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年 $月 "#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
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管理)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 $+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 $+日内&应当向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八条!持本办
法第七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前
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
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
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
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
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
地"
第七条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
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
关证件&资料"
第八条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
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
起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
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
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
险登记"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或地址%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四$单位类型%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六$主管部门%
#七$隶属关系%
#八$开户银行帐号%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 ()日内!持下列证件和
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一$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
变更证明%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
料’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
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
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
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
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
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之日起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
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
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
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
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
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
起 $%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十五条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
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
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
证件!
第五章 登记证件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统一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简
称标识"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编码!省#自治区#
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
编码表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缴费单位保管!缴费单位
在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当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证填写的相关内容应
当真实并且一致!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
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涂改!买卖和损毁"
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
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
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
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
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社会保险登记表’样式略(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样式略(
*&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印制标准’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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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五章 登记证件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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