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什么_承诺方式有哪些种类
承诺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
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
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
约人不得加以拒绝。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承诺方式有哪些种类?
承诺方式是受要约人将其承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要约人所采用的方式。对
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
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
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一般说来,
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
形式表示承诺。如德国民法典等第 130条中规定:“在相对人以非对话方
式向其为意思表示时,意思表示以通知达到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所谓默
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
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
形式作出了承诺。如台湾民法典第 161条规定:“依习惯或依其事件之性
质,承诺无需通知者,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之事实时,其契约为
成立。前项规定,于要约人要约当时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者,准用
之。”国际公约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和《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如公约第 18条中规定:“受要约
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即为承诺。缄默或不行为本身
不等于承诺。”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本条的
规定与国外的规定意思也是一致的。承诺应当以明示通知的方式作出,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约定也可以默示的方式表达。
所谓以行为承诺,如果要约人对承诺方式没有特定要求,承诺可以明确表
示,也可由受要约人的行为来推断。所谓的行为通常是指履行的行为,比
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
写回信但直接将借款寄来。
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
示的一种方法,而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
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
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
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
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国际商事通则》在对这个问题的解释上举了两个
例子,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其一:甲和乙之间的供酒合同 12月 31日到
期,甲要求乙提出续展合同的条件。乙在其要约中规定“最晚在 11月底
以前,如果我方未收到你方的答复,我方将推定你方同意按上述条件续展
合同。”甲发现已所建议的条件均不可接受,因此未予答复。这样,当事
人间未能达成新的合同,先前的合同到期失效。其二:在一项长期供酒协
议中,乙惯常接受甲的订单不需要明确表示承诺。11月 15日,为准备新
年向乙订一大批货。乙既没有答复,也没有按要求的时间进货。此时乙违
约了,因为根据当事人间业已建立的习惯做法,乙的缄默视同对甲的订单
的承诺。
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
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
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
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
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
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办法有限定的,则一
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
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
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式,则一般
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则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