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证券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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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证券交易制度的一般规定
• 二、股票的上市交易
• 三、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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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制度的一般规定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形式
(三)证券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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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 证券交易,是指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及其他证券,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
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
它分为证券上市交易和证券在国务院批准的其
他交易场所转让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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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形式
• 我国目前证券交易形式包括股票的上市交易、
债权的上市交易以及封闭式基金上市交易、开
放式基金通过基金管理公司或销售机构申购或
赎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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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交易方式
• 在交易方式上,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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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的上市交易
• (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 (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 (三)股票上市的程序
• (四)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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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上市交易的概念
• 股票上市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经国务院证券
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场所上
市交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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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的条件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
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
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
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
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另外,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
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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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上市的程序
1、申请与审核
• 《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提
交下列文件:
• (1)上市报告书;
• (2)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 (3)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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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营业执照;
• (5)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三年的
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 (6)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
• (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 (8)证券交易场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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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报告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
公告股票上市的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阅读。还应公告下列事项:
1、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日期;
2、持有本公司最多股份的前10位股东名单及持股
数额;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有本公
司股份和债券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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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
上市条件;
•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
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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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
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
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
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
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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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
•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 (二) 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 (三)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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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
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
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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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
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 (1)上市报告书;
(2)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
(5)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6)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7)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 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
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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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
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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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债券上市的暂停和终止
•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
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
市条件;
(3)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
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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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
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
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
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
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
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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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交易
• (一)封闭式基金上市
• (二)基金上市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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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 基金合同应
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
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封闭式基金,是指经核准的基金份额
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
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但基金份
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
采用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
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
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采用其他运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
交易、申购、赎回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这里主要介绍封闭式基金的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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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闭式基金上市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 封闭式基金的
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
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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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上市的终止
•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条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
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备案:
(1)不再具备本法律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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