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23卷第2期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23 No.2 2007(总第92期)JOURNALOFNORTHUNIVERSITYOFCHINA(SOCIALSCIENCEEDITION)(Sum.92)文章编号:1673-1646(2007)02-0010-04金融调控法论纲岳文婷(中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山西太原030051) 摘 要: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金融调控已与收入调控、财政调控一道成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但学界对于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基础及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调控关系,不包括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法的理论基础包括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其经济学基础是凯恩斯金融调控理论和金融自身特性理论,其法学基础是法的根本作用理论和国家适度调控理论;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法。 关键词: 金融调控;金融调控法;调整对象;理论基础;体系 中图分类号: D922.28 文献标识码: AOnBankingControlLawYUEWenting(Schoolof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NorthUniversityofChina,Taiyuan030051,China)Abstract:Bankingcontrol,togetherwithincomingcontrolandfinancialcontrol,hasbecomeamainwayadoptedinmacroeconomiccontrolinthewholemacroeconomiccontrolsystem.Butthereisdisputeastoadjustmentobject,theorybasesandsystemofbankingcontrollaw.Thepaperputsforwardthatadjustmentobjectofbankingcontrollawisbankingcontrolconnection,excludingbankingexchangingconnectionandbankingsupervisionconnection.Anditillustratesthatthetheorybasesofbankingcontrollawareeconomictheoriesandlegaltheories,theformerbasedonbankingcontroltheoryofKAENSandthelatteronbasicfunctiontheoryoflawandpropercontroltheory.Finallyitpointsoutthatthesystemofbankingcontrollawincludescentralbanklawandpolicybanklaw.Keywords:bankingcontrol;bankingcontrollaw;adjustmentobject;theorybases;system0 引 言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了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银行业实行监督管理[1]。从而使中国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宏观调控已成为人民银行专司宏观调控的职能,避免了因职能交叉一国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1995年枟中国所导致的对调控效果的削弱和掣肘。另外,为了进一人民银行法枠的颁布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的步为金融调控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目前国有四大中央银行,它在独立制定订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国银行已于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1994年国家开发银2004年8月26日完成股份制改造,中国银行正式脱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相继建立,胎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这必将为金融调控我国的金融调控体系已初步确立。2003年我国又成的进一步发挥作用奠定良好的微观基础。我国的金磁 收作稿者日简期介:2006-10-24:岳文婷(1971-),女,讲师,硕士,从事专业:经济法。
(总第92期)金融调控法论纲(岳文婷)11融调控成效显著有目共睹,金融法律调控应是金融主管当局,在我国主要指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控的主要方式,学界关于金融调控法的探讨已经2003年我国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原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学界关于金融调控法的调整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交由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对象、体系及内容还颇多争议。本文不揣冒昧,对金使[1],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的融调控法的相关内容作一粗浅探讨。事业单位,但其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是履行行政职权,这种行政职权来自于法律1 金融调控法调整对象的科学界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第二,金融监管的方式是直接的监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虽察督导,采用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聘用外部审计然金融关系复杂多样,但大致可分为三类(1)金融交的手段进行监督管理,是经济管理手段的直接运用,易关系,即社会经济成分之间因存款、贷款、同业拆不具有宏观调控的间接性。第三,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借、票据贴现、银行结算、证券买卖、金融信托、金融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金融市场等,而不具有宏观租赁、外汇买卖、保险等发生的关系。(2)金融监管关调控的内容,只是对金融机构活动过程的一种监督系,即国家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对金融市场,金融市场管理。所以金融监管法属于行政法的范围,不属于经主体以及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及金融业务济法的宏观调控法,也不属于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实施监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即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国家及有关国家机关,以稳定金融市场,引导资金流对象作一科学鉴定,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向,控制信用规模为目的,对有关的金融变量实行调调控关系,其既区别于金融监管关系,也区别于金融节和控制而发生的社会关系[3]11。相应地,金融法的交易关系。它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1)金融调控关体系应包括金融交易法、金融监管法、金融调控法三系主体的特殊性。金融调控关系的主体一方恒定为部分。具有金融调控权的国家机关,一般为中央银行,接受对金融法的体系作了上述划分后,我们再对金调控的一方恒定为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作一明确界定。学界对此问题(2)金融调控关系内容的特殊性。其内容是特定的,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金融交易关系属微仅指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金融活动和金融观经济法的金融交易法的范畴,不属宏观经济法调市场进行调控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金融调控关系整,同时认为金融调控法是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客体的特殊性,金融调控关系的客体主要指具备宏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228;第二种观点认为,金观调控性质的金融调控行为,如央行升降存款准备融交易关系是私法关系,不属于经济法范畴,金融调金比率的行为。(4)金融调控关系性质的特殊性。金控关系属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范畴,但金融监管法融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宏观调控法范畴,主要是运属市场规制法[5]。用货币政策工具进行间接调控,而非直接进行管理,对于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有失偏颇,因为金融是一种间接诱导机制。监管是金融监督与管理的简称,是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束,促使其2 金融法律调控的理论基础探讨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其监管方法主2.1 金融法律调控的经济学基础要有三种,即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及聘用外部审金融法律调控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是凯恩斯主计[6],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是直接的监督管理,不具有义。凯恩斯主义大力提倡国家政府干预金融的必要金融调控的间接性和诱导性特征,所以严格意义上性和重要性,他认为,如果没有国家的干预,社会的不应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围。有效需求就必然不足,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目标笔者大体上同意第二种观点,但对金融监管法就不能实现,他主张采用膨胀性财政政策和廉价的属市场规制法持保留意见。认为金融监管法属行政货币政策配合。为了克服有效需求不足,必须依赖于法的范围。理由如下:政府的干预,首先用膨胀性财政政策(赤字政策)来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管理的简称,是金融主扩大政府的开支,举债消费,以刺激需求,同时通过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实施规制和约廉价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应量,增加社会的有效需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3]32。求。与此同时,凯恩斯主张刺激社会私人投资的扩张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第一,金融监管的主体是金融性货币政策,认为有效需求不足,必然表现于流通领
12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域没有足够的货币去购买商品,原因之一是整个经济体系中货币供应量不足3 金融调控法的体系探讨,原因之二是由于投资需求造成公众手中持有过多的货币量,从而导致货币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调控关系。金融流通速度减慢。为此,国家需要控制央行,并通过央调控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基本手段之一,其目行调整再贴现率,存款法定准备金或直接参与公开标是稳定物价、充分就业、经济增长和保证国防收支市场活动等来调节货币供给量。与此同时,还可以降平衡,其手段主要是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其方式是间低利率,刺激私人投资,货币数量增加会导致通货膨接调控,由此可以得出金融调控法的体系如下:胀,但有节制的通货膨胀则能够增加投资引诱的作3.1 中央银行法是金融调控法的核心用,使国家通过财政和央行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制标的宏观调控成为可能。央行可依据货币政策对社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调节货币流通和信用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进行宏观调节,从而形成了金融活动,并对金融活动和金融市场实行金融监管的特调控。这样,许多国家与政府采用凯恩斯理论,对经殊国家机关,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3]32。济进行多方面的干预,这也就是金融调控的最主要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现在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的经济学基础。职能已转由2003年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2.2 金融法律调控的法学基础员会行使。法是调节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中央银行法是银行法乃至整个金融体系法中的国家制定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基本法。中央银行法是中央银行的性质、法律地位、最终目的是为人们的活动设定一个范围,确立一种职能、组织体系、货币政策、金融监督管理以及与有程序,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法通过预先创设关方面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规范,指引人们的行为,确定其权利、义务,从而创立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中央银行的性质是金一种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秩序,同时通过对人们行为融管理机关,是特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所以中央的评价和教育,特别是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戒来使银行法中关于中央银行法的性质、法律地位、职能、违反法律而导致秩序混乱和破坏的行为受到制裁,组织体系、金融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应属于行政使秩序回复到园满状态。所以,法的根本作用即在于组织法和行为法的范畴,属于宏观调控法方面的内规定秩序、保障秩序、完善秩序。容仅指货币政策方面的规定。只所以说货币政策方金融调控与其它宏观调控行为一样,属于政府面的规定是宏观调控法的范畴,这是因为:中央银行干预经济的行为。根据“国家适度调控之理论”,国家正确制定货币政策,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着的利率、对经济的干预,不能缺少,也不可过多,只有为了国汇率、信贷、货币发行以及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手段和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应干预,以保障市场经工具,通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去执行其货币政策,济正常、健康运转。因为政府干预未必会带来比市场使之作用于社会经济、金融活动,达到调控的目标,与企业更好的解决问题的结果,政府决策也有失灵以实现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宏之处。主要表现为政府本身亦是利益主体,所以政府观调控法的全面性和间接诱导性特征。货币政策是可能成为有钱人的工具,在运用权力时难免有失公中央银行进行金融宏观调控的轴心和综合反映。平和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另一个政府失灵的原因则3.2 政策性银行法属于金融调控法范畴来自私人部门的寻租行为。寻租行为指一定利益集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团在政府中寻找自己的代表。因此,不能对政府干预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托付以无限制的绝对权力,不能对掌权者报以理想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主义的善意依赖。对此,美国法律社会学代表人物塞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尔兹尼克认为:从统治阶级的角度讲,权力在合法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8]。政策性银行比较可靠,法治的主要因素是以公民秩序的理性原法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则来制约官员的权力,却不能免于受制约或可以完称。它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的地位、性质、资金来源全任意行事[7]。因此,掌握权力的人受法律制约,服与资金运作、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设立、从于法律的强制力,对实现经济干预的适度性,建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是必要之举。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围,原
(总第92期)金融调控法论纲(岳文婷)13因在于: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1)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其性质是政府创办的,不市场进行调控。所以,在外汇管理法中,汇率政策应以营利为目的专门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为贯属于金融调控法范畴。彻政府意图而设立的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金融业3.5 信托法、融资租赁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不属务,充当政府发展经济,调整产业结构,进行宏观调于金融调控法范畴控的金融机构。一言蔽之,政策性银行属于进行宏观这几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属于市场规制法调控的政府金融机构。范畴,不属于金融调控法的范畴。因为它们的具体内2)政策性银行的经营宗旨。其主要功能是为国容是规定商业银行成立、变更、终止及业务,以及信家重点建设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扶持的行业及托、融资的具体业务内容,属市场交易关系,不具有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因为这些需扶持的项目期限长,宏观调控的间接性、诱导性特征。所以不应当包括在风险大,效益低,因而财政和商业银行难以顾及,政金融调控法的范围之内。策性银行就担负起这种调控经济的职能。综上所述,笔者在分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3.3 商业银行法不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金融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调控关系,不包括金商业银行是以营利为目标,以收受支票存款,提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法的理论基供资金信贷为主要服务业务的银行。础包括经济学基础和法学基础,其经济学基础是凯商业银行法是指调整商业银行在主体设立和业恩斯金融调控理论和金融自身特性理论,其法学基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础是法的根本作用理论和国家适度调控理论;金融我国枟商业银行法枠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调控法的体系主要包括中央银行法和政策性银行是依据本法和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枠设立的吸收法,还包括货币法中的汇率政策,而商业银行法、信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托法、融资租赁法、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不属于金融调故商业银行法属于特殊企业法,属于市场主体法范控法范畴。畴,不属宏观调控法的范畴。3.4 货币法从整体上看不属于金融调控法体系参考文献,但其中的汇率政策应属于金融调控法范畴[1]黎四奇.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评析与思考[J].经济货币法是调整在货币发行,货币流通和管理活法学劳动法学,2005,(2):76.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由[2]袁来.中国银行股改深化[J].金融与保险,2004,(12):通货法21.、外汇管理法、金银管理法三部分构成[4]109。这三方面的法律之所以不属于金融调控法,是[3]汪鑫.金融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因为它们的主要内容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货[4]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5]董玉明,贾爱玲.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比较研究外汇、金银的一种直接管理管制,不具有间接性的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4).控机制,应属于行政直接管理的范畴。[6]朱大旗.金融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值得探讨的是汇率问题,我国自1994年起,实50.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在稳定国1997:352-353.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8]卿淑群.政策性银行学[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社,1999:1.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简言之,中国人民银行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