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保险条款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保险合同的解释以保险条款为准。 阅读指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1条 您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条款约定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_________________第2章第2条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3章 应当如何向我们申请保险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4章第3条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扣除相关欠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5章 您可以解除合同,请您慎重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6章 我们对各项名词的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7章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4保险金的给付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金的请求权 投保年龄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 合同的生效日 如何申请保险金 保险期间 保险金额与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5 欠款的扣除 2 保障范围 6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7 名词释义 3 保险费 8 附表
中英人寿附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1章 您与我们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您在投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时,有权申请投保《中英人寿附 加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经过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投保年龄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0岁(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见 )。 合同的生效日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金额与申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减少保险金额 上载明。 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减少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必须同时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2章 保障范围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见)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我们将按所依附的主合同当时的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及其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 若在重大疾病确诊日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给付日之间,按所依附的主合同发生并给付任何保险金,则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我们将先行扣除主合同在前述期间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内(含90天,以较迟
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任何一 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见); 9. 遗传性疾病(见),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第3章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与所依附的主合同相同。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定。 您应于保险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我们保留在每个保单周年日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我们将根据厘定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重大疾病实际发生率的差异确定是否对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调整同时我们也会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如果调整保险费率,我们将在保单周年日前书面通知您。 第4章 保险金的给付 请求给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的诉讼时效 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金受益人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指定 如何申请保险金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见)诊断证明(包括完整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或出院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等); 4. 本附加合同附表所列相应重大疾病中明确要求的其它医疗证明;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5章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见)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我们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6章 附加合同效力的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终止 1、 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 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 主合同终止或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 3、 因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或主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7章 名词释义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重大疾病: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90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的符合第8章附表中所列的任何一种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 指下列情形之一: 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感染艾滋病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毒(HIV)或患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艾滋病(AIDS): 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形或染色体异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常: (ICD-10)确定。 医院: 指我们指定的医院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医生是指领有执业医师执照、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且非您或被保险人以及您或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现金价值: 指本附加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肢体机能完全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丧失: 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丧失: 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完全丧失: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六项基本日常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生活活动: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第8章 附表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包括以下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其中第1-22项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疾病定义,第23-26项为我们增加的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的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确诊,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NM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100(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 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 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见)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术或造血干细胞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移植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 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术(或称冠状动手术。 脉旁路移植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 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或称慢性肾功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能衰竭尿毒症 期) 7.多个肢体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 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重症肝炎 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 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衰竭失代偿期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或脑膜炎后遗症 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 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性丧失,在500 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 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的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严重阿尔茨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海默病 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 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
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7.严重帕金森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病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Ⅲ度烧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伤 上。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19.严重原发性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肺动脉高压 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0.严重运动神指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经元病 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1.重型再生障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碍性贫血 减少。须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9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10/L ; ② 网织红细胞<1%; 9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L。 22.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 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3.多发性硬化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需由神症 经专科医生提供确诊,并有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核磁共振(MRI)结 果报告支持本诊断。此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需持续180天以上。 由神经科专家提供确诊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伤的多样性; (3)有明确的上述症状及神经损伤反复恶化与减轻的病史记录。 24. 胰岛素依赖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需持续性地依赖外源型糖尿病(Ⅰ型性胰岛素维持180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和血(尿)C肽测定,结果糖尿病) 异常,由内分泌科医生确诊,并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至少一 个条件: (1)已出现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2)须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3)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25.肺源性心脏由呼吸科医生确诊为肺源性心脏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病 (1)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20个单位); (2)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3个单位(Pulmonary Resistance); (3)肺动脉血压不低于40毫米汞柱; (4)肺动脉楔压不低于6毫米汞柱; (5)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8毫米汞柱; (6)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26.疾病末期 被保险人经医生诊断确定为严重疾病末期,并经专科医生认定其所患疾病 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治愈且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其平均存活期间在六个月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