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_
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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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保证合同
用户指南:该合同资料适用于合作中分清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定义违约行为,实现在法律范围内保护守
约方,并且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责任,使损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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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银保字第____号
保证人:___________公司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__银行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开户行: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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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开户行及账户: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
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
务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
《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保证人和债权人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条 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就债务人在一
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保
证人在此最高额度内对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保
证。该最高额度是指债务人在债权人处的各项债务(含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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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负债)的总余额。
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间因债权人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
之间的综合授信合同向债务人授信(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为
( )银授字第______号)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
额度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
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债权人与债务人根据
综合授信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三条 保证方式
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综合授信合
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
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
债权人即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
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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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债权
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期间
1.对于贷款,保证期间分笔计算,保证期间自贷款到
期之日起两年止。
2.对于保函,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对外支付保函金额之
日起两年止。
3.对于信用证,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外支付信用证款
项之日起两年止。
4.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期间按单张银行承兑汇票
分别计算,自每张银行承兑汇票载明到期日后两年止。
5.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保证期间自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6.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
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
年止。
第五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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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
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
2.保证人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
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3.保证人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
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债权人书面披
露的情形以外,保证人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
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
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债
权人披露。
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1.保证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
身份的法律文件。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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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债权
人。
3.保证人应定期或随时应债权人要求,向债权人提供
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保证人发生转股、改组、合
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
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
三十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5.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
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
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
形式的担保,均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未经债权人书面
认可,保证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权、房屋、设备等资产上
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如出现本条第四款、第
五款约定的情况,保证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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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
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债权人支付,
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9.如保证人未按本条第八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保证
人授权债权人直接从保证人在债权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
收和/或对债权人合法占有和管理的保证人财产或财产权
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
10.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可以协议变
更主合同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
承担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而明
显加重债务人债务的,应征得保证人同意,否则保证人对
主合同债务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因中国人民
银行利率调整而加重主合同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应对由
此加重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保证人为履行保证责
任而向债权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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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主债
权之逾期罚息;(5)主债权之利息;(6)主债权之本
金。
第八条 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债权人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时,应
在债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证人。
2.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的(包括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债权
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应对保证人提供的有关保证人的资料、文
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查询的除外。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
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保证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
均有权宣布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
(1)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权人未受清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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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的事件时,债务人
未落实还款责任或保证人未落实保证责任。
(4)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债权人
权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
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
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保证人在本合同第五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为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予赔偿。
3.如因保证人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
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十条 权利义务的累加性
1.债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或
排除债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保证人所可以享有的任
何权利。除非债权人书面表示,债权人对其任何权利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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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
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债权人对该权利的
继续行使或对其他权利的行使。
2.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是累加的,并不
影响和排除保证人根据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对债权人所应承
担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2.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
乙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按照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
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证人在本合同
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延及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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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
2.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在现在是或
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
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保证人授权代表与债权人授权代表签字并
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除非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完
毕或者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
或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
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债权人就本合同给予保证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
其他通信,包括但不限于电传、电报、传真等函件,一经
发出即被视为已送达保证人;邮政信函于挂号邮寄之日起
第七日即被视为已递交保证人;若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
件人签收日视为送达保证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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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保证人、债权人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效力。
保证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债权人:(公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