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广东消费维权十大事件
年3月,中山一冒牌厂家生产的伪劣热水器出
现意外,致孕妇死亡案。
年7月29日,陆丰市一少年使用“西崎牌”电
风扇时,因风扇漏电被当场击中死亡。
3.李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美容美体中心丰胸不成反受
害案。
4.阳江市添能公司纺织用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5.果农投诉四会白沙农业服务站出售不合格肥料坑农
案。
6.徐闻县锦和镇农具咨询服务部劣质种子坑农案。
7.英德假农药致柑桔严重失收案。
8.阳春市岗美镇伪劣饲料致农户生猪死亡案。
9.深圳宝安区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手机销售“假一赔
十”案。
10.珠海幼儿掉牙赔偿案。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是消费者最基本的、
最重要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
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
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
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安全权、安全保障权)
一.定义: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
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
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受损害的权利。
P321
二.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P322
)
消
费
者
安
全
权
人身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生命安全权
健康安全权
(1)生命安全权:
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生命不受危害的权
利,如,食品有毒而致消费者
死亡,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
权。
(2)健康安全权:
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
权利,如因食物不卫生而使消费
者中毒或因电器爆炸致消费者残
疾等均侵犯消费者健康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
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的财产不受侵害的权
利,财产损失有时表现为财产在外观上发生
损毁,有时表现为价值的减少 。
财产安全权包括两个方面: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本身的财产安全,消费
者购买使用商品之外的财产安全。
瑕疵和缺陷的区别
瑕疵: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
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
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
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
法》第34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
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
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
该标准.”
三.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的特点:
(1)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2)权利内容的限定性。
(3)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性。
(4)权利在行使上的主动性。
四.保障消费者安全保障权
___经营者的义务
一、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
全负有法定的保障义务
二、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
全负有约定的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
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
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
求。
第十八条 :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
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
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
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
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
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和交
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案情梗概
2002年8月1日晚,中央电视台某栏目的女
主持人沈某和朋友们相约在安贞旁边的浙江
大厦张生记餐饮有限公司吃饭。沈某亲自订
了12号包间,该房间在2楼,邻近消防通道。
当大家落座正要点菜之际,沈某的手机响起,
即边接电话边走出包间,来到了包间斜对门3、
4米处的木制消防通道门旁,后不见踪影。
经寻找,发现沈某坠落楼下,经抢救无效身
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鉴定为高坠死亡。
《消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
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
应该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生活自助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费以及由其抚养的人
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
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
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直接责任
◆关于经营者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
直接责任需要考察的要点
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
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
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
以控制。
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生记公司作为餐饮行
业的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安
全的服务,但张生记公司存在过错未尽安全保
障义务;被告京浙宾馆的过错行为与沈某坠楼
身亡事件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两被告对沈某
坠楼身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
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
规定,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沈某家属法医鉴定
费、丧葬费、交通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
共计68 43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赡
养费72 000元、抚育费67 200元
◆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
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
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
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
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
确定的除外。
本课小结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定义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内容和特征
经营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