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公平贸易制度
第一节 反倾销制度
¨ 构成倾销的条件有三个:
1. 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
国市场上销售,即存在倾销的幅度。
2. 对被倾销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
质性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威胁,或
实质性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
3. 被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倾销的定义
–倾销的价格定义,即在出口市场
上的销售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上的
销售价格。
–倾销的成本定义,即在出口市场
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定义
– “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价格定义,是选择
一个第三国,即市场经济的国家的同类产品,
在该市场上或者在其他国家市场上的销售价
格作为公平价值。凡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
出口商品低于公平价值,就为倾销。
– “非市场经济”国家倾销的成本定义,是选择
一个市场经济的国家作为替代国,并以替代
国同类产品的成本作为标准成本。凡是在出
口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低于标准成本,就为倾
销。
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的特点
¨倾销指控的次数多频率快
¨提起反倾销的国家由发达国家拓展至发
展中国家
¨中国商品被认定的倾销幅度和被征收的
反倾销税明显偏高
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世界经济下滑,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外国对中国的歧视性政策
¨中国企业的出口策略
¨我国企业应诉不力
¨其它原因
–我国对反倾销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企业本身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
–我国企业与进口商合作不够
–我国反倾销法律人才奇缺
中国的反倾销制度
¨反倾销立法
–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于
200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调查机构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
–出口商作出价格承诺
–向进口商征收反倾销税
¨ 1) 我国遭到国外反倾销的总体情况和特征
¨ 2) 两个具体的案例:
– 美国彩电案
– 温州打火机案
¨ 3) 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概况
我国外贸出口与应对反倾销
图表:1995年~2002年中国遭
国外反倾销案件情况
¨ 1) 中国依然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 从1979年中国的糖精遭到欧共体第一次立案反
倾销,到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
起了637起涉及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
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有584起的反倾销。
– 2002年,在全球发起的276起反倾销新立案件中,
有47起是针对中国的。
– 2003年,共有19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反倾销、
保障措施及特保立案59起,涉案金额约22亿美
元,涉案金额同2002年相比,增长了178%。
2) 发展中成员对我国的反倾销值得关注
1995~2002年WTO各成员对中国的反倾销共
立案308起。其中,印度对华反倾销立案62起,美
国42起,欧盟40起,阿根廷39起,澳大利亚14起,
加拿大、巴西各12起,秘鲁10起,墨西哥9起。
从2002年来看,印度对中国反倾销立案 14起,
居各国之首,其次为美国9起,土耳其7起,欧盟4
起,阿根廷3起。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36起案件
中,印度11起,阿根廷、土耳其各6起,美国3起,
墨西哥、菲律宾、南非、秘鲁各2起。
2003年,全球共有17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发起
了49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达19亿美元。其中
有7个亚非国家发起了24起反倾销调查。
• 3) 反倾销“连锁反应”明显
一个国家对我国某产品采取了反倾销
措施,其他国家为预防廉价产品贸易转移
涌入国内,也对该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
从而引起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比如我国柠
檬酸产品,2003年3月3日在埃及被提起反
倾销调查,3月14日和5月6日又相继在泰
国和乌克兰被提起,这一连串的反倾销调
查严重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
¨4) 反倾销和其他措施相结合,贸易保护主
义加剧。
2003年上半年,美国对中国提起了 2起反
倾销调查,大大低于以往水平。但反倾销
之外,美国又针对中国的农用机动车、西
地那非、无汞碱性电池提起了保护力度更
强的“337”调查,2003年6月针对从中国
进口的刹车鼓和刹车盘产品还展开了特别
保障措施调查(“421”调查)。
¨5) 立案针对的产品集中
钢铁、化工、纺织这些产业,一般国家
都拥有,它们是发展中国家实现工业化
的主导产业,也是发达国家结构调整难
度较大的夕阳产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
矛盾突出。有资料表明,在过去的15年
中,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
像设备、塑料和橡胶制品、纺织品等5类
产品的案件数之和占全部案件数的比重
一直稳定在3/4左右。我国遭受反倾销的
产品,也多集中在这些领域。
• 6) 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胜诉率还有待提高
2002年,对中国反倾销最终措施占新立案的
比例为%,而同期全球的平均水平为%。
当前,我国企业对发达成员,特别是美国、欧盟
的反倾销案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已接近
100%。1995~2001年,美国、欧盟采取最终反
倾销措施占新立案件的比例分别为美国%、
欧盟90%;2002年,该比例降至美国33%、欧盟
25%。可见,中国企业应诉美国、欧盟的胜诉率
已大大提高。但随着国际反倾销案件结构的变化,
我国企业更应关注发展中成员的市场变化和政策
变化,加强对相关发展中成员的反倾销法律的研
究,提高应诉率。
案例1:美国彩电案
¨申诉:2003年5月2日五河公司和另外两
个工会组织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提起上诉。2003年5月29日,美国
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中国和马
来西亚的彩电(屏幕不小于21英寸的直
观式或背投式阴极射线管彩色电视接收机)
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美国商务部选择印
度作为替代国。
¨初裁:2003年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以3:0的票数初裁认定中国彩电对美
同类工业造成损害,中国彩电企业先输一
阵; 2003年11月24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
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调查的初裁结果。其中
被抽中接受特别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分
别为:长虹45.87%、厦华31.70%、
TCL31.35%、康佳27.94%,其他中国
彩电企业的倾销幅度统一为40.84%。
• 终裁: 2004年4月13日,美国商务部公
布了对华彩电反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4
家被抽中作特别调查的企业的倾销幅度
分别为:厦华4.35%、康佳11.36%、
TCL22.36%、长虹24.48%,另外5
家应诉的中国彩电企业的倾销幅度均为
21.49%。9家之外的其他未应诉的所有
中国彩电厂商的倾销幅度为78.45%。
2004年5月14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以5∶0的票数终裁裁定,中国彩电构成损
害。相关企业纷纷表示将会提出上诉,
但是漫长的诉讼过程会让市场机会大受
影响。
案例2:温州打火机案
• 2002年6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对包括中
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生产的打火机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
而事实上,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欧洲共
同体(即现在的欧盟)就已经对原产于中国的打火机立
案进行反倾销调查。
• (一)1991年11月25日,欧共体第3433/91号规则裁定
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征收%
的反倾销税 ;
• (二)1995年5月3日欧盟理事会1006/95号规则修改了
3433/91号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
打火机征收个欧洲货币单位/只的反倾销税 ;
¨(三)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合会(
ELMF )再次起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
的不可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提起反规避
调查 ;
¨(四)2000年2月3日, ELMF再次提出
对第1006/95号规则进行日落复审,2001
年9月18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第
1824/2001号规则,对原产于中国的不可
再充气砂轮点火打火机征收欧元/只
的反倾销税。该规则自公布次日起生效,
为期5年。
̈(五)2002年5月14日,ELMF又向欧盟
委员会起诉,要求对原产于中国、印度
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的一次性打火
机,不论是砂轮点火还是电子点火,也
不论是否装有可充气阀门(即不论是可
再充气还是不可再充气)均提起反倾销
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
公告,决定立案调查,殃及温州打火机
业 。欧洲打火机生产商联合会
(ELMF)对电子点火打火机实施反倾
销调查,而温州的打火机生产企业正是
主要生产电子点火的金属外壳打火机,
且在全球市场中占据70%的份额。
• 和前几次反倾销调查不同的是,许多温
州打火机出口/生产企业奋起应诉,认为温州
出口的全是金属外壳可充气打火机,而申请
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以法国BIC公司和瑞典的
Match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生产的是一次性打
火机,两者的产品结构和价位均不相同,不
存在对欧盟产业造成损害的事实和因果关系,
即无损害抗辩。此外,有5家中国企业积极
争取市场经济地位。2002年10月15日,欧盟
在经过实地核查后,宣布5家企业的申请全
部获得通过。2003年7月14日, ELMF致函
欧盟委员会,决定撤销对原产于中国、印度
尼西亚、马来西亚和越南的打火机的反倾销
诉讼。2003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决定终
止本案调查。中方至此已大获全胜!
3) 我国对外反倾销立案概况
¨入世两年来,我国在化工、钢铁、轻工、
通讯等重要行业反倾销新立案共39起,
反倾销复审9起,保障措施1起;共作出
了104项反倾销裁决,其中初裁53项,终
裁51项,钢铁保障措施也已顺利结束。
第二节 反补贴制度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
财政资助、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以及所
给予的各种优惠。
¨补贴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补贴是一种政府行为
–补贴是一种财政措施
–补贴的对象是国内生产者和销售者
–补贴的结果是增强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国
内和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ASCM将补贴分为三类
¨禁止性补贴指成员方既不得授予也不得
维持的补贴。
¨可申诉补贴指成员方根据自己的政治和
经济发展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对生产者
或销售者进行的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是成员方政府为鼓励研究
活动、发展落后地区经济、保护环境而
实施的补贴,
各国补贴政策的比较
¨补贴的产业不同
–发达国家对农业进行补贴
–发展中国家对工业产品进行补贴
¨补贴的方式不同
–市场主导型的国家补贴政策侧重于为企业营
造一个良好的国内竞争环境
–在政府主导型的国家中,补贴政策除了提供
一般性的支持外,政府也较多地介入企业的
经营活动。
各国补贴政策的比较
¨补贴的对象不同
–一些国家的补贴重点在于经济活动中的强者
–另一些国家重点补贴经济活动中的弱者
¨补贴的约束不同
–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主要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
国家使用,但各国已承诺在规定的时限内逐
步取消出口补贴。
中国的反补贴制度
¨反补贴立法
–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并于
2001年11月26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
施行。
¨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调查机构为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反补贴措施
–临时反补贴措施
–承诺
–征收反补贴税
案例3:从加拿大复合地板反补贴案看反补贴
• 一、立案:2004年10月4日,应加拿大魁北克省Uniboard
Surfaces公司的申请,加拿大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倾销
立案调查,并根据《特定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SIMA)第31(1)款的规定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2004年10月5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就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
进行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厚度为~
13毫米(其中实木厚度2毫米)。
• 二、初裁:2005年2月16日,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涉案产品作出
反倾销和反补贴初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在倾销和补
贴。2004年12月3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
初裁,认定涉案产品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三、终裁
•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的反
倾销终裁结果
•倾销幅度(%)
•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北京克诺森华地板有限公司
• Vöhringer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
• Yekalon工业公司0
•其他中国公司
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作出的反补贴
终裁结果
• 企业名称 补贴幅度(%) 补贴额(元/m2)
• 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 北京克诺森华地板有限公司
• 福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Everglory进出口有限公司
• 上海Oceanic家装有限公司 0 0
• 四川升达林产有限公司
• Vöhringer木制品有限公司(上海)
• Yekalon工业公司
• 其他中国公司
• 2005年6月16日,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对原产于中国的复合
地板作出了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认定原产于中国的复合地板存
在倾销和补贴,并且已经给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 2005年,加拿大已经对我国发起了3起反
补贴措施,如果欧美对我发起反补贴措
施冲击,将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
应,引起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效仿而对我
国的围攻;
¨反补贴措施不仅将使我国吸引外资的政
策受到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也将受
到很大程度的冲击,还可能影响到我国
产业发展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危及国
家经济安全,对我国经济管理制度产生
深层次的冲击。
第三节 保障措施制度
¨保障措施,是指在进口激增并且对国内
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所
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某种产品进口大量增加;
–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事实;
–这种“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由于进
口大量增加造成的。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如针
对性、适度性、非歧视性以及通知和磋商的
义务等。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比较
¨性质差异
–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的
限制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主要是针对不正当竞争
行为
¨实施条件差异
–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比保障措施所要求的损
害程度要轻一些。
–只要能证明倾销或补贴是造成实质损害或实
质损害威胁的原因之一,即可采取相应的措
施。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比较
¨程序差异
–《保障措施协议》的要求更严格一些,主要
体现在通知义务和磋商等方面。
–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时,在通知的时间
要求、内容要求等方面相对要宽松一些。
¨ 实施范围的差异
–保障措施适用于所有其他成员,不得区别进
口产品的来源。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本身就是针对特定成员
的特定出口产品。
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比
较
¨实施期限和方式的差异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只能是4年,经延长也
不得超过8年。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一般为5年。
没有一个最长的期限限制,没有频度限制。
¨出口方成员获得补偿或行使报复权方面
的差异
–实施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权益受到影响的出
口成员有权要求实施措施方提供相应的贸易
补偿。
–实施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的情况下,因为此
类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竞争行为,根本不存
在对出口方进行利益补偿的问题。
中国出口遭遇保障措施限制的特点
¨中国出口所遭遇的保障措施日益频繁
¨中国出口还受到专门针对中国的特殊保
障措施的限制
–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
施,即“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和“特殊
保障措施”, 简称“特保”,实施的期限为
2001年12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中国出口频遭保障措施限制的主要原因
¨ 世界各国仍然存在一定的贸易保护主义
¨中国出口迅猛增长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承诺了过渡期保
障措施条款
¨各国之间的贸易博弈升格
中国的保障措施制度
¨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保障措施条
例》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
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
重损害威胁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进行调查,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存
在因果关系,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的主管机构为商务部
谢 谢
三月-
2212:06:2812:0612
:06三月-22三月-
2212:06
12:0612:06:2
8三月-22三月
-2212:06:28
2022/3/25 1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