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款项的结算
在国际贸易中,款项的结算是指国际
间由于贸易而产生的、以货币表示的债权
债务关系的清算。
国际贸易的款项结算问题在进出口
实务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国际贸易
中,卖方交货与买方付款构成对流,货款
的结算关系到交易的顺利进行。该部分条
款必须就货款的支付工具、支付方式作出
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章 结算工具
国际贸易中的款项结算主要是非现金
结算,所使用的工具主要是票据。
票据主要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
其中以汇票最为常见,支票和本票的使用
相对比较少。在本章中,我们将具体学习
有关票据的基本知识,以汇票为主,介绍
结算工具的内容、功能、使用和种类,在
汇票知识基础上,通过比较,掌握本票和
支票的内容。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定义
票据(bill)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包括物权票据和资金票据。凡赋
予票据持有人一定权利的各种凭证,如货物提单、
银行存单、保险单等都属于票据。
狭义的票据仅指资金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
额为目的、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清偿和结算的凭证。
我们通常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流通票
据。
二、票据的功能
票据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发挥着
重要的功能,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种:
1、流通功能
这是票据的基本功能。票据是可以
转让流通的信用工具。票据在经过背书
后可以多次转让,背书的次数越多,收
款的安全性越强。
2、结算功能
这是票据的主要功能。这一功能可以使债权
人、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相互抵消,是经济活
动中广泛使用的功能。
3、融资功能
这是票据的新功能。票据作为信用工具融通
资金,可以简化借贷手续,扩大资金来源。所以,
许多企业通过票据贴现来融通资金,一些国家的
政府甚至通过票据贴现市场来调节市场上货币的
流通量。
三、票据的性质
1、流通转让性
广义的票据转让有三种类型:
(1)过户转让(assignment);
过户转让必须经过转让人、被转让人
的签字才能成立,如股票的转让。过户转
让的受让人获得的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
缺陷的影响。
(2)交付转让(transfer);
交付转让是只需将票据交付他人而不用
通知债务人的转让,如货物提单的转让。交
付转让时受让人获得的权利也要受到转让人
权利缺陷的影响。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流通转让是通过交付或背书交付进行的
转让,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受
让人的权利不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2、无因性
票据本身是否成立不受产生票据原
因的影响,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也
不会由于产生票据原因的影响而改变。
这种无因性可以使票据的使用变得简单
化,避免受到其它因素的影响,从而便
于票据的流通。
3、要式性
由于票据的无因性使得判断票据成立不能
以当事人之间的基本关系为依据,所以证明票
据的成立需要有其他强有力的依据。以票据的
外在形式、票据上记载的内容(要件)、处理
票据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来判断票据是否
成立,可以在使用过程中把关于票据的纠纷减
少到最低限度,从而保障票据的顺利流通。
2、3两种性质又叫做“要式不要因”。
4、文义性
这是指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取决于票
据上文字的内容,而不受票据记载以外的任何
约定、协议的约束。
前三种性质是票据性质中最为重要的三种
性质。
一、汇票的定义
汇票(bill of exchange ; draft)是最重
要、最常用的一种支付工具。关于汇票的定义,
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
在法律中不规定汇票的定义,而英美法系国家
则大多在法律中对汇票作出定义。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作了如下的定义: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
时或者在指定的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节 汇票
这一定义中体现了汇票的两个重要特点:
(一)汇票是出票人的书面命令
(二)汇票的付款命令是无条件的
参阅P181和P184的有关本票与支票的定义
二、汇票的内容
汇票是要式证券,在汇票上依法记载的各
种事项是汇票有效成立的要件。这些要件构成
汇票的主要内容。
各国的规定是有一定的差异的。一般来说,
英美法系的规定要比大陆法系的相对简单些。
正因为各国的规定的差异现实存在,因而
在历史上有关各方曾试图对它们进行协调,但
都无功而返。目前大陆法系国家使用《日内瓦
统一法》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应该包
括“汇票”字样、无条件的支付命令、确定的
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等内容。合格的汇票应具备如下内
容:
(一)标明“汇票”字样;
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所用的汇票把“汇票
”作为标题,印在汇票上方。英美法系国家法
律没有这种规定。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为了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无论是大
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规定汇票付款必须
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否则票据无效。
英文中一般使用祈使句,如:
“Pay to the order of……”。
(三)确定的汇票金额(certain in money);
汇票是资金票据,所以汇票上必须明确记
载支付款项的金额,不能用货物数量或其他需
要换算的方式进行表示,不能模棱两可。
另外,为了防止涂改,汇票上不仅要记载
确定的金额,而且文字的大写数字和小写数字
必须同时记载,大小写不一致时,国外法律规
定以大写为准,我国《票据法》规定视为无效
票据。
(四)付款人姓名、商号及地址(drawee);
付款人就是接受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汇票金额
的人,一般为出票人以外的当事人。付款人的
姓名、商号及地址通常写在汇票的左下方。
(五)收款人姓名、商号及地址(payee);
收款人是汇票最初的权利人,也是主债权
人,必须明确记载,一般写在汇票的中间。
收款人又称“汇票抬头”,通常有三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
(表示汇票仅限于支付款项给收款人,不得转让)
2、指示性抬头;
(汇票经抬头人背书后,可以转让)
3、持票人抬头。
(任何持票人均可作为收款人,付款人只认票不认
人)
(六)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出票日期是指汇票签发的日期。出票日期
有这样一些作用:
1、可以判断出票人出票时的行为能力;
2、可以决定付款日期;
有的汇票注明付款期限为出票后的一段时
间,因此需要用出票日推算汇票的到期日。
3、可以决定汇票的有效期限。
按照《日内瓦票据统一法》的规定,即期
汇票的有效期是出票日起的1年时间内。我国
《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有效期为自出
票日起的2年时间。出票人如果不在规定的有
效期内要求票据权利,有效期满后票据权利自
动消失。
(七)出票人签章(signature of drawer);
签章是出票人承担出票责任的表示,出票人一
旦在汇票上签了字,就确定了自己主债务人的地位。
没有出票人签章的汇票是无效的。
依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的签章为签名、
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出票人签章,可以是一人签章,
也可以是两人以上的签章。凡两人以上共同签章时,
任何签章人都对汇票上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
(八)付款期限(tenor);
付款期限是汇票上记载的应当付款的日期,
也称为“到期日”。它是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
务人履行义务的日期。
如果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期限,则会被视
为“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在这一点上,很
多国家的票据法律都有相同的规定。
汇票的付款期限一般有五种:
1、见票即付(bill payable at sight);
见票即付是以收款人提示汇票的当天为到
期日。这种汇票无须承兑。在汇票上表示即期
付款的文字一般是:
“On presentation pay to……”,
“On demand pay to……”
“At sight pay to……”
2、出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出票后定期付款又称“出票远期付款”,是
指从出票日起算一定时间后付款。如:“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3、见票后定期付款(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
见票后定期付款又称“见票远期付款”,是
指从持票人第一次提示汇票起算一定时间后付款。
这种汇票的持票人事先要向付款人提示以确定付
款日期。如:“At ten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这种汇票在实际中使用的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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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确定日期付款(at a fixed date);
确定日期付款是指在汇票上注明一个确定的日
期为付款日。由于付款日期无须推算,所以这种汇
票又称为“板期付款汇票”,简称“板票”。如:
“On 6th April,2001 fixed pay to……”
5、运输单据日后若干天(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 of transport document)。
其中较多使用“提单日期后若干天”,这种
方法在实际使用中次之。
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规避一些国家的有关规
定。如:远期票据的最长期限、印花税。
(九)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付款地点是汇票上记载的支付汇票金额的地
点。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点的,付款人的营
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就被视为付款地点。
付款地点通常记载为最小的行政区域。
明确的汇票支付地点可以避免持票人随地
请求付款,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另外,根据国
际私法的“行为地原则”,在付款地发生的“
承兑”、“付款”等行为都要适用付款地的法
律。
(十)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出票地点是汇票上记载的汇票的签发地点。
出票地点不一定是真实的签发汇票的地方,
即使汇票上记载的出票地点与真实出票地点
不相符,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
按照国际惯例,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
地法律来衡量的。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
则推定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
地为出票地。出票地点通常记载为最小的行
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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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汇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Drawer)
2、付款人 (Drawee)
3、收款人 (Payee)
出票人 付款人
收款人
四、汇票的使用
汇票的使用是通过一系列的票据行为来完
成的,汇票流通过程中的每一种行为都必须符
合《票据法》的相应规定。
汇票的行为主要包括出票、提示、承兑、
付款、背书、拒付、追索等主要行为。
(一)出票(issue) ;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并将其交付给收款
人的票据行为,是基本票据行为,是其他一切
票据行为的基础。
完整的出票行为应包括两个内容:
一是出票人制作汇票并签字。出票人的签
字使汇票生效,否则汇票是无效票据;
二是出票人将汇票交付给他人,如收款人。
交付的目的在于使汇票不可撤销,使其作为独
立的债权凭证发挥作用。同时,严格的出票行
为是签发和交付一张要式齐全的合格汇票。
(二)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holder)将汇票提交付款
人,要求承兑和付款的行为。(提示因而可分
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
汇票作为流通票据,持票人只有出示汇票
才能证明自己拥有的票据权利,要求付款人
作出承兑或者支付。为了明确当事人的责任,
汇票的提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持票
人逾期没有提示汇票,则出票人和背书人解
除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付款人见到汇票称为“见票”(sight),提
示和见票是同一票据行为的两个方面。如果提交
的是即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该立即付款;如
果提交的是远期汇票,付款人见票后应该办理承
兑汇票的手续,等汇票到期时再进行付款。
(三)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
付款责任的行为。
承兑手续是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上“承
兑”(Accepted)字样,并注明承兑日期,由
承兑人签字后交还持票人,到期付款时承兑
人才收回汇票。
汇票经过承兑后,承兑人就代替出票人
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如果承兑人在承兑时
用明确的措词改变了汇票的无条件支付命令
的性质,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受到约束,持
票人可以视为被拒绝承兑,转而向前手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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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付款(payment);
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向汇票的持票
人支付汇票上所载金额款项的行为,也是结束债
权债务关系的行为,汇票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即
告解除,汇票也随之退出流通领域。
汇票到期后,由付款人或承兑人向持票人支
付票款,并要求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作为收款
凭证,在汇票上注明“付讫”字样收回汇票,还
可以要求持票人另外开立收据。
付款是一切票据行为的结束。
(五)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指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endorser)将
收款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汇票的受让人
称为“被背书人”(endorsee)。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手段。汇票的持
票人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
有的还写明被背书人的名字,然后把汇票交给
被背书人。完成背书手续以后,汇票的收款权
利就由背书人转移给被背书人。
汇票可以多次背书转让,被背书人取得汇票
权利后,还可以继续背书转让下去。对于汇票的
受让人来说,在他以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
是他的“前手”。对于汇票的出让人来说,所有
在他出让汇票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前手对后手都要承
担汇票的付款责任。
举例:
A B
C
D
E F
持票人如果需要在汇票到期前取得票
款,可以经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银行或其
他金融机构,银行在按票面金额扣除一定
利息和手续费后将剩余的票款支付给持票
人,这叫做“贴现”(discount)。银行贴
现汇票后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可以
继续在金融市场上转让该汇票,直到汇票
到期为止。
问题:如果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贴
现行可否行使追索权?
(六)拒付(dishonor);
拒付又称“退票”。拒付行为可以是实际的,
也可以是推定的。
实际退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持票人要求承
兑时,遭到付款人拒绝承兑;二是持票人要求
付款时,遭到付款人拒绝付款。
推定退票是由一些确定的事实断定,付款人
不会进行承兑或付款,如:付款人拒不见面、
付款人死亡或已宣告破产等情况。汇票一经被
拒付,持票人随之产生追索权 (right to
recourse)即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等前手请求
偿还汇票所载金额款项及费用。
(七)追索(recourse)。
追索是指一张合格的汇票经过转让后,在到
期时遭到拒付,最后的持票人可以向前手要求
追回票款的行为和权利。
持票人追索时需要由付款地的法定证人作出
拒付证书(protest),凭以作为向前手进行追索
的法律依据。有时汇票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为了
避免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在汇票上加注了“不
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字样,有了这种
加注,汇票就很难在市场上进行流通转让了。
五、汇票的种类
汇票从不同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 汇票按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
业汇票;
1、银行汇票(banker’s bill)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出票人和付款
人都是银行。银行签发汇票后,由汇款人携带或邮
寄交付收款人,收款人持汇票向付款行请求付款,
付款行对汇票审核无误后即对收款人付款。
2、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
商业汇票是由工商企业签发的汇票,付款
人可以是工商企业,也可以是银行。
问题:人们更喜欢这两种的哪种汇票?
(二)汇票按付款期限的不同,分为即期汇
票和远期汇票;
1、即期汇票( 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
汇票上规定见票后立即付款的汇票称为“
即期汇票”。
2、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汇票上规定付款人于某个指定的日期或者
将来某个可以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的汇票称
为“远期汇票”。
(三)汇票按流通时是否附带有货运单据,分
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1、光票(clean bill)
光票是指不附带货运单据的汇票。
2、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跟单汇票是指附带提单等货运单据的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货款结算,绝大多数是使用跟单
汇票。跟单汇票的流通转让和资金融通除与当
事人的信用有关外,还和附属单据所代表的货
物价值有关。
(四)汇票按远期汇票承兑人的身份不同,分
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bill)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企业或个人承兑的远
期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
上的。
2、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bill)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承兑的远期汇
票,银行承兑汇票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
的。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可以改变汇票的
信用基础,使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信用,从
而增强了汇票的可接受性和流通性。
问题:在对外贸易实践中所使用的汇票是什
么样的汇票?
第三节 本票
本票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不如汇票
广泛,在国内贸易结算中的使用也比不上支
票,这是因为支付手段不是本票的主要作用,
本票最主要的作用是作为信用工具在金融市
场上进行资金的筹集,所以它比汇票和支票
更具有投资工具的特性。由于本票兼具投资
工具的特性,所以它在贸易与融资相结合的
进出口交易中,常常是一种主要的结算工具,
并且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交易,发挥融资
工具的作用。
一、本票的定义
本票(promissory note)是一个人向另
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
对其支付一定金额款项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二、本票的内容
本票成为一张独立的、可流通转让的债务
凭证,其有效性同样取决于它的形式要件是
否符合有关《票据法》的规定。《日内瓦票
据统一法》规定,本票的内容有下列九项:
(一)写明“本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承诺;
(三)收款人名称及地址;
(四)出票人签字;
(五)签发日期;
(六)金额;
(七)付款期限;
(八)签发地点;
(九)付款地点。
上述九项内容是对本票要件的规定,同时
该法规定,除(七)、(八)、(九)项外,其余
均为绝对要件,若有欠缺,则本票无效。
作为相对要件,如果签发地点欠缺,可以
用出票人名称旁的地址作为出票地;如果该地
址欠缺,可以用出票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作为
出票地点。如果付款地点欠缺,则视为与出票
地点相同。如果付款期限欠缺,则视为见票即
付。
我国的《票据法》第79条规定,本票自出
票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三、本票的基本当事人
1、出票人
2、收款人
出票人 ( 付款人)
收款人
四、本票的种类
本票的分类方法一般按出票人的身份不同分
为三种:
(一)商业本票(commercial promissory note) ;
(二)银行本票(banker’s promissory note) ;
(三)政府本票(government promissory note)
。
第四节 支票
支票在国内经济交易及国际非贸易结算中
的使用十分普遍,但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主要是
用来支付一些小额的零星费用,因此使用范围
不如汇票广。商业银行的发展和银行网络的普
及使支票成为国内经济活动中高效、便利的结
算工具,在非现金结算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ck ;cheque)是银行存款户签发
的,要求银行见票时立即从其账户中无条件地
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支
付命令。支票可以被看作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
即期汇票。
二、支票的内容
根据《日内瓦票据统一法》的规定,支票
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事项:
(一)写明“支票”字样;
(二)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三)付款银行名称、地址;
(四)出票人签字;
(五)出票日期和地点;
(六)付款地点;
(七)金额;
(八)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三、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付款人
(银行储户) (有储户存款的银行)
收款人
四、支票的种类
支票根据特征的不同可以进行以下几种分
类:
(一)根据支票收款人的抬头不同,可分为记
名支票和不记名支票两种
1、记名支票(cheque to order)
记名支票要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中写明收
款人的名称,取款时必须由收款人签名后才能
支取,记名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2、不记名支票(cheque to bearer)
不记名支票又称“空白支票或来人支票”
,指在支票上不写明收款人的姓名,任何人只
要持有这种支票,都可以向银行要求付款,取
款时也无须在支票背面签名盖章。银行对持票
人获得支票途径是否合法不予过问。
(二)根据支票对付款有无特殊限制,可分为
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两种
1、普通支票(open cheque or uncrossed
cheque)
普通支票又称“公开支票或未划线支票”
,是对付款无特殊限制的一般支票。普通支票
的持票人可以持票向付款银行提取现款,也可
以通过其往来银行转账收取款项。普通支票的
使用非常方便,但存在较大的风险,因为一旦
支票遗失或者被盗就有可能被他人冒领票款。
2、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
划线支票是指由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普通支
票上划上两条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的持票
人只能委托银行转帐收款,不能直接提取现金。
划线支票可以防止遗失后被人冒领款项,起到
保障收款人利益的作用。划线支票又可以分为
一般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两种:
(1)一般划线支票(generally crossed
cheque);
指不注明收款银行的划线支票,可以收款
人委托任何银行收取票款。
(2)特别划线支票(specially crossed
cheque)。
指在所划平行线内写明具体收款银行的划
线支票,收款人只能委托票面注明的银行收款。
(三)根据支票的信用保证,可分为保付支票和
空头支票两种
1、保付支票(certified pay cheque)
保 付 支 票 是 指 由 付 款 银 行 加 注 “保 付
”(certified to pay)字样的支票,这种支票在
向银行进行提示时,银行会无条件地保证付款。
为防止出票人开立空头支票,提高收款的安全性,
收款人或持票人可以要求银行对支票进行保付。
支票一经保付,其付款责任就由银行来承担。即
使出票人在银行的帐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款,付
款行也要支付保付支票的款项。保付支票使持票
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获得支付,信用等级高
于其他类型的支票。
2、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因
为超过其在银行帐户中的实际余额,会遭到银
行拒绝支付的支票。我国的《票据法》禁止签
发空头支票,对开立空头支票的客户,银行有
权征收罚款,对反复、恶意开出空头支票的行
为,可以移送司法机构以欺诈罪论处。
五、汇票、本票与支票的比较
汇票、本票和支票之所以能成为不同的票据,
是因为它们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彼此间存在一
些差异。具体来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性质不同
汇票与支票都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是由出
票人命令另一个人支付款项,是委付证券,所不
同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企业或个人,
而支票的付款人一定是银行;本票是一种无条件
的支付承诺,出票人承诺由其本人支付款项,是
己付证券。
(二)基本当事人不同
汇票和支票的当事人都是三个,即出票人、
付款人和收款人;而本票的当事人只有两个,
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因为出票人本身承担着付
款责任,与付款人是同一人。
(三)出票人承担的责任不同
即期汇票与本票、支票的出票人,自始至
终都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而远期汇票在承兑
后就由承兑人承担主债务人的责任,出票人退
居为从债务人。
(四)付款期限不同
支票是即期付款的票据,见票即付,没有远
期支票。汇票和本票都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之
分,有到期日的记载;但是汇票有承兑、保证等
票据行为而本票没有,因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
人是同一人,无须进行承兑。
(五)当事人的资金关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不必事先有资
金关系;本票是无条件的支付承诺,出票人就是
付款人,无所谓双方间的资金关系;而支票的出
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则必须先有资金关系,才能进
行签发。
(六)出票份数不同
汇票有一式两张或数张,在实务中可以成
套签发。这种做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因一次性寄
单发生延误、遗失或损毁的意外事件,避免影
响交货和收款的顺利进行;而本票和支票都只
有一张正本。
案例58
甲持有一张金额为1000元的银行即期汇票,
被乙偷走了。乙将偷来的汇票作为礼物送给了
丙。丙欠丁800元。丙冒充甲在汇票后签名背书,
将汇票转让给丁,丁另外付给丙200元现金。丁
在汇票有效期内持该汇票到付款银行要求付款。
此时,警方已经调查出乙的偷盗行为,并向银
行证实丁所持有的汇票系乙偷盗的那张。请问
银行是否可以拒付丁所持有的汇票?为什么?
案例59
甲从乙处购货,为支付货款向乙签发了一张
支票,指示甲的开户行从甲的1000元支票帐户存
款中支付500元给乙。由于乙的疏忽,支票过期
后乙才想到向银行提示要求付款,该银行正好在
金融风暴中倒闭,乙无法得到款项。请分析:
(1)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另外付给自己500元货
款?为什么?
(2)甲会不会再次向乙支付货款?请解释理由。
第二章 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是将结算工具根据不同的需
要加以利用,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货款的
移交进行合理的安排。不同的贸易结算方式有
不同的使用程序,方法和内容也完全不同。
本章将对国际贸易实务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如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方式,进行主要介绍。
内容包括各种结算方式的主要当事人、使用方
法、种类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在此基础上对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国际保付代理和非贸
易结算方式的内容加以简单介绍。
顺汇法和逆汇法的区别:
按照结算工具和款项流动的方向是否一致
进行区分。
1、顺汇法:结算工具和款项流动的方向一致;
2、逆汇法:结算工具和款项流动的方向相反。
款项
A B
结算工具
第一节 汇付
一、汇付的定义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付款
人主动通过银行把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汇付是付款人主动将资金送交银行支付给
国外的收款人,因而款项和结算工具的流动方
向是一致的,它是典型的顺汇方式。
二、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在汇付业务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
(一)汇款人(remitter)
汇款人是向银行缴款付费,委托银行将款
项汇交给国外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人。在进出口
贸易中,通常是进口商、被索赔的出口商或者
其他需要移交款项的人。
(二)汇出行(remitting bank)
汇出行是接受汇款人的委托,转托国外分行
或代理行支付一定金额给指定收款人的银行。通
常是汇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三)汇入行(paying bank)。
汇入行是接受海外分行或代理行的委托,按
其指示或支付命令,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银
行。通常是收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四)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
收款人是汇款人指定的、收取款项的人,通
常是出口商。
三、汇付方式的业务流程
汇款人收款人
汇出行汇入行
%E5%A4%87%E6%B3%
四、汇付方式的种类
汇付的种类根据银行发送支付指令方式的
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一)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电汇是汇款人向当地外汇银行申请并支付
本币,由汇出行通过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网
络 (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
讯协会)通知汇入行,指示其向指定收款人解
付一定金额的汇付方式。
电汇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发生错误和
遗失的可能性很小。银行通常会在当天处理汇
款,由于不能占用资金,所以银行收取的费用
很高。由于安全、高速的特点,电汇已成为目
前汇付中使用最普遍的方式。电汇汇率可以作
为外汇市场的基本汇率,其他汇率以电汇汇率
作为计算的基础。
(二)信汇(mail transfer;M/T)
信汇是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币,银行
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件寄交国外汇入行,
指示其办理资金转移的汇付方式。
信汇的特点是费用低、时间长。由于资金
在途时间长,汇出行可以占用一定邮程的资金,
所以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相对较低。在邮递过程
中因为中转环节多,容易发生遗失或延误等意
外事件,所以信汇只能用来进行金额不大、收
款不急的汇付,不能满足大额、急需的资金转
移要求。随着电讯事业的发展,信汇方式的使
用已日趋减少了。
(三)票汇(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
入行为付款人的即期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自
行寄送给收款人或亲自携带出国,凭票取款的
一种汇付方式。
票汇多用于小额汇款以及国际贸易中从属
费用的结算。票汇除使用汇票以外,也使用其
他票据(如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也越来越多。
例如,在非贸易结算方式中经常使用的旅行支
票,就是银行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备付旅途费用
所开出的定额支票,也是银行汇款的一种凭证,
属于票汇方式。
与信汇、电汇方式相比,票汇方式有很
大的灵活性,只要汇票抬头允许,取款人可
以是汇款人自己,也可以是国外的债权人。
信汇与电汇方式的收款人要接到汇入行的汇
款通知后才能收款,而票汇方式的收款人可
以主动持汇票收款。另外,信汇与电汇方式
凭汇款通知取款,汇款通知是不能在市场上
进行转让的,而票汇方式使用的是银行汇票,
可以进行背书转让或向国外银行进行贴现,
可以灵活地发挥支付功能。
收款人 汇款人
汇入行 汇出行
五、汇付方式的使用
实务中汇付方式通常有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随定单付款(cash with order)、
交货后付款(cash on delivery)、记帐赊销
(open account trade)等几种主要方式。
其中预付货款和随定单付款对卖方有利,
因为可以先得到货款再发货,收汇安全有保证;
交货后付款和记帐赊销对买方有利,因为可以
在收到货物后再付款,占用了对方的资金。
六、 汇付方式的特点
(一)手续简便,费用少
(二)资金负担不平衡
汇付结算方式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赊帐贸
易的卖方来说,资金负担较重,他们需要提供几
乎整个交易过程的资金,
(三)风险较大
因为汇付交易凭双方的商业信用,一旦付了
款或发了货就会失去制约对方的手段,能否及时
安全地收货或收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
第二节 托收
一、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开立
汇票连同相关的货运单据交给所在地银行,委
托其通过国外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向债务人
(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在目前的国际贸易中,以托收为代表的非
信用证结算方式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托收已
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二、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在托收业务中有四个基本当事人:
(一)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是开立汇票连同货运单据委托银行
向国外进口商(买方)收取款项的人,是债权
人,一般是出口商(卖方)。
(二)托收行(remitting bank)
托收行又称“委托行”,是接受债权人的
委托向国外的债务人收取款项的银行。一般为
出口地的银行。
(三)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代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债务人收取
款项的进口地银行。代收行大都是托收行的国
外分支机构或代理行。
(四)付款人(payer)
付款人是向代收行支付款项的人,是债务
人,一般为进口商(买方)。
( 五 ) 需 要 时 代 理 ( customer’s
representation in case of need)
需要时代理是委托人为防止因为付款人
拒付而发生无人照料货物情形在付款地事先
指定的代理人,通常被授权当发生拒付时代
为料理货物的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
三、托收方式的业务流程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托
收
委
托
书
四、四个基本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委托人 付款人
托收行 代收行
买卖关系
委
托
代
理
关
系
委托代理关系
没
有
关
系
五、托收方式的种类
一般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处理的单据包括两
类,一类是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
例如汇票、本票、支票以及其他类似的付款凭
证 ; 另 一 类 是 商 业 单 据 ( commercial
documents),包括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
以及其他不属于金融单据的凭证。
托收结算方式根据涉及的单据性质分为光
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 一 ) 光 票 托 收 (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
光票托收是对金融单据的托收,卖方仅
凭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
行收取款项。
光票托收,一般金额都不会太大,通常
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佣金、代垫费用、进口
小额赔款和样品费等从属费用,大多是即期
付款,远期付款的比较少。
( 二 ) 跟 单 托 收 (documentary bill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对商业单据的托收,可以附带金
融单据,也可以不附带金融单据。由卖方开立汇
票连同整套货运单据一起交给国内托收行,委托
其代收货款。
欧洲一些国家的出口商为了避免因签发汇票
而支付印花税(stamp duty)一般都仅凭商业票
据托收。
商业票据中的货运单据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
它的转移代表了货物的交付,因此交单条件是出
口商控制收款的重要环节。
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又可分为付
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
1、 付 款 交 单 托 收 (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付款交单托收是指代收行以进口商付款为条
件向其交付货运单据的托收方式。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托收又可分为
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但不论是
即期还是远期,进口商都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方
能取得货运单据,即所谓的“付款赎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立即期汇票连同全
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代收行向进口商提
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应立即付款,代收行
在收到货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
采用这种托收方式,原则上进口商在相关单
据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就应该付款。按照国际惯
例,银行一般给进口商付款赎单的时间为24小
时,以便进口商能在单据第一次提示后的下一
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实际业务活动中,有些进口商为了减少风险,
往往会坚持在货物到达后再付款赎单。
(2)远期付款交单(D/P at ……days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 of draft)。
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
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代收行收到单据后,
立即向进口商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进口商予
以签字承兑,代收行收回汇票及单据,待汇票
到期时再次向进口商提示要求付款,在收到货
款后将单据交付进口商。
这种方式与即期付款交单方式的主要区别
是进口商在银行第一次提示的时候应承兑汇票,
然后去筹集资金,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付款才
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2、 承 兑 交 单 托 收 (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承兑交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开
立远期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交银行托收,当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汇票和单据时,进口商对
远期汇票进行合格承兑,代收行将全套货运单
据交付进口商,待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再向进
口商提示要求付款的托收方式。
承兑交单中货运单据一经进口商承兑汇票
后就交付给进口商,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金
融通。进口商无需付款即可得到物权,汇票到
期时,如果进口商违约拒付,或者发生破产、
倒闭等事件而无力偿付货款,出口商就会陷于
既得不到货款又收不回货物的境地,因此承兑
交单的方式风险很大,在我国对外贸易实务中
很少使用。
三种跟单托收方式的比较
举例:
假定提示日是11月18日,如果是远期付
款,则期限为一个月。
提示日 承兑日 交单日 付款日
D/P即期
D/P远期
D/A
11月18日 11月18日 11月18日
11月18日 11月18日 12月18日 12月18日
11月18日 11月18日 11月18日 12月18日
T/R借单问题
进口商可以在承兑汇票到期日之前向银行先
“借单提货”。银行允许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凭信
托收据,从银行借出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待承兑
汇票到期后再向银行支付货款。
所谓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是
指进口商承认以信托的方式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商
业单据时出具的证明。
信托收据确定了银行和进口商的信托关系,
代收行是信托人,代表出口商掌握物权;进口
商是被信托人,代表信托人处理货物。进口商
借得单据提货,处理货物并回笼资金,在承兑
汇票到期时支付足额货款,收回汇票,赎回信
托收据。这实际上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资金融
通。
问题:
如果到期进口商不能付款赎单,那责任在
谁?或则说出口商该如何办?
心得:
在对外贸易中,如果出口商不能
得到付款,他(她)就该问:1、我
的货在哪里?2、我的单据在哪里?
在这种T/R借单方式下,因为是代收行私下
与进口商达成的协议,所以与托收委托人(出口
商)是无关的。故代收行应负责向委托人偿付。
但如果是托收委托人(出口商)在托收委托
书中授权代收行可以凭进口人的T/R进行借单,
那一切后果就由出口商自己负责。
案例60
我方A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
为D/P即期托收。但对方B要求改为
D/P 90天,并且要求指定C行作为代
收行。试问对方B的意图是什么?发
生的后果由谁负责?
六、托收的特点
(一)结算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
托收方式还可以提供融资的便利,如押汇、
信托收据、保付代理等。因此在比较熟悉和可
靠的贸易伙伴之间,托收是一种较好的结算方
式。
(二)资金负担不够平衡
这主要是指出口商的负担较重。除了出口
商预收订金的情况以外,出口商必须动用自有
资金来备货、组织出运,而结汇又必须等到进
口商付款之后,因此资金占用多、回收慢。相
反,进口商只须在代收行交付货运单据时才付
款,甚至只需要承兑远期汇票就可以获得单据,
有较长的时间处理货物,及时回笼货款,因此
占用资金少、时间短。
(三)风险较大
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因为
在D/A方式下,如果进口商商业信用差,违约拒
付,或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
就既得不到货款也收不回货物,损失会很大;
另外,就是在D/P方式下,如果进口商故意刁难,
不愿意付款赎单借以趁机压价的情况也是很常
见的。
对于进口商来说,同样也承受着来自出口商
的信用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付款时只
能得到货运单据,因为货物尚未运到,所以无
从实地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只能相信出口商
遵守合同,发运合格的货物。如果出口商交货
时以次充好、滥竽充数,进口商是无法回避这
种风险的。此外,进口商如果承兑了远期汇票,
还要承担票据风险。
从总体上看,进口商比出口商更有主动性,
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比进口商更多、更大,因此
托收方式是一种倾向于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
式。
七、《托收统一规则》简介
在国际结算中,各国银行在办理托收业务时,
对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
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解
释往往不一致,这很容易在业务处理时导致误
解,以致造成争议和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国际贸易结算的开展。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国际商会于1958年草拟
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
,即国际商会第192号出版物),建议各国银行
在处理托收业务时加以采用,以便成为在国际
上普遍遵守的惯例。
1967年,国际商会重新制订和公布了这一
规则(即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
1978年,国际商会根据托收方式实践的
变化和发展对托收规则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URC,即国际商会第322号
出版物)。
该规则于1995年4月再次修订,并于 1996年
1月1日起正式实施(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URC522)。
该规则全文共有26条,分为总则、托收的
形式及结构、提示方式、义务和责任、付款、
利息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他规定等七个部分。
新的《托收统一规则》公布实施以来,对
减少当事人之间在托收业务中的误解、争议和
纠纷起了较大作用。我国银行在采用托收方式
结算时,也参照这个规则的解释和原则进行办
理。
第三节 信用证
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都属于商业信用,这种
由单方面承担风险,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支
付方式不能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实践中需
要信用等级更高的银行信用能够积极地参与进来,
为交易双方提供资金融通和信用担保。信用证制
度就是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新型贸易结算方式。
虽然近些年来,信用证方式受到了其他更为
灵活方便结算方式的冲击,但是它仍以其丰富的
实践、严密的机制成为进出口商们首选的国际贸
易结算方式。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开
证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
立给第三者(受益人)的保证文件,保证当受益
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来符合信用证要求
的全套单据时,由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对受
益人支付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款项,或对受益人
签发的符合信用证要求的汇票进行承兑及付款。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银行对受益人作出的
有条件的付款约定或承诺。
二、信用证方式的基本当事人
在信用证方式中有六个基本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申请人又称“开证人”(opener),
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为进
口商。
(二)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
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三)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有权使用
信用证、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开
证行或付款行要求支付货款的人,一般为出
口商。
( 四 ) 通 知 行 ( 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
通知行是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的
内容转达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的
银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不承担其他义务。
%E5%A4%87%E6%B3%
(五)付款行(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规定的付款人,大多数
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付款行也可以是接
受开证行委托代为付款的另一家银行。
(六)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是指买入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交的
单据、贴现汇票的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议
付行通常以汇票持票人的身份出现,因此,当
付款人拒付时,议付行对汇票出票人(出口商)
享有追索权。议付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的银
行。
除以上基本当事人以外,根据实际需要,
信用证业务还可能涉及的当事人有保兑行、偿
付行、承兑行和转让行等。
三、信用证方式的业务流程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付款行通知行/议付
行
受益人
偿付行
保兑行
四、信用证方式的特点
(一)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
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的
付款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银行一旦开出信用
证,就表明他以自己的银行信用作了付款保证,
并因此处于第一性付款人的地位。
P575 UCP500 第9条a分款
(二)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足的文件,它不依
附于贸易合同(独立性、自足性)
(婴儿与母亲的关系)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但一
经开出后,信用证便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
的独立契约,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不是贸易
合同的附属合同。贸易合同的修改、变更、失
效都不影响信用证的效力,除UCP500外,信用
证无须参照其他文件、合同就可以自行运作。
P573 UCP500 第3条
(三)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不涉及具体的
商品或劳务(单据化)
银行承担的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唯一的
先决条件是受益人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
合格单据。虽然这一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出
口商合格地交货并取得相应的合格单据,但银
行对于出口商的实际交货状况是无法控制的,
而且银行也不愿意卷入进出口双方关于贸易合
同的争议或纠纷中,因此银行决不过问商品或
劳务的实际情况,包括质量、数量、包装、价
值等,甚至对商品或劳务是否存在也不过问。
P574 UCP500 第4条
五、《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介
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已有数百年的历
史了,现代信用证业务更是有了长足的进步。
为了协调各国、各地区在信用证业务方面的
做法,国际商会曾经制订并数度修改了关于跟单
信用证业务的统一惯例。
最早编写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
(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即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
于1930年5月15日实施,它对跟单信用证的定义、
有关名词和术语以及信用证业务各方权利和义务
作了解释。
此后国际商会多次进行修改。1963年实施
的第三个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
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UCP)。
最近一次的修订版本是1993年第六次修订
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第500
号出版物,UCP500),共有49条,包括总则和定
义、信用证的格式和通知、义务和责任、单据、
其他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七个部
分。于1994年1月1日实施。
六、信用证的内容
银行开立的信用证是在一份印有固定格式的
空白信用证上填写有关内容, 虽然各国银行开
证的格式不尽相同,但基本的项目是一样的。
根据国际商会草拟的“开立跟单信用证标准
格式”,信用证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关于信用证本身的内容
1、信用证的性质
表明信用证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
(irrevocable or revocable)。
按照《UCP500》第6条的规定,“信用证必
须明示其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这
种明示,信用证应视为是不可撤销的。”
2、信用证的号码及开证日期、地点(L/C No.
and issuing date and issuing place)
信用证的号码由开证行自行编制,开证地点
就是开证行所在的地址。
3、受益人名称及地址(beneficiary’s name
and address)
4、申请人名称及地址(applicant’s name
and address)
5、信用证的金额(L/C amount)
信用证金额是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的最高限
额,如果超过了这个限额开证行就会拒付。
6、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大多数信用证都会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到期日,
有的信用证只规定了信用证有效期的长短,需
要用开证日期进行推算。
如果信用证的到期日适逢银行休假,则到期
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接受单据的银行
必须声明该单据是在顺延期内提交的。(P594
UCP500 第44条)
信用证有效期的长度应该适当,能够使受益
人合理地安排货物出运。如果有效期太短,会
导致装运期紧张,容易造成单据不完全符合信
用证的规定而遭到拒付。
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一般是在受益人所在地到
期,受益人只要在到期日当天或之前将合格单
据交当地银行进行议付,即可满足信用证的要
求。
另外,还有在开证行柜面到期以及在第三国
指定银行到期的规定方法。这两种情况对受益
人不利,因为受益人必须提前寄出单据,并且
还要承担单据延误和遗失的风险。
信用证项下的交单,除了不能突破信用证的
有效期外,还不能超过交单期。交单截止期限
可以规定为某一个确定的日期,也可以规定为
装运期后的若干天,但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
期。如果信用证对此未作规定,则以装运日期
后第二十一天与信用证到期日这两个日期中先
到者为最迟交单日。
7、 信用证的适用(available by)
按照UPC500第10条a款的规定,“所有信
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除非信用证规定仅由开证行办理,所有信
用证都必须指定一家银行授权其进行付款、
承担延期付款、承兑汇票或议付。如果是自
由议付信用证,则任何银行都可以是被指定
银行。
(二)关于汇票的内容
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
期付款、承兑与议付。除承兑方式一定需要
有汇票外,其余的三种方式可以使用汇票,
也可以不使用。
如果信用证要求受益人提供汇票,需要在
信用证中注明汇票的付款期限(如见票后若
干天)、金额(如100%发票金额)、付款人
(如开证行)等要件。按照UCP500第9条的条
款解释,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开证行、付款
行、保兑行或承兑行。
(三)关于单据的内容
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须一一列明,对单据
名称、内容、份数的要求要写清楚。
需特别注意:(P578 UCP500 第13条)
一般跟单信用证所需随附的单据有两类:
一类是基本商业单据,如商业发票、运输单
据,以及在到岸价条件下卖方应提供的保险单
据。这是受益人在一般进出口交易中都需提交
的单据,是商业单据的核心。另一类是除基本
商业单据以外的其他商业单据。
1、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对商业发票的要求,主要是注明所列商品
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条件等,说明发票
的份数,是否需要受益人签字,对发票抬头人
有何特殊要求等。
2、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ent)
对运输单据的要求,视运输方式而定。常
见的运输单据有海运提单、空运单、公路货运
收据、铁路运单、邮包收据以及快邮收据等,
其中最常用和最重要的是海运提单。
对海运提单的要求通常是:全套正本、清洁
提单、货物已装船、运费支付情况、对收货人抬
头与背书的要求等。
其他运输单据因为不是物权证书,要求一般
比较简单。
问题:
在其他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的运输单据方式
下,如何进行L/C的结算?换句话说,如何防止
钱货两空的局面?
解决方案是:
收货人抬头作成开证行,当然事先
应取得开证行的同意,因为一般银行是
坚决反对把自己作为贸易的有关当事人
的。
3、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
对保险单据的要求,主要是说明应提交的是
保险单还是保险凭证,或者两者均可;说明承保
险别、承保金额等事项。
以上三项是基本商业单据。
4、其它单据(other documents)
其他商业单据的种类、名目、内容及要求非
常繁杂,没有定式。这些单据可能是由于进口商
为了了解货物或交易的某些细节而要求出口商提
供的,也有可能是进口商为了满足进口国政府或
海关的特定要求,或为享受某些特定优惠而要求
出口商提供的凭证。
常见的其他单据有:装箱单(packing
list) 、 商 检 证 书 ( inspection
certificate)、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领
事签证发票(consular invoice)等。
按照信用证惯例,此类单据的内容如有特
定要求者,应在信用证中列明并在单据中得到
准确体现;若无特定要求,则各类单据之间内
容不能互相矛盾。(P582 UCP500 第21条)
(四)关于商品的内容
关于商品的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一般应该包括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
价 、 价 格 条 件 、 包 装 和 唛 头 等 (name、
specification、 quantity、 unit price、
trade term、packing、shipping marks)。
商品的描述应该简洁明确,避免过于繁琐,
要完整无误地出现在商业发票上,其他单据对
商品的描述不能与商业发票相冲突。(P592
UCP 第 37条)
另外,如果在商品数量的规定之前出现了
“about”、“circa”、“approximately”等
表示近似估计的字样,可以理解为允许有上下
不超过10%的增减。即使对货物数量有明确的要
求,只要该货物不是按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
并且总金额不会超过信用证金额的,货物数量
总是允许有上下不超过5%的增减。这条规定主
要适用于散装货(Bulk Cargo),因为这类货
物在运输和装卸的过程中会出现自然散失与损
耗,因此允许在实际出运量上有一定的自动浮
动。
(五)关于运输的内容(以海洋运输方式为例)
1、有关港口的名称
信用证应规定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与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的名称。有
些信用证为了方便受益人在组织货源后就近发
运,一般不限定具体的装货港,而只是宽泛地
规定在受益人所在国家的港口,这种情况不会
给合同的履行造成困难。但是卸货港则必须明
确,否则会使交货环节发生实际困难。
另外,有些信用证根据需要还可能规定一
些其他港口或地点,例如转运港(port of
transshipment)、 接 受 监 管 地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最终目的地等(final
destination)。
2、最迟装运日(latest date of shipment)
最迟装运日是指装运完毕的截止日期,而
非开始装运的日期,通常以运输单据的出立日
期作为装运日,有些情况下还应以运输单据中
批注的装运日期为准。(P587 UCP500 第27
条Ⅲ)
根据惯例,最迟装运日不得因适逢银行休
假而顺延到下一个营业日。如果信用证没有
规定最迟装运日而是以信用证的到期日为最
迟装运日的,如果适逢银行休假,则信用证
的到期日可以顺延,但是最迟装运日不能顺
延。
3、可否分批装运的规定(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
信用证应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如果信用证未作规定,应理解为允许分批装
运。
4、可否转运的规定(transshipment allowed
or not allowed)
信 用 证 应 明 确 规 定 是 否 允 许 转 运
(transshipment)。如果不作规定,则表明货
物可以转运。
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根据UCP500第
23条d款的规定“银行仍可以接受表明货物将
发生转运的运输单据,只要在提单上证实有关
的货物是由集装箱、托盘、子母船等成组化方
式运输,并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
(六)其它事项
1、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条款(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1)关于背批的指示:要求指定银行将付款、
承兑或议付的金额在正本信用证背面作必要的
记录,以防止超额支用和重复支用;
(2)关于寄单的指示:指示应一次寄单还是分
批寄单,若分批寄单,每批单据的种类及份数;
(3)关于索偿的指示:指示应该向哪家银行进
行索偿、采用航索还是电索方式。
2、开证行、保兑行负责条款(engagement or
undertaking clause)
每份信用证必须有开证行的负责条款,说明
开证行对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如果信用证获得
了保兑,则保兑行也必须注明其保兑并负责支付
的承诺。
3、开证行名称及有权签字人签字(issuing
bank’s name and authorized signature)
4、其它特别条款(other special terms and
conditions)。
5、遵守UCP500的声明(subject to UCP500)。
七、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由
于很多信用证可以符合多重标准,具有多面性,
所以信用证的分类比汇付和托收方式明显要复
杂得多。
(一)根据信用证附带的附属单据,可分为跟
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C)
跟单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
据(货运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
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clean L/C)
光票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要求,
在收取货款时只需开具汇票,开证行仅凭不附
带单据(货运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历
史上最早使用的信用证就是光票信用证。
(二)根据信用证的可撤销性,可分为不可撤
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
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
行不得单方面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只要受益
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
须履行付款的义务。一般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
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可撤销的信用证(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其开出的信用
证,无须事先征得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就可以随
时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由于可撤销的信用证
无法保证受益人的利益,所以出口商一般不会
接受。
开证行的修改或撤销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有
关当事人,若议付行已经对可撤销信用证进行
了议付,则开证行的修改或撤销无效,开证行
应对议付行的索偿进行偿付(为了保护银行之
间的信用)。
(三)根据信用证是否得到保兑,可分为保兑
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除了开证行负有付款保证外,
应开证行或受益人的要求,有其他家银行参与
对信用证的付款担保。
开证行和保兑行对受益人负有连带付款的责
任,受益人有了双重付款保障,增强了收款的
安全性。
问题:
保兑行的付款地位,第一性还是第二性?
保兑行问题
Applicant
Issuing bankAdvising bank
Confirming bank
Beneficiary
CB出现的主要原因是:1、B对IB没有信心;
2、B害怕IB所在国的外汇管制风险。
CB的形式有:1、明保(一般是应IB的请求)
2、暗保(一般是B私下进行的)。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未经其他银行担保,仅
由开证行对付款进行保证的信用证,其可靠性
完全取决于开证行的资信。
(四)根据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可分为付款信
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L/C)
付款信用证是指只要受益人提交合格单据,
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就必须付款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不要求收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收益
人提交的单据付款。一般分为两种: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
信用证上规定适用于即期付款,银行收到
合格单据后即行付款。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指信用证上规定适用于延期付款,银行在
收到合格单据若干天后付款。由于没有汇票进
行承兑,付款行一般会提供一份延期付款承诺
书(deferred payment undertaking)以保证
到期向受益人付款。
主要适用于金额较大的资本货物的交易,
而且因为付款期较长,所以常与政府出口信贷
相结合。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
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都属于远期
信用证(usance L/C),都是由银行在将来的
时间付款。
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必须开具
远期汇票,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后,由开证行或
指定的付款行承兑汇票,待汇票到期后再付款,
受益人也可以将承兑后的汇票进行贴现,扣除
相关利息和费用后,提前支取款项。
承兑信用证一般可以根据贴现融资提供的
方式不同分为两种:
(1)卖方远期信用证(seller’s usance
L/C)。又称“真远期信用证”
指受益人(出口商)进行贴现时由自己承
担贴现利息和费用。
(2)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又称“假远期信用证”
指由申请人(进口商)承担受益人贴现
时的利息和费用,银行在承兑汇票后立即按
票面金额向受益人支付款项。这是一种即期
支付的远期信用证,所以称为“假”远期。
该做法的原因是:一方面B希望能即期得
到款项,而另一方面A希望能得到资金融通
(远期付款)。自然大家想到了可以解决该
问题的好办法——贴现。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通常是买方为了在即期
支付的贸易合同中获得融资而采用的办法。合
同中如果规定了即期付款条件,进口商可以要
求银行开立假远期信用证,对卖方进行即期支
付,以符合合同规定;进口商在支付承兑及贴
现费用后即可得到单据,待汇票到期后再支付
足额票款,以享受开证行提供的融资便利。
但该证对于B来讲,表面上与即期付款L/C
没有差别——都可以即期得到款项,但实际上
B在此证下却要承担票据到期遭到拒付时所要
面临的被追索的问题。
3、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议付信用证是指被授权进行议付的银行购
买受益人提交的汇票或单据的信用证。
一般根据议付行是否需要开证行的指定可
以分为两种:
( 1) 限 制 议 付 信 用 证 ( restricted
negotiable L/C)。指信用证的议付行是由开
证行明确指定的银行。
(2)公开议付信用证(free negotiable
L/C)。指开证行授权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对信
用证进行议付,受益人可以根据议付条件的优
惠情况自由选择议付行。
问题:
议付行在遭到开证行拒付时可否向B进行
追索?
案例61
A(中方)
IB(中行北京分行)AB/NB中行伦敦分行
B(英方)
问题:中行伦敦分行付款后可否行使追索权
?
问题的答案就在 P573 UCP500
第2条的最后一句话。
就本惯例而言,一家银行在不同
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作另一家银
行。
(五)根据信用证的权力能否转让,可分为不
可转让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
1、不可转让信用证( non-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
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
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根据UCP500第48条a款和b款的规定,“可转
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
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
行(转让银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
在信用证中特别授权转让的银行将该信用证全
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使用。”
只有当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
的”字样的时候,信用证才能被转让,其他诸
如“可分割”、“可分开”、“可过户”和“
可转移”等术语不会发生使信用证转让的效力。
可转让L/C的有关问题
实际业务背景:中间商与实际供货商或总
公司与分支机构的贸易。
未规定是否可转让,则不能转让。主要是
为了更好地保护A的利益。
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一受益人转给第二受
益人。
第一受益人 甲
第二受益人 乙 丙 丁
问题:
1、如果乙想转给戊,是否可行?
2、如果丁目前没有能力完成交货,而
丙刚好可以完成,可否由丁转给丙?
(六)根据信用证是否可以多次使用,可分为
循环信用证和非循环信用证
1、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
循环信用证是指当信用证项下的金额经过一
定期间或者全部、部分被使用后,重新恢复到
原金额再度被使用,直至到达规定的时间、次
数或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
实际业务背景:一方面,目前各银行在开立
L/C时都会要求A存放至少50%的押金(甚至
100%),因此给A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
面每次开证都要付开证费(一般为%)。
这种信用证适用于进行分期分批交货的情况。
通常有三种方式: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
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无须开证行的通知,
可以自动恢复至原金额继续使用。
( 2) 半 自 动 循 环 ( semi-automatic
revolving)
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开证行在规定的期限
内未发出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可自动恢
复原金额继续使用。
( 3) 非 自 动 循 环 ( non-automatic
revolving)
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必须经过开证行的
通知,才能恢复原金额继续使用。
2、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L/C)
非循环信用证是指只能使用一次的信用
证。
(七)根据信用证的关联性,可分为对开信用
证和对背信用证
1、对开信用证(counter L/C)
对开信用证是指交易的双方各自以对方为受
益人开出的信用证。
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
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使用对开信用证
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衡贸易关系和防止单向交
易,一般用在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
等进口与出口密切相关的对等贸易交易方式中。
开证申请人 受益人
第一个L/C 甲 乙
第二个L/C 乙 甲
在我国开展对外加工贸易时就会使用,但
需注意的是我方开给国外客户的L/C的付款期比
国外客户开给我方的L/C的付款期远。
2、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
对背信用证又称“背对背信用证”,是指信
用证的受益人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要求通知行
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向另一受益人开立
的第二份新的信用证。
名称的来历有两个说法:
(1)二战结束后,当时的欧洲物资很匮乏,所
以最终的供货商要求得到独立的付款保证。而
中间商又无力开出独立的L/C,因此就把原证作
为抵押,请有关银行开立一份新的L/C,同时把
原证附在新证的背后,由此而得名。
(2)因为原证的受益人在新证中变成了开证
申请人,所以他的身份是背对背的。
要求开立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原证受益
人)一般都是中间商,因为他不希望供货的第
三方与进口商(原证申请人)直接接触,所以
他以第一张信用证的内容为基础,更改当事人、
单价、交货期、交单期等内容,开出一份新的
信用证。新证开出后,原证仍然有效,原证作
为新证的担保凭证,由开立新证的开证行保管。
新证的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
证的受益人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单据,替换新
证受益人的单据,寄交原证开证行收取货款。
背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
1、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
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
行的意旨,而是受益人的意
旨,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
背信用证无关。
1、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
人的意旨,开证行同意,并在信
用证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2、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
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2、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
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就失去那部
分金额之存在。
3、背对背信用证的第二受益
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
保证。
3、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4、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
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4、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
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
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
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备用L/C尽管解决了可转让L/C的许多难题,
但它自己也面临着一个对于原证受益人最大的
困境:有可能新证的开证行认同的单据,但原
证的开证行不认同。这就会造成原证受益人一
方面要对新证的开证行偿付,而另一方面却又
不能从原证的开证行处得到偿付。
2B 2A 1B 1A
2AB 2IB 1AB 1IB
解决思路:
如果能使2IB的付款成为原证项下的终局
性付款,问题就解决了。
因此如果2IB是1CB就行了。
这里涉及到一个开创先例的问题。
1、在UCP500项下是反对开创先例的,但因为
在UCP500中未明确表明,所以对于分期/分批
L/C还是默认的。
2、在ISP98项下就已明确表明是不允许的。
(ISP98 c)
Separateness of Each Presentation
c. Honour of a non-complying
presentation,with or without notice of its
non-compliance,does not waive requirements
of a standby for other presentations.
(八) 预支信用证(红条款/绿条款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解决出口商的资金不足
问题,L/C中允许出口地的有关银行可以向出
口商预先垫款,等出口商交单结汇后再扣款的
方式。
这种方式便利了出口商,但是使申请人和
有关银行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一般可以先垫
50%—80%的款项。
这种方法在中国目前的具体运用情况:
在实际中就算国外来的L/C未允许预支,但
因为出口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所以我国的有
关银行还是可以对我们的出口商进行预支的,国
内称为“打包放款”业务。但其实对银行来讲,
风险很大。
Ⅰ Ⅱ Ⅲ Ⅳ
50% 50% 50% 50%
*********** 打包放款 **********
一、产品简介
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
凭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
的信用证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出口商必须
保证贷款资金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组织
和装运,并保证按信用证的规定向银行提交合
格的单据,供银行对外寄单索汇。
二、服务功能
叙做打包放款,可以使出口商获得短期资
金周转,组织货源履行出口合同项下义务。
中国农业银行打包放款业务
三、适用对象:公司客户。
四、操作流程
1、企业填写《出口打包借款申请书》,并
提供如下资料:信用证正本;出口销售合同;
出口批文或许可证;我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客户部门受理客户提交的打包放款申请,
填写《打包放款呈批表》,提出调查意见,根
据我行的信贷审批程序报有权人审批;
3、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企业签订《出
口打包放款合同》
4、客户出口货物取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
向银行交单,收汇后归还打包放款。
五、特点
1、专款专用,即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
行的购货等用途,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
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
期后21天。
2、信用证正本须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
在贷款银行交单。
3、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收汇作为第一
还款来源。
六、客户条件
1、有权经营出口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业;
2、在我行有打包放款授信额度;
3、申请企业必须对外履约信誉好,制单能
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
和交货计划;
4、凭以申请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由资
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
第四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如贸易、借贷、租
赁、投资等),当事人之间经常会出现相互
不信任的情况。为此,往往需要有一个信誉
比较好的第三者来充当保证人,凭借其卓越
的信用为当事人提供担保,以保证受益人的
利益。这时,银行的资信通常能被交易各方
所认可,提供可靠的第三方担保。
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就是银行提供经
济交易担保时常见的两种形式。
一、银行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又称“银行保证函、银行保证书”,是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
为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契约的义务而向受益
人作出承担有条件的、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
赔偿责任的书面担保。
银行保函是银行利用其良好信用方便国际
贸易结算的重要工具,它还可以用于租赁、
借贷、海事担保等其他非贸易领域,其用途
比跟单信用证要广得多。
(二)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在银行保函业务中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1、委托人(principal)
委托人又称“申请人、被保证人”,是要
求银行开立保函的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凭银行保函要求银行承担经济赔
偿责任的人。
3、保证人(guarantor)
保证人又称“担保人”,是开立保函的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保险
公司等。
(三)银行保函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UNCITRAL)共同
制订了《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ntract Guarantees即国际商会第
325号出版物),于1978年颁布施行。
国际商会再次制订了《见索即付保函统一
规则》(Uniform Rules for Demand
Guarantees;URDG;即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
物,URDG458),于1992年起施行。
由于这两个规则过于原则化,对当事人的
责任、义务规定得不够具体和明确,迄今为止
几乎没有银行在开立银行保函时明确注明遵守
该规则。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保函往往只能根据
保函本身的文字和担保人所在地的法律进行
个别解释,所以很容易引起纠纷。
有的国家为了避免银行介入商业纠纷,
在法律上禁止银行开立保函,如美国和日本。
美国银行界为了适应业务的需要,改开备用
信用证来从事担保业务。
(四)银行保函的基本内容
银 行 保 函 没 有 统 一 的 格 式 的 , 按 照
《URDG458》的要求一般都应规定以下基本内
容:
1、银行保函的名称和性质。
2、有关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
3、凭以开立保函的基础合约的名称、编号及
内容。
4、保函金额。
5、保函的有效期(validity)。
6、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索偿条件
保函所列的索偿条件应该是单据化的条件,
否则担保银行缺乏赔付的依据。如果保函中出
现非单据化条件,银行应当将其忽略。
8、减额条款
9、适用法律或仲裁条款。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以及国际商会关于保函
的统一规则都规定,除非另有说明,管辖保函
的法律应该是担保人所在地的法律,如果担保
人有多处营业地址,则以开立保函的营业地法
律为准。
(四)银行保函的种类
银行保函根据不同的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种:
1、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
投标保函是指保证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根据投标人(委托人)的申请向招标人(受益人)
开立的保证书。保证投标人在规定期限内,遵
守诺言,不撤标、不改标,中标后一定与招标
人签约和交付履约金,否则,将由保证人负责
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2、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银行)应签约一方的
请求向另一方(受益人)承诺,在被保证人不履
行与受益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时,保证人按约定
金额赔偿其损失。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又
分为进口保函和出口保函。
(1)进口保函(guarantee under import
contract)是指保证人(银行)应进口商的申请
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保证书,其内容规定
如果出口商按合同交货后,进口商一定按合同
条件付款,如未能按期付款,由银行负责付款。
( 2)出口保函( guarantee under export
contract)是指保证人(银行)应出口商的申请开
给进口商 (受益人)的保证书,其内容规定如果
出口商未按合同规定交货,由银行负责赔偿进口
商的损失。
3、还款保函(Repayment Guarantee)
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银行)受债务人的请求
开给债权人的书面保证,承诺在债务人不支付款
项给债权人时,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还款保函主
要用于一些大型的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和银团贷款,
有时也用在成套设备或大型交通工具的买卖合同
中。
4、其他保函。
(1)关税保函(guarantee for the customs
duties)又称“海关保函”,一般适用于国际承
包工程中入境机械设备的关税免征。在国际承包
中,建设工程所在国的海关往往要对因施工需要
而入关的机械设备征收关税,待工程完工、设备
出关时退还。承包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往往会
请求担保行开立关税保函,保证在施工结束后,
将机械设备运回本国,否则由担保行支付这笔税
款。
(2)提货保函(shipping guarantee)。在进
出口贸易中,当货物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时,
进口商为了防止因货物压仓、变质而遭受损失,
或希望在行情看好时能够迅速抛售货物,可以
在提单到来之前,要求担保银行出具提货保函,
凭保函向承运人提货。提货保函保证进口商在
收到正式提单后立即交付承运人,并且承担因
提前提货而可能给承运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提货担保业务
******** 担保提货 *********
一、产品简介
担保提货是当信用证项下正本货运单据未
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
立提货担保书,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
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
担保书。
二、服务功能
担保提货可使公司客户及时提货,避免压
仓,既减少客户费用,又避免因货物品质发生
变化遭受损失。
三、农行特色
农行可办理国内各运输港口(包括香港)
的担保提货。
四、适用对象:公司客户。
五、操作流程
1、客户须提供担保提货申请书及提货担
保书(样本)。
2、客户提供相关资料,如发票、提单副
本等。
3、客户应提供担保措施或落实信用证备
付款项。
4、银行审核通过后,出具提货担保书或在船公
司的提货担保书上签字、盖章后交客户提货。
如办理香港港口的担保提货,船公司如同意接
受我行为担保人的,比照国内担保提货手续办
理;如船公司只同意接受以香港本地银行作为
担保人的,我行需委托香港分行办理。
5、收到正本单据后,以正本提单换回银行
提货担保书。
六、备注
我行只为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货物办理
担保提货,运输方式必须为海运且信用证要求
的提单是全套海运提单。
( 3) 海 事 保 函 ( guarantee for marine
accident) 又 称 “保 释 金 保 函 ( Bail
guarantee)”。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
海上事故的处理需要扣留相关船只进行调查。为
了避免遭受经济损失,船方可以要求银行向事故
地法院或港务当局开立海事保函,保证船方将按
照法庭的判决赔偿损失,否则将由担保银行支付
这笔赔偿金。船方凭保函可向事故地法院或港务
当局申请放行船只。
( 4) 留 置 金 保 函 (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又称“预留金保函或滞留金、缓
付款保函”。
是银行应买方或业主的要求,对其所保留的
合约价款的尾数保证偿付给卖方或承包商而作
出的支付承诺。买方或业主保留尾数欠款的目
的是制约卖方或承包人,一般在项目或产品验
收合格的一段时间后再进行支付,如果项目或
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从尾款中扣除相关的维修
和赔偿费用。为了完整地获得合约价款,卖方
或承包商往往要求买方或业主提供留置金保函,
保证在没有相关索赔事由时按期支付尾款。
相反,如果买方或业主提前将应该留置的合
同价款支付给了卖方或承包商,也可以要求后
者提供留置金保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如
果项目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向买方或业主
退还其有权留置的款项,以支付维修、赔偿费
用。
(5)租赁保函(1easing guarantee)。租赁
保函是承租人根据租赁合约的规定,应出租人
的要求,请银行开具的保函,用以保证承租人
按期支付租金给出租人,否则出租人可以凭保
函向银行索赔。一般在租赁保函项中,担保行
的付款责任,可以规定随着租金的支付而进行
等额的递减。
(六)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贸易的买卖;而银
行保函还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外的多种经济交易。
2、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信用证主要用于正常地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当卖方装运货物后,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
规定的单据向银行要求付款时,这种付款是必
然要发生的。
但银行保函不一样,当交易正常进行、各有
关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时,保函就无须使用了。
只有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才会凭保函向担
保银行要求赔偿,因此,凭保函付款并不是每
一笔交易都必然发生的步骤。
3、银行承担的付款责任不同
在使用信用证时,如受益人要求付款,则
应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进行交单,而不是
向申请人交单;在使用银行保函时,应该首先
由申请人向受益人付款或履行其他义务,只有
当申请人不付款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受益人
才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要求付款。
在实践中,当受益人索偿时,担保银行通
常还要进行调查,在证实申请人的确未履行合
同义务后,才予以偿付。因此,保函中担保银
行的付款责任一般是第二性的。
4、付款的依据不同。
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只凭与信用证相符
的单据进行付款,单证不一致时银行会拒付。
银行只管“单据”,不管“事实”。
在银行保函方式下,担保银行的付款依据
是申请人不履行基础合同义务的“事实”而不
是“单据”。当受益人向担保银行索偿时,银
行需要经过调查取证,证明事实后才向受益人
进行偿付。
二、 备用信用证
(一)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 by L/C)是指开证行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保证,在申请人
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时,承担有条件的偿付责
任的特殊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最初是在美国使用的。1879年,
美国联邦法律禁止美国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担保
业务。因此,银行便将信用证略加改动,以另
外一种“备用”的面目出现,代替保函发挥担
保作用。
备用信用证的使用并不完全适用于
《UCP500》,而只适用其中的部分条款。国
际商会认识到备用信用证业务在国际贸易活动
中的重要性,国际商会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
会于 1998年4月6日批准了ISP98,于1999年1
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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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备用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2、受益人;
3、开证行
(三)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1、使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在跟单信用证中,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
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
而在备用信用证中,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
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定的权
利。
2、适用的范围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
备用信用证可以适用于货物贸易以外的多种
交易形式。例如,投标业务、借贷业务、赊
销交易等。
3、付款的依据不同。
跟单信用证一般以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
代表货物物权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
用信用证一般只以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
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为付款依据。
第五节 保付代理
一、保付代理的定义及起源
保付代理(factoring 简称“保理”)
又称“客帐受让”,是指保理公司接受出口商
的委托,通过收购债权方式向出口商提供进口
商的信用额度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坏帐担保
和贸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项目,其核心内
容是出口商通过出售应收帐款的债权而获得融
资。
二、 保付代理业务的当事人
在保付代理方式中一般有三个基本当事人:
(一)保理商(factor)
保理商是无追索权地购买因国际贸易赊销
而产生的应收帐款的人,一般是非银行金融机
构,可分为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两种。
(二)卖方
在国际贸易中的出口商,是债权人。出口
商将应收帐款出售给保理商。
(三)买方
在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是债务人。进
口商对由提供货物及服务所产生的应收帐款
承担付款责任。
三、保付代理的业务流程
四、保付代理业务的作用
保付代理方式之所以在国际结算和贸
易融资中能得到迅速发展,是因为它对进
出口双方都有好处。但是由于保付代理是
一种倾向于出口商的支付方式,所以对出
口商的作用体现得比较明显。
(一)保付代理对出口商的作用
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回笼资金,提高资
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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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出口商转嫁风险;
除由于出口商的交货不符合基础合同规定
而造成合同纠纷、争议,导致进口商拒付,保
理商可以向出口商追索以外,其他已核准的、
没有争议的应收帐款都能获得保理商的坏帐担
保,因而出口商的债务风险大大减小了。
3、能节省出口商的财务费用;
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
5、有利于提高出口商的资信。
(二)保付代理对进口商的作用
1、避免占压进口商的资金;
2、简化了进口商办理进口手续。
第六节 福费廷
一、福费廷的定义
福费廷(forfaiting)业务也称为买断或包
买票据,是基于进出口贸易的一种融资方式,
指银行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买断通常由开
证行承兑的远期汇票。在开证行因当地法院止
付令而未能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时,银行
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
二、福费廷业务的优点
1、是一项票据贴现业务,是无追索权的
买断;
2、不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出口商无需向银行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手续。
3、福费廷融资利率合理;
主要取决于进口国及开证行的风险程度,
一般是LIBOR加上国家风险系数,目前与押汇
利率基本持平。
4、出口商办理福费廷可以提前锁定成本、
固定收益;
免除了信用风险、国家风险、汇率风险,
同时便于进行会计核算。
5、提前获得融资,加速资金周转。
(在中国目前的独有特点:银行在办理福
费廷业务时就可为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
专用联,供出口商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
退税手续。)
三、福费廷业务的适用范围(目前中行的要
求):
1、必须是议付信用证或开证行承兑信
用证;
2、信用证要求汇票且开证行为汇票付
款人;
3、开证行或承兑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和良好的信誉;
4、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四、操作流程(中行的要求)
在我行申请办理福费廷业务必须具有独立
的法人资格和出口业务经营权,并向我行提供
有权签字人签样和印模授权书。并按如下程序
操作:
1、首次叙做该业务需和我行签定福费廷
业务总协议;
2、出口商交单议付,向我行提交单笔福
费廷业务申请书;
3、我行收到开证行承兑通知后经内部审
批决定是否办理买断;
4、将扣除福费廷融资利息及预收国外扣费
后的净额结汇给出口商;
5、向出口商出具水单和出口收汇核销专
用联;
6、到期日前我行向开证行催收索汇,收
到货款后核对国外扣费与预收的差额,与出
口商进行国外扣费的清算;
7、如开证行因当地法院止付令而未能付
款,我行根据福费廷协议向出口商行使追索
权,并从出口商处收回原融资款、融资利息
及相关费用,并要求客户退回已收入的出口
退税款。
第三章 结算方式的使用
在进出口业务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不
同结算方式的特点加以灵活选择和运用各种
国际结算方式,一方面做到安全收汇和妥善
付汇,另一方面能够加速资金周转和扩大贸
易规模。
第一节 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
使用
一、影响支付方式选择的因素
选择支付方式需要分析的因素主要有以下
几种:
(一)信用因素
对出口商来讲,应该考虑买方的资金是否
雄厚、信用是否良好、经营是否稳健、处事是
否踏实,然后决定是使用商业信用还是银行信
用结算方式。
(二)时间因素
选择支付方式应该考虑当时自己的资金状
况,如果资金紧张,宜采用能够占用对方资金
或者银行能够提供融资的方式,如出口商选用
汇付方式的预付货款、托收方式的即期付款和
信用证方式。
(三)货币因素
从国际贸易习惯看,国际贸易结算中关
于货币的使用一般分三种情况:使用出口国
货币、使用进口国货币和使用第三国货币。
具体采用什么货币一般根据商务谈判的情况
而定。此外,根据各国货币汇率的波动趋势,
还有硬货币和软货币之分。出口方通常希望
接受硬货币,而进口方更愿意支付软货币。
(四)货物因素
假如一种货物十分畅销,出口商不仅可以
提高售价,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支付方式。
如可以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对进口商来讲,
这时就只好在支付方式上作出让步。相反,在
市场十分疲软的时候,出口商需要争取和吸引
进口商,因此会实行一些优惠的销售办法,比
如采用一些向进口商提供资金融通的结算方式,
诸如托收方式的承兑交单、货到付款等。
(五)价格术语因素
买卖合同中使用不同的价格术语,意味着
买卖双方所承担义务、责任和风险会有所不同,
因而是选择支付方式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1、采用E组和D组价格术语;
在这种情况下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因为卖
方是向买方直接交货,如果采用托收方式,实
际上就等于货到付款,卖方将无法约束买方付
款。
2、采用C组价格术语;
当卖方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后向买方提示,
买方就应该付款。而买方付款后,只是取得了
代表货物的单据,他要凭这些单据才能向承运
人提货。买方的收货与卖方的交货不同时发生,
转移货物的所有权是以单据为媒介,卖方能通
过单据控制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采用托收
的方式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
3、采用F组价格术语。
在这类价格术语中,虽然通常也作为象征
性交货条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货物的
运输是由买方来负责办理的,货物装上买方
指定的运输工具后,卖方无法通过单据的转
移控制货物的所有权,所以对于卖方来讲,
一般不宜采用托收方式,应该采用信用证方
式。
(六)单据因素
在采用海洋运输方式时,出口商得到的海
运提单是物权凭证,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是比较
有保障的。如果货物通过航空、铁路或邮政方
式进行运输,则卖方得到的运输单据为航空运
单、铁路运单或邮包收据,这些都不是货物所
有权的凭证,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也不需要这些
单据,只需证明自己收货人的身份即可,因此
在采用这些方式运输货物时,卖方无法通过单
据制约买方,不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
二、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
较
不同的结算方式各有其不同的长处和短处,
就不同的当事人而言,它们体现的优缺点也
是不同的。选择和使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
一般要考虑交易安全、资金占用时间长短、
具体操作手续繁简以及银行费用等因素。
在这些方面我们可以对三种主要的支付方
式进行简单的综合比较,以便选择时进行适
当的参考。
第二节 合同中支付条款
一、 汇付方式的支付条款
采用汇付方式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汇款办法、汇款时间、汇款金额以及汇款途径
等。
二、托收方式的支付条款
采用托收支付方式时,应当在合同中明
确规定托收方式种类、交单条件、承兑或付
款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三、信用证支付条款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
规定:信用证的种类、受益人、开证行、开证
日期、信用证金额、有效期和到期地点、随附
单据等内容。
实际业务中常用的L/C是:
Irrevocable、confirmed 、documentary
L/C
四、在订立合同支付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为了避免争议,在买卖双方没有对合同
支付条款的要点达成默契前,不宜随意省略条
款要点。
(二)在使用D/P、D/A之类的缩写词时,应该
注意对方是否明确D/P、D/A所表述的“付款交
单”和“承兑交单”的含义。因为它们可以分
别解释为“付款交货”(Delivery against
payment) 和 “承 兑 交 货 ”( Delivery
against acceptance)。
(三)在信用证方式下,单据符合信用证规
定是银行付款的前提。因此,除了注意所规
定的单据是否齐全以外,还要避免规定我方
不能提供的单据。此外,信用证的有效期应
当规定为装运期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以便我
方能有足够的时间制单结汇。
案例62
信用证的有效期为5月1日到期,但
该日是国际工人劳动节,银行放假,5
月2日又为星期天,受益人须等到5月3
日方能向银行交单。问该证有效期是否
顺延?
案例63
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成交一批罐头,合
同上的品名为“铁罐装洋梨罐头”,而
信用证上的品名为“洋梨罐头”。问遇
此情况应如何制作单据?
案例64
我向中东某国出口素色绒10万码,
国外信用证上的产品误为“考花”,出
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亦将错就错,
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作。
问这样办是否可行?
案例65
我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
天托收。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托收银行寄
抵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
目的地后,恰好这时行市上涨,于是付款
人出具信托收据(T/R)向银行借得单证,
货出售后买方倒闭。问我方于汇票到期时
还能收回货款否?
案例66
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D/P即期付
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
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事隔一月,
货物未到,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
答。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之
单据系利用一家刚倒闭的船公司之物,卖方在
取得贷款后也不知去向。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
负责任?
案例67
信用证有关装船事项中注明“从北京
到纽约”,然而在北京除了空运外,任
何海运提单都无法作“从北京到……”。
请问,如果商品从天津装运出去,提单
上注明“从天津到纽约”,押汇(议付)
时会不会遇到困难?
案例68
某公司收到从马尼拉开来的一张信用证,
其中有如下条款,约5000吨水泥,装运不得迟
于1990年4月30日,允许分批装运。其他条件有:
1990年3月31日或以前装运约3000吨,4月30日
以 前装运约2000吨。请问:(1)2000吨部分可
否在3月31日以前装出?(2)3000吨部分规定3月
31日以前装出,那么此3000吨可否在3月31日以
前分批装出?
案例69
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
150 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
每月平均装运30 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
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
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份交货正常,顺利
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7月6
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
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
议付行也未发现此弊端。7月10 日同船又装运30
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
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两笔
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
据是什么?
案例70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
可撤销信用证。出口公司按信用证要求
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
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
称开证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银行不再
承担付款责任。问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