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考试大纲
第十五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使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我国的经济秩序。刑法规范本类犯罪旨在保护我国业已初建和继续完善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行为。违反国家的市场经济管理法规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成立的前提。破坏市
场经济秩序的行为造成一定的结果或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是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
素。
3.犯罪主体是个人或单位。本类犯罪主体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均可由单
位构成。个人作为犯罪主体分两种情况,一是一般主体即可构成,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信用卡诈骗罪等诸多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二是特殊主体构成的破坏经济秩序罪。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多由故意构成,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之目的。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
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洗钱罪,集资
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逃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
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的界限。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8)
第 140 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结果犯(数额犯):销售金额 5 万元
第 141 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第 142 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结果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 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危险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
重食源性疾患
第 144 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第 145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危险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 146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47 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结果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第 148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
本节综览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 140 条);
2.两个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 141 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
144 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 143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
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 145 条)。
4.四个侵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 142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
146 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 147 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
标准的化妆品罪(第 148 条)。
二、罪数问题:生产、销售假劣药等特定产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的关系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
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
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规定的都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根据刑法第 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但并不符合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规定的构成要件
时(没有发生各该条所规定的危害结果或具体危险),如果销售金额在 5 万元以上,依照刑
法第 140 条的规定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注意: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难以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为该罪是抽象
危险犯,成立犯罪不要求发生具体危险,更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
2.刑法第 140 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普通法条,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是关于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特别法条。在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在
行为符合刑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又符合刑法第 140 条规
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时,通过考虑犯罪的情节与可能适用的法定刑,选择处罚较重的规定作为
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存在死刑。
命题分析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成立条件属于考点之一:有的是侵害犯,有的是危险犯(具
体危险犯或者抽象危险犯)等等。
2.本节最重要的考点是法条竞合关系的理解与运用。经典考法是题干设计一案例,涉及生
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 5 万以上,从而要求考生根据法条竞合关系理解正确选
项。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
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
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
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
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普通产品是指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
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器等产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产品以外的产品。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
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1)掺杂、掺假。(2)以假充真。(3)以次充
好。(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
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行为人如果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或两种以上行
Commented [肯 1]:
为的。也应视为一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 5 万
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罪行认定 1.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四种行为有时候难以区分,
认定时不必硬性准确判断属于哪一种。
2.“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有关司法解释认为,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140 条规定的销售金额 3 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同一伪劣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并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存在只有销售伪劣产品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
者的情形。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销售者购
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
4.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
罪的共犯论处。
5.①一罪数罪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
罪处罚。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6.行为: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在市场经营领域。
7.销售金额 5 万元以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未遂)定罪处罚。
①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本节其它犯罪的法条竞合及处理规则
历年真题 2011-法-32.简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
32.答案要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使产品质量达不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降低或者失去应有使用性能。(3 分)
Commented [肯 2]:
几个考点
1、罪数
2、金额
3、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的界限
4、客观方面的四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含义
(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使用性能的产品。(3 分)
(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以残次、废旧零配件拼装后冒充
正品、新产品。(2 分)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不
合格产品”指不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 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商品的界限
区别主要是犯罪对象,即伪劣产品种类的不同。如前所述,本罪生产、销售的是普通物
品,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犯罪生产、销售的是特定物品。根据《刑法》第 140 条、第 149
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第 141 条、148 条规定的犯罪之
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即第 140 条属于普通法,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属于特别法。在法条
竞合的情况下,特别法应当优于普通法适用,这是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的基本原则,也
是《刑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之基本精神。但第 149 条第 2 款同时又规定,生产、销售
本节第 141 条至第 148 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 140 条规
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择重而处的精神,应属特别法
优于普通法适用原则的例外规定。
2、【刑修-8】 生产、销售假药罪
2、生产、销售假药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
药品。
构成特征 (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概念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生产
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
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
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而生产、销
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即药品的制造、加工、采
集、收集者.销售者即药品的有偿提供者,如医疗机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营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营利目的并不影
响本罪的成立。
罪行认定 1.“假药”
(1)“假药”仅限于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即当行为人将某种物品假冒为对人体使用的药品时,
就是假药,而不管这种物品实际上能否用于人体。如果生产、销售假农药、假兽药的,则不构成本
罪。
(2)假药:“假药不是药”,一般指与标明成份不符的药。其具体表现形态主要有
①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①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①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经过检
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①变质的;
①被污染的;
①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①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2.本罪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改为行为犯(抽象危险犯)。
刑法修正案八将本罪第一款做了修改,删除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规定,所以该罪现在
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就可以成立本罪。另外,新条文将原来的“倍比罚金”改
为了直接规定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
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3.医疗机构明知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成立犯罪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生产、
销售假药、劣药,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2)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3)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4)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4.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
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
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6、刑法-149 条和法条竞合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区别界限:
①犯罪对象不同:一个是假药,一个是劣药。
①犯罪形态不同:生产、销售假药罪是行为犯,而生产、销售劣药罪是实害犯,即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方构成犯罪。
第二节走私罪
第二节走私罪(10)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核材料罪
第 151 条
第 1 款
走私假币罪
禁止进出口
走私文物罪第 2 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
禁止出口
走私出口时构成本罪
第 3 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品的货物、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
第 152 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禁止进出口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第 2 款 走私废物罪) 禁止进口 走私进境时构成本罪
第 153 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缴税额 5 万元
参考:
走私行为
①1.走私行为:
(1)直接走私行为。
(2)变相走私行为。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①未
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
利的。这两种情况的实质是偷逃关税。
(3)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①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
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①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
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2.行为人主观上对走私对象不明确的,根据实际的走私对象定罪处罚。
3.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时,隐匿违禁物品的,构成数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①4.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考点与命题分析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
2.掌握不同走私犯罪的特定对象、出境或者入境的特殊要求。
3.走私犯罪与走私毒品罪的关系,并重点熟悉武装掩护走私、暴力抗拒缉私行为在这两类
走私犯罪中的处理结论。
总揽
一、走私犯罪概述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
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
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走私犯罪中,注意走私不同的对象成立不同的罪名、同时构成要件也不同。前九种犯罪的走
私行为方式包括绕关(不经过海关)、瞒关(隐瞒不报过关)、间接走私(155 条)。走私普
通货物、物品罪还包括变相走私行为(将保税货物或者减免关税的货物未经批准并未补缴关
税在境内销售牟利)。
二、罪数问题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
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仍然成立与走私对象对应的犯罪,但套用走私武器罪的法定刑,并从
重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注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的,或者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
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3.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
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4.在一次走私活动中,走私多种对象的,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数罪并罚。
5.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但又转手卖给第三者的,
第三者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6.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第 157 条作了修改,删除了“依照 151 条第四款规定”处罚的内容。
原有刑法条文是:“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
处罚。”
3、刑修-8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考察:
(非法学)2011-10,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
法 条 汇
编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
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Commented [肯 3]:
1、对象
(1)151,152,347 条规定的货物
2、单位犯
3、特殊走私行为货物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
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
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
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4、刑修-8
(1)成立条件的变化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2)废除了死刑规定
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
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
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
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将本条第一款做了修改: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三个法定刑幅度表述顺序发生了变化。
(2)原有条文中具体表述的偷逃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
万元的”、“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分别修改为“特别巨大”、“巨大”、“较大”,并
增加了特定情节的规定。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成立条件有变化。主要是第一款中的第一种情形: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
走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本罪废除了死刑规定:取消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四款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原有刑法第一款条文是: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
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
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 成 特
征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
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
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
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 5 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
海关的监管、查验制度.偷逃应缴纳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特点。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
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
普通货物、物品,是指《刑法》第 151 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
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 152 条规定的淫秽物
品以及第 347 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
品在内。
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 153 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起
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 5 万元以上的。
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1)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
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
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
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
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
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1.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时,偷逃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
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既未经许可,又偷逃应纳税款,同时构成走私废物罪和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虽经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口国家限制进
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超过部分以未经许可论。
2.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3.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
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的共犯论处。
罪与非罪的界限
罪 行 认
定
与其他走私犯罪的区别
关键看走私犯罪的对象的不同
刑 事 责
任
走私淫秽物品罪
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参考:
1.主体: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 165 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第 166 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
员
第 167 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第 168 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
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第 169 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
Commented [肯 4]:
2010-法-2010-法-8.甲避开海关从境外偷运一批淫秽光盘
到境内无偿散发。甲的行为应定为()。
A.走私淫秽物品罪
B.传播淫秽物品罪
C.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D.侵犯著作权罪
【答案】A。[考点]走私淫秽物品罪。
[解析]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
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
(边)境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甲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 169 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过失犯,结果犯。
3.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第 168 条)的关系:法条竞合。
4.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406 条):主体不同。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本节最重要的考点。具体考核方向表现
为:这两个犯罪与行贿罪、受贿罪的区分;这两个犯罪与其他常见犯罪组合考核,例如与违
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挪用单位资金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等等。
4、【刑修-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②
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①
法条汇编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
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
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
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
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成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概念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
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
较大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六)》第 7 条修改了《刑法》第 163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
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
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
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
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 385 条、第 386 条的受贿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
Commented [肯 5]:
2012-法-23.下列情形中,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
有
A.医务人员甲收受某药品生产企业数额较大的财物后,
在开处方时大量使用该企业的药品
B.教师乙收受某出版社数额较大的财物后,在教学中指
定学生购买该出版社出版的教学辅导书
C.村民委员会主任丙收受自己表弟数额较大的财物后,
在生育指标管理工作中帮其办理超指标生育证
D.评标委员会中的特邀专家丁收受某竞标人数额较大的
财物后,在评标活动中为其成功竞标创造条件
人谋取利益。
罪行认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需谋取不正当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他人有求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
件,实施受贿行为。
2.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数额较大。
3.“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客观违法要素,只是—种允诺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
利益。索取他人财物与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为他人谋取利益(该规定不同于受贿罪)。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本罪。
注意:“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
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规定的行为。
5.本罪属于身份犯,要求行为人具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身份。
注意几种特殊主体的含义:
“非国家工作人员”: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就是下面这些人员:
(1)医疗机构中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
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成立本罪。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
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成立本罪。
(4)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
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数额较大的,成立本罪。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163 条规定,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贿数额巨大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公司、企业、
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
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
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
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总揽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使用假币罪的认定是重要考点,考核方向表现为区分使用假币罪、诈骗罪与出售假币罪
的界限。此外,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区分,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
币行为之间的关系(注意其中的吸收关系),都属于本节常考知识点。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也是近年的重要考点,尤其是本罪与其他金融诈骗罪的关系(牵
连犯)更是考核要点。
3.洗钱罪也是重要考点,其中考核要点表现为:上游犯罪的界定,上游犯罪的共犯与洗钱
罪的界限,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利益罪、掩饰、隐瞒、转移毒品、毒赃罪的区
分。
货币的含义,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
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伪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行为之间的关系: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不另外成立
出售、运输假币罪(但是要求伪造、出售、运输的对象具有同一性,否则数罪并罚)。
2.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
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4.境内外运输假币的,成立走私假币罪。直接向走私人收购假币并运输、贩卖的,成立走
私假币罪(间接走私)。
5.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
币。
汇票、本罪、支票 票据诈骗罪
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
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信用证诈骗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 造
变造
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
5、伪造货币罪
5、伪造货币罪重点
法条汇编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
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构成特征 (一)伪造货币罪的概念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
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伪造货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
Commented [肯 6]:
2010-10.甲伪造 10 万美元后,出售了其中的 5 万美元假
币,还剩 5 万美元假币没有出售。对甲的行为应()。
A.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B.以伪造货币罪与出售假币
罪并罚
C.以出售假币罪定罪处罚 D.以伪造货币罪与持有假币
罪并罚
的发行权。伪造货币罪,其恶果是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及货币的币值稳定,对
经济交易的安全直接构成严重危害。货币是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人民币和外
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货币的行为。伪造是指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仿照真货
币的形状、样式、图案、色彩等特征制造假币,以假充真。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个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
币。
罪行认定 1.伪造货币罪不要求有与伪造的货币相对应的真实货币存在。
2.伪造的货币仅限于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必须是
正在通用的货币。
(1)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
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
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
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
价格计算。
(3)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
成立伪造货币罪。
3.注意区分伪造与变造货币的关系: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
认定为“伪造货币”。
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
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6、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
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概念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秩序与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
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反面表现为故意。单位犯本罪的,主观罪过既包括了具有非法占有金融
资产的目的,也包含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的情形。自然人犯本罪的,
主观罪过仅指不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产的目的的情形。
罪行认定 1.结果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与贷款诈骗罪区别
本罪无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骗取贷款行为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标准:
主观目的不同,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本罪没有,诈骗行为只是为了骗取贷款。
主体不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而本罪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
客体中的犯罪对象不同: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贷款,而本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贷款之外,
还有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凭证。
7、【刑修-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①
法条汇编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
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
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
罚。
(《刑法》修正案-5)4 种行为形式:(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
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
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构成特征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
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骗领信用卡,或者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信用卡的行为。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
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
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
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
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罪行认定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
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
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
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
卡的,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领取补办的信用卡的,也属于“使
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参考:
成立本罪各种情形对应的数量要求:
(1)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
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50 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数量较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
大”: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的;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
卡而持有、运输 100 张以上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0 张以上的;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
与信用卡关联犯罪。
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8、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①
法条汇编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成特征 (一)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概念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2.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
之一,就可以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罪行认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1.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
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 1 张以上不满 5 张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
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 5 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巨大”。
2.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
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
3.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
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神仙中人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第 177 条之一的第二款规定,犯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法定刑同妨碍信
用卡管理罪。本条第三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
重处罚。
命题考点 考法
划清本罪与有关信用卡类犯罪的界限。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行为的伪造票证罪、信
用卡诈骗罪的预备行为,为遏制和防范信用卡犯罪活动,立法上将其独立成罪。
收集预备行为独立成罪的情形
9、【刑修-1】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9、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ommented [肯 7]: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
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
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
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性、公正性。投资大众的利益,投资人对证券、期货市场信息
的平等知情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
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主观故意的内容是:(1)行为人认识到所利用的消息来自内部,并且尚
未公开。(2)行为人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内幕消息。(3)行为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是希
望获利的目的实现,即追求获得利益或避免损失结果的发生。泄露内幕信息是故意的,如因过失而
泄露则不构成本罪,但获悉内幕信息并利用此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构成本罪。
罪行认定 类主体:(1)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2)非法获取证券、期贷交易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自然人、单位。
2.内幕信息:涉及发行、交易,或对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行为:在消息尚未公开前,(1)交易;(2)泄露;(3)明示、暗示他人交易。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修正案(一)》第 4 条规定,个人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命题考点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1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
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
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
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
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构
成本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建“老鼠仓”是为了非法获利。
罪行认定
【鉴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限
区别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证卷、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另外,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法律法规所规定内幕信息以外的非公开信息,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则是由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
信息的来源不完全一样:本罪的信息来源只能是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而内幕¥的信息来源
包括因工作原因获取的,也包括非法获取。
《指南》
划清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限。二罪的主要区别有两点:
一是信息内容的不同。内幕信息主要是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而“老鼠仓”利用的信息一
般属于资产管理机构、代客投资理财机构内部的商业秘密,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
息。二是侵犯的利益不同。内幕交易行为侵犯的主要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合
法利益,而“老鼠仓”交易行为主要是损害投资管理机构的客户的利益。
11、【刑修-6】洗钱罪
11、洗钱罪重点①
法条汇编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
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特征 (一)洗钱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
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用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
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
法财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 191 条的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限定在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
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范围
内。
《刑法修正案(六)》第 16 条对洗钱行为采取列举式规定,即具有下列五种行为之一的,成立洗
钱罪:(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
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指财产和财产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单位多指能够进行洗钱活动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公司、企业等。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
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
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故意实施洗钱的活动。而如果行为人不知是上述犯罪获得的“赃钱”、“黑钱”,而
提供了资金账户等,不构成洗钱罪。
罪行认定 1)对象:7 种上流犯罪的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中 7 种上游犯罪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
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2)客观方面:5 种掩盖、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1)提供资金帐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
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
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诸如通过①典当、
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①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①
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①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①赌博方式,
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①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①
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主观方面:主观上:(1)明知是黑钱,但不能参与、帮助、实行上游犯罪行为,否则为共犯。
(2)在此种上游犯罪误认为彼种,不影响明知的认定。
1.洗钱罪(第 191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 312 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 349 条),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
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犯罪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犯罪认定。
注意:被告人将洗钱罪(第 191 条)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本罪其他上游犯罪
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洗钱罪“明知”
的认定。
2.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 312 条),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第 191 条)或者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 349 条)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事责任
1.划清洗钱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主要有两种情况:(1)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
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之外的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
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等实施转换行为的,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不成立洗钱罪;(2)虽然客
观上对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
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了“清洗”活动,但因主观上不
知是上述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不构成洗钱罪。
2.划清洗钱罪与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共犯
的界限。
如果事先与上述七类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通谋,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
之“合法化”的,则洗钱者与上述有关犯罪分子构成有关罪的共犯,如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共
犯,走私毒品罪的共犯等,不单独成立洗钱罪。
3.划清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
界限。
后两种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中,洗钱罪符合了犯罪分子的洗钱目的——防护犯罪
的收益不被没收,可以自由使用“清洗”过的犯罪收益。这样,使犯罪收益者不被法律制裁,
既包庇了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
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也窝藏、转移了上述犯罪的“赃钱”,但法律特
别规定为这种行为属洗钱罪,不再定一般的窝藏、包庇罪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第五节金融诈骗罪
综述: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金融诈骗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处罚;金融诈骗罪与诈
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一律适用特殊法条。
2.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考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由此区分非法集资罪与
骗取贷款罪。此外,单位本身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关联: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仅限于伪造、变造
的金融凭证,如果是真实有效的,则成立诈骗罪;但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包括真实的、伪造
的和变造的票据。
4.信用卡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是本节最重要的罪名,基本上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信用卡
诈骗罪通常结合盗窃、抢劫等行为考核;保险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共犯以及罪数也是常见的
考点。
一、法条竞合:
1.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满足诈
骗罪的行为结构。此外,诈骗罪明确规定,有其他规定的遵循规定,因此,特殊诈骗罪优先
适用。
2.行为人金融诈骗数额没有达到相关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要求,但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要求,
根据行为能否骗取数额较大以及行为人是否打算骗取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或者成立金融诈
骗罪的未遂。
3.注意行为内容的表述:完全列举的方式(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列
举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概括式方式(集资诈骗罪、金融
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二、行为主体: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
1.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自然人单独实施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单位犯罪中负责任的自然人不能判处死
刑。
(2)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
金;但增加了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罚金刑规定,只是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是“可以并处
罚金”;在两个加重法定刑幅度中规定的是“并处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死刑罪名: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但废除了“第一百九十
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原有刑法条文是:“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
财产。”
金融诈骗罪(8)+1+2+1 个诈骗罪
第 192 条 集资诈骗罪 自然人、单位 死刑(自然人)
无期(单位)
第 193 条 ①贷款诈骗罪 自然人 无期
第 194 条第 1 款 票据诈骗罪 自然人、单位 无期
第 2 款 金融凭证诈骗罪 自然人、单位 无期
第 195 条 信用证诈骗罪 自然人、单位 无期
第 196 条 ①信用卡诈骗罪 自然人 无期
第 197 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 自然人 无期
第 198 条 ①保险诈骗罪 自然人、单位 十五年
第 224 条 合同诈骗罪 自然人、单位 无期
第 279 条 招摇撞骗罪 自然人 十年
第 372 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自然人 十年
第 266 条 诈骗罪 自然人 无期
12、【刑修-8】 集资诈骗罪
12、集资诈骗罪
法条汇编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
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修改,原条款为: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
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原条款为: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
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特征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
为。
(二)集资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
指单位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使用诈骗方
法指虚构或隐瞒资金用途、编造投资计划、捏造良好的经济效益、虚设高回报
率为诱饵,或者用其他欺诈方法,以使出资人上当受骗。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是本罪成立的条件。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行为人通常利用
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供自己挥霍、用集资款进行其他不法或犯罪活动等。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主体:自然人、单位。
2.非法集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不
包括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
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
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
吸收资金。
3.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区别。
4.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只有自然人构成本罪才处死刑)。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
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
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
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
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罪行认定
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 192 条、第 199 条规定,个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
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
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 200 条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划清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直接目的、行为手段、侵犯客体等方面有明显区别。本罪具有
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诈骗方法是本罪行为手段的特点,侵犯客体是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这些都是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不同的。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
标准:看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注意区分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罪的共同点都表现
为行为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不同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3、贷款诈骗罪(2012 新增)
13、贷款诈骗罪(2012 新增)①
法条汇编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Commented [肯 8]: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构成特征 (一)贷款诈骗罪的概念
贷款诈骗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
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
权。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
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罪行认定 1.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2.非法占有目的表现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
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注意: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
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
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
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3.行为表现 5 种方式:
(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
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贷款诈骗罪可能与金融凭证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贷款诈骗罪:使
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其中包括使用虚假的金融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金
融机构;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其中包括用于贷款诈骗)虚假的金融凭证诈
骗。
5.贷款诈骗罪骗取的对象是贷款。合法取得贷款后,采取欺骗手段不归还贷款
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
没有归还贷款的,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6、罪数问题:
(1)行为人甲采取欺骗手段使乙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
认定为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
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3)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
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同犯罪。
(4)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信贷员与部
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人认识错误,故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应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性质,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
罪的共同犯罪。
(5)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
的,触犯了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应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6)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 193 条所规定的行
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数罪并罚。例如
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数罪并罚。
刑事责任 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193 条规定,犯贷款诈骗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共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下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
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
目的,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主体,本罪只能是自然人。
14、信用卡诈骗罪(2012 新增)
14、信用卡诈骗罪(2012 新增)①①①
法 条 汇
编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
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构 成 特
征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
财物的行为。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Commented [肯 9]:
2012-fa-9.甲公司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某商业银
行借款 3000 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经营
不善,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归还。甲公司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贷款诈骗罪
C.构成骗取贷款罪 D.构成合同诈骗罪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
物的行为。
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亦即,既包括
可透支的,也包括不可透支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表现方式有以下四种:(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
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即用不真实的信用卡进行消费、购物、提取现金等
行为。(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即使用已经超过有效使用期的信用卡或者使用已
挂失而开放的信用卡等行为。(3)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的;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
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行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扔不归还的行为。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
为方式之一,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实
施了前 3 种行为,诈骗数额在 5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
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其中的催收包括书面和口头催收,
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客观方面:4 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①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柜台、ATM 机均可);②骗取
他人信用卡并使用;①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
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①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
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主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
罪 行 认
定
恶意透支的理解及其行为内容的评价
时限: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
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属于“恶意透支”。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96 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
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
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
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
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
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
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
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
法第 225 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
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三)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第 196 条第三款):
1.本款规定既有注意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本身
就构成盗窃罪),又有拟制规定的性质(盗窃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钱或者去商
场等刷卡消费的,其行为本身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但根据第 196 条第三款的规
定,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2.本款规定的信用卡仅限于他人的真实有效的信用卡。
(1)如果盗窃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并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对自然人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
是伪造的信用卡的,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既遂。
3.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的共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
信用卡而对人使用,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4.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应按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
信用卡的)实行数罪并罚。
5.盗窃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并不使用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也不能构
成信用卡诈骗罪。
(四)拾取(侵占)、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因没有侵犯他人
的财产,不以犯罪论处。拾取(侵占)、骗取、抢夺他人信用卡使用的,应视使
用的方式确定犯罪性质:如果在机器上使用,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对自然人使
用,则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类型的信用卡诈骗罪。
(五)对于抢劫信用卡的,应具体分析:
1.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抢劫
数额为所提取的现金数额。
2.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抢劫信用卡但并未使用的,应认定为抢劫
罪。抢劫数额为信用卡本身的数额(工本费等),或者不计数额,按情节处罚。
3.抢劫信用卡并在事后使用的,应分为不同情形处理:如果事后在机器上使用
的,应将抢劫罪(不包括信用卡记载的数额)与盗窃罪(数额为从机器上取得的
现金数额)实行并罚;如果事后对自然人使用的,应将抢劫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实
行并罚。
4.抢劫信用卡当场取款一部分,事后取款一部分的,对当场取得的财物认定为
抢劫罪,对事后取得的财物视使用方式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
诈骗罪(对自然人使用),实行数罪并罚。
5.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
罪的共犯。甲抢劫信用卡后并未控制被害人,事后乙使用甲所抢劫的信用卡的,
对乙的行为应视使用性质认定为盗窃罪(在机器上使用)或信用卡诈骗罪(对自
然人使用)。
(六)特约商户职员相关行为的评价。
1.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
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信用卡后,伪造客户签单,购买商品或者消费的,
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3.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自
己向自己购物的,由于不存在被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
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196 条第 1 款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处 5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金;数额
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犯罪关联犯罪:
造 造假卡 伪造信用卡 伪造金融票证罪
领 骗领真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持
持假卡,
非法持真卡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
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卖
出售、购买、提
供假卡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
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偷 信
息
非法获取、提供
真卡信息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
资料
窃取、收买或者非
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罪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
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
卡的
用
用假卡,
非法用真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罪
偷卡
盗 窃 真 卡 并 使
用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
划清信用卡诈骗罪与伪造信用卡、盗窃信用卡构成的犯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 177 条规定,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行为人若使用信用
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的,应构成牵连犯,即目的罪为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罪为伪造、
变造金融票证罪,从一重罪处断,因两罪法定刑相同,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断为宜。根
据刑法第 196 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15、保险诈骗罪
15、保险诈骗罪①①
法条汇编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
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
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
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构成特征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
额较大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
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
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
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
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2)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
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
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
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
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
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5)投保
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
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
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
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
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
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
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
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
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罪行认定 1.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单位可构成。
2.客观方面:5 种行为方式。
4.保险公司内部人员虚假理赔骗领保险金:贪污罪、职务侵占罪。
5.共犯。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保险诈骗,而故意提供
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共犯论处。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区别。
6.着手、既遂。保险诈骗罪应以开始“骗人”亦即申报理赔为实行着手,以获得
保险赔偿为既遂标准。注意因果关系的判断。
2.法条竞合的影响:
(1)不符合法定的行为类型与诈骗罪构造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例如没
有利用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公司不可能存在损失的行为)。
(2)不符合法定的主体身份的人骗取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成立诈骗
罪)。
注意: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必须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身份,否则
不成立保险诈骗罪(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备该身份)。
(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保险金的,不构成保险诈
骗罪(可能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4)骗取客户保费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成立诈骗罪)。
(5)骗取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产的,不构成保险诈骗罪(成立诈骗罪)。
3.实行行为:开始实施索赔行为或者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请求的行
为,才是本罪的着手,而不应以开始实施虚构保险标的、开始制造保险事故等
为着手。
5.罪数认定:
(1)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
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例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火烧毁已经投保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并以此为
根据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
再如,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然后骗取保险金的,应以故意杀人
罪和保险诈骗罪实行并罚。
(2)仅实施了制造保险事故的犯罪行为,而没有向保险人索赔时,不能认定为
数罪。
(3)对单位放火骗取保险金的案件作如下处理:就保险诈骗罪而言,成立单位
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
刑事责任;就放火罪而言,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事责任。
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198 条第 1 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 198 条第 3 款规
定,单位犯保险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
基本要求:
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逃税罪是本节最重要的考点:逃税罪的法条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做了修改,熟悉现有
条文的规定;理解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款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抵扣税款发票罪、走私犯罪的关系。
2.把握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的关系。
按照刑法第 211 条和第 204、205 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成立本节所有犯罪。
16、逃税罪
2011-19
16、逃税罪①
法条汇编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
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
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的除外。
构成特征 (一)逃税罪的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
一定比例标准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逃税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
并且达到应纳税额 10%以上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
的行为。多次逃税数额较大未经处理的,按累计数额计算。对初次逃税,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 5 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
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的除外。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包括个人和单位。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是指按
照税收征管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扣缴义务人,是指根据税收
征管法律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代扣代缴义务人和代收代缴义务人。
Commented [肯 10]: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1、认定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
上的
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
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过失造成欠税、漏税的行为,
不构成偷税罪。
一、逃税罪(第 201 条)
主体 行为 罪量要素
纳税人
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
且 10%
比例
数额
扣缴义务人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数额较大 数额
1.手段行为:作为、不作为;目的行为:不作为。
2.责任阻却事由。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追缴税款、行政罚款、罚金。
4、客观行为
1.逃税行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
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行为。
(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
式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而逃税。
(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
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
通知其申报的;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
通知其申报的。
(3)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2.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有逃税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
税款,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且逃税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再如,行为人非法购买并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情节严重,同时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
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构成逃税的,应以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4.纳税人有逃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
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
政处罚的除外。
罪行认定
偷税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201 条规定,个人犯逃税罪,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的,处 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30%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对逃税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指纳税人已构成逃税罪初犯的特别规定,符合三个条
件:一是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行政处罚。但 5 年内
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 211 条规定,单位犯逃税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17、抗税罪
17、抗税罪
法条汇编
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构成特征 (一)抗税罪的概念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抗税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破坏了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依法征税
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被侵害的对象是
依法征管税收的税务工作人员。暴力方法,是指对税务人员的身体实行强制和
对税务机关的暴力冲击,如暴力围攻、殴打、捆绑、禁闭税务人员,公开抗拒
纳税,或者对税务机关打砸、冲击、公然抗拒纳税。威胁方法,是指对税务人
员的精神实行强制,如以杀害、伤害、威胁税务人员本人或以杀害、伤害税务
人员的家属来威胁税务人员.使之因受恫吓无法履行正常的征税职责,行为人
从而达到抗拒纳税之目的。构成抗税罪无法定情节的规定,是因为其暴力、威
胁行为本身的严重性,足以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为纳税人中的个人.单位不构成抗税罪。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在于抗拒缴纳税款。
罪行认定 1.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仅为自然人。无身份者可为共犯。本罪主体仅
限于自然人,单位不成立本罪。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
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2.暴力、威胁方法。本罪与妨害公务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
3.既逃税又抗税的,数罪并罚。
4.可包容轻伤,致人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关于审理
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暴力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
力。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
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造成轻伤结果,仍然
成立抗税罪。
抗税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202 条规定,犯抗税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拒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拒缴税款 1 倍以
上 5 倍以下罚金。
Commented [肯 11]:
2010-
20.下列行为中,位以抗税罪定罪处罚的是()
A.企业负责人甲指使财务人员拒不进行纳税申报
B.公司经理乙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指使职工暴力抗
拒,致该税务人员重伤
C.公司财务人员丙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将账簿隐藏
起来,拒不交出
D.企业负责人丁在税务人员来征缴税款时拒绝缴纳,并
指使职工砸坏征税工作车辆
18、【刑修-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发票罪
1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法条汇编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
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
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
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
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特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
票管理、增值税征管的法规,实施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实际上是两种行为:一是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虚假开具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
指以商品或者劳动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并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的专门用于增
值税的收付款凭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
Commented [肯 12]:
2010-2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方式有()
A.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B.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
C.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D.介绍他人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中,具有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的功能的,可以用于
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虚开行为是指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
税劳务而开具上述发票或者虽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内容不实
的上述发票。虚开的具体行为方式,按《刑法》第 205 条第 4 款的规定,包括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人具
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国家税款流失持故意心理态度,谋取非法利益。
罪行认定 1.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这四种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关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
释》)
2.以后一行为定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 205 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6
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第 207 条(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 208 条第 2 款)。
3.增值税发票可成为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
发票行为的定性,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
4.本罪已废除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内容,即删除
了“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
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换言之,废除
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死刑。
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即虚开他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了第二百一十条之一,即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法定刑
我国《刑法》第 205 条第 1 款、第 2 款规定,个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
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 205 条第 3 款规定,‘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发票骗取税款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发票骗取税款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划清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款、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中,只限虚假开
具上述发票的行为,不包含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如系同一个行为人,为偷税骗取出口
退税.而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构成本罪与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
按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根据《刑法》第 205 条第 2 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
于骗取国家出口退款、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直接定本罪予以最严厉处罚。
历年真题
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
19、假冒注册商标罪
19、假冒注册商标罪①
法 条 汇
编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
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 成 特
征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注册商标专用权,
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门使用和独立拥有并禁止他人擅自使用
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包含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国家商标
法规定,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由于严重侵权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擅自使
用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商标管理法是本罪成立的前提,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
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是指同
一品种的商品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商品,属我国颁布的《商品分类(组别)表》中同
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有名称相同的商品或称号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相同。
“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
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
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书,或
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假冒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罪 行 认
定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第 213 条)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①1.相同的商标,是指:(1)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2)与被假
Commented [肯 13]:
2009-法条分析
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①改变注册商
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①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
的;①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①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
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2.同一种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
3.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罚。
①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应择一重处断。
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但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情形:
(1)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的,以及在同
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假冒他人没有注册的商标的,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
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品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在商品
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
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虽然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
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
处。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 213 条规定,个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请参见《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款。《刑法》第 220 条规定,单位犯假
冒注册商标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 15 条之规定,单位犯本
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3 倍定罪量刑。
20、侵犯著作权罪
2011-16,
20、侵犯著作权罪
法条汇
编
,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
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构成特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
Commented [肯 14]:
1、目的犯营利
2、结果犯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客观危害行为表现
征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 217 条规定了四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
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
作的录音录像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
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
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
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
像、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公众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
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
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
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侵犯,盗版出书获利。
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
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侵犯著作
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 2004 年 12 月 22 日起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的第 5 条处理。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
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罪行认
定
①二、侵犯著作权罪(第 217 条)
①注意:(1)复制发行他人的计算机软件也属侵犯著作权行为;(2)制作、出售
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构成本罪,不构成诈骗罪。当然,赝品的对应的真作
者须要有著作权。
2.以营利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
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
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3.罪数:(1)侵犯著作权,又销售同宗侵权复制品,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一罪,不
实行数罪并罚。(2)不同宗,则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
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
应当以共犯论处。
2.“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著作权的,不成立诈骗罪,只成
立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 217 条规定.个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第 2 款的规
定。
《刑法》第 220 条规定,单位犯侵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之规定,单位犯本
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3 倍定罪量刑。
易混的几个犯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1、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法条汇编 第二百一十八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
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特征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
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2.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刑法》第 217 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
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构成犯罪,根据《关
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之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巨大。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罪行认定
刑事责任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 218 条规定,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刑法》第 220 条规定,单位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3 倍定罪量
刑。
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实施《刑法》第 217 条的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
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
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二罪实行并罚。
22、侵犯商业秘密罪
22、侵犯商业秘密罪
法条汇编
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
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
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
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
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
使用人。
构成特征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
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
制度。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
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0 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以下三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
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预谋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人是权利人
的竞争对手,通过获取商业秘密对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构成直接威胁;还有其他
经营者,通过获取商业秘密高价出售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同样给权利人造成
威胁。预谋获取的手段通常有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其他不正当竞争
手段指上述手段以外的刺探、收买等不法手段。(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又
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违反约定或
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的。对于商业秘密,在经营贸易往来中往往需要对方了解,因此
在签订合同时,需告之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但关于商业秘密一般都签有保密
条款进行约定,只需要了解,不允许使用,不允许对外泄露,对方负责保密义
务。对违约或违反权利人要求,对商业秘密实施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的,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上述三种行为的共同特点是违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意志,
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实施上述行为,只有当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才
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Commented [肯 15]:
2010-
24.下列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中,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有()。
A.以盗窃的方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 B.以贿买的手段获
取他人商业秘密
C.明知是他人盗窃来的商业秘密而收买 D.违反保守商
业秘密约定,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释》第 7 条第 1 款之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刑法》第 219 条规定.明知或者
应知是通过上述三种行为获取的商业秘密,仍去获取、进行披露、使用该商业
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
义务的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体表现在认识因素上分明
知和应知两种情况:(1)明知,是指行为人确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或者确已认识到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2)应知,是指
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是他人通过非法手段
获取的商业秘密。在意志因素上有希望和放任两种情形。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动机则有各种,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罪行认定 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
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数罪并罚。对于单纯非法使用他人
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想象竞
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单纯盗窃、骗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只有非法获取之后加以利用,给
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 219 条规定,个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按《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第 2 款之规定,是指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
失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的情况。
《刑法》第 220 条规定,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按上述
司法解释第 15 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 3
倍定罪量刑。
历年真题
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
23、合同诈骗罪
23、合同诈骗罪重点
法条汇编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
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
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
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
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特征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
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
的财产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42 条、第 127 条规定的精
神,订立虚假合同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 224 条规定了几种合同诈骗行为方式:(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
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
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
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
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几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合同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
即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有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合同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罪行认定 1.本罪发生在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一方主体为市场交易主体。否则构成普
通诈骗罪。
2.合同:经济合同。
3.主观上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
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
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目
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
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
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
款物无法返还的。
(2)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的。
(3)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
款的。
(4)收到对方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
的。非法占有目的。
4.有时被骗者也可构成犯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167 条),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 406 条)。
合同诈骗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
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注意:
第四项“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
1.符合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金融诈骗罪论处;但保险诈骗罪除外,即合
同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之间,适用重法条。
2.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与口头
合同;合同内容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
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 224 条规定,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3 年
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231 条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规定处罚。
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两罪在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欺诈手段等方面有相同之
处。但区分的关键是合同诈骗罪采用特定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手段进行诈骗,不是泛指的
诈骗手段,因此,合同诈骗罪在侵害客体方面也具有了复杂性,即除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外,还同时侵犯合同管理制度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
2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 条 汇
编
刑法-224-2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
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
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
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 成 特
征
(一)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
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
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该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一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
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这是传
销组织诱骗成员获得传销资格惯用的一种引诱方式和必经程序。二是“按照一定
顺序组成层级”,这是传销的组织结构特点。三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
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这是传销组
织的计酬方式特点。四是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这是传销组织进行活动
的本质和危害,也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必然结果。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这里的传销活动的组织
者、领导者,是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传销组织,或者对传销组织的活动进
行策划、决策、指挥、协调,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对传
销活动的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罪 行 认
定
2.处罚组织者、领导者,不处罚参加者。
3.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罪的,从一重处。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刑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非法经营罪
25、非法经营罪重点
法条汇编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ommented [肯 16]:
2012-4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的传销活动特征包括()
A 目的是骗取他人财物的
B 参加者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开展活动
C 付酬或者返利以参加者发展的人数为依据
D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获得
参加人资格
【参考答案】参见刑法分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
Commented [肯 17]:
2012-20.下列情形中,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是
A.甲销售盗版图书,违法所得 20 万元
B.乙开办公司专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所
得 20 万元
C.丙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证劵业务,违法所
得 100 万元
D.丁开办废品站专门从盗窃犯罪分子手中收购赃物,倒卖
牟利,违法所得 20 万元
【参考答案】C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
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
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构成特征 (一)非法经营罪的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成立非法经营罪:(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专营、专卖物品,是指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特定单位
或特定部门经营买卖的物品,如军工产品、火药产品、麻醉药品、贵重金属、烟酒等国家垄断经营的
物品。其他限制买卖的产品,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自由流通的物品,如化肥、种子、农
药、兽药等重要生产资料或者药品等关系公众生命健康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
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
是指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签发的允许进出口配额批件、证明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有
效凭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前述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
买卖物品的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指除(1)、(2)、(3)以
外的国家禁止的非法经营行为,如哄抬物价行为、压价倾销行为、牟取暴利行为等。行为人具有上述
三种行为之一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一般应以较大的非法经营
数额和非法获利额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屡次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仍不悔改、造成市场
秩序严重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等等。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目的。
罪行认定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通常有:①非法
经营食盐。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①非法经营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
用的药品。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
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私
放高利贷的行为,一般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通常有:①非法买卖外汇。①非法经营出版物。①非法经
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①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①非法经营彩票的。②违反国家在预
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
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①POS 机套现。
5.注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已独立成为新的罪名。即刑法-224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
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
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
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
《刑法》第 225 条规定,个人犯非法经营罪,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 231 条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处罚。
总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情形
除了刑法条文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之外,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还包括以下行为:
1.非法买卖外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如果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适用第 225 条第三款),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经营非法出版物: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
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其他较重犯罪的除外,例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侮辱罪,诽谤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以非法
经营罪论处。
3.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
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
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传销行为:实施刑法第 224 条之一以外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
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
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6.非法经营食盐: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
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
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7.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
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8.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
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9.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
论处。
10.非法使用 POS 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交
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
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11.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
定罪处罚。
实施上述行为,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20 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1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情节严
重”;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 100 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
金融机构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225 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划清非法经营罪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界限。
《刑法》第 165 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虽在行为上有非法经营的特点,但是该罪限
定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
企业同类的营业这一经营方式,侵害的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在犯罪主体、侵犯
客体、行为特征等主要方面均不同于非法经营罪。
历年真题
2009
29.《刑法》第 213 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试说明:
(1)本条的罪名和罪状的描述类型。
(2)应如何理解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3)以本条所规定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应如何进行处理?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本条所规定的犯罪罪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其罪状描述类型为叙明罪状。
(2)本条中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
冒
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3)以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
牵
连关系,如果两个行为分别构成犯罪,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只有一个
行为
构成犯罪,而另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依照构成犯罪的行为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