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制
南京财经大学 财税学院
主讲人:史玲
2008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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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制
本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本课程的内容体系
研究本课程的理论基础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
学习本课程要求
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中国税制》是高等财经类院校本科财政学专业、税务专业的专业主干课和其他经济类、管理类专业的选修专业课,是一门以理论为主,包含部分实践内容的课程。它是为培养学生掌握中国税制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开设的课程。是为培养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财税实际工作要求的应用型财税管理人才服务的。
二、本课程的内容体系
导论
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
资源税
关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制
其他各税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
中国税制
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税
消费税
营业税
三、研究本课程的理论基础
政治经济学
微观经济学
宏观经济学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经济
会计学原理
中级财务会计
财政学
税收学
四、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旨在使学生掌握中国税制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知识,了解中国税制在国家财政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作用;熟悉中国税制与社会、经济的关系;重点掌握各个税种的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以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及申报缴纳管理,从而把握其规律性,提高分析错综复杂的税收现象、处理税收征管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为系统学习税务专业和财政学专业的后续课程奠定专业基础。最终为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财税实际工作要求的高素质应用型财税管理人才而服务。
四、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方法
中国税制课程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课程。在教学中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专题讨论为辅,同时通过大量的练习和模拟实验来巩固掌握所学知识。在讲授中注意联系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制理论发展和税收制度改革的实践,采用互动式和启发式教学方法,注重知识的融会贯通和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学生正确观察税收现象,分析和解决税制问题的能力,逐步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
本课程按教学大纲规定内容授课。
五、学习本课程要求
学习中国税制课程,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运用已学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会计学等知识,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分析各种税收法律的政策精神以及现行税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举一反三,融会贯通,并注意我国税制的改革方向,切实提高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潜移默化中养成严谨、细致、务实的优良作风。
六、参考书目
1.刘佐.中国税制概览[M]. 北京:中国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3.杨斌.税收学 [M]. 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4.胡怡建.税收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5.杜莉、徐晔.中国税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6.刘剑文.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导论
教学
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税收制度的概念、税收制度和税法的关系、税法的作用以及税法体系;领会税收法律关系和税收分类,熟悉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和我国税制体系。
本章重点
税收制度构成要素、我国税制体系
本章难点
税收法律关系
本章结构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税收制度概述
税收制度和税法
税收分类
税制体系
第一节 税收制度概述
一、税收制度的概念
税收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它包括各种税收法律、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
广义
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税收管理制度、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制度的总称
税收制度
狭义
国家的各种税收法规和征收管理制度,包括各种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征收管理办法和其它有关的税收规定
概 述
税收制度
是税收本质
的具体体现
1
税收制度
是实现税收
职能的方式
2
二、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一)课税对象
1.课税对象的定义
是指对什么征税,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
2.课税对象的种类
商品或劳务
收益额
财产
资源
人身
总
收
益
纯
收
益
动
产
不
动
产
概 述
3.相关概念
①税源:指每一种税的具体经济来源,是各种税收收入的最终出处。
②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它具体地规定一个税种的征税范围,体现了征税的广度。
税目的两种设置方法:列举法、概括法。
③计税依据:是指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和征收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
【例题】下列税种中,征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不一致的是( )。 A.个人所得税 B.营业税 C.农业税 D.房产税
④起征点
指征税对象所达到的一定征税的界限。
⑤免征额
是征税对象中准予扣除的数额。
区别:
从金额看——达到起征点就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就差额征税;
从享受范围看——
起征点是对收入少的纳税人一种照顾,
免征额是考虑纳税人所得应扣除一定费用。
(二)纳税人
1.纳税人的定义
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负税人
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扣缴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有代扣税款并向国库缴纳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税务代理人
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在一定的代理期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各项税务事宜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1.定义
是应征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尺度。它体现了征税的深度。
2.税率的分类
(1)比例税率
是指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量之间的等比关系。
比例税率的分类
单一
比例税率
差别
比例税率
幅度
比例税率
有
起征点
或免征额
的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
是随征税对象数额增大而提高的税率。
累进税率的分类:
全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全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例1:张某4月份取得收入3800元,若规定免征额为20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500元以下的,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500-2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0%,应税收入2000-5000元的,适用税率为15%,则张某应纳税额为( )。 元 元 元 元
例2.某企业某年度取得应税利润600万元,销售收入1600万元,如果以应税利润为征税对象,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形式(税率表如下),则该企业本年应纳税额为多少?
销售利润率 税率
5%以下 0
5%-10%(含) 5%
10%-20%(含) 10%
20%-35%(含) 20%
35%以上 35%
目前税率使用情况
税率形式
适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消费税、关税 、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
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
定额税率
资源税、车船税、关税、消费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环节
1.纳税环节定义:指对处于运动过程中的课税对象,选择应当缴纳税 款的环节。
2.纳税环节的分类:
一次课征制; 两次课征制;多次课征制
生产环节(如资源税)
流通环节(商品税)
分配环节(所得税)
(五)纳税期限
1.纳税期限定义:是税法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
2.纳税期限的两个具体规定:
(1)按期纳税(如流转税)
(2)按次纳税(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延席税)
(3)按年(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下列关于纳税期限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确定纳税期限长短主要取决于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和交通条件。 B.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一般分为5种期限 C.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按次纳税方法 D.无论采用哪种纳税期限,如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遇公休或节假日,都可以顺延。 E.除以一个月作为纳税间隔期外,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应自期满之日起7日内预缴税款
(六)减免税
1.减免税定义:是税收制度中对某些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规定。
2.减免税包括:
(1)起征点规定;
(2)免征额规定;
(3)减免税规定;
【例题】下列关于减免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A.起征点属于税基式减免。
B.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属于税率式减免 C.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在本纳税年度经营利润中扣除,直接减少了本年度应纳税款,属于税额式减免 D.减半征收属于税率式减免 E.跨期结转属于税基式减免。
(七)违章处理
违章处理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所采取的教育处罚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是保证税法正确贯彻执行、严肃纳税纪律的重要手段。
第二节 税收制度和税法
一、税法概念和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税收制度的法律体现形式,它是国家制定的用于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二)税法的主要特征:
1.税与法的共存性
2.税法关系主体的单方固定性
3.税法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4.税法结构的综合性
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法等构成的综合法律体系。
(三)税制与税法的关系
任何税制都必须经过立法,得到国家和政府的确认、保护和推动,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两者的关系:税制决定税法,税法为税制服务。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因此,税法与税收是有关但不同的概念。
二、税法的作用
(一)税法的社会经济作用
1.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法律保证
2.是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的工具
3.是正确处理税收分配关系的准绳
4.是国际交往中,贯彻平等互利、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税法的法律规范作用
1.税法的指引作用
2.税法的评价作用
3.税法的强制作用
4.税法的教育作用
5.税法的预测作用
三、税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指的是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税法的渊源是指税法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现行税法的渊源目前大致有如下几种:
(一)宪法
(二)税收基本法律
(三)税收法律
(四)税收行政法规
(五)税法解释
(六)税收条约
四、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是国家税务机关与 纳税人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特征: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国家,而另一方可以是不同的自然人和法人。
(2)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税收法律关系具有财产所有权无偿转移的性质。
(4)税收法律关系更为直接地体现国家的意志。
(二 )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征税主体
国家——真正的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通过获得授权而成为实际的征税主体
(2)纳税主体——纳税人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1)实物
(2)货币
(3)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纳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1.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2.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3.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法律的手段,保证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
保护方法主要包括: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
五、税收法律体系
(一)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规定税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二)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为保护税收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的,用以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法律规范。
(三)税收处罚法
税收处罚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对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处罚的法律规范,是禁止性规范的一种。
处罚的方式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四)税收争讼法
1.税收争议法:是指拥有税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制定、认可的,用来调整怎样与争议当事人在解决税务行政争议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2.税收诉讼法:税收行政诉讼法、税收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税收分类
一、按税收缴纳形式分类
力役税:纳税人以直接提供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的税种。
实物税:纳税人以实物形式缴纳的税种。
货币税:纳税人以货币形式缴纳的税种。
二、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
从价税:以课税对象的实物形态为计税单位。
从量税: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为计税单位。
三、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中央税:属于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归中央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和使用的税种。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地方政府共同享有,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
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划分
国税局系统
地税局系统
地方财政部门
海关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铁路、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城建税(国税局征的除外)、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大部分地区的地方附加、契税、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 海关
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分类
直接税:税负不能由纳税人转嫁出去,必须由自己负担的税种。
间接税:税负可以由纳税人转嫁出去,由他人负担的税种。
五、按税收与价格的组成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价外税:税金不购成商品或劳务组成部分的税种。
六、按课税对象的不同性质分类
流转税:以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为课征对象的税种。
所得税: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资源税:以自然资源的绝对或级差收益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财产税:以财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行为税:以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的税种。
第四节 税制体系
一、税制体系的概念
税制体系(税制结构、税收体系)是指一国在进行税制设置时,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将不同功能的税种进行组合配置,形成主体税种明确,辅助税种各具特色和作用、功能互补的税种体系。
二、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
(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国家政策取向
(三)税收管理水平
三、不同类型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
(一)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三)以资源税为主体税种的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四)以低税结构为特征的“避税港”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五)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征
四、我国现行税制体系
我国现行税收体系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制为重点,其它税种为辅助,多税种、多次征、主次分明的复合式税制体系。
(一)按课税对象特征分类
(1)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内外适用) (2)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内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内外)。 (3)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内外) (4)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筵席税(对内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内)、土地增值税(内外)、车辆购置税(内外)、耕地占用税(对内)。 (5)财产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内)、城市房地产税(外)、车船税(内外适用)、印花税(内外)、屠宰税(内外,实际已经废止)、契税(内外)。
(二)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
按税收管理和受益权限分类,我国现行税制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三类。
1、中央税
(1)消费税;(2)车辆购置税;(3)关税;(4)船舶吨税;(5)海关代征的增值税。
2、地方税
(1)城镇土地使用税;(2)房产税;(3)城市房地产税;(4)耕地占用税;(5)土地增值税;(6)车船使用税;(7)车船使用牌照税;(8)契税;(9)屠宰税;(10)筵席税。
3、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1)增值税:(不包括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0%,地方政府分享25%;(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3)企业所得税: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归中央政府;其余企业缴纳的由中央地方政府分享,中央政府60%,地方政府40%;(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央政府分享60%,地方政府分享40%;(5)个人所得税:中央政府60%,地方政府40%;(6)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归中央,其余企业缴纳的归地方;(7)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8)印花税:股票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3%归地方。其它印花税归地方政府。
我国税制沿革
1、1950年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设14个税种。
2、1958年实行建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税制改革,试行工商统一税(1994年废止)。
3、1973年第二次税制改革
4、1980-1981由全国人大公布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5、1983-1984“利改税”
6、1991年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一直沿用至今。
7、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
8、2005年12月29日废止农业税条例。
9、2007年3月通过新企业所得税法。
1、影响税制体系设置的主要因素?
2、简述双主体税收体系及其主要特点。
3、简述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