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
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 安全生产 法》、《职
业病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术语与形式
术语
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 . 1. 2 警告标识:提醒对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
的图形文字符号;
. 3 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
字符号;
2 . 1. 4 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
的图形文字符号;
基本形式
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 警示标志 设置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
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
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
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
防尘毒口罩”;
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
同位素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裂变物质”;
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禁止入内”、“当心中毒”、“当心有
毒气体”、“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
手套”、“戴防护眼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
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
腐蚀”、“腐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当心灼伤”、“穿防护
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
罩”等警示标识;
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
标识;
高场所设置“当心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
标识;
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弧光”、“戴防护镜”
等警示标识;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感染”等警示标
识;
存在低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当心冻伤”等警示标
识;
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
入需”等警示标识;
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
必须戴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
3 .12 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设置 消防安全标志。
能引起其他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 XX 危害”等警示标
识。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生产、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
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缘不少于 30cm 处,
警示线宽度不少于 10cm。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
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
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要求设置警示
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
简称告知卡,示例见附件 1 )。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
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①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
①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
毒的作业岗位;
①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
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示例见附件 2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
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
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当心
中毒”、“当心电离辐射”、“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
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范要求设
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
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为生产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
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
料的,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
文警示说明。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
泄险区启用时应设置“禁止入内”、“禁止停留”等警示标识。
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
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 设置 注意事项
公告栏应设置在生产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
便劳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近的醒目位置。
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
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内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
目。
生产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
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内存在多个产生相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
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
知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坚固耐用、不变质、阻燃
的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可能产
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
质的材料(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印刷或者喷涂警示
标识。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井下警示标
识应用反光材料制作。
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某著名企业
的物体上,其前面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
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
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
识》(GBZ158)执行。
5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
公告栏中公告内容发生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
素检测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 7 日内更新。
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 7 日内补充完善相
应的公告内容与警示标识。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
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
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
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
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