大于利。从“大锅饭”变成了“二锅饭”,“穿新鞋走老路”,“新瓶装了旧酒”,“人人都是股东,人人都对企业负责,人人都不负责”。干扰决策,不利于完善治理结构,后续料理非常复杂等。
这种方法概括起来就是先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在由参加改制的职工用自己所获得的补偿补助金及安置费用购置相应的国有资产,从而使自己具备了职工与股东双重身份,从而产生了后遗症。
2、解决不规范和完善的建议:
(1)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的给付尽可能用现金;
(2)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时职工经济补偿金和补助金如果企业留用或资产性的应该界定为债权处理而不应该是股权处理;
(3)改制后已经发生的应该由企业回购;
(4)鼓励经营管理层和业务技术骨干回购;
(5)鼓励和引到职工持有股份的转让;
(6)修改公司章程促进股份转让与集中。
(7)也可以用优先股的方式来解决员工持股分散和实现公司高管控股
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
②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干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较,虽然收益和决策参与权有限,但风险较小。
(8)也可以通过成立持股平台型投资有限公司的方式来解决;
(9)也可以通过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来解决。
(10)也可以“打包”式地通过信托投资公司集中信托员工股份的方式来解决。
如何处理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中国的国有企业集团已经开始出现一股强化集团控制力、突出主业、压缩管理链条的改革潮流,通过主辅分离、内部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以应对国际国内竞争。然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将涉及到企业与职工的各种利益冲突,不同的企业也会由于其自身发展的不同而存在着各种特殊情况。因此,在制订职工安置方案时应该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从而保证企业改制的顺利实施。
一、国企改制职工安置理论基础
一般说来,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的理论基础有三方面,分别是:职工锁定理论、社会人假设理论和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1、职工锁定理论
在国企工作多年的职工一般都面临市场支配权后置的问题,企业对职工具有锁定效应,当一个职工为特定的企业工作若干年以后,其技能可能已经针对这一特定企业、特定部门、特定岗位专门化了,而且他们在企业工作多年,对企业有很强的归属感,因而职工也很难从心理上接受改革。同时,他们在该企业的工作效率明显高于在其他企业的工作效率。而一旦离开现在的企业,很可能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因此在业务重组、组织结构调整时,根据岗位需要,公平竞争,尽量吸收原企业职工。
2、社会人假设理论
职工不只是“经济人”而且是“社会人”,他们工作并不单纯出自追求金钱的动机,还有社会方面的、心理方面的需要,不能单纯从物质条件着眼安置职工,还要从社会伦理方面考虑合理的组织架构,不能只从金钱角度考虑,更要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理解、支持、参与企业改制。
3、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被尊重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由低级向上发展到高级,是呈阶梯状上升,在低层次需求获得相对满足以后,才能发展到另一个较高层次的需求。当高层次需求发展后低层次需求依然存在,只是对行为的影响作用降低而已。因此国企实施改制过程中,不能只用经济的手段来刺激职工的积极性,当经济手段达到一定程度,对职工的刺激性就会减弱。因而对不同岗位、不同需求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
二、主辅分离改制职工安置的原则
职工安置并不是一刀切地将职工全部剥离走,而是根据企业重组的实际,适当剥离富余人员,对企业发展和重组后急需的职工和其他管理人才,还要大力留用和从社会上招聘;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置换问题,还应对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形发生;涉及用企业净资产补偿职工身份置换的情形,应注意国有资产的评估定价的合法合规性,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来说,主辅分离改制后的职工安置原则是,以稳定为前提,对置出的资产按“人随资产走”的原则处理;对留存的资产所配比的员工,应重新选聘上岗,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择优录用;对未被录用的富余人员,可以分流到辅助部门或另行成立配套子公司予以解决安置;对仍不能或无法安置的少量人员,可以请求当地政府纳入“低保”对象予以解决。
三、主辅分离可能遇到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1、主辅分离可能遇到的主要问题
(1)员工可能产生的抵制情绪或行为
可能产生抵触情绪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辅业中较高层次的管理人员、小部分技术人员、大多数通用工种人员(驾驶员、门卫等)。这部分人员是主业的“富余人员”,这部分人大多数没有专业技能,文化程度较低、综合素质较弱。他们一般危机感不强、市场适应能力低下。主辅分离后,他们旱涝保收的“铁饭碗”将被彻底打碎,收入不菲、安于现状的生活行将结束。因此,这些人员对主辅分离比较恐慌,可能产生抵触情绪及行为。
(2)“全民职工”身份
辅业人员最担心的问题,即国有企业“全民职工”身份的问题。身份与待遇相连,身份一旦不保,待遇又无从谈起。大部分辅业老职工多年前对主业是有过贡献的,但是社会进步、技术革新,他们落后了。他们怕丢失既有的、一惯稳定的生活,归根结底就是怕丢失国有企业“全民职工”身份。
(3)人工成本上升的问题
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初级阶段,减人增效是最常见的,一般以为人减下去了,人工成本随之就减少了,主业效益自然就上去了,但实际上,深层次的问题是,即便主业的效益是上去了,但被减的这部分人的人工成本支出也上升了。同时,对于未到领取社会保障年龄的下岗人员,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可能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的形象。
(4)骨干员工流失
调整过程中,企业的一些骨干员工可能因为对改革后的现状不满意,认为职位设置和他们预期不一样,或者对改革后的待遇不甚满意而主动离职,使得部分层级出现管理真空,企业选择合适的人员来填补这些空缺尚需成本。
(5)企业经营层的阻力
组织机构的调整,势必会影响企业经营层的职位和薪酬的变化。对于这些经营层,习惯了多年的制度突然被打破,去适应一个新的组织环境,可能带来一些未知的恐慌及不适。因而,他们可能采取一些行为来变相的抵制组织调整。
2、主辅分离可能遇到问题的解决措施
(1)加强主辅分离的宣传与引导
企业要避免摆姿态、讲大道理、走形式的宣传方法,采用实事求是、贴近人心、为民办事的方法去宣传主辅分离。宣传要让大多数员工都相信主辅分离这一事实,在员工得知主辅分离的信息后,再积极宣传如何应对主辅分离、业务分拆的政策,甚至如何积极改进,协助业务分拆工作的开展,这些内容都要讲深讲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视员工的接受程度和反馈,实施分阶段宣传的策略。
(2)主辅分离过程中回避身份问题,积极主动分流员工
在实施主辅分离的过程中,企业应主动回避身份问题。对辅业人员来说,适应辅业分离这个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的一段时期,既然他们怕丢失身份,在分离的过程中就不涉及身份问题,事实上,保留全民身份对主业并没有任何损失,却能够切实有效的稳定辅业人员,让他们放心去经营辅业公司。在今后辅业公司获得长足发展之时,他们会主动要求放弃身份。
(3)不主张减人增效,主张发展性减员
发展性减员才是企业增盈的有效途径。通过发展,很多富余人员经过上岗培训,重新回到主业工作岗位,富余人员逐步被消化。这样还可以避免减员增效带来的人工成本增加。所以发展性减员才是对社会、对员工负责任的做法。另一方面,对中国这种有着庞大就业人口要求的国家来说,发展性减员也是符合国情的。
(4)搭建事业平台,留住关键员工
组织结构优化可以为骨干员工搭建更为广阔的事业发展平台和良好的事业预期,有事业心的骨干员工不会选择在此时离开,而将此时看做一种机会,因而不会造成骨干员工流失。
(5)选择正确激励方式,降低经营层的阻力
为了减少改制过程中的阻力,一方面,对经营层进行股权安排和长期期权激励,并将企业应该得到的一部分分红以奖励形式奖励经营层。对于组织调整方案的细节,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决策的,如人事任免等方面留给经营层决定,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利用集团的各项权力,持续保持对下属单位进行改制的压力。
电力企业改制中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款项的具体计算
1、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2、因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3、合同到期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5、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
(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注: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当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与医疗补助费的100%
6、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7、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的计算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额(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其中:1≦N≦5)
8、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企业改制后,对1至6级工伤应保留劳动关系,并按标准发给伤残津贴。其中,5至6级工伤人员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对7至10级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9、哪些情况可以算做工龄?
职工有下列情况时,可计算为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龄:
退伍转业军人、转业运动员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的工龄;因组织决定,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调入单位且没有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职工,其在原单位的连续工龄。
10、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工资的理解
(1)工资是与劳动者在职岗位相对应的全部工资额。工资的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执行的是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和解释权(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2)是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改制起始月(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改制方案的那个月份)倒推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3)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补偿,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补偿计算标准最多不能超过企业平均月工资水平的三倍。
(4)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按照最低工资水平执行;低于当地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平均水平的按照高的执行;低于行业的可按照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执行等,就高不就低。
(5)经济补偿金的工资中包括加班工资、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6)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A、单位支付给职工的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福利费用;B、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工作服、消暑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C、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及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问题
(一)电力辅业多经企业改制可行性方案
(1)企业概况;
(2)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情况,经营情况,人员情况,费用拖欠情况等);
(3)改制具备的条件;
(4)改制形式;
(5)改制计划,时间进度安排;
(6)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包括企业稳定工作预案);
(7)改制的主要障碍分析
(8)附:职工名册。
特别提示:
1、企业改制可行性分析中最重要的是看企业的现金流表。
2、要改变我们中国人固有的“地主管”和“资本家”观念。
3、现金流入量和结构好,资不抵债的企业也值得改制和购买,否则就会“阴天背稻草,越背越重”!
(二)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中的清产核资问题
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最新的是执行2003年12月30日经过国务院同意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3]96号文中对清产核资的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企业改制中具体执行的政策文件是最新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二OO三年九月九日颁布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执行。
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清产核资的操作性政策依据
1、《清产核资办法》[2003]1号令:是基本制度;
2、 《清产核资工作方案》[2003]58号:工作指南;
3、《损失认定工作规则》[2003]72号:核心重点
4、《清产核资工作规程》[2003]73号:是灵魂;
5、《资金核定工作规定》[2003]74号:结果认定;
6、 《经济鉴证工作规则》[2003]78号:结果保证;
(三)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产权界定于资产的处置
1、法律政策:
(1)国资法规发:[1991]12号、[1992]70号、[1992]71号、[1993]15号、[1993]68号、[1994]第2号令
(2)财政部:财清字[1996]13号、财清字[1997]40号、财清字[1997]51号
(3)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1996]895号
(4)劳动部函[1998]155号、劳部发[1997]181号
(5)国科发政字[1996]075号
2、操作中的铁律——“原始出资界定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4]9号)规定:“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进行下列支付和预留:
1、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执行。
2、支付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缴费比例执行。
3、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部退养的人员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预留生活费标准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最高不超过按所在省(区、市)计算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基数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原主体企业对预留费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内部退养人员费用按时、足额支付。
4、国有净资产不足以进行支付和预留的,不足部分由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补足后,原主体企业原则上不再向改制企业作新的投入。
5、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按规定向员工或外部投资者出售,或采取租赁、入股、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但不得无偿量化到个人。
6、中央企业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国有净资产进行支付和预留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7、用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和预留(含原主体企业予以补足的部分)造成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的,由中央企业在每一批改制企业完成公司设立登记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国资委批准后冲减国有权益。
(四)电力辅业多经及农电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
电力辅业多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最新的是执行2003年12月30日经过国务院同意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对资产评估的规范研究。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形态的评估,是指评估人为正确体现资产的价值量,保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工作方面主要执行最新颁布实施的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其中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资产评估做出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在资产评估工作方面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令第14号)、《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1年12月31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令第15号)等文件的规定,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电力行业职工持股公司分析
去年,国家审计署对各大发电公司及两大电网公司的审计正在进行中,审计内容涉及电力工程造价,工程概算执行,企业资金运作,企业成本真实性,职工收入,电量电价执行,电费结算等各个方面,可谓是全面审计。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关注点就是职工持股电厂的股权情况.据了解,目前各个审计小组的审计报告已经定稿,估计已经到了决策部门的案头了.
最近突然发现五大集团及旗下企业,在电力行业最不景气的08年末,也频频动作收购大的职工持股电力公司.
1、08年12月29日,华电国际公告称,拟以亿元的价格收购华瑞公司100%股权。
2、12月28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成功收购贵州省最大的电力集团金元集团。
3、国电电力公告,拟出资亿元参与增资并战略重组宁夏英力特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华能山东也将以63741万元的价格收购鲁能发展持有的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股权。
各个公司情况汇总:
1、华瑞
为河北省一家电力投资公司,其以各种形式参股的电厂中不乏质地较优的资产,如衡水横兴发电(2*30万千瓦)、国电怀安热电(2*33万千瓦)、邢台国泰发电(2*30万千瓦)、西柏坡第二发电(2*60万千瓦)、国电内蒙古东胜热电(2*33万千瓦)等优质资产。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增加华电国际权益装机容量万千瓦。华瑞公司在河北地区投资的基本都是大机组,因此华电国际能够成功收购华瑞公司,将利于公司迅速进入河北电力市场。
根据华电国际公告,以总计人民币 亿元的价格收购陈祥文等共计十二名自然人在河北华瑞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持有的100%的权益;卖方为12名自然人,即:陈祥文、王建朝、吴建民、刘连晓、何增运、田东军、王力、董双武、许铁柱、邱丽娟、张冀宁、闫建国,其分别持有华瑞公司14.63%、13.92%、10.17%、10.08%、9.66%、6.39%、5.83%、5.61%、5.41%、5.33%、4.69%、8.28%的股权。据董事所知,卖方均为中国公民,且均为本公司的独立第三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有关华瑞公司的简介
华瑞公司于2002年9月18日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随后于2004年4月14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公告日,华瑞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8亿元。收购完成前,卖方共持有华瑞公司100%股权。华瑞公司拥有一家全资附属公司、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一家联营公司、五家参股公司及八家小型机组发电公司。
(1)、全资附属公司
河北三联保险代理公司为华瑞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8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其注册地址为: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三联保险代理公司主营业务包括以代理人身份销售保险产品及收取保费、代表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及理赔。
(2)、非全资附属公司
河北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峰源实业”):河北峰源实业为华瑞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其业绩100%并入华瑞公司。于本公告日,华瑞公司持有其68.24%的股权,其余31.76%股份由一家公司(为独立第三方)持有。目前,华瑞公司正与有关投资方协商,以其自有资金按不高于本次评估值的价格增持河北峰源实业的部分股权,该等发展(如有)将于本公司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该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于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成立,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亿元。注册地址为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峰源实业主要从事煤炭销售及粉煤灰综合利用等业务。
(3)、联营公司
河北华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华峰投资”):河北华峰投资为华瑞公司的联营公司。于本公告日,华瑞公司持有其22.82%股权,河北峰源实业持有其20.07%股权,其余57.11%股权由十七家公司(均为独立第三方)持有。目前,华瑞公司正与有关投资方协商,以其自有资金按不高于本次评估值的价格增持河北华峰投资的部分股权,该等发展(如有)将于本公司日后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收购完成前后,河北华峰投资均为华瑞公司的联营公司,其业绩均按照权益法并入华瑞公司。
河北华峰投资于2003年6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77亿元,注册地址为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华峰投资主要从事发电及供热项目的投资业务。
于本公告日,河北华峰投资已投资以下六家火力发电公司,这六家发电公司的总装机容量为432万千瓦(其中运营装机容量为312万千瓦),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华瑞公司于以下六家发电公司拥有的运营权益装机容量为37.46万千瓦。
(4)、参股公司
于本公告日,华瑞公司直接或通过河北峰源实业间接持有以下五家参股公司的股权。该等参股公司主要从事发电及相关业务。
于本公告日,华瑞公司已投资于以下参股公司,其总装机容量为168.95万千瓦(其中运营装机容量为108.95万千瓦),按照其持股比例计算,华瑞公司于以下参股公司的拥有的运营权益装机容量为23.16万千瓦。
(5)、小型机组发电公司
于本公告日,华瑞公司已投资于以下七家小型火电公司及一家小型水力发电公司。该等小型机组发电公司的运营装机容量为58.66万千瓦(其中58.02万千瓦为小火电机组),绝大部分控参股小火电机组(合计容量55.62万千瓦)已被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其中邢台翔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和井陉华瑞余热发电有限公司的机组已关停,邯郸市万兴热电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光华热电有限公司已关停部分机组,目前运营总容量为36.64万千瓦。按照华瑞公司持股比例计算,及去掉已关停小火电的容量,华瑞公司目前于该等小型机组发电公司拥有的运营权益装机容量为15.85万千瓦。
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关于关停河北省小火电计划的指示,下列若干小型火电机组须于2010年12月31日或之前关闭。关停小机组的容量指标将出售给其他发电公司用于申请“上大压小”发电项目。按国家有关对关停机组的补偿政策,关停机组在2009年和2010年仍然享有发电量指标,由华瑞公司的其他机组或其他发电公司替代发电。
2、金元集团
中电投集团公司与金元公司于12月12日签订了增资扩股协议,认购金元公司30亿股股份,持有该公司60%的股权。金元公司是贵州省最大的发电企业,现注册资本金50亿元,其主营业务除电力外,还拥有煤炭、环保、房地产等相关产业。公司权益发电装机容量为769万千瓦,托管装机容量600万千瓦。
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西部大开发、西电东送战略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00年经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2002年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5年4月22日变更为贵州金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先后控股组建了西电公司、中水公司、西能公司、能发公司、发电运营公司、星云公司、西辰公司等子公司。截至2006年底,管理装机容量突破900万千瓦,托管装机容量达70万千瓦。拥有独资、控股开发的煤矿项目16个,总设计规模达915万吨/年。总资产突破360亿元。
3、以下信息来源《财经》
伴随着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集团)发电资产出售,“鲁能系”上市公司之一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720,下称鲁能泰山)的控股权易主。
12月14晚,鲁能泰山发布公告披露,2008 年12 月11 日,该公司控股股东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鲁能电器)的控制人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与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下称华能山东)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华能山东收购鲁能电器%的股权。
鲁能泰山是“鲁能系”三家上市公司之一。鲁能泰山第一大股东为鲁能电器,第二大股东是山东鲁能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物资),二者均为鲁能集团的子公司。鲁能泰山原以电缆业务为主业,近年来,鲁能集团已经将煤电作为其主导产业,陆续剥离了电缆及非相关业务。
公告披露,鲁能发展通过鲁能电器间接持有鲁能泰山%股权,为鲁能泰山的实际控制人。本次转让完成后,华能山东成为鲁能泰山间接控制人,华能集团成为鲁能泰山实际控制人。
“这一交易正在等待国资委的批准。”华能集团一位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国资委对于鲁能资产的出售持支持态度,如无意外,华能集团将成为鲁能泰山的实际控制人。
“鲁能泰山是华能所收购的鲁能资产中的一部分。”华能集团一位接近交易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11月中旬,鲁能集团已经与华能集团签署了资产转让协议。根据协议,华能集团收购了鲁能集团在山东的发电资产。
所收购的资产包括山东临沂发电公司、临沂鲁能热电厂、黄台火电厂、烟台热电厂、莱芜电厂、济宁运河电厂、烟台黄海热电、烟台渤海热电等地方电厂。上述火电厂的发电装机总容量500余万千瓦,约占全省统调发电装机量的13%。此外,鲁能在山东的风电资产,以及鲁能电器的控股权,也在此次“打包出售”之列。
10月23日,鲁能泰山发布公告称,鲁能集团已经收购了山东电力工会等19家公司持有的鲁能发展%的股权。收购完成后,鲁能集团持有鲁能发展%的股权。业内人士分析,此为鲁能集团为出售鲁能资产所做的整合。
某集团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A集团内部辅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增强独立生存发展能力,A集团提出并经董事会同意,拟比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精神,实施精干主体、分离辅助工作,达到做强主业、搞活辅业的目的。根据《X总公司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结合A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A集团的辅业改制分流工作按照相关改制政策,紧密围绕结构调整规划,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等有效资产,改制创办真正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要以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为依据,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前提,以职工身份置换为重点,统筹规划,配套实施,抓好试点,稳步推进。
第三条 在推进辅业改制分流过程中,要把握以下五个原则:
(一)A集团的改制分流工作要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和改制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二)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坚持从改革与发展的大局出发,以保持稳定为前提,充分考虑企业、职工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推进的力度与进度,做到既要搞好改制工作又要确保稳定。在遵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大胆突破、大胆创新,充分运用好国家对国有企业改制改革工作的支持政策。
(三)改制分流工作要与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机制转换和做强主业、搞活辅业相结合。通过改制,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资产结构,转变经营机制,进一步优化组织和人员结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四)改制分流工作要依法进行,规范运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做到改制方案合理可行,资产评估实事求是,产权关系清晰明了,治理结构健全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合法。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企业、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逃避各种债务。
(五)改制工作从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不搞“一刀切”。按照“整体规划、一厂一策、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总体要求,先试点总结经验,再逐步展开。同时,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外部改革改制成功的范例,加快改制工作的进程。
第二章 辅业改制分流的范围及方式
第四条 A集团的主业由钢铁生产部分及与钢铁生产紧密相关的企业构成。主要包括铁、钢、材及焦化、动力、水电、铁运质量监督、计量控制部门,除上述企业外,均为辅业范围。属于辅业范围具备改制分流条件的企业,可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具体范围由A集团按权限报批确定。
第五条 改制分流可利用的资产是指上述第四条确定的钢铁主业以外的辅业单位占用的资产及与钢铁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它资产;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第六条 改制形式包括整体改制、分立式改制和合并式改制等形式。对资产和人员比较集中,产品、服务和经营项目比较专业化的单位,可实施整体改制;对资产和人员比较分散,产品、服务和经营项目多元化的单位,也可先将具备条件的部分实施局部改制分流,逐步实现全部改制;对经营业务和产品类似或经营上有关联的两个或以上的企业,可对这些企业的业务、资产、人员等进行整合重组,实施合并式改制。
第七条 改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备一定市场生存能力的企业,要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改制企业与A集团除产权关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A集团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改制企业也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吸收外部法人或自然人投资入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第八条 改制企业经营者由参与改制的股东、职工推选产生,其产生程序要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A集团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推选过程。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九条 A集团负责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有关工作。改制单位应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制基准目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延伸清查到被投资企业。涉及资产定价、损失核销、产权变更等有关国家资本金管理与财务处理的事项,A集团按照财政部《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 号)文件办理。
第十条 对改制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财政部令第14号)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和转让价格的依据。企业超过有效期未能注册登记,或在有效期内被评估的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企业改制过程中,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各项费用预提,内退职工、长期病假、工伤、精神病等人员预提安置费用等,由此造成的账面国有资产减少,经A集团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
第十二条 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不足部分,可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改制企业对A集团的全部或部分负债转为股权;二是由A集团现金弥补。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进行各项支付的剩余部分,可继续作为股权,也可采取出售、租赁或转为债权的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经营者和职工除可用个人经济补偿金购买改制企业净资产外,也可以另外出资受让补偿金量化后的剩余国有净资产。
第十四条 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通过产权市场交易确定, 以评估价格为基础,以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为最终价格。当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应暂停交易,在获得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十五条 改制企业用地不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由A集团按有偿使用原则提供给新公司使用,因土地引起的税费,由改制企业承担。在A集团规划需要使用改制企业土地时,在按照有关拆迁标准给予地上物补偿后,改制企业应予以腾迁。在具体操作上,改制企业要在改制时与A集团签订有关土地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企业改制后,A集团已不控股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使用“首钢A集团”字号。
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改制企业要在A集团专业部门的组织下按规定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落实债权债务人。企业整体改制的,应当由改制企业承接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企业分立式改制的,由改制企业及存续企业与债权人和债务人按商定的比例承担债权、债务,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企业合并式改制的,要承继合并前各企业的债权、债务。企业改制时,要履行告知义务,通知相关债权人,通过与债权人的协商来确定落实债权债务的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 改制前企业与A集团、内部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应签订相关的还款协议,按期偿还。原企业及A集团要在改制前按规定妥善处理拖欠职工的工资、医药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等债务。
第十九条 改制前企业账面原有应付工资余额中欠发的职工工资,在符合政策、职工自愿的条件下,依法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可抵折成股份。对于改制前企业账面原有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余额,仍作为流动负债管理,不得转为职工个人投资。
人员安置及相关问题
第二十条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 21号)规定,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取得经济补偿金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转为改制企业等价股权或债权,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 481号)和《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 [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企业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企业(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原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A集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A集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A集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按A集团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及时到改制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法人、单位名称等项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企业改制时原则上由改制企业接受原企业的全部退休人员、退养职工、长期病假、工伤、精神病患者等人员,并负责对这些人员进行托管,改制企业与原企业主管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由改制企业预提退休等人员相关费用,暂由改制企业管理并逐月发放。
预提的费用包括:提取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费、补充养老 金、租房补贴、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等费用;提取内退职工安置费;提取长期病假、工伤、精神病等人员安置费;以及应该由企业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
对改制前已经交由A集团退管中心统管的退休人员,仍由退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改制企业应负责保管职工的人事档案。企业不具备保管职工人事档案条件的,可提请职能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职称评定等职工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章 职工、经营团队和经营者持股
第二十五条 改制企业根据企业职工规模情况,可采取自然人、推荐职工持股代表、组建职工持股会或信托持股等方式持股。
第二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改制企业经营团队控股或相对控股,经营者应在团队中占有较大的比例,持股可采取直接购股的方式,直接购股包括经营者和经营团队用个人的经济补偿金和另外自筹的资金,购买企业的国有净资产,资产转让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付款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两种方式。对经营者或职工出资额低于5万元(含)的需一次性付清;出资额超过 5万元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应付款总额的30%,其余应付款原则上须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由持股人与资产所有者签订还款协议。改制企业或A集团不得为个人认购股份垫付款项,也不得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尚未缴付认股资金的,应当调整改制企业的股权比例,并依法承担出资违约的责任。
第七章 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为了对改制后的企业进行支持,有利于新公司生产经营,在改制后的一定时期内,在竞争参与A集团内部市场的相关业务时,可按市场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八章 审批程序和工作步骤
第二十八条 改制分流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二)A集团辅业改制分流工作由A集团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其改制方案经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改制分流的主要工作步骤:
(一)酝酿和确定改制方向阶段
改制单位要明确由一把手挂帅组成改制工作班子,学习和研究关于国企改制的文件,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改制的基本思路、改制方向和改制框架。
(二)改制的前期准备阶段
由A集团组织对改制企业进行产权界定,同时开展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情况的清查和审计,并对改制前后,企业股权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测算。
(三)制定改制方案阶段
根据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清查和审计的结果,确定企业改制的时点,测算改制的各项成本费用,据此做出改制企业的股权设计,并形成企业的改制方案初稿。
(四)改制方案初步审议阶段
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改制方案进行审议,并就改制方案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事项形成决议。
(五)资产评估阶段
改制企业要按照改制方案涉及的资产范围,委托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六)改制方案的审批阶段
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确认,按照资产评估的结果等变化的情况,对改制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将正式方案以及相关文件报送到股东单位,做出同意进行改制的决议后实施。
(七)产权交易阶段
对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按照有关规定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八)工商注册前的准备阶段
按照改制方案,并依据评估结果确定改制企业的资本结构, 同时,完成改制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立,起草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名称预核准等工商注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九)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阶段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办理改制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等有关工作。
第三十条 改制工作完成后,由改制单位对全部改制工作文件进行整理归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其 他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完成改制后,集团公司应向股东单位提供国有资本变动的书面报告,并附以下文件资料:
(一)企业实行改制的批准文件;
(二)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改制企业的资产清查结果以及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
(四)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
(五)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六)改制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七)改制企业股东认购协议;
(八)改制企业的公司章程。
第三十二条 改制工作在A集团改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改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改制办公室(管理创新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企业改制 办法
A集团公司办公室 2009年9月10日印发 共印 40 份
主多分开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注意事项
一、总体情况
(一)组织机构
1、经×××公司董事会第×次会议决定,成立“主多分开领导小组”。“主多分开领导小组”的成员如下:
×××,×××公司副总经理任组长。(注:组长为主业单位的分管领导)
×××,×××公司经理任副组长。(注:某多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理任副组长。(注:某多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理任副组长。(注:某多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经理任常务副组长。(注:某多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要求有开创精神,服从领导的人担任。)
主多分开领导小组的职责见附件一《主多分开领导小组职责》
2、经×××公司董事会第×次会议决定,成立“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
“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公司经理(注:由“主多分开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兼任)
副主任:×××,(注:由主业单位负责多经企业的部门负责任担任)
成员:×××;×××;×××;×××;×××。
“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的职责,见附件二:《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职责》
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成员职责见附件三:《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成员职责》
“主多分开工作办公室”设在×××楼××号房间(注:一般设置在主业机关所在地。)
(二)基本情况
描述各多经企业户数、资产规模(总资产、净资产)、人员数量及分类、主营业务等情况;主业对多经企业提供委贷、借款、担保情况,以及多经企业占用主业资产情况;2009年及2010年上半年经营财务状况等。
(注:这一节,依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要附有表格或者图示。)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思路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公司“四化”工作要求,开展主多分开工作,规范主业与多经企业的利益、资产财务、业务、劳动人事和管理关系,努力实现主多分开的工作目标。
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主多分开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二是坚持稳妥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股权清退、人员安置等问题,统筹兼顾,不发生影响电网安全生产、职工队伍稳定和损害公司声誉形象的事件。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多经企业的业务类别及企业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进行,既有统一要求,又要因地因企制宜,联系实际,区别情况,注重质量和效果。
四是坚持试点先行的原则。根据我公司的情况,计划先在×××公司进行,取得经验后再整体推进,既要确保电网主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又要确保主多分开工作平稳有序。
五是坚持自愿选择的原则。在干部退股后,一般职工自愿选择退股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积极支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按处置方式分类说明工作任务并拟定工作措施。
(一)股权清退
根据“国家电网体改〔2010〕950号”《关于深入开展主多分开工作的意见》,对一般职工持有的多经企业股权,按照自愿原则,由主办单位通过民主决策程序,选择整体继续持股或整体全部退股。对自愿退股的,要予以支持,并办妥完备的退股手续。
需要做的工作:
按照原企业的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因此,应该召开该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股权处理的决议。
在召开前,要草拟收购股份方案,并进行充分的动员和说明。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时,应该提供两套以上方案,供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参考。
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股权清退的价格
按照“国家电网体改〔2010〕950号”的规定,“要按照依法合规的原则,以中介机构评估的净资产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多经企业经营发展、资产演变、资本积累、社会认知和职工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这里没有谈到定价的单位是谁,即定价权。但在操作上,可以由主业“主多分开领导小组”有依据地提出方案。
实践上,存在的问题很多。因此,解决的技巧也各不相同。因为各性很强,时间有限,在这里无法具体介绍。不久将出版一套专门的资料,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介绍。
按照“国家电网体改〔2010〕950号”的规定,企业交易的价格,由主业单位收购的,其交易价格依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多经资产处置定价工作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09〕657号)要求,按照审计账面净值与评估净值孰低原则确定;由集体企业收购和对外转让的,其交易价格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注:主业单位收购,得到了优惠。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应执行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股权清退方式、作价方式、作价依据和主要考虑因素;按一般职工选择整体持股或整体退股两种情况,分别说明各类人员清退股权的数量、账面金额。
(二)一般职工继续持股多经企业的工作任务和措施
1.规范资产财务关系。与主业之间的委贷、借款、担保和资产占用等资产财务关系的解除及其他规范措施。
2.规范业务关系。从事电网核心业务回归主业的处理方式,与主业关联交易行为的规范意见等。
3.规范劳动人事。处理主业与多经企业交叉混岗问题拟采取的措施;规范原全民身份员工劳动人事关系拟采取的措施。
4.规范管理关系。主业单位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拟退出兼职的人数以及规范管理关系的措施。
5.其他有关内容。需重点说明的其他事项,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三)拟处置多经企业的工作任务和措施
1.多经企业处置方式。根据国家电网体改〔2010〕950号文所明确的5种处置方式,确定多经企业及下属企业拟处置方式,说明原因及依据;拟对外转让的要说明受让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未按要求对多经企业进行处置的要特别说明。
2.人员安置。原全民身份员工、集体职工、外聘人员的安置方案;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金额及资金列支渠道等。
3.资产财务关系。与主业之间的委贷、借款、担保和资产占用等资产财务关系拟处理措施。
4.其他有关内容。需重点说明的其他事项,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四、时间进度安排
根据深入开展主多分开工作所涉及到的职工股权清退、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等重点工作及主要工作程序,按月度拟定时间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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