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
[教学目的和要求] 着重介绍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的主要内容,适当介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买卖法的主
要特点,使学员对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与惯例有较全面的了
解。
[教学重点] 重点介绍货物买卖合同中合同的成立、卖方与买
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调
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
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
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
国际货物
买卖法
国
际
贸
易
法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一)大陆法系国家
民商分立的国家 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和相
关规定适用于商事活动,商法典对商事
行为进行专门的规定。商法与民法是特
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民商合一的国家 没有单独的商法典,将
有关商法的内容编入民法典当中。
(二)普通法系国家
普通法系国家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
别,其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
判例法 由法院判例形式确立的法律原则。
成文法 主要为单行法规,例如英国的
《货物买卖法》(Sales of Goods Act)、
美国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简称UCC)。
(三)我国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
作为一般法适用于货物买卖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进行
了专门规定,同时适用于国内和涉外的买卖关
系。该法是调整我国货物买卖关系的主要国内
立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我国于
1986年加入该公约,因此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关
系还涉及公约的适用。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立法
国际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惯例 《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公约的由来与结构
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的适用根据
公约排除的事项 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的任意性 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一、公约的由来与结构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在维也纳
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中国于
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的结构除序言和结尾部分外,正文分四
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后
条款,共101条。分别就合同的定义、合同的发价
与接受条件、货物销售总则、买卖双方的义务、
风险转移、一般规定以及公约的批准和生效程序
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
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性”的判定标准:
主体角度:以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为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
客体角度:合同的标的物要跨国界地运输,
即从卖方的营业地国家运到买方的营业
地国家。
三、公约的适用根据
(一)关于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适用
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可以通过
明示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来全部或部分排除公约
的适用。
(二)关于非缔约国当事人的适用
公约允许非缔约国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
适用公约。
(三)公约的扩大适用
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地不是缔约国的,如
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
可以适用公约。这一规定允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四、公约排除的事项
(一)从合同种类上的排除
1、购买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二)从合同内容上的排除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是为
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五、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条款的效力问题。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所引起的货物所有权
问题。(1)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问题;(2)第三方对合同标的可能提出
的权利和要求问题。
3、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问题。
六、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
或者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
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公约》第6
条)
本条表明公约的适用并不是强制性
的,其任意性主要表现为下列两方面:
(一)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一个国家的法
律来排除公约的适用
1、当事人通过明示选择一个国家的法律作
准据法而排除1980年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必须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主
要指选择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3、当事人对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构成对
1980年公约的排除。
(二)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
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当事人的此项权利受到一定限制,
即如果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在加入公约
时已提出保留的内容,当事人必须遵守,
而不得排除或改变。
七、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中国在核准公约时,提出了下列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
2、扩大适用的保留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格式合同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货物买
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一)国际公约对当事人的要求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要求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
当事人
1、应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
2、还规定了通过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
(二)我国国内法对当事人的要求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
1、只有经过外经贸部及授权机关批准,享有外贸经
营权的法人和经济组织才能从事对外贸易业务。
2、对于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委托有
外贸经营权的经营者从事货物的进出口业务。
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
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
的产品,免于办理外贸经营许可手续。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
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场所、资金和专
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
必需的进出口资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
约首 是合同的开头部分,包括合同的名称、合
同的编号、订约日期、订约地点、双方当事人
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合同的序言等内容。
正文部分 是合同的主体部分,包括合同的实质
性条款,即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条
款。
约尾 主要载明合同以何种文字作成,以及各种
文字的效力,正文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双
方当事人的签名等。
(一)品质规格条款
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下列几种: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
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
(三)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的种类和性
质、包装材料、包装尺寸、包装费用和
运输标志等内容。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运输包装,又称大包装和外包装;
2、销售包装,又称小包装和内包装。
包装条款应依货物的性质进行协商,
同时还应考虑对方国家的习惯和法律规
定。
(四)价格条款
价格条款主要规定货物的计价货币、
计价单位、单位价格金额等。价格条款
是确定买方支付义务的主要依据。
如规定“每公吨500美元CIF纽约”
的单价中,单位价格金额是500美元,目
的港是纽约,价格构成是货物的成本加
运费加保险费。
(五)商检条款
商检条款通常规定商品检验所应依
据的标准、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检验
权等内容。
商检条款的作用是提供一个确定卖
方所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依据,关系
到合同的履行、索赔、诉讼等许多法律
问题。
(六)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主要规定装运时间、装运
港或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装运条款会涉及运输问题和支付单
据中的要求。
(七)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主要规定由哪方当事人承
担货物运输的保险责任,及应投保的险
别等。其目的在于保险责任具体化。
例如,货物按FOB价格条件出售的,
则保险责任应由买方支付,即使卖方应
买方的请求而投保,其保险费也应由买
方承担。
(八)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是有关买方支付货款内容的条款:
1、支付与结算使用的货币的币种;
2、支付工具,即货币还是票据;
3、支付方式,指汇付、托收还是信用证;
4、支付的时间与地点。
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
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九)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
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
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
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
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应具备的条件:
(1)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2)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可控制的。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地震等;
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政府禁
令等;
(3)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
失等主观原因。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
以解除合同或迟延履行而不承担责任。
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
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十)仲裁条款
在争议的解决上,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中一般规定,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
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
时,应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应订明仲裁地点、
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是当事人依意思自治
原则经双方的协商选择的适用于合同的
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某国的国内
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国际公约或国际惯
例。
我国的司法解释要求当事人对法律的
选择应当是明示的,一般应与合同有一
定的联系。
四、格式合同
(一)格式合同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常常使用某个国际民
间组织或国际行业性协会拟定的空白的
标准合同,这种空白合同并不是合同,
它只是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
所拟订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
的格式,所以叫做格式合同。
(二)格式合同的作用
1、针对性。各种格式合同的内容,一般都
反映了种类不同商品在国际买卖中的特
点,有明显的针对性。这样可以避免当
事人因在条文或法律上的疏忽而造成不
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2、简化性。格式合同可以起到简化谈判过
程的作用。这样可以缩短当事人协商的
时间,为争取商业机会创造条件。
(三)格式合同的性质
格式合同既不是法律,在双方签字
以前也不是真正的合同。格式合同只是
贸易谈判的建议性文本,不具有约束力。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对格式合同中
的条文内容进行修改、删节或补充,只
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填写了空白项目
并签字后,格式合同才变为有效合同。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要 约
承 诺要约人 受要约人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 约
(一)要约(offer)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
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在国际货物
买卖中,要约既可以由买方发出,也可
以由卖方发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
约人,要约人的相对人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在贸易实践中又称发价或发盘。要
约可以用书面提出,也可以用口头提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要约要向特定人发出,而不是向不特定的公
众发出,关于广告、报价单、价目表、商品
目录等,由于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不
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公约认为,一项关于订立合同的建议,
如果包含了以下三项内容,即符合“足够确
定”的要求:
①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②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
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③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规格或规定如
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要约人须有当其要约被接受时而受约束的
意思
要约的目的在于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
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不需经
要约人同意。这也是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
区别。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
提出要约,对方收到要约邀请后所提出的订
约条件才是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
(1)一般情况下,要约是向特定
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
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要约
邀请则无要求;
(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对
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
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
人没有约束力。
悬赏广告 商业广告
(二)要约的生效
公约第15条第1款规定,要约于其到
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
A.在要约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
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本着该项要约的信赖行事。
(四)要约的失效
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有效期已过而失效。有效期有两种表
示方式,一是明确规定承诺的期限;二
是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以一个合理的
期限为准。
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拒绝要约有
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拒绝;二是反要约。
二、承 诺
(一)承诺(acceptance)的概念
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
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
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承
诺又被称为接受。
(二)承诺的有效要件
(1)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
更的(即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
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
更 ),为新要约(反要约)。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内作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新要约。
(三)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四)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
效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既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也
是其行使收取货物的权利的前提条件。
交付货物包括:
实际交货,即由卖方将货物置于买
方的实际占有下;
象征性交货,即由卖方将控制货物
的单据交给买方,由买方在指定地点凭
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1、关于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
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
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则应:
①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即要求卖方把货物
运送给买方,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
给第一承运人。
②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物从特定的存货中提取
的或者还在生产中未经特定化,而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货物的特定地点,
则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③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
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2、关于交货的时间
公约第33条对如何确定卖方交货的时间
作了如下规定:
①如果合同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
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
②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
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情况表明买方
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
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③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
合理的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应
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交付单据
根据《公约》第34条的规定,如果
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
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
交这些单据。这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主要是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
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
重量证书或品质检验证书。
(三)品质担保
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指卖方必须保
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按
照公约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卖方交
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
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
方式装箱或包装。
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
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
与合同不符。
(1)货物应适用于通常使用的用途;
(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
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
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
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
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四)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
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
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
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在
货物买卖中,卖方的最重要义务就是保
证他确实享有出售货物的所有权,或者
卖方受货主的委托,作为代理人或受托
人享有处分货物的权利。
具体来说,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
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
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
权等;
(3)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
的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
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
(1)所有权担保: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售货物享
有合法权利。所谓合法权利,是指卖方对该货
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此所有权。还要求卖
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的担保物
权。如果任何第三人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请
求权,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
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卖
方所交付的货物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应由卖
方负责。但这一担保责任是有限制的:
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
对其货物会提出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
担责任。
②卖方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
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
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
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
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知识
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③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
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
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④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
于卖方接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
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货款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买方支付货物的义
务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所要求的
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支付货款的地点。付款地点首先应以合同
约定为准,合同对此未作规定时,买方应在
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①在卖方的营业
地付款。②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
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
货款。
(3)支付货款的时间。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付款
的时间,则买方应依公约规定的下列时间支付
货款:
①交货时付款。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时间就是
买方付款的时间。
②先付款,后发运。由卖方办理运输的情况下,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付款,然后再发运货物。
③先检验,后付款。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
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
(二)接收货物
根据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
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
能交付货物。
(2)提取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
提取货物。
第六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
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
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
违反合同。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当事人可能
采取何种救济方法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某种违
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
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
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如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则受损害的一方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
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
一、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一)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时,
对方都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
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采取其他救
济方法而丧失。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
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
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
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
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
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
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
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
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
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
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二)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
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
行期到来以前,已有事实根据预示合同
的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依
公约的规定,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
义务的措施。
1、中止履行义务的适用条件:如果订立合同
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
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中止
履行义务:①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
用严重缺陷;②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
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的义务。
2、中止履行义务的结束:公约规定了在援用
中止履行合同时所必须采取的通知程序。宣
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
知另一方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
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三)对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1、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
物的义务,便已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
亦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该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
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
的,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
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卖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不交货;②延迟交货;③交付的货物
与合同规定不符。
根据公约第三部分第二章第三节的
规定,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该公
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采取下列救
济方法:
(一)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买方可以
要求卖方履行其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不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履行其义务,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
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二)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
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合同
的货物。
(三)要求修补
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
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
合同之处做出补救。
(四)要求减价
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不论买方是否已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
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
交货时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
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五)撤销合同
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述情
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1、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
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
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
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
外时间内交货。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买方违反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不付款;②延迟付款;③不收取货物;
④延迟收取货物。
根据公约第三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对买方出现上述违约情事时,卖方可以
采取下列救济方法:
(一)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二)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
让买方履行其义务。除非卖方已收到买
方的通知,表明将不在卖方所规定的额
外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否则,卖方不得
在这段时间内对买方采取任何救济方法。
但卖方并不因此而丧失其对买方延迟履
行合同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三)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
合同:①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的
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卖方因
买方的违约行为遭到重大损失,以致实
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
西,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撤销
合同。②如果卖方已经给买方规定了一
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
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其义务,则卖方亦可宣告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