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民航事业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2-22
【正 文】
民航事业作业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
第 1 条 为促进民航事业之发展与飞航安全,特设置民航事业作业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并依预算法第十九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设之非营业循环基金,以交通部为主管机关,并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为管理机关。 第 4 条 (删除) 第 5 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二场站及其设施之使用费收入。 三助航设备服务费收入。 四航空站特许营业费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费收入。 六机场服务费收入。 七国际机场旅馆住宿餐饮作业收入。 八航空客货运园区开发收入。 九参与相关航空事业之投资收益。 一○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一一其他有关收入。 第 6 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场站作业维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训练等作业支出。 三国际机场旅馆住宿餐饮作业支出。 四场站及助航设施建设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装备购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补助支出。 七航空客货运园区开发支出。 八参与相关航空事业之投资支出。 九对与民航发展有关机构或团体之捐助。 一○其他有关支出。 第 7 条 本基金应于国库设立专户存管。但应业务需要,经财政部同意者,得存入其他公营银行。 第 8 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 9 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 10 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 11 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办理解缴国库。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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