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培训
--新旧会计制度衔接
讲解的主要内容
1、新旧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
2、新旧制度衔接的准备工作
3、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4、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追溯调整
5、基建账数据并入大账
6、编制新账期初科目余额表
7、编制执行新制度的期初会计报表
第一部分 新旧制度衔接的总体要求
一、新旧制度衔接的时间要求
财库[2013]218号: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31日前--原制度
2014年01月01日起--新制度
2013年
12月31日
原账各
科目期
末余额
2014年
1月1日
新账各
科目期
初余额
二、新旧制度衔接的主要内容
1、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2、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3、将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大账
三、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准备工作
(一)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 查实盘盈、盘亏、毁损资产--按原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核查无形资产原价、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追溯确认无形资产和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3. 固定资产核查、分类统计--转入新账对应科目。
按规定需要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行政单位,还应核查原值、预计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
4.核查库存材的账面价值、资金来源、材料用途,进行分类统计--转入新账对应科目。
5.核查公共基础设施等资产的数量、历史成本--追溯确认
(二)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清理该收回、核销的债权、债务--按原制度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2.对期末债权、债务余额进行分类核查--新旧制度衔接时转入新账对应会计科目
3.对按原制度未予确认,但按新制度规定应当确认的债权、债务进行核查统计--追溯确认和调整期初余额
四、新旧制度衔接的主要步骤
新
旧
制
度
衔
接
的
主
要
步
骤
1.根据原账编制2013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4年1月1日的新账
3.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4.对应确认未确认的资产、负债进行追溯确认
5.基建账与“大账”科目余额合并
6.编制新账期初各会计科目余额表
7.编制新账期初资产负债表
五、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调
整
会
计
信
息
系
统
的
要
求
1.备份信息系统中2013年12月31日结账后的数据
2.按新制度的规定更新会计信息系统中的会计科目
3.按新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2014年度新账账
4.将原制度核算的各科目发生额、余额与新科目对应
5.按新制度的规定更新会计信息系统中的财务报表
第二部分 执行新制度前的准备工作
一、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清查的重点:盈亏、毁损,多计、少计资产(按原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对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1、清查核实无形资产
核查重点:形成无形资产的时间、使用年限、原值,为追溯确认无形资产,补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做准备
2、清查核实固定资产
核查的重点: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固定资产入账时间、原值、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行政单位)。
★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
3、清查核实库存材料
核查的重点:数量、价值、材料用途(自用、受托代理资产、政府储备物资)以及入账情况
固定资产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存货
三、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清理核实重点:
(1)清理收回或核销;多记、少记的债权债务(按原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对债权债务进行分类--转入新账对应科目
暂付款
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暂存款
1年内到期--流动负债
1年后到期--长期负债
受托代理负债
四、清查按新制度规定应确认未确认的资产负债--追溯调整
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的参考表式
应确认未
确认的资产
应
收
账
款
政
府
储
备
物
资
受
托
代
理
资
产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无
形
资
产
应确认未
确认的负债
应
付
账
款
受
托
代
理
负
债
长
期
应
付
款
第三部分 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2013年
12月31日
原制度“大账”
各科目期末
余额
2014年
1月1日
新制度“大账”
各科目期初
余额
一、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方法
--★财库[2013]219号
原账科目 对应 新账科目
现金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
暂付款
财政应返还额度
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原账科目 对应 新账科目
库存材料
存货
政府储备物资
受托代理资产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存货
公共基础设施
有价证券
其他应收款
原账科目 对应 新账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应付其他个人收入
应付职工薪酬
应缴预算款
应缴财政款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
原账科目 对应 新账科目
应付政府补贴款
受托代理负债
长期应付款
应付账款
应缴税费
暂存款
其他应付款
原账科目 对应 新账科目
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财政拨款结余
资产基金-预付款项
资产基金-存货
结余
财政拨款结转
原账科目 对应 新账科目
★ 由于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资产基金-存货
固定基金
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第四部分 资产、负债项目追溯调整
一、无形资产的追溯确认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衔接时,应当对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无形资产进行追溯确认,并调整2014年新账期初余额。
追溯确认时,按照确定的无形资产成本:
借:无形资产
贷: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同时,按无形资产原值和已使用年限,补提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如果无形资产已在原“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将原账“固定资产”科目中属于无形资产部分的价值转入新账“无形资产”科目的同时,也应对转入的无形资产按应摊销年限、已使用年限计算应计提摊销金额,并追溯计提累计摊销额。
二、政府储备物资的追溯确认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政府储备物资进行追溯确认,并调整新账期初余额。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政府储备物资成本: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
三、公共基础设施的追溯确认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追溯确认,并记入新账期初余额。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公共基础设施成本:
借:公共基础设施
贷: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追溯确认的原则:
--清查登记时能确认历史成本的,应当进行追溯确认;
--清查登记时无法确认历史成本的,应当在执行新制度后继续获取成本资料,确认其历史成本后,按新制度规定补记入账;
--清查登记无法确认历史成本,且以后也无法获得完整的历史成本资料的,应当进行评估,并按评估价和新制度的规定补记入账。
四、受托代理资产的追溯确认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2013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进行追溯确认,并调整新账期初余额。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成本:
借:受托代理资产
贷:受托代理负债
五、应收账款的追溯确认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对2013年12月31日前未确认的应收账款进行追溯确认,并调整新账期初余额。
登记新账时,按照核查确定的应收账款金额:
借:应收账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收未收的资产出租收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应收未收的资产处置收入)
六、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的追溯确认
行政单位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3年12月31日前未确认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进行追溯确认,并调整新账期初余额。
记入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付账款金额: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
【例】2013年12月31日,假设A行政单位有如下应付未付款项,按原制度收付实现制原则均未登记入账:(1)按软件服务合同约定,应付某软件公司2013年度政务信息系统技术服务费150,000元,软件公司技术服务费发票已开具;(2)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应付某电脑公司服务器采购尾款12,000元,电脑公司供货发票已开具。
按新制度规定,应当对上述应付款项进行追溯确认,并调整新账“应付账款”科目的期初余额。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偿债净资产(新) 162,000
贷:应付账款(新) 162,000
★注:动植物资产的确认问题
第五部分 基建账期末余额并入“大账”期初数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基建并账的规定:
--行政单位应当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账(以下简称“大账”)。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行政单位应当在“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注:制度中设置的明细科目用于“非基本建设项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将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并入“大账”。
基建账与“大账”并账工作的内容包括:
在2014年初,按新制度建新账时,应将2013年末基建账各科目余额,并入“大账”新账各科目期初数中;
执行新制度后,按月将基建账发生额并入“大账”各对应科目中
1、期初余额一次性并账
2、各月发生额按月并账
基建账期末科目余额并入 “大账”期初科目余额
(一)基建账科目余额并入“大账”的方法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现金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
财政应返还额度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
其他应收款
拨付所属投资借款
其他应收款
有价证券
应收有偿调出器材及工程款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清理
待处理财产损溢
待处理财产损失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1)
器材采购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其他投资
采购保管费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2)
委托加工器材
预付备料款
材料成本差异
预付工程款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应交基建包干节余
应交基建收入
应缴财政款
其他应交款
应缴财政部分
其他应付款
其余部分
应交税金
应缴税费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应付职工薪酬
应付器材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
应付工程款(1年以内到期)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其他应付款
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应付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其他借款
长期应付款
应付工程款(1年以上到期)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应付器材款
应付工程款
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应付票据
待偿债净资产
基建投资借款
其他借款
上级拨入投资借款
贷方余额
相应的金额
贷方余额-
未使用部分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固定资产(借方余额)
累计折旧(贷方余额)
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1)
两者差额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借方余额
对应的金额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器材采购
采购保管费
库存设备
库存材料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2)
材料成本差异
委托加工器材
借方余额
对应的金额
预付备料款
预付工程款
基建账科目期末余额 并入 大账对应科目期初余额
基建拨款
留成收入
财政拨款结转
贷方余额中
属于财政拨款
结转部分
留成收入
贷方余额中
属于财政拨款
结余部分
财政拨款结余
进行上述转账后,转入新账各会计科目的借方金额合计与贷方金额合计的差额,计入“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差额为正数:贷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差额为负数:借记“其他资金结转结余”
上述基建账2013年12月31日各科目余额并入“大账”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现金(新) 35,000
银行存款(新) 18,
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新)14,157,
应收账款(新) 370,000
其他应收款(新) 13,363,
固定资产(新) 550,000
在建工程(新) 181,690,
待偿债净资产(新) 1,853,
贷:应缴税费(新) 85,606
应付职工薪酬(新) 53,000
应付账款(新) 803,
其他应付款(新) 20,000
长期应付款(新) 1,050,000
财政拨款结转(新) 21,705,
其他资金结转结余(新) 6,080,
资产基金-固定资产(新) 550,000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新) 181,690,
第六部分 编制期初余额表并建立新账
已完成的工作:
1、原账期末余额转入新账期初余额
2、对部分资产负债事项进行追溯调整
3、将基建账期末余额并入大账期初余额
建立新账:
1、编制T字型账户
2、编制新账期初余额表
3、录入新账期初余额并启用新账
4、编制新账期初资产负债表
第七部分 基建账各月发生额与大账合并
--行政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基建账发生额“按月”并入“大账”。
一、基建账发生额并入“大账”的方法
(一)资产、负债、净资产类
1、根据“大账”科目和基建账发生额科目的对应关系(见培训讲义),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借方净额,借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按照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的贷方净额,贷记“大账”中的对应科目。
基建账借方
发生额
大账对应科目
借方发生额
基建账贷方
发生额
大账对应科目
贷方发生额
2、如果行政单位的基建项目借款通过“大账”转到基建存款账户的,应当在并账后将“大账”与基建账之间相互转账形成的往来款发生额相互抵冲。
3、对于当期发生基本建设结余资金交回业务的,根据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借记“大账”中“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其余部分,借记“大账”中“其他资金结转结余”科目。
4、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的确认: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计算的参考公式如下:
公式中“在建工程”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
“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发生额净额
(借减贷)
=
5、 “资产基金─待偿债净资产”的确认:
待偿债净资产=“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发生额净额(贷减借)+本期用基建借款支付的在建工程款(基建借款期初贷方余额+基建贷款本期贷方发生额-未使用的借入款)-本期用基建拨款归还的基建借款(基建借款借方发生额-用应缴款项和尚未使用的借入款偿还的基建借款)
公式中“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应付器材款 ,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公式中“基建借款”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
(二)收入发生额并账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中归属于同级财政拨款的部分,贷记“大账”中“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其余部分,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贷记“大账”中“其他收入”科目。
“基建拨款
-本级财政拨款”
“基建拨款
-非本级财政拨款”
基建账
“上级拨入资金”
大账“财政拨款收入”
大账“其他收入”
贷方
净发
生额
(三)支出发生额并账
根据新制度规定的支出确认原则,对基建账中相关科目本期发生额进行分析计算,按照计算出的数额,借记“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计算支出的要点:
(1)与大账“在建工程”对应的基建科目发生额,应当计入当期支出,但不包括使用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形成当期在建工程的发生额;
(2)对应大账“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的基建科目的发生额,应当在实际支付转回时计入当期支出;
(3)有基建借款的行政单位,使用借款支付的在建工程发生额,在使用借款时不确认支出,偿还借款时确认,计入当期支出;
(4)有基建借款并采用“贷转存”方式的行政单位,用应缴款项和没有使用的借款资金归还借款的金额,不计入支出。
根据以上要点,基建经费支出计算的参考公式如下:
基建经费支出=在建工程发生额净额(借减贷)-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发生额净额(贷减借)-本期用基建借款支付的在建工程款(基建借款期初贷方余额+基建贷款本期贷方发生额-未使用的借入款)+本期用基建拨款归还的基建借款(基建借款借方发生额-用应缴款项和尚未使用的借入款偿还的基建借款)
公式中“在建工程”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器材采购,采购保管费,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器材,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
公式中“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应付器材款,应付工程款,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
公式中“基建借款”包括以下基建账科目:基建投资借款,上级拨入投资借款,其他借款。
(四)发生额并账中有关事项的处理
1、并账期间有基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资产的,应当先将基建账本期与交付使用资产、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等相关的科目发生额进行以下冲销:
(1)将“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借方发生额,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科目贷方对应的发生额进行冲销。冲销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交付使用资产 (红字)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红字)
设备投资 (红字)
待摊投资 (红字)
(2)将交付使用资产中,用基建借款投资完成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借方发生额与“待冲基建支出”科目贷方对应的发生额进行冲销。冲销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红字)
贷:待冲基建支出 (红字)
★备注:发生额并账冲销分录(1)、(2),与期初余额并账时对交付使用资产的冲销分录不同。
2、行政单位如有从“大账”中“经费支出”科目列支转入基建账的资金,还应当在并账后将已列支金额部分予以冲销,借记“其他收入”科目,贷记“经费支出”科目。
★备注:财政部明确规定冲销时借记“其他收入”,是考虑到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除单位自筹基建资金外,财政拨款资金一般不存在从“大账”转拨到“基建账”的经济事项;如果存在从“大账”中将财政拨款资金转拨基建账的,则应借记“财政拨款收入”。
3、如果行政单位已在“大账”中核算基建资金收支的,不再按照本规定进行基建资金收支的并账处理。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