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的法律保护
论文关键词: 国际贸易 商标 显著性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体现了国际贸易 商标法 律制度构建
的基本价值。地域性保护制度差异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障碍,国际 社会 为协
调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地域差异障碍进行了立法构建。目前,国际贸易商标显
著性立法构建中出现了以驰名商标为典型的扩张性保护与平行进口为典型的抑制性保护趋
势。 论文联盟 编辑。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自身具有独特的识别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它是商
标的固有属性,也是 法律 保护的重要目的。在国际贸易中,保护商标的显著区别性是商
标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价值。
商标对于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促进功能,其功能的发挥是基于商标具有的显著识别
性。国际贸易中构建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就是让商标的显著性能够得到超越地域限制
的国际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具有显著区别性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获得保护
的基本依据,同时还是商标权人权利利益的根本维系基础,是国际贸易中商标所涉的各方
利益予以立法平衡的焦点。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制度保护的地域性障碍
传统上,国家通过国内立法构建商标取得及权利保护制度,以维护显著性利益。商标
显著性保护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特征。这种地域性的保护在一国之内 市场 对于维系商标显
著性尚可有效,但在国际市场,商标显著性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原因在于:一国企业依本
国法律标准( 申请 或使用)所取得的商标权利,只能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行使,超越国界
将不再受到保护,除非在他国依照该国法律标准另行取得对原商标显著性的垄断使用权。
此外,各国商标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受到法律保护的显著性区别要素构成要求及保护程度
也存在差异。如有的国家所保护的具有区别性质的商标仅为图形文字或其自组合商标,而
有的国家则允许也保护立体商标,甚至具有区别性的气标、声音也可获得保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
(一)加强协调国际商标显著性保护的立法
在国际贸易发展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地域障碍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国际社会很早就
开始了立法协调活动。如 19世纪早期制定的《保护 工业 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以后的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建立
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等
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立法对商标显著性保护制度的协调不断加强。
(二)确立平等的商标显著性域外保护标准
商标显著性保护具有地域主权特征,商标保护仍主要依赖于各国的商标保护制度。商
标显著性的协调首要方面是提供公平的保护标准,这体现于国民待遇标准与最惠国待遇标
准的引入适用。
国民待遇是巴黎公约最先采用的公平保护标准。此待遇标准要求是在尊重商标地域独
立保护的前提下,为本国与国外的不同商业竞争者提供了相同的保护标准。该原则在之后
的一系列的商标保护国际条约中延续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将国际贸易
基本规则—最惠国待遇引入商标国际保护制度。最惠国待遇标准的确立,使得国际贸易中
不同国家的竞争者对于商标显著性具有平等的保护基础。国民待遇及最惠国待遇标准的引
入,确保了商标显著性利益的保护平等,对于恢复被扭曲的国际贸易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三)制定显著性保护的具体认定适用规则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权利制度构建的基础,在商标法律制度中也有专门针对显著性问
题的规定。在 TRIPS协定中规定了商标需具有显著识别性,应具有视觉可感知性。这一定
义确认了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但就如何认定显著区别性并明确规定,有待于立
法与司法事件的进一步明确。同时,对于显著性的强度认定标准问题。TRIPS协定中也规
定了因使用可获得商标显著性,这是对商标显著性的“第二含义”理论的承认。
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与抑制
(一)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的保护的扩张
1.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表现。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
是显著性保护适用领域的扩张。在国际贸易中,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优势、占有主导地位
的往往是一些大型跨国企业,这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商誉,所
使用的商标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一些竞争者会将这些驰名商标在其他不相同或类似的商
品或服务领域上注册使用,并利用使消费者对商标所指示的来源误解, 从而获取 经济
利益,并有可能对原驰名商标产生淡化效果,损害企业的商誉利益。本质上,这是一种搭
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有驰名商标的商誉会产生淡化效果。传统的混淆理论与保护
制度对制止搭便车的淡化行为难以发挥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又基于反淡化的理论,在驰
名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上,从保护领域扩展至了非相同及类似领域。
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保护地域的扩张。传统的商标显著性
保护是基于地域性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也具有地域性,而驰名商标保护在一定条件下获得
超越地域的特殊保护。如根据 TRIPS规定,成员方在对驰名商标提供特别保护方面,应当
考虑到由于宣传和信息的跨国界流动,而导致有关商标在被请求给予特别保护成员地域内
驰名的结果,驰名商标一经认定,在他国未取得商标权之前的显著区别性价值能够得到确
认保护。 论文联盟 编辑。
2.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扩张的本质理解。在 国际贸易 中,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
的扩张,其根本原因在于驰名商标所凝聚的巨大的利益价值。驰名商标不同于普通商标,
不仅起着识别商品或服务的作用,而且更凝结着企业的商业信誉,体现着企业巨大的商业
价值,同时驰名商标也代表着消费者的消费利益,对国家而言,驰名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
现了一国的 经济 实力,是一国 民族 工业 的集中表现。保护驰名商标显著性是保护驰
名商标权利人,保护广大消费者,维护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秩序,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需
要。对于驰名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扩张正是体现了对上述几者利益保护的重视。
(二)国际贸易中商标显著性保护的抑制
在国际贸易中,也存在着对商标显著区别性保护进行限制的问题。这种限制表现为多
种形式,但最为突出的就是以权利用竭为理论解释基础的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商标平行进
口的后果是在同一 市场 同时存在两种来源不同的相同商标的商品。这些商品上的商标相
同,导致消费者难以区分产品来源,这实际上是削弱了商标显著区别性功能,显著性受到
一定程度限制。
1.对于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议。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存在着一些争议,最主要的是
地域排他性保护与权利用竭理论之争。反对者的理由主要是基于商标权具有地域垄断特
性,即同一市场上在相同及相近的商品上商标使用具有专有排他性,商标需要具有显著区
别性。商标平行进口则破坏了商标权的专有排他性,损害了商标的显著区别功能。而商标
商品平行进口的支持者理论依据主要是权利穷竭原则,认为附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商标权
人或其授权人的同意第一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其控制,其权利即告穷竭。
另外也有人主张,从商标区别性的功能看,国际贸易中对商标显著性的保护主要目的禁止
他人假冒,发挥商标的基本功能,但对于使用相同商标的真品已无能为力,而相同商标合
法地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之上的真品平行进口就属这种情形。
2.商标平行进口问题本质理解。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争论的实质是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之
争。这种利益表现为商标竞争者之间、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竞争,也涉及到了
国家贸易 管理 的利益。商标平行进口首先影响到了同一市场的相同商品、服务提供者的
竞争利益,实际是商标权的垄断与反垄断斗争。其次,商标平行进口也涉及商标权利人与
消费者利益之争。反对者认为同一商标授权各国不同使用人使用后,开发出的商品总是应
考虑当地的国情、风俗、口味等因素而不同,因而在平行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质量、售后
服务和担保不一样的情况下,平行进口将会混淆消费者,扰乱市场交易秩序,进而损害国
内商标权人的良好商誉。而支持者认为平行进口实际上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
生的负效应而设置的,其主旨是对商标权利人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
产品的自由流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平行进口制度可以成为国家贸易进行控制的一个手
段,因而商标平行进口的争论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冲突。
参考文献:
1.曾陈明汝著. 商标法 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