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讲座
世界贸易组织(WTO)
WTO简介
1995年1月1日成立
总部:日内瓦,现有145名成员
最高权力机构:部长会议(每2年一次)
现任总干事:泰国素帕猜
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永久性国际组织
独立于联合国之外
其核心是协议,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
GATT(关贸总协定)
规定国际贸易准则的一项临时多边协议或条约
GATT”东京回合“特点
关税进一步下降
谈判的重心在于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削减
八轮谈判的特点
美国策动
内容和范围日益扩大
发达国家是主要受益者
WTO和GATT的区别
WTO是永久性的国际组织,经过成员国立法机关的批准;GATT是临时性的,未经过成员国立法机关的批准
WTO拥有“成员”;GATT拥有“缔约国”,说明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WTO不仅处理货物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
WTO争端解决机制比GATT速度更快,更自动,更权威
GATT和WTO的职能比较
组织谈判
消除歧视(无条件最惠国税)
解决贸易分歧和纠纷(协商或争端解决程序)
出版刊物,增加政策透明度
促进WTO目标实现
组织谈判
解决分歧
定期审议各成员国的贸易制度和经济政策
编写报告举办研讨会
向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提供技术援助
GATT和WTO组织机构比较
缔约方全体(最高决策机构,每年1次)
代表理事会(主席1年选举1次)
专门委员会(针对具体问题建立)
贸易和发展委员会(研究发展中国家问题,包括保障措施委员会和最不发达国家贸易)
常设委员会(1979年18过咨询小组)
工作组和专家小组(工作组包括工作小组和调查小组)
部长会议(2年1次)
总理事会
分理事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理事会,以及其他)
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
秘书处和总干事
GATT和WTO决策方式比较
“一致同意”
修改:2/3通过或简单多数
“一致同意”
解释和决议:3/4通过
修改:2/3
豁免:3/4
GATT和WTO原则比较
非歧视原则
关税保护和关税减让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例外:稳定农产品市场、改善国际收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
公平竞争原则
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
磋商调解原则
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授权条款)
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
非歧视原则
减让与关税保护原则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范围扩大到服务贸易、纺织品逐步减少配额与许可证)
透明度原则
公平竞争贸易原则
磋商调节原则
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
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原则(较长过渡期、灵活性、提供技术援助)
WTO基本原则
非歧视贸易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公平竞争贸易原则
透明度原则
对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非歧视贸易原则
最惠国待遇 (MFN: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一成员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待遇、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成员方的相同产品。”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市场准入原则
关税减让
取消数量限制
规定各成员国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即对等地开放本国市场,“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新会员交纳“会员费”,即开放商品或服务市场,以允许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
公平竞争贸易原则
各成员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特别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产品
透明度原则
提高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
各成员需公布的贸易政策法规有: (1)海关法规; (2)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3)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规和规章;(5)外汇管理的法规;(6)利用外资的立法及规章;(7)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和规章;(8)有关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规和规章;(9)有关服务贸易的法规;(10)仲裁裁决规定等
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
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开放其货物和服务市场,提供技术援助和人员培训等
允许发展中国家有更多的时间适应WTO相关条款的规定
给予人均GDP在765美元以下的最不发达国家特殊优惠,这些国家几乎不承担任何义务,但享受一切权利
人均GDP在1000美元以下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承担较低水平的义务,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安排
中国入世后的权利
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如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享受WTO其他成员开放市场准入的利益
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参加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获得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参政议政”的权利
享受WTO例外规则及临时保障措施
中国入世后有的义务
降低关税及非关税壁垒
给予MFN和NT
开放服务业市场
扩大和规范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不能搞单边报复,应按争端解决机制
增加贸易政策透明度
交纳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