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管理)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
附件: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160号
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进壹步建立健全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完善施工企
业信用评价制度,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印
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铁道部办公厅原发《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
誉评价办法》(办建设发[2006]55号)、《关于〈铁路建设工
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办法〉补充关联内容的通知》(办建
设发[2007]66号)同时废止。
请各单位将本办法执行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铁道部
建设管理司。
附件:1.日常检查评分表
2.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二○○八年九月五日
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
强管理,提高铁路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及铁
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
价),是指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根据对施
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信
用等级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
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日常检查
第六条日常检查是指于铁路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依据
合同和规程规范,组织监理等单位对施工企业的实施行为和
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合同和规程规范对建设项目施
工现场进行日常检查,壹个评价期内日常检查不少于 2次,
检查时间应合理安排,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壹致。
评价期结束时,建设单位不再专门组织统壹的集中评分
检查。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参建方反映
经过确认的问题,符合《日常检查评分表》(附件 1)所列条
件的,按《日常检查评分表》规定进行扣分;符合不良行为
认定条件的,按《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附件 2)记录公示。
第九条日常检查中每项检查扣分必须有俩名之上检查人
员签字,且经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
负责人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且注明原因。
第十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日常检查工作
可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也可由铁路局直接组织实施。铁路
局检查的,检查扣分于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十壹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日常监督检查或
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符合附件 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应书面
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二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
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
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 1中扣分标准的问
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将其纳入项目日常
检查评分结果。
第十三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将监督机构
和铁道部有关部门转来的问题交给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由项
目管理机构进行扣分且汇总。
第十四条当施工联合体承包的项目存于问题时,按扣分
标准分别对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进行扣分。
第十五条项目日常检查评分结果壹经确认,任何人不得
更改。检查结束 5日内,应将检查评分结果上网(铁路网、
建设项目信息网)公示,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
第十六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考核期结束 5个工作日
内,将每个项目每个施工企业的检查情况及评分结果书面报
送监督总站,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
应对项目日常检查工作实施监督,且对检查组织、程序、结
果提出独立的评价方案,评价方案于考核期结束 5个工作日
内报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书面
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三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于铁路建设过程中,对施工
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
标准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
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 2)的问题进
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壹条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于
检查中发现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书面通知项目
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二条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监督检查、质
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应将符合不良行为
认定条件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
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
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及时将关联
通知移交给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于查出不良
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于
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
录的单位或个人能够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
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
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
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
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
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
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八条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 5个工作日
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
送监督总站,且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时,建设单位、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
总站方案;其中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及扣
分待责任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九条监督机构对项目管理机构公示、确认不良行
为的过程进行监督,于每季度前 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监
督情况书面报送监督总站,且对方案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壹项不良行为只记录壹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
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壹次记录为准。
第三十壹条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扣分以工程局(集团公
司)为单位进行汇总,其所属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计入工程
局(集团公司);当施工合同由总公司签订时,不良行为扣分
计入总公司。不良行为汇总结果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由监
督总站于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监督总
站对重大不良行为应立即核实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公布。
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
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二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 6个月、1年、
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 2~20分,其中单
项扣分达到 5分及之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 6个月、1年、2年、
3年、5年、10年。
第三十三条不良行为应于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
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于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
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三十四条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 10日内,被
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能够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
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能够向监督总站和建
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监督总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
壹般于 5个工作日内完成,且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
复。
第三十六条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 30日内,施工企业应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
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关联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
站,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章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壹次,信用评价结
果分为 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行
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八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于每年 1月和 7月进行,
对公布期限于 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于本评价期
内扣分;公布期限于 2年之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
算俩次,于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于下壹个评价期内按 60%
计算(保留 2位小数)。
第三十九条信用评价扣分为项目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扣分
和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a+∑B×b
式中:A—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
员和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折扣系数
a—项目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m 1≤m≤5 6≤m≤10 11≤m≤15 16≤m≤20 m>20
a
b
监督总站按上述原则计算信用评价扣分,且从少到多进
行初步排序,排序结果报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条对积极参和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且作出突出贡
献的施工企业,关联铁路局于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壹个月
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建
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
确认,于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不超过 2
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
第四十壹条于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
因发生较大及之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之上等级质量
事故,负有重要及之上责任的企业直接评价为 C级。
第四十二条考虑运营线抢险救灾奖分因素后,排序于前
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为 A 级,壹般不超过 6
家;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多的企业于前;项目合同数量相
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多的企业于前。
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排序后俩名信用
评价为 C级;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少的企业为 C级。项目
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少的企业为 C级。
其他企业信用评价为 B级。
第四十三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于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
铁道部办公网公示 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奖惩
第四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
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考核约束
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规定,对建设项目
的施工企业实施奖励。
第四十五条信用评价为 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
布之日起 6个月内,于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主体参加前 3次
项目投标时每次加 3分,其中当联合体中有 C级企业时不考
虑加分因素,作为联合体参和方时也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四十六条信用评价为 C级的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
布后的 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 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
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督总站。
第四十七条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
记录外,仍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和招投标挂钩
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按有
关规定,提请关联部门降低或取消企业的关联铁路资质。
第四十九条不良行为性质严重,公布期限达到三年及之
上的从业人员,或于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
的,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且于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
路建设市场。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应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
同,且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
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
门负责,且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关联档案保存到项目正
式验收后俩年。
第五十壹条铁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纳入建设单
位和监督站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应按时如实上报建设项目中
存于不良行为的问题,监督站应按时上报监督结果。建设单
位对存于的不良行为未反映被查出的,年度考核时每项扣 2
分。监督结果不实的,监督站年度考核时每项扣 2分。
对于不良行为确认中存于违规行为的,由监督总站组织
调查,调查确认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
导及关联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铁道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监督举
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
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 报 电 话 : 铁 道 部 建 设 管 理 司 010-51847149,
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
010-51844279, 010-51841289( 传 真 ); 监 督 总 站
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 2008年 9月 5日起施行。
附件 1:
日常检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企业名称:检查日期:
类别
项目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扣分标准 扣分
扣分
原因
质量安
全管理
体系
1
制度及
运转情况
查验体系文
件和运转情
况
制度不完善扣 2分;责任未明确到具体人员扣
2分;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无记录每起扣 1分。
施工设 2 按合同 现场检查 隧道施工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 2分;混凝
备 约定到位 土搅拌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 3分,其他主
要设备每台扣 1分。
施工现
场
3 文明工地 现场检查
施工现场没有详细场地平面图、未按平面图布
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扣 5分。
混凝土 4 质量控制
抽查内业资
料及现场核
查
未按要求做试件和试验,每次扣 2分;未做坍
落度、入模含气量和入模温度测试,每项次扣
1分。
5 隧道开挖 现场检查
掘进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处扣 3分;未
按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每次扣 3分。
6 初期支护 现场检查
喷混凝土厚度、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每项每检
验批扣 1分;钢架间距、锚杆数量不满足要求,
每项处扣 1分。
7 仰拱 现场检查
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超
过 90m,Ⅳ级围岩超过 50m,Ⅴ级及之上围岩
超过 4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 3分。
隧道
8 二次衬砌 现场检查
二次衬砌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Ⅰ、Ⅱ
级围岩超过 200m,Ⅲ级围岩超过 120m,Ⅳ级
及之上围岩超过 9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
3分。
9 基础
检查内业资
料及现场核
查
地质条件未按程序确认,每处扣 1分;桩基每
出现 1根Ⅲ类桩扣 2分、1根Ⅳ类桩扣 3分。
路基和
房屋
基础
10 路基
现场核查及
抽检
使用填料不合格,每批次扣 3分;填层表面积
水,每处扣 1分;压实指标不合格,每测点扣
2分;挡墙厚度、高度不合格,未设反滤层,
每处扣 2分。
上部
结构
11 现场抽检
道砟质量不达标,每处次扣 1分;道床厚度不
够,每处扣 1分;铺设安装精度不满足要求,
每处扣 1分。
四电 12 设备
现场检查、测
量、查见测试
和试验方案
未进行现场核对测试,每项次扣 2分;未按要
求接地,每处扣 1分;未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测
试和试验,每台扣 3分。
扣分合计
建设单位签字:施工企业签认:
附件 2:
施工不良行为认定、公布期限和扣分标准
个人公布期限编
号
不良行为认定条件 企业公布期限及扣分
公布人员 公布期限
B01
存于合同欺诈 1年
5分
企 业 法 人
代表
1年
B02
专职安全负责人、质量负
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到位,
6月
3分
企 业 法 人
代表
6月
或擅自变更
B03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经安全培训且
考核合格任职
6月
3分
项 目 负 责
人
6月
B04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1年
8分
项 目 负 责
人
1年
B05
不能履行合同,工期滞后
3个月之上
1年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
1年
B06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
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
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6月
3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6月
B07
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
字,擅自进入下壹道工序
施工
1年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部门责
任人
1年
B08
对建设、设计单位明确的
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分部
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
案及应急预案或未按规
定组织审查
6月
3分
项 目 负 责
人、技术负
责人
6月
B09
偷工减料 1年
10分
项 目 负 责
人、技术负
责人
1年
B10
虚假验工 1年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技术负
责人
1年
B11
违反变更设计程序擅自
施工
6月
3分
项 目 负 责
人、技术负
责人
1年
B12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1年
5分
技 术 负 责
人
1年
B13
安全生产费(或安全作业
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
未按规定使用
6月
3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6月
B14
既有线关联手续不完备
施工的、不按规定进行安
全防护的、未达到放行条
件申请放行
6月
3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6月
B15
打架斗殴或和地方群众
打架
6月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6月
B16
破坏文物
1年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1年
B17
严重污染或破坏环境 1年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1年
B18
私设小金库等严重违背
财经纪律
1年
5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1年
B19
违反廉政协议构成违纪
犯罪
1年
10分
项 目 负 责
人、分管责
任人
1年
责任
类型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全
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特别
重大
5年
20分
3年
10分
2年
5分
1年
3分
10
年
5年 2年 1年
重大
3年
10分
2年
6分
1年
3分
6月
2分
5年 3年 2年 1年
较大
3年
6分
2年
3分
1年
2分
6月
1分
3年 2年 1年 6月
B20
发生工程施工
安全事故(隐瞒
不报的按事故
等级加重壹级
处理)
壹般
1年
3分
6月
2分
6月
1分
—
企 业 负 责
人、项目负
责人、技术
负责人、直
接 责 任 人
( 依 据 事
故 性 质 确
定)
2年 1年 6月 —
责任
类型
全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全
部
主要 重要 次要
5年
20分
3年
10分
2年
5分
1年
3分
10
年
5年 2年 1年
特别
重大
3年
10分
2年
6分
1年
3分
6月
2分
5年 3年 2年 1年
重大
3年
6分
2年
3分
1年
2分
6月
1分
3年 2年 1年 6月
B21
发生工程质量
事故(死亡 30
人之上的特别
重大事故执行
第壹档,隐瞒不
报的按事故等
级加重壹级处
理)
大
1年
3分
6月
2分
6月
1分
—
企 业 负 责
人、项目负
责人、技术
负责人、直
接 责 任 人
( 依 据 事
故 性 质 确
定)
2年 1年 6月 —
注:B15~B19以媒体公布或部省壹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主题词:基本建设施工通知
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建总公司,
中交集团,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安能总公司,
中煤三建公司,各设计院,集装箱、投资公司,鉴
定、审计、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计划、
财务、劳卫司,运输、监察局,京沪办。
铁道部办公厅 2008年 9月 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