巾国房地产金鼬 ·2007·第4期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章编号:1006—7388(2007)04~0012~03
文献标识码:B
摘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论述从信托到房地产
信托的演变及其与此相关的经营形式、经营机构等的
主要特点,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
的发展状况,指 出鉴于信托融资的优势、我国闲置资
金量及房地产业多元化融资的需要 ,应积极发展信托
融资。
关键词:信托;房地产信托;多元融资方式
1 信托的历史演进
信托即信任委托。它起源于14世纪罗马的“Fidei
Commissure”(遗嘱信托)制度。当时这一信托制度
的设立,是为了使外国人、俘虏、异教徒等非法继承
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遗产的继承。即财产所有者
通过遗嘱,指定一个具有法定资格的继承人,先让其
继承遗产,然后再由这个人转给立嘱者意愿中要赠与
的人。由于这一制度具有的规避当时遗产受赠法的特
性,起初并不为罗马法所承认,只是到了罗马国后期
才赋予其合法的地位。
古罗马信托制度尽管在结构和功能上都与今天的
信托制度相差甚远,但在本质上都不失是将财产交给
受托人经营,而收益由收益人享用的一种制度。此后,
这一制度被英国采用。在英国,最初是由个人承办信
托,委托者找自己信任的亲朋或律师担任受托者,不
给报酬,称之为 “民事信托”。这种依靠个人关系而
进行的信托,在管理、运用财产的时候往往出现许多
问题和发生财产损失、纠纷。1883年英国政府颁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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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者条例”,对个人受托者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法律
加以限制。1896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官选受托者条
例”,规定法院可以选任受托者。被选任的一般是法院
的法官,仍是以个人作为受托者。1907年公布的 “官
营受托法规”规定,政府可以开办信托机构并成为信
托法人。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信托主要是为参
加战争的英国军人办理遗嘱信托。直到1908年由官方
出面设立的信托局才在伦敦正式成立,并在各大城市
相继设立了分局。官方信托局的主要业务是:管理
1000镑以下的小额信托财产,保管证券及重要文件,
办理遗嘱或契约委托事项,办理政府机关委托事项,
管理被没收的财产等。办理这些业务虽都要收取一些
费用,但由政府组办的信托机构不是以赢利为目的。
而由法人办理的信托则是在1899年 公司法》的基础
上,以1925年的 “法人受托者条例”为基础开始的。
英国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兼营业
务,专营信托业务的公司所占的比重则较小。英国全
部信托业务的90%集中在威斯敏斯特、密特兰、巴克
莱、苏埃德等四大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和信托公司。
由于大部分信托业务是个人承办的,所以英国的信托
以民事为主。由法人承受的主要是股票、债券等代办
业务和年金信托、投资顾问、代理土地买卖等业务。
在世界各国当中,虽然英国信托业发展的时间较
长,而且美国的信托源于英国,但其发展程度则远不
如美国和 日本。
从1792年美国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到l9世纪初,
信托多由保险公司作为一项副业经营,主要是按死者
生前的愿望处理其财产。此后不久,随着信托业务的
扩大,当时的信托公司从保险公司中独立出来。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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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1830年以后,美国的信托公司大量出现。到十九世
纪末,在美国社会中,信托公司不仅积极参与筹集、
承购铁路、矿山债券,而且也为普通百姓办理管理钱
款和财产。
如果说美国的信托业务是从英国学来的,那么,
日本的信托业则是从美国引进的。
日本的信托业务最初是在银行内部经营的。1902
年,日本兴业银行成立以后,首次开办了信托业务。
不久,安田银行 (今富士银行)、第一百银行 (今三
菱银行)和三井银行等几家主要的银行也都先后开办
了信托业务。
1904年成立的东京信托公司,是日本第一家专业
性信托公司。这家信托公司的成立,是日本信托事业
大发展的开端。随后,在日本国各地很快出现了各类
信托公司,业务品种比较多,其经营也较混乱。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信托公司因经济萧条
而倒闭。日本政府则借此机会先后颁布了 《信托法
和 信托业法 。这两个法对信托业务的经营原则和
监管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使之成为日后日本信托
事业发展的基本法。同时,依据以上两法对全日本的
信托业进行全面的整顿,从而把日本的信托事业推进
到一个规范化发展的崭新阶段。
19世纪中期以后,世界上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
中,随金融工具形式的增多,人们的财富观和价值观
都发生了变化。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也一改原来那种
在信托关系中消极地充当财产持有人的做法,而以积
极的态度运用信托财产增殖,在社会经济中,信托日
益担负起参与一国经济建设的资金融通作用。受托人
角色与功能的变化,一方面促进了受托人自身经营专
业化程度的提高,另一方面也使信托与融、投资日益
密切结合。在信托业务的发展过程中,一种具有显著
特征的房地产信托也随之发展起来。
2 房地产信托及主要形式
房地产信托在国外许多国家中被称为不动产信
托。这是一种以土地及地上固着物为标的物,并以对
其进行管理和出卖为El的的信托。 在这种信托关系
中,其核心是房地产财产,基础是信任委托,运作方
式是房地产财产的经营与管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涉
及到房地产业的资金融通及风险管理,从而成为许多
国家房地产融资的一种主要形式。
从世界各国房地产信托发展的历程看,大体上经
历了一个由传统信托业务向开放性业务转变的过程。
传统房地产信托业务主要是在二战前后开展的宅
地分块出售、对不动产的管理和一些中间业务。这一
时期的诸项业务品种大体上可以归类为管理信托和处
分信托。其中的管理信托,主要是代收地租、房租和
承办租赁办公楼、居民楼及其设施等。
二战以后,在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发展起来的开发
性信托,是对传统信托的创新。其主要创新品种有房
产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房地产流动性信托、土地
信托等。房产信托是建筑业者把承包建造的房产委托
给信托机构,使用者则以按期交纳租赁费的方式将房
屋从信托机构租出,当使用者支付了房产价格的全额
后,该房产的使用权便归使用者所有,房产信托也随
即结束;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以股票、债券、投资基金
等方式融资而通过贷款信托、投资信托和贷款与投资
组合信托等进行的对房地产的投资,属于一种集合资
金的信托业务;房地产流动性信托是运用资产证券化
的方法和技术参与房地产的融资活动;土地信托是一
种综合性信托业务。土地所有者将土地委托给信托机
构,信托机构依契约进行建设资金的筹集、房屋的建
设、租赁、出售、维修和管理等,并将运作的利益以
信托红利的形式交给土地所有者。
房地产投资信托主要流行于美国。美国的房地产
投资信托称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早在 1880年美国就有这个概念,但其正规化运作却
在196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 ~REIT ACT))。此后,在
大约十年的时间内,其发展十分迅速。20世纪70年
代,受整体经济不景气大环境的影响,房地产投资信
托在美国曾一度衰落。80年代,随着各种宏观环境的
好转,特别是 1986年税法的重新修订,又呈迅速发
展之势,其资产值在90年代初创下了历史最高水平。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9年,美国共有210家挂牌Reits,
股票面值1307~L美元,为90年代初的15倍。2004年,
大约有 180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Reits,资产
总计375亿美元。其回报远高于其道琼斯工业指数、
纳斯达克成分和标准普尔等上市公司的回报。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资金来源大体有三条渠
道,一条是股票融资;另一条是金融市场融资;还有
一 条是从银行借入资金。
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包括三种形式:产权信
托、抵押信托和混合信托。其中,产权信托是最早出
现的一种信托形式;抵押信托是直接给房地产业主和
经营者贷款,或通过收购贷款式由按揭支持的证券间
接地发放贷款。这种形式虽出现的稍晚,但由于其主
要业务在于提供长期房地产抵押贷款和进行抵押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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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其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它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资
信托三个种类中的重要形式;混合信托是既拥有物业
又提供信贷,实际上,这种形式是把产权信托和抵押
信托二者合二为一的一种形式。由于混合信托集合了
产权信托和抵押信托的优点,近几年其发展速度也很
快。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美国运用的最大优越性在于能
得到 “税收优惠”,即不需要支付公司所得税,因此
其净收入的95%会归其股份持有人——受益人所有,
但受益人则要依收入额交纳个人所得税。
土地信托业务主要是在日本发展起来的。早在20
世纪20年代初,土地信托就在日本被提出,但直到
20世纪80年代才正式开办,并迅速地发展。日本的
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人为了获取经营利益委托信托
机构对土地的开发拟定总体规划、筹措资金、兴建物
业、地产分债、物业招租及管理等活动。日本的土地
信托在其发展中形成了保护土地所有权、维护租赁行
为的安全可靠、租赁行为的延续等特点。
3 信托与房地产信托在我国的发展
20世纪初在上海成立的通商信托公司是我国信
托业的开端。信托业发展很快,1925年中央信托局建
立时,全国的大银行几乎都设立了信托部。中华人民
共和国成立以后,信托业务被取缔。改革开放以后,
我国的信托业务才以 “得人之信,受人之托,理人之
财,履人之嘱”为经营原则迅速地发展起来。中央各
部委、金融机构、各省市和有些县政府几乎都设立了
各自的信托投资公司。与此同时,房地产信托的专门
机构也不断涌现。1986年,在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成立房地产信托投资子公司以后,北京、天津、上海、
太原等一些城市相继涌现出一批房地产信托投资公
司。各地房地产信托公司的成立,使我国的房地产信
托业务随之拓展。我国相继开办了房地产资金存款、
资金运用、委托业务、代理业务以及兼营业务等。据
不完全统计,20世纪80年代末,全国的信托公司曾
达到 1000多家。
尽管信托公司的数量很多,但就其业务和经营品
种来讲仍属于初期发展阶段。在初期发展阶段,信托
业务十分广泛,除了经营贷款业务、国内外借款、发
行债券、经营进出口贸易外,还经营房地产开发、租
赁和证券业务。
信托业务的如此开展已偏离了其宗旨和业务范
围。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缺陷使原来的信托机构从事
的几乎都是商业银行的业务,即贷款和证券业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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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管理也是采用银行化的管
理手段和运作模式。因此尽管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
的信托业务已发展了20年,但基本上处于 “不务正
业”的状态。随即,中央政府及其具体职能部门从1988
年到 1998年的十年间,先后对信托业进行了四次大
规模的清理和整顿,使信托公司的数量由原来的1000
多家降到239家。1998年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因经
营不佳而破产,央行以此为契机,对我国信托业进行
了第五次清理和整顿。在清理整顿中,通过合并、重
组和撤销,使信托公司的数量由第四次整顿后的239
家降到 58家。
2001年 10月1日,我国颁布了起草时间长达八
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该法从制度上规范
了信托关系和信托行为,从立法的角度确立了信托当
事人的法律地位,为我国信托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
基础。紧接着在2002年6、7月份,又先后发布了((信
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
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个 “办法”的出台,促使信
托业务回归本源,标志着我国信托业务从此将走上健
康发展之路。据有关资料,2004年初全国已完成登记
的信托公司达55家,其实收资本规模最低为3亿元人
民币,超过 10亿元人民币的12家,占22%,最高的
达25亿元人民币。
自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及一系列紧缩房地产银
行信贷的措施发布以来,信托业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
点,与房地产业迅速地结合。据调查,2003年第二季
度全国各地的信托公司就推出针对房地产投资的集合
资金信托产品54个,而且所有的产品都供不应求。
2003年全年约有70亿元资金通过信托方式进入房地
产领域,期限为三年以内,现期收益率最高达8.4%。
被业内人士喻作 “井喷”式的发展。
鉴于房地产信托融资方式具有可降低房地产开发
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期限弹性大、灵活性较强、资金
利率可灵活调整的优势,同时,据粗略估算我国现有
7万亿元社会闲置资金和房地产业融资渠道需多元化
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我国房地产领域应积极发
展信托融资。
收稿 日期:2006—12一l3
作者工作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学院,北京 100070
作者简介:教授。
[本文编辑:王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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