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转让与债务转让概念与区别
1、债权转让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
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
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
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债权让与制度的确
立和发展,对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变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著名学者
庞德曾指出:在商业的时代,财高主要是由请求权所构成。要因此,通过
立法规范,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
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
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
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
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
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
主张抵销。
2、债务转让
债务转让,是指合同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债务转让,
使得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发生了变化,其会对债权人权益的实现
带来影响,因此《合同法》第 84 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
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
辩。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
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有着明显的不同,分别是债权债务的两端的转
让,虽然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