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管理
及新法对工资管理的影响
一、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理论
(一)工资的定义
(二)工资的构成
(三)工资管理的基本规定
(四)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二、目前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
具体要求
三、计件工资的规定及是否存在加班
和加班费
四、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企业
的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应怎样追缴才
合理合法呢?
五、当工资支付发生争议,企业
和个人哪一方应有举证责任?
六、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
中代扣款项及扣除额规定
七、加班工资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口径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
制有无加班和加班费?
(三)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
班能否以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四)安排员工加班有什么法律限制
?员工自愿加班加点,用人单位能否不支
付加班费?
(五)员工不服从工厂的违法加
班决定,能否扣发奖金?
(六)车间负责人有权做出抢修加
班决定吗?
(七)因停工延误的工程任务,用
加班来弥补,是否发给加班费?
(八)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加班费
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八、拖欠和克扣、不支付加班工
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的法律后果
九、答疑解惑
一、工资支付管理的基本理论
(一)工资的定义
1、定义: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劳动法中的“工
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
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
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工资,是
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
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
全部劳动报酬。
2、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
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
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
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
或额外的劳动消耗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
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的工资水平
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
案例:不在册职工是否有权领取年终奖金?
职工张某与某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6年
12月31日到期后未再续订而终止。2007年1月8日,
单位按惯例向全体员工发放2006年度的年终奖,
但未向张某发放。张某向单位索要,单位拿出
《2006年度年终奖评审发放办法》,其中特别规
定,“2006年度年终奖的发放范围是发放时在册的
全体员工”。由于张某在年终奖发放时已离开单位,
单位以此为由予以拒绝。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
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单位认为,年终奖系单位自愿在劳动报
酬之外额外给予员工的一种奖励,并非单
位必须支付的义务,而是一种“权力”,
单位有权自主支配即在2006年有权决定发
放范围。张某已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
故单位不予发放并无不当。张某则认为,
年终奖作为奖金同样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单位长期发放年终奖,已经形成了事实上
的约定,且2006年度张某与其他领取奖金
的职工一样辛勤劳动,也应得到同样的劳
动报酬。
(二)工资的构成
属于工资构成的项目:
计时工资、计件工资 、奖金、津
贴 、补贴、加班加点工资、
不属于工资构成的项目: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
的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五十四条。
非个人所得税计税口径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
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
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
等;
(2)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
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3)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
毒剂、清凉饮料费用、高温补贴等;
(4)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
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
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
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
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
技能大奖等;
(5)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其
它专门工作报酬;
(6)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
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7)用人单位支付给购买本企
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的股息(包括股
金分红)和利息;
(8)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
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
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国家税务
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总工会于2007
年9月5日公布并实施。
高温补贴
(1)有关定义:
①高温室外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
露天工作;
②高温室内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
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
33℃)。
③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的支出,不属
于工资性项目,不纳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
本费列支。
高温补贴
(2)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
①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
150元;
②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③经济欠发达地区确需降低标准的,
可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下浮20%的范围内
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④职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实际出
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高温补贴
(3)发放时间:
①每年6月至10月。
②用人单位在6月至10月以外的其他
时间,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工作的。
(4)发放方式:
①按月发放。
②可随工资一起发放,也可单独发放。
③以专门项目发放。
高温补贴
(5)其他劳动保护
(6)禁止性规定:
①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
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
工作场所作业。
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
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
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补贴
(三)工资管理的基本规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
章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十
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
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2、法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国
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等。
3、规章: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三)工资管理的基本规定
4、司法解释及指导意见: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
(四)工资支付的基本原则
1、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2、宏观调控原则
3、按时足额原则
4、及时支付原则
二、目前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行为的具体要求
1、用人单位要依法制定工资
支付制度,并书面告知本单位劳动
者。
2、劳动合同中应约定明确的劳动报酬,约定
不明确的,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按
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
体合同未规定的,按同工同酬原则执行。如未订
立劳动合同的,无重新协商过程。
3、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
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
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
可以有劳动合同、规章制度和实际履行三种
约定的方式。
4、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工资支付的形式:工资应当以法定
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
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6、工资支付的方式:用人单位可直接
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7、工资支付的时间:
①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
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
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
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②工资应当按照确定的支付周期支
付,不得克扣或者拖欠。
③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
小时支付工资。
④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
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
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⑤实行年薪制或者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年终或
者考核周期届满时应当结算并付清工资。
⑥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
付清劳动者工资。
8、工资支付的对象:用人单位应将工
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
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9、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资支付台帐并
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
资的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
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
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数额,
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
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10、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必
须符合法定的项目和程序。
11、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年休假、
探新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
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①事假工资:职工请事假(含病假)
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
照发工资的制度。企业根据职工的不同性质
而实行不同的制度,企业中的工人由于享受
加班加点工资待遇,所以一般在事假期间不
发工资。
②探亲假工资:职工休探亲假期间的
工资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间和路程期间
内,照发本人的标准工资。
③婚丧假工资:职工本人结婚或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死亡时,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一
至三天的婚丧期。职工结婚时双方不
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
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
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
照发。
④病假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
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
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病伤假期间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
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百分之八十。
a.病伤假工资的标准,可以依据劳动
合同的约定、集体合同的约定,如果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b.国家现行无明确规定,但在1953年
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
十六条有规定。
C.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2、年休假工资
①假期标准:
a.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
休假5天;
b.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d.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的假期;
e.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不计入年
休假的假期,不能冲抵年休假。看护假、计划
生育假等尚未明确。
②有关定义:
a.“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职工在本单
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才可以享受年休假;
b.“累计工作”是指确定假期的条件,
应按职工的工龄计算,以解除或终止劳动
合同证明、社保缴费记录等证据为准。
最终结论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正式公布的实施细则为准。
③休假安排:“职工提出、双方协商、
单位决定”
a.职工本人提出休假意愿和计划,单位
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决定何时休、
如何休。
b.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一般不跨年度
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
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
排,即可在下一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年休假。
c.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④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
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
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
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
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⑤违法责任:
a.单位对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安排休年
休假又不按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
动保障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程序,依据职
权责令限期改正;
b.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
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按年休假
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即
600%的工资及赔偿(300%×2);
c.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
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d.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
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13、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
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
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②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
a.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
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
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b.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
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
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③涉及刑事处罚、措施及行政处罚的
工资支付。
a.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
适用缓刑或者有期徒刑适用缓刑,被假释、
取保候审、监外执行期间,为用人单位提
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
b.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
强制措施或者被行政拘留期间,未提供劳
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
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后的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裁决
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
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其工资标准为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
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已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当全部退回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计件工资有哪些规定?计件制有无加班
和加班费?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
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
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
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
位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
以公布。
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
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
完成。
四、因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企业的
直接经济损失,企业应怎样追缴才合理
合法呢?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
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
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
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
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
2、《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1)第八十六条,因劳动者原因导致劳动
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2)第九十条,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3)第九十条,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
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
失的;
(4)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和第九十一条,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
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3、理解和适用:
(1)扣除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有过错,也就
是基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单位经济损失
的发生;
(2)赔偿额是以直接经济损失为计算依据,
不包括间接损失;
(3)扣除工资行为生效的程序要件是必须书
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否则不得扣除;
(4)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
地最低工资标准。
1995年1月日起实行的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
规定》第十六条关于“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
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25%”的规定。
五、当工资支付发生争议,企业和
个人哪一方应有举证责任?
工资争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
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
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
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
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
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
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
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
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
证据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
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
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
定。
3、对是否存在加班(出勤)的举证
《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
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
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
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电子考
勤记录应予采信。
4、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举证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在
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应当在工资清单中列明相应的工资报酬;
未列明且无法举证已支付的,视为未支
付相应的工资报酬。
4、对是否支付加班工资的举证
(2)《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书面约定实际支
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
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
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
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5、对加班工资的举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
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超过六十
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
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2)《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第二款: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
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
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
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六、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款项及扣
除额规定
1、《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下列款项:
(1)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
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
他款项。
2、劳动者委托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其他项目,
如房租、水电、有线电视、网络使用等费用。
七、加班工资
1、“包干工资”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好书面
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
资;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
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
工资的;
(3)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可以约定
(1)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奖
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
作时间工资的。
(3)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
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没有明确书面约定的除外。
3、加班工资争议的举证责任
(1)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
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
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
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
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3)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
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
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
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二)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
时制有无加班和加班费?
(三)每日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
加班能否以补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吗?
案例:
国家规定,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8
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某用人单位安排职工
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即周六工作
半天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为小时。
职工认为休息日工作半天属于加班,用人单位
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单位则认为,每天安排的
工作时间未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未超
过40小时,单位安排每周工作5天半,符合国家
的规定,周六上班不算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
资。试问,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四)安排员工加班有什么法律限制?员
工自愿加班加点,用人单位能否不支付加班费
?
1、对于一般职工,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必须是出于生产经营
的需要,并且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后才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而且每天延长工
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36
小时。
2、对于女职工,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
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
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
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
动。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
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
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3、只有是在用人单位依法安排
劳动者加班的情形下,才必须支付加
班工资。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加点,
则用人单位不须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某住宅小区共有两名管理员,其中
一名本地户籍管理员专职负责收费,另
一名外地户籍管理员潘某负责其他管理
事务。潘某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劳动
合同,合同约定潘某的工作岗位是“管
理人员”,工资为2000元/月。2006年7
月至9月,本地户籍管理员因产假开始休
假,休假期间原来所负责的收费工作由
另一名外地户籍管理员负责。
该管理员认为原来两个人的工作由一个人承
担,明显增加了工作量,用人单位应当额外支付
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可以参照本地户籍管理员的
工资,即将此人工资转发给替工的人。而单位认
为,设立专人收费是因为公司财务制度要求,收
费人员必须是本地户籍且有人担保,而收费工作
量不大,按照岗位核定其实由一个人完成即可。
而实际上潘某从事收费工作并没有增加其工作量,
更没有增加其工作时间。因此,不须额外支付劳
动报酬。
试问,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额外劳
动报酬?标准如何?
(五)员工不服从工厂的违法加
班决定,能否扣发奖金?
(六)车间负责人有权做出抢修加班决
定吗?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下加
班加点,可不受程序限制,但事后应通知工
会备案。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
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
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
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
时抢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因停工延误的工程(任务)
,用加班来弥补,是否发给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
作时间(加班),就应按一定的标准
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工资报酬。
(八)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加
班费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
1、“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
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
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
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
属于“克扣”: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
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2、“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
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
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
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
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
情况确定。
八、拖欠和克扣、不支付加班工资、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依法、依约定支付,逾期
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
100%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
偿金。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用人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将面临行政处罚:
(1)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
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2)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3)解雇劳动者当天未结清劳动者
工资;
(4)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帐;
(5)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6)拖欠或克扣劳动工资的;
(7)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
准的;
(8)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人员
执行公务;
(9)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10)拒不整改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的;
(11)欠薪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未在24小时内到现
场协助处理的。
案例:员工辞职引发的工资和经济
补偿争议
被诉人陈某与申诉人B公司签订有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①期限从
200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6月30
日止;②工资支付形式为计时工资,
1880元/月;③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
日,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④一方违约,
应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2006年2月25日,陈某书面向B公
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B公司收到陈某
辞职报告后未予答复,陈某亦因B公司
没答复而继续留在B公司工作。3月5日,
B公司未支付申诉人2006年2月份工资
1880元,理由是陈某已提交辞职报告,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合同约定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故扣其工资以冲抵
违约金。陈某遂向公司提出支付2月份
工资的要求。
B公司于3月12日复函陈某,表示:不
同意陈某辞职,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劳动合
同,如陈某坚持要辞职,将按违约处理,
并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960元及2960元罚
款。还是没有发给陈某2月份工资。2006年
3月15日,陈某以B公司不按劳动合同
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口头向B公司提
出解除劳动合同。3月15日陈某办妥工
作交接手续,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时,B公司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1960元及
2960元罚款。
陈某不同意支付,并于3月17日离开B
公司。4月19日B公司以陈某从3月17日
起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为由,根据《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陈某作出除名处理的
决定。4月30日,B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
和赔偿B公司处理劳动争议事宜所产生的人力
成本。
问:B公司的作法对不对?这起劳动争议案
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劳动者提出辞职后,企业
是否可以停发工资;二是由于企业的原因造成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答疑解惑
谢 谢 大 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