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某企业资金现
金及费用管理制度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壹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
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运营业务收支结算使
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四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章分管且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
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人统壹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
按月和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壹律凭付款
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
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之上至
30万元的(含 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之上至 50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
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之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
理审批;100万元之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 100万元)由
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之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
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之上至 300万元的(含 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
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之上至 500万元的(含 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
万元之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 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
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之上至 50万元的(含 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万元之上至 100万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100万元之上至 200万元的(含 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之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 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
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之上至 10万元的(含 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 100万
元的(含 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之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
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
长可共同审批 5万美元的(含 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 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 20万美元的(含 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
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 50万美元的(含 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之上的由董
事长审批。
同壹项目(含同壹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
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且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七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
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壹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之上的,各单位财务
必须逐项跟踪基 1资金回笼情况,且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
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九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
现金。
第十条壹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壹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之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
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二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壹本帐,严禁使用俩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十四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壹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
会计报表壹起上报。
第十五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且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
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于使用前先
盖上印章。
第十六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
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七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
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仍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
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 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之上
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
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
销,1000元之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
2000元之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于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
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之上至 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之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壹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
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仍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
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
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方案提出评估意见,且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
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
场情况审定壹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二十四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运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
划财务部审查。金额 100万元以下的(含 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之上至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之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
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之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
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二十五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二十六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壹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均有
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且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