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居民赴拉脱维亚
投资税收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课题组
前 言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持续加
快,中国与拉脱维亚的友好往来更加频繁,交流合作持续加强, 贸易成效
不断扩大。为帮助赴拉脱维亚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拉脱维亚的投资环
境及税收制度,我们组织编写了《中国居民赴拉脱维亚投资税收指南》
(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从拉脱维亚经济概况、税收制度、税
收征收和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投资可
能存在的税收风险等方面进行解读。
第一章主要从经济概况的角度介绍了拉脱维亚国家近年经济发
展情况、支柱和重点行业、经贸合作、投资政策四部分内容。
第二章拉脱维亚税收制度简介,主要介绍了拉脱维亚的税收制
度。概述了拉脱维亚税收制度、税收法律体系以及重大税制变化,重
点从居民和非居民两种角度对拉脱维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
税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还介绍了拉脱维亚现行的增值税和关税,同
时对社保费、不动产税、团结税和小微企业税进行了简要地介绍。
第三章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主要介绍了拉脱维亚税收征收管理机
构,重点就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税务检查、税
务代理、法律责任以及其他重要的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第四章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包括关联交易、同期资料、转让定价
调查、预约定价安排、受控外国企业、成本分摊协议管理、资本弱化
以及法律责任八部分。
第五章中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包括中拉税收协定概述、
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及协定争议的防范三部分内容。
第六章主要从信息报告、纳税申报、调整认定、享受税收协定待
遇等方面提示中国居民赴拉脱维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本《指南》基于2025年6月底前收集的信息进行编写,敬请各位
读者在阅读和使用时,充分考虑数据、税收法规等信息可能发生的变
化和更新。同时,建议“走出去”企业在实际遇到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
请、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转让定价调整、税务稽查等方面的问题
时,及时向企业的主管税务局或专业机构咨询,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
险及由此带来的损失。
《指南》存在的错漏之处,敬请广大读者不吝指正。
目 录
第一章 拉脱维亚经济概况.....................................................................................1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1
支柱和重点行业 .....................................................................................2
经贸合作 .................................................................................................3
投资政策 .................................................................................................5
第二章 拉脱维亚税收制度简介.............................................................................9
概览 .........................................................................................................9
税制综述 ......................................................................................9
税收法律体系 ..............................................................................9
最新税制变化 ............................................................................10
企业所得税 ...........................................................................................11
居民企业 ....................................................................................12
非居民企业 ................................................................................19
申报制度 ....................................................................................22
个人所得税 ...........................................................................................24
居民纳税人 ................................................................................24
非居民纳税人 ............................................................................34
申报制度 ....................................................................................36
增值税 ...................................................................................................37
概述 ...............................................................................................37
税收优惠 ....................................................................................40
应纳税额 ....................................................................................41
申报制度 ....................................................................................47
其他税(费) .........................................................................................56
关税 ...............................................................................................56
社保费 ........................................................................................59
不动产税 ....................................................................................59
团结税 ........................................................................................60
小微企业税 ................................................................................60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61
税收管理机构 .......................................................................................61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61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61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62
税务登记 ....................................................................................62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65
纳税申报 ....................................................................................67
税务检查 ....................................................................................67
税务代理 ....................................................................................69
法律责任 ....................................................................................69
其他征管规定 ............................................................................70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71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71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72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73
关联交易 ...............................................................................................73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73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74
关联申报管理 ............................................................................74
同期资料 ...............................................................................................74
分类及准备主体 ........................................................................75
具体要求及内容 ........................................................................75
其他要求 ....................................................................................77
转让定价调查 .......................................................................................78
原则 ...............................................................................................78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79
转让定价调查 ............................................................................79
预约定价安排 .......................................................................................79
适用范围 ....................................................................................79
程序 ...............................................................................................79
受控外国企业 .......................................................................................80
判定标准 ....................................................................................80
税务调整 ....................................................................................80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80
资本弱化 ...............................................................................................80
判定标准 ....................................................................................80
税务调整 ....................................................................................81
法律责任 ...............................................................................................81
第五章 中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82
中拉税收协定 .......................................................................................82
中拉税收协定案文 ....................................................................82
适用范围 ....................................................................................82
常设机构的认定 ........................................................................83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87
拉脱维亚税收抵免政策 ............................................................92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95
在拉脱维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95
拉脱维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96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96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97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97
启动程序 ....................................................................................97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97
拉脱维亚仲裁条款 ....................................................................98
中拉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98
第六章 在拉脱维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99
信息报告风险 .......................................................................................99
登记注册和信息报告制度 ........................................................99
处罚风险 ....................................................................................99
纳税申报风险 .......................................................................................99
在拉脱维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99
在拉脱维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100
在拉脱维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100
调查认定风险 .......................................................................................100
未按规定纳税风险 ..................................................................100
转让定价风险 ..........................................................................100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101
附录一:拉脱维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102
附录二:拉脱维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103
附录三:拉脱维亚预提税率表.............................................................................107
附录四:拉脱维亚税目税率表.............................................................................108
参 考 文 献 ..............................................................................................................109
第一章 拉脱维亚经济概况
近年经济发展情况
拉脱维亚系欧盟成员国,地理位置优越,近年来政局稳定,经济
快速增长。拉脱维亚奉行自由经济政策,把吸引和鼓励外国投资视为
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资环境总体良好。拉脱维亚拥有丰富的
森林资源、泥炭资源和3个国际性的海港,木材加工、机械、金属产品
制造业和交通运输、批发零售等服务业较为发达。中国和拉脱维亚在
跨境电子商务、旅游、林业、制造业、交通物流业和生物科技等领域
合作前景广阔。
福布斯杂志2019年《全球最适宜经商的国家和地区》显示,拉脱
维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61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36位。世界银行发
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拉脱维亚在190个国家和地区的营商
便利度排名中排第19位。瑞士洛桑管理学院《202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
显示,拉脱维亚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6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38位。
2024年拉脱维亚国内生产总值为亿欧元,增长率为%;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为21,479欧元,较上年增长182欧元。
财政收支方面,2024年拉脱维亚一般政府财政收入为163亿欧元,
财政支出为184亿欧元,财政赤字为21亿欧元,约占GDP的%。
对外投资方面,截至2024年12月,拉脱维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
亿欧元。对外投资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业、批发零售、机动车
和摩托车修理、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活动等领域,2024年大幅增长主
要得益于拉脱维亚企业在金融、制造业和科技领域的海外扩张。2024
年拉脱维亚启动33个新的外国直接投资(FDI)项目,共创造了1,937
个新就业岗位。
金融方面,拉脱维亚货币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2025年1月至6
月总利润为亿欧元,比2024年同期下降%。截至2025年6月
30日,金融机构总资产为亿欧元,同比增长%。金融机构的
资本金和储备总额为亿欧元,同比下降%(6月末数据暂未公开,
以5月末数据为准)。6月末拉脱维亚货币金融机构向居民发放的贷款
余额为亿欧元,同比增长%。其中,向居民发放的欧元贷款
亿欧元,同比增长%;外币贷款亿欧元,下降%。居民
存款余额亿欧元,同比增长%,其中欧元存款余额
亿欧元,同比增长%,外币存款亿欧元,同比增长%。
经济发展方面,拉脱维亚公布2025年综合预算收入计划为151亿
欧元,支出为171亿欧元。政府继续执行《财政纪律法》规定的财政
政策原则,优先发展方向为安全、教育、能源、竞争力、生活质量和
公共卫生。欧盟委员会指出,2024年拉脱维亚经济受高通胀和出口疲
乏力影响而保持疲软,但随着通胀下降,国内消费开始回升。欧盟资
助的投资规模增加,为经济增长提供额外支持。
外汇管理方面,外国投资者缴纳各种税费后,可将其投资利润自由
汇出。外国投资者在履行了对利益相关方的一切义务后,也可将其投资
资本自由汇出。由于中国与拉脱维亚间无银行协议,因此,两国间的外
汇汇款需通过第三国银行进行。携带超过10,000欧元(含支票、期票等
金融票据)的现金入境需向海关申报。
支柱和重点行业
拉脱维亚的重点特色产业有林业、交通和物流业、旅游业、食品
加工业和化工医药产业等。
工业支柱产业有采矿、加工制造及水电气供应等。2024年工业产
值为亿欧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其中化学品和化
学产品制造同比增长%,金属制品制造下降%。2024年拉脱维
亚经日历调整后的工业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比2023年下降了%。其
中,制造业产出下降%,电力和天然气供应下降%,采矿和采石
业增长%。
农业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行业。2024年农业生产总值
亿欧元,同比增长%,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
服务业是拉脱维亚的支柱产业。2024年服务业产值为亿欧
元,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为%。
旅游业方面,2024年拉脱维亚接待游客共计270万人次,同比增
长%。其中外国游客数量为160万人次,同比增长%;当地游
客为110万人次,同比增长%。2025年上半年,拉脱维亚酒店及其
他旅游住宿场所接待客人万人次,同比增长约9%。其中,外国
游客人数万人次,同比增长约12%,本地游客人数万人次,
同比增长约%(由于2024年1-6月数据未公开,所以无法精确计算同
比,此处增长率为估计数)。
林业方面,2024年1-11月拉脱维亚出口了价值亿欧元的林
产品,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出口国为英国(占比20%)、瑞
典
(占比%)和爱沙尼亚(占比%)。2024年1-11月,拉脱维亚
进口了价值亿欧元的林产品,较上年同期下降%。主要进口
来源国为立陶宛(占比%)、波兰(占比%)、爱沙尼亚(占
比%)。
拉脱维亚特产主要有琥珀装饰品、身着民族服装的偶人、拉脱维亚
亚麻织物、里加黑药酒、木质餐具、手工蜡烛、熏鱼、手工围巾、帽
子、袜子、皮面记事本、皮钱包、皮盒子、黑面包、奶酪、蜂蜜酒、巧克
力、施丹兰、陶器、木制玩具、蜂蜜和草本茶等。
经贸合作
参与地区性经贸合作
拉脱维亚1999年2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4年5月1日被接
纳为欧盟成员国;2014年1月1日加入欧元区,成为欧元区第18个成员
国;2016年5月获经合组织(OECD)批准加入。食品、药品、化妆
品等出口产品的主要市场是俄罗斯和独联体其他国家,木制品、食品
和部分纺织品销往欧盟及其他地区。
截至2025年6月,欧盟已签署44个自由贸易协定(FTA),涵盖76
个贸易伙伴。拉脱维亚是最先批准欧盟与加拿大的《综合经济与贸易
协定》(CETA)的欧盟国家。2020年4月,拉脱维亚加入《欧洲绿色
协议》。2021年3月,拉脱维亚签署《欧洲绿色和数字化转型宣言》
《欧洲数据网关宣言》和《欧盟初创企业卓越标准宣言》。
拉脱维亚与世界12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2024年拉脱维
亚进出口贸易总额为亿欧元,同比下降%。其中进口
亿欧元,同比下降%;出口亿欧元,同比下降%。2025年
上半年,拉脱维亚进出口贸易总额为亿欧元,同比增长%。
其中进口亿欧元,同比增长%;出口亿欧元,同比增长
%。
表1 近年进出口贸易额情况
单位:亿欧元
2022 2023 2024
出口额
进口额 265
差 额
与中国的经贸合作
中拉双方迄今已签署了经贸合作协定、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
征税协定、科技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商检协定等经贸领域法
律文件。2013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签署规模为
3,500亿元人民币/450亿欧元的中欧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旨在为双边
经贸往来提供支持,并维护金融稳定。2016年9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与欧洲中央银行签署补充协议,决定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效期延长
三年至2019年10月8日,互换规模仍为3,500亿元人民币/450亿欧元。
2019年10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
协议,互换规模为3,500亿元人民币/450亿欧元。协议有效期三年,
经双方同意可以展期。2025年9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欧洲中央银行
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仍为3,500亿元人民币
/450亿欧元,协议有效期三年(至2028年9月)。中国和拉脱维亚建
交以来,两国贸易发展总体顺利。中国是拉脱维亚第12大贸易伙伴,
第10大进口来源国和第20大出口市场。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及华经产业研究院的
最新数据,2024年中拉贸易总额为亿美元,同比下降%,其中
中方出口额亿美元,同比增长%,进口额亿美元,同比增
长%。
根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4年中国对拉脱维亚直接投资流量为
-48万美元;截至2024年末,中国对拉脱维亚直接投资存量1242万美
元。
中国对拉脱维亚主要投资领域为生命科技、沐浴护肤产品制造、
木材加工等。中资企业主要有:拉脱维亚华大智造公司、华为技术拉脱
维亚子公司、康德宝公司和波罗的海桦木公司等。同时,数十家从事食
品工业、银行业、信息技术和高科技、翻译、化妆品、木材加工、物流、
房地产、机械和矿产生产的拉脱维亚企业已进入中国市场。
中国在拉脱维亚尚未投资开发建设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目前
没有在建的大型工程项目。
投资政策
投资门槛
拉脱维亚主管投资的部门是经济部下属的投资发展署(LIAA)。
其主要职责是吸引外国投资,促进拉脱维亚的出口,推动拉脱维亚旅游
业发展,提高企业创新能力。2024年LIAA共促成45个外资项目(总额
亿欧元),并计划在2025年新增西班牙和印尼办事处。依据拉脱
维亚法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项目外,外国投资进入的行业没有限
制,享受国民待遇。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经
营活动。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股本要求为2,800欧元,但允许设
立“低资本”有限责任公司(Low Capital SIA),股本可低至1欧元
(需满足股东≤5人且均为自然人)。注册有限股份公司的最低股本
要求为35,000欧元,需全额支付后才能注册。外国银行在得到拉脱维亚
中央银行许可后,可以在拉脱维亚境内开设分行或机构。
外国企业申请注册其永久性机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办事处),
需向拉脱维亚企业注册局递交以下材料:
(1) 外国企业名称;
(2) 该企业所在国家、企业地址、电话、传真、注册号码;
(3) 经过公证的该永久性机构的有关文件,如设立证明、章程、
经营规划、地址、组织结构、终止及清算程序等;
(4) 外国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证明该企业是其本国公司的证明;
(5) 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注册证明文件;
(6) 该永久性机构地址;
(7) 该永久性机构经营方式;
(8) 该永久性机构法人代表的姓名、国籍、通信地址、身份证
号码、授权范围;
(9) 该永久性机构在拉脱维亚设立的经过公证的文件;
(10) 如该外国企业从事需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提交有关许可
证;
以上所有递交的文件都应有经过公证的拉脱维亚语文本。
此外,拉脱维亚部分银行可为外国企业开立账户,2018年2月,
ABLV银行事件发生后,各家银行加严对开户材料的审查,申请开户
难度加大。针对不同国家的企业,银行所需的开户文件有差异。一般
要求境外注册的企业提供初始资金来源、企业类型和账户交易相关
文件、企业主要产品和服务介绍、企业核心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企业
运营地和相关财务状况等资料。根据企业注册地不同,银行对企业提
供的相关法律证明和文件的审查方式不同。
投资吸引力
拉脱维亚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民待遇,近年来已取消专门针对外
国投资的优惠政策,但是对于大型长期投资项目有一定的退税优惠。
(1) 行业鼓励政策主要有:
①对于投资金额在700万欧元至4,980万欧元之间的大型长期投
资项目,退税额为投资总额的25%;对投资金额超过4,980万欧元的大
型长期投资项目,退税额为投资总额的15%;
①对于使用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到-2
倍;
①企业亏损可向后期结转,最长不超过5年。
(2) 地区鼓励政策
拉脱维亚政府为实施《2021-2027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了145亿欧元
的预算计划,包括机会平等、生产力和收入、社会信任和区域发展四个
战略目标,旨在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习惯,促进社会发展。拉脱维亚
东南部拉特盖尔(Latgale)地区失业率在拉脱维亚全国范围内最高,约
为%,2023年,拉特盖尔地区的贫困风险率为%, 远高于全国
平均水平,贫困较为普遍,2024年,拉特盖尔地区人口减少%(减
少4,200人),总人口降至239,166人,人口流失问题持续存在。为振兴
该地区,2016年7月,拉脱维亚设立拉特盖尔经济特区, 总面积
平方公里,是拉脱维亚境内面积最大经济特区,截至2025 年上半年,特
区内有38家企业运营,已签署91份投资协议,总投资额超过亿欧元,
创造了约500个就业岗位(计划创造700个岗位)。
投资退出政策
拉脱维亚作为欧盟成员国,遵循《欧盟资本自由流动法案》,对
资本和利润的跨境流动不设限制。
(1) 资本与利润汇出政策
①自由汇出原则:外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款后,可自由将投资
本金、股息、利润等汇出境外,无需额外审批;
①大额汇款监管:单笔超过50万欧元的汇款需向银行提供资金来
源和用途说明;当日累计超200万欧元或连续三日超500万欧元可能触
发反洗钱核查。
(2) 行业特殊退出限制
①能源与基础设施行业:退出需完成生态修复审计,股权转让需
提前90天向能源部报备并通过反垄断审查;
①媒体行业: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需重
新通过国家媒体委员会的资质审查;
①制造业:退出需计提设备拆解环保基金(金额为固定资产残值
的15%-30%),未妥善处理环境责任将被追偿修复费用;
①风力发电行业:享有政府补贴的项目,股东股权锁定期延长至5-
7年,违规转让将面临高额罚款。
(3) 税务处理
①企业所得税:标准税率为20%(相当于净额的25%);
①资本利得税:长期持有(超过1年)税率为15%,短期持有(1
年及以内)税率为30%;
①预提税:股息预提税率为10%,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率
为10%-20%(根据税收协定可能降低,如中拉协定股息预提税率可
降至5%);
①退出税:转移境外资产需按20%税率缴纳退出税。
(4) 退出方式与流程
①股权转让:需完成商业登记变更、税务清算、不动产过户登记等
程序,并向拉脱维亚央行申报资金汇出;
①企业清算:清算时,未使用的环境保证金在扣除10%的政府托
管费后可转为股东分配;设备等资产残值处置需缴纳18%的资产转
移税。
(5) 风险与合规建议
①环境责任终身追偿:企业清算或退出时,若未足额计提环境修复
基金(如工业设备拆解、污染场地治理费用),股东可能被追溯承担
环境修复费用;
①外汇申报风险:大额资金汇出(如单笔超50万欧元)需提前向
银行报备交易背景,若证明材料不全可能导致汇款延迟;
①筹划与委托:建议退出前加强税负管理,充分利用经济特区优惠
政策(如拉特盖尔特区80%所得税退税)及双边税收协定(如中拉协定)
降低税负;委托本地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清算或转让程序。
(6) 政策动态
拉脱维亚正加强对外资的“实质经营”审查,特别是通过离岸架构
持有资产的行为可能面临穿透征税。同时,为响应欧盟绿色协议,
对环保技术投资给予更多税收激励。
第二章 拉脱维亚税收制度简介
概览
税制综述
拉脱维亚的现行税制,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多种税种并存的税
制体系。目前开征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
关税、财产税以及小微企业税等。其中,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不仅
是拉脱维亚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也是与赴拉脱维亚投资关系最为密切的
税种。以下主要介绍拉脱维亚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关税
税制的基本内容,对其他税种的内容只做概要的介绍。
税收法律体系
拉脱维亚实行单一税收体系,属人税制。
拉脱维亚一般税收原则由1995年2月2日颁布的《税收与关税法》
(Law on Taxes and Duties)决定。除《增值税法》(Law on Value
Added Tax)《企业所得税法》(Law on Corporate Income Tax)以及
其他类似有特殊规定的法律之外,该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当一般原则
与特殊规定发生冲突时,以特殊规定为准。根据《税收与关税法》规
定,税收可由国家或市政征收。
拉脱维亚的税费体系包括:
(1) 中央税;
(2) 国家费用和关税;
(3) 地方政府费用和关税;
(4) 直接适用欧盟监管条例的税收和其他强制性费用。
2024年10月31日,拉脱维亚议会通过《会计法》修正案,要求企
业必须开具使用电子发票,该修正案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
容包括:(1)根据过渡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拉脱维亚企业必须
向政府机构开具电子发票;(2)自2026年1月1日起,在拉脱维亚注册
的企业销售拉脱维亚的产品或在拉脱维亚境内提供服务必须以“结
构化电子发票”的形式向其他企业开具发票;(3)自2026年1
月1日起,企业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交电子发票数据。该修正案授权内
阁在2025年5月1日之前发布详细规定,以明确电子发票的流转程序。
由于该修正案影响到现行《增值税法》的框架,因此拉脱维亚还将对
《增值税法》进行相应修订。
最新税制变化
企业所得税
(1)2023年4月拉脱维亚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将代表性
汽车的价值门槛从5万欧元提高到万欧元(仅适用于2023年7月1
日后购买或租赁的汽车)。在拉脱维亚,与汽车相关的所有成本(如
购买、租赁、维保)根据其经济实质被视为非业务性支出,需缴纳企
业所得税。
(2) 拉脱维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
织(OECD)发布的全球最低税方案,适用于年度合并收入超过
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国内补充税税率为15%。首次申报义务自
2025 年开始。
(3) 从2018年开始,拉脱维亚允许企业利用截至2017年12月31
日累计的税收亏损,来抵减未来四个报告年度的计征于股息的企业所
得税。2022年是适用该减免的最后一年。
(4) 自 2024 年起,微型和小型企业财务报表提交截止日期恢复
为财政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除非另有特殊通知。
增值税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所有欧盟成员国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
销售的跨境商品和服务供应适用欧盟电商增值税改革法案。相应措施
适用于所有向非纳税人的直接销售。一般而言,商品或货物的供应地为
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国,即商品被运往的地点或商品及服务的买方居住地。
此外,在通过电子平台进行供应的情况下,以下两种情形也被视为供应:
一是从基础供应商至电子平台,二是从电子平台至客户。自2024年1
月1日起,拉脱维亚进一步简化了电子商务增值税一站式申报(OSS)机
制的流程,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展至更多的B2C服务。
薪酬和个人所得税
(1) 从2023年1月1日起,拉脱维亚的最低工资从500欧元/月增
加到620欧元/月。从2024年1月1日起,这一数字增至700欧元/月。
2025年1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再次提升至740欧元/月。
(2) 从2023年1月1日起,拉脱维亚个体工商户的预缴个人所得
税机制不再适用。
(3) 拉脱维亚议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税收改革方案,计划自
2025年起简化并提高个人所得税税率(具体税率档位见下文个人所得
税章节)。
(4) 加密资产税收优惠:根据2025年4月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在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外国纳税人(非居
民)在公开市场上处置加密资产所获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政策旨在吸引外国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在拉脱维亚运营。
二氧化碳排放消费税
提高用于供暖的燃料、天然气和石油气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费税,
从2025年起,每排放1吨二氧化碳的消费税为10欧元,从2026年起,
增长至20欧元/吨。
与机动车相关的税收
提高车辆使用者的税负,从2025年起,车辆使用税的税率将平均
提高10%。
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根据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拉脱维亚企业应就其全球收入缴纳企
业所得税。支付给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款项,应
预扣所得税。预提税款由付款给相应非居民企业的居民公司预扣(详
见节)。
非居民企业在拉脱维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
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拉脱维亚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拉脱维亚境
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拉脱维亚境内设有常设机构。若非居民企业直接参
与了与其在拉脱维亚常设机构所类似的经营活动,该非居民企业在经
营活动中所得收入也应包含在其常设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居民企业
判断标准及扣缴义务人
居民企业是指根据拉脱维亚法律规定设立、登记或者注册的企
业。包括在拉脱维亚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以及在外国注册成立且在拉
脱维亚作为分支机构或常设机构登记的企业。拉脱维亚税收居民的判定
主要基于注册标准。所有在拉脱维亚境内注册成立或本应在拉脱维亚境
内注册成立的实体皆被视为拉脱维亚税收居民,无例外情形。
征收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拉脱维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分配利润总额的20%或分配利润净额的25%
(若计税基础为分配利润净额,则需除以转化为分配利润总额)。
但需注意全球最低税规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型跨国企业的影响。
税收优惠
截至2025年6月,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列示如下:
(1) 向公益组织(已根据“公益组织法”被授予相应资质)捐赠
的纳税人有权在会计年度中选择以下减免项目:
①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的应税基数中扣除捐赠的金额,但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扣除应纳税额后利润的5%;
①在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间的应税基数中扣除捐赠的金额,但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计算的工资总额的2%,包括已支付的法定社会保险;
①捐赠金额的85%可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下计算的股息,但是抵
减的上限不得超过当年股息的30%;
①此限制适用于报告年度的捐赠总额。
(2) 若纳税人的投资项目已于2017年12月31日获得内阁批准,
则其有权继续使用未使用的企业所得税返还,用以抵扣该报告年度计
算的股息所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 对于与利耶帕亚、雷泽克内经济特区,或里加及文茨皮尔
斯自由港的管理层达成协议的企业,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多
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源于相关地区的收入给予80%的企业所得税
退税优惠:
①在2035年12月31日前进行投资;
①在投资援助计划有效期内,获得了对投资实行直接税收减免的批
准,并签署了投资合同。
应纳税所得额
(1) 收入范围
拉脱维亚居民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根据拉脱维亚会计法,
将一个纳税期间拉脱维亚境内和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汇总计算。
应纳税所得包括:
①已分配利润,其中包括:
A.已宣告股息,包括特别股息;
B.相当于股息的费用;
C.有条件的股息(例如,实质上视同分配利润的清算配额)。
①视同利润分配,其中包括:
A.营业外支出,例如:
a. 代理费用(例如与合作伙伴的商务午餐)和个人可持续性支出
(为所有员工举办的活动,如圣诞晚会、体育赛事等)不超过上一年
工资总额的5%,超出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
b. 在未支付个人所得税情况下的员工和管理层福利费;
c.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标准的捐赠支出;
d. 法人代表汽车使用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即乘用
车的价值超过万欧元(不含增值税)];
e. 车辆燃料费用(法人代表汽车除外),超出缴纳公司汽车税后
制造厂标注的城市循环油耗标准的20%以上和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
其他非营业费用;
f. 不符合减税条件的捐款; g.
非营业资产的收购和折旧。
B. 与债务有关的可疑开支(此规则不适用于信贷机构):
a. 为坏账准备而创建,并作为费用计入损益表中,并且该债务在
设立坏账准备金后的36个月内还未收回(如果已对债务人启动了破产
程序,则期限为60个月内)。请注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过渡性条
款,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适用该条款的债务人,计税基数的期限为
自该准备金设立之日起60个月;
b. 以前没有为相关债务计提准备金直接计入损失(支出)的坏账;
c.作坏账准备,并计入损益表中的费用(如果纳税人适用债务人
政策),并且在60个月内未收回债务。
如果纳税人确保已经进行了所有相关的追收和追回活动,并且债
务人是欧盟成员国、欧洲经济区或公约国家的居民,或满足企业所得
税的其他规定,则该笔债务不属于上述与债务有关的可疑开支。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则上述第一条条款不适用于根据国际财
务报告准则(IFRS)第9条规则计提拨备的债务人金额:
注册审计师或经注册审计师组成的商业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包
含以下内容:
a. 财务报表符合IFRS准则;
b. 财务报表符合年度账目和合并年度账目的法律规定,并且纳税
人的财务报表包括一项说明,即与年度账目和合并年度账目法不同,
应收账款是按照IFRS第9条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的;
c. 纳税人确保条款中涉及的每个债务人都可追溯;
d.纳税人适用债务人政策。
C. 受资本弱化规则约束的利息支付(详见第节)。
D.向关联方提供贷款。即企业所得税应税基数包括提供给相关母
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贷款。关联方的贷款也可以不包含在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中,条件是:
a. 发行人向非关联实体借款(如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企
业所得税的应税基数被外部借款冲抵;
b. 发行人在相关税收期初未产生的留存收益;
c. 发放给关联公司的贷款总额低于主体的股本金额;
d.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e.贷款是由获得“社会企业”资质的资产公司所发行的。
以前年度缴纳过企业所得税或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重放贷款可
用于抵扣之后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基数。
E.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交易价格调整。
①自2020年2月12日起(从2020年1月1日开始适用),应税项目
的范围扩大了,包括:
A.预付款、担保和现金付款(除非交易在12个月内开始);
B.在税务审计中发现未报告的收入;
C.退出税:常设机构、分支机构与其总部之间的跨境交易限制。
从拉脱维亚(在重组或业务转让的过程中)转移至境外的资产,如该
资产不再对拉脱维亚的商业活动作出贡献,即拉脱维亚丧失了对该资产
的征税权,将对该类资产征收退出税(企业所得税20%的税率);
D.混合错配原则:旨在防范避税或欠缴税款的风险,其情形包括:
在境外未对相关收入合理征税的情况下,而在拉脱维亚扣除费用,或在
拉脱维亚和境外进行双重扣除。法规针对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
总公司和常设机构的交易和重组事件,这些事件导致逃税或使用混合错
配机制避免征税,从而导致在一个国家(地区)可抵扣费用, 而在另
一国家(地区)没有适当征税。因此,关联公司必须检查在拉脱维亚被
视为可抵扣税款的费用是否没有支出,是否应在国外的关联公司(常设
机构)的账簿中适当征税,反之亦然。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混合
错配标准,则拉脱维亚对相关费用、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收入类别的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为交易发生的时刻,例如决定
进行股息分配时或决定执行与经济实质无关的采购时。
企业所得税月度申报表应涵盖申报以下项目:已分配利润,包括
已宣布的股息、特别股息、视同股息的费用、有条件的股息,以及与
非营业费用有关的视同利润分配。所有其他应税项目应按年度计入当
年最后一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
(2) 不征税或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不存在非应纳税所得和免税收入,以下情况
除外:
①股息。居民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12月31日生效)已
征税,并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从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股息,根据新企
业所得税体系(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生效),不应计入应税基数。居
民企业从居民和非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无需缴税,除非支付方是内阁
条例认定为低税率或免税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并收到有关相应
股息支付的税款确认书。
①出售股份。如果转让时相关股份的直接持有期不少于36个月,
则出售股权的收入不包括在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中。所提及的减免(转
让股票时持有期不少于36个月)不适用于:
A.持有股份的个人或公司位于、设立或成立于低税率或免税国家
或地区;
B. 持有股份(流通股除外)的个人或公司,在处置发生的会计年
度或上一个会计年度其资产价值的50%以上来源于位于拉脱维亚的不
动产(如果该处置收入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①境外税收抵免。居民企业在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其缴纳的
境外税款如有外国税务局核发的证明文件且相应文件已列出应纳税
所得额和在境外支付的税款,则可获得境外税收抵免。抵免金额不得
超过上述收入在拉脱维亚的应纳税额。
如果海外常设机构为取得的收入支付税款,或者在纳税期间内自
海外常设机构撤回的分红收入已经扣缴了税款,那么在纳税期间内,
包含在计税依据中的分红金额可以从来自于海外常设机构在相关纳
税年度取得的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提取的收入中扣除。如果外国常设机
构设立于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或地区,则上述条款不适用。
详见节“税收优惠”。
(3) 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并非是基于公司的税前利润,而是基于利润分配和视
同为利润分配的部分(详见第节(1)内容)。
从事农业活动的纳税人有权将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减至相当于国家援助农业或欧洲联盟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支助数额
的50%,但不得超过纳税期间内应纳所得税基数中的应税金额。
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前计提的准备金,如在2017年12月31日之
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已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且截至2018年1
月1日已经与其他准备金分开核算,纳税人可以自2018年1月1日起相
应的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数。
(4) 弥补亏损
拉脱维亚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没有税收损失的定义。集团企业
之间的税收损失不允许转移。
(5) 特殊事项的处理
企业重组。在重组完成的纳税期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基数应
包括资产在出售时的市场价值,并从中扣除应归属于这些资产的负债
的价值,但不包括应归于未来的费用和在重组过程中与资产一起转移
到收购公司的负债。
如该资产由另一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继续用于在拉脱维亚开展
业务活动,则以上所述不适用于这些在业务活动中转让、合并或分立
的资产。
如果非居民企业由其在拉脱维亚的常设机构继续开展业务活动,
则应按照拉脱维亚常设机构的一般企业所得税原则来征税。
如在转移法定地址后,资产和负债可归于在拉脱维亚的常设机
构,则上述法规也可适用于转移法定地址的情形。
在拉脱维亚,有关重组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业。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拉脱维亚的居民企业和在拉脱维亚的外国企业常设机构必须为
取得的股息、有条件股息或类似股息的支付和视同利润分配的收入而缴
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当在会计账目中确认费用或做出利润分配决定
时,就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节)。
在国际水域进行航运的企业则有特殊的税制。此制度下,通过应
用特定系数,根据净吨位的大小支付企业所得税。
注册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则以总收入(即净营业额)来计
算并缴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
但是,从2022年1月1日起,所有注册为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的有
限责任公司将失去其原有纳税人身份,并自动成为一般企业所得税规
则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唯一可以继续按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主体是在国家税务局(State Revenue Service,以下简称
“SRS”)登记其经营活动的个体商户、个体企业、渔夫和农民的农场
以及其他个人,同时,其净营业额应不超过4万欧元,且不会注册为
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的注册门槛为4万欧元)。
(2) 列举案例
拉脱维亚企业账面总收入(从2018年1月1日起)=500,000欧元
拉脱维亚企业账面总费用=200,000欧元,包括以下费用:
①为公司员工“团队建设活动”提供30,000欧元的费用,该费用为典
型的人员可持续性开支,根据法定社会保险缴款相关规定,由于该费
用在报告年度合计数中未超过前一年雇员薪金总额的5%,因此免征企
业所得税;
①购买汽车花费60,000欧元,该费用为非业务相关费用,企业所得
税的应税项目;公司的利润(自2018年1月1日起)是300,000欧元, 其
中100,000欧元已经作为年度分红发放给了股东;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欧元(分红)+60,000欧元(有条件的利
润分配)=160,000欧元。
应纳税额=160,000欧元÷=40,000欧元。
合并纳税
在拉脱维亚不适用合并纳税。
非居民企业
概述
居民企业指在拉脱维亚注册的公司和在拉脱维亚注册为分支机
构或常设机构的在国外注册的公司。除居民企业外,其他企业均被视
为非居民企业。
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居民企业支付给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款项,
由居民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详情请参见第节)。
在拉脱维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其在拉脱维亚的常
设机构所取得的收入以及由常设机构在国外独立取得的收入缴税。如
果非居民企业直接在拉脱维亚从事与其在拉脱维亚的常设机构或子
公司进行的业务活动类似的业务活动,则该非居民企业的活动所得收
入应包括在该常设机构或子公司的应税收入中。
税率
在拉脱维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总额的
20%缴纳所得税,或按应纳税所得额净额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述两个税基的转换系数为。
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拉脱维
亚境内的收入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详见节。
征收范围
在企业所得税法下,在拉脱维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应就
其在拉脱维亚的常设机构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拉脱维亚设
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主要适用税法与居民企业一
致。
0/202)管理和咨询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在拉脱维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是
依据应税项目累加的,即利润分配,视同股息所得和名义上分配的利
润(参照居民企业,详见节)。
常设机构的应税对象除已分配利润和视同利润分配外,还包括常
设机构向总部支付的任何款项,但以下情况除外:
(1) 与常设机构的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是指这些费用得
到相关第三方文件(居民或非居民)的支持,并且这些款项与常设机
构的业务活动直接相关;
(2) 与从总部购买的商品在拉脱维亚转售有关的费用,相关价
款为独立商人支付给中介(而不是支付给商品的最终交易商)的商品
价款,该中介独立于非居民企业并以市场价格购买相关商品;
(3) 与常设机构业务或一般管理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费用,最高
不超过与该常设机构业务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的10%(以第三方发
票为依据)以及用于在拉脱维亚转售的已购买商品总价。
常设机构向总部支付的所有其他款项(上述除外)均被视为股息,
即总公司收取的,未由第三方证明文件证明的所有费用(所谓的间接费
用)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支付给在拉脱维亚没有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款项,
应作为来源于拉脱维亚的收入预提企业所得税(详见节)。
应纳税额
对于在拉脱维亚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款应根据企业所
得税申报表计算的数额缴纳(详见节)。
对支付给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款项,必须缴
纳预提所得税。预提所得税适用于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的居民企业
(详见节)。
预提所得税
表2 预提所得税(%)1)
转让拉脱维亚不动产或不动产企业股份获得的
收益
33)
向位于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或在低税率或免税地
区注册的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204)
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的租金收入 55)
注1):上述税种适用于拉脱维亚税收居民或常设机构向非税收居民支付的款项。
注2):支付管理和咨询费用适用20%的税率。向拉脱维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缔约国居民
(需已取得居民身份证明)支付的管理和咨询费用适用零税率。向内阁条例认定的低税率或 免
税国家或地区的居民支付的管理和咨询费用适用20%的税率。
注3):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处置位于拉脱维亚不动产获得的收益需
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如果在处置发生的报告年度或上一个报告年度,在拉脱维亚境内外 设立
的商业公司或其他公司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拉脱维亚境内的不动产,
则该预提所得税也适用于转让这些公司股权取得的所得。如果一家拉脱维亚的非居民 企业将房地产
投资于另一家企业的股本,则仍会征收该预提所得税。对于注册地在欧洲经济 区(EEA)内的企业以
及注册地在与拉脱维亚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企业而言,他们在销售拉脱维亚的不动产或房
地产公司的股票时,可以选择按照收入的20%申报和支付税款。对于在欧洲经济区注册的实体以及
与拉脱维亚订立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中的居民实体,可以 选择提交纳税申报表并从处置位于拉脱维
亚的房地产或房地产企业股份中获得的利润中缴 纳20%的税款。
注4):向位于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或在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注册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所有
款项(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均需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如相应的纳税人
有理由证明相关税款支付不是为了人为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避免在拉脱维亚纳税,国家税务
局有权允许不支付预提所得税。
注5):拉脱维亚的非居民企业从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获得的租金所得适用5%的税率。
亏损弥补
参照居民企业,与节第(4)条一致。
特殊事项的处理
参照居民企业,与节第(5)条一致。
其他
根据BEPS创新的变化,拉脱维亚目前已实行国别报告。关于国别
报告,在下述章节中有详细的描述。对于剩余的13个BEPS的项目,
例如对转让定价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的要求等,拉脱维亚已在2018
年开始实施。其中第一个报告期间是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
全球最低税率(BEPS 第二支柱):
如所述,全球最低税规则已于2024年1月1日在拉脱维亚
生效,适用于年度合并收入超过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同时实
施国内补充税,税率为15%。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1) 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
企业所得税按照公历月进行申报。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每月的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必须在纳税月度结束后次月的15日前提交。
如果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为0,纳税人有权不向国家税务局提交
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表,但每个纳税人有义务提交财政年度最后一个月
的申报表。
每月的纳税申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应税项目:
①股息,包括非常股息(以及名义股息);
①清算配额;
①非营业费用。
除上述项目外,第12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①可疑的应收款;
①利息支付增加(资本弱化);
①向关联方提供的贷款;
①根据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关联方交易的调整;
①混合错配;
①退出税。
常设机构的财政年度也是公历年。常设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
表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提交。
(2) 预提所得税申报要求
①拉脱维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报酬(适用于预提所得
税):
拉脱维亚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报酬时,应在支付报酬的同
时扣除预提所得税,并于次月23日前,将其支付到拉脱维亚国库(单
一税收账户)。且拉脱维亚居民企业有义务就向非居民企业款项支付和
预提所得税提交相关报告,相关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为次月20日。
如出售房产或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则非居民企业(属于欧盟、专
属经济区(EEZ)或双边税收协定国家)可以选择准备《就房地产转
让收益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报告》,并提交与该交易支出相关的证明性
文件,以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述报告应在交易之日起的12
个月内提交至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
①非居民企业之间的交易(转让房产或房地产公司的股份):
将房产或房地产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他非居民企业时,房地产转让
人应支付占总交易价值3%的预提所得税,并于相关不动产转让之日起
30日内向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提交其交易收入信息。
同时,房地产转让人也可选择支付其所实现利润的20%作为企
业所得税。但是,在该计税方式下,相关转让人应准备所有必要的支
持文件,以证明与此交易相关的费用支出。相关费用可从转让收入中进
行税前扣除,从而基于利润以2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在这种情况
下,房地产转让人将有义务提交相应的报告,并在不动产转让之日起
30日内支付税款。
税款缴纳
(1) 缴纳方式
每月15日之前在网上缴入拉脱维亚税务机构的统一账户。
(2) 缴纳期限
月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间为自然年,企业需在每月15
日前提交月度申报表。
年度申报:要求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后的一个月内完成,且不得
晚于4月30日(大型企业为7月31日)。
预缴税款:每月15日前预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拉脱维亚的税收制度遵循拉脱维亚地方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协定。
若国际协定相较于地方法规出台了优惠力度更大的税收方案,则以国
际协定中的规定为准。
一般来说,在拉脱维亚对个人收入的征税主要取决于税收居民身
份和收入类型。税收居民身份依照地方法规和国际协议确定。
根据拉脱维亚立法,个人所得按累进税率或适用于某些收入类型
的特定税率进行征税。
2024年10月8日,拉脱维亚政府内阁批准了2025年预算草案中的
税法修正案草案,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详见
节。
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根据拉脱维亚法律,如果个人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视为拉脱维
亚居民纳税人:
(1) 个人登记的居住地位于拉脱维亚;
(2) 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在拉脱维亚
境内居住时间达到183天或以上;
(3) 个人是拉脱维亚公民,且在境外受雇于拉脱维亚政府。 当
拉脱维亚与其他相关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如果协定提供
了更优惠的税收待遇,将优先于当地法规。
征收范围
在拉脱维亚,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全球收入缴纳拉脱维亚个人所得
税,除非该收入为免税收入。
(1) 主要应税所得
①受雇所得
如果雇主为拉脱维亚企业,则其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
缴义务。最终纳税人应通过拉脱维亚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清算。
受雇所得需同时缴纳个人及雇主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率分别为个
人部分%及雇主部分%。社保费用缴纳基数上限为78,100欧元。
对于雇员收入超过78,100欧元上限的部分,雇主需额外缴纳一项名为
“团结税”的税费。团结税的税率为25%,其收入已分配至医疗保险、
个人所得税及国家养老金预算。雇主为超出基数的收入所缴纳的团结税,
若存在多缴情况,可在该纳税年度的次年9月1日前申请退还。
A.额外福利。额外福利(包括雇主提供的住宿及用车)也应缴税。
根据拉脱维亚立法,雇主发放的工资薪金及实物福利的纳税时点为收入
发放时。
含税的受雇所得可以享受如下税前扣减和纳税减免:
a.社会保险和团结附加税;
b. 私人养老保险金与人寿保险;
c. 每位子女可扣除3,000欧元(只适用于居民纳税人);
d. 免税福利最小扣除额为0-3,000欧元,最小扣除额由税务局根
据每个人的收入水平进行划定;
e. 其他根据拉脱维亚法律可以扣除的项目与费用。
B. 参与境外企业的所得。来源于注册在低税率国家的外国企业的
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该公司的利润是否分配给个人。
C. 使用企业车辆的福利。因个人目的使用雇主的车辆需缴纳个人
所得税的员工福利,除非雇主已就车辆的使用缴税。使用车辆需缴纳
的税款视车辆的发动机功率而定,2005年后登记的车辆需缴纳的税款
的范围从31欧元至82欧元。
①自雇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通过提交年度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如果拉脱维亚政府判定该项经济活动符合条件,从事该项经济活
动的个人也需要缴纳拉脱维亚社会保险。
在确定个人独立劳务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纳税所得额应等
于总收入减去符合扣减条件的费用。下列支出可以作为税前扣除项目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抵扣:
A.原材料支出;
B. 员工劳动力成本;
C.财产折旧;
D.社会保险;
E.拉脱维亚法律规定的其他税前扣除项目。
①董事费
无论董事费是由居民企业支付,或是非居民企业支付,董事会成
员均需就其董事费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和其他雇佣收入一致。
①租赁所得
房地产的租金收入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提是个
人在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局登记租赁协议,且未
产生与营业相关的大额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无税前扣除项。
①资本利得
居民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应按20%的税率在拉脱维亚缴税。个
人有义务通过提交纳税申报表为已经取得的资本利得进行纳税申报。
如果每季度资本利得收入未超过1,000欧元,资本利得收入可在次年1
月15日前一次性申报。如果每季度资本利得超过1,000欧元,资本利
得需在获得收入当季度结束次月的15日前进行申报。
资本利得等于资本资产的出售价格与购买价格之差。如果企业进
行清算,则股权投资的资本利得等于清算额与投资额之差。
以下资产可被视为资本资产:
A.股份、合伙企业投资及其它金融票据;
B.投资基金凭证和其它可转让证券;
C.债券(包括本票、存款证明及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务)和其它货
币票据;
D.不动产(部分例外详见本节第(3)点免税所得①); E.
数字货币;
F.商法规定的企业; G.
知识产权;
H.投资黄金和其它贵金属,以及外汇交易所或商品交易所的交易
对象;
①投资收入
对于税收居民和非税收居民,以下投资收入应作为来源于资本的
非资本利得收入按20%的税率缴税:
A.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及股息相关收入;
B.利息收入及利息相关收入;
C. 私人养老基金;
D.来源于签订寿险合约的基金累计收入;
E. 根据投资者授权进行金融票据个人管理获得的收入;
F.投资账户有关收入。
(2) 不征税所得
拉脱维亚居民的所得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条件,则可以不征税:
①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与拉脱维亚签订双重税收协定的国
家工作所获得的收入;
①在相关外国国家有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类似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①员工不是拉脱维亚居民或者非居民在拉脱维亚的常驻代表机
构的租借员工;
①如果雇主是拉脱维亚居民,在雇员开始在外国工作之前向国家税
务局提交书面确认其雇佣收入在外国纳税,则适用豁免。
其他免税收入可以根据拉脱维亚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
定进行判定。
来自政府本票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 免税所得
①股息及类似股息的收入或名义股息
如果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拉脱维亚居民纳税人获得的股息将在拉
脱维亚免税:
A.从2018年1月1日之后取得的利润中分派的股息,且根据企业所
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B. 从利润中分派的股息,且在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与企业所
得税相当的税额,或者已扣缴境外个人所得税或与个人所得税相当的
税额。
①股票期权。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享受免税:
A.股票购买权的持有期不少于12个月;
B. 在持有股票期权期间,雇员受雇于发行该股票期权的企业(或
关联企业);
C. 雇主在授予时点两个月内向拉脱维亚税务局提交股票购买权
计划和相关授予信息;
D. 该股票购买权在雇员与授予该股票购买权的雇主终止雇佣关
系之日起六个月内行权;
E. 授予员工股票购买权的企业没有到行权股票购买权时还有未
被员工偿还的贷款。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下不动产转让所得免税:
A.纳税人拥有该不动产超过60个月,并且该不动产至少在过去12
个月内是该纳税人(非他人)的居住地,或在转让之前的最后60个月
内,该不动产是纳税人唯一的不动产;
B. 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发生的转让:在进入转让合同之前至
少12个月内,该不动产是夫妻双方的居住地;
C. 按照《不动产转让法》规定的程序出售的不动产;
D. 如果不动产转让所得在转让前或转让后12个月内再次投资于
功能相似的不动产中。
①保险赔偿。以下保险赔偿所得免税:
A.由在拉脱维亚或其他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经合组织成员
国注册的保险公司支付的,除以下情况的保险赔偿:
a. 由雇主代表雇员签订的寿险、健康和意外险合同,在保险合同
到期日或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合同时支付;
b. 终身养老金保险合同。
B. 在被保险人因事故或疾病导致生命和健康发生可保事件时支
付的赔偿(无论是谁签订了保险合同)。
C. 继承财产、奖学金、赡养费和列在拉脱维亚个人所得税法第9
条中的其他免税收入。
税率
根据已通过的税法修正案,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简化,将之前
20%、23%和31%三档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两档。自2025年起,年收入
不超过万欧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超出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33%。并且对高收入者加征附加税,纳税人进行年度申
报时,其年度收入总额(包括工资、股息、资本利得)超过20万欧元
的,将额外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同时将养老金领取者的基本
个人免税额从每月500欧元增加到1,000欧元。
房地产的租金收入需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
人的资本利得收入及投资收入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优惠
根据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情况,如子女赡养等,可在拉脱维亚享受一
定的税收优惠。此外私人养老保险金和人寿保险金可在税前扣除。相
应的扣除可降低税基。
税前扣除
(1) 可扣除费用
个人可以从纳税申报表申报的收入中扣除其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或团结税缴款。雇员在其他欧盟(EU)或欧洲经济区(EEA)成员
国缴纳该国法案确定的类似社会保险性质的款项也可扣除,前提是相
应款项未在其所在国扣除。
为家庭成员支付的费用如:
①提升职称的费用;
①获取教育的费用;
①用于健康和医疗服务的费用;
①向保险公司支付的健康保险费;
①向预算机构、协会、基金会或宗教组织、政党的捐赠支出;
①向私人养老基金或人寿保险支付的费用。
(2) 个人扣除项及津贴
个人可以从纳税申报表列报的收入中扣除以下费用:
①私人养老基金及累计的寿险计划缴款。然而,这两类缴款总额
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且不超过4,000欧元/
年;
①不累计缴款的寿险计划缴款以及疾病或意外保险计划的缴款。
然而,这两类缴款总额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且不得超过欧元/年;
①医疗费用、职业教育费用和对经认可的慈善机构及政府机构的捐
款。这些费用的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50%且不超过
600欧元/年。
当前免征额为0-500欧元/月,取决于个人的收入水平。如果个
人的月收入不超过500欧元,则可享受完全免征额500欧元/月。如果
月收入超过500欧元但少于1,800欧元,则免征额相应减少,减少额度
为个人月应税收入超出500欧元的部分乘以转换系数(2023年转换系数
为)。如果月收入超过1,800欧元,则免征额为0。
一位父亲(或母亲)每有一个孩子每个月可扣除250欧元。父母、
祖父母和其他家庭成员将不能享受每月250欧元的补贴,除非为残疾人
且没有州立养老金。从2018年7月1日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固
定工作的配偶可以享受每月250欧元的扣除:
①其有一个3岁以下的小孩;
①其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在18或24岁以下的小孩,且至少有一个小
孩在7岁以下,而且这些小孩在接受基础、职业、高等或特殊教育;
①其有五个在18或24岁以下的小孩,且这些小孩在接受职业、高
等或特殊教育。
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抵免拉脱维亚的应缴税款,抵免额不得超
过在拉脱维亚获得收入应缴纳的税款。
如果某拉脱维亚居民因在欧盟、欧洲经济区或与拉脱维亚签订了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工作而取得雇佣收入,且相应收入需在工作
所在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该笔收入无需在拉脱维亚缴税。因税务局
自主交换信息,拉脱维亚居民纳税人无需在拉脱维亚提交年度个人所
得税纳税申报表。
然而,拉脱维亚居民纳税人如果在其他国家工作,则必须在其拉
脱维亚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该笔外国雇佣收入,且必须
附上外国税务部门出具的说明所获收入类型、金额和所缴税额的文
件。
(3) 营业费用扣除
个体经营者的应税所得中可扣除材料、商品、燃料与能源、工资、
租金与租赁、维修和固定资产折旧的成本和其它成本。
获取知识产权所产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但需遵守内阁条例的规
定。
(4) 亏损减免
个体经营者可将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三年。
应纳税额
(1) 受雇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方法
含税收入和允许扣除的项目之间的差额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或适用于某些类型收入的特定税率
征税。
①列举案例
某拉脱维亚居民年含税收入为50,000欧元,有一个子女,税务局
判定免税福利最小扣除额为0欧元。
表3 居民纳税人受雇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含税收入 50,000
2.社保缴费-员工部分(%) 5,250
3.免税福利最小扣除额 0
4.子女可扣除额 3,000
5.应纳税所得额(1.-2.-3.-4.) 41,750
(2) 来源于个人自雇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方法
个人经营活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和获取收入的支出之
间的差额,并适用和受雇所得相同的税收减免和个人扣除。其个人所
得税应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提交时缴纳。
①列举案例
某拉脱维亚居民年度个人经营活动收入为20,000欧元。其中原材
料支出为9,000欧元,劳动力成本为7,000欧元。该个人有一位子女。
拉脱维亚税务局判定最小免税扣除额为5,100欧元。
表4 居民纳税人个人经营活动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含税收入 20,000
2.支出 16,000
.原材料 9,000
.劳动力成本 7,000
3.净收入(1.-2.) 4,000
4.免税部分最小扣除额 5,100
5.子女可扣除额 3,000
6.应纳税所得额(3.-4.-5.) 0
7.应纳税额(%) 0
(3) 非经营活动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方法
非经营活动的所得如财产租赁所得不可扣除与收入相关的支出。
①列举案例
某拉脱维亚居民私人公寓的年租赁收入为5,000欧元。
表5 居民纳税人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0,.应纳税额(%)
收入 5,000
应纳税额(收入
x10%)
500
(4) 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
①计算方法
资本资产的出售价格与获取成本之间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列举案例
某拉脱维亚居民出售公司股票的价格为10,000欧元。股票的获取
成本为8,000欧元。
表6 居民纳税人资本利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出售股票收入 10,000
2.股票获取成本 8,000
3.应纳税所得额(1.-2.) 2,000
4.应纳税额(%) 400
(5) 投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列举案例:某拉脱维亚居民获得2,000欧元含税利息收入。
表7 居民纳税人资本利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含税利息收入 2,000
应纳税额(含税利息收入 x20%) 400
(6) 重要信息
请注意上述案例仅供参考。每一实际案例需按实际情况做个别分
析。
非居民纳税人
判定标准
通常,不符合居民纳税人条件的个人视为拉脱维亚非税收居民。
确定税收居民身份时,必须考虑拉脱维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
征收范围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拉脱维亚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拉脱维亚境
内工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纳税。
税率
在拉脱维亚的资本利得应按20%的税率在拉脱维亚缴税。但非
居民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适用3%的代扣代缴税率,该收入的支付人
应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非居民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收入无
代扣代缴义务人,则适用20%的税率,且有义务自行申报和缴纳资本
利得税。若3%的代扣代缴税额超过按照20%的税率计算的资本利得税,
则个人可以就超过部分申请退税。
其他个人所得税税率同居民纳税人。
税前扣除
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税前扣除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和团结
附加税,以及私人养老保险金和人寿保险。但个人扣除如子女扣除和
最小个人扣除不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通常不可申报医疗和教育费用的个人扣除,属于其
它欧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居民且该纳税年度75%以上的收入从拉
脱维亚获得的非居民纳税人除外。
税收优惠
请参考本指南第五章中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应纳税额
(1) 计算方法
非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在拉脱维亚境内所得以及因在拉脱维亚境
内工作而获得的海外收入纳税。除社会保险、私人养老保险金和人寿
保险、团结附加税外,不享受其他扣除。
(2) 列举案例
①受雇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某拉脱维亚非居民纳税人年含税收入为50,000欧元。
表8 非居民纳税人受雇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含税收入 50,000
2.社保缴费-员工部分(%) 5,250
3.免税福利最小扣除额 0
4.子女可扣除额 0
5.应纳税所得额(1.-2.-3.-4.) 44,750
6.应纳税额(%) 11,
①来源于个人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得税
某拉脱维亚非居民个人经营活动的年收入为20,000欧元。原材料
支出为9,000欧元;劳动力成本为7,000欧元。
表9 非居民纳税人个人经营活动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含税收入 20,000
2.支出 16,000
.原材料 9,000
.劳动力成本 7,000
3.净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2.) 4,000
4.应纳税额(%) 1,020
①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
某拉脱维亚非居民纳税人出售私人不动产售价为10,000欧元,不
动产的获取成本为8,000欧元。
表10 非居民纳税人资本利得应纳税额计算示例
单位:欧元
(1)有代扣代缴义务人
1.出售资产收入 10,000
2.代扣代缴税额(%) 3001)
(2)无代扣代缴义务人
1.出售资产收入 10,000
2.获取资产成本 8,000
3.应纳税所得额(1.-2.) 2,000
4.应纳税额(%) 4001)
注1):该案例下由于代扣代缴税额未超过实际个人所得税,因此无法申请退税。
①非经营活动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同居民纳税人。
①投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同居民纳税人。
①重要信息
请注意上述案例仅供参考。每一实际案例需按实际情况做个别分
析。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1) 申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按照公历年进行申报。2018年1月1日之后的个人收
入,基本上需要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1日期间进行申报。如果年收入
超过78,100欧元,则必须在次年4月1日至7月1日期间进行申报。在年
度结束前永久离开拉脱维亚的非居民纳税人,必须在其停止取得收入
的30天内申报年度税务申报表。
自2022年1月1日起,拉脱维亚税务机构仅接受通过电子申报系统
提交的文件或申报。
(2) 申报资本利得
如果资本利得每季度不超过1,000欧元,则应在次年1月15日之前
申报当年所得。如果每季度收入超过1,000欧元,则应在该季度结束
后的15天内提交季度申报。
税款缴纳
税款应缴入拉脱维亚税务机构的统一账户。
(1)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缴纳截止日期取决于年收入额。如果年收入不超过
78,100欧元,则缴纳截止日期为次年6月23日。否则,缴纳截止日期
为次年7月23日。
如果应缴税款超过640欧元,则可以申请三期等额分期付款,在6
月23日、7月23日和8月23日或7月23日、8月23日和9月23日分期支付。
(2) 缴纳资本利得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资本利得按年度申报,则应在次年1月23日之前完成税款缴
纳。如果资本利得按季度申报则应在该季度结束后的23天内完成税款
缴纳。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概述
纳税义务人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是指进行经济活动且在国家税务局登记为增值税纳
税人的受协议约束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由其组成的团体或该团体的代
表。增值税团体和财务代表也被视为纳税人。
拉脱维亚尚未就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做相关规定。
(1) 增值税登记
如果应税产品和服务的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大于或等于
50,000欧元,国内的纳税义务人必须进行增值税登记。
若未登记的纳税人或其他成员国的纳税人于欧盟境内采购货物,
且该货物不含税总值在当前日历年内达到或超过10,000欧元,则纳税
人应于达到或超过本法规定的10,000欧元注册门槛的纳税期间次月
15日前,向国家税务局提交注册申请。
未在国家税务局进行增值税登记且根据公共采购法规定的采购
程序与工程服务供应商订立工程服务供应合同,或作为公共合作伙伴
根据公私合营法参与公私合营项目的国家或地方机关或市政当局应
在收到该等服务之前在国家税务局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2) 国内反向征收机制
某些交易和商品类型适用反向征收机制。在反向征收机制下,增值
税不由商家收取,而是由客户收取。该增值税税额可由客户进行抵扣。
因此,客户在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应注明应收和可抵扣的增值税。
①如果销售方和买方是纳税人,则国内的木材产品和相关服务的
供应将受到反向征收机制的影响。
①特定的废料供应及相关服务适用于反向征收机制,如果供应商和
客户是纳税人且客户得到可在拉脱维亚购买废料的许可证,或虽未获
得许可证但已获得准许进行A类或B类污染活动或收集、处理、分类或
储存废料,则国内特定废料和相关服务供应适用反向征收机制。废料包
括特定含铁或不含铁废料、汽车残骸、电气或电子废料和电池。
①如果销售方和买方是纳税人且建筑服务(例如建造新建筑物或
重建部分或全部现有建筑物)是基于2012年1月1日或之后的协议执行
的,则与该建筑相关的服务适用反向征收机制。至于基于2011年12
月31日或之前的协议的建筑服务,反向征收机制从2013年1月1日启
用。国内提供的建筑服务和相关服务的定义扩大,反向征收机制也将
扩大到包含建筑产品的销售。
①如果销售方和买方是纳税人,那么国内的手机、计算机硬件、
集成电路设备及电子游戏主机的供应就会受到反向征收机制的影响。
①如果销售方和买方是纳税人,那么国内的谷物和经济作物的供
应将受到反向征收机制的影响。
①如果销售方和买方是纳税人,那么未经处理的贵金属、贵金属
合金及贵金属包覆金属的国内供应将受到反向征收机制的影响。
①如果销售方和买方是纳税人,那么黑色与有色金属半成品的国
内供应商将受到反向征收机制的约束。
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 商品供应,包括欧盟内的商品供应和商品出口;
(2) 服务供应;
(3) 其它欧盟成员国在拉脱维亚购买商品;
(4) 进口商品,无论进口商身份;
(5) 未进行登记的个人或非应税个人在欧盟内购买新车辆;
(6) 拉脱维亚向任何其它欧盟成员国供应新车辆;
(7) 自用商品和服务;
(8) 拉脱维亚纳税人获得的反向征收机制;
(9) 向非应税个人提供的拉脱维亚货物的远程销售。
税率
(1) 应税销售。指对应缴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
在拉脱维亚,适用如下增值税税率:
①标准税率21%。增值税的标准税率适用于所有的商品或服务供
应,另有规定优惠税率、零税率或免税的除外。授予免税资格后也可能
需要缴税。
①优惠税率12%。适用12%税率的货物和服务供应的举例:
A.婴儿专用食品;
B.国家制药部门授权的药物与医疗器械;
C.为自然人供应的木柴和燃柴;
D.为自然人供应的热能;
E.在拉脱维亚境内提供的公共运输服务;
F.在拉脱维亚境内提供的住宿服务;
G.特定种类的新鲜水果、浆果和蔬菜(适用期限延长至2028年12
月31日)。
①低税率5%。适用5%税率:
A.大众传媒及相关订阅(情色读物除外);
B. 专为大学印刷的文学作品以及原创文学。
①零税率0%。适用0%税率的商品和服务供应的举例:
A.商品和相关服务的出口;
B.欧盟内部的商品供应;
C.国际运输;
D.在拉脱维亚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
(2) 免税销售。“免税销售”一词是指不缴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
的销售,进而也没有增值税抵扣的权利。授予免税资格后也可以选择
缴税。
货物和服务的免税供应举例:
①金融服务;
①保险和再保险服务的服务供应;
①医疗和福利服务;
①教育和文化服务;
①国家邮政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邮政服务;
①福利彩票和下注。
房地产交易除了销售未使用的房产及部分房产或者销售建筑用
地外,一般情况下免征增值税。一般来说,若建筑许可证在2009年12
月31日之后签发的,这片土地视为建筑土地。自2013年1月1日起,纳
税人可选择就“已使用”的房地产缴税。
税制改革
自2021年7月1日起,新的欧盟电子商务增值税法已经实施(详见
节)。
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自由港和经济特区征税标准》规定,0%的增值税税率
可适用于:
(1) 纳税人向拟进一步出口的持牌公司、区域公司、区当局或
自由港当局提供货品;
(2) 纳税人对持牌公司、区域公司、区域当局或自由港当局的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合格投资。
应纳税额
销售额/营业额的确认
一般而言,当下列事件发生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一是国内和
欧盟内部的商品供应:商品交付或服务发生并且增值税发票已开具;
二是收到预付款并开具发票时,但欧盟内部供应商品的情况除外。
根据欧盟指令2008/8/EC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服务
提供完成或收到预付款时。
通常必须在提供服务或商品后15天内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长时
间内持续进行交易,可能会根据交易类型在不超过1个月、6个月或12
个月的期限内开出增值税发票。
(1) 欧盟内部采购
①收到商品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必须支付与欧盟内部商品相关
的增值税;
①如果未在允许的月份内开出发票,则应在欧盟内部采购发生之
后一个年度的纳税年度进行增值税年度纳税申报。
(2) 进口
进口自由流通的商品时,应支付进口增值税。
缴纳到国家财政预算的进口增值税,即当进口增值税进入国家预
算时,在申报相关货物自由流通增值税时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扣除。
根据拉脱维亚增值税法,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递延增值税会计准
则(反向征收机制的增值税申报)可适用于固定资产的进口:
①商品进口商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商业活动范围内进行商品进
口,并获得国家税务局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①商品进口商是欧盟或非欧盟国家的增值税纳税人的财务代表,
并已获得国家税务局的特别授权或许可。
符合递延增值税会计准则,则纳税人无须向国家财政预算实际支付
发生的进口增值税,而是以反向征收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申报。直至2009
年12月1日,固定资产(具体条件下)也适用于上述情况。但是, 根据
拉脱维亚增值税法的修正案,递延增值税会计机制也适用于欧盟
自由流通商品的进口。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纳税人事先收到拉脱维
亚国家税务局的特别许可时,纳税人才有权申请递延增值税会计机
制。要获得本许可证,须满足以下条件:
①纳税人为在拉脱维亚独立开展任何经济活动的个人或法人实
体;
①纳税人是国家税务局电子报告系统的注册用户;
①在提交申请后到收到许可之日这段期间,纳税人不存在与之前
纳税期相关的欠税,或者在申请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此类税款;
①有权签署申请的员工未受到具有经济性质的刑事犯罪的处罚;
①在国家税务局规定的日期,纳税人需提供必要的信息性报告或补
充资料,以确定应付国家预算的税额或多付的款项。
然而,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纳税人在没有特别授权或许可时,
针对进口商品仍可获准使用递延会计准则:
①纳税人从固定资产进口的至少12个月内,预计全部或部分用于
其应税交易;
①固定资产(不含增值税)的价值至少为700欧元;
①纳税人在之前的税期内无欠税。
若乘用车是用来从事基本的租赁活动或进行租购交易,或由提供
出租车服务和车辆司机培训的纳税人进口的,则该乘用车将有资格作
为固定资产。
(3) 收付实现制
拉脱维亚实行自愿的收付实现制。要应用收付实现制,纳税人的
交易(门槛)通常不超过10万欧元。50万欧元的门槛适用于特定行业
的纳税人,例如某些类型的农民。
另外,如果纳税人之前纳税期间的交易总额在10万欧元至200万
欧元之间,则提供住房维修和管理服务须符合自愿收付实现制。
(4) 反向征收机制
一般而言,反向征收增值税也适用于从其他欧盟和非欧盟增值税
纳税人处购买服务,以及欧盟内部的商品买卖。此外,本地反向征收
机制适用于上述国内反向征收所述的交易。
(5) 预付款项
在申报期间货物已发出、服务已提供并且发票已经开具(欧盟内
部之间提供的服务除外)、款项已经根据发票预付(欧盟之间的货物
买卖除外),则须缴纳相关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如果在
发出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前收到预付款,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
生。
(6) 欧盟内部的收购
根据增值税法,欧盟内部的收购被定义为所有人对货物处置的权
利,商品可以由供应商、收货人或代表供应商或收货人的第三方从一
个成员国运送至另一成员国。
欧盟内部获得商品的地点是运输结束时有关人员取得该商品时
的所在地,即如果商品从另一个成员国运往拉脱维亚(内陆),欧盟
内部获得商品的地点应为拉脱维亚。此外,如果买方是拉脱维亚的纳税
人,并且使用欧盟内部收购的拉脱维亚增值税识别号,则在拉脱维亚,
该欧盟内部的收购也将纳税。但是,如果买方证明欧盟内部的收购在商
品到达状态下征税,即若为三角交易时,将不适用这一规定。
如果纳税人为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使用商品,并将其拥有的商品
在会员国之间转让,则视为欧盟内部的商品采购。
(7) 欧盟内部的货物供应
欧盟内部的货物供应是指商品由供应商或其代表人从拉脱维亚
派遣或运送至另一成员国的过程。为了适用零税率,供应商必须提供
客户来自拉脱维亚以外成员国发布的有效增值税识别号,并证明货物
确实已经离开拉脱维亚境内。
如果纳税人为实现自己的商业目的使用商品,并将其拥有的商品
在会员国之间转让,则应被视为欧盟内部的商品采购。
(8) 租赁资产
动产的租赁,包括交通工具的租赁,属于符合经营性租赁条件的服
务范围,是租赁服务。根据《增值税法》,融资性租赁(动产的租赁,
即租赁期结束时将动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被视为货物供应。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进项税额
(1) 纳税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可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该进项税是为实现其商业
目的而向购进商品和服务支付的增值税。纳税人通常从增值税销项税
额中扣除购进商品所含的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在拉脱维亚对商品和服务收取的增值税、进
口商品的增值税,以及对欧盟内部商品收购进行自我定价的增值税,
被外国人收取的反向征收税,以及针对指定废料、木制产品与相关服务、
电子产品(如手机、电脑硬件、集成电路)、建筑服务、谷物和工业
作物等供应的反向征收。
增值税抵扣的金额必须有合规增值税发票支持。
(2) 不可扣除的进项增值税
当购买不用于商业目的的商品和服务(例如,为私人使用而购买
的商品)时,可能无法抵扣进项增值税。此外,某些商业支出项目也
可能无法抵扣进项增值税。
以下列出了一些无法扣除进项增值税的项目示例以及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进项可抵扣项目的示例:
①进项增值税无法扣除的项目示例: A.
酒店住宿(如果为非营业性支出);
B.商务礼品(但不包括印有公司标志的可扣除40%进项增值税
的代表礼品);
C.出租车服务(如果为非营业性支出);
D.业务和员工招待费。
①进项增值税可扣除的项目示例(如果与应纳税业务用途有关):
A.货车和卡车的购买、租赁和租用;
B. 货车和卡车的燃油费;
C. 汽车的购买、租赁和租用,包括燃料和维修费用等维护费用;
座以下的汽车,并且汽车的用途已按法律要求登记,则可以
100%扣除;
座以上的汽车,且汽车的价值低于5万欧元(不含增值税),
即不是豪华车,则可以扣除50%;
D.豪华轿车的购买、租赁和租用,包括燃料和维修费用等维护费
用:
a. 如果可以证明豪华车完全用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则100%可
扣除;
b. 如果无法证明豪华车完全用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则可以扣除
50%;
E. 停车;
F. 移动电话;
G.广告;
H.书籍;
I.出租车服务。
(3) 部分免税
对于仅提供增值税免税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如果拉
脱维亚纳税人同时提供增值税免税和应税服务,则不能全额抵扣进项
税额,上述情况被视为“部分免税”。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所得额的比例计
算,剔除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并按年调整月计算结果。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进位保留到个位(如%精确到20%)。
如果纳税人同时提供增值税应税和免税项目,并且应税项目的占
比超过95%,则纳税人可以按月全额抵减进项税(不适用部分免税
的计算公式)。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年调整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部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必须单独核算增值税,合理区
分应税和免税项目。只有在无法划清的情况下才能按比例计算。
(4) 资本货物
资本货物是商业交易中存在的资本支出项目。
在拉脱维亚,资本货物的调整年限如下所示:
①不动产:10年;
①购入价或成本价(生产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超过70,000
欧元(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5年。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取决于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年度增值税部分
免税情况。然而,如果在调整期内纳税人享受增值税部分免税的比例
发生变化,则资本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也需作出调整。
在不动产或固定资产的建造/生产/购买阶段,进项税额抵扣遵
循一般原则。每个生产经营阶段都需要按一定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不动产按10%,固定资产按20%)。该调整的结果可能导致进项抵
扣的增加或减少,取决于应税部分的比例是否因资本货物而上升或下降。
如果纳税年度增值税免税比例未发生变化,则无需调整。
如果在购入或接受服务的10年内,以免税形式出售全部或部分不
动产,则纳税人必须向国家财政预算支付相当于10年调整期内剩余年
数乘以10%的比例对应的进项税额。补税数额包含在不动产价值中,
购买者不能将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5) 增值税返还
若存在以下情况,国家税务局将在30天内返还多缴的增值税:
①增值税申报表提交日期为纳税申报期结束后20天;
①在对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提交修改后。
国家税务局可能会针对以下情况延迟返还增值税:
决定对交易进行检查或审核,获取必要信息。期限延长至税务局
完成对交易的审查和评估,并达成一致时。
(6) 坏账损失
在特定情况下,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时可以转回坏账对应的增
值税。增值税转回需按年进行。
(7) 预注册费用
如果企业实体在登记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前12个月内购入商品
并且商品仍为纳税人拥有,或前3个月内购买商品或服务,则会涉及
进项税额的转回。但如租赁经营场所,燃油费等行政服务被排除在外, 适
用额外法规。
(8) 非经济活动
以下活动属于非经济活动:
①基于雇佣合同发生的雇佣活动;
①国家和地方政府机构的活动(例外情况)。
(9) 非拉脱维亚企业的增值税退税
如果未在拉脱维亚设立的企业发生增值税退税,企业无需进行增
值税注册登记。该企业可要求增值税退税的管理要求与在拉脱维亚设
立的企业相同。
申报制度
申报要求
(1) 增值税登记
当地企业的增值税登记门槛是过去12个月的营业额超过50,000
欧元。如企业超过增值税登记门槛的,应当在超过该门槛的期间的次月
15日内进行增值税登记。但是,在达到增值税登记门槛之前,也可以自
愿进行增值税登记。
如果服务是在另一个成员国提供的,且服务的接受者必须在反向
征收机制下核算增值税,则纳税人必须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服务
之前进行强制性的增值税登记。
(2) 登记程序
纳税人必须在其营业所在地的增值税主管税务局登记。在拉脱维
亚设有常设机构非居民纳税人,必须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
登记。
增值税登记后,纳税人会取得一个增值税识别码(13位),以一
个两位数的国家代码(LV)开头。增值税识别代码在向欧盟内部国家
税务局准确缴纳增值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表,其中包含公司/个人、其授权人员和商
业活动的信息,以及补充文件(如:公司注册信息摘要、有权签字人
的护照/身份证复印件、律师的适用权利)。国家税务局会在收到所
需的信息和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般情况下,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向国家税务局提交文件(包括增
值税登记和注销文件),但这些文件应由发送方使用“安全电子签
名”进行验证,这是一种先进的电子签名形式,可以从拉脱维亚各官方
部门获得。然而,这个方式并不常用,一般来说增值税注册文件是以
纸质形式提交的。
此外,在拉脱维亚注册的纳税人有义务使用国家税务局的电子申
报系统(EDS),这是另一个附加的注册程序。特殊规则适用于未设立
企业(见下文)。
(3) 集团注册
在拉脱维亚可以注册增值税集团。
以下是增值税集团的注册规则:
①在过去的12个月至少有一名增值税集团成员的增值税应税交
易价值为35万欧元以上;
①增值税集团的每一个成员必须完成增值税登记;
①一个增值税集团的成员不能成为另一个增值税集团的成员。增
值税集团成员可以是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也可以是外国企业
在拉脱维亚的分支机构,但根据集团企业法,该外国企业属于由增值
税集团其他成员组成的公司群;
①建立增值税集团的成员必须签订有效的合同;
①增值税集团的成员必须能在其合法地址上取得联系;
①集团成员对增值税集团的纳税义务负有连带和个体责任。
增值税的成本分担豁免已得到实施。这提供了一种选择,即在某
些条件下(按照增值税指令:2006/112/EEC第132条(1)f和拉脱维
亚增值税规定的具体要求)可以免除集团成本向其成员分摊。
(4) 未设立企业
“未设立企业”指的是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企业。未设立企业
如果在拉脱维亚提供增值税应税货物或服务,则需要进行增值税登记。
如果未设立企业在拉脱维亚从事欧盟内部货物和服务的买卖,
且没有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某些情况下,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会以反
向征收的形式转移到拉脱维亚的商品或服务接受者(假设接受者是增
值税纳税人)。如果反向征收机制适用,在另一个欧盟成员国注册的增
值税纳税人不要求在拉脱维亚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也就是说, 该服
务的接受者必须代供应商核算增值税)。反向征收并不适用于对私人
供应的物品。
为办理增值税登记,未设立企业必须向国家税务局提交以下文
件:
①填写完毕的内阁规定提供的申请表格;
①登记证书的副本;
①确认在拉脱维亚的经营地址(如有)。
经办人必须是在公司中具有签字权的人,或者是申请人的授权
人。经办人还必须出示护照或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
(5) 税务代表
增值税的财政代表(一些其他国家称为税务代表)是纳税人,其
根据书面合同,代表非居民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并履行
与下列交易有关的行政义务:
①货物的进口以及随后的欧盟内部供应;
①货物的进口以及随后的国内供应;
①接收储存在拉脱维亚仓库中的将要出口的货物以及随后的出
口事宜;
①用于欧盟内部交易的出口并储存在仓库的货物,以及随后的这
些货物的出口事宜。
增值税的财政代表必须具有代理人的权利,并负责支付其所代表
的非居民纳税人的增值税。他们必须以电子形式每月申报增值税。
在欧盟以外成立的企业不再需要指定一个财政代表来注册增值
税,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不过,他们可能仍会选择任命一名
财政代表。
(6) 延迟登记处罚
没有具体的罚款适用于延迟注册。但是,如果不缴纳增值税或者
由于不登记或延迟登记造成的未申报增值税,可能会受到下列处罚:
①增值税纳税人未作登记,处以最高350欧元的行政处罚;
①对于未申报的增值税可以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支付
未申报的增值税,以及最高30%的未付增值税的罚款,以及按日%
的滞纳金;
①对于延迟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征收每天%的罚款。
(7) 数字登记
在B2B(两个企业或经济活动实体之间的交易)目录中提供数
字服务、电信服务或广播服务时,交易发生地点是接收方所在地点。
拉脱维亚的增值税的反向收费机制不应适用,除非卖方和买方都在拉
脱维亚设立,才能适用。
凡是向拉脱维亚境内提供的上述服务均须缴纳增值税,无论该供
应商是在欧盟内部还是外部建立的。我们可参考下面的“迷你一站式商
店”(MOSS)以获得更多信息。
(8) 迷你一站式商店
“迷你一站式商店”(MOSS)可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广播服务和
电子(TBE)服务。
MOSS计划允许所有纳税人以网络销售方式向欧盟成员国中没
有增值税核算机制的非纳税人提供TBE服务。
这一方案的引入是为了与因欧盟内跨境网络TBE服务造成的交
易发生地规则的改变相适应。从2015年1月1日起,上述交易的发生地
点被认为是买家所在成员国,而不是卖家所在成员国。MOSS允许有
资格的纳税人在每个成员国的消费都不进行登记,并且该方案适用于
欧盟和非欧盟的纳税人。
MOSS反映了目前已为非欧盟建立的TBE服务线上供应商的计划。
原有的电子供应TBE服务计划下登记的人员,应保留其现有的增值
税专用号码,以满足MOSS的需要。
①有关凭证的措施
拉脱维亚已执行理事会指令(EU)2016/1065。增值税法现将“单
一用途凭证”和“多用途凭证”定义如下:
A. “单一用途凭证”是指在签发凭证时已知该凭证所涉及的货物或
服务的供应地,以及这些货物或服务的应缴增值税的凭证;
B. “多用途凭证”是指在转让时,定义为不包含单一用途凭证任何
特征的凭证。
转让“单一用途凭证”应视为提供与凭证有关的货物或服务。实际
交付货物或实际提供服务以换取供应商接受作为对价的单一用途凭
证的,不应视为独立交易。
转让“多用途凭证”不应视为提供货物或服务。但是,实际交付货物
或者实际提供劳务以换取供应商接受作为对价的多用途凭证的, 应当
视为应税交易。
①电子商务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所有欧盟成员国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
销售的跨境商品和服务供应采取新措施。相应措施适用于所有向非纳税
人的直接销售。一般而言,商品或货物的供应地为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国,
即商品被运往的地点或商品及服务的买方居住地。但若该销售行为遵循
“消费使用规定”则可以凌驾于新规则之上。因此:
A.对于由非居民供应商向企业客户(B2B)提供的服务,企业
客户应按照反向核算机制核算增值税;
B. 对于由非居民供应商向企业客户(B2B)供应的商品,如果
商品是从另一个欧盟成员国运输的,则购买商品的企业应按照从欧盟
内取得商品方负责核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如果货物来自欧盟以外,购
买者有可能需要进行商品进口申报;
C. 对于由非居民供应商向最终消费者(B2C)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供应商通常负责按照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适用税率收取并核算应
缴纳的增值税(除非供应商的销售额低于自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
10,000欧元的远程销售门槛)。供应商可以使用“一站式”机制,适用单
一的增值税登记申报增值税。
此外,在使用电子平台进行供应的情况下,以下两种情形也被视
为供应:第一个是从基础供应商至电子平台,第二个是从电子平台至客
户。在这种情况下,供应由电子平台进行商品的分配,因此必须遵
循远程销售规则。基础供应商不需要向电子平台收取增值税,因为该
段供应不在欧盟增值税范围内,或者适用零税率。远程销售的供应规
则也适用于通过电子平台向客户(B2C)提供的供应。
①库存寄存相关措施
截至2020年1月1日,根据欧盟2018年12月4日的第2018/1910号
指令在增值税指令中引入了新的第17a条款,建立了有关“库存寄存” 的
增值税处理统一新规定,即应纳税人发送或将货物运输到另一欧盟成员
国的库存中,以便指定的收购方(其身份和增值税识别号在运输或发
货时是已知的)有权自行决定从该库存中取出货物,此时该货物的产权
已转移。拉脱维亚通过《增值税法》第81条实施的解决方案确定:
A.在将货物发送或运输到另一个欧盟成员国的库存时,不构成欧
盟内部供应,也不构成欧盟内部采购;
B. 仅在货物寄存的后续阶段即当收购方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或在
货物到达之日起超过12个月尚未提供给有意向的买家,豁免离境成员
国内部供应税款,并向库存所在成员国按欧盟内部采购征税。
①成本分摊安排措施
拉脱维亚引入了欧盟增值税指令第132(1)(f)条规定的原则。
这意味着,在下列情况下,对独立集团的成员向该集团的其他成员提供
的服务不应征税:
A.本集团成员为连续进行根据增值税法免税的交易方,但某些特
定活动情况例外;
B. 该服务仅用于本集团成员非应税交易或增值税法未涵盖的交
易;
C. 交易的价值是其成本;
D.服务费用由本集团成员按其在总费用支出中所占的比例报销;
E.不会对从事竞争活动或交易的市场参与者(现有或潜在)的竞
争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不会造成竞争的重大扭曲。
出于上述目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 独立集团的成员需要签署一份关于在集团内部提供服务的书
面协议;
B. 独立集团的成员是已注册增值税应纳税人;
C. 如果独立集团的一名成员也从事应税交易,则应保存账户以证
明在该独立集团内收到的服务旨在用于根据增值税法免税的交易,但
某些特定情况除外。
(9) 持续的服务供应
如果长时间不间断地提供国内服务,则在收到服务费用或相关申
报期限结束时,应当申报、缴纳税款,但不得少于每六个月一次。
如果在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不间断地进行欧盟内部的服务供应,在
此期间没有开具税收发票且无付款行为,则应在每年年底申报、缴纳
税款,直至完成服务。
如果在超过一年的期限内不中断地进行欧盟内部的收购,在此期
间没有开具税收发票且无付款行为,则应在每年年底对交易进行申
报,直至收购全部完成。
(10) 退税申请流程
在欧盟注册登记的企业,增值税退税的相关要求参照2008年9月
发布的欧盟指令;未在欧盟注册登记的企业,增值税退税要求参照欧
盟第13号指令。
申请表需以拉脱维亚文或英文形式提交,可以在如下期间申请退
税:
①一整个会计年度或者小于三个月,如果申请的时间是一年的最
后三个月(即10月1日至12月31日);
①三个月到一年之间。
对于非欧盟纳税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退税额须超过50
欧元,超过三个月但小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退税额须超过400欧元。
对于欧盟纳税人,申请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增值税退税额须超过
50欧元,申请超过三个月但小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退税额须超过400欧元
或等值其他货币。
非欧盟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递交材料时必须满足以下时间限制:
①一个会计年度或小于三个月(会计年度的最后三个月):下一
年度9月30日前;
①超过三个月但未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申请表所属会计年度的最
后三个月内。
如果申请期为一年,则相关资料须在下一年度9月30日前递交国
家税务局,如果申请期小于一年,则须在下一年度的前三个月内递交。在
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可以在提交资料之日起四个月内退税。如果国家税
务局要求提供附加资料,时间可能会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税务局
将在收到所有相关的资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退税的决定。
根据2008年9月发布的欧盟指令,欧盟纳税人的增值税退还申请
必须由当地国家税务局提交。
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增值税退税的决定一般在4至8个月内作出,具
体时长取决于国家税务局或欧盟其他成员国的国家税务局是否需要
额外信息。
(11) 注销登记
国家税务局有权利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①纳税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①纳税人已被清算或重组;
①纳税人的商业活动暂停;
①纳税人在征期后一个月内未提交增值税申报表,或者在增值税申
报中提供虚假信息,不改正的,税务局可以书面提出注销登记要求;
①无法在其法定地址或者已申报的住所联系到纳税人(或者地址
不存在);
①增值税集团不再符合注册条件;
①纳税人更换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存在欺诈行为,国家税务局有权暂停相关纳税人的增值税识
别号。
此外,国家税务局有权利拒绝纳税人的注册要求,如果符合以下
任一条件:
①纳税人被认为是有风险的;
①纳税人六个月未发生经营活动;
①纳税人更换所有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有下列条件之一,则纳税人将被国家税务总局拒绝登记:
①纳税人的材料、技术或者金融交易不符合其经济活动的范围;
①若纳税人的识别号已暂停;
①纳税人未按国家税务局要求提供相关的材料、技术和财务活动
信息。
(12) 申报制度
①申报要求
通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可根据纳税人进行的应税的金额与交易
类型,按月、季度或半年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必须通过电子申报
系统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次月的第20日前提交。
如果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度内,纳税人应税交易的金额未超过
50,000欧元,且纳税人未在欧盟内部供应商品,或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拥
有供应地提供服务,则应每六个月提交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如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的前一年度或纳税年度期间进行的应税交易
金额超过50,000欧元,或纳税人在欧盟内部进行商品或服务供应, 则
应按月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年度在国家税务局进行增值税注册登记,或者不满足上述条
件的纳税义务人,应按月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这种情况下纳税期
限为6个月)。
纳税人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提交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A. 纳税年度内应税及非税交易的比例发生变化且增值税法中未
另作规定;
B. 任何扣除的应缴税款或进项税均根据增值税法中的要求进行
调整;
C. 进行或提供了金融服务;
D.根据包装行业法规,对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实行押金制度。
年度申报表需在次年5月1日前提交。此外,相应的税额应于次年5
月1日前缴纳。
①税款缴纳
增值税一般应通过银行向国库转账进行缴纳。税款缴纳应在纳税
期结束后次月23日之前根据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计算税款完成缴纳。
进口增值税有两种支付方式。其一,直接支付给国家预算系统。
其二,进口增值税延期制度,即通过增值税申报表报告进口增值税。
纳税人必须从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获得使用进口增值税延期制度的许
可,同时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 纳税人在商务部或国家税务局注册为经济活动执行者;
B. 在过去的12个月中,纳税人在国内产生了经济活动,并在国
家税务局注册为增值税纳税人;
C. 纳税人的材料、技术和财务能力符合经济活动的类型;
D.在提交申请的当天没有欠税;
E. 在过去的12个月中,已按时提交了国家税务局要求的申报信
息;
F. 纳税人法人代表没有因欺诈、伪造文件、逃税和类似的欠款
或刑事犯罪而被刑事诉讼;
G. 为纳税人办理注册的官员未被列入根据拉脱维亚税收和税法
认定的风险人员名单;
H. 纳税人是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的注册用户。
其他税(费)
关税(Customs Duties)
概述
在拉脱维亚,关税适用于欧盟的监管法规。国家税务局负责货物
进出口关税的征收管理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拉脱维亚颁布的与关税
相关的法律只限于特定领域。而欧盟的法规没有在该领域做出相关规
定,或者说欧盟允许成员国自行制定更详细的规章制度。
关税主要由进口关税(进口货物支付的税额,包括反倾销和补偿
付款)和出口关税(出口货物时支付的关税金额)组成。
(1) 纳税义务人
携带货物出入境的拉脱维亚共和国的自然人、法人、外国个人或
者按协议成立的代表等负有关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 征收范围
征税对象是从第三方国家(非欧盟成员国)进出口的货物。从第
三方国家进口并直接存放于保税仓的货物不构成进口,不征收关税和
增值税。如果上述保税仓的货物随后被运往其他海关(出境),那么
从保税仓放行该货物并不构成进口(例如在海关运输体制下,货物从
一个仓库放行运往欧盟以外的仓库)。
①进口货物进入拉脱维亚;
①非欧盟原产地产品;
①属于欧盟海关领域的货物,但在增值税上被视为来自第三国领域;
①在海关的安排下,临时进口的免征进口关税的货物或适用外部过
境安排的货物。
(3) 税率
关税税率分类非常繁多,没有统一税率。具体可参照2017年1月
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S)和2016年第1821号中关于关税和统计术语以
及共同关税税率的规定。
税收优惠
在欧盟海关法规中存在进口货物不征或免征关税的情形。
2009年11月16号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C),2009年第1186号建
立的免征关税的体系(1983年3月28号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EC)和
1983 年第918号建立的免征关税的体系),是目前欧盟关于进口货
物免征关税的主要法规。
2003年1月21日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C)(2003年第150号)规
定了对军事物品关税的征税管理,暂停征收军事武器和设备的进口
关税。
应纳税额
2017年1月颁布的理事会条例(ES)和2016年第1821号关于关税
和统计术语以及共同关税税率的规定中提到,当货物从仓库中运到欧
盟自由流通领域(进口)时,应对其征收关税。
国家就应税货物的价值征收其对应关税税率的应纳税额。
申报制度
(1) 申报要求
海关申报表和补充文件需向海关当局提交。文件可以以电子格式
通过电子海关数据处理系统(EMDAS)或以纸质文件格式提交。通常
情况下,文件应在开始相应的海关程序之前提交。海关目前所需的主
要文件包括发票、运输文件(CMR/提单/运单)和海关申报表。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文件,例如合规证书、付款
文件、货物原产地证明(原产地证书)、装箱单、与货物价值相关的
其他支持性文件。
(2) 税款缴纳
关税应在海关管制点缴纳或远程通过银行缴纳到拉脱维亚国库。
进口增值税的支付有两种方法,直接支付给国家预算系统或使用
进口增值税递延制度,即通过增值税申报表报告。
纳税人必须从国家税务局获得使用进口增值税递延制度的授权,
并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纳税人在商业登记处注册或在国家税务局注册从事经济活动;
①在过去的12个月中,纳税人在内陆从事经济活动,并在SRS登
记为增值税纳税人;
①纳税人的物质、技术和财政能力符合经济活动的类型;
①在提交申请的当天,不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
①在过去的12个月中,及时提交税务局要求的申报、报告和信息;
①纳税人代表不存在因欺诈、伪造文件、逃税和类似的不支付或
可能影响确定纳税额的刑事犯罪而被起诉的情况;
①注册纳税人的负责人没有被列入拉脱维亚税收和关税法规定
的风险人员名单;
①纳税人在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完成注册。
社保费(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
雇主和雇员分别按%和%的费率就其月薪缴纳社会保
险。
社会保障缴费上限金额由内阁政府定期根据法律规定的经济和
工资指标进行重新评估和确定。2025年,该上限金额为105,300欧元,
2022-2024年为78,100欧元。
如果来自欧盟/欧洲经济区的企业雇佣拉脱维亚公民,则该企业
必须在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雇员也可登记为社会
保险的缴款人。2004年4月29日颁发的关于协调社会保障制度的欧洲议
会与理事会第(EC)883/2004号条例适用于应遵守或一直遵守一个
或多个欧盟成员国法规的成员国国民、无国籍人士和居住在欧盟成员
国的难民及其家属和幸存者。
不动产税(Property Tax)
不动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或持有拉脱维亚土地、建筑物(包括在
地籍信息系统中登记但尚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和工程结构)的个人、
法人实体和非居民。不动产税的税率为市政当局规定的土地、建筑物的
土地价值的%至3%。如果未按规定标准持有不动产,市政当局可采
用超过土地价值%的税率。未耕种的农业用地(面积不超过1公顷的
土地和农业活动用途受限的土地除外)、影响环境的倒塌建筑物和危
害个人安全的建筑物应按3%缴纳不动产税。为自然人所有且用作非商
业活动的工程施工项目及其配套建筑(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无需缴纳
不动产税。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动产税税率,由当地政府在其法律约束力
范围内确定,并于征税年度前一年的11月1日之前公布。
用作非商业目的的房屋和公寓适用于如下不动产税税率:
(1)不超过56,915欧元,税率为土地价值的%;
(2)56,915欧元至106,715欧元,税率为土地价值的%;
(3)超过106,715欧元,税率为土地价值的%。 若
房产为公司合法持有,则税率为土地价值的%。
团结税(Solidarity Tax)
团结税针对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超过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
收入部分计征(2025年缴费上限为105,300欧元,2022-2024年度期间
为78,100欧元)。该税款按月征收,适用税率为25%。应于纳税年度
次年3月1日前完成年度清算申报。经核算产生的超额缴纳税款,将由
税务机关于原纳税年度次年9月1日前退还至雇主账户。
小微企业税(Micro-enterprise Tax)
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办理小微企业纳税手续。但是,
自2021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税制仅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
在国家税务局登记其经营活动的个体商户、个体企业、渔夫和农民的
农场以及其他个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具备获取小微企业的资格,并自
动成为一般企业所得税规则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但此前已获得小
微企业身份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过渡期安排——该类企业可继续按
小微企业税制纳税至2021年12月31日,期满后须转适用企业所得税制
度。
2024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税率为25%。如果小微企业在纳税期
(日历年)没有营业额或计算的小微企业税额不超过50欧元,则小微
企业纳税人应将小微企业税以50欧元的金额缴纳到预算中。
第三章 税收征收和管理制度
税收管理机构
税务系统机构设置
拉脱维亚的税收管理体系由两个核心部门构成,其中:
(1) 拉脱维亚财政部负责制定拉脱维亚的税收和海关政策。此
外,拉脱维亚财政部为负责实施税收及海关政策的税务及海关管理机
构提出建议。
(2) 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负责税收征管。
拉脱维亚拥有相对完善的税法体系。此外,作为欧盟成员国,拉
脱维亚已将欧盟法规规定的条款纳入本国税法。
拉脱维亚未设立地方级别(如市级)的税务局。
税务管理机构职责
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税收的职责已在总税法条例第18条“税收和
关税”中定义。根据法规,国家税务局应该:
(1) 记录、登记纳税义务人和征税对象;
(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家税务局职责范围内
负责对欠缴税款的征税管理;
(3) 依照继承权对查封、遗弃和国有化资产进行记录,确保对
其处置和转移的收入纳入财政预算;
(4) 制定和批准税务计算和会计核算方法、制定纳税申报表的
填写方法、制定签署国际税收协定的方法;
(5) 根据国际协定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
(6) 按照国际协定,代表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的要求指示,无
争议的或将案件提交法庭审理来征收税款;
(7) 对国家税务局官员(雇员)进行培训,就法律法规的具体
适用问题向纳税人提出建议,并将其作为应纳税活动的依据;
(8) 遵循任何法人和个人的商业和金融活动以履行本条规定的
职责;
(9) 接收个人纳税申报表,核实信息的准确性和根据法律规定
确认收入来源的合法性;
(10) 根据国家税务局机构、审前调查机构和法院的要求,对企
业提供的税务计算和支付进行审计;
(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使用电子产品、设备的 登
记税(费)进行管理;
(12) 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居民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
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单位纳税人及分支机构必须在开业后30天内完成税务登记。在拉
脱维亚年营业额超过50,000欧元的纳税人(自2025年起,计算阈值时
需包括非应税交易,如房地产、金融服务等)必须进行增值税相关的
税务登记,单位纳税人需要填写增值税注册表单并递交国家税务局。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注册登记程序大约需要5个工作日,以下公司注册文件必须提交
至公司注册登记处:
①由注册登记处提供、并在公证人面前签字的特别表格(包括董
事会成员和公司注册资本信息);
①公司章程;
①创立协议(单个创始人情形下的设立决议);
①投资证明;
①成立监事会意向书(如果公司章程中涉及成立监事会);
①成立管理层意向书;
①管理层关于确定公司法定地址的通知;
①授权委托书(创始人授权他人签字的情况下);
①纳税证明文件;
①支付出版费的单据证明。
新成立的公司无需单独注册以下税种:
①企业所得税;
①个人所得税;
①国家社会保障缴款;
①房产税;
①资源税。
个体纳税人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在开展经营前,自然人必须到国家税务局登记注册为纳税义务人
以明确经营范围。
经营活动是指任何持续性、独立性的活动(包括生产者、贸易商
或服务人员的任何活动或农业活动)。
自然人开展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活动应当被认定为经济活动:
①交易的频率和规律(一个纳税年度不少于三次,或三个纳税年
度不少于五次);
①年收入超3,000欧元;
①经济活动的性质或者经营的项目数量体现上述活动以盈利为
目的。
(2) 税务登记的程序
经济活动可在国家税务局电子登记系统或任何国家税务局个人
客户服务中心进行税务登记,登记人须提供护照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并完成纳税义务人注册表。在登记一个结构单元(如由一个法律实体
持有的连锁店下的一个分店)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结构单元
的信息。
常设机构的税务登记
(1) 税务登记的要求
常设机构必须在拉脱维亚开展经营活动后的10天之内向国家税
务局进行登记。
为了在拉脱维亚进行增值税登记,必须向国家税务局提交增值税
登记申请表格。
(2) 税务登记程序
应准备以下文件提交给国家税务局:
①《纳税人登记表(其他主题)》申请表;
①不动产(建筑物或公寓财产)的所有者或合法拥有者所签发的同
意书,以确认在相关建筑物或公寓财产登记常设机构。同意书中应标明
建筑物的地籍名称或一组场所的地籍名称以及所有人、共同所有人或合
法所有人的名称、姓氏和个人(或公司)身份号码以及注册号。如果不
动产具有共同所有人,则在有关建筑物或公寓财产进行常设机构登记,
必须提交该不动产的所有共同所有人或合法持有人的同意书;
①如果相关的外国法律规定了登记要求,应提交外国商人在相关
国家登记的文件证明;如果法律没有这种登记要求的规定,或外国机
构开立了代表处,则应提交其他证明外国商人或组织在相关国家法律
地位的文件[外国公司的登记证书(副本)];
①授权代表在拉脱维亚进行外国公司登记的授权书;
①证明委托人批准签署委托书权利的文件,以代表公司行事(通
常摘录自《企业登记证明》,如果没有拉脱维亚文的文件,最好使用
英文的文件);
①根据适用的法律,在拉脱维亚注册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国家税务局
的电子申报系统。为了成为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的授权用户, 纳
税人应填写标准申请表,说明有权使用该系统代表纳税人准备、签署和
提交纳税申报表的人的必要信息,包括用户信息。此文件以拉脱维亚
文形式提交给国家税务局。
无需进行税务登记的情况
自然人有权不对其商业活动进行税务登记和通知国家税务局。
自然人从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的收入(例如:出租不动产、出售出
租权、转租财产、出租或转让动产、使用或者限制使用自然资源获得
的报酬)需要在取得收入后5天内通知国家税务局。
(1) 从财产中获得的收入中租金收入按10%的税率缴纳,资本
利得税率为%;
(2) 会计上必须记录相应的经营收入;
(3) 如果财产所得从法人实体取得,支付方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4) 如果税款未扣缴,自然人须在下一纳税年度3月1日至6月1
日向国家税务局申报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体现;
(5) 在申报纳税之日起15日内,应纳税额将会被扣缴至国家税
务局主页显示的财政预算收入账户;
(6) 经营收入不适用非应税最低限额、免税额和合理的费用扣
除;
(7) 自然人不被视为个体工商户,也不强制性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收入来源是家庭或个人辅助农场(年收入小于3,000欧元),
营业收入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年收入超过3,000欧元,相关商业
活动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参照营业收入适用的个人所得税。
账簿凭证管理制度
除特殊情况下,拉脱维亚普遍适用的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标
准(IFRS)相似。公司必须采取复式记账法,农业和个人除外。
为了确定法定审计的门槛,公司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四种
类型。净营业额不超过80万欧元,资产负债总额不超过40万欧元, 人
员不超过10人的公司可以以简化的形式编制财务报表(无现金流量表
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不要求法定审计。
会计账簿和凭证的设置要求
会计账簿中须登记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录。原始凭证用以证明经济
交易的存在。
会计制度简介
拉脱维亚的会计核算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会计法是会计领域的主要法律,适用于所有公司、合作社、外国
企业的分支机构、非居民纳税人(外国企业)、团体和基金会、政治
组织(团体)及其协会、宗教团体、工会、事业单位、国家或政府机
构、以及其他从属经济活动的法人和自然人。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反映企业经济交易和财产状况的所有
变化,以使得在会计领域有经验的第三方能够真实、清楚地了解公司
的财务状况。
企业负责人对公司的会计核算承担责任(对于资本公司来说即公
司董事会)。
会计记录应保存在拉脱维亚,以欧元货币核算,采用复式记帐法,
并在拉脱维亚境内与原始资料一起保存。
单式记帐会计系统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上一会计
年度经济活动产生的营业额(收入)不超过30万欧元的农渔业企业和
其他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然人,以及上一会计年度经济活动产生的营业
额(收入)不超过5万欧元的协会、基金会、工会和其他宗教组织。
账簿凭证的保存要求
发票的电子申报与归档:企业必须将开具及收到的发票副本保存
五年,但与不动产相关的发票应保存十年。副本应保存在拉脱维亚境
内,自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电子发票数据必须通过SRS认证平台(如
PEPPOL或政府门户)传输数据。电子记录需确保SRS可实时访问。
发票等合法票据管理
(1) 增值税发票和信用凭证
拉脱维亚纳税人必须在货物供应完成后或收到预收款项的15天
内提供所有应税物品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信用凭证可减
少应缴纳的增值税,相关单据必须明确标记“信用凭证”并与原始发票
相对应。建议信用凭证也列明修正的原因,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新项
目。
企业必须将开具及收到的发票副本保存五年,但与不动产相关的
发票应保存十年。除非发票以电子形式保存,且国家税务局人员可在
网络上获取全部相关数据,否则副本应保存在拉脱维亚境内。
(2) 电子发票
2013年1月生效的拉脱维亚增值税法允许使用电子发票,与欧盟
指令2010 年第45 号相一致。2025 年6 月修订的拉脱维亚议会第
967/Lp14号法案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对政府必须开具电子发
票,2026年1月1日起所有电子发票数据必须实时报送至SRS。
(3) 出口证明
增值税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和在欧盟内部供应的商品。出口货
物和在欧盟内部供应商品需要证明货物已经离开拉脱维亚领域。适当
的证据包括盖章的海关出口证明文件或国际运输单证,如CMR(根据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公路运输中签发的运输单据)或提货
单。
(4) 用外币开具的发票
2014年1月生效的法律规定,如果发票以欧元以外的货币开具,
增值税的金额必须转换为欧元,转换时必须使用在供应日期或预收款
日期欧洲央行所公布的官方汇率。
(5) B2C发票
B2C发票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开具。但是,如果未开具发票,应
当出具补充性内部文件,以供会计和财务使用。
从2015年1月1日起,新规则适用于向非增值税应税客户提供的
通讯、广播和电子服务。如需更多欧盟对于提供电子服务有关的增
值税细节,请参阅“迷你一站式商店”一章(详见节)。增值税
发票应当经过系统的 ,并归档保存五年。
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具体要求,详见
节、第节以及第节。
税务检查
纳税评估
如果有表明增值税过低或过高的迹象,国家税务局将会进行纳税
评估。评估程序通常包括评估交易的经济实质和补充文件的信息请
求,比如发票、运输单据、支付证明和合同。对于不合规的行为,将处
以罚款和罚息。国家税务局必须在现行的法定纳税期限3年之内作
出纳税评估。纳税人在对国家税务局做出的纳税评估有异议,可以在
作出评估的30天内提起上诉。
税务稽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局可执行税务稽查,对特定的会计
记录进行检查,并将其与交易对象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同时实施其
他检查程序,但并不会导致支付额外税款。税务稽查持续时间不超过30
天。
在完成税务稽查后,国家税务局必须向纳税人提供一份稽查报
告,写明税务稽查结果。如果发现任何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将
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发现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实施处罚,也可能会实施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
在拉脱维亚,税务审计通常覆盖前三个纳税年度(在跨境集团内
部交易的情况除外,税务审计需覆盖前五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局必须至少提前十天向纳税人提供书面通知,要求对其
进行税务审计。书面通知必须说明税务审计的开始日期和持续时间,
以及所涉及的税种、纳税义务及所涉及纳税年度。
一般情况下,税务审计不超过90天,除非国家税务局延长其期限。
如果需要额外资料,税务审计可以延长30天;如果需要外国国家税务局
或公司提供此类补充材料,期限可以延长60天。
如果拉脱维亚实体的关联方是其所在国的纳税义务人,拉脱维亚
国家税务局与该关联方实体所属国家税务局保持联系,则上述时间限
制不适用于同时对拉脱维亚实体及其关联方进行税务审计。虽然同时
进行跨境税务审计的情况并不常见,但在税务审计期间,按照有效的
双重税收协定,国家税务局有权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国家税务局请求获
取相关信息。
完成税务审计后,国家税务局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税务审计报告,
写明税务审计结果。如果认定存在任何税务违法行为,国家税务局将会
作出关于增加额外税负的决定,包括追加税款和罚款。
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可在税务审计期间处以如下罚款:
(1) 若欠税金额不超过总税款的15%,则可能被处以欠税总额20%
的处罚;
(2) 若欠税金额超过总税款的15%,则可能被处以欠税总额30%
的处罚。
如果纳税人在最近三年内存在相同或类似违规行为,将分别对违
法行为处以欠税总额40%或60%的罚款。
在税务审计中,若纳税人于收到正式审计通知后,主动递交税务调
整方案并缴清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则其罚款金额为欠税总额的5%。此
措施旨在避免纳税人拖延至审计最后阶段才进行申报调整。罚款应在
国家税务局执行税务审计前缴清。
如果纳税人在收到税务审计决议的30天内承认违法行为,并支付
未申报税款的50%,国家税务局可以减轻罚款。
税务代理
拉脱维亚未出台有关税务代理或税务代理市场的正式法规或条
文。
目前拉脱维亚主要的税务代理机构是从事税务咨询的审计公司,
作为税务顾问的专业人士可成为拉脱维亚税务顾问协会的成员。拉脱
维亚税务顾问协会成立于2001年1月26日,负责监督专业税务顾问的工
作,并制定相应的职业道德准则。
法律责任
违反基本规定的处罚
(1) 登记违法处罚
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注册、未提供信息、提供虚假信
息或未能从纳税人登记簿中提取信息,将被处以50欧元至350欧元不
等的处罚。
(2) 会计核算违法处罚
如果企业未能遵守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未按时递交财务报告、
统计报表、统计信息,或提交信息不完整,自然人或董事会成员将被
处以140欧元至2,000欧元不等的处罚,同时董事会成员可能会被限制
在商业企业中担任相关职务,为期不超过3年。
(3) 纳税申报违法处罚
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在规定期限3到10日内未递交申报表,将被处
以最高70欧元的罚款,除非在过去12个月内一次延误不超过5天。
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在规定期限11到20日内未递交申报表,将被处
以75欧元至150欧元不等的处罚。
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在规定期限21至30日内未递交申报表,将被处
以155欧元至280欧元不等的罚款。
如果自然人或法人在规定期限30日后未递交申报表,将被处以
285欧元至700欧元不等的罚款。
不履行纳税义务处罚
(1) 对不缴、少缴税款或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
如果企业存在逃税、骗税、隐藏收入利润的情况,纳税人将被处
以140欧元至2,000欧元不等的罚款,同时董事会成员可能会被剥夺在
商业企业担任某些职位的权利,为期不超过3年。
(2) 对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
未递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将处以70欧元至700欧元不等
的行政处罚。此外,国家税务局可将此纳税人排除在增值税纳税人名
单外。
此外,未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将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需要补交未申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处以高达30%的罚款。
同时每逾期一天,按未清缴税额的%计收滞纳金;滞纳金最高累
计不超过未清缴税款金额的40%。
其他征管规定
(1) 退税与税收优惠申请程序
增值税退税需通过e-Taxes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税务机关需在30
日内处理。其中,出口退税:出口商品及服务适用零税率,企业可申
请进项税全额退还。境内退税:符合条件的研发投入、环保设备采购
可申请增值税加计扣除。
所得税优惠包括:研发支出可按150%比例税前扣除(需经经济部
创新署备案)。拉特盖尔(Latgale)等特区企业申请需提交投资合
同、资金证明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至特区管委会后可享80%企业所得税
退税。年营业额≤10万欧元且雇员≤5人的小型企业,前两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
生物燃料掺混比例≥10%的企业,可申请消费税减半。
(2) 电子税务服务强制化
2025年1月1日起,B2G交易强制使用结构化电子发票。2026年1
月1日起,B2B交易全面强制推行。企业需实时向SRS传输发票数据,
电 子 发 票 需 符 合 欧 盟 EN16931-1:2017 标 准 , 采 用 XML 格 式 通 过
Peppol 网络传输。
所有税种需通过e-Taxes平台申报,系统自动生成预填表。
(3)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对税务评估有异议,需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通过e-Service提交
复议申请。税务机关需在4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无效后可向商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周期约90日。
跨境争议可启动中拉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MAP)。
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征收和管理
非居民税收征管措施简介
登记备案
如果外国实体在拉脱维亚开展商业活动,并在一定程度上拥有永
久性经营场所,该外国实体需在拉脱维亚登记注册。
此外,如果外国实体的经营范围涉及建筑(或安装)工程,或对
施工现场的监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则该外国实体会被认定为
在拉脱维亚拥有常设机构。
如果外国实体在拉脱维亚拥有独立的代理人,并授权代理人对外
代表外国实体与客户进行谈判或签署合同(通常是销售合同),则该
外国实体也会被认定为在拉脱维亚拥有常设机构。
如果外国实体在拉脱维亚从事上述活动,则需向拉脱维亚国家税
务局注册申请设立常设机构。除此之外,也可选择在拉脱维亚设立分
支机构。
构成常设机构的外国实体,需在经营活动开始后10天内向拉脱维
亚国家税务局注册。如果来自第三国家或第三领域纳税人的常设机构
在拉脱维亚从事增值税应税服务,则其必须在开展商业活动前进行税
务登记。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一般情况下,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要求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居
民企业支付给在拉脱维亚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的款项,由居民
企业扣缴预提所得税。其他税收管理要求参照居民企业,详见 节、
第节和第节。
第四章 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关联交易
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拉脱维亚法律规定,关联方(或附属企业)是指两个或多个
商业企业或合作社,如果:
(1) 它们是母公司和子公司;
(2) 一家商业企业或合作社在另一家商业企业或合作社中的参
股为20%至50%。此外,此企业没有多数表决权;
(3) 这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或合作社的股本价值、股份或合作
股份的50%以上是由以下人员(或企业)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持有,
以确保对这两个或多个商业企业或合作社具有决定性影响:
①同一人,或该人与其三代亲属、配偶,或二代亲属;
①大于1人但不超过10人,同一群人;
①一个商业企业或合作社,其自然人(或其三代亲属或配偶,或
其二代亲属)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50%的股权价值、商业企业股份或
合作社股份价值。
(4) 同一人或者同一群人对此类商业企业或合作社的行政机构
拥有多数表决权;
(5) 除了有关特殊交易的合同外,这些商业企业或合作社之间
已经签订了关于合同中未预见的额外报酬,或这些企业为进行其他类
型的意图减税的共同活动而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协议(包括尚未公开的
协议)。
个人在关联交易中也被视为关联方。根据拉脱维亚的法定规定,
附属于企业的人员是指拥有50%以上的股权资本、商业企业股份或合
作社股份价值的人(如果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以及在四等亲以内的亲
属,涵盖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确保对商业
企业或合作社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人(如果为自然人,包括其配偶以
及在四等亲以内的亲属,涵盖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关联交易不会以任何方式按类型排序或限定。
关联申报管理
对于2018年及以后进行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受控交易年度价值超
过1,500万欧元,或纳税人在申报年度的净营业额超过5,000万欧元且受
控交易总价值超过500万欧元,则纳税人必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
内准备并向税务局提交主体文档。如果受控交易的年度价值超过
500万欧元,纳税人必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2个月内准备并向税务局
提交本地文件。
以下情况下,如果关联交易文档已经准备好,则只需要在收到税
务局要求的30日内提交:
(1) 主体文档:如果相关年度净营业额不超过5,000万欧元, 且
受控跨境交易总额在500万欧元至1,500万欧元之间;
(2) 本地文档:如果相关年度的受控跨境交易总额在25万欧元
至500万欧元之间,且所有超过20,000欧元的关联交易都需要在该财
年的本地文件上列明。
拉脱维亚的转让定价法规采用OECD范本。在大多数情况下,国
家税务局接受OECD范本中关于转让定价文件结构的规定。
根据拉脱维亚转让定价法规(适用于2013-2017财年发生的交易,
2018年1月1日之后适用上述新法规),如果纳税人的净营业额超过143
万欧元,针对超过14,300欧元的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纳税人有义务准
备转让定价资料。
国家税务局有权在纳税义务发生后三年内对当地交易,或五年内
对跨境交易进行评估。
同期资料
关于BEPS第13项行动计划,拉脱维亚采用国别报告要求,详情可
见下文节。主体文档、本地文档的要求计划已从2018年开始实施。
分类及准备主体
根据拉脱维亚法定转让定价要求,关联方之间进行的所有交易均应
符合转让定价原则,若符合本指南章节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
准备转让定价资料,即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和本地文档。
如果交易未达到第节中提到的交易阈值(即相关年度受控
的跨境交易低于25万欧元),则可以免除同期资料义务。
具体要求及内容
(1) 根据内阁802号法规,国际转让定价资料(主体文档)应
包括下列信息:
①与纳税人有关的跨国集团的组织架构:集团(包括法律架构和
股本、股权所有权架构)和子公司的地理位置;
①集团的经营和商业活动,包括:
A.影响财务结果的主要因素;
B. 营业额最大的五个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以及占集团营业额5%
以上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供应链;
C. 集团成员之间签署的重要服务协议名单和概述(研发服务协议
除外),包括主要服务供应地区的产量信息以及针对成本分摊和集团
内部服务定价的转让定价政策;
D.主要的地理市场;
E. 功能风险描述,包括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重要资
产;
F. 相关申报年度内重要企业重组交易、收购和资产转让;
G.主要的竞争者。
①集团的无形资产:
A. 集团在无形资产开发、所有权和利用方面实施战略的总体描
述,包括主要研发中心位置及其管理;
B. 对集团转让定价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组合清单; C.
由关联企业签署的无形资产使用相关的协议清单,包括成本贡
献安排协议、成本分摊协议、研发协议和牌照协议;
D.转让定价政策描述;
E.在相关申报年度内,关联企业间的无形资产权利转让的概述。
①集团内部财务活动:
A.与纳税人相关的跨国企业集团的融资方式说明,包括其与非关
联贷款人(债权人)之间重要金融交易的相关信息;
B. 与纳税人相关的跨国企业集团中,所有为该集团履行集中融资
职能的主体的相关信息,同时需指明此类集团主体各自的注册国家及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C. 关联企业间融资转让定价政策说明。
①财务报表及税收情况:
A.相关年度的合并财务报表;如无合并财务报表,则提供为监管、
管理、税务或其他目的编制的其他合并文件;
B. 有效的单方预约定价安排和其他关于国家间收入分摊的跨境
规定(清单和简短的描述)。
(2) 本地转让定价资料(本地文档)应包括下列信息:
①纳税人及其关联方信息:
A.集团的组织架构,以及该集团各主体的地理位置;
B. 纳税人组织架构,包括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
要办公所在地;
C. 关联方间经济活动流程信息,包括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
和使用的资产;
D.纳税人经济活动及经营策略,包括报告年度或上一年度重组或
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E. 主要竞争对手信息。
①纳税人重要关联交易信息:
A.关联交易类别及交易背景;
B. 关联交易金额,并按照支付方或收款方居民身份所在国家进行
分类;
C. 关联交易参与方及关联关系;
D.关联交易相关协议或者协议副本;
E. 按交易类别进行可比性分析与功能分析;
F. 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
G.被测试方的选择及理由;
H.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者利润过程中所做的假设;
I.数据以及选择理由;
J. 转让定价分析所依据的内外部可比交易清单及说明、相关合同
副本或条款、独立企业财务指标数据及其证明材料;另需包含可比性
搜索方法、分阶段定量与定性搜索记录及信息来源;
K.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
L.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分析及结论;
M.转让定价分析所使用的财务数据;
N.有效的单边、双边及多边预约定价安排,以及其他税收裁定副
本。
本地转让定价文档应以拉脱维亚语或英语编制,若是以英语编制
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将其翻译为拉脱维亚语。
其他要求
国别报告
根据拉脱维亚法律,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及之后的会计年度,每
年要求提交国别报告,提交时限为报告会计年度结束的12个月内。因
此,作为跨国企业(MNE)集团的最终母公司(UPE)的所有拉脱维
亚税收居民企业,如果其年度合并集团收入等于或超过亿欧元,
将需要向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提交国别报告。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地为
拉脱维亚但非UPE的跨国企业集团组成实体,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应当提交国别报告:
(1) UPE在其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无义务编制并提
交国别报告;
(2) 拉脱维亚与UPE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或地区未签订信
息交换协议;
(3) UPE税收居民身份所在国家存在系统性障碍无法进行信
息交换。
拉脱维亚于2016年10月21日签署了OECD国别报告多边主管当
局间协议(MCAA),在该协议下,拉脱维亚已经与其他协议国家的
主管税务局交换国别报告信息。
此外,拉脱维亚组织实体最迟应在报告年度最后一天前告知国家
税务局其是否为最终母公司(UPE)或指定母公司(SPE),或其是
否需要根据上述次级机制要求准备本地文档。如果既不是UPE也
不是SPE,则必须向国家税务局告知其UPE或SPE的身份及其税务居
住地。同期资料的接收机构为国家税务局,材料通过国家税务局电子
申
报系统报送。通常,同期资料的留存期限为3年,但跨境转让定价文
档的留存期限为5年。虽然目前没有对材料留存要求做相关规定,资
料的提交是应税务局要求进行,但企业必须确保在税务局提出要求
时,能够及时、完整地提供这些文件。
若纳税人未在税法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跨国企业集团
国别报告,或未遵守税法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该报告编制与提交程
序,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可达纳税人在
相关报告期内年度营业额(收入)的1%,但最高不超过3,200欧元。同
时,应该注意拉脱维亚关于国别报告的规定,如果国家税务局发现国
别报告存在错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其他情形,报告单位应在两
个月内提交所需补充的信息或进行更正;如果无法在两个月内提交报
告,请告知国家税务局原因和预期的提交日期。另外,如果报告单位
尚未收到或已收到来自其集团实体的必须示于国别报告中的部分信
息,必须告知国家税务局。如果违反或忽略这些要求,可以适用上述
处罚。
转让定价调查
原则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需要申报企
业所得税,且应在该财年最后一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
报。内阁法规第677号确定了适用于关联方交易的评估方法。转让
定
价文件的要求参见税收和关税法第条,并如上文第条和内
阁法规第802号所述。
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拉脱维亚转让定价法规定,在确定关联方交易的公允价值时,适
用OECD转让定价指南建议的五种转让定价方法,即可比非受控价
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与交易净利润法。
转让定价调查
国家税务局全年都有可能启动税务审计,审计期间可能需要相关
的转让定价文件,并且可能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完成后(在本会
计年度结束后四至七个月)进行应税收入调整。国家税务局有权分别
在三年及五年内对当地交易及跨境交易进行税务评估。
未按时提交和未按要求准备转让定价资料的纳税人将会面临不
超过关联交易总额1%,且不超过10万欧元的罚款。
预约定价安排
适用范围
如果纳税人与境外关联方交易金额在12个月的期间内超过143万
欧元,则纳税人可与国家税务局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只有居民企业才能向国家税务局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预约定价安
排以协议的形式制定,预约定价安排可以为单边(纳税人与拉脱维亚
国家税务局签订)或双边(纳税人、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和其他国家
的税务机关多方签订)。
程序
要启动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需向国家税务局提交启动预约定价安
排的申请,提供所需的信息(纳税人基本信息、跨境交易的类型、用
于确定交易市场价值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选择这种方法的理由等),
并将所需文件附加至申请中(各行业的描述、相应的业务环境、双方的
组织和法律结构以及关于外国企业的财务信息等)。预约定价安排的
期限自达成之日起不能超过五年。
签订预约定价安排的费用为7,114欧元,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支
付:
(1) 向国家税务局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申请时支付20%的费用;
(2) 国家税务局宣布启动预约定价安排后,支付80%的费用。
如果纳税人根据已达成的预约定价安排行事,且未对其经济活动
作出任何改变,国家税务局则无权在进行税务审计时调整交易的已认
定的市场价格。
受控外国企业
判定标准
拉脱维亚税法未规定“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
税务调整
拉脱维亚税法中未规定“受控外国企业”的概念,需要征税的是实
际收入,而不是合并利润。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拉脱维亚税法未就成本分配协议制定特殊要求,也暂无关于成本
分摊协议实践的相关信息。
资本弱化
判定标准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利息费用的扣除应以下列各值的较低者为
限,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1) 如果会计年度的利息支付与利息收入之间的差额超过300
万欧元,则超过EBITDA(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30%的利息费用应
纳入税基。
(2) 若报告年度内产生利息支出的相关债务余额平均值,超过
纳税人企业年度报告中所列示的自有资本金额(报告年度期初数)的
四倍(需扣除因利润分配产生的长期价值变动准备金及类似准备金的
金额),则超出部分对应的利息支出需计入税基。
实际利息金额需要除以系数C。系数C采用以下公式计算:
以下为公式中各项的值:
D=平均负债
E=权益总额
R=不是因利润分配产生的长期价值变动准备金及类似准备金的
金额
如果贷款源自信贷机构法界定的属于欧盟、欧洲经济区或拉脱维
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缔约国居民的金融机构,且此类金融机构提供信
贷或金融租赁服务并受信贷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监督,或利息支付以
下列举机构组织,则上述计算利息扣除限额的方法不适用:
(1) 属于欧盟、欧洲经济区(EEA)或拉脱维亚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缔约国居民的信贷机构及其担保债券公司;
(2) 拉脱维亚财政部;
(3) 发展金融机构;
(4) 北欧投资银行;
(5) 欧洲复兴开发银行;
(6) 欧洲投资银行;
(7) 欧洲开发银行委员会;
(8) 世界银行集团。
税务调整
资本弱化税收调整应计入相关财年第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中。
关于利息支付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利息支
付,且无论交易的经济实质,还是法律形式如何。应纳税所得额的修
正不适用于拉脱维亚和欧盟其他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国家的公开交
易债券。
法律责任
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处罚请详见第节。
第五章 中拉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中拉税收协定
拉脱维亚目前已与63个国家及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和
拉脱维亚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展开了积极的双边合作,签署了多个协定
和保护政策。2004年4月15日,中国政府和拉脱维亚政府签署了《促进
和保护投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经济
合作协定》。除此之外,中国和拉脱维亚签署的其他协定有《经贸合作
协定》《科技合作协定》《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商检协定》
《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海运协定》《铁路运输合作协定》《澳门特
别行政区与拉脱维亚互免签证协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拉脱维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等。
中拉税收协定案文
1996年6月7日,中国政府与拉脱维亚政府在拉脱维亚首都里加签
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
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拉税收协定”) 及议
定书。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中拉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
年1月27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2011年8月24日,中国和拉脱维亚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自2012年5月19日起生效。
适用范围
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一般从两个维度加以定义:一是人的范围,
二是税种的范围。同时,考虑到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法的一种,还需要考
虑空间和时间范围。
主体范围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
双方居民的人。
此处所谓“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三条第一款,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和其他团体。
“居民”身份的认定。根据中拉税收协定,居民是指按照缔约国法律,
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任何其他类似的标
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同时被缔约国双方认定为居民的个人,应按以下规则确定身份:
(1) 应认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缔约国的居民;如果在缔约
国双方均有永久性住所,则是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重要利益
中心)所在缔约国的居民;
(2) 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缔约国任何
一方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是有习惯性居处所在国的居民;
(3) 如果其在缔约国双方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居处,则是
其国民所属缔约国的居民;
(4) 如果其同时是缔约国双方的国民,或者不是缔约国任何一
方的国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解决。
除个人以外,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
应设法通过协商解决并确定对该人适用本协定的方式。
客体范围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二条,中拉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其
地方当局对所得和财产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为如何。
领土范围
就税收协定适用的领土范围,中拉税收协定采用领土原则和税法
有效实施原则相结合的方法,即在认定中国和拉脱维亚两国的协定适
用领土范围时,首先要满足属于两国的领土;其次,还要满足保证两
国的税收法律能够有效实施。
常设机构的认定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
国际惯例,如果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构成常设机构,则税收协定一般不
会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反之,如果企业在收入来源国未构成常
设机构,则税收协定一般会限制收入来源国的征税权。故常设机构是
否存在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划分至关重要,也将直接影响企业境
外经营的税收成本。
对于拟赴拉脱维亚投资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中国企业来说,一旦
在拉脱维亚构成常设机构,则其所得将受到拉脱维亚所得税法的监
管。中拉税收协定的第五条对常设机构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主要
常设机构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根据该协定,常设机构分为:场所型常
设机构、工程型常设机构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三大类。
场所型常设机构
(1) 判定标准
中拉税收协定列举了在通常情况下构成常设机构的场所,包括管
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作业场所,以及矿场、油井、气井、
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这些列举并非是穷尽的, 并不
影响对其他场所按照第一款概括性规定的定义进行常设机构的
判定
[9]
。
中拉税收协定针对场所型常设机构提供了负面清单,即在以下情
形下不构成常设机构: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设施;
①专为储存、陈列或者交付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而保存本企业货物、商品的库存;
①专为本企业采购货物或者商品,或者搜集情报的目的所设的固
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本企业进行任何其他准备性或者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
的固定营业场所;
①专为上述活动的结合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且由于这种结合使
该固定营业场所全部活动属于准备性质或辅助性质。
(2) 要点提示
从协定规定来看,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
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常设机构。一般情况下,从事“辅助性或
准备性”的场所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①辅助性场所不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且其活动也不构成企业整体
活动基本或重要的组成部分;
①该场所仅为本企业服务,不为其他企业服务;
①该场所仅限于事务性服务,不起直接营利作用。
工程型常设机构
(1) 认定标准
工程型常设机构是指连续12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
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或咨询活动。
(2) 要点提示
对于企业来说,主要需要关注的要点如下:
①从事相关工程活动,仅以规定的时间标准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
因此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拉脱维亚从事相应活动不满12个月的, 则不
构成常设机构。
①需要注意的是,“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或咨询活动”既包括在项目
分包情况下,由分包商进行作业、总承包商负责指挥监督的活动, 也包括
独立监理企业从事的监督活动。对总承包商负责的监督管理活动,其时
间计算与整个工地、工程的持续时间一致。对独立监理企业承包的监督
管理活动,应视作单独项目,独立计算其持续时间。
①如果企业连续承包两个或两个以上作业项目,应从第一个项目
作业开始至最后完成的作业项目为止,计算其在中国进行工程作业的
连续日期。其中,监督管理活动开始计算日期后,其因故中途停顿作业,
但工程尚未终止或结束的,人员与设备也未撤出的,上述停工日期不
得扣除。
代理型常设机构
(1) 认定标准
中拉税收协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非独立代理人在缔约国一方代
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进行活动,有权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力以该企业
的名义签订合同,非独立代理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任何活动,应认为
该企业在该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也就是说,缔约国一方的居民
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人按照协定的规定能够构成非独立代理
人的,那么该居民企业的代理人就构成在缔约国另一方的代理型常设机
构。一旦构成常设机构,其相应归属于拉脱维亚的营业利润需在拉脱
维亚缴纳所得税。
(2) 要点提示
对于代理型常设机构,重点需要关注非独立代理人。一般而言,
对非独立代理人的理解,可以着重在下面四个方面:
①协定对非独立代理人并没有明确的要求。该非独立代理人既可
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办事处或企业,甚至可以是企业的雇员、部门。
①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具体是指以企业名义签订,或者虽
不是以企业的名义但仍然能够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且合同
本身的利益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人不直接受益于合同。同时,“合同”
必须与企业自身业务相关,其他内容的合同不在此列。例如,中国居
民企业的员工到拉脱维亚进行招聘,以企业名义与拉脱维亚当地劳动
力签订用工合同,但不能据此认定该员工必然是中国居民企业的常设
机构,因为其所代表企业签署的合同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本身内容不一
致,属于辅助性的合同。
①经常行使代表权力。这里的“经常”不能在绝对、孤立的条件下进
行理解,企业需要结合自身业务性质以及合同内容来加以确定。由企
业业务性质导致其交易数量不大、合同签订数量较少的,也可能构成
“经常行使代表权力”。“行使”的理解也并非绝对、孤立,政府更倾向于
依照实质重于形式来理解。因此,“行使”不仅包括签订合同本身的行为,
还包括实施合同谈判、商定合同细节的行为。例如, 中国居民企业的受
托人在拉脱维亚与中国居民企业的所有客户完成了合同细节谈判后,
中国居民企业直接邀请其所有客户到中国或者其他第三方国家与其签订
合同的,谈判受托人视同中国居民企业在拉脱维亚的非独立代理人,并
且构成常设机构。
①仅开展辅助性活动的代理人不属于非独立代理人。所谓辅助性
活动,即上述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各类活动。
由于独立代理人不构成常设机构,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独立代理人
条款避税,中拉税收协定对独立代理人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如果代
理人的活动全部都归属于同一企业,或者仅代表一个企业,且该企业
与代理人之间在商业和财务上有密切依附关系的,不构成独立代理
人。但如果这个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不应认为
是本款所指的独立代理人。
在实务中,税务当局在判定代理人是否属于独立代理人时,要求
独立代理人至少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①代理人在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于被代理企业。主要评判标准包
括代理人商业活动的自由度、代理人商业活动的风险承担主体、代理
人代表的企业的数量等;
①代理人仅开展自身常规业务活动,不从事经济利益归属于被代
理企业的其他活动。
同样在实务中,如果遇到双方企业是母子公司,根据中拉税收协
定,仅仅拥有子企业的股权而形成的控制或者被控制关系,不会使子
企业构成母企业的常设机构。但是,子企业有权并经常以母企业名义
签订合同,并符合非独立代理人构成条件的,子企业构成母企业的代
理常设机构。
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
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取得
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的中国居民,如在拉脱维亚构成常设机构,
则取得的上述所得应并入常设机构,征收拉脱维亚企业所得税; 如该中
国居民未构成常设机构,则其取得的上述所得仅需在拉脱维亚计征预提
所得税。如取得所得的中国居民为上述所得的受益所有人, 则预提所
得税税率不得超过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
表11 中拉税收协定中股息、利息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相关规定
应税行为 一般规定 税收管辖权分配
拉脱维亚居民支付给中国居民的股息,拉
股息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 脱维亚税务机关也有征税权。
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 (1)如果中国居民是受益所有人,则所
股息
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
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
征税款不应超过该股息总额的10%。
(2)如果中国居民是受益所有人,且直
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 接持有拉脱维亚公司至少25%资本(合伙
得的所得。 企业除外),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
额的5%。
拉脱维亚居民支付给中国居民的利息,拉
利息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 脱维亚税务机关也有征税权。
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 (1)如果中国居民是利息受益所有人,
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 则所征税款不得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利息 是从公债、债券或者信用债券取 (2)若中国政府、中国中央银行或完全
得的所得,包括其溢价和奖金。 为政府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贷款是由政
由于延期支付的罚款,不应视为 府、中央银行或者完全为其政府所有的金
本条所规定的利息。 融机构提供担保的,从拉脱维亚居民取得
的利息在拉脱维亚免予征税。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
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
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
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
特许权使
用费
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或模型、
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
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
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
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
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
的各种款项。
拉脱维亚居民支付给中国居民的特许权 使
用费,拉脱维亚税务机关也有征税权。 如
果中国居民是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
人,则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征税款不应超过
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关于修订《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 府
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 止偷
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营业利润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
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
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
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
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不动产所得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六条的规定,拉脱维亚政府可以就中国居民
从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向中国
居民征税。
使用不动产的形式包括出租、直接使用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使
用。“不动产”的界定依据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但协定规定了其最小
范畴,即“不动产”应当至少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
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
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
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同时,协定中明确规定船舶和飞机不属于不动
产。
如果中国居民取得来源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使用所得,则不论其
是否在拉脱维亚设立常设机构,拉脱维亚政府均有税收管辖权。本条
款的规定仅限于不动产使用所得,对于中国居民转让拉脱维亚不动产
而产生的转让收益则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条款。
财产收益
中拉税收协定第十三条就各类财产收益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作出
了规定。
(1) 不动产转让所得
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
转让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且产生收益,拉脱维亚政府有权向中国转
让方征税。“不动产”的定义在中有具体描述。
(2) 常设机构营业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由常设机构所
在国征税。如果中国居民企业在拉脱维亚设有常设机构,那么其转让
营业财产中不动产以外部分产生收益的,拉脱维亚政府有权向该常设
机构征税。
(3) 股权转让所得
转让一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被转让企业的财产主要
(直接或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组成,可在缔约国一方征
税。
个人劳务所得
中拉税收协定对于艺术家、运动员、教授、研究人员、学生和实
习人员的纳税义务以及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等特殊性个人劳务
和除上述之外的一般性个人劳务的征税权作出了规定:
(1) 艺术家和运动员
中国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者
运动员在拉脱维亚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拉脱维亚政府均有权
就该部分所得征税。但若中国表演家或运动员在拉脱维亚从事的活动
全部或主要由中国政府或其地方当局公共基金资助,则仅中国政府有
权就该部分所得征税。
同时,若表演家或运动员在拉脱维亚从事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
不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个人,而是归属于中国其他居民,拉脱维亚政
府仍然有权对该部分所得有征税权。
(2) 教师和研究人员
中国教授和研究人员在拉脱维亚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拉脱维亚
政府承认的教育机构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或研究活动,对其由于教学
或研究而在拉脱维亚取得的报酬,在其第一次到达拉脱维亚之日起两
年内予以免税。
(3) 学生和实习人员
中国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而停
留在拉脱维亚,其在拉脱维亚取得的以下款项,拉脱维亚政府应予免
税:
①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拉脱维亚国外收到的
款项;
①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政府、慈善、科学、文
化或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赠款、补助金和奖金。
(4) 董事费
中国居民担任拉脱维亚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它类似机构的
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拉脱维亚征税。
(5) 退休金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第十八条,因以前的雇佣关系支付给缔约国一
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即对中
国居民而言,从拉脱维亚取得的退休金或其他类似报酬,应在中国进
行征税。同时,如果居民取得中国政府或者其地方当局为社会福利目
的组织的公共计划支付的退休金和其它津贴,无论定期或一次性支
付,应仅在中国征税。
(6) 政府服务
政府部门及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
的报酬,一般应在支付国进行征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是在缔约国
另一方提供,而且提供服务的个人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并且该居
民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或者不是仅由于提供该项服务,而成为该
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该项薪金、工资或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缔
约国另一方征税。
举例来说,如果拉脱维亚政府雇佣中国居民个人向其提供政府服
务,拉脱维亚政府支付给该个人的除退休金以外的报酬应在拉脱维亚
纳税。但如果上述劳务是由中国个人在中国提供,那么上述所得应在
中国征税。
关于政府退休金,拉脱维亚政府支付给向其提供服务的个人的退
休金,应仅由拉脱维亚政府征税。但是,如果向拉脱维亚政府提供服
务的个人是中国居民并且是中国国民的,其退休金收入仅由中国政府
征税。此外,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个人向政府从事的与营业有关的事业
所取得的报酬和退休金。
(7) 独立个人劳务
除了上述劳务外的其他劳务活动,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的独立个人
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从事专业性劳务或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来
源于拉脱维亚的所得,除以下情形外,仅由中国政府征税:
①中国居民个人为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目的在拉脱维亚设立了经
常使用的固定场所(固定场所的判断标准与常设机构类似);
①中国居民个人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停留在拉脱维亚超
过183天。
注意,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拉脱维亚政府仅有权对
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符合第二种情形的独立劳务收入,拉
脱维亚政府仅有权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收入征税。
此外,协定还对“专业性劳务”进行了列举,包括独立的科学、文
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
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等。
(8) 非独立个人劳务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的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中国居民个人因雇取
得的收入,除在拉脱维亚受雇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拉脱维亚受雇
取得的报酬,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否则应在拉脱维亚征税:
①中国居民在任何12个月中在拉脱维亚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天;
①该项报酬的取得并非由拉脱维亚居民公司支付;
①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拉脱维亚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
负担。
拉脱维亚税收抵免政策
拉脱维亚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方法
许多国家在本国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均涉及避免双重征税的
规定。“抵免法”是现行税收协定(如中拉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最
为常见的方法。例外情况是拉脱维亚与立陶宛签订的协定中,采用“免
税法”来避免双重征税。
在“抵免法”下,居民纳税人、外国常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收入在拉
脱维亚总机构层面征税,相关处理原则同居民企业来源于国内的收入
一致。针对来自外国常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费用和损失无特殊限制。
根据拉脱维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如果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税
款有相应的文件证明,列明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纳税额,并经当地征税
机关核实,则纳税人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该部分税额(在外国常设机
构和分支机构层面)。但上述规则只适用于拉脱维亚居民企业(即总
部)在该年度有应税收入且该应税收入已包含抵扣税额的税基,抵扣
税额只允许在当期使用,不可结转以后年度。
在饶让条款相关政策方面,拉脱维亚目前已与包括德国、美国在
内的60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饶让条款,并已生效。中拉税收协定中
目前尚未针对饶让条款做相应规定。
拉脱维亚关于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方法
(1) 拉脱维亚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按照本协定的规
定可以在中国征税时,除其国内法提供更优惠的规定外,拉脱维亚应
允许:
①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所得
税数额;
①在对该居民的财产征收的税额中扣除等于在中国缴纳的财产
税数额。
但是,该项扣除在任何情况下,应不超过可以在中国征税的所得
或财产在扣除前计算的那部分拉脱维亚所得或财产税数额。
(2) 当拉脱维亚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股息,并且该公
司拥有至少10%有选举权的股份,则在中国缴纳的税额不仅应包括对
股息征收的税收,也应包括对据以支付股息的公司利润征收的税收。
中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方法
境外税额抵免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1) 直接抵免是指,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
缴纳的所得税额在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直接抵免主要适用于企业就
来源于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在境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就来源
于或发生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
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所得在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2)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
所得税额中由中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
的部分,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就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
税时抵免境外已纳或负担所得税额的有关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 发布
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5号) 《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
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其中,财税〔2017〕84号对中国企业境外所得税抵免政策进行了
补充和完善:
①调整抵免方法: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别分别计算,即分国不分项; 或
者不按国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不分国不分项;
①调整间接抵免层级: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
层。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
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 以上股
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
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A.第一层: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B. 第二层至第五层: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
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
国企业。
中国关于个人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方法
(1) 中国居民从拉脱维亚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拉脱
维亚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
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2) 从拉脱维亚取得的所得是拉脱维亚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
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
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拉脱维
亚税收。
无差别待遇原则(非歧视待遇)
根据中拉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
或者有关条件,不应与该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
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中国企业在拉脱维亚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拉脱维亚对
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
中国企业支付给拉脱维亚居民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款
项,在确定该企业应纳税利润时,应与在同样情况下支付给中国居民
一样予以扣除。
中国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为拉脱维亚一个或一个
以上的居民拥有或控制,该企业在拉脱维亚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
件,不应与中国其他同类企业的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
不同或比其更重。
无差别待遇条款适用于任何种类和形式的税收。
在拉脱维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
拉脱维亚执行的税收协定在缔约国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没有增
加补充条款。
享受协定(税收安排)待遇办理流程及所需资料
2001年4月30日发布的第178号内阁条例明确了国际协定中申请
税收减免的程序,以防止双重征税和偷漏税。如果协定中规定纳税人
支付款项适用低税率或零税率,收款方应在付款方支付前递交完整的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申请税收减免。
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由企业或个人就其
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
居民证明》,值得注意的是拉脱维亚有特定的申请模板。
拉脱维亚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相互协商程序概述
中拉协定的协商程序
(1) 若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
对其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
救办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其案情属
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该
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
提出;
(2) 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
解决时,应设法同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避免不符
合本协定规定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缔约国国内法
律的时间限制;
(3)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
协定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协定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
税问题进行协商;
(4) 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成上述各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
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
头交换意见。
仲裁公约
纳税人需要根据1990年7月23日第90/463/EEC号公约(以下简
称“仲裁公约”)第6条关于取消与调整关联企业利润有关的双重征税
的规定,向SRS申请启动共同协议程序(MAP)以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相互协商程序是在税收协定中确定的。然而,在实践中,
这一程序可能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因此使用仲裁公约。自相互协商程
序实施2年内,缔约双方必须就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意
见。如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成立由双方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的仲裁
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成立6个月内,将就如何避免双重征税作出决议。
双方国家需据此采取行动,或在6个月内提出替代性解决方案就如何避
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意见。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
拉脱维亚暂无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地方性法规,适用税收协定和
仲裁公约。
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
根据仲裁公约第6条第1段和中拉税收协定第27条第1段,是否启
动相互协商不以是否存在国内救济手段为条件。
启动程序
案情必须在不符合协定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3年内
提出。根据拉脱维亚税务当局的解释,相互协商程序只有在收到最终决
议之后才能启动(不考虑是否为国家税务局或法庭的最终决议或有无
公开)。
相互协商的法律效力
相互协商程序结果的法律效力
如仲裁公约第7条第1段所示,若拉脱维亚国家税务局未能在案情提
交之日起2年内就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意见,国家税务局需建立相
应咨询委员会处理该事项。此外,根据仲裁公约第11条,咨询委员会需
在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提交其意见。仲裁公约第12条规定, 第七条所
提及的协商程序中,有关主管机关应基于第四条,在咨询委员会作出决
议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策。主管税务局的决策可能与咨询委员会的有
所不同。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们有义务按照咨询委员会的意
见行事。
相互协商程序与司法判决的关系
根据仲裁公约第七条第一款,在案情递交至任何一个主管当局之
日起2年内,当局未能就如何避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意见,他们需设
立咨询委员会解决该事项。但是,在仲裁公约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
况下,如果缔约国的国内法律不允许该国的主管机关质疑司法机构的决
定,则仲裁公约第七条第一款将不能适用,除非企业所在地区上诉期
届满,或在作出决定前撤回此类上诉。
拉脱维亚仲裁条款
仲裁公约中规定了成员国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流程并就避
免双重征税达成一致,该公约由欧盟起草并经成员国签署。拉脱维亚
暂无地方性仲裁条约。
中拉税收协定争议的防范
暂无中拉税收协定争议防范的公开信息。
拉脱维亚遵循OECD/G20 BEPS行动计划里关于解决争议的标准。
当一个人认为,缔约国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
不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缔约国国内法律的补救办
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是因其国籍而产
生的歧视待遇,可以提交本人为其国民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如果接收相
互协商程序案件的缔约国主管当局认为纳税人的反对没有正当理由,
可以向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发出通知或者提起相互协商程序。然而,
在拉脱维亚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协定中,存在关于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争
议。
第六章 在拉脱维亚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和信息报告制度
投资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登记注册,或未按规定报告信息
可能面临处罚风险。
处罚风险
投资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完成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或
未做信息申报或者申报不实信息,将被处以50欧元至350欧元的罚款。
纳税申报风险
在拉脱维亚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
投资者未能正确纳税或未能按时提交纳税申报表可能会面临处
罚风险。
逃税的一般处罚规定
未申报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将会被处以罚款。在这种情况下,
相关投资者在结清欠缴税款的同时,将被处以上至欠税数额30%的罚
款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
另外,除了处罚逃税行为,针对隐匿收入、利润或者其他应税项目
的行为,税务局也将对相关自然人和法人处以140欧元至2,100欧元的
罚款。
如果违反提交纳税申报表的规定,则处以70欧元至700欧元不等
的行政罚款。另外,税务局有权拒绝相关纳税人注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
延迟纳税的处罚规定
(1)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15日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相关自然
人和法人将被处以最多70欧元的罚款;
(2)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16至30日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相关自然
人和法人将被处以71欧元至280欧元的罚款;
(3) 超过法律规定期限30日以上申报并缴纳税款的,相关自然
人和法人将被处以281欧元至700欧元的罚款。
在拉脱维亚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
请参考的内容。
在拉脱维亚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请参考的内容。
调查认定风险
未按规定纳税风险
投资者如未按规定纳税将面临被税务局稽查的风险。
逃税的相关处罚规定请参考第一条规定。
转让定价风险
跨境关联交易的税务审计追溯期为 5 个财务年度”。
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受控交易中适用的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
原则,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按照交易价格与市场一般价格(由税务机
关确定)的差额进行转让定价调整,进而导致潜在企业所得税补缴风
险。
如果纳税人未按照拉脱维亚转让定价法规规定的转让定价文档
截止期提交相应材料;或纳税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定价文档
起草要求(未注明所需信息),进而导致在审查转让定价文档时, 无
法确定交易的价格是否依照市场价格制定,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
处以最高为受控交易金额1%的行政罚款,罚款上限为10万欧元。
表12 调查认定风险等级预估
风险类型 风险等级预估
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高
无形资产风险 中
可控的外企调查风险 低
资本弱化识别风险 高
混合错配风险 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识别风险 较高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投资者可能会存在滥用税收协定相关的风险。具体行为包括,投
资人未能取得和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来证明相关非居民企业是自己国
家的税收居民。同时投资者未能取得和提交居民身份证明或其他规定的
材料,可能无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消除双重征税,导致多缴税款或不
能抵免税款等。
因滥用税收协定而造成的漏报或少报税款相关处罚请参考
第一条规定。
附录一:拉脱维亚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一览表
拉脱维亚总统
拉脱维亚议会
农业部
国防部
卫生部
财政部
交通部
经济部
外交部
内政部
福利部
教育和科技部
文化部
司法部
气候和能源部
拉脱维亚政府
智慧政府和地区发展部
附录二:拉脱维亚签订税收条约一览表
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率为10%(除一些不
适用税收协定情况外)。以下为与拉脱维亚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及适用
税率一览表:
国家/地区 股息(%) 利息
(%)
特许权使用费
(%)
阿尔巴尼亚 5/101) 5/1016) 5
亚美尼亚 5/151) 10 10
奥地利 5/101) 10 5/102)
阿塞拜疆 5/101) 10 5/102)
白俄罗斯 10 10 10
比利时 5/151) 10 5/102)
保加利亚 5/151) 5 5/711)
加拿大 5/153) 10 10
中国 5/101) 10 7
克罗地亚 5/151) 10 10
塞浦路斯 0/1020) 0/1020) 0/521)
捷克共和国 5/151) 10 10
丹麦 5/151) 10 5/102)
爱沙尼亚 5/151) 10 5/102)
芬兰 5/151) 10 5/102)
法国15)
5/158) 10 5/102)
格鲁吉亚
15) 5/107) 5 5
德国 5/101) 10 5/102)
希腊 5/101) 10 5/102)
香港特别行政区 0/1020) 0/1022) 0/323)
匈牙利 5/101) 10 5/102)
冰岛 5/151) 10 5/102)
印度 10 10 10
爱尔兰 5/153) 10 5/102)
以色列 5/10/1513) 5/1014) 5
意大利 5/1516) 10 5/102)
日本 10 10 0
哈萨克斯坦 5/151) 10 10
韩国 5/101) 10 5/102)
科威特18)
0/5 5 5
吉尔吉斯斯坦 5/103) 10 5
立陶宛 0/154) 0 0
卢森堡 5/101) 10 5/102)
马其顿 5 5 5/1012)
马耳他 5/101) 10 10
墨西哥 5/10 5/10 10
摩尔多瓦 10 10 10
黑山 5/101) 10 5/1015)
摩洛哥 6/1017) 10 10
荷兰 5/151) 10 5/102)
挪威 5/151) 10 5/102)
波兰 5/151) 10 10
葡萄牙 10 10 10
卡塔尔 0/519) 0/519) 5
罗马尼亚 10 10 10
塞尔维亚 5/101) 10 5/1015)
新加坡 5/101) 10
斯洛伐克共和国 10 10 10
斯洛文尼亚 5/151) 10 10
西班牙 5/101) 10 5/102)
瑞典 5/151) 10 5/102)
瑞士 15 0/1022) 0/524)
塔吉克斯坦 0/5/106) 0/79) 5/102)
土耳其 10 10 5/102)
土库曼斯坦 5/101) 10 10
乌克兰 5/151) 10 1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5 5
英国 5/153) 10 5/102)
美国 5/157) 10 5/102)
乌兹别克斯坦 10 10 10
越南 5/1025) 10 /1026)
安道尔 0/1020) 0/1020) 5
沙特阿拉伯 5 5 5/72)
无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 0/205) 0/205) 0/205)
注1):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的股份的企业(合伙企业除
外),则适用5%的所得税率。
注2):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工业、商业和科学设备,适用5%税率。
注3):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25%的表决权的企业,适用5% 税
率。
注4):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或合伙企业)25%的股份和表决权
的企业,适用0%税率。
注5):见正文个人所得税章节。
注6):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除合伙企业)至少75%的股份企业, 适
用0%税率。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除合伙企业)至少25%的股份企
业,适用5%税率。其他情况适用10%税率。
注7):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除合伙企业)至少10%的表决权的 企
业,适用5%税率。
注8):如果受益所有人为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除合伙企业)至少10%的资本的企 业,
适用5%税率。
注9):支付塔吉克斯坦控制的银行、政府、中央银行或金融机构利息。
注10):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且直接控制支付方20%以
上股权时,适用5%的税率。
注11):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电影、广播电视相关磁带、专利、商标、 制
图、模型、方案、机密模型和流程,适用7%的税率,其他情况适用5%的税率。
注12):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电影或者为了电视和广播播放的磁 带,
适用10%的税率,其他情况适用5%的税率。
注13):当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且直接控制支付方10%以
上股份时,适用5%的税率。当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且直接控制支付方
10%以上股份,同时支付的股息是免税或者适用的税率低于以色列投资鼓励法规定的一般
税率,适用10%的税率。
注14):以色列注册的银行支付的利息适用5%的税率。其他利息支付适用10%的税率。
注15):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科技作品(包括电影
胶片和电影、广播磁带或电视广播),则适用5%的税率。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 用
专利、商标、制图、模型、方案、机密模型和流程,或者是具有工业性、商业性和科技性 的信息,
适用10%税率。
注16):当股息或利息的受益所有人公司直接享有支付方10%以上表决权时,适用5%
的税率。
注17):当股息或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且直接控制支付方25% 以
上股份时,适用6%的税率。
注18):拉脱维亚方面已经批准了与科威特的税收协定,协定将在科威特政府批准后生
效。
注19):当股息或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时,适用0%的税率。其他
情况下利息或股息适用5%的税率。
注20):当股息或利息的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时,适用0%的税率。其他 情
况下利息或股息适用10%的税率。
注21):当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为公司(合伙企业除外)时,适用0%的税率。其 他
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适用5%的税率。
注22):当利息由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支
付且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企业是利息的受益人时,适用0%的税率。其他情况下利息适用10%
的税率。
注23):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具有工业性、商业性和科技性的设备或经 验信
息,由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除外)支付且缔约 国另一方
的居民企业是特许权适用费的受益人时,适用0%的税率。其他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 适用3%的税
率。
注24):如果特许权使用费由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企业向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企业(合伙 企
业除外)支付且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企业是特许权适用费的受益人时,适用0%的税率。其 他情
况下特许权使用费适用3%的税率。
注25):如果受益所有人为企业(合伙企业除外)且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企业至少70%
的资本,适用5%税率。
注26):如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为了使用技术服务,适用%的税率,其他情况适 用
10%的税率。
附录三:拉脱维亚预提税率表
项 目 税率
(%)
企业所得税 20
分支机构 20
预提所得税
1)
管理和咨询费 0/202)
转让拉脱维亚不动产或房地产企业股权利得 33)
向位于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或在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注册
的非居民付款
204)
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的租金收入 55)
年营业净亏损抵以前年度 0
年营业净亏损抵以后年度 3
注1):拉脱维亚居民企业或常设机构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时适用上述预提所得税率。
注2):管理和咨询费适用20%的预提所得税率。向与拉脱维亚签订双重税收协定的国家
的居民企业支付管理和咨询费时适用0%的预提所得税率(居民身份证明书需取得)。向内阁 条
例所规定的低税率或不征税国家地区的居民企业支付管理和咨询费适用20%的预提所得 税。
注3):适用于未在拉脱维亚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转让拉脱维亚的不动产。在满
足特定条件下,也适用于转让股权。同时,如果非居民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其他企业也需缴纳 预提
所得税。
注4):向位于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或在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注册的非居民企业支付的所有
款项(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均需缴纳20%的预提税。如相应的纳税人有理
由证明相关税款支付不是为了人为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避免在拉脱维亚纳税,国家税务局有
权允许不支付预提税。
注 5):拉脱维亚的非居民公司从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获得的租金所得适用 5%的预扣
税。
附录四:拉脱维亚税目税率表
主要税种 适用税率及相关要求
企业所得税
(1)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20%
(2) 分支机构:20%
(3)管理和咨询费:0%/20%
(4) 转让拉脱维亚不动产或房地产企业股权利得:3%
(5) 向位于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或在低税率或免税地区注
册的非居民付款:20%
(6) 位于拉脱维亚的不动产的租金收入:5%
(7) 年营业净亏损抵以前年度:0%
(8) 年营业净亏损抵以后年度:3%
个人所得税
(1) 居民受雇所得、自雇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33%
(2) 非居民资本利得:3%/20%
增值税
(1) 标准增值税税率:21%
(2) 药物、公共运输服务、住宿、果蔬等适用优惠税率:
12%
(3) 传媒、文学作品等适用低税率:5%
(4) 货物及服务出口、欧盟内商品供应、国际运输、旅
游服务等适用零税率:0%
(5) 金融、保险、教育等适用免增值税
财产税 土地、建筑物和施工项目:%至3%
团结税 标准团结税税率:25%
小微企业税
(1)营业额低于25,000欧元:25%
(2)营业额超过25,000欧元:40%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_679332/ .
[2]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拉脱维亚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4] 拉脱维亚统计局
[5]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企业所得税指南》
[6]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个人所得税和签证指南》
[7]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增值税、商品劳务税和消费税指南》
[8] 国家税务总局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 漏
税的协定》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部分条 款 作 废 )
.
[11] 《企业所得税法》,拉脱维亚官方法律数据库
[12] 拉脱维亚统计局国家税务局官网
[13] 《2025 年度税收指南》,毕马威会计拉脱维亚
[14] 《拉脱维亚批准税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税务总局税路通全球税讯
[15] 《拉脱维亚增值税法》第 115 条,拉脱维亚官方法律数据库
[16] 《拉脱维亚国家社会保险法》,拉脱维亚官方法律数据库
[17] 拉脱维亚税务局官网
[18] 《 拉 脱 维 亚 国 家 税 务 指 南 》 ,IBFD
=1758162579515%.
[19] 《关于跨国集团国别报告的填写规则》,拉脱维亚官方法律数据库
skatu-par-katru-
valstiOECD.
[20] 《转让定价报告及预约定价安排程序》,拉脱维亚官方法律数据库
edzama-nodoklu-
maksataja-un-nodoklu-administracijas-iepriekseja-vienosanas-par- tirgus-cenas-vertibas-noteiksanu-
darijumam-vai-darijumu-veidam.
[21] 《关于税收和费用》,拉脱维亚官方法律数据库
[22] OECD 转让定价官网
[23] 拉脱维亚税收协定合集
ODOK%C4%BBU%20DUBULT%C4%80S%20UZLIK%C5%A0ANAS/.
编写人员:黄碧波、王旭东、章璐、吴娴、俞人杰、柯心怡、姚晨晖
审校人员: 王珩、陈澜月、张蔷、王楠、陆弦沁、舒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