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税收执法各环
节风险防范手册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一)
第一部分 具体风险行为
具体风险行为是指税务人员在某一项执法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执法风险,根据
业务类型分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票证管理、税务稽查、政策管理、
税收法制等七个方面 203个执法风险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
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这项工作看
似简单,往往会误导税务人员,容易出现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填写不齐全、填写
内容不真实等情况,影响到以后发票管理、税收优惠等涉税事项办理。存在着很
大的执法风险。
(一)设立税务登记(实地勘验)
漏征漏管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
登记,税源管理岗巡查监督不到位,没有依法将其纳入正常管理,形成漏征漏管,
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2008年,某区国税局通报了 A税收管理员违纪违法案件。A利用
职权向纳税人吃、拿、卡、要,收受纳税人钱物,故意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
流失,受到行政降级处分,并没收其非法所得。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税收管理员
利用职权谋私案件。A的行为如果不是及时被查处和制止,很有可能演变为一起
职务犯罪案件。
【相关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玩
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
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
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
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
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
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
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
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
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
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
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
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防范建议】1.加大对税法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促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
记。2.税务人员要有计划地在管辖范围进行管户巡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变更、
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法定程序处罚。3.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地方税务机关交换登记信息,通过比对选取巡查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巡查工作。
4.巡查过程中要及时填写巡查记和《税收管理员工作台账》。
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示】税务人员多次催办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无效后,代纳税人办理税务
登记,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2】2000年 4月,某分局税收管理员王某多次上门要求某企业办理税
务登记,企业负责人一直以刚开张、人手少、忙不过来为由推脱,税收管理员王
某便代其办理,使用该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证件,自己掏钱垫支工本费,替企业办
好税务登记后,再送上门。同年 11月,该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检察机
关立案查处,税收管理员王某也涉嫌合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检察机关立案
调查。
【相关规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
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
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应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告知其
办理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督促其按期办证,但不能代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
不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置账簿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账簿设置存在问题,没有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及时督促���税人进行改正,
造成纳税人长期不纠正或者纠正不彻底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3】某税收管理人员王某疏于管理,1998年 6月,该厂更名为东兴建
材厂后,王某对该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
不设帐簿等情况听之任之,致使该建材厂以隐瞒销售收入的手法偷税 18万余元。
该案主体王某系国家税务干部,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王某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东兴建材厂不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纳税登记证及生产经营期间长期不设帐簿等违法现象不进行检查制止、
督促处理,而是听之任之,造成国家 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是对工作严重不负
责任,是典型的“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主观方面,王某存在严重过失,侵犯了
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活动。王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特征,因其长
期不履行职责而造成的后果——18万余元的税收损失,属数额特别巨大,情节
特别严重,因此,王某的行为应定为玩忽职守罪,处 3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
起 15日内依法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2.在日常管理中
税务人员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设置、使用帐簿;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
力的纳税人,应督促其聘请专业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
理帐务;同时加强对建立“两簿”或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的管理。3.加大对未按
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督促扣缴义务人按期报送代扣代缴资料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行为,未责令其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由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不督促纳税人依法报告银行账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形成的风
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没有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
件的行为,未责令限期改正,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3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
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向其宣传银行账号、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报送的相关规定。2.要求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在给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设立账户时,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登记银行账号及开户行。3.
对未及时报告存款账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的纳税人,严格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行为进行处罚,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
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税务
机关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
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提示】税务人员擅自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目前符合享受减免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
的下岗失业人员。2.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二)变更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变更法人代表调查不到位,审核不严格,形
成执法风险。
【案例 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查处
情况的通报:目前,我省发生的这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其成因既有内因
也有外因,既有外部沟通协调不力的原因也有内部管理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有
以下几方面:
1.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间信息不能共享。从发生的案件看,税务部门与工商、
公安、银行等部门缺乏沟通,不能实现信息共享,无法核实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
性,致使犯罪分子能够利用假身份证、假验资手续,骗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
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进哲伪造了名为刘毅假身份证,同时也伪造了山西省公安
厅的暂住证,致使税务机关难以核实。
2.纳税评估开展不够或质量不高,不能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一是没有
进行纳税评估。从已定性虚开的 10户企业的查处情况看,仅有 1户企业的管理
部门进行过纳税评估,其余都没有进行过纳税评估。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对涉案
企业进行过税务检查。1户进行过纳税评估的也是流于形式,评估的不深不透。
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后进行了约谈,约谈记录显示该公司税负低的原因是特
殊商品(铁粉),经营方式是薄利多销,所以成本偏高,毛利率不超过 2%,进
项与销项比差小,评估结论为正常。对其经销的铁粉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的情况
没有引起重视。二是纳税评估程式化,流于形式。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只是将纳税
评估作为一项程式化的工作来应付,评估的不深不透,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疑点
熟视无睹。致使内部管理、税源管理的许多制度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得不到有
效的贯彻落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3.个别基层税务机关管理不严,政策制度执行不到位。
一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把关不严,调查核实流于形式。二是一般纳税人认定时
的调查报告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甚至自相矛盾。三是对于企业法人代表
的变更,管理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变更法人代表后的企业没有进行深入
细致的调查了解。
4.发票的发售、验旧领新、用量审批及防伪税控的发行把关不严。
一是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能力核定防伪税控发行、发票发售和开票最高
限额审批。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 3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 20万元,在发行发
售环节就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 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 25份,核准的开票限额
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 250万元,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能力。
又如某公司注册资金仅 5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仅为 1万元,在发行发售环节就
批准其最高开票限额为 10万元,每月发票用量最高达每月 90份,核准的开票限
额和发票用量每月可开具发票金额高达 900万元,也远远高于该公司的实际经营
能力。二是发票的验旧领新把关不严。如某公司 2007年 12月核准的发票用量为
每月 90份,购票方式为验旧购新。该公司 2008年 1月 7日领购专用发票 90份,
1月 9日在对其实施调账调查时查获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份,这说明其领购
发票时还有 23份没有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没有严格执行验旧购新的办法。三是
核准的发票用量没有落实到实际管理中。某公司 2007年 5月 11日被核准使用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为千元版,每月限购 25份。但实际上该公司
除 2007年 5月领购 25份外,2007年 6至 10月共领购了专用发票 1400份,平
均每月领购 233份;该公司 2007年 11月 7日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同时防伪税
控系统的最高开票限额从千元版调整为万元版,月供量调整为每月 80份,但实
际 2007年 11月至 2008年 1月 3个月该公司就领购了专用发票 340份,平均每
月领购 113份。致使核定的专用发票用量形同虚设。四是发票增量审批不规范。
从这些案件的查处情况看,对所有涉案企业的发票增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都是
按照企业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批的,事后也没有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进行核实,
导致了涉案企业的大肆虚开。
省局认为: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行动”的查处情况看,造成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原因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各市国税局要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以法治税,重在治‘内’”的原则,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案件涉
及企业的管理情况进行剖析,凡违反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要
严肃处理。(案例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城税案”和“煤焦铁专项
行动”查处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8〕170号)。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一般纳税人办理法人变更时,必须与法人代表约
谈,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必须存档备查。2.对企业要求变更法人代表,除工
作调动、到龄退休、董事会决定变更等正常原因外,对其他因素发生的一般纳税
人法人代表变更,要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3.对长期经营不善,更换法人
后,短时间内销售额大幅度上升,用票量增加的商贸企业,要及时进行评估,对
取得的专用发票委托协查,除核对发票号码、代码、金额、税额等七要素外,要
求对方注明购货方名称和货物名称,发现疑点的,立即移送稽查部门。(真实性
审查的问题)
税务机关未要求注册类型变更的纳税人作清算处理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变更时,未作清算处理,导致税务机关在后续
管理中作出不利于纳税人的行政行为,影响纳税人的权益,引发行政诉讼,会形
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 因企业注册类型变更,成立新企业,原单位解散,需对原
企业进行清算。2.税务人员在受理变更过程中,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报送的清算报
告,发现问题及时传递给税源管理单位,进行核查。
(三)停复业登记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停业手续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清缴税款,未收缴发票,未封存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予
以办理纳税人停业,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认真审核有关停业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对资料不
全或程序不到位的不予办理。2.税务人员巡查时,应加强对停业户的跟踪管理,
实地核查,并对假停业户从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处罚。
擅自延长停业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管理岗
【提示】停业期满,纳税人未按期办理复业手续,税务机关未将其作为开业
户管理,却违规操作,擅自延长停业期限,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5】2002年 10月 2日,某县马成木器厂在停业 2个月后,通过非法
程序延长停业期限。2003年 3月 10日,某县国税局抽调各分局的业务骨干对城
区个体户进行地毯式检查,检查人员发现马成木器厂自 10月 3日申请延期停业
以来就一直经营,从销售登记卡中查出,10月 3日至 12月 10日销售额 12万元,
应纳增值税 万元,分文未缴纳。县局就此假延长停业案例派员深入调查,
调查结论是:该分局受理审核人员黄某,管理股股长赵某都在《延长停业申请》
上签字,赵某与业主马某有亲戚关系,并且帮业主筹划偷税应负主要责任,黄某
知情不报应负次要责任。某县国税局根据调查结论,作出如下决定:责令城区征
收分局追缴马成木器厂的偷税、罚款和滞纳金;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股股长赵某
违规办理延长停业手续之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规
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对城区征收分局管理员黄某擅
自办理延长停业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之
规定,扣发其年终奖金,取消其年终先进评比资格。
【防范建议】1.认真审核纳税人停业手续,核查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对擅自
延长停业期限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2.税务登记岗,发票发售岗,申报征收岗,
税源岗要相互沟通,相互监督防止纳税人利用假停业逃避纳税义务。3.各税源管
理单位要不定期对延长停业登记的纳税人进行核查。
(四)注销税务登记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程序不规范、资料不完整,易发生假注销等
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江苏省两名税务人员利用企业注销存货处理索贿受贿、循私舞弊、
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最终被逮捕法办。(案件来源:《清风
苑》杂志 2003年第 5期,江苏省检察院主办)。
【案例 7】承诺帮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收受了该公司 10万元的贿赂,
3月 10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地税分局税政二科原科长李某因涉嫌受贿
罪在该区人民法院受审。 开庭前,李某的 20多名亲属早早的来到法庭外等候,
因座位有限,一些亲属未能进入参加庭审。
据检方指控,2004年间,被告人李某利用其担任该市地方税务局门头沟分
局税政二科科长,负责各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和业务指导及减免税审核等工作的
职务便利,承诺为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局第六税务所办理税务注销业务提供
帮助,并收取俞某(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款人民币 10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
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
成受贿罪。
法庭上,公诉人在宣读完对李某的指控后,被告人李某表示“我没有意见,
我认罪”。随后,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做的口供,李某称
“2003年我通过朋友认识了俞某,2004年我当上科长后,俞某找到我说他正在
办理一个公司注销的业务,说他对这方面业务不太懂,希望我能找人帮忙尽快办
一下。后来我就找人帮忙办这事,事办完后,俞某给了我一张该公司 10万元的
支票,我当时没要,但他非要给我,说算是交个朋友,我就收下了”。
而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却当庭为其作了无罪辩护,称“李某没有利用职务便
利,他只是利用人际关系帮忙办理了注销业务,李某只是把俞某引见给办理业务
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中也没有对该公司减免税,所以李某也不构成为他人谋
取利益。事后李某收了好处费,但那应该算是民事中的不当得利,而不能算是刑
法中的受贿”。随后,李某也表示同意自己辩护律师的意见,称“我没罪,我只
是帮忙,我没有损害国家的利益”。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防范建议】1.税源管理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日常检查,一是对消失的、不
存在的纳税人,要及时查找原因,确因停业或不经营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
注销或非正常户认定;二是对已注销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仍存在的纳税人,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注销企业的
银行账户进行检查。2.要防止企业利用注销登记偷逃税款,在注销过程中,必须
严格审核其税款、罚款、滞纳金是否结清,发票、税务登记证是否缴销,同时要
组织清查,一要查清企业存货如何处理,是否应该纳税。对有存货销售或抵债应
按规定征税;对存货发生视同销售行为,如投资、分配或赠送他人等也应按规定
进行征税;二是还要查清其经营期间有无虚开发票、偷骗税款等违法行为,避免
其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注销税务登记。3.要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在
审核资料的同时,及时将信息传递给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同时必须由相关部门组
织检查清算,而不仅仅是表面上的税款是否已结清,对企业的欠缴税款、罚款、
滞纳金必须采取强制措施。还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在未办
注销税务登记前不得办理工商登记注销;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
开展清算活动,防止税款流失。4.对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的出口
企业,应及时结清其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待结清退(免)税款并注销其退(免)
税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取消一般纳税
人资格、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后,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没有清算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未进行清算的纳税人注销,易出现偷逃税款等问题,形
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6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
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要加强与工商、银行、法院等
部门的联系,要积极参加法院等部门组织的清算小组,开展清算活动,就其清算
所得征税。2.税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即在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必须提交相关资料,
办结缴清税款、缴销发票等相关事项,经税务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手续。
(五)非正常户管理
对走逃纳税人未进行非正常户认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终止经营时,为了逃避责任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当月税
款未交清、发票未核销就走逃,特别是欠税企业,如果不及时办理相应的交税、
缴票手续,极有可能出现无法结清所欠税款和税收罚款,不能及时交回所购发票
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要加强日常的税法宣传工作,通过加大对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和办税程序向社会公告的宣传力度,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或不沟通等问题,
为纳税人提供更多的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包括纳税人开业、申报、停业、注销
等在内的基础性税收知识。2.税收管理人员应该有计划的下户进行必要的巡查,
通过核查发票、问询,及时发现和清理未申报户和漏管户,对管理中的漏洞有针
对性地制定管理措施,做到“关口前移”。在进一步加大对未申报户管理力度的
基础上,把产生非正常户的管理漏洞压缩到最低限度。3.对有欠税的走逃户,应
及时上报,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税款。
认定非正常户不满 3个月注销税务登记证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务登记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未满三个月的非正常户注销,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易
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8】2004年 10月 13日,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发现运明公司 7
月未申报纳税,该分局在无法强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于 11月 2日在
淀海区电视台发出公告,责令纳税人在 11月 10日之前改正其违法行为。11月 13
日该分局对逾期不改正的运明公司制作了非正常户认定书。2005年 3月 6日该
分局注销了运明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并在《淀海时报》上曝光。4月 2日运明公
司毛经理到第一征收分局进行交涉,要求该分局给予重新办理税务登记,遭拒绝,
同时该分局开出罚款通知书和加收滞纳金通知书送至运明公司,毛经理对此不服,
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之后,向淀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区人民法院对
此案进行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如下判决:
淀海区地税局第一征收分局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运明公司未超过一年,便注
销其税务登记的事实,已违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2003年 12月 17日修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
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
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
行。”)判该分局给予运明公司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并赔偿名誉权损失费共计
3000元;
败诉后,淀海区地税局党组对第一征收分局的有关人员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对第一征收分局局长宋某和管理股股长杨某违法处理非正常户的行为,按《税收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第六条之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评
选先进资格。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
过审理,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
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建议】1.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对查无下落
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及时认定非正常户。2.税务机关对被列为非正
常户超过 3个月的纳税人,方可宣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办理注销手续。
将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把不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易
发生纳税人少缴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巡查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2.对于检查出的虚假非正常户,追究有
关人员责任,严防将申报不及时、不稳定的纳税人随意认定为非正常户。3.巡查
中发现非正常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申报交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六)外出经营管理
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一般为 30日,最长不超过 180天,税务机关
擅自延长外出经营期限,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2001年 9月,汕前市明前建筑工程公司与吉林省 A市北方工业公
司签订了一宗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 2千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向明富通过汕前市
第三分局局长罗某将外出经营期限延长到 2年,2003年 3月 5日,汕前市汕北
区地税局根据举报,对第三分局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并派人员到吉
林省 A市北方工业公司调查。调查结果是:①汕前市第三分局局长罗某授意办证
受理、审核、发证人员为纳税人非法延长外出经营期限;②明前建筑工程公司在
A市的工程总额为 1500万元,应纳营业税为 45万元,所得税 30万元,已缴 3
万元,还欠 72万元,该公司工程已峻工结算,人员全部撤走不知去向,公司办
公室已转租他人;③查实罗某接受纳税人礼金 1万元;④发证人员梁某未将该户
经营情况传递给征收岗位、发票岗位和稽查岗位。
汕北区地税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对涉案有关人员作出如下处理:责成第三
分局追缴明前建筑工程公司的偷税、滞纳金和罚款;对第三分局局长罗某的受贿
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
罗某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税款损失 72万元的行为,按《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
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第三分局的办证受理审核人员玛
某,发证人员梁某擅自延长纳税人外出经营期限的行为,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追究办法》第六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扣发年终奖金,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防范建议】1.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送来的外出经营报验登
记有关资料时,要求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必须符合要求,提交的附送资料必须齐全,
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办理。2.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应加强税源控管,严格执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的管理;规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完善外出经营发票的
管理。
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未按规定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按程序将有关核
销信息传递给发票管理岗位、申报征收岗位和税源管理岗,易发生不征或少征税
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9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有效期届满的《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进行严格审核,注重审核企业经营情况、应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
况,审核结束后办理核销。2.对证明到期未核销的、迟报、瞒报的,应按《征管
法》有关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七)税种登记
错误鉴定税种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应鉴定而未鉴定税种造成漏征漏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0】2002年 6月,某市国税局税种登记岗在对新注册登记的两户企
业进行税种鉴定时,没有按企业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要求,对企业做企业
所得税税种鉴定,导致这两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3年来一直游离于正常的征收管
理之外,没有申报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国家税款没有及时足额入库,相关执法责
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税务机
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严格按照纳税人从事的经营范围确定所应鉴定的
税种。2.加强企业所得税税种的鉴定,应严格区分是否符合新办企业条件,从而
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归属。(征收方式的确定)
错用税率、征收率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适用税率、征收率错误,造成纳税人多缴或者少缴税款,
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确定纳税人适用正确的税率、
征收率。2.对于因政策变动,造成税率的调整,税务人员应及时在征管软件中进
行变更税率维护,同时告之纳税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二)
二、票证管理
(一)发票管理
违反规定运输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示】运输发票没有按规定安排专用车辆、保卫人员和必要的通讯工具,
导致发票丢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1】1998年,某局税务人员领取发票后,乘坐公共汽车返回,途中,
一箱发票不慎丢失,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备专用车辆、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
具。2.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
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示】在发票的库存管理中,库房未按要求配置、未按要求进行发票入库
登记、未按要求进行出入人员登记造成发票丢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2】市局对部分县(市)局 09年 1-3月份税收执法检查期间发现:
库房没有安装应急灯和防爆灯,没有出入库房记录,没有值班记录,以政务值班
代替专人值班,值班人签名为三天签一次,发票的库房管理和发售人员是同一人,
缺乏制约手段。(市局“四位一体”信息通报第六期)
【防范建议】1.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发票库房管理.2.严格发票出入库管理,
对所有出入人员进行严格登记,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
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3.严格值班制度,将安全保
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4.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封存。
发票核销程序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对保存期满或发生霉变、水浸、鼠咬、改
版换版等失去效力的发票核销,易发生流失空白发票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3】1998年,某局对一批改版发票核销时,税务人员登记后,未进
行实地销毁,而将发票按废纸售给回收者,造成部分空白发票再次流入社会,相
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党纪处分。
【防范建议】1.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销毁发票时要有专人负责,
严防在发票销毁时被盗或丢失。2.必须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专人押运,
确保安全;3.严格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确定准确无误后,在监察人员监督下到
指定点进行销毁。
(二)发票审批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核,易发
生虚开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审核时,重点审
查纳税人名称、购票员、领购发票种类等信息是否与纳税人申请的生产经营情况、
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的情况相符。
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量审核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不严格审核纳税人发票用量调整,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虚开
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
【防范建议】1.注重实地调查,严格发票审批手续。2.加强日常管理,多调
查、多落实。3.扎实有效开展纳税评估,从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未按规定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进行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时,未认真审核纳税人
实际经营状况,对经营活动不了解,随意审批最高限额,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
【防范建议】1.对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的认定和调整,税务人员应根据企
业实际经营能力审批最高开票限额。2.调查核实内容:(1)核查申请人是否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较大,且单笔销售业务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不
便于拆分开票的;企业单台(件)设备销售超过设定开票限额且开可拆分开票;
没有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2)上年度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
用量,截至申请期前两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专用发票使用量,调
查表中所列的其他项目。(3)核查调查重点:应重点审核调查申请人最大开票
限额是否确实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其申请是否与生产经营规模相符。
(三)发票领用
发票发售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不严格按照批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发售发票,超过审批数量发
售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
【防范建议】1.税收管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一定要进行
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所需发票的种类、版式、数量。2.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
按发票领购程序,批准数量进行发售。
发票验旧购新把关不严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企业领购发票时,未严格审核已开具的发票,易发生发
票管理混乱、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
【案例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
法案件的通报中,枣强县国税局在税收征管和干部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
为: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松懈。枣强县国税局放宽了毛皮企业一般纳税
人认定标准,只是强调“有固定场所、常年或季节性经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没有严格要求。检查发现,多数企业帐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健全;有
些企业生产场地、设备与其生产能力、销售额明显不符;有的生产场地挂着多家
企业的牌子,虽然分别记帐,但生产设备只有一套,资金相互拆借,法定代表人
多为父子、夫妻等关系;有的纯粹为“开票公司”。
(二)发票管理混乱,大量发票被不法企业领购和虚开。几年来,枣强县毛
皮企业一般纳税人数量猛增,农产品收购发票需求量也快速增长,但枣强县国税
局没有制定可行的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多少就审批多少,甚至有企业申请少却批
准多的现象。一些不法分子采取注册多家公司的手段,大量取得发票,非法虚开。
税收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发票验旧供新制度,不认真查验企业开具的发票存根,
对企业自己填写的发票查验单,不审核就签字认可。由于虚开的收购发票金额过
大,部分毛皮企业在年底纳税申报时将虚开的收购发票做大额进项转出,税收管
理人员对此不正常现象却视而不见。
(三)有案不查,税务稽查形同虚设。枣强县国税局稽查局在 2004年、2005
年没有对毛皮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2004年以来,虽然对所有取消一
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实施了检查,但没有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有案不查,敷衍
了事,形同虚设的税务稽查纵容了不法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问题大量存在,少数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一
些干部收受企业送给的礼品、礼金,徇私舞弊;个别干部与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直接参与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枣强县国税局原干部宋增涛,本人及其家族成员设
立多家虚假生产、外贸企业,专门从事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目前
负案在逃已被公安部通缉。县国税局原干部李维星成立养殖场,在没有任何经营
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 108份,虚开发票金额 10,285,362元,受票企
业用以抵扣税款 1,337,元,因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 12年,罚金 10万元。枣强县国税局 6名干部被法院判决有罪,其中县国税
局大营分局原局长郑国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10名。另外,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衡水市国税局主要
领导和分管领导也分别受到责任追究,给予了政纪处分。(案例来源:《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河北省枣强县部分毛皮加工企业严重涉税违法案件的通报》国税发
〔2008〕65号)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必须认真核对纳税人报送的记帐联和《增值税专用
发票领购簿》等资料。同时在验旧模块下,将已填开的发票代码、号码按起止号
录入、保存。2.发票发售人员在发售专用发票时,经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
簿》和 CTAIS中的验旧情况一致后,再进行发售发票;否则一律不予发售,并将
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税源管理部门。
未按规定进行发票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放松发票管理,
尤其对免税企业用票管理不严,易形成发票管理混乱、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
流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14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徇私舞弊
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
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
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对纳税人经营情况进行数据分
析,看其实际生产规模与资金的流动、用票量是否相当,对短时间内大量领购发
票等异常现象进行重点查看。
未按程序停供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随意停供纳税人发票,或者在当事人履行相
关义务后未按规定程序解除停供,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
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税务人
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规范执法程序,杜绝随意执法,强化监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
务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未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税源管理岗 流转税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不能按照规定的程序或时限,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通知单》,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5】某公司计划近期关停,遂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申请单,计
划冲减当期应纳税款,从而达到少缴税款,便找税务人员张某说情,张某在该公
司未提供证明等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开具了《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张某
因此被检察机关起诉。
【防范建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规定办理,做到申请单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发票缴销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岗位】发票发售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
人资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易发生虚开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流
失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6】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接受一个体户注销税务登记时,自己接收
了个体户的全部税务登记资料及相关手续后,没有进行注销,而是拿着购票手续
代纳税人领购发票,虚开发票,自行缴销,只缴定额税形成少缴税款,最后在检
查对方企业时被发现。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对纳税人因发生变更、注销、取消一般纳税人资
格等情形需要缴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并在系统中进行发票缴销处理。2.税务
人员应在《发票缴销登记表》上注明发票类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份数
等信息,并对空白发票进行剪角处理。
(四)带未开具发票
超范围带未开具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带未开具发票岗
【提示】税务人员违反带未开具专用发票规定,超范围为不属于带未开具范
围的单位、个人或无证户带未开具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7】2007年至 2008年,怀仁县国税局仅凭纳税人《居民身份证》和
煤炭交易合同,就为“朱壮勇煤场”、“刘俊煤场”、“朱海平煤场”等 1293
户无煤炭经营资格的个人“煤场”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26份,增值税销
项税率主要为 4%,个别为 6%,带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总计 万
元,涉及煤炭价款 万元。被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
均为自然人,没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也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经营者。(案例来源:审计署太原特派办关于山西省
国税局 2007年至 2008年税收征管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防范建议】1.加强带未开具发票的管理,明确带未开具发票岗位的职责,
做好岗前培训。2.建立健全带未开具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带未
开具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3.严格按《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带未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的范围带未开具发
票。
超标准带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风险
【岗位】带未开具发票岗
【提示】为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继续带未开具发票,按征收率征收税款,
导致少征税款,形成的执法风险。
【案例 18】某市国税局税务人员张某,一直以小规模纳税人 4%的征收率为
同学何某带未开具专用发票,一年内开出发票 500万元,没有在开票额超过 180
万时建议何某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按 17%申报补税。这里,税务人员张某碍
于同学情面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是“徇私情”,且少征税款 万元,根据《关
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为徇私情、私利,
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
累计达 l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徇私舞弊不征、少
征税款罪。
【防范建议】强化监督管理,定期在综合软件中进行超标小规模纳税查询,
对超过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责令其限期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否则按
适用税率进行征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税收票证管理
未按规定领取或发送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在领取或发送税收票证时,因无专车、专人押运,造成丢失、失窃,
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19】1998年,某市国家税务局通报了某县税务人员在领取票证后,
未及时将票证送交发票库房,便与随同人员去商场购物,导致存放于车中的票证
失窃,该税务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税收票证损失处
理。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严防票证损失,一旦发生损失,要严肃查处。
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时,应按下列要求处理:四、丢失票证的,应查明
责任。对责任人,按下列规定责令其赔偿:(一)有价证券照价赔偿。(二)税
收通用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和税票调换证每份赔偿 100元
至 300元。(三)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完税分割单每份赔偿 200元至 500
元。
【防范建议】1.税收票证应使用税收票证专用车,派票证管理人员领取或发
送,不得委托他人捎带或代领,更不得以包裹、信件邮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
款书和完税分割单应有专人押运。2.完善交接手续。所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领取
票证时,必须由领、发人员当面共同清点领发数量和号码,双方清点核对无误后,
在“票证领用单”或“交接清单”上登记各种票证的领发数量、字轨和起止号码、
领发时间,然后加盖机关及领、发人员印章,办完手续后,领、发双方各执一联,
双方据此作为登记票证帐簿的原始凭证。3.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
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票证时,必须持“票款结报手册”(领发双方各备
一册)(格式见附件)领取,领发的票证清点完毕后,领、发双方交换结报手册
互为双方登记领发票证种类、数量、字轨号码及领发时间,然后在手册上双方共
同签章。4.各级税务机构在发放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时,如需要拆包发放,必须
有两人以上在场共同拆包点本(张)、点份(枚),数量核对无误后发放。税务
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向基层税务机关领取视同现金管理的票
证时,必须拆包发放。
未按规定开具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申报征收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严格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征收税款开
具税票时,多联式票证不一次全份复写或打印,分次分联填写;或者不填写齐全
票证各栏目;或者漏填、简写、省略、涂改补;或者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
未全份作废另行填开,易发生延期汇解现金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20】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国税局苏练清、金竞
萍二人涉嫌贪污、挪用税款情况的通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苏练清、金竞萍在填开税收通用完税证时故意全部不填写开票日期,而
是在汇解时补填当日的日期,使延解现象具有了一定的隐蔽性,日常检查难以发
现问题。
(二)苏练清、金竞萍未能严格执行 “现金税款应在收取的当日或次日汇解
国库经收处”的规定,大量延期汇解现金税款。从 2003年 1月至 2004年 10月
22日,苏练清、金竞萍填用的 17114份手工完税证中只有 8份按期汇解,其余
17106份全部延期汇解,延解税款 元,最长延解时间为 252天;从
2004年 10月 22日至 2005年 1月 24日带未开具发票时开具的 1920份手工完税
证全部未汇解,涉及税款 元。
(三)苏练清、金竞萍与分局缴销票证时普遍存在不能“每隔五日向税收会计
办理票款结报缴销”的问题,甚至有长达 97天才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的现象。
(四)苏练清、金竞萍缴销票证时,会计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严格核对其未填用及作废的全份票证,给延解积压税款造成可乘之机。
(五)执法岗位上用人不当。苏练清、金竞萍不是国家公务员,把这些既没有
执法权又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安排到执法岗位上,违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案
件来源: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原市杏花岭区国税局苏练清、金竞萍二人涉
嫌贪污、挪用税款情况的通报。(晋国税发〔2005〕149号)
【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利用税收票证
混库和积压、挪用、贪污税款及不遵守本办法规定而造成税款损失的,要严肃查
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的经济和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
法机关查处。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必须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填写税收票
证。使用时应做到:1.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2.分纳税人、分次填开;3.
用票人员自收现金税款时,应在收到税款的同时填开票证;4.严格执行票证填用
“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它
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它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
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
用、不准互相使用票证;5.《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一律由税务机关填开;
6.电脑完税凭证必须使用微机打印,不得手写;手工完税凭证不得使用微机打印。
完税凭证不得涂改、不得混用,必须全部联次一次填写。
未按规定结报缴销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税收会计或票证主管人员未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
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易发生延解积压税款等问题,形成执
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20
【防范建议】为严防税收票款发生损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
务机关必须按下列要求结报缴销票证。1.税务人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期限,
持“票款结报手册”和已填用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完税分割单存
根联,连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向税收会计或票证主
管人员办理票证销号和票证上缴手续,当面清点无误后,在票款结报手册上登记
销号并相互签章。2.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
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
凭证后,应按“双限”规定,持已填用的票证存根联、报查联(扣缴义务人还必
须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和作废、停用、损失及未填用的票证,连同所收的税
款和“票款结报手册”向发放票证的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办理票款结算、票证
销号和票证上交手续,结报人员和税收会计当面清点票款无误后,在手册上登记
销号并相互签章。3.上述一、二款规定结报缴销的票证,在结报时发现票证跳号、
缺号、涂改等,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向领导报告。4. 基层税务机关应将填票人员
结报缴销的票证,根据“税收票证出纳帐”,按期填报“票证缴销表”一式两份,
连同必须上缴的票证上报县级税务机关,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在“票证
缴销表”上签章并退基层税务机关一份。
未按规定保管票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保管和
使用税收票证,导致发生盗窃、丢失等现象,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21】1999年,某市国税局通报中,某县税务人员外出征税,上午下
班后,未能将携带手工完税证送回局机关保管,而是直接带回家中,途中不慎将
20份完税证丢失,给予该责任人经济赔偿及行政处分。
【案例 22】2001年,某省国税局通报中,某县国税局发票库房置于临街一
侧,而发票库房未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导致发票库房被窃贼破墙而入,轻易盗走
发票,该局相关责任人受到了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税收票证违规行为的处
罚。一、对虽未损失票款,但有章不循,执章不严的税务机关管票、用票人员及
单位负责人,应分别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扣发奖金,直至行政处分。二、
对视同现金管理的票证发生损失的责任人,除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责令其赔偿
外,可处以罚款。其中,对扣缴义务人每次损失票证的处罚金额不超过 1000元;
对代征代售单位(人)损失票证的处罚,按代征代售合同规定办理。
【防范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和票证使用人员必须按下列要求保管票证:1.票
证保管要有专人,票证存放要有专门设施。各级税务机关的票证主管人员负责票
证的保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设置具有安全条件的票证专用库房;
基层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配备票证保险专用箱柜;
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外出使用票证要有票证专用包袋。2.票证存放要安
全。票证管理人员和用票人员要经常检查票证安全情况,做好防盗、防火、防潮、
防蛀、防鼠咬和防丢失等工作。3.携票人员票不离身。税务人员和代征单位经办
人员外出征收税款,要做到票不离身,不准带票进行非工作性活动,不得带票回
家。4.票清离岗。领用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的票证
管理人员、税务人员、代征单位经办人员和代售人员发生工作调动,以及扣缴义
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终止税款征收业务时,必须将所经管的票证、帐簿等
核算资料交接清楚,造册登记,交接双方共同签章,并经税务机关领导审查核准,
才能离岗。5.已填用的票证(作为会计凭证的除外)和作废、停用及损失上缴的
票证,必须按一定方法整理、装订(税收完税证、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和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报查联与相应的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一起装订),加具封
面,登记造册,连同票证帐簿和票证报表按规定的保管要求移送归档,并按规定
期限入库。
未按规定管理代征票款结报手册、税收完税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会统岗
【提示】对代征单位领取的结报手册和完税证没按规定管理会造成代征的税
款未及时入库,代征人员结报手册申报数与开具完税证税额不一致,易发生少征
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协议规定时限对代征人员代征税款进行结报征收,严格审
核结报手册申报税额与完税证开具税额是否一致。2.把好票证和税款的结报管理
关。对票证和税款的结报加强管理和监督。3.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领取、使
用、保管和缴销;4.配备税收票证保险专用箱、柜,存放税收票证;严格按照《税
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填开、缴销票证;5.严格按照规定的税款限期和限额,
将代征的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票证管理岗位用人不当形成的风险
【岗位】票证管理岗
【提示】税收票证作为税务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用人不当会造成国家税款
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20
【防范建议】1.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采取有效
措施,认真加以解决。2.应避免执法岗位任用非国家公务员、无执法资格人员,
杜绝任用临时人员,因约束相对较少、素质等原因而产生违法乱纪行为。3.各单
位要加强对重点岗位及临时人员的管理,税款征收、财务、票证等特殊岗位和重
点岗位,一律不得安排临时人员。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四)
四、税源管理
(一)发票管理事项
未认真审核抵扣凭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认真审核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可能造成纳税人利用
虚假业务取得的抵扣凭证,骗取国家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41】2006年 5月 25日,清徐县国家税务局征管员贾某因涉嫌玩忽职
守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在贾某任职期间,迎宪焦化公司利用
虚假公路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余万元,虚列原煤购进业务、
运输费用取得公路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余万元。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比对异常的抵扣凭证,应对所申报抵扣凭证上注
明的业务的真实性,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进行严格核查。2.对经核查未能排
除异常或无法核查的抵扣凭证,可通过发送协查函,进行核实。
未按法定程序核定发票用量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按规定程序核定审核发票用量,属滥用职权,形成执法
风险。
【案例 42】2004年,三门峡市洁祥公司故意涂改购票量被发现后,三门峡
市城区国税局税源管理三科副科长卢某一句“企业业务量大,确实需要票”,便
使该企业的核定购票量增加了一倍。后卢某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已被开除党籍。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通过实地调查企业的经营能力及经营规模,分析
相关数据,核定发票用量。2.在审批过程是做到按职权签署意见,资料齐全,程
序到位。
(二)税收政策管理事项
税收政策宣传错误或不到位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主动公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者向纳税人宣传政策
错误,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在涉税事项中纳税人咨询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地
为其作出解答,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税收政策属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
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
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出具虚假的调查报告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时敷衍了事,实地勘查核实不到位,出具
的调查报告内容失实,致使虚假的登记内容未能被及时发现,对税收政策执行、
税款征收等造成影响,留下了执法隐患,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
【防范建议】1.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
人性质、税种鉴定、税率确定以及税额核定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2.严格划分责
任,调查报告必须由参与实地查验的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字。
未实地调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未履行职责进行实地调查,导致后续
管理出现重大错误,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43】淮南市国税局二分局大通征收点税收征管员李某,经征收点负
责人李某安排,具体负责瑞福煤炭经销部的税务登记办理工作,在办理过程中,
接受说情和宴请,未履行职责,在没有对该经销部办公场所进行实地调查的情况
下,予以签字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上报。后经公安机关查证,吴某经营的淮南市瑞
福煤炭经销部在 2002年 11月至 2003年 3月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44
份,其中 195份已被受票方抵扣税款 225万余元。检察机关指控,李某身为税务
机关税务专管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其
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应当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来源:2006年 12月 15
日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防范建议】1.对经调查后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税务人员必须进行实地调
查。 对未经调查的事项不得审批和执行。2.严格划分责任,调查报告必须由参
与实地查验的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签字。
(三)催报催缴管理
不及时催报催缴、不按时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催报、催缴等事项送达告知纳税人,引
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
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
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
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
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
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防范建议】1.规范文书送达回证的填制,直接送达的税务文书须由 2名以
上的税务人员签字。2.税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限、法定的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严格履行签收程序。
纳税人未申报,税务机关未核定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报的,
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款,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经税务机关催报后,在限改期限内拒不申
报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
定执行。
未及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未及时
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属程序缺失,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定期对责任区内的管户进行巡查,对查无下落的
纳税人应及时制作《失踪纳税人通知书》,进行非正常户认定。2.对已转非正常
户纳税人的巡查中,发现非正常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并加
收滞纳金。
(四)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事项
未公布定额结果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业务股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将定期定额结果进行公布,侵犯纳税人权益,易引发行
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根据《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作为定额的必经程
序,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
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
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定期定额户营业额超过或低于定额,税务人员未重新核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连续 3个月超过定额 20%的个体工商户,未及时调整定
额,导致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加强个体户发票验票管理,掌握开具发票的销售额超过定额
的情况,及时调整定额。2.税务人员对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 20%的个体工商户,
应及时进行定额调整。
定额核定不公平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时受地理位置的影响以及人力资源、人为方面的
因素,信息采集的真实性以及核定税款的足额程度,容易形成税款核定的不公平
现象,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步骤,进行税
款核定工作。2.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有关报表,申请核定纳税定额,为正确核定
税款提供有参考价值的资料。3.应根据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参照同行业、同规
模业户经营情况及纳税额,综合考虑初步拟定应纳税额或营业额,实行集体讨论
核定。
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定期定额征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达到建账标准的纳税人未进行责令改正,仍实行定期定
额征收,造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按照《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办法》,对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
工商户,责令其建账,自行申报,实行查账征收。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
商户应设置简易帐:(1)请帮工在 2人以上 5人以下的;(2)从事应税劳务月
营业额在 5000元至 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 10000元至 30000元的;(3)省
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帐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
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3.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1)2人(含 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
金达到 10万元以上的;(2)请帮工 5人(含 5人)以上的;(3)从事应税劳
务月营业额在 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 30000元以上的。
(五)日常检查
未按规定实施日常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忽视检查程序,在检查中一人进行检查,不出示税务检查
证、检查通知书等,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缺失,易发生行政诉讼败诉等问题,
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定程
序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决
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应按规定规范出示税务检查证、《送
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制作送达回证、提取有关证据资料。2.严格按照规定的权
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六)纳税评估
应评估而未评估或评估结果失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或未能采取有效评估手段进行评
估,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评估的处理)
【案例】见案例 4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纳税评估工作规程,采用适当的评估方
法、评估模式,实施纳税评估。2.税务人员评估时应规范纳税评估文书、程序,
对发现异常通过约谈、实地核查、日常检查、移交稽查环节进行处理。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纳税评估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纳税评估作为促进管理的措施,时效性是其第一要素,不及时进行
纳税评估,会增加取证的难度,影响评估结果,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
险。
【防范建议】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
纳税评估一般以评估对象当月(季)的申报情况为主,在申报期满之后进行,一
般在当月(季)完成。
(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业务股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未按照参评的各项指标对纳税人
进行评定,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易导致错享受激励机制,侵犯纳
税人合法权益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人
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
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
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防范建议】1.严格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
分。2.国税地税部门应联合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注重欠税、违法查处等信息
的交流共享。
未按规定评定 A级企业形成的风险(信用等级评定后,未遵守检查的
规定)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业务股综合管理岗
【提示】将不达标准的纳税人评定信用等级为 A级,因免除税务检查、放宽
发票用量等,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
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
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二)两年内(指
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三)
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四)评定期前
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
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2.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
动态管理。如A级纳税人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涉税犯罪移
送公安、有偷逃骗抗、虚开专用发票等行为的,应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级别。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五)
五、税务稽查
(一)选案分析
违反选案原则和程序形成的风险
【岗位】选案分析岗
【提示】稽查选案分析岗在选案过程中,违反稽查对象选定的原则和程序,
仅凭主观臆断,没有进行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造成多头选案、人情选案、随
意选案,从而使稽查流于形式,丧失基本功能,形成执法风险。
【防范建议】1.加强对选案计划制度体系的建设,建立人机结合集体交叉选
案制,降低因个人因素造成选案误差,防止多头选案、人情选案、随意选案。2.
建立选案实行集体审议审批制度。3.坚持管辖税种合并稽查原则。4.强化选案前
的信息数据分析能力,合理确定数据异常的案源。5.注重与税源管理部门纳税评
估数据信息比对分析,确定稽查案源。
未按规定处理举报案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举报案件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工作职责,对举报材料不登记、不处理或
者不按规定处理,甚至泄露举报内容,导致案源丢失,并打击了举报者的积极性,
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44】2004年 10月 22日,郝某向某税务机关举报某铁路分局下属客
运列车销售饭菜、商品拒开发票涉嫌偷税。该税务机关未予理会,2004年 11月
22日郝某对该事件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该税务机关败诉。
【案例 45】全国首例税务行政举报案。原告王某以被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依
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诉称,1996年 10月 10日以来,
原告以公开身份多次向被告市地税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及其下属九个
部门存在严重偷税行为。但市地税局仅查处了一个部门,对其他部门的偷税行为
迟迟没有查处。此外,按规定市地税局应给付原告的举报奖励又迟迟没有举措。
故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市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责令被告市地税局对原告履行
奖励义务,给付奖金 元。
被告市地税局辩称,原告王某并非是稽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请求市
地税局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权。该局对王某税务举报一直很重视,通过立案稽
查已于 1997年 12月 12日对查实的部分偷税行为作出了处理,其余的则作为 98
年度的稽查工作计划,正在稽查之中。此外,对原告王某予以举报奖励是明确的,
在查结的税款入库后,即作出了给予王某 2000元的奖励决定。只因与其坚持的
数目相差甚远而未能如期执行。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原系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下属铁塔厂的职工。1996
年 10月 10日,王某到市地税局举报本公司存在偷漏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后,
王某又多次以书面形式向市地税局及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本公司下属九个部门存在严重的偷税等行为。市地税局在接到王某举报后,根据
举报线索,于 1997年 3月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下属铁塔厂进行了个人所得
税的专项检查,经查铁塔厂确有偷漏税行为存在,遂于 1997年 12月 12日以杭
地税稽(1997)字第 14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作出补缴
个人所得税 元,并处以查补税款 20%的罚款,计 元。1997
年 12月 17日,市地税局按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举报奖
金 2000元。期间,王某又多次到市地税局催问稽查及奖金事宜。1998年 5月 20
日王某以市地税局仅对其举报的部分税务案进行了查处及查结案后五个月没有
作出任何奖励举措为由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某考虑到市地税局对举报的税务案正在查处中,表示放弃要求其
继续履行稽查义务的诉请。同时,王某以市地税局 1998年又查处了偷漏 100万
左右税款的事实为由,提请增加举报奖励金额。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浙江省送变电工程公司偷漏个
人所得税的行为应依法得到保护。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在查结“铁塔厂”税务案后,
应依法给予举报人王某相应的奖励。,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虽及时办理了税务举报
奖励审批手续,决定对王某举报奖励 2000元,但实际未按程序对其奖励,致使
王某应有的权利未能实现 ,对此,应承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责任。鉴于杭
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王某所举报的其余税务案件正在稽查中,尚未作出处理。因此,
王某要求被告增加奖励金额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于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五日内,对已查结的税务案,依法对原告王某履行举报奖励职责。 二、驳
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工作规程》规定:
对举报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
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在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
推委、敷衍、拖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
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贯彻落实《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正确
履行工作职责:(1)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
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2)受理
举报的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
负责。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
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
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口头举报或者电话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
2.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安全保密知识的培训学习,树立和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
保护。
(二)稽查实施环节
未做好稽查准备工作开展稽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稽查前,没有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未根据选
案部门转来的被查对象的选案分析资料和纳税档案,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经营状
况和财务情况,未制定具体稽查计划、稽查程序,未安排合适的稽查人员,形成
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深入开展稽查前的调查工作。全面了解被查单位的业务、财
务状况,认真调查被查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深入调查被查单位的经营范围、财务会计制度、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以往接受税务稽查情况及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及时掌握与稽查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集整理被查单位银行账
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稽查档案资料,以提高稽查效率。2.科学
编制检查方案。科学合理的稽查方案能够有效防范稽查风险。检查组应在查前调
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稽查风险和稽查重点,制订合理的稽查方案。3.准确运用
稽查方法。在稽查过程中,应注意采用规范的稽查方法,认真评估固有风险和控
制风险,将稽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违法调取帐簿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稽查实施调帐时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制作《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
和《调取帐簿资料清单》或者调取的帐簿资料超过三个月未完整退还,甚至不办
任何手续就把企业账册带到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形成执法风险。(调账审批)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未按
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帐簿、资料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
机关进行调账检查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 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
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
关必须在 30日内退还。
未按稽查计划擅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税务稽查人员在未分配检查任务的情况下,擅自对纳税人进行检查
的,税务执法程序不合法,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 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稽查
工作的需要和稽查力量,于年末制定下年度的稽查计划,报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
(分局长)批准后实施。2.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责任制,针对岗位制定出
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实施办法,建立各执法岗位及上下环节之间有
效衔接的执法程序,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
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
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稽查人员未达 2人以上或未出示证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未达到两人以上或
者未出示税务检查证,税务稽查程序违法,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46】2002年 8月,某市国税局的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李某
开办了一个小型造纸厂,自 2002年 1月开业以来,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
增值税。为此,稽查人员曾多次责令其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申报纳税,但李某置
之不理。
2002年 9月 8日,分局对李某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 2002
年 9月 23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但李某逾期仍未办理。
于是,分局作出决定,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处以 2000元罚款;
对其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按偷税处理,并核定其开业以来应纳增值税 11278元,同
时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分局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履行了相关手续,由市国税局制作了《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
交李某。
李某不服,在依法缴清了税款和滞纳金后,于 2002年 10月 25日,向上一
级国税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该案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处理适当,维持市国税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李某对复议结果仍不服,于 2002年 11月 1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市国税局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作出的偷税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得
当,但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检查时,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属滥用职权,判决市
国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从本案的实质内容上看,税务机关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的处罚、
对其偷税的认定、对有关执法文书的制作和送达以及取得的证据,均是合法有效
的。法院对此没有提出疑问。争议的焦点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没有出示
税务检查证,是不是滥用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
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
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由此可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
进行税务检查时,出示检查证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是
一种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出示检查证和检查通知书,才能被确认为合法的行政行
为。
现行的 CTAIS稽查程序并没有明确要求税务人员在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
查证。目前,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有的没有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有
的即使出示了检查证,也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复议
中,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和
行政复议中,无法证明自己在税务检查时出示过检查证,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时很难胜诉。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由 2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
税务检查通知书。2.税务人员应正确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合法行使职责,可
填制《证件出示笔录》,由稽查对象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税务人员出示税
务检查证情况。
不征、少征查补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对应查补的税款不予查补或擅自决定减少查补税款,或勾结当事人
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改变检查环节违法事实,形成应查补未查补或
少查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强化执法风险意识。2.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廉洁从税意识。
要求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依法执法,努
力克服执法随意性。3.严格实行稽查主查责任制、税收执法过错考核追究。
遗失稽查资料和证据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按规定整理保管稽查资料和相关证据,使得税务稽查证
据缺失,引起行政诉讼败诉,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结束后,应当认真整理检查资料,归
集相关证据,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资料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
调查中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2.稽查实施岗应及时、完整地将稽查档案传递至稽查审理环节。
稽查立案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实施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稽查中,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未予立案,导致税务稽查
人员被行政处分,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七)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
立案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确定立案时必须考虑具备立案的条件:(1)有
一定的税务违法事实;(2)有明确的税务违法人;(3)依法应当或者需要追究
其法律责任;(4)属于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2.税务人员对税务稽查对象经初
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当立案查处:(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
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
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未具有本条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查补税额在 5000
元至 20000元以上的(山西省确定为 20000元);(三)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
法带未开具、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
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四)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三)稽查审理环节
违反审理程序、违背审理原则认定处理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审理岗
【提示】税务审理人员在稽查案件存在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数据
不准确、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予以草率定案,造成多征或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
险。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十一)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
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及
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得当;(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恰当。2. 审理中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3.
对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
定案。
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因执法水平、业务素质、责任意识等因素,对符合移送司
法机关条件的涉嫌犯罪案件未移送,造成当事人走逃、国家税收利益损失,易构
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玩忽职守罪,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47】三星级酒店甲,1999年 5月应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各税 650000
元。该酒店到纳税期限时发现账面可支付的资金不足。总会计师于某与会计王某
仔细研究后,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按照 300000元进行申报,并于纳税期限的最
后一天 6月 10日到其开户银行缴纳入库。1999年 9月地税局在对该酒店进行检
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该税务机关于 9月 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限期 9月
20日前缴纳人库,但该酒店到期后仍未缴纳。经税务机关催缴后,甲酒店才于 9
月 30日将 350000元税款缴纳入库。但已经达到移送标准没有进行移送。
【相关规定】《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
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
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
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查
看处分;(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
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
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
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 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 3人次以上的;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
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防范建议】1.健全与司法机关的联系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将行政
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等情况相互通报,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加强稽查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侦查监督人员的业务交流,
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双方办理税务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务执法风险。
2.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规范案件移送,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按规定时间、程序移
交,以规避执法风险。
违反审理程序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审理岗
【提示】税务稽查审理步骤不全或者没有按规定的步骤实施,造成审查程序
错误或者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要建立内部制约机制,科学划分选案、稽查、审理、
执行工作职责,细化各环节权利的分解和制约。2.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
究责任制,针对每一个岗位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及追究办法,建立
衔接各执法岗位及环节之间有效制度,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
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
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3.严格审理程序,做到程
序合法、完整。
超过审查法定时限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审理岗
【提示】税务稽查审理在接到稽查案卷及有关资料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审理完毕,造成审理程序不合法,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人员未按
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后,应当在 10日内审理完毕。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1)稽查人员增补证据
等资料时间;(2)就有关政策问题书面请示上级时间;(3)重大案件报经上级
税务机关审理定案时间。2.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及责任意识。对有明确时
限要求的执法行为,必须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完成,以规避执法风险。
审理意见不当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审理岗
【提示】税务稽查审理岗,由于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存在对案件情况相同
但审理意见不同、案件情况不同而审理意见相同等情况、导致判罚明显不当,易
使税务人员被行政处分,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审阅稽查人员提供的《税务稽查报告》
及所有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资料,并对如下内容进行确认:(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是否得当;(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2.审理中发
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手续不全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3.对
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难税务案件定案有困难的,应当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后定
案。
稽查文书不规范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稽查文书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楚,观点材料不一
致,引用法律依据断章取义、牵强附会等,易造成税务行政诉讼败诉,形成执法
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稽查文书是税务稽查部门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
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税务检查职权、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全过程的书面
记录,是审查和证明税务稽查查处案件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因
此在稽查环节必须使用统一的规范文书。2.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日常行政管理制度,
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
(四)稽查执行环节
滞纳金计算错误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执行岗
【提示】税务人员因录入加收滞纳金起止日期有误,造成滞纳金计算错误,
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稽查审理人员应注重数据的录入审核,正确录入查补税款的
所属时期。2.稽查执行人员在开具税收票证后,应审核滞纳金对应的所属期与税
款所属期是否一致。
稽查执行人员不履行职责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执行岗
【提示】税务执行人员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或执行不力,导致税务人员受到
行政处分,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
法工作中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
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
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防范建议】1.要求税务人员在稽查执法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自觉依法执法,避免执法随意性。2.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信息交流和共享,
将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立案侦查等情况相互通报,对税务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
问题,共同研究,商议解决,加强稽查执法人员与司法机关侦查监督人员的业务
交流,不断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双方办理税务案件的效率和质量,降低税务执法
风险。
(五)协查管理环节
未按规定组织、实施、回复协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协查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接受到协查委托函后,没有对全部事项进行调查或者在协
查中提供虚假,泄露案情等情况,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48】税务干部玩忽职守使国家税款损失 被判有期徒刑 6年 6个月。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日前以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温州市国家税
务局稽查局检查三科科长白某有期徒刑 6年 6个月。
1998年 5月 23日,时任温州市国税局鹿城稽查分局直属中队中队长的白某,
与下属对温州市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账外偷税及
重大虚开进项增值税发票。同年 5月 27日,税务部门立案调查该公司。案件调
查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的家人通过关系找到白某,要求予以关照。
2000年 8月 8日,税务部门在对该案进行合议后,决定对该公司作出补税
罚款人民币 26万余元,并对该公司取得广东省进项专用发票入账抵扣的,全部
发函广东省进行稽核。
然而,作为查办该起偷税案件负责人的白某一直不进行继续调查,没有发函
广东有关单位进行稽核,直到案发时也没有作出相关的处理意见,且大部分调查
材料现已无法找到。叶某的家人为感谢白某的关照,送上 2万澳元,白某予以收
受。后来,他将这笔钱用于儿子到澳大利亚留学的费用。
去年 8月初,白某得知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到鹿城区国税局调取鹿城不锈钢材
料公司偷税案卷宗,心存忌惮之下将 12万元人民币还给叶某的家人。后经侦查
机关查证,现存揭阳市某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给温州市鹿城不锈钢材料公司的广东
省增值税发票 36份。法院据此认定,该 36份发票共计总货款金额为 500万余元,
抵扣税款总额为 86万余元。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未按
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号第十七条规定,受托
方应当就委托协查的全部事项进行调查,不得推委、敷衍。对协查工作中提供虚
假情况,泄露案情,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主管
领导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180
号) 、《协查信息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210号)等规定,受托方
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查证以下情况:(1)确认是否有开票企业,该
企业是否有需要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以
及是否为废票或者丢失被盗发票。(3)查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填开的项目内
容是否真实准确。(4)查证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交易是否真实,出口货物是
否自产。(5)查证票款结算是否相符,往来是否一致。
受托方对有疑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一个月内回复调查结果;对已证
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两个月内回复税务处理结果。遇有特殊情况不
能按时完成协查事项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及时通知委托方。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六)
六、税收政策
(一)委托代征
需要委托代征税款未委托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未委托代征,会造成国家税
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
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为便于控制税源或减少成本、方便纳税、防止税源
流失可采取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的方式。2.税务机关在办理委托代征事项时,应
与受托方签署《委托代征协议》。
不需要委托代征而委托单位或人员代征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不属于委托代征范围的税款进行委托代征,易引发不征、
少征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
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
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
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零
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可进行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协议变更不及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提示】委托方、受托方主体资格变更、税收政策变化引起代征协议中计税
依据、税率变动,税务机关不及时变更代征协议形成签署主体与实际征收主体不
符,代征单位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多征或少征税款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需变更代征协议:(1)涉及代征的税种、
代征范围的税收法律、法规发生变动;(2)法定的计税依据、税率或征收率发
生变动;(3)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依据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4)双方发生
合并、分立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动的。
截留、挪用委托代征手续费形成的风险
【岗位】计会统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将手续费支付给代征单位或截留、挪做他用,形成执法
风险。
【案例 49】2001年,审计署济南特派办在对 H局进行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
该局财务处计划科副科长黄某,掌管有 17个公款私存的银行存折,涉及资金 900
多万元。由于黄某怕事实暴露,已将有关会计资料和存折隐匿或销毁。审计人员
被迫采取由其他线索获取的账号从银行倒查的方法,查阅了银行账户多年的会计
档案,翻阅了无数的历史传票,对多年来银行分户账的收支内容进行取证、复制
和汇总分析。查明:1999年 8月 23日,黄某将 H局提取的代征手续费 300万元,
存入以其名义开设的公款私存存折,2000年 1月 14日,黄某从该存折中提取现
金 100万元,直至 2001年 2月 28日才又重新存入。该笔资金从取出到再次存入
间隔 13个月时间。根据上述线索,审计人员初步判断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贪污、索贿、
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
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防范建议】1.严格按协议规定核算、支付手续费。2.建立健全手续费台帐,
详细核算、登记手续费计提、支付情况。
委托代征手续费不纳入预算管理形成的风险
【岗位】计会统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将委托代征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易形成挪用公款等风
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 (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代扣、代收手续费,
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
对代扣、代收手续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统一核算。2.税务机关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将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或人员。
未认真审核受托方代征资格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征事项时,未认真审核受托方的代征资格,导
致签署虚假代征协议,手续费被骗取等问题,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在调查过程中要对代征业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
2.税务人员要加强自身廉洁从政的修养,不利用职权与代征人员相互勾结,骗取
手续费。
《委托代征协议》内容不规范、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委托代征协议中必须明确具体的代征范围、计税依据、使用税率、
结缴期限、代征期限等具体内容,如果内容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易形成征收税
款计算错误,多征、少征税款等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认真学习委托代征相关政策,制定详细的代征协议。2.对代
征协议所列项目严格按政策规定内容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准确。3.建立健全跟
踪机制,及时掌握代征情况。4.对代征不规范情况及时纠正。
(二)纳税申报方式核定、简并征期
擅自确定申报方式、简并征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务登记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经分管局长终审而确定申报方式或简并征期,属于级别
越权,导致执法行为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50】某县国税局税务人员,未经分管局长审批而对个体工商户执行
简并征期(按季申报),纳税人拒不接受,提出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复议后变更
了征收方式,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 相关规
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
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防范建议】1、严格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结合纳税人实际
情况确定征收方式、简并征期。2、严格按程序逐级审批。3、加强执法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批准延期申报未征收预缴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时,未按规定征收预缴税款,易形成延期征
收税款的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
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
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
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和法
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
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延期申报应按上期实际缴纳
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税款进行预缴税款。2.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学习,严格
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延期申报。
办理延期申报时,核定的预缴税款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相差较大形成
的风险
【岗位】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事项时,核定的纳税人预缴税款与企业实际
经营情况差异较大,造成税款后移,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51】某企业上期实际应纳税款为零,由于企业改制原因不能按期进
行纳税申报,经企业申请,税务管理员因上期没有实际缴纳税款为由,核定该企
业预缴税款为 3000元,经全年测算该企业平均每月应纳税款为 3万元,形成税
款后移,相关责任人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全面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采取合理的方法核
定税额。2.增强税务人员的责任意识,使管理做到精细化、准确化。3.坚决杜绝
搞人情税、关系税。4.核定税款做到要公开、透明。
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延期纳税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延期纳税,导致税款后移,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
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
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
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
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特别是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
况与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余额是否一致。2.审核银行存款余额扣除工资、
社会保险费后是否不足于缴纳当期税款。3.在全面审核的基础上要对各项数据的
真实性进行实地调查,确保帐实相符。4.对不符合延期条件的不予审批。
擅自审批延期税缴纳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形成越权审批的执法风险。
【案例 52】某县国税局由于税收任务的 超额完成,该局为了压缩任务,在
未经市局、省局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批缓税款 1000 万元,导致审批无效,税款
后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了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核、上报及后续管理工作。2.要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延期
缴纳税款的条件,逐户进行实地核查,确保有关情况真实可靠。对符合延期纳税
条件的,层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到期的延期缴纳税款,及
时组织清缴入库,防止因为组织入库不力而造成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新的欠税。4.
要建立《分户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列为日常税源管
理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促纳税人
按期缴纳税款。
超时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办理延期纳税事项中,因主观过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职责,对不符合条件的未及时退回,符合条件的拖延时间办理,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税务机关对提供资料完
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
日内办结。2.税务人员应经常查阅综合征管软件,了解是否有未办事项,查阅提
醒事项的限办时间,对未办事项及时办理。
(四)减免税审批
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不能严格划分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综合管理岗
【提示】审批类减免与备案类减免混淆,会形成不作为和乱作为执法风险。
【案例 53】某县国税局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享受的减免税,仍履行减
免税审批程序,按规定此项减免属于备案类减免,企业只需到税务机关备案就可
减免,不需再履行审批手续。
【案例 54】某县国税局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享受的减免税,每年只进行备
案而没履行审批程序进行了减免,按政策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属于审批类企业,
每年必须进行资格认定,减免税审批。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加强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学习,彻底搞清减免类与备案类减
免的不同之处。2.严格按规定项目、程序进行减免类的审批。3.建立健全减免税
台帐,详细登记各类企业的减免税种、减免税额、减免期限。
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免税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利用减免税谋取个人私利,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歪曲税收优
惠政策和政策上允许的弹性原则,在执行政策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从中谋取
私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55】某税务人员对国有企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成立的新办企业享受
企业所得税减免进行调查后,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列明安置的富余人员占全部在岗
人数达到享受减免规定比例,企业享受了所得税减免,但从企业日常报送的财务
报表中,发现安置的人员比例根本不达规定比例,经调查是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
中因收受纳税人的礼金,出具了虚假的调查报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相关人员
受到行政处分。
【案例 56】王某是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某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负责辖区 4
家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 3月
至 2008年 9月间,王某在负责辖区内的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市某塑业有限公司
两家社会福利企业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违背税收
管理员制度的规定,没有对两家企业申请退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不严
格执行《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在对两家企业
的日常监管和巡查中,没有认真检查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工作及工资发放情况,
导致两家企业采取与残疾职工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只挂名而不实际上
岗工作的手段,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 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
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57】1月 22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钟山县
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该市八步区财政局原副局长兼农税局局长张某有期徒刑
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的刑事判决。
被告人张某,男,1955年 5月 5日出生,原系某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
农税局局长。2003年 11月 28日,原某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名“富民
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民公司”)负责人谢某(另案处理,已判
刑)以经营的晒黄烟发生“烧包”、霉烂造成损失为由,向该市八步区人民政府、
八步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等单位提交了“关于因灾受损请求降低烟叶特产税计税
价的请示”,并通过时任公会镇财政所长的周某(另案处理,已判刑),找到时
任该市八步区财政局副局长兼农业税收管理局局长的张某,请求减税。张某明知
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和八步区人民政府无权减免烟叶特产税,富民公司的情况
也不符合减税条件,仍于同年 12月 17日以该市八步区农业税收管理局的名义,
向八步区人民政府呈报《处理意见》。该“意见”将富民公司 2003年尚未交纳
特产税的烟叶可降至 元/斤的计税计征,即从每市斤 元减到每市斤
元征收特产税;2004年的烟叶特产税可降至按 元/斤的计税价计征, 即
从 元减到每市斤 元征收特产税。2003年 12月 24日,张某违反有关
规定,在未经农税局领导集体讨论和上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交代
八步区公会镇财政所按上述意见执行。公会镇财政所从 2004年至 2006年均按
元/斤征收富民公司的烟叶特产税,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 2000多万元。
在办理减税过程中,周某向张某提出他们帮谢某减了那么多税,应叫其拿来
点钱来打发,张某同意并交待周某注意点,千万不要出事。周某遂找谢某商量,
谢某决定从其富民公司减少的烟叶特产税中拿出三分之一的钱给周某和张某作
为回报。自 2004年春节至 2006年春节期间,周某先后收受谢某给的好处费共计
人民币 52万元。周某拿到钱后,在张某家中或车上,先后分给张某共计人民币 26
万元,后被有关部门查获,张某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
钟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归案后认
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遂于去年 11月 16日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
张某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
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 58】“企业所得税可免可不免。”原市国税局副局长(副厅级)黄某
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帮助某企业免税 万元,黄某得到 10万元“感谢
费”。昨日下午,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 10年,并追缴非法所得的
10万元钱上缴国库。
据了解,国家对西部地区“三新企业”有免税政策。“三新”即法人代表新、
企业名称新、经营范围新。法院查明,一传媒公司通过融资,更名为某传媒公司,
但该公司的法人没变。2005年 1月 25日,该传媒公司向渝中区国税局申请免税。
随后,渝中区国税局向市国税局请示,免征该公司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市国税局,关于“该传媒公司是否属于应免税的三新企业”一事,意见不统
一。该公司决定拿出 10万元协调免税事宜。
2005年 6月,该传媒公司员工张某找黄某帮忙,承诺事成后感谢。在黄某的
帮忙下,免征该公司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万元的批文下来了。2005年 9
月 6日,张某将 10万元放在黄某办公室。
法院认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黄某提出,自己已将 10万元交给两下
属,让他们退还该传媒公司。经法院调查,两下属均否认收到黄某给的现金,也未
受黄某的委托退还 10万元现金给该传媒公司。法院认为,黄某的辩解不能成立。
57岁的黄某表示要上诉。记者看到,站在被告席上的黄某头发花白、面容憔
悴。其家人认为法院判重了,也表示要上诉。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同 相关规定 )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应对减免税确认进行双人实地调查核实。2.对纳税
人成立日期、经营项目、经营方式、人员配备等有关登记内容进行认真核实。3.
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人性质、税种鉴定、
人员安置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4.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实地查验两名税务人员签字。
5.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已减免的税款追征入库。
擅自审批减免税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减免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59】某税务人员对红星公司享受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时,未经分管局
长审批,直接对该企业审批了 2007年度的增值税全年减免,造成该企业少缴增
值税款 10万元,管理员受到行政责任追究处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擅 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
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
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
【防范建议】1.认真学习减免税管理办法,严格减免税审批流程。2.对未按
规定权限审批减免的应确认无效,对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
减免期限到期继续享受减免政策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减免期限到期的纳税人未及时调查核实,疏于管理,导
致错误减免,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0】新华书店享受增值税减免到期止日为 2008年 12月 31日,某县
国税局对该类企业未加强管理,致使该企业 2009年一季度仍进行增值税减免,
少征增值税款 2万元,对税务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处理。
【案例 61】北京市平谷区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所的两名税务专管员,因在
职期间对所管辖的 6家纳税单位减免税到期仍继续减免,并疏于管理,造成国家
损失 5400余万元税款,二人被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判刑。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
【防范建议】1.建立健全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期限。2、加强日常管
理,对不符合减免条件或减免期限到期的企业按实际经营情况征收税款。
超时限办理减免税审批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减免税审批,因不作为易引发行政
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2】某税务人员受理天一国有粮食企业申请减免税申请,在收到申
请之日起 30日内仍未做出决定,该企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做
出有关决定,经复议后复议机关做出该企业具有享受减免税资格,限期办理,税
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申请,应严格审核,对提供资料
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时限办结:县、区
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 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
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
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纳税人。
资料不齐全或擅自涂改、伪造相关资料,批准减免税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减免税的审批必须做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资料齐全、印章齐全、
填写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整、准确,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资料不
齐全者批准减免,易造成虚假减免,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3】两名业务员在房产交易中与税务局工作人员相勾结,采用违规
通过免税审核的手段,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
院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行贿罪,判处原上海福邸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
务员朱某有期徒刑 3年半,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原上海先原房产
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乔某有期徒刑 1年 3个月。涉案的三名税务人员也被以徇私
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受贿罪分别被判刑。
2005年 6月至 8月间,朱某、乔某等人与税务局的工作人员相勾结,在为
他人办理二手房交易手续的过程中,采用重复复印的方法,篡改相关房产资料复
印件上的发证日期,以使不应享受免税政策的二手房交易违规通过免税审核,并
由税务员徇私舞弊,出具“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致使国家的应征营
业税款流失。其中,朱某参与的二手房交易中,造成税款损失共计 23万余元;
乔某参与的二手房交易中,造成税款损失共计 12万余元。朱某为谋取上述不正
当利益,分别给予三名税务人员 万元或 1万元。
法院认为,朱某、乔某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徇私舞弊,不征、少征
税款。其中,朱某参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共计 23万余元,乔某参与徇私
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共计 12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
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且属共同犯罪。朱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 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行贿罪。乔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
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案例 64】篡改交易日期帮人逃税被判刑。上海市某区的地方税务局科员
高某与上海晟曜行房地产资讯公司一门店店长丁某勾结,采取篡改房屋交易日期
等手段,违规为客户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并从中收取好处费”,致使国
家税款蒙受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高某有期徒刑 6年、
丁某有期徒刑 2年。
高某是上海某区税务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受理、审
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去年 5月底,高某教会了丁某偷逃二手房
交易营业税的手段,丁某便在进行房屋中介买卖时,向客户作出逃避税收的承诺。
在高某指导下,丁某伙同他人更改了 9套房屋的交接日期。而高某在审核丁某提
交的房产交易资料时,违规办理了这 9套房屋的免征、减征手续,致使国家税款
损失达 45万余元。丁某从客户处收取了人民币 8万余元,将其中 4500元送给了
高某。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步骤、时限进行减免税管理。
2.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得受理、批准减免税和同意减免税备
案。对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要由两名以上税务干部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
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格进行认定。3.要认真核实纳
税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对资料不齐全的,要限期补正,对期限内未补正的或资料
不真实的,不得批准。4.要建立健全减免税管理台账,在减免税受理、备案和审
批过程中正确使用各种减免税专用审批文书及通用文书。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
政策依据、减免税的范围、适用税率或比例、减免税的历史数据等详细情况建立
档案,集中管理。5.根据各级税务机关的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审批的范围。6.凡
是达到集体审批额度的减免税申请,一律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五)资格认定类
未进行资格认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流转税管理岗
【提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企业、再生资源企业、残疾人就业企业、国有森工企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企
业税收优惠需要进行资格认定,未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形成不征少征税款,造成
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5】某国税局对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在没有《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的前提下,认定其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造成该企业享受减免增值税一年,少征
税款 20万元。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认真学习各项资格认定管理规定,掌握审批程序。2.在审核
过程中严格按规定进行,做到资料齐全,内容完整。3.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其进
行补正,完整准确后再进行审批。4.对不符合要求审批资格的一律不得审批。
资格认定调查报告与实际不符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资格认定中,对不符合资格的纳税人出具了合格的调查
报告,形成不征、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
【案例 66】某国税局管理员在对再就业企业资格认定时,在月平均实际安
置残疾人员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不达要求和残疾人数低于规定比例前提下,在企
业赠送礼金的诱惑下,出具了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虚假报告,使得企业享受了增
值税和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税务人员受到了相应行政
处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二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收管理员应对资格认定实行双人上岗、实地勘察。2.对纳
税人的有关证书、协议、职工人数、记录、凭证等有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实。3.根
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出具内容完整、真实可靠的调查报告,确保纳税人具有的证
书、协议、职工人数、人员安置等征管信息准确可靠。4.调查报告必须经过实地
查验两名税务人员签字。5.对不符合认定资格的应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对
已减免的税款进行追征入库。
超时限办理资格认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流转税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办理各项资格认定时,未按归规定的时限办结,形成不作
为的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认真学习税收执法业务规范,掌握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办
结期限,对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县级税务机关审核不超过 10个工作日、市级
税务机关不超过 5个工作日、省级税务机关不超过 5个工作日。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核不严形成的风险(很好)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审核不严,易出现虚开专用发票案件,造成国
家税收流失,资格认定整个环节的相关人员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这
类风险还将有可能成为其他税收执法风险的诱因,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后
果。常见的险源有:
险源之一:纳税人送来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房产证》、《会计证》、《办税员证》等有
关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不一致,而受理人员却粗心大意,让其过关。
险源之二:纳税人送来的有关证件资料不齐全,而受理人员却认为不碍大局,
放他一马。
险源之三:综合部门的复审人员,在复审认定申请资料时,虽发现纳税人不
符合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条件,但却因抵不住各种诱惑而签具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长
审批。
险源之四:某些主管局长因收了纳税人的“谢礼”和“挂钩分红”的许愿后,
却暗示为纳税人大开方便之门。
险源之五:认定管理岗位人员擅自延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期限。
险源之六:认定管理岗位人员没有或不及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暂认定通
知书》和有关申请资料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处理,并未将
上述有关资料通过征管信息系统传送给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岗位。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审核《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
是否一致;2.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
商贸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没有约谈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未进行约谈,将商贸企业直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程序缺失易引发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7】某县国税局对华康电器公司(商贸企业)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认定时,由于没有进行约谈,没能了解到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及管理情况,导
致没发现该企业纯粹是个“开票公司”,事发后相关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税务机关应严格
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与相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
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约谈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与约谈对象的直接交流,了
解印证纳税人的相关情况,以确认其是否为正常经营户。1.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约
谈,应着重了解企业登记注册情况、企业章程、组织结构、决策的程序、管理层
的情况、经营范围及经营状况等企业的整体情况。2.与企业出资人约谈,应着重
了解出资人与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3.与主管财务人员约谈,应着重了解企
业的银行帐户情况、企业注册资金及经营资金情况、销售收入情况、财务会计核
算情况、纳税申报和实际缴税情况。4.与销售、采购、仓储运输等相关业务主管
人员约谈,了解企业购销业务的真实度。通过约谈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及财务管理情况。此外要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及时报
告及时处理。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仍按征收率征收税款形成
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认定一般纳税人,易造成
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68】某县华丰农贸有限公司 2007年度应税销售额达 205万元,该户
管理员未能认真开展审核纳税申报表、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一系列工作,造成
该企业应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未认定,2008年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征收,
少计增值税款 38万元,造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
款,致使国家税款流失等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加强数据监控工作,定期对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进行查询,
对应税销售额达到小规模纳税标准的,责令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2.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
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时限认定一般纳税人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会形成不
作为的执法风险。
【案例 69】某县国税局在认定金龙贸易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
该局以负责该业务的人员不在为由迟迟不为该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
定手续,该企业申请日期为 2008年 5月 1日,到 6月 15日还未做出相关答复,
该企业以该局不作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结果该县局以败诉告终。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结时限为 30日,税务人员对符
合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
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全资料。
擅自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个体工商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经省局审批,造成越权审批,
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0】某县国税局 2009年 1月份在对数据质量考核中发现一个体超市
年应税收入已超过小规模纳税标准,随即给这一个体超市下达了《责令限改通知
书》,要求该个体工商户于 1月 30日前到申报征收大厅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认定手续,该个体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了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认定
资料,该局在 2月 10日未经省局审批直接认定其为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实行辅导期管理。市局在 4月份的执法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有越权审批的情况,
认为认定无效,通过核算这 4个月共抵扣进项税额 23万元,造成少缴税款 23万
元。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
【防范建议】1.严格区分纳税人性质,以确定相应的审批权限,对个体工商
户的认定,县级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资料之日起 1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市
级国税局机关;市级国税机关 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省级国税局机关;省级国
税机关 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或不予认定的决定。2.在认定过程中要严格
审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律不得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报告失真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审查核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
税务人员出具了虚假的调查报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引发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等后果,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1】河北省邯郸县国税局税务人员高某、杨某、张某、闫某、申某、
李某,自 2000年 3月至 2001年 5月担任邯郸县国税局税政科科长、税政科科员
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致使四个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取得
了一般纳税人资格,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1800余万元。经检察机关调查后,6名
税务人员最终以犯玩忽职守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加强对税收征管各环节的管理,切实堵塞漏洞。各部门要切
实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对新办商贸企业,要认
真把好关,抓好分类管理,加强税控设备的发售和管理工作,涉及到认定环节的
岗位,一定要把责任明确到人,加强对发票供应环节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权限进
行审批,执行“以票管税”制度,在供票审批权限、供票程序、供票数量等方面
切实把好关,严把进项抵扣关,加大稽查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稽查“屏障”作用;
加强税收征管各个环节、各业务部门之间的衔接和协作。明确各部门的责任。通
过加强征管,切实堵塞漏洞,尽量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2. 税务人员在出
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调查报告前,应如实核查纳税人的企业类别、生产经营
场所、生产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状况等;3.应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原件核对。
对经实地调查与申请材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暂认定或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期未转正或取消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年到期、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个
月到期,未及时办理转正手续,会导致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仍按一般纳
税人管理,形成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2】李某、朱某、王某分别在海淀区国税局征管科及该局税务一所
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李剑平由于在工作中疏于管理,对一户不符合
认定条件需取消其资格的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期后没有进行调查取消,为
其继续提供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可乘之机;朱某和王某在发售工作中,
没有对购票人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查验,致使犯罪分子套购得逞。检察机关认为,
李某等3人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达 亿元,已经涉嫌构成玩忽职守
罪。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定期在综合软件查询责任区内管户情况,对即将
到期转正的一般纳税人提前通知纳税人办理转正手续。2.在办理转正核查过程中,
要对应税收入、发票使用、财务核算、应纳税额核算、税负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时限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对不符合转正条件的,应延长暂认
定或辅导期,并责令限期改正。
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收形成的风
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不符合简易征收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形成
少征税款的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继续适用增值税
简易征收政策的部分项目指: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2.纳税人销售旧
货;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6%征收率计算
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
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 5万千瓦以下(含 5万千瓦)的小型
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
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
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七)欠税管理
未按规定确认、审批欠税类型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欠税综合管理岗
【提示】未经市局审批,擅自确认关停企业欠税或空壳企业欠税类型,形成
执法风险。
【案例 73】天马公司因资金紧缺为由,于 2004年发生新欠 200万元,后该
公司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等原因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6年某税务机关借综合
征管软件上线之际,在企业只提供欠缴税金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的情况下,批
准认定其欠税为空壳企业欠税,从而放松了对企业欠税的管理,该企业在 2007
年度变更名称后回复生产,效益良好,致使欠税现无法追回。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严格划分欠税类型,对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确认。2.确
认关停企业、空壳企业欠税须审核以下资料:关停企业:(1)政府有关部门通
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2)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3)企业停业开始
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4)税源管理
部门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5)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
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3.空壳企业:(1)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
(2)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3)欠缴税金所属期
的纳税申报表(或查补税款处理、处罚决定书)等材料。4.在确认欠税类型过程
中要严格审核欠税金额,对欠税金额在 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市局审批确认。
未进行欠税公告形成执法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欠税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情况未定期公告形成的风险。
【案例 74】某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某欠税企业将资产大
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而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不及时,数据不准确,导致税
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没有标的物。对纳税人破产、清算等情形,不认真履
行职责,管理不严、检查不细,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相关执法人员被追究行政责
任。
【相关规定】《欠税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
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
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要对欠税户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
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
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
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
不及时清理欠税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积极采取清欠措施,导致无法追缴所欠税款,形成执法
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要建立欠税的预防制度。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建立健全催报
催缴制度;征期内的申报税款要在征期及时划解入库,不能拖到月底入库,做到
月税月清,严防新欠的发生;2.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对欠缴的税款要逐户逐笔登
记。3.对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要加强监控,专人负责;欠税户在处分其不
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4.清收欠税时,要严格执行税票填
开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准确计算加收滞纳金。5.要积极采取税
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税款及时入库。
欠税核算不准确形成的风险
【岗位】计会统岗
【提示】税务人员未准确核算欠税,造成错误征收税款和滞纳金,形成执法
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建立欠税台帐,逐户逐笔登记欠税发生的时间、金额、类型、
清理金额、加收滞纳金、欠税余额等项目。2.在正确登记欠税台帐的前提下,编
制正确的会计报表。3.按规定时间上报欠税报表,保证上级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欠
税的有关资料。
核销死欠资料不齐全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欠税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在没有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的情形下核销死欠,造
成纳税人逃避追缴欠税,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严格审批死欠核销工作,纳税人未提供或提供虚假的法院判
决书、法定清算报告,不得核销死欠。2.加强与司法机关等部门的联系,核实法
院判决书、法定清算报告的真实性。
擅自核销死欠形成的风险
【岗位】综合管理岗
【提示】县、市级税务机关未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核销死欠,造成越权审批,
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户填报“死欠核销申请审批表”,并附报
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逐级上报省局审批。2.对于已确认的核销死欠实行
登记备案制度,根据申请审批表序时、逐笔登记“死欠核销备案底册”。
控制新欠措施不当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为防止新欠发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乱作为引发行政诉
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5】某县国税局为了防止新欠的发生,该局采取了要求纳税人提前
将税款存入银行,纳税人保管存折,税务机关保管存折密码的措施,纳税人不服
这一措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程序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结果税务机关
以败诉告终。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见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排摸潜在欠税风险企业。税务人员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调查
走访,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走访了解到的最新动态,把辖区内经营不稳定、负
债率高、资金周转紧张的企业列入潜在欠税企业。同时,把曾经未按时缴纳税款
的企业和季节性生产、整体经营不正常的行业列为潜在欠税企业,进行重点监控,
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名单逐月进行补充和更新。2.召开潜在欠税企业税收政策宣
讲会,告知欠税处理的规定,使纳税人在思想上引起重视。3.全面掌握潜在欠税
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一旦欠税发生,有针对性地快
速采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尽量避免形成死欠。4.强化提醒催缴。税务
人员在征期内要及时进行税款入库的提醒,在征期后对逾期未入库税款的企业要
按规定进行催缴,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八)企业所得税政策
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所得税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主观成分大,人情税、关系税等不公
正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6】大连德惠公司在 2005——2007年期间,其所得税是由税务机关
核定征收的,但该企业自 2006年以来其应纳税额在大于核定税额 30%的情况下,
不按规定申报调整税额,却设立帐外帐、以少列收入,不如实申报等手段偷逃税
款,这期间共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114万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02条规定,该企业已构成偷税罪,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法院认为税款是税务
机关核定的数额,主观上存在故意偷税证据不足,凭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 162条第 3项规定,判该法人无罪,形成税务机关败诉。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对核定的主要指标细化、量化、科学化。2.对核定征收企业
多做调查,全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流程。3.掌握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使核定指
标尽可能完整、准确。4. 税务机关应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
平核定;(2)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
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
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
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
额从高核定。
税前扣除审批资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所得税管理岗
【提示】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提供资料不齐全,税务机关就予以审批,导致
不征少征税款,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7】某县国税局在对农村信用社审批财产损失时,在企业没提供具
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证明的情况下,批准其税前列支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30万元,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款 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相关责任人员
被追究行政责任。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
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认真学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严格按规定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2.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
一律不得审批。3.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取得与企业资产损
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
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
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
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经济仲
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形成的风险
【岗位】所得税管理岗 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前扣除的调查报告失真,造成多列损失,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
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有关新政策,全面掌握税前扣除相关规
定。2.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扣除审批,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扣除项目,不得税前扣
除。3.加强廉政修养,提高自身的拒腐防变能力。
超时限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所得税管理岗
【提示】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形
成不作为的执法风险。
【案例 78】某县国税局在审批农村信用社呆帐损失时,于 2007年 11月 15
日受理,2007年 12月 31日仍未做出决定,该企业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限税
务机关限期做出决定,税务机关败诉。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企业发生的各项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审批时限
为县级 20日,市级 30日,省级 60日。
随意审批税前扣除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所得税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不需要审批就可税前列支的项目进行审批,侵犯纳税人
权益,易引发行政诉讼,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79】某市地税局原副局长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 20余次受贿
万元。11月 19日,该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 5年。
今年 53岁的陈某从部队复员后一直从事税务工作,因工作勤奋,业绩突出,
1984年被任命为鲁山税务局副局长,2000年 4月担任某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2007年 4月任该市地税局正处级调研员。自担任某市地税局副局长以来,大权
在握的陈某贪欲之心日益膨胀。2001年至今,陈某在收受好处后,为有关企业
降低所得税税收,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陈某还大量收取下属“进贡”,
为其下属谋取职务和岗位上的不正当利益。经查,陈某共收受企业及其下属贿赂
万元。2007年 7月他因涉嫌受贿罪被逮捕。
魏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
非法收受他人贿赂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
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且有自首情节和揭发他人的立功表现,遂
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
[2009]88号)中规定的项目、程序进行审批。2.详细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九)出口退税
不认真审核出口退税资料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出口退税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出口退税资料审核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形成执法
风险。
【案例 80】企业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 7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刘国锋 通讯员龚丽)2006年 3月至 2008年 9月,某市两家
企业弄虚作假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 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
职守将税收管理员王某告上法庭。昨日上午,此案在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
理。
今年 35岁的王某,2005年 11月至案发前是掇刀区某税务局的税收管理员,
负责辖区4家福利企业及其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掇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
2006年 3月至 2008年 9月间,王某在负责辖区内的市某铸造有限公司、市某塑
业有限公司两家社会福利企业监管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
违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定,没有对两家企业申请退税事项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
核,不严格执行《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操作规程》,在对
两家企业的日常监管和巡查中,没有认真检查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工作及工资发
放情况,导致两家企业采取与残疾职工签订虚假的用工合同、残疾职工只挂名而
不实际上岗工作的手段,从税务机关骗取退税款 73万余元。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认为,王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致使国家
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检察机关已将两企业骗取的退税款全部追缴。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资料进行初步审
核,提供的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
报,制作回执交给纳税人;对出口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准确、纸质凭证不齐全
的,不予接受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资料;
2. 税务人员在受理后进行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1)人工审核。税务机关受
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
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2)计算机审核。税
务机关人工审核后,应当进行计算机审核,将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
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收汇核销单、代理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
税收执法各环节风险防范手册(附案例分析)(连载七)
七、税收法制
(一)税务行政处罚
对税收违法行为不实施处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收执法人员应当对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避免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遭受损害,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81】某县国税局税源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金银首饰店不实施管理,
对其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没有责令限改,也没有实施处罚,造成国家税
款流失,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分。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
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对税收违法行为
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2.在纳税人整改的基础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税务监察
部门要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或检查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税收违法违章一般处罚时,没有对违法违
章案件进行调查或调查不全面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
行行政处罚,处罚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2.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如果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按规定申请证据保全。3.税务人员进行行政处
罚时应出具统一的处罚文书及罚没收据。
实施调查时执法人员少于 2人,且没有向纳税人出示证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如果少于两人,且没有向纳税人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46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对纳税人进行调查或者
检查时不得少于 2人,并出示有关证件。2.调(检)查后应出具书面调(检)查
笔录,同时参与检(调)查人员要实名签字。
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或没有制作相关文书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收法制岗
【提示】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提出陈述申辩,税务人员没有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或听取陈述申辩后没有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形成未按照法定
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罚的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同 相关规
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
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处罚时应向当事人
告知陈述、申辩权,应在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对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进行复核,在成立的情况下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机关对已经被处罚过的同一税务违法行为再次处罚,形成执法
风险。
【案例 82】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移民状告县建设局胜诉。因不服国
土局、建设局先后两次对同一建筑作出内容相同的行政处罚,库区移民潘某一纸
诉状将县建设局告上法庭。近日,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
撤销县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潘某原是锦屏县固本乡农民,因国家重点工程三板溪水电站建设,2004年
移民到三江镇排洞村,因无房居住,原告与吴某、李某三人协商购买该村香蕉洞
外坎一处屋地基建房,原告向有关部门申请办证,但一直没有得到批准,2007
年初,原告三人经过商议,决定开挖基础建房,3月初已开通水电并请人建立了
12个空心桩。
2007年 6月 26日,县国土局以潘某、吴某、李某三人违法占地和违规建房,
违反《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为由,对其作出了限期 15日内
拆除非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罚款 2130元的处罚决定。同年 7月 8日,被
告县建设局又以原告未经批准,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为由,作出限其 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处罚决定。原告等人不
服,向黔东南州建设局提出复议,10月 29日 ,州建设局作出维持原处罚决定
的复议决定。另查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告建设局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了
该违法建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潘承超与吴某、李某三人一起购买排洞村香蕉洞外坎
的房屋地基共同建房,这一事实被告在调查过程中已经知道,但没有对吴、李二
人同时进行处罚,故行政处罚决定遗漏当事人,属事实不清。同时,被告作出处
罚之前,县国土局已对原告三人作出了限期拆除非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
2130元的处罚,被告处罚时间在后,却作出了内容基本相同的处罚,因此,被
告的处罚不仅遗漏当事人,而且对同一建筑进行第二次拆除的处罚,违反了《行
政处罚法》“一事不二罚”的处罚原则,故应予撤销。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
判决。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强化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建立起以税收执法
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
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2.税务人员应严格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确定违法事实,
对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填写不完整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填写或填写不完整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以及税务管理员没有
签名盖章会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端正工作态度,将文书送达纳税人之前应对其进行审核,避
免因缺章漏项带来的风险。2.在签署送达回证时,对处罚决定书的各项目再次进
行复核,看是否存在缺章漏项问题,没有问题后将送达回证统一归档。
当场收缴罚款后,税务人员未及时上缴国库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对当场收取的罚款未在二日内上缴国库,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时足额
入库收缴的罚款。
税务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未出具合法的罚款收据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后,未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
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
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
【防范建议】1.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违法行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适用范围确定是否当场收取罚款。2.对当场收取罚款的,税务人员应出具省、自
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3.未出具收据的一律不得收取罚款。
应移交稽查局涉税案件没有移交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提示】应将涉嫌偷、抗、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移交稽查局没有
移交,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
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
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
究刑事责任。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权限执法,对涉嫌偷、抗、骗税
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需应移交的,应及时移交稽查局,更不能包庇隐瞒违
法涉税案件。
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告知纳税人相关事项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纳税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纳税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会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83】处罚结果未告知,物价局程序违法被撤销。12月 3日,某市人
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举报人诉物价局行政处罚程序违法案件,一审判决撤销物价局
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物价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 3月,原告刘某在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发现
该市人民医院有超标收费的嫌疑,于 6月 20日 向该市物价局举报,请求对市人
民医院进行处罚。接到举报的当日,该市物价局就向市人民医院下达了检查通知
书,并针对刘某反映的情况展开了认真的调查,调阅了刘某住院的费用清单、住
院病例,并逐一进行了核查,查实人民医院多收了刘某 256元。
2006年 7月 6日,该市物价局及时向刘某的家属告知了检查结果,并多次
通知刘某领取医院多收的 256元。随后,市物价局根据调查情况,做出了行政处
罚决定,责令市人民医院退还多收的 256元给刘某,但市物价局没有将处罚决定
书送达原告刘某。刘某以市物价局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
使用法律错误为由,于 2008年 6月 17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
撤销被告市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物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市人民医院多收原告
刘某 256元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且刘某作为该行政行为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有权参与行政处罚程序,有权知道处罚内容,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将刘某列为
当事人而赋予其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亦无证据证明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刘某,因此,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
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设定或者
实施行政处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2.纳
税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税务人员要认真听取,并采纳合理的意见。
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告知不告
知,应听证不听证,或者违法告知、听证程序、不应处罚而处罚,会形成执法风
险。
【案例 84】某百货公司主营日用百货的零售业务。1999年 1月,税务机关
在对其 1998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其法人代表徐某指使有关人员采取
发票开大头小尾手段进行偷税,偷税数额共计 3196元。税务人员当即作出处罚
决定,对法定代表人处以 2000元罚款,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并处以该公司偷
税数额 4倍的罚款。当事人不服,以该税务机关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在处罚前没有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判税务机关败诉。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 相关规
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 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达到听证标准(个人 2000元以下,法人 10000元以上)的,在
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纳税人在 3日内未申请听证,方可做出税
务行政处罚决定。3.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间隔时间应在 3
日以上,以送达回证销号日期计算。
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形成的风险
【岗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岗位
【提示】税务机关做出处罚告知事项与行政处罚决定不一致,导致行政诉讼
败诉风险。
【案例 85】告知内容与实际处罚不同,利辛国土局违法行政。安徽省利辛
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土地行政处罚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利
辛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利国土监(2006)35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年 5月 15日,利辛县张村中学与居住在学校旁边的原告李允亭因土地
权属产生纠纷,张村中学申请县政府土地确权,县政府将该起纠纷转交给被告县
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同年 7月 24日,被告县国土资源局在向原告李允亭送达
土地确权《答辩通知书》时,发现原告在争议的土地上建造楼房,当即责令原告
停止施工,并于次日向原告下发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8月 30
日,被告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进行现场勘测,次日向原告送达利国土监字
(2006)第 321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
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后被告履行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听证通知等程序,并于 10月 16
日 对原告违法占地建房召开听证会,在听取原告申辩后,被告调查原告违法行
为的人员直接参与了处罚前的听证评议。10月 25日,被告作出利国监字
(2006)355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设施;2、处以罚款 1100元。原告不服并申请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被告作出的
行政处罚复议决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虽有权依法对原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但须依法定
程序进行。本案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虽然履行了处罚前告知义务,但其
告知的拟处罚内容与处罚决定的内容不相符合,其处罚决定相对处罚前告知的内
容加重了对原告的处罚,且被告对原告违法行为调查人员直接参与了处罚前的听
证评议,属程序违法,原告申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支持,为维护
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
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制作《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
利。2.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形成的风险
【岗位】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相关岗位
【提示】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会导致行政败诉,形成
执法风险。
【案例 86】处罚后又自行收缴罚款,交通局因程序违法败诉。因 5个月未
缴养路费,某市交通规费征稽处(受某市交通局委托执法)在对车主颜某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后,又自行收缴颜某缴纳的 560元罚款。11月 4日,该市交通局因
程序违法,被该市所辖的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罚款处罚决定,并返还颜某罚款
560元。
2008年 5月 19日,与朋友商量好后,市民颜某一行准备驾车出行。行至该
市区××路时,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执法人员韩某、李某以颜某未按规定缴纳 2008
年 1至 5月的养路费为由,用规费征稽处名义将其轿车暂扣,并当场以市交通局
名义向颜某送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颜某拒绝签收该通知书后,执法人员又当
场向颜某送达了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以颜某未缴纳养路费为由给予其 560
元罚款,并告知颜某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市
交通局申请复议或在 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奈之下,颜某于第二日缴
纳养路费及滞纳金并向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执法人员李某缴纳 560元罚款后,对方
才将所扣车辆退还。
“罚款可以,但征稽人员现场收罚款、不交罚款不放车我不能接受!”不服
该行政处罚决定的颜某将市交通局起诉至该市所辖的区人民法院。颜某认为,市
交通局的扣押、罚款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仅实体违法,而且程序违法,遂要求
法院撤销被告对其违法行政处罚行为,被告退还违法处罚的 560元罚款,并赔偿
自己各项损失共计 1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适用一般程序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但未提供其立案
呈批表的立案材料,缺失立案审批环节;被告作出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在履行告
知救济途径方面,错误地告知了复议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的罚款决
定有权进行复议的行政主体是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厅,而不是被告所告知的市
交通局);被告系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却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又
自行收缴原告缴纳的罚款款项,违反了罚款决定机关与罚款款项收缴机关相分离
的规定。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程序方面严重违法,原告请求予
以撤销,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市交通局于 5月 19日作出
的交通行政罚款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原告罚款人民币 56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
请求。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
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做出简易行政处罚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并
有法定依据;(2)对公民处以 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 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
警告的行政处罚。2.税务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
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 20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
以后难以执行的。(3)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应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对纳税人提出符合听证条件税务机关未听证,会导致税务机关所作
出的税务行政处罚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87】行政罚款未听证,处罚决定被撤销。4月 2日,江西省进贤县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进贤县某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曾某是进贤县某镇卫生院 B超检查医师。在 2006年 9月至 11月期间,
其为两个已怀孕的亲戚在未经检查登记及交费的情况下擅自做胎儿部位检查。被
告某行政机关认为,原告曾某的行为已违反了《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规定,并于 2007年 8月 21日对曾某作出行政处罚 1万元的决定,但该行为未举
行听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曾某系卫生院的 B超技术检查医生,利用自己的
工作之便,擅自为两个怀孕亲戚做胎儿 B超检查,并明确告知胎儿性别,其行为
是错误的。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
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罚款 1万元,没有依
照法律程序依法举行听证,依法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
二十条规定,对应当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听证程序有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公正、
合法的作用,有利于减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强化税务机关内部的自我约
束和自我监督。只要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听证请求,必须举行听证。2.《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范围是: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
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主持人的确定不符合规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听证主持人的确定不符合规定,会形成听证无效、败诉的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
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
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1.为保证听证主持人能够客观、公正地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
断,如听证主持人确需回避的,必须依法回避。2.不能对听证事项加重处罚。
(三)税务行政复议
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案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复议申请人没有超过申请期限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
理;非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而税务行政复议
机关却认定其必须先履行税务机关规定的义务才申请复议;对符合申请人资格的
申请,却认定为不符合申请人资格,从而不予受理,会形成不作为执法风险。
【案例 88】2005年 2月 16日,某县国家税务局依法对县五金公司的发票规
章行为作出罚款 5000元的处罚决定。五金公司不服,于当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国
税局申请行政复议。2月 20日,市国税局通知受理,在复议期间五金公司查阅
了被申请人县国税局的书面答复,发现书面答复的落款时间为 3月 19日,五金
公司对被申请人是否按时提交证据产生怀疑,于是又查阅了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
副本的时间,证实被申请人实际收到副本时间为 2月 28日,应提交证据的最后
期限为 3月 10日。由此,申请人县五金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县国税局已逾期向
复议机关提交证据,要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复议机
关认为:被申请人逾期提交证据属实,但是否受理和采纳逾期提交的证据,属复
议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故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不予理睬。复议机关通过审查被申
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合法、适当,依法作出了维持原
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县五金公司不服,又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并于受理的当天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县国税局,县
国税局于收到起诉状副本的第二天就将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提交给了县人民法院,
但法院以国税局在复议期间逾期提交证据为由,对县国税局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作出撤销县国税局行政处罚的判决。
本案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提交证据期限 9天时间,其行为存在
程序瑕疵。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
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复议机关市国税局
应撤销县国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
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
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
复议中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样不能作为在行政诉讼中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的依据。人民法院对本案行政处罚行为存在的程序瑕疵问题是可以撤销的。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
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
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
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
除的行政处分。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在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应当严格按照复议机
关和人民法院的要求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复议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应当提醒、督促
被申请人按时提交证据。一旦出现被申请人超期提交证据情况,应当妥当处理该
程序瑕疵问题,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败诉法律后果。
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无正当理由超期不作复议决定、不在合理期限内确认复议担保的效
力性,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受理之日起 60日内出行政复议决
定。2.税务机关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必须经行政复议机关负
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日。
中止审理、恢复审理不及时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在复议中,有的案件的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
其他案件未审结的,或者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而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
认的,应暂时中止审理。对暂时中止审理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在中止的原因消
除之后,应及时恢复。如果在复议过程中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应及时恢复而
未恢复审理,会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复议风险控制制度,成立相应的组织机
构,如:成立重大案件复议委员会,有效控制复议风险。2.建立税务行政复议三
级复核制度,即由复议机构审理人员审理之后,先由复议机构未参加此案的人员
复核,再由复议机构负责人复核,最后,还要由复议委员会复核,可能地杜绝因
个人的情绪、水平、差错等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3.复议活动的整个过程应
有完善的工作底稿,建立完善的复议档案。
随意作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对于不是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方面的事项、损害赔偿的事项,税务
机关错误地做出准许采用和解、调解的复议决定,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
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
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因纳税人复议而加重处罚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复议人员没有准确把握复议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复议机关的权
力限制,错误地变更处罚决定,甚至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严重违反行
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
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引发税务行政复议
实体政策执行性风险。
【案例 89】某市税务机关对某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全部银行帐号的行为
处以 2000元的罚款,该企业认为处罚不当,提出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在复议过
程中认为该企业长期隐瞒银行账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中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于是做出变更复议决定,对该企业重新作出 3000
元罚款的处罚决定。纳税人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复议机关败诉。
【案例 90】1999年 6月,某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对某电气公司(一般纳税
人)1997、199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1.该电气公司 1997年全年仅 11
月份申报 1次,抵扣进项发票 4张,抵扣税额 3万元,其余 43张进项发票累计 76
万元的进项税款因未申报而未抵扣(该市国税局文件规定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
根联或抵扣联的,不予抵扣税款)。1998年 1月,电气公司申报当月增值税时,
将上述 43张发票的进项税款于当月抵扣。2.电气公司 1998年实际总销售收入为
215万元(含一般销售收入和地产地销销售收入,地产地销销售收入按特区政策
享受免税待遇),但该公司采取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等手段,少缴税款
共计 49万元。针对该公司上述行为,稽查分局认定:电气公司的 43张发票的进
项税款不予抵扣;瞒报收入、调增地产地销产品收入行为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决定追缴税款 125万元并加征滞纳金 13万元。南方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在缴
清上述款项后,与 1999年 10月 4日向特区市国税局申请复议。
市国税局审查复议申请后,于 2000年 1月 2日做出复议决定:1.依据市局
文件,稽查分局对该公司 1997年取得的 43张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款的处理应予
维持;2.该公司调增地产地销、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决定
处以所偷税款 倍的罚款。南方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国税局的复议决定存在以下问题:
(1)该市国税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不按时填报专用发票存根联或
抵扣联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复议机关应依法对违
规文件进行处理,处理期间,应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市国税局作出 倍罚款的决定属于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
应按照一般程序实施,并告知纳税人相应的权利,而不应由复议机关作出此罚款
决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予抵扣”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规范性文件法院不予认
可)以及作出罚款决定违法为由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税务机关重新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税务机关在审查合法性与合理性时,禁止自己作出或要其他机
关作出对申请人较原行为更为不利的决定,既不能加重处罚,也不能减损既得利
益或权利。
复议过程中调查取证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在复议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向纳税人收集证据,
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1】1999年 11月 12日。某地区地方税务局收到一封群众举报信,
举报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偷逃了国家税款。被申请人
接到举报后,决定给予申请人处以 10,000元罚款。申请人不服,向该地区地方
税务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某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符合复议条件,
某市地方税务局受理了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受理复议后,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理后第 5天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送达
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立即组织调查并收集证据,发现申请人的确违反规定开具
发票,不仅开收据,而且就是发票也大头小尾。被申请人广泛寻访有关人员,收
集证人证言,以大量的证据坚持自己的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申请人
确有违反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且证据确凿,被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适当,但由于
被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程序违法,行政复议机构作出复议决定如下:撤消被申请
人的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相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
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行政复议过程中的证据为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不得
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不平等对待复议当事人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还要审查其合理性,税务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在
复议阶段二者的地位也不平等。相反,在复议阶段,更多的是强调二者都受到平
等对待。复议人员潜意识的集体主义思想和税务机关管理者角色,而常常导致其
失去了客观的判断和对申请人公正的对待,造成复议结果不公,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
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2.作出具体行政
行为的税务机关违反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依据和其他材料,或者阻挠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进行报复陷害的,应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行事责任。
(四)税务行政诉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供不完整形成的
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在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方面,原告可以提供或可以不提供证据,
具有选择权。但是被告没有选择权,被告如果不能提供、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
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如果提供的证据达不到
确实、充分的要求,要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举证不能或不力都可能承担败
诉的后果,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的规定》中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
条进一步指出,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
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防范建议】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 2.因不可抗力或者
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力不足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收法制岗
【提示】税务机关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果无法通过法庭的审查,就可能承担
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甚至败诉后果。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自行向原
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不会被法庭采纳,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全
部证据进行综合审查,法庭根据案件情况,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
行全面审查。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并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防范建议】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严格按
照下列行政证据规则依法收集证据。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①众所周知的事实;②自然规律及定理;③按照法
律规定推定的事实;④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
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
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
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④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⑤
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①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
相适应的证言;②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
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
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③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④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⑤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
制品;(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
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
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
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
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
结论;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
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
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
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
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①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
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
的证据;③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
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①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
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
本。②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
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③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
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④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
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
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
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
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①鉴定人不
具备鉴定资格;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③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
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
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
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
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
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
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
定案依据。
1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
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
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
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
日起 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
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 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
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
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
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
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采取保全或强制措施时查封、扣押商品(货物)的价值不当形成的风
险
【岗位】稽查执行岗
【提示】税务稽查执行时,纳税人拒不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时,税务人员
扣押货物远远超过或低于应纳税额、滞纳金,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2】某市居民王某,1998年 6月份将自有八间房屋租与于某,租期
为 1998年 7月至 2000年 6月,并约定每月月初交纳租金 12000元(租金全部收
到)。王某每月按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金额为 6000元。2000
年 3月 2日,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王某少报收入,遂对王某作出补缴税款并
处以所偷税款 3倍罚款的处罚决定。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税务机关遂查
封了王某房屋。王某与于某均不服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税务机关败诉。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八)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
职处分:(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防范建议】1.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整
体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下才可整体扣押、查封。2.在扣押、查封过程中应按规定出具收据或清单。
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
【岗位】稽查执行岗
【提示】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措施不
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3】镇政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强行撬门扣车被诉滥用职权。镇政府
不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却强行撬门入室扣押车辆,被超生户张某夫妇告至法院。
近日,某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该县某镇政府返还原告扣押的摩托车,原告
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2006年 10月,张某夫妇未经批准超生二胎,镇政府计生部门向张某夫妇作
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因张某夫妇未按征收决定交纳社会抚养费,2007
年 11月 29日 ,镇政府计生人员到张某家中,但未见到张某夫妻。计生人员就
私自将张某家的房门撬开,强行扣押了屋内一辆摩托车。
原告张某夫妻认为,镇政府私自撬门扣车的行为违法,遂一纸诉状把镇政府
告到法院,请示确认镇政府扣车行为违法,要求镇政府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镇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扣押原告摩托车没有
法律依据,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滥用职权。经法院主持协调,被告某县镇政府
认识到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返还扣押原告的摩托车。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原告撤
回起诉。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同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措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
程序进行,税收保全应是责令在先,其次担保,最后是查封、扣押。强制执行必
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定的
税务机关行使,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处的单位和个人行使。3.稽查取证要合
法。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配合,取证要在法律法规授权下进行,取
证的主体、时间、程序、方式和形式都必须合法。
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形成的风险
【提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了税收保全措施,在纳税人已缴清税款,税
务机关未在 1日内解除扣押,有可能损害纳税人权益,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4】某税务机关在 2001年 12月 4日了解到其辖区内经销水果的个
体工商业户张某(定期定额征收业户),每月 10日缴纳上月税款,打算在 12月
底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 2001年 12月税款 1200元的可能。该税务
机关于 12月 5日向 B下达了限 12月 31日缴纳 12月份税款 1200元的通知。12
月 27日,该税务机关发现张某正在联系货车准备将其所剩余的货物运走,于是
当天以该税务机关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张某下达了扣押文书,由税务人员李某带
两名协税组长共三人将张某价值约 1200元的水果扣押存放在借用的某机械厂仓
库里。2001年 12月 31日 11时,张某到税务机关缴纳了 12月份应纳的税款 1200
元,并要求税务机关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机械厂仓库保管员不在未能及时返还。
2002年 1月 2日 15时,税务机关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张某。张某收到水果后发
现部分水果受冻,损失水果价值 500元。张某向该所提出赔偿请求,该税务机关
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是否已冻,水果受冻的原因不明为由不予受理,而后张某向
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诉。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同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征管法规定在纳税人已缴清税款 1日
内解除扣押。2.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
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
违法执法行为,降低执法风险。
未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直接采取保全措施形成的风险
【提示】税务机关未告知纳税人有纳税担保权,就采取扣押保全措施,可能
给纳税人造成利益损失,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同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保全措施中,必须履行责令在先,担保
第二,查封、扣押最后的程序进行,如不按照程序进行,做出的行政决定无效。
2.强化评议考核,充分发挥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功效,建立起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
核心的评议考核管理机制,有效地防止权力滥用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执法行为,
降低执法风险。
未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直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稽查执行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的,未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就采取扣货措施,并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
款,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十五条(同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 税务人员必须掌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条件。2.在
采取保全措施过程中应履行责令在先的程序,在责令过程中必须下达《限期缴纳
税款通知书》。3.在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才可以采取冻结、扣押、查封等税收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混用形成的风险
【岗位】税源管理岗 稽查执行岗 综合管理岗
【提示】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违法行为中混用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会
导致行政败诉执法风险。
【案例】见案例 92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税务人员应严格区分税务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具
体区别是:(1)主体区别:税收保全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
强制措施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措施区别:税收
保全的是可以责令限期交纳,在限期内发现有明显转移、隐匿迹象的,可以要求
其提供担保;若不提供担保的,可以进一步采取保全措施。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相当于纳税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
纳税额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提供担保的,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期满仍未缴
纳的,可以从存款中扣缴应纳税款,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其他财
产。税收强制的是应缴纳税款的未缴纳的责令其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直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一是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
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不管是保全措施还是强制措施,都要注意一点,对
其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之
内。
(六)税收规范性文件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形成的风险
【提示】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没有履行会签、备案程序,
形成执法风险。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201号)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制定程序。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形成的风险
【提示】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违
背,因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5】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交警按北京法规罚"的哥"被诉。2007
年 3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
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办法》第 99条第 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 200元罚款的决定。为此,杨
某向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某随后便将处罚
他的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
后判决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9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
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 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
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而且,杨
某还发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 80条其
实也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交警将只纠违不罚款,但第 99条却规定,临时停车
的将被处以 200元罚款,这个地方性法规自身就存在矛盾。于是,杨某上诉至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 93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应该向其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
责令其立即驶离。而帅府园交通队无法说明杨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不能适用道路交
通安全法第 93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 80
条的理由,因此,其直接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 99条第 2项的规定,作出罚款 200元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同 相关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同 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同 相关规定)。
【防范建议】1.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
行)》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2.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
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
项。
不认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的风险。
【提示】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出现,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明
显不合时宜,有的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某些制度中先
天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使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时无所适从,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 96】同一文件两个版本,商户状告交通局。日前,西安市长安区 5
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主因参股权受侵犯,在向法院起诉长安区交通局时,惊奇地
发现:长安区交通局同年同月同日出台的同一编号文件,提供给法院的文件内容
竟然与下发给经营者的文件内容大不相同。广大经营者质疑长安区交通局伪造篡
改文件欺骗经营者。据经营者之一的侯某反映,自己经营的“陕 A45607”客车
是经西安市运管处批准,在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2005年 6月,长安区交通
局将他的客车分出西安至库峪线路,让侯某退到韦曲至五台(南五线)线路经营。
并下发文件称只是借韦曲至五台线路让侯某经营。2006年底,长安区交通局下
发文件对原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的所有车辆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挂靠经营为股
份制经营。
但长安区交通局文件规定,参与长期投资入股的条件是:以西太路公交线开
通时间,即 2006年 12月 1日 为准,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
的报废中巴车辆,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长期投资。
侯某认为,根据长安区交通局规定的条件,他只是被暂时安排到韦曲至五台
线路经营,但仍属于原库峪线路在线车辆,完全具备入股资格,但当他多次提出
申请后,长安区交通局以当时侯某已经借至韦曲至五台线路等原因否决了侯某在
原库峪线路的入股资格。
随后,侯某等五家经营户将长安区交通局告上法庭。法官庭审质问 交通局
无法解释。
12月 24日,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侯某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
通局提供给法院的文件与当初下发给经营户的文件内容发生很大改变。而当法官
就同一文件为何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版本质问时,长安区交通局无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