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挂靠经营不计收入偷税案
罗华国 母德春
一、案件背景情况
㈠、案件来源
2011 年 5 月 15 日,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税源管理机
关提供的征管资料进行选案分析得知,某建筑公司自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在本县城区及周边乡镇承接了 12
处建筑工程,未足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稽查局决
定对该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
㈠、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建筑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3 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
司,注册资本 6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经营范围以市政建
设、房屋建筑施工为主。公司本身不参与建筑施工,也不核算
工程的收入和成本,主要收入来源于挂靠人按一定比例上交的
管理费。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㈠、检查预案
经过仔细研究,检查组确定了详细的检查预案。
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及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
和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的行业情况。
⒈该公司所有工程业务收入均未入账,取证难度高,要求
必须做到快速高效。根据企业的核算特点,决定对公司本部和
八个项目经理人进行同时突击调账检查,不给企业以从容准备
的机会,保证财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果检查人手不
够,可在稽查局内调整充实,增加稽查力量。
⒈鉴于本案主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及挂靠经
营的特点,决定组织力量对建设部门报建资料以及建设单位主
管部门的拨款证据进行固定。
㈠、检查具体方法
2011 年 5 月 17 日,经税务局长审批,检查人员按照预案
迅速调取了该建筑公司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账簿资料。根据对该公司调取的账簿资料来看,账面
仅有三个项目承包人上交的管理费。为进一步核实收入情况,
检查组立即与县发改委、县建设局取得联系,在他们大力支持
下,取得了该建筑公司从成立之初到现在的所有详细报批报建
资料,检查人员立即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李某进行询问,核实具
体细节。初步核实的结果为:该公司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在该县承接了 12 处建筑施工项目,但都全额转包给
了项目经理人,公司只收取了管理费用,工程收入由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拨付给了项目经理,部分管理费用也未进行账务处理,
属于账外账。为进一步核实工程及相关收入,检查组分别到财
政局、计生局、教育局等相关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房地产
开发企业,调取了所有项目的工程合同、决算报告及工程款拨
付凭证。同时凭审批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固定了该
单位的银行储蓄账户相关证据。资料显示,所有工程项目均以
公司名义承接,工程资金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房地产开发企
业流向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收取一定质量保证金后,全部流向
项目经理人,管理费用全部为现金交易。
由于建筑公司在该县的工程项目较多,时间跨度较长,有
许多属于跨年度项目,实际结算未按合同约定执行,检查组确
定,营业税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提前付款的,按实际付款
时间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代
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实际付款时间确定。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该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不得不承
认了税收违法事实,但却提出:一是按工程款确认企业所得税
计税依据,对应税款与管理费收入不相匹配;二是税收管理部
门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基本是以票管税,从来没有对企业做出其
他管理要求;三是全县建筑企业基本为挂靠模式,工程收入、
成本均未纳入账务核算,主管税务机关也都是按管理费用核定
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单独对该公司作此处理,有失税负公平
公正。
㈠、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⒈调查取证工作有难度
由于该建筑公司账面记录不完整,大部分工程收入、成本
及费用均未入账,其准确的成本、费用发生依据已无法提供,
所以,检查人员只能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及开户银行来查找证
据。而部分单位对此存在抵触情绪,甚至修改有关账务。如何
取得一手的直接证据,成为本案定性的关键。稽查人员严格按
照稽查预案谨慎操作,最终得到了各方面的认可与支持,为取
证工作扫除了障碍,规避了矛盾。
⒉纳税主体确认有难度
在稽查过程中,该建筑公司提出:工程是属于个人名义承
接的,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此,检查
人员做了大量调查分析工作。
稽查人员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确认:一是承包主体
为建筑公司。根据已取得的部分合同来分析,承包方单位均为
“某某建筑公司”。二是工程款项均流入建筑公司开户银行,虽
然均划转相关项目经理人,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本身未进行账务
核算所致。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
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
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
此工程建设主体是建筑公司,而非项目经理个人。
⒊计算税款有难度
由于该建筑公司的工程收入、成本及费用均未入账,其准
确的成本、费用依据已无法提供,所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代
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只能分不同年度分别采用核定应纳税
所得额的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⒋税款入库有难度
该建筑公司工程业务追溯年度较多,应补税款及滞纳金额
度较大,本身也只有管理费收入,一次性全额纳税也确实存在
着一定的难度。该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中根本没有存款,办公房
屋等资产也基本上是属于个人所有。所以,税务机关采取税收
保全及强制执行也有难度,但检查人员在稽查过程中始终将组
织追缴税款作为工作重点之一,克服困难,最终使税款、滞纳
金及罚款得以及时入库。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㈠、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经过检查组人员的共同努力,查明某建筑公司存在以下违
法事实:该公司自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12 月期间,在账簿
上少列承建建筑工程收入,不能准确提供相应的成本、费用,
公司未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也未按规定
及时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㈠、处理结果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
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
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04]67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
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定
率征收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发[1997]359 号)以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追缴该建筑公司少缴的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滞纳
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该单
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 50%罚款。
四、案件分析
㈠、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从建筑公司角度来看,一是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建筑工程项
目报批报建资料、工程承包转包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决
算、开户银行等相关资料,对建筑税收政策了解甚少,未及时
足额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二是企业本身为了减少成本,在材料
采购过程中,未取得合法票据,造成材料供货方漏缴增值税,
也是建筑企业不按规定核算工程收入、成本的重要原因;三是
由税务管理不到位,致使企业在工程定价的过程中,就没有考
虑工程收入部分企业所得税税负问题,造成少缴税款金额较大,
执行较难。
从税务管理机关来说,一是对建筑行业税收政策的理解存
在一定偏差,执行各异。认为建筑公司只有管理费收入,对工
程收入就不应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对所有应纳税费只采用
以票控税,没有严格按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建筑企业进行管理,造成税款延迟及流失;
三是对建筑行业征管人员配置力量薄弱,一般在此岗位只设一
名管理人员,仅收集资料就难以应付,更谈不上入户管理。
㈠、工作建议
⒈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一是要加强对税收业务的学习和理解,准确把握政策实质;
二是要扩大学习广度,不仅要学习税收政策,还要加强对财务
会计、计算机知识的学习,要熟悉和掌握会计、财务软件
相关内容。三是要注重学习方法,联系工作岗位实际,突出学
习的实效性。
⒈要加强税法宣传,强化纳税意识。
一是要努力扩大宣传的面。二是要注重税法宣传形式,突
出重点。三是在宣传内容安排方面,可由普遍税法宣传进一步
扩大到专项税法教育;可由原来的宣传条文,进一步扩大到案
例分析。在方式上要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的方式。
四是税法宣传工作应细水长流,常抓不懈。
⒈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和协作。要加强与发改委、土地、
城建、规划、房管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审
批、工程招标、资金概算及工程决算等有关信息,加强对工程
项目的有效监控,做到施工前登记,施工中预缴,施工后清算,
切实提高建筑业税收征管水平。
⒈加强税务检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尽管建筑业具有
工程周期较长(相当部分甚至跨年度经营)、工程成本费用支
付渠道复杂等特点,造成税务稽查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难度
很大,但作为堵塞税收漏洞、规范税收秩序的最后一道关口,
仍必须进一步加大检查力度,争取税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相配
合,促使建筑企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规范经营管理。对采取
多种手段恶意偷逃税收的则要严厉打击,按照《税收征管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处罚。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剑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