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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采购供应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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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装水采购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供应桶装水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
守执行。
一、桶装水供应合作
1、 指定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1) 甲方应指定订水负责人,负责与乙方的订水、验收、对账、结算等工作,甲
方确认只有甲方指定的负责人才有权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2) 乙方指定以下联系人专门负责为甲方安排桶装水订水、配送、登记、服务沟
通、对账结算等本协议相关事宜,乙方保证甲方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随时联系
乙方: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如有更改,乙方应提前 5 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2、 指定桶装水:景田、益力、怡宝、屈臣氏等系列桶装水、支装水
3、 桶装水配送地址:
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详细的配送地址,但是每日的具体配送地址由甲方届时具
体指定。
4、 桶装水配送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或甲方另有安排外,乙方应按照本协议指定的时间按时配送甲
方指定数量的桶装水至甲方指定的仓库,由甲方指定负责人当场接收,确认
桶装水桶装数量,并签收确认;除此之外,甲方可随时联系乙方增加配送,
自甲方联系乙方订水后 3 个小时内,乙方须将桶装水配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5、 桶装水价格:
本协议期间,桶装水价格为:以双方协议确定的报价单为准。
乙方不能随意变更桶装水价格;若遇市场行情变化导致桶装水价格统一提高
的,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并提交书面理由说明,甲方收到乙方变
更价格的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回复,若甲方同意价格变更的,新价格从甲方
书面确认之日起执行;若甲方不同意价格变更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
方结清款项。
二、退换货和延迟配送处理
1、 乙方提供的桶装水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质监部门质量卫生现行标准且均在保
质期内,每个批次产品均应向甲方提供检测报告,在未开封情况下,若被政
府相关职能部门抽查不合格,则不合格批次的桶装水不得向乙方收取水费。
若在质保期内发现桶装水质量或者卫生不符合甲方的要求,或者水桶内有肉
眼可见物或有异味,包括但不限于桶装水中出现虫子、钢丝、头发等异物或
者水味变质的,乙方应负责无条件退换货,并以 1:5 的比例赔偿,即如一桶
桶装水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免去 5 桶同等价格的桶装水的费用;若当
月发生前述情形三次或三次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予结算
当月款项,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除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如乙方延迟 2 个小时送水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月结算
款项总额的 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延迟 3 个小时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月结算
款项总额的 15%作为乙方的违约金。一个月内出现三次或三次以上延迟送水
的,乙方除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三、质量卫生保证
1、 甲方提供的桶装水应按国家规定的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注明 QS 标志、出品商、水源地、生产商、产品标
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桶装水的质量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符合国家质量
检测标准。所提供的饮水机及水桶符合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的规范和要求。
2、 如甲方或甲方客户在饮用过程中发生中毒事件或其它导致甲方员工身体不
适的事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结算当月费用,要求乙方必须承
担由此导致的一切经济损失、人身损害赔偿和全部法律责任。乙方应当建立
桶装水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甲方有权查验。
3、 乙方应声明和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的资质和国家相关
规定要求的许可资格,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严格保证桶装水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和有关
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
发现乙方出现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或其他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或不具
有或丧失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需相关资质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不予结算当月费用。
四、结算
1、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的结算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
2、 乙方应于每个月的第 3 个工作日前将上个月的对账单提供给甲方进行对账,
对账以甲方指定负责人签收单据为准,甲方核对结算金额无误后 2 个工作日
内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等额合法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
将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3、 乙方确保上述银行账号信息准确无误。如账号发生错误、变更等情况,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保密条款
1、 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
2、 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
权人士手中。
3、 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因本合同的合作一方获知的有关另一方的任何性
4、 质的信息(包括商务、财务、运营、管理、法律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商业计划、财务信息、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员工信息、专有技术、商
业秘密及其他具有技术、科技或商业性质的信息;还包括所有基于上述信息
而制作的分析报告、清单、研究报告和类似文件等。此等信息可以是以任何
方式披露的,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或电子传输方式等。
5、 在本协议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六、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均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2、 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有权在不终止本协议的前提下,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
下的义务。
3、 违约方应当在守约方以书面形式告知违约事实 15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逾
4、 期不作补救的,非违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因此赔偿所引发的一切合理费用和支出)。在
本协议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后,本条款仍将继续有效。
5、 如果本协议的其它条款对一方的违约及违约责任另有明确规定,并且该条款
的规定与本条的规定不同,则本条不适用于该条所规定的违约及违约责任。
6、 本合同由于某种原因终止后,本合同项下保密权利义务仍将继续有效。一方
因违反本合同保密义务导致对方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当立即停止侵害,采取
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不可抗力
本合同任何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义
务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
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
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
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合同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事件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
同。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三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合同期限及其他约定
1、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有
关资质证件的复印件,拖延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件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
将不签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即自 20XX 年 10 月 20
日至 20XX 年 10 月 19 日止;如合同期满,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应提前 30 日
向对方提出续签意向,双方协商重新签订书面协议。
3、 本合同如有变动,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 甲方在合同期间要求终止本合同的,应提前 5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件具有与本
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公章) (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