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规范财政收
支行为,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青岛市市南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和会计集中核算的通知》及青岛市市南区财政局《青岛市市
南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包括:
1、财政预算内资金;
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3、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4、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
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市南
区财政局在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以下
简称国库单一账户);市南区财政局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
下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市南区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
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
户);市南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以下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市南区政府或市南区政府
授权市南区财政局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
(以下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市南区财政局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
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
系中的任何一类银行账户。青岛市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与商
业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
权支付两种方式。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除有特殊要求外不
再以实拨资金方式拨付到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市南区财政局向工商银行市南区
支行和代理银行(系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市南区
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下
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下同)。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在区
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
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
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
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
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
单位。向财政部门汇总报送分月用款计划并提出财政直接支
付申请的预算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
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
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
单位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
照市南区财政局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
性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财政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
度和规定程序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制《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
表》,报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批。对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
审批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预算单
位需报送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备案。
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批准预算单位的账户申请后,及
时通知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办理相关的手续。一个基层预算单
位只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十一条 单位原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办理清户手续,原帐
户的结余资金转入经市南区财政局批准,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过
渡账户。
第十二条 对于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批复预算单位设立的
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根据《青岛市市南区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
位,需向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南区财政
局综合科审核后,由市南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
设特设专户。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应当按照
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按照市南区财政局综合科批准的预
算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青岛市市南区区级预
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为预算单位设
立零余额账户,并将所开账户的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报告
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综合科和工商银行青岛市市南区支行,
并通知一级预算单位。同时代理银行要接受市南区财政局的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
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
单笔支付额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 50 万元,下同),
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
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当日由代理银行在市南区财政局预算
科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提取现金
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账户划拨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批准的
特殊款项。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市南区财政局
预算科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支付。除十九条规定外,
不得从该账户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用现金。
第二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和
市南区财政局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具体办理预算单位的现
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
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具体清算办法由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控制数、部
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
月用款计划是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部门
预算控制数)和项目进度,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部
分,科学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
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
制。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应当按照市南区财
政局预算科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编制。
人员公用类支出用款计划按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编制,
专项支出用款计划按具体项目编制。
第二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每月 10 日前将下月用款计划报市南区财政局行财科,由行
财科审核后,送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
第二十八条 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根据部门预算数(部门
预算控制数)于每月份 20 日前,批复下达预算单位下月用款
计划。
第二十九条 分月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当市南区财
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控制数差距较大时,或因年度财
政预算执行发生追加、追减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一级预
算单位应及时调整分月用款计划,并按上述程序办理。市南
区财政局预算科在收到用款计划的 7 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
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申请。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等。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根据用款计划填写《财政直接支
付申请书》,报送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直
接支付申请书》按款分项填写,专项支出按项目填写。
第三十三条 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
科批复的用款计划,审核确认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
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
付凭证》进行支付,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后
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代理银行依据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各预算用款单位分
预算科目(款级)进行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
户进行资金清算。并每日向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报送
分单位和预算科目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国库支付中心当日的支
付清单审核确认后,加盖印章。青岛市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
收到财政局预算科支付清单后作为与代理银行清算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
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作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
凭证。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
会计核算,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回单,
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定期向市南区财政局预算
科提供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
第三十八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
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市南区财政局国库中心核实原因
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
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
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或超过
清算时间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
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由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区支行恢复
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对需要支付的资金,市南区财政
局国库中心核实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节 工资支出
第三十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直接
支付方式;未实行财政统发的,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
第四十条 单位和工资代发银行要严格按照市南区人事
局印发的《青岛市市南区关于行政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统一
发放工资工作实施细则》(青人事[2003]24 号)文件中的具
体规定执行。
第三节 工程采购支出
第四十条 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
中年度财政投资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含 50 万元)的支出。
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
第四十一条 工程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
单位要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项目,还需要按照市南区财政局
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的政府采购文件),提出项目支付申请,
填写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统一印制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
接支付申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
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制件。预付工程款还需要提供
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款还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
设备、材料款还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第四十二条 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及时填写《财
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
请书》报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第四十三条 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一级预算单
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
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市南区国库支付中心加盖印章
后,由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
人或用款单位。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照有关合同条
款,在保修期满后按规定程序支付给收款人。
第四十五条 有多项资金来源的项目,按照融资比例、
工程进度支付财政性资金。其他来源资金不能到位或到位比
例低于财政性资金支付进度 50%的,市南区财政局暂缓或停
止支付财政性资金。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概算及财政预算的调整,要按规
定程序审批。对办理概算或财政预算调整的项目,一级预算
单位和市南区财政局要严格审核其支付申请,在概算、项目
预算调整审批之前,原则上暂停支付资金;在概算、项目预
算调整审批之后,按照重新批复的概算、项目预算支付资金。
第四节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
第四十七条 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预算单位列入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商品、服务采购支出,或未
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但单件商品或单项服务
购买额超过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预算单位依据年度单位预算、分月用款计
划和有关支付凭证,提出支付申请,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
请书》。
本条所规定的支付凭证包括购货票证、购货合同、招标
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相关票证的复制件。
第四十九条 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
出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审核后,及时向代理银行开具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接收《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后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十一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实行财政直接
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额不
足 2 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 10 万元人
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含建设单位管理费);特别紧急支出;
经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市南区财政局国库
支付中心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月
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每月 27 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南区支行和代
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各预算单位下一
个月度授权支付的资金使用额度,并做为预算单位的记账依
据。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当日内按照《财政
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资金范围和使用
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收授权额
度后 1 个工作日内,通过支付系统向相关预算单位发送《财
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同时并打印纸质《财政授权
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加盖印章后送交预算单位。
第五十四条 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
知单》所确定的额度支出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
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
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
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
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对截止 12 月 31 日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预算
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
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
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年度的第
二个工作日报送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额度支用资金时,
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送达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
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财
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加盖印章齐全,不得
涂改。
第五十七条 预算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现金支付的主要内容是:未实行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
津补贴和离退人员经费;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
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
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出差人员必备的
差旅费;其他必须直接支付现金的支出;转账结算起点以下
的零星支出等。
第五十八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
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
付凭证》所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
金结算。
第五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特约委托收款
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
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
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
单位对应的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六十条 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每日支付清单送交财
政局预算科,财政局预算科根据国库支付中心当日的支付清
单审核确认后,加盖印章。青岛市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收到
财政局预算科支付清单后作为与代理银行清算的依据。
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
知单》所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
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及财政局预算科加
盖印单的财政支付清单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一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
和《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日报按预算单位,分预
算科目类、款、项编制;支出旬(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
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和预算
单位报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单位和预算科目的财政支
出日、旬、月报表。同时向青岛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报送财
政支付月报表。日报表于次日、旬报表于每旬后 1 日、月报
表于每月后 2 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市南区财政局
国库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报送的日、旬、月报表,记录预
算单位明细账和财政支出账,并每日向市南区财政局预算科
报送汇总的日、旬、月报表。
第六十二条 每月 15 日前,预算单位汇总其所属各级
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分类、款、项支出情况,编制
《财政支出月报表》,报市南区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并将
已提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第六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上月
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
单位对账。
第六十四条 代理银行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按规定收取的汇划手续费,由市南区财政局按年度统一与代
理银行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职责范围
第六十五条 市南区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实施;
(二)审核、批复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
年度预算,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授
权支付额度;
(三)选择代理银行,会同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协调预
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
组织调查。
第六十六条 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
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
配合市南区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
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市南区财政局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
况;并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市南区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
有关政策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
第六十七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负责按年度预算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
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分月用款计划;
(四)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
需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
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六)配合财政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
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
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
地办理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
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市南区财政局的支付指令和财
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
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财政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
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
财政联网,向市南区财政局反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
付信息。向市南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
信息查询系统;
(三)与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签订银行资金清算协议,
并定期向市南区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和预算单位报
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出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市南区财政局和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对财
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管理监督。
第六十九条 市南区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南区支行、预
算单位、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账。具
体对账程序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办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
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
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
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工商银行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擅自动用库款或者擅自以其
他方式支配已入库库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
库库款或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规定,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
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
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情节较重的,由财
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
由区政府或由区政府授权市南区财政局批准的特别紧急事
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
第七十五条 除区政府批准或区政府授权市南区财政局
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南区财政局有
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
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纪问题;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南区财政局、工商银行市南区
支行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之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