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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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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讨论稿) 新年刚过,曹家庄社区一份拆迁办法就迫不及待
的出台了。现原文发上来,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伟业世家”拆迁安置及建设标准
一、房屋置换
1、居民置换面积以原有土地证,房产证面积为准,房屋在证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土地证面
积 74。88%的,以原房产证面积等量置换,房屋在证面积小于原土地证面积 74。88%的按原土
地证面积补足 73。88%,居民院落空面积的计算方法,用原土地证面积减去房产证面积,剩余
的是天井面积,院落空余面积应视为附着物的补助款按每平方 300 元计算。
2、地下室 2 米以上按 300 元/平方米,2 米以下按 200 元/平方米。院内:铝合金顶棚按 100
元/m2、玻璃钢瓦棚按 50/m2、石棉瓦棚按 20/m2 以上所补偿的项目均以入户丈量面积为准。
原以安装有线电视户每户可暂报停,回迁时由开发商接通,不再交初装费。
3、货币补偿。指不回迁的被拆迁户,面积按原房屋在证面积计算,补偿价格以每平方 1500
元计算,待居民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二、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择
1、回迁户各楼层所选户型面积超出拆迁房屋面积的按市场价格优惠 10%,选房号后 30 日
内一次结清。
2、回迁户安置房屋套数一律按两套安置,小高层一套,多层一套,具体户型面积以开发
单位的规划房型为准。
三、临时安置和搬家补助费
1、被拆迁户在搬出时补助 500 元,迁回是补助 500 元。
2、临时安置费在过度期内,按原有在证房屋面积每平方每月 6 元补助,签定协议迁出后 30
日内由开发单位一次性支付,第一过度期为 12 个月每 6 个月支付一次现金,如超过 18 个月不
能回迁,在原 6 元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增加 2 元。
四、搬迁规定
1、开发商提前十五天发布搬迁公告,自公告规定搬迁之日起按规定日期搬迁完毕由开发
单位出资在规定期限搬出的奖励 10000 元、奖附房 7-11m2,(含公滩面积)。
2、乙方搬迁时要保证房屋院落的原貌,不能私自乱拆,(门窗等),以开发单位验收合
格为准。乱拆者按物品的价值从奖金中扣除。
五、选房次序方法
1、以每户居民迁出时间前后为序,相同户型的自由组合优先选择楼座,楼层按抓阄确定,
乙方按排号次序选房。
2、车库按市场价格优惠 10%(含公滩面积),本单元居民优先自愿购买。附房另行购买
的按 1000 元/平方米。
六、回迁优惠政策
1、免收上缴 3%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居委会承担 1。5%)。
2、免收回迁户的供暖、供气接口费。
3、在规定时间签定拆迁协议的由社区投入保额的 80%、个人应承担的 10%由开发单位垫
付,其余 10%由政府出资。给居民办理养老保险。
4、超过规定时间未签定协议的不再免费办理养老保险。所有的奖励取消。
5、经开发商和社区协商免收物业管理费五年(不包括水、电、燃气、暖气费、卫生费
等)。
七、回迁安置程序
1、回迁期限原则上为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 18 个月,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长回迁期限,
开发单位须及时通知回迁户并且继续发放房租金 8 元/m2/月。
2、各入住户的房产证、土地证在楼房验收后六个月内由开发单位办理完毕。原房产证面
积不收费,住户超出面积部分按房产局,土地局规定的费用交纳,超面积装修费 30 元/m2.
八、安置楼房的建设标准
1、该楼为五层砖混结构及框架 11 层两种类型。其中底部一层为附房及车库(高 2。2
米),现浇楼面,住宅楼层高度为 2。9 米,楼顶为阁楼,铁暖气片、塑钢中空玻璃窗、纱窗、
全封闭阳外墙刷丙烯酸涂料。楼房的面积规格为 75 平方米至 145 平方米多种户型。
2、室内客厅、卧室铺(600x600)普通防滑瓷砖,安装普通木门,每户安装防盗门。
3、内墙刮仿瓷涂料,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普通瓷砖到顶(300x200),统一菜盆、洗面盆、
坐便器。
4、每单元安程控对讲门,附房按铁门,阳台设上、下水,按一号洗衣盆。
5、有线电视插座入户。
6、每户预留太阳能管孔。
7、水、电、暖、天然气表齐全(暖每户一阀)。
8、合格工程。(遮阴达到 1:1。35,达到绿化面积,设消防通道和消防栓)。
九、自发布公告后,入户签定协议。
十、以上条款由居委会、开发单位协商制定经龙都街办旧城改造办公室审核同意,本标准
由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诸城市龙都街办旧城改造办公室
龙都街办曹家庄居委会
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
作者:.*
2008-2-19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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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原文出处以及网友评论
作者:.*
2008-2-19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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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看看论坛的好多帖子都贴身到群众的利益问题,就没市府部门领导给予重视的,就挂着这么个
牌子,没个干正事的。单就说旧城改造这一说,你说市长都接受中央采访了,引起这么大的知
名度,怎么在旧城改造这个重大突破工程中就没个正式文件,就没个统一补偿方案呢?就任其
小鬼们糟蹋,糟蹋,看吧,老百姓没个好,诸城市府真狠!一个村一个村的补偿不一样,能不
引起民愤来吗?市府公布市府红头文件,能有这些事情发生吗?竟抠门,如果都是好官,按正
道来,旧城改造会轻而易举。这才是和谐社会,法制国家!
作者:.*
2008-5-7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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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讨论稿)
作者:.*
2008-5-7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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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以下是引用欢喜猴在 2008-5-6 14:23:00 的发言:
到底是村委会改造还是开发商来改造?到目前为止一直是村委会在说话,开发商的发言人呢?就
连奖励积极拥护者的暖壶都是村委会告知这是开发商奖励我们先进村民的!~开发商连做好事
都不敢出来说话吗?这样的开发商我们持怀疑态度!~如果是真正的开发商为什么不敢直接出来
面对村民?那么住在村里很久并且高价买下书记房子的开发商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开发商?
听说书记的房子卖了 100 多万?是不是真的?
作者:.*
2008-5-7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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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价格太低,付款时间太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
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
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
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
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
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
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
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
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
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
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货币补偿不合理
不回迁的被拆迁户只赔偿房屋面积,附着物和院落面积为什么不
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太低。
《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规定: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
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合法住
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房
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的
所有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
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
的,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
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两倍
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照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
月每平方米 4 元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
四、应按《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之附件 3
赔偿其他附属物
五、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择不合理
1.回迁房必须选两套属霸王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拆迁人如
果没有能力购买两套房
子怎么办?
2.规定回迁户各楼层所选户型面积超出拆迁房屋面积的按市场价
格优惠 10%,选房号后 30
日内一次结清。什么时候选房?竣工后还是选择图纸?如果选择
的是图纸,《诸城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十二条: (十二)拆迁安置交款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必须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 10 日(含 10 日)内
付清差价款的 50%;第二次
在工程竣工验收收交钥匙前将余款全部付清。
六、选房方法不合理
楼层不一样,价格就不一样,通过抓阄的方法选择楼层不合理。
应该先评估各个居民户的
房产价值,然后按照选择楼房的价格多退少补。
七、房屋置换的办法不清楚
多层和高层的价格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话,如果居民选了一套多
层和一套高层后面积超出
原住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多层还是高层的价格缴纳多余面积的房
款?
八、回迁房的位置、价格、房型不清楚。
回迁房准备在哪里建设应该明确;开竣工日期应该明确;房型应
该明确;小区规划图应该
明确;回迁房的市场价格应该明确,否则居民如何知道是否真的
优惠了 10%。
九、优惠政策不明确
1.养老保险表述的不清楚。哪些人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住在这个房
子里的所有人吗?如何
界定?最晚什么时候给居民办理完毕养老保险?不同年龄的居民
是否执行相同的标准?标
准是多少?60 岁以上居民还可以买保险吗?
2.供暖和供气的接口费表述不清楚。是配套费吗?入住时肯定有统
一供暖和天然气吗?由
谁来供?费用多少?
3.免除的物业管理费表述不清楚。除了不免费的服务还有什么服
务?什么价格?
4.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承诺主体不对。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诺。准备
选择哪家物业管理公司
?服务内容有哪些?收费价格是多少?选择的物业公司是否同意
免除居民五年的物业管理
费?如果不同意的话,社区和开发商在前五年由谁支付免除的居
民的物业管理费?是否一
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如果不能一次性支付完毕,万一产生欠账如
何保障居民的利益?
5.免收上缴 3%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居委会承担 %)表述错误。
公共维修基金是所有业
主的共同财产,不是上缴费用,是用来维修所有业主公用部分的
资金。任何人没有权利免
收,但是可以替业主支付。剩下的 %由谁来支付?
作者:.*
2008-5-7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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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十、超面积装修费是什么?
如果指的是超过原房产面积的部分的话,应该已经含在补缴的房
款里了,不能重复收费。
十一、搬迁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谁规定的不允许带走自己的东西?有法律条文吗?都拆迁了,还
必须保持原貌,开发商准
备拿我们拆迁的房子出租吗?
十二、回迁安置程序规定不合理
开发商规定:回迁期限原则上为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 18 个月,如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长回
迁期限,开发单位须及时通知回迁户并且继续发放房租金 8 元/m2/
月。
房租标准请参照《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开发商是否在拆迁户的原址上建设回迁房?如果是,万一有人不
放弃自己的权利拒不拆迁
,已迁走居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如果不是,根本就不耽误开发商
建设回迁楼,为何还要从
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计算工期?
十三、安置房的建设标准不科学
1. 国家强制执行建筑外墙保温,回迁楼有吗?
2. 装修部分。大家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对装修材料的选择也不一
样,强制使用统一的标
准势必造成巨大的浪费。应该从房款中剔除此项费用,由居民自
由选择是否需要由开发商
提供装修服务。
3. 有几个阳台?是否都有上下水管?
作者:.*
2008-5-7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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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一、货币补偿价格太低,付款时间太长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内容: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
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
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
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
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
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
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
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
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
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
约定。拆迁房屋的最低货
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货币补偿不合理
不回迁的被拆迁户只赔偿房屋面积,附着物和院落面积为什么不
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太低。
《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规定:
(八)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拆迁合法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被拆迁房屋合法
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付给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3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合法住
宅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的,在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按被拆迁合法房
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8 元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房屋的
所有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
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
的,对实行产权调换的被
拆迁人,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人按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两倍
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
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照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
月每平方米 4 元付给临时
安置补助费。
四、应按《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之附件 3
赔偿其他附属物
五、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择不合理
1.回迁房必须选两套属霸王条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被拆迁人如
果没有能力购买两套房
子怎么办?
2.规定回迁户各楼层所选户型面积超出拆迁房屋面积的按市场价
格优惠 10%,选房号后 30
日内一次结清。什么时候选房?竣工后还是选择图纸?如果选择
的是图纸,《诸城市城市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十二条: (十二)拆迁安置交款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差价
分两次付清。第一次必须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 10 日(含 10 日)内
付清差价款的 50%;第二次
在工程竣工验收收交钥匙前将余款全部付清。
六、选房方法不合理
楼层不一样,价格就不一样,通过抓阄的方法选择楼层不合理。
应该先评估各个居民户的
房产价值,然后按照选择楼房的价格多退少补。
七、房屋置换的办法不清楚
多层和高层的价格是否一致?不一致的话,如果居民选了一套多
层和一套高层后面积超出
原住房面积,超出部分按多层还是高层的价格缴纳多余面积的房
款?
八、回迁房的位置、价格、房型不清楚。
回迁房准备在哪里建设应该明确;开竣工日期应该明确;房型应
该明确;小区规划图应该
明确;回迁房的市场价格应该明确,否则居民如何知道是否真的
优惠了 10%。
九、优惠政策不明确
1.养老保险表述的不清楚。哪些人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住在这个房
子里的所有人吗?如何
界定?最晚什么时候给居民办理完毕养老保险?不同年龄的居民
是否执行相同的标准?标
准是多少?60 岁以上居民还可以买保险吗?
2.供暖和供气的接口费表述不清楚。是配套费吗?入住时肯定有统
一供暖和天然气吗?由
谁来供?费用多少?
作者:.*
2008-5-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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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3.免除的物业管理费表述不清楚。除了不免费的服务还有什么服
务?什么价格?
4.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承诺主体不对。应该由物业公司来承诺。准备
选择哪家物业管理公司
?服务内容有哪些?收费价格是多少?选择的物业公司是否同意
免除居民五年的物业管理
费?如果不同意的话,社区和开发商在前五年由谁支付免除的居
民的物业管理费?是否一
次性全部支付完毕?如果不能一次性支付完毕,万一产生欠账如
何保障居民的利益?
5.免收上缴 3%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居委会承担 %)表述错误。
公共维修基金是所有业
主的共同财产,不是上缴费用,是用来维修所有业主公用部分的
资金。任何人没有权利免
收,但是可以替业主支付。剩下的 %由谁来支付?
十、超面积装修费是什么?
如果指的是超过原房产面积的部分的话,应该已经含在补缴的房
款里了,不能重复收费。
十一、搬迁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谁规定的不允许带走自己的东西?有法律条文吗?都拆迁了,还
必须保持原貌,开发商准
备拿我们拆迁的房子出租吗?
十二、回迁安置程序规定不合理
开发商规定:回迁期限原则上为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 18 个月,如
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长回
迁期限,开发单位须及时通知回迁户并且继续发放房租金 8 元/m2/
月。
房租标准请参照《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
开发商是否在拆迁户的原址上建设回迁房?如果是,万一有人不
放弃自己的权利拒不拆迁
,已迁走居民的利益如何保障?如果不是,根本就不耽误开发商
建设回迁楼,为何还要从
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计算工期?
十三、安置房的建设标准不科学
1. 国家强制执行建筑外墙保温,回迁楼有吗?
2. 装修部分。大家的经济条件不一样,对装修材料的选择也不一
样,强制使用统一的标
准势必造成巨大的浪费。应该从房款中剔除此项费用,由居民自
由选择是否需要由开发商
提供装修服务。
3. 有几个阳台?是否都有上下水管?
对“伟业世家”拆迁安置及建设标准的质疑及看法
一、房屋置换
1、 居民置换面积以原有土地证,房产证面积为准,房屋在证面积
大于或等于原土地证
面积 %的,以原房产证面积等量置换,房屋在证面积小于原
土地证面积 %的按原
土地证面积补足 %,居民院落空面积的计算方法,用原土地
证面积减去房产证面积,
剩余的是天井面积,院落空余面积应视为附着物的补助款按每平
方 300 元计算。
意见:
1) 为什么以 %为标准?能不能确定具体的面积数?能不能
按土地面积来等额置换?
置换的面积含不含公摊面积?-不应该含公摊面积!
2) 房屋在证面积小于原土地证面积 %的按原土地证面积补
足 %:谁来补足?是
不是开发商来补足?
3) 无房产证与土地证的房产怎么办?
4) 房屋里面铺的地面怎么结算?能不能拆除自用?
5) 装修房与不装修房拆迁标准一样吗?
2、 地下室 2 米以上按 300 元/平方米,2 米以下按 200 元/平方米。
院内:铝合金顶棚按 100
元/m2、玻璃钢瓦棚按 50/m2、石棉瓦棚按 20/m2 以上所补偿的项
目均以入户丈量面积为准
。原已安装有线电视户每户可暂报停,回迁时由开发商接通,不
再交初装费。
意见:
1) 院内铝合金顶棚按 100 元/m2:装修用的铝合金是否可以再拆
除己用? 补偿价格为什
么是 100 元/m2?南山料为 190 元/m2,最差的也得 140~150 元
/m2。里面铺的地面怎么结算
?
2) 有线电视户每户可暂报停:谁来报请?还有电话与网络等设施
呢?比如卫星天线?
3、 货币补偿。指不回迁的被拆迁户,面积按原房屋在证面积计算,
补偿价格以每平方
1500 元计算,待居民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意见:
作者:.*
2008-5-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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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1) 补偿价格以每平方 1500 元计算:为什么下面的优惠范围是按
市场价格,补偿价格却以
1500 元/m2?建议由开发商按照所谓的市场价格回收不回迁户的
规定所得,在确定拆迁前
一次性付清
待居民回迁时一次性结清:应该是拆迁前确定不回迁的居民,立
即结清补偿金。
二、回迁安置房屋的选择
1、 回迁户各楼层所选户型面积超出拆迁房屋置换面积的按市场
价格优惠 10%,选房号后
30 日内一次结清。
意见:为什么上面按 1500 元/m2,这里却按市场价格?为什么补
偿金为回迁时支付,超
出部分却得 30 日内一次结清?建议按照 条:各入住户的房产
证、土地证在楼房验收后
六个月内由开发单位办理完毕,后付清超出部分房款
2、 回迁户安置房屋套数一律按两套安置,小高层一套,多层一套,
具体户型面积以开
发单位的规划房型为准。
三、临时安置和搬家补助费
1、 被拆迁户在搬出时补助 500 元,迁回是补助 500 元。
意见:补助费用太少,搬出与迁回至少补助费用 2000 元(含工时
费、招待费、搬迁运输费
等)。另外应该协调出具大致安置区域等配套服务
2、 临时安置费在过度期内,按原有在证房屋面积每平方每月 8 元
补助,签定协议迁出后
30 日内由开发单位一次性支付,第一过度期为 12 个月每 6 个月支
付一次现金,如超过 18 个
月不能回迁,在原 8 元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增加 2 元。
意见:既然是一次性付清,为什么还得按每 6 个月支付一次?应
该在签订拆迁合同同时
一次性付清 18 个月补助,超过 18 个月不能回迁,应该在原 8 元
的基础上每月每平方增加补
助补偿金 8 元。
四、搬迁规定
1、 开发商提前十五天发布搬迁公告,自公告规定搬迁之日起按规
定日期搬迁完毕由开
发单位出资在规定期限搬出的奖励 10000 元、奖附房 7-11m2,(含
公滩面积)。
意见:1)奖励的 10000 元什么时候兑现?
1) 奖附房 7~11 m2,为什么含公摊面积?含那块公摊面积?多
少公摊面积?
2) 两套房屋的副房是否全部在此范围?
2、 乙方搬迁时要保证房屋院落的原貌,不能私自乱拆,(门窗
等),以开发单位验收
合格为准。乱拆者按物品的价值从奖金中扣除。
意见:不能拆除的仅仅是指门窗吗?不同意,各自的门窗及其它
拆除后能自用;
五、选房次序方法
1、 以每户居民迁出时间前后为序,相同户型的自由组合优先选择
楼座,楼层按抓阄确
定,乙方按排号次序选房。
意见:抓阄是两套房子全部抓阄还是由你们将小高层与多层搭配
好以后再抓阄?应该
将小高层与多层搭配好,多层好的楼层与小高层差的楼层搭配,
小高层好的楼层与多层差
的楼层搭配。
2、 车库按市场价格优惠 10%(含公滩面积),本单元居民优先自
愿购买。附房另行购买
的按 1000 元/平方米。
意见:1)既然为安居工程,必须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所有的超出
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
、车库以及另行购买的附房都应该以最优惠的价格出卖给原居民,
绝不同意按市场价格!
2)小高层的车库为地下车库还是地上车库? 地下车库是停车位
还是停车库?
进入地下停车库(位)是否应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有车库(位)
的凭电子智能卡开启
出入门!
六、回迁优惠政策
1、 免收上缴 3%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居委会承担 %,开发单位
承担 %)。
2、 免收回迁户的供暖、供气接口费。
3、 在规定时间签定拆迁协议的由社区投入保额的 80%、个人应承
担的 10%由开发单位垫
付,其余 10%由政府出资。给居民办理养老保险。
意见:个人应承担的 10%由开发单位垫付:是永久性垫付不用居
民个人再上缴开发单位
了呢?还是临时垫付,以后再与居民结清?
4、 超过规定时间未签定协议的不再免费办理养老保险。所有的奖
励取消。
5、 经开发商和社区协商再钱玉江任职期间免收物业管理费(不包
括水、电、燃气、暖
作者:.*
2008-5-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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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气费、卫生费等)。
意见:1)应该给居民以确切的免除时间段,10 年还是 20 年还是
1 年还是 5 年还是多少年
?大家都希望钱书记多干几年,再干 20 年、50 年更好,但万一钱
书记在短时间内就被调到
街道、市里或更高的职位上任职,那老百姓就亏了!
2)免收的物业管理费必须包括卫生费。
七、回迁安置程序
1、 回迁期限原则上为全部搬迁完毕之日起 18 个月,如因不可抗
拒的原因延长回迁期限
,开发单位须及时通知回迁户并且继续发放房租金 8 元/m2/月。
意见: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延长回迁期限,不可抗拒的原因包括
那些?是不是就应该理解
为自然灾害。
2、 各入住户的房产证、土地证在楼房验收后六个月内由开发单位
办理完毕。原房产证
面积不收费,住户超出面积部分按房产局,土地局规定的费用交
纳,超面积装修费 30
元/m2.
意见:超面积装修费 30 元/m2:若大家不需要开发单位装修怎么
算?
八、安置楼房的建设标准
1、 该楼为五层砖混结构及框架 11 层两种类型。其中底部一层为
附房及车库(高 2。2 米
),现浇楼面,住宅楼层高度为 米,楼顶为阁楼,铁暖气片、
塑钢中空玻璃窗、纱窗
、全封闭阳外墙刷丙烯酸涂料。楼房的面积规格为 75 平方米至 145
平方米多种户型。
意见:1)小高层差是不是全部为居民房?还是楼底几层为商业房?
几层?
2)住宅楼层高度为 米:不满 米怎么办?
1) 楼顶为阁楼,阁楼是否无偿赠送?
2) 应对楼房的具体设施予以明确,比如:楼梯扶手的材质,上水、
下水管道、阀门的材
质,规格,以及门窗、阳台的玻璃厚度,规格等
2、 室内客厅、卧室铺(600x600)普通防滑瓷砖,安装普通木门,
每户安装防盗门。
意见:1)不同意开发商代为铺(600x600)普通防滑瓷砖,安装
普通木门,所有防滑
瓷砖、地面铺整、房内木门由居民各自进行装修,个人喜好不同
装修风格不一,同时开发
商的施工质量不能让大家信服。
2)每户安装防盗门:同意,但必须是大家信得过的名牌(美心、
盼盼、步阳等)。
3)剔除上述装修的费用应怎么折算给居民?
3、 内墙刮仿瓷涂料,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普通瓷砖到顶(300x20
0),统一菜盆、洗面
盆、坐便器。
意见:1)内部装修除厨房、卫生间墙面为普通瓷砖到顶由开发商
完成(包括统一菜盆、
洗面盆、坐便器)外,其余全部居民自理。
2)剔除上述装修的费用应怎么折算给居民?
4、 每单元安程控对讲门,附房按铁门,阳台设上、下水,按一号
洗衣盆。
意见:1)安程控对讲门,质量保证期是多长时间?
5、 有线电视插座入户。
意见:原先安装有线电视的居民户,开发商负责接通;同时需保
证原先有电话、宽带的用
户一并接通。
6、 每户预留太阳能管孔。
7、 水、电、暖、天然气表齐全(暖每户一阀)。
意见:是否水、电、暖、天然气表及接入全部免费?
8、 合格工程。(遮阴达到 1:1。35,达到绿化面积,设消防通
道和消防栓)。
意见:1)居民都希望住的是优质工程,同时应免收上缴的优质工
程费用(由居委会承担
50%,开发单位承担 50%)。
九、自发布公告后,入户签定协议。
十、以上条款由居委会、开发单位协商制定经龙都街办旧城改造
办公室审核同意,本标准
由潍坊百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诸城市龙都街办旧城改造办公室
******************************
另外还有最关心的几点:::
1、 万一开发商施工质量或服务质量出现与上述条款不相符的情
况怎么办?开发商是否永
久性的对工程质量与服务质量负责?若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居民
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或损伤的,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如何赔偿?
2、 是不是应该扣留部分款项(房款、差价或其它款项)作为质量
保证金,扣留的部分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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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少为合适?
3、 小区的整体规划应该先告知居民。
4、 最关键的事拆迁后原社区居民的福利待遇以及标准的制定
看了这个拆迁补偿办法有如下几点感觉:
1.越拆越小。虽然是等面积置换,可是村民的房屋是无公摊面积的,
因此拆迁后住房面积
缩水 15%~30%,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青岛市规定即使拆迁楼
房也要在原来面积的基础
上增加 10 平方米,这是合理的,因为如果是等面积置换,居民为
什么要经过这样的折腾呢
?对于平房的拆迁政策更加优惠,1 比 2 置换是很正常的,有的区
位是 1 比 3,地价与房价与
诸城相近的潍坊市区能够按 1 比 2 置换,在诸城应该能够做到。
2.越拆越矮。村民的住房净高一般是 米 米,而回迁房层高 2.
9 米,除去地板,可
能在 米左右(国家规定的最低限度),居住质量大打折扣,在
平房住惯了的人可能不
适应,起码吊扇是用不成了。
3.越拆越穷。原来靠出租房子有点收入贴补家用,现在要交不菲的
各种费用,更不用说原
来有不少依赖房屋谋生的人家,如做豆腐的,卖小吃的等等。
几点建议:
1.要合理规划。根据旧城改造的政策和市里的总体规划,有社区聘
请名家做好整体设计,
然后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小区内的道路(要做到人车分流)、外
来车辆的停放与管理、绿
化、居民活动健身场所等等,可参考开发区的卧龙小区。否则就
是拆掉了四合院,建起了
大杂院。规划经村民大会通过后实行。否则村民有权拒绝拆迁。
2.理清家底。土地卖净了,村民得到了什么?给失地村民如保险是
国家的政策,社区与开
发商沆瀣一气,以此要挟村民拆迁,实属丧尽天良。既然如此,
在拆迁前应对二十年来的
账目进行清理,给村民以交代。宅基地是最后的红线,如果轻易
拆迁了,所有问题就难解
决了。
3.团结一致。单人单户的力量是弱小的,瓦屋庄就是教训,各家要
统一协调立场,包括此
次不在拆迁范围的住户,否则,拆到你家时就没人为你说话了。
4.详细约定回迁房的各项指标。即使是电线的材质、粗细,座便器
的型号等,否则出了问
题便不胜其烦。
5.有懂行的村民参与监理。
诸城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
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
舒适的生活和居住环境为目的,坚持“依法拆迁、依法补偿、妥善安
置”的原则,严格拆迁
补偿安置政策,确保按期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二、拆迁补偿安置适应范围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
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当
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有土地
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相一致。
三、拆迁管理
(一)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
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拆迁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及时
受理投诉、举报,并认真调查处理。(三)拆迁人在依法取得拆迁许可
证后,应在拆迁现场公
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
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
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并同时公示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的投诉、举
报电话和办公地址。
(四)城市房屋拆除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
人应在办理拆迁许可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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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时,将房屋拆除企业资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备案。
(五)对重点项目用地,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土地储备中心)
按以下程序实施土地
储备:
1、制订年度储备计划。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土地储备中
心)会同国土、发改、
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社会
经济发展计划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2、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年度储备计划
制定具体储备方案,报市
政府批准。
3、由规划部门出具储备土地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4、属集体土地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六)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可以作为拆迁人按程序在储备土
地上实施拆迁。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建立拆迁评估公司信息库,供被拆迁人
选择。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6 年 9 月 29 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23 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
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旧区改建,改善城
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促
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
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
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物价、文物、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或者
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
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房屋拆迁管理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
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规划和本地经
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
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屋年度建设
计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拆迁安置房
屋年度建设计划,由设区
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
案。
确需调整拆迁计划内项目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重新报批,但
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拆
迁规模。
第九条 列入拆迁年度计划内的房屋需要拆迁的,申请拆迁的建设
单位可凭规划选址意见
书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等。有关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
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条件及附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房源证明和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
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动工拆迁和
完成拆迁的具体时间等内
容;拆迁方案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基本情况、补偿
安置费用概算、拆迁安置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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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用房平面设计图、临时过渡方式和期限以及被拆迁房屋面积低于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
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补偿安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对
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
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当通过举行听证会
等方式听取申请人和申请
拆迁范围内有关单位、个人对拆迁方案等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
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
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
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
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
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的单位名称、拆
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
监督。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房
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
第十三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
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
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
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
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
,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
期限实施房屋拆迁,并
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
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
拆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延期拆
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
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
失效。
第十五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实行委托拆迁。
拆迁人实行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
并订立书面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按照规定支付委托拆迁费。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拆迁委托合
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
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城市房
屋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办
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六条 在拆迁期限内,拆迁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
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
额、安置地点和安置面积、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订
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有出租住宅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报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备案。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
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履
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
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
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进行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
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
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还应当说明理由。达不
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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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数或者拆迁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
民政府在决定受理裁决申
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决定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应当自决定受
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裁
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
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
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房的,复
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
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拆迁人已经履行裁决规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
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
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
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
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条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
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
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
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
构筑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
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
证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权属证
书。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
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观、文物古迹以及外
国驻华领事馆房屋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足额到位,
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
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
应当共同签订协议,实行
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
说明后,金融机构方可拨
付。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示金融机构出
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
款证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情况
和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的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报告制度。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资料,并应当在完成拆迁后
三十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移交拆迁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
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
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
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
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
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
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
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
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
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
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
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
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国家
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
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
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
作者:.*
2008-5-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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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准。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
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
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
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
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
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
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
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
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
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
置。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社会公益性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的,实行异地安
置。
第三十二条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三条 拆迁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
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
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
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
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
屋租赁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
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拆迁的住宅房屋用作营业用房,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适当提
高补偿标准:
(一)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
一致。
第三十五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由当事人在拆迁期限
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提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照工程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
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拆迁的房屋存在产权、债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在拆迁期限内未解决
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后可先行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纠纷解决后,拆迁人应当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
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
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
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
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
费。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自行寻找安置
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选取产权调换且自行安
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
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
助费。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
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应当从逾
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从逾期
之月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
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
停业的,拆迁人应当
支付经营性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性补助费、委托
拆迁费、专家鉴定费的
作者:.*
2008-5-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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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
公布。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四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需要评估的,应当由取得房地
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进行。评估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
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四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拆迁评估机构
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
选择。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
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
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
拆迁当事人应当与选定的拆迁评估机构订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
并自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
报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
迁人自行委托或者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拆迁评估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四十七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
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
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四十八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
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
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
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
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
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
期不得少于七日,并进
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
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
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十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
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
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重
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
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
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
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省或者设区的
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
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进
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作为
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
评估机构承担。
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由省、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
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
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
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
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三人。
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
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
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城
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在拆迁期间,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拆迁,恢复原状;给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造成损失
的,拆迁人应当依法予以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挪作他
用的,由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挪用资金金
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十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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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和房屋拆迁评估人员在房屋拆迁评
估中,违反房屋拆迁评估
的有关规定和规范,出具不实评估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
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或
者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的,由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
职责或者对违反拆迁管理
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拆迁范围确定后,违反规定办理应当暂停办理的事项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拆迁委托或者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的;
(五)未按规定受理房屋拆迁纠纷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决的;
(六)违反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
(七)未经拆迁当事人协商和组织抽签,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直接
指定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
;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并造成比较严重
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
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
手续,拆迁该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和同一区位国
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
置标准相一致。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实
施的房屋拆迁,按照原规定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
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保障建设
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
迁人补偿、安置
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
生态环境改善,
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被拆迁人应
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
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负责与城市房
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
人民政府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
内,对申请事项进行
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
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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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
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
限内,实施房屋拆
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
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
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
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
书,并订立拆迁
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
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
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
办理相关手续。暂停
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
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
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和补偿金额、安
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
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
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
置协议必须经公
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
搬迁期限内拒绝搬
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
达不成拆迁补偿
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
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拆迁人依
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
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
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
搬迁的,由房屋所
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
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
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
驻华使(领)馆
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同
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
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
屋拆迁的补偿安置
,不得挪作他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
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
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
加强对拆迁档
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
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
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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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
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
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
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
筑面积等因素,
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
条例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
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
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城市
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
的,或者被拆迁
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
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
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
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
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
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
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
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
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
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
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
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
按时腾退周转房
。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
者房屋承租人,应当
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
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
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
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
拆迁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
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
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
许可证的,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
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
屋拆迁管理部门
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屋
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
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
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
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
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
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
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
月22日国务院
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作者:.*
2008-5-7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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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钉子无赖户。不知足的家伙,一人一脚全诸城人也就把曹家庄给
踩扁了。
作者:.*
2008-11-23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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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曹家庄的部分人占着屎拉帽子不拉屎。
作者:.*
2008-11-23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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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我们的房屋已经拆了,开发商还没有全部兑现应当兑现的义务却
找不到人了,那个百佳公司实力怎样?谁知道?
作者:.*
2008-12-25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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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曹庄子该换领导班子不然老百姓没法活了现在简直是家族恶霸管
理
作者:.*
2009-1-21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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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回复:诸城市曹家庄社区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11111
作者:.*
2009-2-27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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