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
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类型及其计算公式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时要加上“消费税”;
不得抵扣任何税额;
外汇折合成人民币的折合率的确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以人民币计算):在两种选择中事先确定一种,一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的基本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注: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而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规则
公式:
销项税额=(计税)销售额×税率;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分析
适用条件: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是无销售额,即纳税人发生了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8种行为);
注: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P111
无法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或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
公式二、三适用于销售“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
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为10%。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分析
适用范围(条件):只要能确定销售额,即除了不能确定销售额的情况外都适用。
“计税销售额”(税基)的确定:注意“非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免税项目”以及“13%低税率项目”的区分
是否为增值税税基的确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销售货物;
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详见《笔记本》)从事“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注意:
没有特殊规定的,上述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用于免税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以物易物方式销售:P137,征收增值税,可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投资、分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赠与;
VS: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有例外;——事后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事后
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事后
注意:
P141: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以凭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以物易物和以物投资的出货单位应缴纳增值税。
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从事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其他属于征收范围的内容:七项,P115。
排除:
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排除内容:参见N6;
兼营非应税劳务中的排除内容:参见N7。
明确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计税销售额具体金额的确定:
基本性质: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销售额的换算: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的情况下,即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以及没有特别指明“不含税”的销售额的,应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税基。
公式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税率:适用于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
征收率:适用于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
一般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消费税税金(征收消费税的货物)。
排除三项费用:
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买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销售额的扣除:特殊销售方式中,不得将“另开发票的折扣额”、“以旧换新的折价款”和“还本销售的还本支出”在销售额中扣除;
销项税额的扣减:
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的买方增值税额;
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
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减免的项目: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24项,P145;
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的项目:P147。
注意其中不得减免的情况:5项;
减免条件: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单独核算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否则不得减免。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P157、182
采用托收承付或其他结算方式的:货物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的当天;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税率”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税率的种类:基本税率,低税率和征收率。
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17类货物:P122;
注意20项不适用低税率的货物:N9。
征收率对一般纳税人的适用:
一般纳税人生产的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销售自来水。
注意:是否按简易办法纳税可由纳税人选择,但一般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在3年内不得变更。
销售寄售商品和死当商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者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均按6%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自1998年8月1日起,征收率由原6%调减为4%。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自2000年1月1日起按照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若销售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则按前一款纳税,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的2%。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当期进项税额的计算规则
含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有例外),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
计算方法:
直接在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运用公式计算。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商品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通过商品交易所转付货款而对其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抵扣税款:P141;
混合销售和兼营中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的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采取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方式交易的,收货单位可凭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普通发票,确定进项税额,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予以抵扣。
购进某些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时,通过法定抵扣率和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扣除率:10%,2002年1月1日起为13%;
买价:价款+农业特产税(代征代缴);
抵扣凭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
收购废旧物资:
公式:进项税额=收购金额×扣除率
扣除率:10%;
抵扣条件:生产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P161);普通发票上的金额;P140
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
公式:进项税额=运费发票金额×扣除率;
扣除率:1998年7月1日起由10%调整为7%;
注意抵扣金额的计算和抵扣条件:P140;
抵扣凭证:普通发票,非货运定额发票。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不得抵扣的项目:可分为自始不得抵扣和事后不得抵扣。
没有表明进项税额有效证据:纳税人的扣税凭证有4种情况。P141——自始
有表明进项税额的有效证据,但不得抵扣:注意和销项税额中“视同销售行为”的区分。
一般纳税人有3种情况:P142;——自始
购进固定资产;——自始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有例外;——事后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后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后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事后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后
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自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自始
有表明进项税额的有效证据,但不是全部都能抵扣,要运用公式计算能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自始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直接出口的货物中,购买国内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也不得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为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自始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其他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P155;
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发票应当从当期进项税额种剔除。——主要指用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货物。
应当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允许抵扣的情况,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即发生抵扣情况的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货退出或折让: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扣减从卖方收回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时限:
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者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当期不得抵扣。
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P149;
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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