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管理)外贸企业出口
视同内销业务会计与税务
处理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
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
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等文件规定,出口企业未于规
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税但未于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
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视同内
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同时符合要求的外贸企业出口视
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业务特殊
性以及税务政策性强、企业操作要求高,有必要对外贸企业关联的会
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壹、会计核算明细科目的设置
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务
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业
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壹出口视同内销)”
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
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壹出口视同内销)”用于核算出口视同内销货物
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
零的货物,因税务处理上和“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
申报退税但未于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有所不
同,为便于核算,建议有此类业务的企业增设“应交税费——应交
增值税(进项税额壹出口零退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壹出口零退税)”俩个明细科目另行单独核算。
二、会计核算
于账务处理上,外贸企业未于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的货物、虽已申报
退税但未于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出口货物,和国内
销售商品不完全壹样。对于视同内销的出口业务,首先应冲减外销收
入,同时确认内销收入,且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1)壹般纳税人以壹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2)壹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
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
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1)外销收入转“出口视同内销收入”,同时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收入—外销(A+B)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A(金额为“企业出口货物征税
联系单”中“人民币离岸价”除以 后的金额,即计税额,假定
为 A)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壹出口视同内销)B(金额为“企
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中“销项税额”,假定为 B)
(2)外销成本转“出口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金额为“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中的“金额”栏数值)
贷:主营业务成本——外销
(3)凭“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冲转原有关增值税处理凭证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不退税成本正退税率之差)红字(假定
为-c)
应收出口退税等科目红字(假定为-D)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红字(-c)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销)红字(-D)
且 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外贸企业必须凭有关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货分批单如壹次性全部转作当期内销抵扣
的,应按进项发票上的税额或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结余”的金额乘以
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如部分转作当期内销抵扣
的,税务机关应先为其开具进货分批单,同时按进货分批单上本次申
报金额乘以征税率填具《证明》的“可抵扣税额”栏。
(4)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壹出口视同内销)(假定为
E)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外销)E
且 E=c+D=“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的“可抵扣税额”栏数值。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增值税的货物,即退税率为零的货物,因出口时
已知无退税、且要计提销项税额缴税,所以税务机关壹般只受理“企
业出口货物征税联系单”,审批确认销项征税,对“进项税额抵扣证
明”不予办理,因此企业应于出口入账时即确认出口视同内销收入,
直接计提销项税额且结转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1)商品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壹出口零退税)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2)销售确认入账
借:应收账款——国外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视同内销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零退税)
(3)成本结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视同内销
贷:库存商品等科目
三、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规定,自 2008年 4月 1日起,外
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
必须于规定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抵
扣。(2)必须于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
起 30天内,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
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且凭此证明于下壹个征收期内进行
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3)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小于或等于证明
所列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外贸企业必须对出口视同内销货物的税务处理高度重视,明确以
下几个时间控制点:壹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外贸企业购进货
物后,无论内销仍是出口,或出口视同内销,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必须于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 90日内办理认证,否则不予抵扣或
退税。二是出口货物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期限。2008年 1月 1日起,
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
口日期为准)起 90天后第壹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国税函
[2007]1150号文),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三是外贸
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于规定期限内无法申报出口退税的,按现行有关规
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包括因不可抗力、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
方式、因运营方式特殊致使无法于规定期限内取得单证或申报退税。
四是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的期限为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 210天内(国税发[2008]47号文)。
超过时限,按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办理。五是《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
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办理及抵扣时限,于出口货物规定申报
退(免)税的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 30天内,且凭此证明于下壹个
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关联填列应注意:(1)以壹般贸易方式出口、
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应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壹:本期销售情
况明细”第 3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销
项税额,同时于“附表壹”第 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
已申报的“免税货物销售额”。(2)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视同内销
征税的货物,应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壹: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第 10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蓝字调增视同内销销售额、应纳税额,
同时于“附表壹”第 16栏“开具普通发票”栏用红字冲减已申报的“免
税货物销售额”。(3)退税率为零的出口视同内销业务,增值税纳税
申报时进项税额直接且入内销业务申报,其铺项税额申报区分壹般贸
易或加工贸易方式,按上述 1、2要求,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
壹: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申报。(4)外贸企业取得《出口视同内销
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 11栏“税
额”中,且于取得证明的下壹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
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5)
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的纳税申报后,将对外贸企业的纳
税申报表和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来的《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
税额抵扣证明》进行人工比对。申报表数据小于或等于证明所列税额
的,予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